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 人身保險代理人 人身保險經營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資訊不對稱是保險市場中普遍存在的現象,此種在保險公司與消費者間存在的資訊不對稱,很容易導致道德風險或逆選擇的問題。請試述何謂道德風險與逆選擇?兩者之差異何在?並請說明保險公司已發展出那些方法來降低逆選擇及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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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資訊不對稱下的兩項主要風險:逆選擇與道德風險,以及保險公司如何透過核保、費率、契約設計與損失控制加以管理。兩者的關鍵差異在於資訊問題發生的時間:
- 逆選擇發生於訂立契約前,保戶比保險公司更了解自己的風險程度。
- 道德風險發生於訂立契約後,保險保障改變了保戶的行為或風險承擔方式。
本題著重保險經營原理,無須引用特定法條;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可依序回答三個層次:先定義兩種風險,再比較發生時點與成因,最後分別說明保險公司的因應方法。作答時要把「投保前風險資訊不同」與「投保後行為改變」區分清楚,並將管理措施對應到各自成因。
一、逆選擇
**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是指投保前,消費者比保險公司更了解自己的健康、職業、生活習慣或事故機率等風險資訊。若保險公司無法充分辨識風險,只能採用平均費率或較粗略的分類,風險較高者可能更積極投保,風險較低者則可能因費率偏高而不投保,造成保險市場承保組合的平均風險上升。
例如,健康狀況不佳者更有意願投保醫療險;若保險公司無法辨識其健康風險,按一般費率承保,可能因高風險保戶比例增加而提高理賠支出,甚至進一步推升費率、使低風險者退出市場。
降低逆選擇的方法
- 要保書與健康告知:要求要保人據實回答健康狀況、病史、職業及其他重要事項,讓保險公司取得風險資訊。
- 核保與風險分類:運用體檢、病歷資料、職業危險程度及其他可得資料評估風險,依風險程度決定標準承保、加費承保、除外承保或拒保。
- 差別費率:依年齡、性別、健康狀況、職業及保障內容等因素訂定相應費率,使保費較能反映風險。
- 等待期間與除外責任:對特定疾病設等待期間,或將特定既存疾病、危險活動列為除外責任,減少帶病投保或已知風險集中投保的誘因。
- 團體保險與投保規則設計:以團體方式承保、採較廣泛的團體參加條件,並設計合理的投保時點與資格條件,降低個人依自身高風險狀況選擇性投保的程度。
二、道德風險
第 二 題25 分
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後,如何利用這些保險費形成的資金產生投資效益,以創造公司本身與投保人雙贏的局面,是保險公司一項不可忽視的任務。但在追求相對高投資報酬的同時,相對的高風險是必然的。因此主管機關需考量建構好保險業風險控管的監理,以確保社會大眾的利益。目前主管機關對保險業風險控管的指標依據,其中之一係採行在美國已實施多年的風險基礎資本額制度(Risk-Based Capital,簡稱 RBC),試述 RBC 之計算方式當中,人壽保險公司所承擔的風險種類?並說明 RBC 與資本適足率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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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風險基礎資本額制度(Risk-Based Capital, RBC)如何把保險公司的主要風險轉換為所需資本,並以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的比率衡量清償能力。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制度,人壽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可分為資產風險、保險風險、利率風險及其他風險。計算時,資產風險再區分為關係人風險(C0)與非關係人風險(C1);其餘依序為保險風險(C2)、利率風險(C3)及其他風險(C4)。
風險種類
-
資產風險(C0、C1):投資或持有的資產價值變動、債務人違約等因素,可能使公司遭受損失、削弱清償能力。C0 指關係人資產風險;C1 指非關係人資產風險。
-
保險風險(C2):保險公司對已承保業務低估負債,或新承保契約的費率定價不足,導致保險給付或相關成本高於預期的風險。
-
利率風險(C3):利率變動造成資產與負債價值變動不一致,進而影響公司財務狀況與清償能力的風險。
-
其他風險(C4):前述風險以外的風險,主要包括營運過程所生的作業風險,例如作業疏失或內部控制不當所造成的損失。
解題方法與公式
先依風險來源列出 RBC 的主要風險項目,再說明各項風險資本額經制度公式彙總後,構成風險資本額。民國 110 年人身保險業的彙總公式可概括表示為:
第 1 題1 分
有關保險業投資股票與公司債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關於保險業資金投資「有價證券」的法定比例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之基本比例架構亦維持一致)。
保險業為確保清償能力並分散投資風險,《保險法》對資金投資有價證券設有嚴格的「單一發行公司分散性限額」與「全體總額限額」:
- 單一公司股票投資限額:每一公司股票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 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實收資本額 。
- 單一公司公司債投資限額:每一公司公司債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 及該發行公司實收資本額 。
- 股票投資總額限額:投資於公開發行股票及原發起人股票之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 。
- 單一公司股票與公司債合計限額:投資於每一公司之股票及公司債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 及該發行公司實收資本額 。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數字與條文對比型」考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 先檢驗單一投資標的之個別公司規範:選項 (A) 與 (B) 均精確符合法條對「每一公司」之資金 與實收資本額 的雙重限制門檻。
- 鎖定「對立選項」:選項 (C) 與 (D) 題目文字完全相同,僅差在法定上限比例為 或 。
- 依命題慣例,保險法規中有價證券投資的重要法定總額比例門檻為 (無 之規定),因此命題者將 視為正確認知,而將 (D) 的 視為刻意改寫之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保險業投資於每一公司之股票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 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實收資本額 。
第 2 題1 分
有關比例與非比例再保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身保險經營」中再保險(Reinsurance)之分類方式與責任分攤基礎。
再保險依原保險人(出分公司)與再保險人分攤責任之標準,主要分為兩大類:
- 比例再保險(Proportional Reinsurance): 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以**「保險金額」為責任劃分基礎。雙方按預先約定的保險金額比例分攤責任,隨後的保險費與理賠金額亦完全依該固定比例分配分攤。主要類型包含成數再保險(Quota Share Reinsurance)與溢額再保險(Surplus Reinsurance)**。
- 非比例再保險(Non-Proportional Reinsurance): 又稱為超額賠款再保險(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雙方的責任劃分不考慮保險金額的比例,而是完全以保險事故發生時的**「理賠金額(損失金額)」**為分攤基準。原保險人約定一固定損失自負額(Retention / Priority),當單一賠款或累積賠款超過自負額時,超過部分由再保險人承擔至約定限額。常見類型包含險位超額、事故超額及停損超額再保險。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採**「分攤基準對照」與「型態分類檢驗」**:
- 分攤基準比對:
- 責任分攤基準為「保險金額」 比例再保險。
- 責任分攤基準為「理賠金額」 非比例再保險。
- 險種歸類檢驗:
- 成數、溢額 比例再保險。
- 各類超額賠款(險位、事故、巨災、停損) 非比例再保險。
第 3 題1 分
有關保險公司的再保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再保險(Reinsurance)對原保險人(分出公司)之經營功能與財務意涵」。
保險公司購買再保險,本質上是「保險的保險」,藉由將部分承保危險移轉給再保險人,換取經營穩定。其涉及的核心經營功能包括:分散危險與穩定利潤、擴大承保能量、舒緩法定資本與準備金壓力(盈餘寬減)。在財務與會計公式上,淨簽單保費收入(Net Written Premium, NWP)之定義為:
解題方法
從原保險人(Ceding Company)與再保險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對等關係」切入:
