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警察升官等考試警正 海岸巡防人員 海巡法規 考古題詳解

107 年・警察升官等考試・警正・海岸巡防人員
試題代碼 海巡法規

第 1 題2 分

海巡與友軍單位在我海域實施聯合操演,基於國家安全考量,得暫停外國船舶在領海特定海域內無害通過。該特定海域範圍及期間,由下列何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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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外,海巡法規中「外國船舶在我國領海無害通過」的管制權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9 條規定,基於國家安全或其他重大利益,得暫停外國船舶在領海特定海域內無害通過;該海域的範圍及期間,由行政院公告。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語句:「基於國家安全考量」、「暫停外國船舶在領海特定海域內無害通過」,這對應《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9 條的特別管制規定。題目問的是「由何機關公告範圍及期間」,法條明定為行政院,故選項 D 正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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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我國得要求無害通過之外國船舶遵守分道通航制,主要是基於哪些理由,下列何者正確?

①基於航行安全。 ②防止違犯我國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法令。 ③防止海洋資源受到破壞。 ④預防海上與海底設施受到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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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關於要求無害通過之外國船舶遵守海道或分道通航制的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11 條規定,政府基於下列理由,得要求無害通過之外國船舶遵守一定之海道或分道通航制:

  • 航行安全。
  • 預防海上與海底設施受到破壞。
  • 預防海洋資源受到破壞。
  • 預防海洋環境受到污染。

這項規定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22 條所定沿海國得基於航行安全,要求無害通過船舶使用指定海道或分道通航制的規範相呼應。

解題方法

將題目四項理由逐一與《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1 條比對:①航行安全、③海洋資源、④海上與海底設施,均屬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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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在用於國際航行的臺灣海峽非領海海域部分,我國可制定哪些關於管理外國船舶過境通行之相關法令?

①防止海底歷史遺跡遭破壞。 ②禁止捕魚。 ③防止環境可能受到之污染。 ④考古、科學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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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自民國 87 年公布施行迄今未修正該條文),核心考點為**《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3 條第 1 項**關於「用於國際航行之海峽過境通行管理法規之制定權限」,其立法精神源自《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 42 條海峽沿岸國制定過境通行法規之權限規定。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

「在用於國際航行之海峽,非屬中華民國領海之海域部分,中華民國政府得制定關於下列各款之法令,以管理外國船舶及航空器之過境通行: 一、維持航行安全及管理海上交通。 二、防止、減少及控制油污、油質廢棄物及其他有害物質對環境可能造成之污染。 三、禁止外國漁船捕魚,包括要求將捕魚用具收藏整齊。 四、防止、處罰違反中華民國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法令,在船舶上裝卸任何商品、貨幣或人員之行為。」


解題方法

海巡法規測驗對於「各海域法律制度之權限列舉」屬於極高頻記憶題型。解題應直接對焦《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3 條第 1 項法定之「四款授權項目」:

  1. 安全與交管(航行安全、交通管理)
  2. 防污(環境污染防制)
  3. 禁漁(禁止外國漁船捕魚)
  4. 四項專屬管制行為之裝卸(海關、財政、移民、衛生)

將題幹敘述項目逐一比對上述法定四款,僅有②、③為法條所明定之管理法規範圍;①與④則非屬過境通行管理法規授權之事項。


選項分析

題幹項目分析

  • ①【錯誤】防止海底歷史遺跡遭破壞 此權限屬於鄰接區之權限,規定於《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4 條第 2 項(中華民國得在鄰接區內行使管制,以防止或處罰在鄰接區內海床上挖掘或搬移歷史文物或古代遺跡之行為),而非第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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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在我國相關海域處置廢棄物之處罰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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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對我國海域違法處置廢棄物的刑事責任,以及不同海域適用的處罰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當時《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3 條規定,不遵守法令規定,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處置廢棄物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解題方法

先比對選項所列的海域與法源,再核對刑度、罰金上限是否與當時《海洋污染防治法》的規定一致。關鍵在於:題幹所問的是處置廢棄物的國內處罰規定,不能把專屬經濟海域的刑責移用到領海及鄰接區,也不能以國際法取代國內法上的處罰依據。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民國 107 年《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3 條,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不遵守法令規定處置廢棄物,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海域、行為及刑度均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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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某大陸漁船越界至我禁止水域遭扣留並裁處罰鍰後,大陸船長不服該處分,其處理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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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陸船舶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遭裁罰後,應循何種行政救濟程序,以及提起期間如何計算」。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經扣留後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0 條之 1 裁處罰鍰。船長不服罰鍰處分,應依法提起訴願。

依《訴願法》第 14 條,訴願應自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因此,題目所列期間及程序須同時符合「訴願」及「30 日」。

解題方法

先辨認本案是海巡機關作成的罰鍰行政處分,再判斷不服該處分時,法定救濟名稱為訴願或復查。此類海巡裁罰不採「復查」程序,應提起訴願;接著依《訴願法》的通常期間,從收受裁處書的次日起算 30 日。故符合條件的是選項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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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某漁船進入我海域作業,有違反我國相關法令規定之虞,其處置原則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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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依漁船的身分與作業海域,判斷適用的處置原則及法規。解題時要分清楚三個層次:大陸漁船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外國漁船在專屬經濟海域作業,以及港澳地區漁船進入專屬經濟海域。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當時的《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為準。題幹問「何者錯誤」,官方答案為 B。

解題方法

先看「船籍/地區身分」,再看「作業海域」,據此配對處置依據:

