107 警察升官等考試警正 海岸巡防人員 海上搜索與救助及避碰規則與當值 考古題詳解

107 年・警察升官等考試・警正・海岸巡防人員
試題代碼 海上搜索與救助及避碰規則與當值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國際海上避碰規則,某船在航行中發現他船時,應如何判定在當前情況下兩船是否有碰撞危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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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1972 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COLREGs 1972,我國法規多譯為《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二章「駕駛與航行規則」第一節第 7 條「碰撞危機」(Risk of Collision)。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有效之法規標準為準(現行規則條文結構與內涵亦同)。

考點核心在於當值航行員發現他船時,法規明定的四項標準作業程序與判定邏輯:

  1. 可用方法與推定原則:使用一切適當方法全面評估,並恪遵「有懷疑即視為有危機」原則。
  2. 儀器設備之適當使用:雷達遠距離早期預警及雷達測繪(Radar Plotting)或系統化連續觀測。
  3. 推斷之禁忌:嚴禁依據「不充分之資料」(Scanty Information)做主觀推測。
  4. 客觀物理判據:以「羅經方位」(Compass Bearing)之變化為主要依據,並兼顧「方位雖有顯著改變仍存在危險」之三種特殊情境。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公職申論法規題,切入點應精準對應《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 7 條的四個項款(a、b、c、d),採「由大到小、由方法到判據」之層次開展:

  1. 第一層次(原則與心態):引用第 7 條 (a) 款,強調「一切可用之適當方法」與「懷疑時之法律推定」。
  2. 第二層次(儀器與工具):引用第 7 條 (b) 款,說明雷達之正確使用方式(非僅目視掃描,需有系統觀測或測繪)。
  3. 第三層次(避忌):引用第 7 條 (c) 款,指明不可犯之經驗主義錯誤(勿以零星雷達資料臆斷)。
  4. 第四層次(實質物理準則與例外):引用第 7 條 (d) 款,詳列一般原則(羅經方位無顯著改變)與三種例外情況(接近大船、拖船隊、極近距離)。

解題技巧與常見陷阱

  1. 常犯陷阱——遺漏「羅經」二字:
  • 考卷常誤寫為「相對方位(Relative bearing)不變」。航行中本船本身可能晃動或轉向,唯有**「羅經方位(Compass bearing)」**或真實方位不變,且距離持續縮短,才是碰撞幾何學上的同相交會(Collision triangle)。
  1. 常犯陷阱——只寫「方位不變」,漏寫「例外情境」:
  • 許多考生僅作答「方位不變即有危機」,會痛失第 7 條 (d)(ii) 款的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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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據國際航空與海上搜救手冊(IAMSAR)第一卷,搜救協調中心為搜索與救助系統的重要組成因素。為求迅速整合資源、消息傳遞與國際合作,試問搜救協調中心應具備之功能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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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國際海事組織(IMO)與國際民航組織(ICAO)聯合出版之《國際航空與海上搜救手冊》(International Aeronautical and Maritime Search and Rescue Manual, IAMSAR Manual)第一卷「組織與管理」(Organization and Management)中,關於搜救系統核心組成要素——**搜救協調中心(Rescue Coordination Centre, RCC)**之法定職責與運作功能。

法規與規範適用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之 IAMSAR 手冊規定為準(現行最新版本雖歷經週期性修訂,但關於 RCC 組織定位與核心職能之基本架構維持一致)。搜救協調中心(RCC)為搜救區域(Search and Rescue Region, SRR)內的運作中樞與神經中樞,其設立宗旨在於結合通信、資訊評估、指揮協調、資源整合與跨國聯絡,以在最短時間內啟動搜救生命鏈。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國際公約與組織規範型申論題。解題切入點應緊扣題目關鍵字「迅速整合資源」、「消息傳遞」與「國際合作」,依循 IAMSAR 第一卷之體系架構展開。

論述應採取「三段式層次」:

  1. 前言/組織定位:確立 RCC 在搜救體系中的層級與管轄性質(SRR 運作樞紐)。
  2. 核心本體/應備功能:分點論述 RCC 應具備之法定職掌與作業能量,涵蓋 24 小時守聽、緊急階段判定、資源調遣、指揮指定(SMC/OSC)、通信中繼、國際通報及紀錄檢討。
  3. 結語/延伸效益:強調 RCC 如何落實國際公約(如 1979 年 SAR 公約、SOLAS 公約)之跨國協同搜救要求。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之正誤辨析。答題時須特別釐清與其容易混淆之「搜救層級角色」,以凸顯 RCC 的功能特色:

  • 搜救協調中心(RCC) vs. 搜救分中心(RSC):RCC 具備完整的 SRR 管轄權與國際交涉窗口地位;RSC 僅是在特定次區域或無法由 RCC 直接有效涵蓋之海域,受 RCC 指導並協助分擔協調職責的附屬機構。
  • 搜救協調中心(RCC) vs. 搜救現場協調官(OSC):RCC 負責宏觀的策略規劃、跨機關調度與岸端通聯;OSC 則是在搜救現場(On-Scene)直接引導各搜救單位(SRU)實施搜索與救助之戰術執行者。

解題技巧

  1. 口訣記憶法:可將 RCC 必備功能濃縮為「通、訊、評、調、指、際、管」:
  • 通:24 小時通信守聽。
  • 訊:警報接收與傳遞。
  • 評:遇險狀態評估與緊急階段判定。
  • 調:搜救資源(SRU)動員整合。
  • 指:指派任務協調官(SMC)與擬定行動計畫(SAP)。
  • 際:國際合作與相鄰 RCC 協調。
  • 管:檔案管制與事後成效檢討。
  1. 答題陷阱防範:
  • 避免將 RCC 的「協調調度」功能寫成第一線巡防艦艇或航空器的「現場搜救戰術」(如擴展搜索線、平行搜索圖形等),切莫混淆戰略管理與戰術操作。
  • 務必對應題目提及之「消息傳遞(通信能量)」與「國際合作(相鄰 SRR 支援協同)」,此為閱卷評分之核心給分點。

【答案】

依據《國際航空與海上搜救手冊》(IAMSAR Manual)第一卷規定,搜救協調中心(Rescue Coordination Centre, RCC)為負責在搜救區域(SRR)內促進搜救服務有效組織,並協調引導搜救行動順利遂行的核心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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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依據國際海上避碰規則,船舶於狹窄水道航行,在橫越水道時需採取之避碰措施為何?

另外,若船舶沿著狹窄水道航行,且處於追越他船之情形下,需採取之避碰措施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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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1972 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COLREGs 1972,現行法相關條文架構未變更)為準,測驗考生對於船舶在受限水域(狹窄水道與航道)航行時之避碰規範與操船號響掌握度。本題涉及之法規核心包括:

  1. 第 9 條【狹窄水道】(Rule 9):
  • 第 9 條 (d) 款:橫越狹窄水道之限制與「不得妨礙」義務。
  • 第 9 條 (e) 款:狹窄水道內追越之成立條件、程序及追越船責任不免除原則。
  1. 第 34 條【操船及警告信號】(Rule 34):
  • 第 34 條 (c) 款:狹窄水道專用追越聲號(追越意圖信號與同意信號)。
  • 第 34 條 (d) 款:懷疑或警告信號(至少五聲急促短聲)。
  1. 第 13 條【追越】(Rule 13):追越船保持讓清被追越船之絕對義務。

解題方法

本題為國家考試標準的「雙子題申論題」,破題切入點應按條文結構分層論述:

  1. 子題一(橫越水道之措施):
  • 先界定橫越船之「消極避讓義務」:若橫越行為會妨礙僅能在水道內安全航行之船舶(水道船),橫越船即「不得橫越」。
  • 再補述水道船之「警告權限」:若水道船對橫越船意圖存疑,得依規定鳴放警告聲號。
  1. 子題二(狹窄水道追越之措施):
  • 實質前提:狹窄水道內僅在「被追越船採取行動協助始能安全通過」之情況下,追越始得進行。
  • 聲號程序:
  • 追越船鳴放「追越意圖信號」(區分右舷與左舷)。
  • 被追越船評估,若同意則鳴放「同意信號」並採取避讓協助;若不同意或存疑則鳴放「懷疑警告信號」。
  • 責任定性:即使被追越船同意並採取行動協助,追越船依第 13 條應負之「保持讓清義務」絕不因此免除。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試題,非選擇題。試卷作答時應完整引述法條款次並精確寫出聲號組合,方能取得滿分評分標準。