- 危險移轉面向:保險公司將部分賠款責任分出,自身承擔的極端風險下降、危險暴露額減少,因而能穩定業務、降低資本需求並擴大整體接單能量。
- 現金流與保費面向: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危險責任既然分出,原保險公司向保戶收取的簽單保費,就必須扣除並支付「分出保費(Reinsurance Premium Ceded)」予再保險公司,因此原保險公司的「自留(淨)保費」必然隨之減少。
逐項檢視各選項之因果關係,即可找出悖離財務常理之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非本題選項):可降低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 保險公司透過比例或非比例再保險合約,將可能面臨的鉅災損失、累積危險或個別鉅額賠款分攤至國際或專業再保險市場,能有效降低損失率的波動幅度(Underwriting Loss Fluctuations),達到穩定核保損益與經營成果之目的。
-
(B) 正確(非本題選項):可減少保險公司的資本需求。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保險法》第 143 條之 4 及保險業資本適足率(RBC)監理規範)監理機關計算保險公司應具備之「危險資本(Risk-Based Capital)」時,各項核保風險與未
第 4 題1 分
有關保單中試保期間(Probationary Period)與免責期間(Elimination Period)的設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身保險經營學中健康保險與失能保險的條款設計與核保風險控管機制,主要涉及以下兩大專有名詞的定義、保險責任歸屬與費率關係:
- 試保期間(Probationary Period):
- 又稱「等待期間」(Waiting Period)或「觀察期」,廣泛應用於團體保險(例如新進員工需在職滿一定時間始得納保)及個人健康保險(如防癌險的 天至 天等待期)。
- 功能與責任:防範被保險人「帶病投保」之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在試保期間內所發生的疾病或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任何理賠給付責任。
- 免責期間(Elimination Period):
- 又稱「等候期間」或「扣除期」,主要設計於失能收入保險(Disability Income Insurance)與長期照顧保險中。
- 性質與責任:實質上屬於時間性的自負額(Time Deductible)。指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如失能或符合長照狀態)後,必須持續維持該狀態達約定的一定期間(例如 天、 天或 天),保險公司在該期間過後才開始計算並給付保險金。因此,在免責期間內,保險公司免除理賠責任,不予給付。
- 期間長短與費率之連動關係:
- 無論是試保期間或免責期間,約定期間越長,代表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範圍越小、剔除的短期或前期理賠案件越多,保險公司的預期理賠成本下降,因此保險費越便宜(保費越低)。
解題方法
本題為純粹的保險學學理與條款概念題,解題切入點應分為三層次逐一檢驗:
- 責任層面:釐清「期間內」保險公司是否具備賠付義務(兩者在約定期間內皆不理賠)。
第 5 題1 分
所謂的淨危險保額是指: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身保險經營與精算定價理論中「淨危險保額」(Net Amount at Risk, 簡稱 NAR)的基本定義。
在平準保費制度(Level Premium System)下,壽險保單前期所收取的保費高於當期自然保費,多收的部分會依法提存為責任準備金並累積為保單價值準備金。當被保險人發生身故事故時,保險公司給付的契約保險金額實際上由兩大部分構成:
- 儲蓄成分(保單價值準備金):保戶歷年繳費與利息累積而成的自有資金。
- 純保障成分(淨危險保額):保險公司真正承擔死亡風險、需由整體危險保費庫撥付的差額。
其標準精算公式為: (在責任準備金提存層面,則為保險金額減去責任準備金:)
解題方法
從「保險公司實際承擔之風險額度」切入分析:
- 若被保險人不幸身故,保險公司依約需給付「保險金額」。
- 但因保單內已有一筆屬於該保單所積存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這筆金額在身故前即已存在於保險公司帳上作為給付準備。
- 因此,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當年度「真正面臨的淨損失風險」(即若發生死亡事故,保險公司額外自危險基金賠付的淨額),僅為「總承保金額」扣除「帳上已備付的保價金」。
- 故淨危險保額必然為「保險金額減保單價值準備金」。
選項分析
第 6 題1 分
有關保險利益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保險利益的存在時期」與「保險利益之功能目的」,為人身保險學及保險法規之基礎核心考點。
- 法令與法理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亦同):
- 保險利益之功能:旨在防止賭博行為、避免引發道德危險(如為圖謀保險金而危及被保險人生命),並作為限制賠償額度之標準。
- 保險法第 16 條及第 17 條: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須具備保險利益,若無保險利益,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 保險利益存在時期的比較:
- 財產保險:採「損害填補原則」,無損失即無賠償。因此,保險利益必須存在於「損失發生時」(訂約時縱無保險利益,只要事故發生時存在即可)。
- 人身保險(人壽保險):人身無價,性質上屬於「定額給付保險」,其規範重點在於防範簽約初期之惡意謀害與賭博行為。因此,保險利益僅嚴格要求存在於「契約簽訂時(成立時)」;在「保險事故(損失)發生時」,縱使保險利益已不存在,契約效力亦不受影響,保險人仍須給付保險金。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區分「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在保險利益存在時點上的本質差異:
- 掌握「人身保險防範道德危險於源頭」的法理,鎖定人壽保險只要在締約時具備保險利益即為合法有效。
- 檢視題目各選項敘述,比對是否有將「財產保險」之要件(損失發生時須有保險利益)混淆置入「人壽保險」之情形。
第 7 題1 分
在保險業,所謂資本適足是指資本適足率達: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測驗保險業清償能力監理制度中的資本適足性(Risk-Based Capital, RBC)等級劃分標準。
依命題當時之《保險法》第 143 條之 4 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規定,保險業之資本等級共劃分為四級,其資本適足率(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標準如下:
- 資本適足:資本適足率達 以上。
- 資本不足:資本適足率在 以上,未達 。
- 資本顯著不足:資本適足率在 以上,未達 。
- 資本嚴重不足:資本適足率低於 或淨值低於零。
(現行法已配合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 TW-ICS 規劃及相關法令修正,持續精進監理指標與配套措施,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純法規記憶型考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保險法》第 143 條之 4 對「資本適足」的法定門檻定義。
保險業資本適足率計算公式為:
主管機關(金管會)以此比率作為立即糾正措施(Prompt Corrective Action, PCA)的法定基準。法規明定合格的門檻標準為 或以上,未達 即落入需要提出改善計畫或受限制處分的不足等級。
第 8 題1 分
有關保險業國外投資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測驗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國外投資」的法定規範與監理限制。核心法源為《保險法》第 146 條之 4 及其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重點觀念涵蓋:
- 國外投資額度之核定與法定上限:主管機關裁量權及最高法定資金比例限制()。
- 不計入國外投資金額之豁免項目:外幣收付保險商品之除外要件(嚴格限於「非投資型人身保險」)。
- 國內上市櫃外幣/國外成分證券之法規屬性:國內投信發行並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之國外債券 ETF 之認定定位。
現行法規提醒: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後續雖對外幣債券 ETF 等控管措施陸續調整監理規範與避險限制,但《保險法》第 146 條之 4 之核心架構依然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與觀念細節辨析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 核對母法原則規範:比對《保險法》第 146 條之 4 第 1 項本文,確認主管機關的個案核定權及法定最高上限 。
- 檢視排除計入條款之適用客體:確認法條准予「不計入國外投資金額」之具體範圍,注意法律對險種與商品型態之嚴格限縮(非所有外幣商品皆能排除)。