  • 大陸漁船進入禁止或限制水域作業: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處理。
  • 外國漁船未經許可進入我國專屬經濟海域作業: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及護漁程序處理。
  • 港澳地區漁船進入專屬經濟海域: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平等互惠原則處理;違反《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者,視同外國漁船處理。

因此,選項 B 將「專屬經濟海域」的處置錯配為《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是本題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大陸漁船進入我國限制或禁止水域作業,依兩岸相關規範處置。《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亦明定,大陸漁船進入禁止或限制水域作業,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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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受處分人不服海關之處分者,其處理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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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定亦同)。 本題測驗海巡實務重要法規《海關緝私條例》之行政救濟程序,核心考點包括「救濟階段(復查先行程序)」、「救濟期限」以及「作成決定之權責機關與法定期限」:

  1. 復查先行程序: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受處分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海關之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 30 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此為提起訴願前之法定特別前置程序(訴願先行程序)。
  2. 復查決定期間:依同條第 2 項規定,海關應於收到復查申請書之翌日起 2 個月內為復查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 2 個月。
  3. 訴願管轄與審理期間:受處分人對復查決定不服者,始得依法提起訴願(同條第 3 項)。訴願管轄機關為財政部,依《訴願法》第 85 條第 1 項規定,訴願決定應於收到訴願書之次日起 3 個月內由訴願管轄機關為之,原處分海關無權作成訴願決定。

解題方法 解題時採取「救濟位階審查」與「主體及期間比對」切入:

  1. 檢驗程序位階:海關行政處分採取「復查先行」原則,不服處分應先申請「復查」,不得跳過復查逕提「訴願」。
  2. 核對期間與管轄機關:比對各選項之法定救濟天數(申請復查為 30 日)、審查決定期限(復查決定為 2 個月、訴願決定為 3 個月)以及作成決定機關(海關為原處分機關,僅能作復查決定;訴願決定由上級機關財政部作成)。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受處分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海關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 30 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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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經海關處罰之處分確定後,受處分人於 5 年內犯同一規定之行為者,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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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45 條的累犯加重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追徵或處罰的處分確定後,受處分人於五年內再犯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罰鍰得加重二分之一;五年內犯三次以上者,得加重一倍。

適用時要掌握三個要件:前案處分已確定、期間為五年內、後續行為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符合條件時,法律使用「得加重」,表示裁量上限,而非一律必須加重。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的「處分確定後」及「五年內」對應到《海關緝私條例》第 45 條,再區分條文設定的兩個加重級距:

  • 五年內再犯:罰鍰得加重二分之一。
  • 五年內犯三次以上:罰鍰得加重一倍。

因此,題目問五年內犯同一規定之行為如何處罰,符合條文所列較高次數級距的敘述是「犯同一行為三次以上者,其罰鍰得加重一倍」,選項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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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據《懲治走私條例》之規定,私運政府管制物品者,即成立該罪,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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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所定走私罪的行為方向、法定刑及未遂犯處罰。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此,私運管制物品的進口與出口都可能成立犯罪,且未遂犯亦受處罰。

解題方法

先抓住第 2 條的兩組關鍵字:「進口、出口」與「未遂犯罰之」。再比對選項有無錯置行為方向、刑度,或忽略未遂犯規定。選項所稱「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與當年法條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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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下列何者係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之處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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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的處罰性質與法條用語。依民國 107 年有效的《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 3 條至第 7 條對其他走私相關行為,也以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等刑事制裁為主。

須分辨「罰金」與「罰鍰」:罰金是刑事處罰,由法院依法判決;罰鍰則是行政機關依行政法規裁處的行政罰。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的是《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的「處罰方式」,再核對條例所定制裁的法律性質。條例以刑事責任為主,且第 2 條明文使用「罰金」一詞,因此選項中與法條用語及刑罰性質相符的是「處以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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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在《海關緝私條例》中,有關沒入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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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至今未作實質修正,現行法依然適用)。

本題旨在測驗《海關緝私條例》中關於「沒入」之實體處罰與程序規定,並涉及行政罰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關係。核心法條與觀念如下:

  1. 沒入物之所有權歸屬:《海關緝私條例》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沒入之貨物或物品,「不以屬受處分人所有者為限」。此為《行政罰法》第 21 條本文(沒入物原則上以屬於受處分人所有者為限)之特別規定,展現海關查緝走私注重對物管制之特性。
  2. 所有人不明之送達方式:《海關緝私條例》第 47 條第 2 項規定,裁處沒入物所有人不明時,以公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處分書之送達。
  3. 違法態樣與法律效果:
  • 旅客攜帶應稅或管制物品違規:《海關緝私條例》第 39 條第 1 項(沒入貨物,並得處以罰鍰)。
  • 詐領租稅優惠:《海關緝私條例》第 43 條(處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之切入點在於區分「行政法一般原則」與「海關緝私之特別規範」:

  1. 一般行政法(如《行政罰法》第 21 條)基於有責性原則,裁處沒入物原則上「以受處分人所有為限」。
  2. 《海關緝私條例》為落實邊境管制及防杜走私漏洞,特別於第 47 條第 1 項打破此限制,明定「不以屬受處分人所有者為限」。
  3. 命題者常藉由刪除法條中的關鍵字「不」字,製造「以……為限」的典型語意陷阱。考生只要掌握特別法與普通法之分野,即可直接鎖定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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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據《懲治走私條例》授權訂定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下列何者列為管制進口暨出口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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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授權公告的「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重點是辨別公告中哪些物品同時列為「管制進口」及「管制出口」。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公告將「偽造或變造之各種幣券、有價證券」列為管制進出口物品;稻米、茶葉等則列在特定條件下的管制進口物品。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的是「管制進口暨出口」,也就是進口與出口都受管制;再將各選項與公告中的管制分類比對:

  • 同時管制進口、出口:槍械、子彈、偽造或變造之各種幣券、有價證券、毒品等。
  • 僅列為管制進口者:部分農產品或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並可能附有來源、數量或其他條件。

因此,找出公告明列於「管制進出口物品」的選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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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海關因緝私必要,得對於進出口貨物、行李及在場關係人,執行什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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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9 條的海關查緝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海關因緝私必要,得對進出口貨物、通運貨物、轉運貨物、保稅貨物、郵包、行李、運輸工具、存放貨物的倉庫與場所,以及在場關係人,實施檢查。

題幹列出的「進出口貨物、行李及在場關係人」,正是條文所列的查驗對象;關鍵在於辨認法條所用的措施名稱。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法條關鍵字「海關因緝私必要」,再對照《海關緝私條例》第 9 條的規定。條文使用「實施檢查」,因此應選「檢查」,而非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搜索,或針對人身自由的拘留、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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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有關巡防機關掌理之事項中,下列何者應受國家安全局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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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所定巡防機關的掌理事項,以及其中哪一類工作須受國家安全局指導。依民國 107 年命題時的法規,海岸巡防法第 4 條列出巡防機關掌理事項,並規定其中涉及國家安全情報的部分,應受國家安全局指導、協調及支援。

關鍵在於辨認「國家安全情報」這項特定職務;巡防機關掌理的其他海事、通商口岸或漁業工作,不會只因涉及安全或海上活動,就一併受國家安全局指導。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問的是哪一項「應受國家安全局之指導」,再對照海岸巡防法的特別規定:巡防機關掌理事項中,涉及國家安全情報的調查處理,應受國家安全局指導、協調及支援。因此,應選與國家安全情報直接相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通商口岸之安全檢查:錯誤。 通商口岸安全檢查屬巡防機關執行的安全檢查職務。其工作對象是進出通商口岸的人員、船舶、車輛、運輸工具或載運物品,不是國家安全情報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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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海巡人員行使職權時,有正當理由判定對象有身帶物件,且有違法之虞時,應如何處置,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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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測驗海巡法規中關於海巡人員執行職權時對「人身安全與隨身物件檢查」之法定要件與強制程序。本題的核心法源依據為舊《海岸巡防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現行法已於民國 108 年修正移列至現行《海岸巡防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文字內涵實質相同)。

本條款所規範的權限屬於行政檢查措施中的「對人身之強制搜索」,其行使須具備以下三層結構:

  1. 實體要件:須「有正當理由」判定受檢查人身帶物件,且該物件「有違法之虞」。
  2. 階梯程序(比例原則的體現):先採侵害較小之任意手段「令其交驗該項物件」;若相對人「拒絕」,始得採取直接強制處分「搜索其身體」。
  3. 程序保障:執行搜索身體時,原則上應有「海巡人員二人以上在場」,以防杜濫權並保障雙方權益;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掌握行政法上「行政檢查之強制力界線」與「法條特定數字/要件規範」:

  1. 區分任意處分與強制處分:海巡法規所定之職權,賦予公權力在法定要件下具有強制執行力。當受檢查人有違法之虞時,執法機關並非處處受限於「須經相對人同意」;否則相對人一旦拒絕,執法目的即刻落空。因此,法條明定「如經拒絕,得搜索其身體」,具備直接強制作為的法律授權。
  2. 嚴格核對程序法定人數與身分:公權力搜索身體涉及人身自由與隱私權保障,法律明文要求監督機制。考點常設在「在場人數(幾人)」與「在場人員身分(海巡人員或非海巡人員)」,直接比對法條文文字即可得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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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海岸巡防機關配備之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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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及其附表「海岸巡防機關配備器械種類表」所列的器械種類。判斷時應以法規列出的正式名稱為準,不能只憑器械在日常用語中的稱呼或功能推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附表將器械分為棍、刀、槍、砲、戒具及其他器械等類別;其中刀類列有「刺刀」,未列「海巡刀」。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四個選項與法規附表中的器械名稱:

  • 法規有列出的,便不是本題所問的「並非」配備器械。
  • 法規未列出的,才是答案。

特別要留意:題目問的是「海岸巡防機關配備之器械」,不是問某種器械是否曾被個別人員持有或使用;判斷依據是附表所列正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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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海巡人員取締越界大陸漁船應有之執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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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對越界大陸漁船的執法手段,以及執法措施是否有法律依據。解題時應區分調查、管束或處置船員與漁船,和直接毀壞船體的手段。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法規所容許的執法處置,不包括任意毀壞漁船。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屬於海巡人員處理越界漁船時得採取的措施。扣留漁船、留置船員及依法沒入漁船,均屬調查或處置越界行為的方式;「毀壞漁船,再予驅離」則是直接破壞財物,並非依法執法手段,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 **(A) 扣留漁船,調查越界情節:錯誤選項。**扣留漁船可用於保全調查及釐清越界事實,屬於處理越界案件的執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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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海岸巡防機關與財政部訂有協調聯繫辦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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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與財政部協調聯繫辦法》中海巡機關與海關的協助方式、犯罪案件移送對象及經費負擔。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辦法規定即可:

  • 相互請求協助,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 海關因緝私需要得請求海巡機關協助;海巡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 發現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 相互請求協助所需經費,得由請求的一方編列預算支應。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相互請求協助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若以其他方式請求,事後仍應補送書面資料,並非一律以電話通報。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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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公私場所以船舶、航空器或海洋設施及其他方法,從事海洋棄置或海上焚化者,其管理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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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測驗核心為《海洋污染防治法》中關於「防止海洋棄置污染」的管轄機關層級與行政管制強度(管理方式)。 依民國 107 年適用之《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以船舶、航空器、海洋設施或其他方法,從事海洋棄置或海上焚化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核心判斷要點有二:

  1. 管轄機關層級:涉及海域使用與跨區域之重大海洋環境衝擊,依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專管,非地方主管機關。
  2. 行政管制手段:對海洋環境有重大破壞風險之行為,法律採取事前嚴格實質審查之「許可制」,而非僅知會性質之「報備制」。 (現行法已修正:主管機關改為海洋委員會,且法規對於海上焚化及海洋棄置之分類與程序均有進一步之規範與修正。)

解題方法 本題可透過「管轄層級」與「管制手段」的二維矩陣迅速切入:

  1. 第一步(判斷管轄層級):海洋棄置或海上焚化行為多發生於領海、鄰接區或專屬經濟海域,具高度跨界性與國際公約敏感度,非單一直轄市或縣(市)管轄範圍,故權責歸屬於「中央主管機關」。據此可直接排除地方主管機關的選項 (C)、(D)。
  2. 第二步(判斷管制強度):排入海洋廢棄物屬嚴重威脅海洋生態之行為,必須由主管機關實質審查其棄置物種類、數量、作業區域及監測計畫後始得為之,故法定管制方式為嚴格的「事前許可」,絕非低度管制的「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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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大陸抽砂船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經扣留者,如何處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經扣留後,依船舶類別及總噸位分級裁罰的規定。法源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0 條之 1,以及依該條訂定的《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當時抽砂船依總噸位分為三個級距:

  • 未滿 1,000 噸: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上、500 萬元以下。
  • 1,000 噸以上、未滿 2,000 噸: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700 萬元以下。
  • 2,000 噸以上:新臺幣 700 萬元以上、1,000 萬元以下。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抽砂船」,再依總噸位對照裁罰標準。題幹詢問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且經扣留的抽砂船,關鍵在於核對船舶噸位級距與相應罰鍰;不應將抽砂船與漁船或其他類船舶的標準混用。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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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船舶在裝卸、載運油品及其他可能造成海水污染之貨物時,未採取適當防制排洩措施者,除了處以罰鍰外,得再實施下列何項處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對船舶污染防制措施的義務及違反時的處罰。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船舶裝卸或載運油品及其他可能造成海水污染之貨物,應採取適當防制排洩措施;違反者,除處罰鍰外,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

解題方法

題幹描述的是船舶裝卸、載運可能造成海水污染的貨物,未採取適當防制排洩措施。判斷處罰方式時,掌握法條所列的處分順序即可:先處罰鍰並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得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得命其停工。因此選項須同時符合「按日連續處罰」及「命其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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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未經申請許可無故入出管制區,經通知離去而不從者,應採取下列何種處罰方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未經許可進出管制區,經通知離去仍不離去時,應依何種法律責任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國家安全法》第 5 條第 2 項,人民入出管制區應依規定申請許可;違反該項規定,未經申請許可無故入出管制區,經通知離去而不從者,依同法第 7 條處罰。當時第 7 條規定,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元以下罰金,屬於刑事罰。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完整構成要件:「未經申請許可」、「無故入出管制區」、「經通知離去而不從」。這些用語直接對應民國 107 年《國家安全法》第 7 條。既然法條明定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處罰性質就是刑事罰,選項應選 C。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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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據《國家安全法》暨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民國 107 年命題當時之《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之核心規定,主要涵蓋三大重點:

  1. 國安犯罪之處罰階段:依民國 107 年《國家安全法》第 2 條之 1 與第 5 條之 1 規定,為境外勢力發展組織、洩漏或交付公務秘密等行為之處罰範圍是否及於未遂犯。
  2. 行政檢查之職權行使:依《國家安全法》第 4 條及海巡相關執法授權,執法人員對入出境旅客與隨身物件之檢查,性質屬於預防性之「行政安全檢查」,非屬刑事訴訟法之「搜索」。
  3. 山地管制區通行規定:依當時《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不同身分人員(原住民、設籍該區之平地住民、一般民眾)入出山地管制區之應備程序與憑證要件。

法規動態提醒:本題詳解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國家安全法》已於民國 111 年全文修正公布,刪除山地管制區通行與入出境安全檢查等規定(回歸各該專業法律與一般行政管理規範),解題時仍須依命題當期之法規架構為準。


解題方法

解題應從「法條構成要件比對」與「行政檢查與刑事處分之定性區分」切入:

  1. 檢視刑罰條文:判斷國安重大危害行為是否訂有未遂犯處罰條款。
  2. 釐清權力性質:區分「預防危害之行政安全檢查」(得依職權實施)與「犯罪偵查之刑事搜索」(原則採令狀主義、須搜索票),避免混淆兩者要件。
  3. 辨析管制區查驗層次:對照施行細則對於特殊住民(原住民、設籍居民)之優惠措施僅在於「免辦入山許可證」,但入出管制點時仍必須接受「身分證明查驗」。