解題技巧

  1. 不得妨礙之標準:橫越船並非「絕對禁止橫越」,其構成要件是「致妨礙僅能在該水道內安全航行之船舶通行時,不得橫越」。
  2. 追越聲號記憶口訣:
  • 追越意圖信號:「兩長起手,右一左二」
  • 欲由右舷追越:兩長聲繼以一短聲(-- ·)。
  • 欲由左舷追越:兩長聲繼以二短聲(-- · ·)。
  • 被追越船同意信號:「長短短長」(- · - ·,即 Morse Code 的字母「C」,代表 Confirm / Correct /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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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據國際海上避碰規則,試述分道通航制之目的,以及航行於分道通航制之船舶應採取之措施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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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重點在於《1972 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COLREGs 1972)**第 10 條「分道通航制」(Traffic Separation Schemes, TSS)**之規範內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該條文主體規範與原則維持一致,並無重大變更)。

核心法源與學理要點如下:

  1. 分道通航制之法源與地位:指由國際海事組織(IMO)所採納制定之分道通航制。該制度並未賦予航行於通航巷道內的船舶絕對路權,船舶仍須受避碰規則其他各條(特別是轉向、相遇、追越與避讓規則)之約束。
  2. 制度目的:在船舶輻輳或通航密集之危險水域(如狹窄水道、海峽、岬角轉向點等),藉由劃定單向通航巷道與隔離帶,將對向交通流完全分開,簡化船舶相遇態勢,藉此降低對頭相遇(Head-on)與交叉相遇(Crossing)的碰撞機率。
  3. 應採取措施(行為規範):涵蓋《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 10 條第 (b) 至 (k) 款之操船義務,包括流向遵行、進出與穿越要領、沿岸通航區之使用限制、隔離區進出限制、端點警戒、錨泊禁令,以及特定船舶(小型船、帆船、漁船)之「不得妨礙」(Shall not impede)義務。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避碰規則法條記憶與實務操船綜合申論題。解題應採取「立法目的+法條體系化開展」的切入策略:

  1. 目的論破題:先從交通工程與航行安全切入,扼要闡述 TSS 劃設之技術目的(分流、定向、降低衝突點、提升通航容量)。
  2. 行為措施條理化歸納:避碰規則第 10 條內容龐雜(共有 a 至 k 款),答題若逐字死背容易漏項或雜亂。應將船舶採取之措施按「航行動態與空間區隔」劃分為五大主軸作答:
  • 航行於通航巷道內之常態措施(流向、隔離、進出)。
  • 穿越巷道與進出隔離區之例外規範(直角穿越、嚴格限縮)。
  • 沿岸通航區之使用限制(大型船舶不得使用、小型船舶/漁船例外)。
  • 高風險操船行為之防範(端點謹慎航行、避免錨泊)。
  • 特定船種之防礙限制與作業船豁免(未滿 20 公尺船、帆船、從事捕魚船之義務,以及維護通航安全之限制能力船豁免)。

申論要點剖析(對應題意解析)

本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依題旨將二大命題爭點進行深度剖析:

  1. 第一問:分道通航制之目的
  • 消除正面相遇衝突:將對向船舶分離至不同通航巷道,使巷道內航行船舶之交通流向一致化。
  • 規範交叉船舶行為:減少交叉角度的不確定性,使穿越船與順流船能明確預判對象之動態。
  • 疏導密集交通:在岬角、狹窄海峽或港口進出口等船舶匯聚區建立秩序,降低航海人員的瞭望與操船負荷。
  1. 第二問:航行於分道通航制應採取之措施(重點條文對應)
  • 進出與航向保持(第 10 條 b 款):順著巷道之交通總流向航行;遠離隔離線或隔離區;通常在端點進出,側向進出時夾角應盡可能小。
  • 穿越限制(第 10 條 c 款):盡量避免穿越;若必須穿越,船首向(Heading)應與交通總流向盡量成直角。
  • 隔離區之避用(第 10 條 e 款):除避免急迫危險、從事捕魚,或因穿越/進出通航巷道外,不得進入隔離區或穿越隔離線。
  • 端點與錨泊警戒(第 10 條 f、g 款):端點附近特別謹慎;非因避險不得於巷道內或端點附近錨泊。
  • 不使用 TSS 之船舶(第 10 條 h 款):應盡量遠離該區域航行。
  • 航行避讓與防礙責任(第 10 條 i、j 款):從事捕魚之船、帆船、長度未滿 20 公尺之船舶,不得妨礙依通航巷道行駛之任何船舶(或機動船)之安全通行。

解題技巧與常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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