- 辨析金融商品法律屬性:區分「外國有價證券」與「國內投信發行並於國內市場掛牌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確定其是否佔用國外投資法定額度。
選項分析
第 9 題1 分
下列那一項不是自負額設計的主要目的?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自負額(Deductible)之經濟功能與經營管理目的」,涉及保險學與人身保險經營學中的損失控制、資訊不對稱(逆選擇與道德危險)以及費率訂定原理:
- 理賠費用與損失頻率:小額損失發生頻率高,處理小額理賠的行政成本(Loss Adjustment Expenses)常高於損失金額本身。
- 事前道德危險(Ex-ante Moral Hazard):被保險人投保後因風險轉嫁而疏於防範事故發生。自負額透過要求被保險人自行承擔部分損失,維持其損害防阻的經濟誘因。
- 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在資訊不對稱下,保險人可設計不同「自負額與保費」的契約組合,促使低風險者與高風險者自我區隔(Screening Device)。
- 保費定價:保險人承擔的預期賠款與營業費用降低,反映於費率上為「降低保險費」,使消費者享有較便宜的保障。
解題方法
從「保險經濟學機制」與「保險公司經營目標」切入分析自負額對契約雙方的影響:
- 對保險人的效益:減少繁雜的小額理賠行政作業、降低總賠款支出,藉由契約菜單篩選不同風險族群。
- 對被保險人的效益:以承擔可自行承受的小額損失為代價,換取較低的保費負擔。
- 因果關係檢驗:自負額會降低純保費與附加費用,故單張保單的保費是「減少」而非「增加」。對比四個選項,找出與此邏輯矛盾者。
選項分析
- (A) 降低小額損失的理賠費用:敘述正確(為主要目的之一)。 小額賠案的調查、勘估、核賠與出納等行政作業成本固定且繁瑣。
第 10 題1 分
保險公司的那個部門是檢視被保險人的風險,並決定是否承受其風險?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身保險經營機能」與「核保(Underwriting)之定義與職責」。 核保又稱「危險選擇」(Risk Selection),係指保險公司在要保人提出投保申請後,對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職業環境、財務狀況及道德危險等進行調查與評估,進而決定是否接受承保、以何種條件承保(如標準體承保、加費、批註弱體或拒保)的業務審查程序。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人身保險公司四大核心業務部門(精算、核保、理賠、再保)的權責劃分: 題幹明確指出「檢視被保險人的風險」與「決定是否承受其風險」,此為典型「事前危險審核與承保決策」的範疇,在保險營運體系中對應之部門即為核保部門。
選項分析
- (A) 精算部門:錯誤。 精算部門主要職掌包括:商品費率釐定(定價)、責任準備金提存與評估、資產負債管理(ALM)、現金流量測試及財務健全性分析等。其工作著眼於運用數理統計與大數法則處理整體群體的風險,而非個別審查單一被保險人之體況並決定是否承保。
- (B) 理賠部門:錯誤。 理賠部門職司「事後給付之審核」,即在保險事故發生後,調查事故真實性、確認是否屬保單承保範圍、判定是否有除外責任或未告知情事,並核算應給付之保險金額。理賠並非在契約成立前評估與決定是否承受該風險。
- **(C) 核保部門:正確。
第 11 題1 分
保險業為維持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應建立下列那些制度?
① 自行查核制度 ② 法令遵循制度 ③ 風險管理機制 ④ 內部稽核制度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保險業「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之法定構成要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業為維持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達成第五條所定內部控制之目標,應建立下列制度:一、內部稽核制度。二、法令遵循制度。三、自行查核制度。四、風險管理機制。」(現行法規該條文規定亦維持相同架構,未作實質修正)。
此四項制度正對應現代金融保險業內部控制之「三道防線」架構:
- 第一道防線(營運管理與日常控制):包含各單位之自行查核制度。
- 第二道防線(風險控管與法規監督):包含法令遵循制度與風險管理機制。
- 第三道防線(獨立評估與稽核):即內部稽核制度。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列舉型」的標準法條題。解題切入點在於檢驗題幹所列之四項管理機制是否全數屬於《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8 條明定應建立之制度。 經比對法規:
- ①「自行查核制度」對應第 3 款。
- ②「法令遵循制度」對應第 2 款。
- ③「風險管理機制」對應第 4 款。
- ④「內部稽核制度」對應第 1 款。
四者皆屬保險業維持有效內部控制運作之必備制度,故應全選。
選項分析
- 項目檢視:
- ① 自行查核制度:正確。依該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各營運單位必須就其業務執行的正確性與內控有效性進行日常及定期自我檢視,為落實內控之基石。
- ② 法令遵循制度:正確。
第 12 題1 分
保險費率是否符合公平、合理原則;所提存的責任準備金是否合法、適足,是屬何種人的職責?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本題測驗「人身保險經營之專業組織分工與精算人員職責」,主要法源依據為《保險法》第 144 條及《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 6 條。
保險業經營的核心在於匯集危險並確保長期清償能力。精算人員(Actuary)運用機率統計與財務數理模型,負責保險商品的計價與財務穩健評估:
- 保險費率三原則:費率之釐訂必須兼顧「適足性」(確保有能力履行未來給付義務)、「合理性」(不獲取超額暴利)及「公平性」(使危險程度相當的保戶負擔相當之保費)。
- 責任準備金提存:確保公司為履行未來保險責任所提存的各項準備金,符合法令規定(合法性)且足以支應未來現金流量支出(適足性)。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保險專業職能與權責歸屬」記憶與理解題,解題切入點為比對題幹之核心工作內容與保險公司內部各功能部門的職責劃分:
- 題幹指涉之工作重點為**「保險費率之定價原則」與「責任準備金提存」**。
- 這兩項工作皆涉及總體精算模型與法定監理標準,具有高度數理專業性與法定簽證要求,屬於保險業後台核心之「精算工程」,直接對應精算人員之職掌。
選項分析
- (A) 核保人員(Underwriter)錯誤 核保人員之核心職責為「危險選擇」(Selection of Risks)與「危險分類」(Classification of Risks)。其任務在於個別評估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體況、職業、財務與道德危險,決定是否承保或以加費、批註除外等條件承保,藉此防止逆選擇與道德危險。核保人員係「套用」已釐訂之費率標準,而非負責費率本身的公平合理性驗證或責任準備金的計算與提存。
第 13 題1 分
保險人應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幾日內給付?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法》總則中「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之期限」及履行義務之法定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亦維持相同規範)。
依《保險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
「保險人應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保險契約為雙務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負有理賠給付之核心義務。為保障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權益、防止保險人惡意藉故拖延賠款,法律明定給付期限原則上尊重契約自主(約定期限);在契約未特別約定時,則直接課以「接到通知後 日內」之法定履行期限。若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致遲延給付,依同條第 2 項規定,保險人尚須負擔「年利一分」(即年息 )之法定遲延利息。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型選擇題,切入點為直接檢索《保險法》中關於「理賠給付期限」之數字規範:
- 給付期限順序:約定優先於法定(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依法定)。
- 法定日數判斷:題幹明確指出「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幾日內給付?」,依《保險法》第 34 條第 1 項後段,法定日數為「十五日」,直接對應選項 (B)。
第 14 題1 分
下列那一項指標可衡量人身保險業的業務招攬品質?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身保險經營管理中業務招攬績效與品質衡量指標的定義與實務運用。