選項分析

  • (A) 選項錯誤 依命題當時《國家安全法》第 5 條之 1 第 3 項明定:「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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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之規定,公私場所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排放廢(污)水於海域或下列哪一區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對於「排放廢(污)水於海域或與海域相鄰接區域」的許可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當時《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5 條規定,公私場所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將廢(污)水排放於海域,或與海域相鄰接的特定區域;其中包括「國家公園之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遊憩區」。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法條關鍵語:「海域或下列哪一區域」。再從選項中辨認,哪個區域是當時法條列出的受管制區域。法條列舉的是與海域相鄰接的國家公園特定分區,因此符合者為國家公園遊憩區。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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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一般而言,大陸船舶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試問有關我國限制或禁止水域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陸船舶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的規範依據,以及該水域的劃定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授權國防部公告限制或禁止水域範圍;大陸船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水域範圍由誰公告」,再對照法源與機關。此題不是詢問國際海洋法如何劃定領海,也不是單純考水域距離;選項中的「授權國防部公告」與當年法規規定相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授權國防部公告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的範圍,因此本項符合命題當年的法規。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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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海巡人員在執行安檢時,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關於境內船舶及水上運輸工具安檢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主要對照施行細則第 22 條及第 23 條:

  • 第 22 條規定,航行境內船舶及其載運人員、物品的檢查,準用第 20 條辦理;旅客於登船時,並得查驗身分證明。
  • 第 23 條第 1 項允許查驗相關證件,並檢查船體及載運物件;第 2 項規定水上運輸工具應在設籍港或核定處所進出、接受檢查,但因不可抗力或緊急情事者例外;第 3 項則規定,發現犯罪嫌疑時,海巡人員得行使《刑事訴訟法》特定條文所定職權。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目敘述是否符合上述規定,尤其注意第 23 條第 2 項並非毫無例外地要求水上運輸工具只能在設籍港或核定處所進出、受檢。「一定要」把法條所定的例外排除掉,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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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某大陸漁船越界至我限制或禁止水域遭扣留後,是否予以沒入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核心測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43 條中,關於大陸船舶違法越界遭扣留後,沒入處分之「法定事由」與「行政處分性質(羈束處分 vs. 裁量處分)」。(現行法規雖隨行政院組織調整,將執行機關移撥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掌理,但實體沒入要件與裁量規範架構均維持相同規範意旨。)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43 條規定:

  1. 原則(裁量沒入——「得」沒入):主管機關扣留之船舶、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沒入:
  • 經查證該船確有走私、偷渡或對我從事非和平活動之重大嫌疑。
  • 經查證該船對執行檢查之船艦確有敵對之行為。
  • 經查證該船確有拒絕停船受檢或隱蔽船名之行為。
  • 經查證該船確有被扣留二次以上之紀錄。
  • 經扣留之船舶或物品有毀損、滅失之虞,或不能妥為保管。
  • 經扣留之船舶、物品所有人、營運人、船長或駕駛人經通知限期繳納罰鍰,逾期不繳納。
  1. 例外(羈束沒入——「應」沒入):同條第 2 項明定,上述第 2 款「對執行檢查之船艦確有敵對之行為」之情形,「應」予以沒入。

解題方法

  1. 掌握提問要求:本題為負向題(何者「錯誤」),應檢驗各選項之行為事由與法律效果(「應」或「得」)之搭配是否正確。
  2. 區分法效果層次:細則第 43 條的沒入體系採「原則得沒入、例外應沒入」結構。只有「敵對行為」屬於第 2 項強制沒入之義務規範(應沒入);其餘各款違規情節,均屬主管機關之裁量權行使(得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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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機關訂有協調聯繫辦法。試問,有關海岸屬於走私、非法入出國及與其相牽連之涉嫌犯罪案件,應由何機關調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機關間的案件調查分工,關鍵在於區分「海岸屬於走私、非法入出國及與其相牽連的涉嫌犯罪案件」與「其他涉嫌犯罪案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機關協調聯繫辦法,前一類案件由海岸巡防機關調查;其他涉嫌犯罪案件則由警察機關調查。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範圍詞:「海岸屬於走私、非法入出國及與其相牽連之涉嫌犯罪案件」。這是辦法明定由海岸巡防機關調查的案件類型。再注意選項是否完整呈現分工:本題問的是海岸案件的調查機關,但選項 D 同時交代海巡機關與警察機關的分工,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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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海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登臨船舶檢查或鑑定海洋污染事項,並命令提供有關資料。若船長無正當理由拒絕時,可採行之作為有:

①處罰鍰。 ②處罰金。 ③按日處罰。 ④強制執行檢查或查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對拒絕海洋污染檢查、鑑定或相關命令的處置。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當時條文規定,拒絕、規避或妨礙依法所為的檢查、鑑定、命令、查核或查驗,可處罰鍰,並得按日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鑑定、查核或查驗。

解題方法

先將題幹所述情形對應到法條:海巡機關依法登臨船舶檢查或鑑定污染事項,並命令提供資料;船長無正當理由拒絕,屬於拒絕法定檢查或命令。接著核對法條所列處置:罰鍰、按日處罰、強制執行均有明文;法條沒有規定處以刑事罰金。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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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依《國家安全法》規定,海巡人員對欲出港漁船表示需登船檢查,而該漁船加速往港外開去。若該漁船被認定為無正當理由拒絕檢查而逃逸,則其處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檢查的處罰性質。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當時《國家安全法》第 4 條規定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得對人員、物品及運輸工具實施檢查;第 6 條則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 4 條所實施的檢查,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有期徒刑、拘役及刑法上的罰金,都是刑罰。因此,題幹所述漁船無正當理由拒絕檢查並逃逸,符合第 6 條的處罰規定,屬於刑事罰。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事實:海巡人員表示需要登船檢查,漁船無正當理由加速駛離。接著對照《國家安全法》當年規定的檢查權與違反效果:

  1. 海巡人員依第 4 條實施檢查。
  2. 漁船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檢查。
  3. 第 6 條明定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處罰條文列出的是刑罰種類,故選刑事罰。題目問的是「處罰之敘述」,判斷重點在法律所定制裁種類,而非漁船是否享有出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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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財政部協調聯繫辦法》規定,執行發生在通商口岸之走私工作查緝時,海巡機關與財政部間的分工原則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測驗考生對於海巡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管轄權限劃分之掌握,核心法條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財政部協調聯繫辦法》第 4 條(現行法已修正名稱為《海洋委員會與財政部協調聯繫辦法》,分工原則實質內容相同)。依該辦法規定,海巡機關與財政部查緝走私工作之分工,係以「發生地點」作為基本劃分標準:通商口岸由財政部海關辦理;非通商口岸及海上則由海巡機關辦理。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精準抓取題幹中的關鍵要素——「通商口岸」與「海巡與財政部間的分工」:

  1. 依《海關緝私條例》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財政部協調聯繫辦法》規定,依法公告之商港、工業港、國際航空站等通商口岸,本屬海關執行進出口貨物通關、檢查與走私查緝之核心職掌領域。
  2. 在通商口岸查緝走私,原則主責機關為財政部海關;海巡機關如發現走私情事,應通知海關辦理,並得配合之。
  3. 據此直接鎖定主政機關為財政部海關,即可選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錯誤:警察機關並非《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財政部協調聯繫辦法》之規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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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規定,當海上發生聚眾活動時,其處理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第 2 條,重點是海巡機關與警察機關在海巡管轄區內處理事項的分工。條文針對「海上聚眾活動」設有明文規定:由海巡機關及警察機關共同處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題示辦法其後曾修正名稱及相關內容;海上聚眾活動由海巡機關與警察機關共同處理的規定仍是本題判斷重點。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中的關鍵詞「海上聚眾活動」,再對照協調聯繫辦法第 2 條的特別規定。既然條文明定由海巡機關及警察機關共同處理,就不應只交由其中一方,也不必報請共同上級機關決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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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海巡機關對於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下列地點距離海岸 6 浬處海域,可採取驅離作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稱限制或禁止水域,以及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該等水域時的處置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依該條例第 29 條,大陸船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
  • 依同條例第 32 條,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船舶、物品,並得留置人員或採取必要防衛處置。
  • 各地限制、禁止水域的範圍,依國防部公告判斷;不能只看到「距岸 6 浬」便認定所有島嶼的 6 浬海域都適用。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的「距離海岸 6 浬」換算成各選項周邊公告水域的範圍,再確認大陸船舶是否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東沙周邊禁止水域自領海基線起 12 浬,距岸 6 浬處在該範圍內,未經許可進入即得依法驅離。

太平島的禁止、限制水域範圍以公尺劃定,與東沙不同;東引則依公告界線圖劃設;巴坦島不在我國公告的限制或禁止水域範圍內。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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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海關緝私之區域,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所定的海關緝私區域,關鍵在於辨認法條列舉的水域範圍,並區分「沿海一定距離內的水域」與「專屬經濟海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3 條,海關緝私區域包括通商口岸、沿海一定範圍內的水域,以及其他法定區域。題目列出的前三個選項中,通商口岸、內水及沿海 24 海里以內之水域,均屬法條所列範圍;「專屬經濟海域」則不是該條列舉的緝私區域。因此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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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海關人員查緝走私使用器械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該條文亦維持相同規範,並無修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海關緝私條例》中關於「執法人員執行職務使用武器與器械」之法規授權層級與法律保留原則。 核心法條為《海關緝私條例》第 10 條:

  • 第 1 項:「海關因緝私需要,得配備武器、器械。」
  • 第 2 項:「海關人員執行緝私職務,得佩帶武器、器械;其使用武器、器械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海巡法規中標準的「法規授權訂定主體與規範位階」題型。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使用器械」之規範性質與主管層級:

  1. 法規位階與法律保留:使用武器器械直接對人民的生命、身體或自由構成重大干預,必須有法律本法規定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為依據。
  2. 授權層級之辨識:海關業務之中央主管機關雖為財政部,但查緝走私之武器使用牽涉重大公權力行使及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立法者於制定《海關緝私條例》時,將該法規命令之授權訂定機關提升至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據此訂定法規命令《海關人員執行緝私職務使用武器器械辦法》。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使用武器、器械之辦法係授權由「行政院」定之,而非由下級執行機關「海關」訂定。執行職務使用器械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不得由基層執行機關自訂內部作業規定或行政規則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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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物質棄置於海洋對海洋環境之影響,公告為甲類、乙類或丙類。對乙類物質的管制,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對「棄置於海洋物質」的分類管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依物質棄置於海洋對海洋環境的影響,公告為甲類、乙類或丙類;其中,乙類物質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始得棄置。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所問的是乙類物質的管制方式,再比對選項中的禁止、報備、逐次許可,以及期間與總量許可等不同管制強度。乙類的關鍵是「每次棄置均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因此選項 C 正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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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規定,下列地點何者不屬該法所規定之「海域」範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2 條第 2 款「海域」的定義,以及相關海域距領海基線的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當時「海域」包括《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所定的領海、鄰接區及專屬經濟海域。依相關規定,領海自基線向外至 12 浬,鄰接區延伸至距基線 24 浬,專屬經濟海域則至距基線 200 浬。因此,題目所列範圍中,超過 200 浬者不在這些法定海域範圍內。

《海岸巡防法》於民國 108 年修正,現行第 2 條對「海域」的定義已有調整;本題仍依命題當年的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以領海基線為起點,比較每個選項的距離是否落在 200 浬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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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下列何者屬於海關人員查緝走私得實施的職權?