人身保險屬於長期契約,業務員招攬品質之良窳,無法僅由初期的保費業績或件數決定,必須透過後續保件的維持狀況加以檢驗。在保險經營學及監理實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與金管會業務監理規範為準,如《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6 條要求保險業應訂定招攬品質評量指標)中,衡量業務招攬品質最標準、最核心的量化指標為保單繼續率(Persistency Rate),尤以「第 13 個月繼續率」與「第 25 個月繼續率」最具指標意義。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保險業營運各項指標所代表的管理構面(業務規模、招攬品質、理賠服務、商品結構):
- 質的指標(品質與穩定度):關注保件後續是否維持、客戶滿意度、是否因不當招攬或話術導致短期內解約或失效。
- 量的指標(業績與規模):關注新契約保費、件數、市占率。
- 售後與理賠爭議指標:關注承保後理賠環節之爭議、訴訟發生率。
透過辨析四個選項各自所屬的經營環節,即可鎖定唯一直接反映招攬品質之指標。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繼續率(Persistency Rate)**是指新契約簽訂經過一定期間(通常為 13 個月或 25 個月)後,保單仍維持有效狀態(即保戶依約繼續繳費、未停效亦未解約)之比率。若業務員在招攬時充分說明商品內容、需求分析確實且無不當話術或削價催買,保戶通常會持續繳費,繼續率就高;反之,若存在為衝業績而產生的人情保單、借名投保、不實告知或錯賣(Misselling),保戶往往在滿一年繳交次期保費時選擇停繳或解約,導致繼續率偏低。因此,「繼續率」是國內外保險業與主管機關公認衡量業務招攬品質的核心指標。
第 15 題1 分
壽險公司、產險公司都能販售人身保險(意外險、醫療險),這兩種保險公司有什麼差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產險公司與壽險公司經營人身保險(傷害保險與健康保險)之法規限制與商品特性差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跨業經營法源:依《保險法》第 138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財產保險業與人身保險業不得兼營,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
- 商品形態限制:產險公司經營傷害險與健康險,依主管機關規範及精算監理原則,主要限於「一年期以下之純保障型商品」,不得銷售長年期、終身型或含有生存還本、滿期金給付等具儲蓄性質之保單。
- 續保機制差異:
- 壽險公司:傷害險與健康險可提供「保證續保」(只要要保人依約繳費,保險公司不得拒保,亦不得因被保險人體況變差而單獨調漲其保費)。
- 產險公司:商品皆為一年一約且**「不保證續保」**(非保證續保;契約到期後,保險公司有權評估是否同意續約,或因損害率過高、商品停售而不再續保)。
解題方法
本題為反向選擇題,要求選出「敘述錯誤」的選項。
解題切入點在於對比兩者在**「契約續保權」、「商品期間與還本性質」、「定價與專案組合」**等面向的制度規範:
- 產險公司賣人身保險的最大特徵與行銷訴求為「保費低廉、專案包裝多元」,但其最大限制與缺點即為「一年一期、不保證續保、不可還本」。
- 抓住產險公司「不保證續保」這項關鍵特質,即可直接鎖定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產險公司的商品一年一約,保證續保【敘述錯誤,本題應選此項】
第 16 題1 分
下列何者是保險業衡量清償能力的指標?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保險業財務監理中「清償能力(Solvency)」之衡量標準,以及其與「經營損益(三差)」之觀念區隔。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保險法第 143 條之 4 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主管機關監理保險業清償能力之法定核心指標為「資本適足率」(Risk-Based Capital, RBC),其計算公式為:
法定標準要求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 (並搭配淨值比率不得低於 ),以此評估保險業在面臨各類風險時是否具備足夠的資本以保障保戶權益。(現行法規已規劃並逐步接軌新一代清償能力指標 TW-ICS,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之 RBC 制度為準。)
相對地,「死差」、「利差」、「費差」則為人身保險業計算營業利潤、盈餘或保單紅利時之「經營損益來源」,並非衡量公司整體清償能力的風險指標。
解題方法
解答此類題目的切入點在於區分「資本充足性指標(靜態/風險防禦)」與「經營績效指標(動態/營運結果)」:
- 清償能力指標:目的在於評估保險公司面臨極端不利情境時,是否有足夠的自有資金清償所有對保戶之負債,代表性指標即為「資本適足率」與「淨值比率」。
- 三差損益指標:反映保險公司在特定期間內之「實際經營成果」與「當初保費定價假設」間的差異,屬於損益表層次的營運績效。
因此,由指標定位即可直接鎖定資本適足率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7 題1 分
有關傳統壽險與變額壽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傳統型人壽保險」與「變額壽險(Variable Life Insurance,屬於投資型保險的一種)」在商品本質、帳戶管理、風險承擔主體及投資決策權上的差異比較。
相關法源與學理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保險法》第 123 條之 1:投資型保險之要保人得與保險人約定將保險費放置於專設帳簿(即學理上的「分離帳戶」),該帳簿資產與保險公司之自有財產獨立分開管理。
-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明定投資型保險之資產配置、標的選擇權由要保人決定,並恪遵「盈虧自負原則」。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商品架構對比分析法」。解題切入點在於掌握人身保險經營中「一般帳戶 vs. 分離帳戶」的權責對稱性:「誰享有投資收益決定權,誰就承擔投資盈虧風險」。
| 比較項目 | 傳統型壽險 | 變額壽險(投資型壽險) |
|---|---|---|
| 資產存放帳戶 | 一般帳戶(General Account) | 分離帳戶 / 專設帳簿(Separate Account) |
| 定價利率設計 | 有「預定利率」(保證給付水準) | 無「預定利率」(保額隨投資績效變動) |
| 投資風險承擔 | 保險公司(承擔利差損風險) | 保戶(要保人)(自負盈虧) |
| 資金運用決定權 | 保險公司(依公司資產負債配置投資) | 保戶(要保人)(自主選擇投資標的) |
第 18 題1 分
有關人壽保險費率的釐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人壽保險費率(總保費,Gross Premium)的結構及其釐定基礎:
- 總保費構成:
- 純保費(Net Premium):
- 功能:純粹用於承擔未來保險事故發生時之保險金給付責任。
- 精算原則:基於「收支相等原則」(Equivalence Principle),即預期保費收入現值等於預期保險金給付現值。
- 定價要素:主要依據預定危險發生率(如預定死亡率)與預定利率(折現率)計算,不包含任何行政開銷或股東利潤。
- 附加費用(Loading):
- 功能:支應保險公司營運與銷售過程中的各項成本開銷及資本報酬。
- 內容項目:包含新契約招攬費用(傭金、核保、體檢等)、維持管理費用、理賠處理費用、各項稅捐、安全邊際以及保險公司的預期利潤(Expected Profit / Profit Margin)。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區分「純保費」與「附加費用」在精算釐定時的歸屬與功能差異:
- 先由保費結構出發,確認總保費是由「純保費」與「附加費用」構成。
- 檢驗純保費的本質:純保費只負責「保險金給付」,依據精算死亡率與利率折現計算,不得參雜營運支出或營業利潤。
- 檢驗附加費用的本質:保險公司經營之成本、管銷費用與「商業預期利潤」皆包涵於附加費用之中。
第 19 題1 分
被保險人因為有保險,而降低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減少損失的動機。此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保險學中因「資訊不對稱(Information Asymmetry)」所衍生的行為風險,特別是**道德危險(Moral Hazard)**的細部型態分類:
- 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發生於契約訂立前(事前資訊不對稱)。高風險族群投保意願高於低風險族群,導致保險人承保的平均風險惡化。
- 事前道德危險(Ex-ante Moral Hazard):發生於契約訂立後、保險事故發生前。被保險人因有保險保障,降低了預防事故發生的注意義務或努力,導致「事故發生機率(Loss Frequency)」提高。
- 事後道德危險(Ex-post Moral Hazard):發生於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因為有保險買單,缺乏積極防阻損害擴大、控制損害程度或節約醫療資源的誘因,導致「損失嚴重程度(Loss Severity)」擴大。
解題方法
本題的解題核心在於辨識「時間切點」與「行為影響的標的」:
- 時間切點:題幹明確指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
- 行為動機:指出被保險人「降低減少損失的動機」(亦即怠於控制損害幅度或放任損失擴大)。
凡屬於保險事故發生之後,被保險人未盡力防止損失擴大、過度利用保險資源(如小病大醫、延長住院),皆符合經濟學與保險學上「事後道德危險」的標準定義。
第 20 題1 分