①搜索場所。 ②搜索身體。 ③勘驗場所。 ④檢查場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賦予海關人員的查緝職權,重點是分辨「場所」與「身體」所適用的措施,以及各措施的法定條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海關緝私條例》第 9 條,海關因緝私必要,得對相關貨物、運輸工具、存放貨物的倉庫與場所及在場關係人實施檢查。第 10 條規定,海關有正當理由認為違反本條例情事已發生者,得勘驗、搜索關係場所。第 11 條則規定,海關有正當理由認為有人身帶物件足以構成違反本條例情事時,得令其交驗;如遭拒絕,得搜索其身體。

解題方法

依措施對象與法條逐一核對:

  • 「搜索場所」與「勘驗場所」:屬第 10 條所列的關係場所查緝措施。
  • 「搜索身體」:屬第 11 條所列措施,須先有正當理由,且令其交驗遭拒絕。
  • 「檢查場所」:場所本身及相關貨物、運輸工具等,得依第 9 條在緝私必要時實施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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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下列何者是適用無害通過權之船舶?

①外國籍的商船。 ②外國籍的漁船。 ③我國籍的商船。 ④我國籍的漁船。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自民國 87 年 1 月 21 日制定公布後未曾修正,現行法亦同)。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無害通過權」的主體要件與法律性質:

  1. 法條依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外國船舶在不損害中華民國之和平、良好秩序與安全之情形下,得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
  2. 法理本質:「無害通過權」(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源自《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 17 條,係國際法上為平衡沿海國領海主權與公海航行自由,特別賦予「外國籍船舶」在沿海國領海內享有的通行權利。沿海國對本國海域享有完全的主權管轄,本國船舶在自家領海航行,係依本國航政、漁業等國內法規行使航行或作業自由,而非行使國際法與我國領海法所賦予外國船舶之「無害通過權」。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採取「身分資格篩選」與「船舶種類檢驗」雙重審查:

  1. 第一步(身分要件/本外國籍):無害通過權之權利主體嚴格限於「外國船舶」。因此,只要船舶國籍為我國籍,即非屬無害通過權之適用主體,可直接排除 ③我國籍商船 與 ④我國籍漁船。
  2. 第二步(船種要件/民用船舶):外國船舶原則上均享有進入領海無害通過之權利。除外國軍用或公務船舶依同法第 11 條規定「應先行告知」之外,外國商船及外國漁船只要符合「不損害中華民國和平、良好秩序與安全」(例如漁船不得非法捕魚且應依規定收妥漁具),均依法適用無害通過權。因此,①外國籍商船 與 ②外國籍漁船 均為適用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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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依《懲治走私條例》規定,下列何種人員處罰未遂行為?

①公務員包庇走私。 ②軍人包庇走私。 ③稽徵關員明知為走私物品而放行。 ④服務於水運之交通工具人員,明知有走私情事而不通知稽徵關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哪些犯罪類型有明文處罰未遂犯。判斷關鍵是看各條是否明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9 條: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明知為走私物品而放行、銷售或藏匿者,其未遂犯罰之。
  • 第 10 條:公務員、軍人包庇走私者,其未遂犯罰之。
  • 第 7 條: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明知有走私情事而不通知稽徵關員等,條文未另定未遂犯罰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懲治走私條例》相關條文後續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四種行為的法條,再確認該條是否明文處罰未遂。第 9 條、第 10 條都有未遂犯罰則;第 7 條沒有。因此,題目所列①②③屬於未遂行為處罰範圍,④不屬於。

選項分析

① 公務員包庇走私:正確。 依《懲治走私條例》第 10 條,公務員包庇走私者,其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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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關於「有害物質」是依下列何一機構所指定公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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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 條第 1 款「有害物質」的定義,關鍵在於辨認該法引用的國際規範由哪個機構制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有害物質是指依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所定「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指定的物質。因此,指定物質所依據的機構是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亦即 IMO。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依……所指定公布」:題目詢問的是《海洋污染防治法》定義有害物質時,所援引的國際機構。回到第 3 條第 1 款,即可對照出「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不必另從各機構一般職掌推論。

現行法第 3 條第 1 款已修正,有害物質定義除涉及國際海運危險品章程外,也納入符合《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附錄三所述的物質;本題仍依民國 107 年命題時的法規作答。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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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我國籍船舶要進入大陸地區的管理方式,與大陸籍船舶欲進入我國之管理方式,兩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兩種跨臺灣海峽航行行為的管制方式:一是我國籍船舶進入大陸地區,二是大陸地區船舶進入臺灣地區。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兩者均採許可制。

解題方法

分別辨認船舶的出發方與目的地,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判斷是否須先取得許可:

  • 我國籍船舶進入大陸地區:須經主管機關許可。
  • 大陸地區船舶進入臺灣地區:同樣須經主管機關許可。

因此,前後兩者的管理方式都是許可制,選項 A 正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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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規定,下列何種情況,海巡人員得於轄區外逕行調查犯罪人之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提醒:現行《海岸巡防法》已於民國 108 年全文修正公布,相關規範實質要件維持一致)。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海巡人員之**「管轄區域原則」與「管轄區域外逕行調查犯罪之急迫例外」**:

  1. 管轄區域原則:依民國 107 年之《海岸巡防法》第 2 條規定,巡防機關之管轄區域為「海域」及「海岸」(海水低潮線以迄高潮線起算五百公尺以內之岸際地區及近海沙洲)。原則上海巡公權力之行使嚴格受限於此空間範圍。
  2. 轄區外逕行調查之例外要件:依民國 107 年之《海岸巡防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巡防機關人員執行第四條所定犯罪調查職務,因情況急迫,得於管轄區域外逕行調查犯罪人之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但應即通知當地主管警察機關;必要時,並得請求其協助。」(現行法第 10 條亦維持相同立法意旨)。
  3. 實務與學理解釋:所謂「情況急迫」,係指海巡人員於其法定轄區(海域、海岸)內合法執行職務或追緝犯罪時,犯罪嫌疑人突然往內陸(管轄區域外)逃竄,若不及時持續追捕與蒐證,將坐失查緝時機或導致證據滅失之情形。

解題方法

本題之解題切入點為**「犯罪發生地與管轄權之關聯性」及「是否符合情況急迫」**:

  1. 檢驗起始管轄權:海巡人員非一般警察,不可無端跨足內陸發動獨立偵查。若犯罪現場自始位於陸域內陸,應屬普通警察或專業警察之專屬轄區。
  2. 檢驗緊急追躡性:得在轄區外「逕行」行使公權力,必須具備「自海上/海岸管轄區發動追緝,延續進入內陸轄區外」的急迫緊追關係,始能阻卻越區管轄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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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海關查獲走私案件作成筆錄後,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應如何處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關於詢問筆錄的製作方式:當事人拒絕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時,筆錄製作人應記明拒絕的事由。拒絕簽名不會使筆錄當然無效,也不能因此省略必要的記載。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情況:「筆錄已作成,但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接著判斷法規要求的處置。規定要求由筆錄製作人記明拒絕簽名或蓋章的事由,因此應選擇同時表明筆錄仍具效力、並要求記明事由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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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我國政府關於「釣魚臺列嶼」所公布之領海基線之情況,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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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公布「領海基線」所採用的劃定方式。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領海寬度自領海基線起算;基線主要分為:

  • 正常基線:沿海岸低潮線。
  • 直線基線:在適當地點連接若干基點所形成的直線。
  • 混合基線法:依不同海岸地形,合併採用正常基線與直線基線。

釣魚臺列嶼的基線方式,依民國 88 年公布的「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並以民國 98 年修正公告內容為準,採正常基線。本題法規及公告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準。

解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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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依《懲治走私條例》規定,管制物品的公告,是由下列何一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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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所稱「管制物品」的公告機關。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3 項,管制物品由行政院公告之。題目問的是公告機關,應直接依該項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問的是「管制物品由誰公告」,再對應《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3 項的明文規定,即可選出行政院。不要將制定法律、解釋憲法或主管法務行政等職權,誤當成公告管制物品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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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為達成海洋環境品質標準所定分區、分階段之目標值,稱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測驗《海洋污染防治法》總則章的名詞定義,重點在於區辨「海洋環境品質標準」與「海洋環境管制標準」之法定內涵差異。(現行法提醒:現行《海洋污染防治法》於民國 112 年修正公布,已整併相關章條並刪除「海洋環境管制標準」之專項名詞定義,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解題方法 依民國 107 年適用之《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 條名詞定義:

  • 第 6 款:「海洋環境品質標準:指為維護海洋環境品質,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目標值。」
  • 第 7 款:「海洋環境管制標準:指為達成海洋環境品質標準所定分區、分階段之目標值。」

題幹所引述「為達成海洋環境品質標準所定分區、分階段之目標值」,完全契合第 3 條第 7 款之規定,對應名詞即為「海洋環境管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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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的處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行為的刑事責任,重點在法條對特定犯罪情形是否明文加重處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9 條規定,意圖營利而犯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者,依法加重其刑。法條所列的加重情形是「意圖營利」,不是單純故意、有前科或涉及人數較多。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中的「明文應加重處罰」,再逐一比對選項所述情形是否為第 79 條明定的加重事由。使他人非法入境本身涉及故意犯罪,但「有故意」不等於法條另有加重規定;同理,前科及人數也不能在沒有法條明文時直接當作本罪的加重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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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海巡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的訂定依據,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巡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的立法依據,關鍵是辨認該條例是否由其他法律授權訂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海岸巡防法》明定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使用器械的管理及使用規範,由法律另定;《海巡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即據此訂定。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的是「訂定依據」,再核對《海巡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的立法依據。它是依《海岸巡防法》的授權制定,因此選 A。不要把器械管理、槍械管制等相關法律,誤當成這部條例的直接授權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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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規定,旅客手提行李檢查,應以下列何種方式為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關於入出境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物品的檢查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細則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旅客、機員手提行李:應由其自行開啟接受檢查。」因此,手提行李由旅客自行打開,接受檢查人員檢查。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中的「自行開啟」即可判斷。題目問的是手提行李「應以下列何種方式」檢查,法規直接指定由旅客自行開啟,故選項 A 符合條文。

選項分析

  • (A) 由旅客打開受檢:正確。 這與《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應由其自行開啟接受檢查」一致。
  • (B) 由檢查人員打開檢查:錯誤。 條文明定由旅客自行開啟,並非由檢查人員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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