有關核保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保(Underwriting)」之基本定義、功能與目的,並測驗考生能否明確區分保險經營體系中「核保作業」與「理賠作業(Claims Settlement)」之職責界線。
- 核保的定義:指保險人在承保危險前,對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的投保申請進行危險審查、評估、選擇與分類,以決定是否接受承保,以及承保條件(如標準承保、加費、除外承保或拒保)與應適用費率的作業程序。
- 核保的主要目的:
- 防止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與道德危險(Moral Hazard):避免高危險群體隱匿危險投保,確保危險同質性。
- 維持費率公平(Rate Equity):使不同危險等級的被保險人負擔相稱的保費,落實公平負擔原則。
- 維持危險同質性與業務品質:確保實際損失經驗符合精算預期,保障保險公司經營的財務穩健。
解題方法
從**保險經營流程的「作業時序」與「權責劃分」**切入判斷:
- 事故發生前(事前審核):屬於「核保」階段,其核心在於「危險評估、危險選擇、危險分類、決定費率與防止逆選擇」。
- 事故發生後(事後審查):屬於「理賠」階段,其核心在於「確認保險事故是否發生、確認損失是否在保單承保範圍(檢視除外責任與不保事項)、查定損失金額並進行保險金給付」。
題目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逐一比對各選項屬於「核保階段」或「理賠階段」即可迅速解題。
第 21 題1 分
有關保險業內部控制與稽核辦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為準。主要測驗保險業內部控制架構中,內部稽核、風險控管與資訊安全單位的「組織隸屬」、「職權特性」及「設置要件」之法規明文規定。 (現行法已修正:現行《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對資安專責單位與資訊安全長之設置門檻及資格規範更加嚴格詳盡,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採取「法條要件對比法」,從各管理單位在法令中的「位階」、「職權獨立性要求」及「設置義務門檻」切入:
- 獨立性與位階之歸屬:法規中具有超然獨立地位者,為隸屬於董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置相當於副總經理之總稽核),以及法文明訂之「獨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
- 作業與管理單位之性質:資訊安全專責單位本質上屬於執行與管理層級,法規並未賦予其「具職權行使獨立性」,且其設置具有規模門檻條件,非所有保險業一律無條件設置。藉此迅速鎖定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正確(敘述符合規定)。 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34 條規定,保險業之風險管理機制應包含「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依其業務規模、業務特性及風險管理政策,配置適當之人數及具備適當專長之專業人員。故本選項敘述完全符合法規。
-
(B) 應設置具職權行使獨立性之資訊安全專責單位:錯誤(本題應選)。 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8 條之 1 規定,保險業應配置適當人力資源及設備負責資安制度之規劃、監控及執行作業;「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保險業,應設立資訊安全專責單位」。
第 22 題1 分
下列那一項不適合做為保險業的獲利能力指標?
核心觀念
保險公司經營績效的財務比率分析,主要可分為四大構面:獲利能力、經營能力(活動能力)、流動性與清償能力(安全性/資本適足性)。
「獲利能力指標」(Profitability Indicators)的核心在於衡量保險業在一定營運期間內創造盈餘與獲取投資回報的能力,其分子通常必須包含「淨利」或「收益」等損益表數據:
- 資產報酬率(Return on Assets, ROA): 衡量保險業運用全部資產創造稅後純益的能力。
- 業主權益報酬率(Return on Equity, ROE): 衡量保險業為股東資金賺取利潤的效益。
- 資金運用淨收益率(Net Investment Yield): 衡量保險業可運用資金投入各項金融工具後的實質回報率,為保險業評估利差損益與核心投資獲利能力的最關鍵專屬指標。
- 資金運用比率(Investment Ratio / Asset Utilization Ratio): 本項僅衡量資金投入投資市場的「動態規模與配置比重」,屬於資產配置、營運效率或資金閒置程度之指標,無法呈現投資報酬與經營盈虧。
解題方法
本題題幹要求選出「不適合做為保險業獲利能力指標」的選項,解題切入點為區分指標的性質是「盈虧產出(獲利性)」還是「規模配置(活動性/比重)」:
第 23 題1 分
有關於監理會計原則(Statutory Accounting Principle, SAP)主要在提供主管機關所關心的何種能力資訊?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保險財務管理中**監理會計原則(Statutory Accounting Principles, SAP)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 GAAP)**之本質差異與編製目的。
- 監理會計原則(SAP):又稱「法定會計原則」,係由保險主管機關基於維護金融穩定與保障保戶權益所制定的會計標準。其最高指導原則為保守穩健主義,重點在於評估保險公司在極端情況下或面臨清算時,各項資產變現後能否全數履行對保戶的保險契約責任,因此核心在於提供**償債能力(Solvency / 清償能力)**資訊。
-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GAAP):建立在「繼續經營假設」上,著重收入與費用的配合,目的在於客觀、公允地反映企業之營運成果,主要提供投資人與債權人評估企業的**獲利能力(Profitability)**與經營績效。
解題方法
從資訊需求者(主管機關)與監理核心職責切入分析:
- 保險業具有高度負債經營特性(先向大眾收取保費,日後承擔理賠責任)。主管機關(如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法定監理目標在於確保保險公司不會惡性倒閉,確保任何事故發生時保戶皆能獲得足額賠付。
- 主管機關制定 SAP 時,強制採取極為保守的規範(例如:不計入無實質變現能力的「非認許資產」、嚴格規範各種責任準備金之提存、將招攬成本於首期全數認列費用等)。此種設計完全是為了衡量企業的資產淨值能否抵禦風險波動作為緩衝,其核心目標即為監控業者的「償債能力」。
第 24 題1 分
甲現為某產險公司之業務員,於取得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後: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保險業務員的雙重登錄(跨類登錄)資格與限制,依據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4 條規定辦理(現行法規就此跨業登錄基本規範與精神維持一致):
- 非經營同類業務原則:業務員經所屬公司同意,得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公司(即產險業務員僅得跨登錄於人身保險領域;壽險業務員僅得跨登錄於財產保險領域)。
- 擇一登錄限制(「或」而非「及」):登錄之機構僅能以「一家」非同類業務機構為限,得選擇登錄於另一家壽險公司,或另一家新人身保險代理人公司,不得同時登錄於兩家以上。
- 主體互斥原則(經紀人防害):保險經紀人係基於被保險人利益洽訂保險契約,與代表保險人招攬之保險公司及保險代理人立場衝突。依規定,保險業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之業務員,不得登錄於保險經紀人公司(雙向禁止登錄)。
- 程序要件:跨類登錄必須經原所屬公司同意,不得私自或任意登錄。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採取「身分定位 資格檢視 登錄限制排除」之三步驟切入法:
- 確認甲之原始身分與業務類別:甲現為「某產險公司之業務員」(屬財產保險業招攬人員)。
- 確認新增資格:甲取得「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符合跨類登錄之資格要件。
- 比對得登錄之對象與數量上限:
- 甲原屬產險公司,非同類保險業務為「人身保險」。
- 依法甲得經原產險公司同意後,登錄於另一家「壽險公司」或「人身保險代理人公司」(二者擇一)。
- 排除保險經紀人公司,並排除兩者同時兼登錄(「及」)之可能。
第 25 題1 分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身保險契約之基本架構與招攬規範」,涉及法源與規範如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保險契約之構成:《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2 條規定,保險契約之構成包含保險單條款、要保書、批註書及其他約定書。
- 要保人之定義與義務:《保險法》第 3 條明定,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 契約內容變更權(處分權)歸屬:保險契約內容更正或變更屬於契約處分權,原則上專屬於「要保人」,受益人僅享有保險金受領權或期待權,無權申請變更。
- 招攬行為與親簽原則:依《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要保書等投保文件應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自簽名,招攬人員(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或業務員)嚴禁代為簽章。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法條規範與契約基本權利對照法」切入解題:
- 檢驗法定主體之權利義務:核對要保人、受益人的法定角色與權利義務範圍,排除權責錯置的選項。
- 檢驗招攬監理法規之禁制事項:確認代填代簽之合法性。
- 核對示範條款之標準用語:比對保險契約完整構成文件的規定,選出完全合乎法規與實務運作之選項。
選項分析
- (A) 選項錯誤 要保書為要保人向保險人提出要約之重要書面文件。依《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49 條及相關招攬規範,保險代理人於招攬時,嚴禁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名或蓋章。
第 26 題1 分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保險法》中人壽保險契約效力變動的核心法條規範,包含:
- 保費未繳之催告與停效(《保險法》第 116 條第 1 項、第 6 項)
- 契約復效之申請期間(《保險法》第 116 條第 5 項)
- 契約變更與復效之默示承諾(《保險法》第 56 條)
- 告知義務違反之解除權除斥期間(《保險法》第 64 條第 3 項)
備註:本題解說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保險法》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解答此類法規條文綜合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檢視各選項中涉及的**「法定期間(天數/年數)」與「法律效果(停效 vs. 終止 vs. 解除)」**:
- 檢視 (A) 停效後申請復效的法定最長期間是否為 年。
- 檢視 (B) 催告屆滿後的法律效果是「停效」還是「終止」。
- 檢視 (C) 默示承諾之法定日數及是否有但書除外規定。
- 檢視 (D) 違反告知義務解除權之主觀與客觀除斥期間。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保險法》第 116 條第 5 項規定:「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於二年內申請恢復效力。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恢復效力。」故要保人得在契約停效日起 年之內申請復效,敘述完全正確。
-
(B) 錯誤: 依《保險法》第 116 條第 1 項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催告期滿仍不交付的法律效果為「契約停效」,而非保險人得逕行「終止」契約。
第 27 題1 分
保險業訂立保險金信託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核心考點為《保險法》第 138 條之 2 關於「保險業兼營人身保險金信託業務」之法規架構,以及信託法理上關係人(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之身分界定:
- 信託當事人角色界定: 信託關係中,「委託人」為移轉或交付信託財產之人;「受託人」為承受財產權並依信託本旨進行管理或處分之人;「受益人」為享有信託利益之人。保險業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信託業務時,「受託人」即為兼營信託業務之保險業。
- 預先洽訂機制: 人身保險契約中屬失能或身故之保險金部分,要保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預先洽訂信託契約,以確保未來保險金妥善照顧遺屬或傷殘者本人。
- 信託專戶與資金運用範圍: 貫徹信託財產「獨立性原則」,保險業辦理該業務應設置信託專戶,且因承擔受託照護責任,資金運用範圍嚴格受限於低風險、高流動性之標的。
解題方法
本題採取「信託角色法律主體辨識法」切入: 題目開宗明義探討「保險業訂立保險金信託契約」,此時保險業係居於提供信託服務、受客戶委託管理保險給付之「受託人」地位。考生僅需掌握信託基本法理「誰受託管理、誰享受利益」,即可秒殺將受託人錯植為被保險人的選項;其餘選項則逐一比對《保險法》第 138 條之 2 明文規定進行驗證。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保險法》第 138 條之 2 第 3 項規定:「人身保險契約中屬失能或身故之保險金部分,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預先洽訂信託契約。
第 28 題1 分
下列有關實支實付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之陳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實支實付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俗稱實支實付醫療險)的基本保險法理、給付範疇與理賠限制(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與主管機關頒布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為準)。
- 損害填補原則:實支實付型健康保險屬於補償性質,其目的在於補償被保險人因住院診療所產生的實際經濟損失,因此以實際醫療支出為限,避免被保險人獲得超過損害之不當得利。
- 補充全民健保性質:實支實付險定位為「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險」,採扣除全民健保已核付部分,僅針對保險對象「自行負擔」(包含法定部分負擔與自費項目)之費用進行補償。
- 給付範疇與契約限制:保險理賠並非漫無限制,仍受各項契約條款制約,包含「醫療必要性」、「除外責任與不保事項」、「保單約定之給付項目」及「各項給付金額上限(限額)」。
現行法提醒:金管會已於民國 113 年 7 月實施實支實付醫療險改革新制,明定實支實付險全面回歸損害填補原則並採「正本收據理賠」(各家公司理賠總額不得超過實際支出費用),但本題解題依據與法理核心始終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應從「實支實付醫療險的理賠機制與契約本質」切入:
- 確立主從關係:先檢視該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的銜接關係——健保優先給付,實支實付僅補足健保不給付或需自費的缺口。
- 檢驗給付邊界:檢驗醫療險是否具有「無條件全額給付」的特性。商業保險契約均設有嚴格的理賠範圍、限額及除外不保事項,不可能對所有住院相關費用一概買單。
- 文意邏輯篩選:比對各選項論述,特別注意敘述中是否包含過於武斷、絕對的字眼。
選項分析
- (A) 正確(非本題所選): 實支實付型保險旨在補償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金錢損失,受「損害填補原則」之拘束,給付金額以實際自費醫療金額為上限,被保險人不得藉由保險給付獲得超過實際損害之超額利益。
第 29 題1 分
依保險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稱為何種準備金?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身保險經營中「各類準備金之法定定義」與「計算基礎之差異」。核心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為準(現行法規該條文文字相同,並未修正)。
在人身保險實務與法規中,各類準備金之定義與功能界定明確:
- 保單價值準備金(Policy Value Reserve):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係指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此準備金反映保單在特定時點之實質價值累積,為要保人行使保單借款、終止契約(申領解約金)、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等權利之計算基礎。
- 責任準備金(Policy Reserve / Statutory Reserve):保險業為履行未來保險給付責任,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標準(法定責任準備金利率與危險發生率)提存之負債,目的在於維持保險公司清償能力。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字詞直接辨識題」,解題切入點在於抓取題幹中的關鍵法規構成要件:
- 法源依據:「依保險法施行細則之規定」。
- 計算基礎:「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
- 計算依據:「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
將上述要件直接對照《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條文,完全符合該條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法定定義,即可迅速鎖定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責任準備金係保險業為因應未來履行契約賠償或給付責任,於會計年度終了時依法提存之負債準備。
第 30 題1 分
人壽保險的定價,下列何者為通常必須考慮的要素?
① 承保事件發生的機率 ② 職業類別 ③ 單位保額 ④ 時間的金錢價值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壽保險定價的精算數理要素」以及「人壽保險與傷害保險(意外險)定價基礎的區隔」。
- 人壽保險定價基礎(收支相等原則): 人壽保險的純保費計算遵循「收支相等原則」(保費收入現值等於未來給付支出現值)。精算現值計算主要取決於:
- 事件發生機率:即「預定死亡率」(或生存率),反映承保事件發生的機率。
- 時間的金錢價值:即「預定利率」,長期契約收費在先、給付在後,必須透過折現因子 考量利息累積效應。
- 單位保額:精算定價均以「每單位保額」(如每萬元或每千元保額)為基準計算基本保費單價。
- 人身保險各險種的定價差異:
- 人壽保險:風險發生率與「年齡」、「性別」密切相關,一般標準體之定價通常不將「職業類別」列為基準費率表的考量要素。
- 傷害保險(意外險):風險發生率主要取決於工作危險程度,故定價以「職業類別」(職業等級 1~6 類)為核心要素,通常不依年齡區分費率。
解題方法
分析題目所列四項要素,判斷其是否為「人壽保險」通常必須考慮的定價要素:
- 純保費的精算公式: 以 歲投保、保額為 的 1 年期定期壽險為例,其淨躉繳保費(純保費)公式為:
- 即「承保事件發生的機率」(死亡率)。
- 即「保額」(通常以單位保額 1,000 元或 10,000 元計算)。
- 即「時間的金錢價值」(預定利率折現值)。 因此,①、③、④ 均為人壽保險計算保費時不可或缺的核心要素。
- 排除非典型要素: 「職業類別」是「傷害保險」的基準定價要素,人壽保險在基準定價時僅以年齡與性別為基礎,職業僅於極少數特危職業之核保加費考量,並非人壽保險定價「通常必須考慮」的基
第 31 題1 分
壽險業依 IFRS 國際準則編製財務報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保險會計制度變革與 IFRS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對壽險業經營之影響」(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壽險業積極籌備接軌 IFRS 17 之法規與實務背景為準)。
傳統保險會計下,壽險業責任準備金之提存多採用「鎖定發單時利率(Lock-in)」進行折現評估。然而,台灣過去曾大量銷售高預定利率(6%~8%)保單,在後續面臨長期低利率環境下,產生嚴重之「利差損」。導入 IFRS(特別是 IFRS 17「保險合約」)後,保單負債之衡量改採「現時估計(Current Value)」,即須以現時市場利率折現未來的履約現金流量。若市場利率遠低於保單預定利率,負債現值將大幅增加,導致壽險公司面臨龐大的責任準備金補提與增資壓力。
解題方法 從壽險業經營實務與會計準則變革的衝擊切入判斷:
- 透明度與比較性:IFRS 建立全球統一的財務報導語言,分拆保險服務與投資損益,增進報表透明度與監理效能(判斷選項 A、C 正確)。
- 負債衡量基準:由歷史成本/鎖定假設轉變為現時公允估計,負債衡量方式產生根本性變革(判斷選項 B 正確)。
- 經營衝擊與清償壓力:台灣高預定利率舊保單在現時低利率折現下,負債規模將顯著膨脹,責任準備金提存負擔極為沉重,絕非減輕(鎖定選項 D 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達財務公開透明之效,可了解保險公司的獲利與理賠能力:敘述正確。
第 32 題1 分
下列那些是影響人壽保險需求之因素?
① 期望壽命 ② 扶養比 ③ 預期通貨膨脹率 ④ 教育水準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身保險經營學/保險學」中關於「人壽保險需求之決定因素(Determinants of Life Insurance Demand)」之學理基礎。
在保險學理論與實證研究中,影響個人或總體人壽保險需求之因素通常可歸納為三大面向:
- 人口與家庭結構因素(Demographic Factors):如期望壽命(平均餘命)、死亡率、年齡結構、扶養比、家庭規模等。
- 經濟與金融市場因素(Economic Factors):如實質所得、儲蓄或財富水準、預期通貨膨脹率、實質利率等。
- 社會文化與制度因素(Social & Institutional Factors):如教育水準、風險認知、社會保險制度之完整度、租稅優惠政策等。
凡是能改變「消費者的風險暴露程度(被扶養者之經濟安全保障需求)」、「保單給付之實質價值」或「消費者對保險商品認知度與接受度」之變數,皆屬影響人壽保險需求之重要因素。
解題方法
本題採「需求理論分類檢驗法」。逐一審視題幹所列之四項因素,判斷各項目是否具備影響消費者購買人壽保險(含死亡險、生存險、年金險及生死合險等)意願或額度之因果機制:
- ① 期望壽命:涉及生命風險之延展,影響長壽風險(年金需求)與早逝風險(死亡險需求)之評估,屬人口結構因素。
- ② 扶養比:直接決定家計主要經濟支柱所負擔的家庭經濟責任大小,屬家庭結構與經濟責任因素。
- ③ 預期通貨膨脹率:直接影響未來保險給付之實質購買力及消費者資產配置決策,屬總體經濟金融因素。
- ④ 教育水準:決定個人之風險意識、金融素養及對保險條款與理財規劃之理解能力,屬社會文化與認知因素。
四者均具備扎實之理論基礎與實證文獻支持,皆為影響人壽保險需求之關鍵變數。
選項分析
【各題項逐一剖析】
- ① 期望壽命(正確) 期望壽命(Life Expectancy)反映一國人口之死亡率與健康預期。當期望壽命提高時,一方面早逝風險降低,可能減少純死亡保障型保單之需求;另一方面,生存至高齡之風險(長壽風險)顯著上升,退休後生活費及醫療照護之需求隨之擴大,直接帶動年金保險、養老保險與長期照顧保險之需求。因此,「期望壽命」無疑是形塑人壽保險需求總量與結構的重要因素。
第 33 題1 分
保險業資本適足率,在何種情況下主管機關可能採取接管、勒令停業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法規之規範架構亦相同)。 本題測驗的核心為保險法上之**「立即糾正措施(Prompt Corrective Action, PCA)」與「資本等級劃分及監理處分」**(保險法第 143 條之 4、第 149 條):
- 法定資本等級:依保險法第 143 條之 4 規定,保險業資本等級僅劃分為下列四級:
- 資本適足:資本適足率(RBC) 且淨值比率 。
- 資本不足:,或最近兩期淨值比率未達 且至少一期達 。
- 資本顯著不足:,或最近兩期淨值比率未達 且均 。
- 資本嚴重不足:,或淨值低於零(淨值為負數)。
- 監理處分強度對應:依保險法第 149 條第 4 項規定,保險業資本等級落入最劣等之「資本嚴重不足」時,主管機關應自知有該情事之日起 90 日內採取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等終極退場處分。
解題方法 本題可透過「名詞過濾」與「監理強度對應」雙軌快速破題:
- 名詞過濾(法律保留原則):法定資本等級僅有四類(適足、不足、顯著不足、嚴重不足)。
第 34 題1 分
下列關於保險代理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在法規定義、執業要件、法律地位及法定行為規範上的關鍵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核心依據如下:
- 保險代理人定義:保險法第 8 條規定,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人。
- 執業許可條件:保險法第 163 條第 4 項規定,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保險,領有執業證照後,始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 銀行兼營限制:保險法第 163 條第 2 項規定,銀行得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
- 書面分析報告與報酬揭露義務:依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此義務專屬於「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並不適用。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角色立場與主體權責辨析法」**:
- 保險代理人(Agent):立於「保險人」之代理人地位,權限來自保險人的授權契約,費用亦向保險人收取,無權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
- 保險經紀人(Broker):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契約,得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故法律特別課予其「主動提供書面分析報告」及「明確告知報酬收取標準」之高度受任人注意義務。 審題時只要檢驗選項敘述的主體是否遭到「移花接木」,即可快速切入破題。
選項分析
- (A) 正確:完全符合保險法第 8 條之法定定義。
第 35 題1 分
有關分紅保單的特性,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身保險經營學中「分紅保單(Participating Policy)」之基本原理、定價假設、紅利本質及給付選擇權。涉及之核心學理與法規要點如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與學理為準):
- 保單紅利之本質:在精算學與保險學理上,支付給保單持有人的保單紅利(Policy Dividend),實質上並非公司法上分配給股東的「法定盈餘分配」,而是因為精算假設較為保守而產生的「溢繳保費之退還(Refund of Premium / Overcharge)」。
- 保守定價哲學:分紅保單為提供安全邊際與分紅空間,其計算保費之預定危險發生率(預定死亡率)、預定利率及預定附加費用率均採較保守估計,故在相同投保條件下,保費通常高於不分紅保單。
- 紅利給付選擇權:依人身保險經營慣例與保單示範條款,保單紅利主要有四種運用方式:現金支付、抵繳保費、儲存生息、購買增額繳清保險。
解題方法
本題採「觀念對比與主體辨析法」切入:
- 釐清權利主體與盈餘性質:區分「股東股利(Shareholder Dividend)」與「保單紅利(Policy Dividend)」。
- 法定分配盈餘:屬於公司法範疇,指保險公司扣除各項法定公積後的盈餘分配,分配對象為「股東」。
- 保單紅利:屬於保險契約範疇,分配對象為「分紅保單持有人」,其性質為保守定價下結餘資金之退回。
- 透過上述辨析,即可迅速鎖定將「法定分配盈餘」直接套用在保單持有人身上的錯誤敘述。
第 36 題1 分
下列那一項不適合做為保險業的財務結構指標?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保險業財務報表分析中**「財務指標分類」**的判斷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與保險業財務分析學理為準,企業的財務比率分析主要分為五大面向:
- 財務結構(資本結構)指標:評估資金來源的組成配置(負債、業主權益與各項準備金的比例),衡量財務槓桿與長期財務穩健度。
- 償債能力指標:評估履行即期或短期給付義務之能力(如流動比率、速動比率、資本適足率 RBC 等)。
- 經營能力(營運效能)指標:評估資產週轉與業務推展效率。
- 獲利能力指標:評估資本運用與承保之收益效率(如資產報酬率 ROA、權益報酬率 ROE 等)。
- 資金運用/資產風險指標:評估各項投資組合配置之安全性、集中度與流動性(如不動產投資比率、關係企業投資比率等)。
保險業經營具有「高負債經營」與「負債多以承保責任準備金為主」之特殊性,因此衡量其財務結構時,著重於檢視負債總額、長期負債或責任準備金在資產中所占之比例;而對特定資產(如關係企業股票、債券)之投資評估,則屬於「資金運用」或「投資集中度風險」之範疇。
解題方法
判斷核心在於釐清**「財務結構指標」的定義本質**:
- 財務結構指標的特徵:檢視資產負債表右方「資金來源(負債與股東權益)」與左方「資產總額」之間的配比關係,通常以「負債各項目」或「權益各項目」占「資產總額」的比率呈現。
- 切入分析:
- 選項 (A)、(B)、(C) 的分子均為資金來源/負債項目(長期負債、責任準備金、總負債),分母均為資產總額,直接用以衡量企業的財務槓桿程度與資本組成,標準屬於財務結構指標。
- 選項 (D) 的分子為資產項下的投資部位(關係企業投資額),分母為業主權益,是用以評估公司資金流向關係人或承受過高轉投資風險的「資金運用/資產品質與風險」指標,並非評估整體資金來源配置的財務結構指標。因此 (D) 不適合作為財務結構指標。
選項分析
- (A) 錯誤(屬於適合之財務結構指標):
- 公式:
第 37 題1 分
有關改善壽險契約繼續率的方式,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壽險經營中**「契約繼續率管理」與「再保險功能」**之基本概念與範疇區分。
- 契約繼續率(Persistency Rate)之定義與重要性: 指簽約生效後之壽險保單,在經過一定期間(實務上常以第 13 個月、第 25 個月、第 37 個月為觀察指標)後,仍維持有效狀態(未停效、失效或解約)之契約比例: 壽險初年度招攬與核保費用甚鉅(即初年度費用支出,New Business Strain),保單若於早期失效或解約,保險公司將遭受嚴重的費用無法攤提損失(脫退損),保戶亦蒙受保障中斷與已繳保費損失。
- 提升繼續率之關鍵因素: 契約是否持續有效,主要取決於招攬品質(是否符合保戶需求、有無不當招攬)、業務員後續服務意願、獎酬激勵誘因及保戶滿意度。
- 再保險(Reinsurance)之功能: 再保險係保險人將其所承保危險之責任,部分移轉給其他保險人承擔之危險分散機制。其核心功能為分散巨額或巨災危險、擴大承保能量(Underwriting Capacity)、穩定經營成果與協助清償能力健全,與保戶是否續繳保費無直接因果關係。
解題方法
從「管理措施之作用對象與功能」進行切入判斷:
- 題目詢問「改善壽險契約繼續率」之方式,解題核心在於尋找能**「導正業務員招攬品質」、「增加後續服務動機」或「強化保戶長期持有誘因」**的手段。
- 選項 (A)、(B)、(C) 皆直接落實於業務通路端之行為控管與報酬誘因機制,能直接降低失效率並拉高繼續率;
- 選項 (D)「再保安排」屬於保險公司資產負債與承保危險移轉之財務工具,無法改變終端保戶續繳保費之行為。
選項分析
第 38 題1 分
下列那些是人身保險業公開的經營能力指標?
① 資金運用比率 ② 保費收入變動率 ③ 綜合比率 ④ 繼續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身保險業在財務業務資訊公開規範下的「經營能力指標」,以及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在經營績效評估指標上的根本差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據金管會訂定之《保險業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訂之「人身保險業各項業務資訊公開應行注意事項」,保險業應於公開資訊中揭露各項經營指標。 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因契約性質不同,公開的「經營能力指標」有所區隔:
- 人身保險業:以長期契約為主,注重資產負債管理與契約維繫,經營能力指標主要包含:資金運用比率、保費收入變動率、契約繼續率(如第 13 個月、第 25 個月繼續率)。
- 財產保險業:以一年期短期契約為主,強調純核保風險的控管,經營能力指標主要包含:保費收入變動率、自留綜合比率、資金運用比率等。
解題方法
本題之解題切入點在於**「排除財產保險業專屬指標」**:
- 檢視題目所列之四項指標,判斷其屬於「人身保險業」或「財產保險業」的揭露範圍。
- 辨識出「綜合比率」是產險業衡量核保獲利的核心工具,非人身保險業公開之經營能力指標。
- 將包含「綜合比率」的組合予以剔除,即可求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各指標逐一剖析】
-
① 資金運用比率(正確) 人身保險業收取大量長期保費,並提存龐大責任準備金,資金的配置與報酬是維持清償能力的關鍵。資金運用比率(運用資金占可運用資金或總資產之比例)為主管機關要求人身保險業必須公開說明的經營能力核心指標之一。
-
② 保費收入變動率(正確) 計算公式為: 用以衡量保險公司在市場上的業務開拓與成長動能,為人身保險業公開之經營能力指標。
第 39 題1 分
預定利率是保險公司的資金成本,當預定利率高,而市場實際利率低時,將產生何種狀況?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身保險經營之「利源分析」(Sources of Profit)與「三差損益」的核心概念。
人身保險傳統商品的費率釐定,係依據三大定價基礎(預定死亡率、預定利率、預定營業費用率)。保險公司在實際營運過程中,各項實際經驗數值與定價預定數值產生偏差時,即形成保險公司的三大盈虧來源(三差):
- 死差損益:實際死亡給付與預定危險發生率之間的差額。
- 利差損益:實際資金運用報酬率與保單預定利率之間的差額。
- 費差損益:實際營業費用與保單預定附加費用之間的差額。
在利差損益方面,公式為:
- 當「實際投資報酬率 預定利率」時:產生利差益(Gain from interest)。
- 當「實際投資報酬率 預定利率」時:產生利差損(Loss from interest)。
保單預定利率代表保險公司對保戶承諾的最低折現保證收益率,本質上即為保險公司吸收保險資金的「資金成本」;而市場實際利率或投資收益率則是保險公司「資產運用之實質收益」。
解題方法
從「利源類別」與「損益方向」兩步驟切入分析:
-
鎖定利源類別: 題幹關鍵字為「預定利率」與「市場實際利率」,兩者皆屬於資產與負債之利率變動範疇,涉及利息差額,故屬於「利差」範疇,直接排除涉及營業費用的「費差」選項。
-
判斷盈虧方向(損益): 題幹載明「預定利率高(資金成本高),而市場實際利率低(資產收益低)」。保險公司的投資報酬無法彌補保單責任準備金必須提存之預定利率承諾,即:
第 40 題1 分
依據「人身保險業辦理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自律規範」之規定,下列有關保險契約審閱期的規定,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身保險業辦理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自律規範」之核心制度與實務運作(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意旨與規範架構亦相同)。
核心法規重點包含:
- 法規目的:為保障消費者權益,確保要保人在投保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前,有充分時間了解保險契約條款內容,衡平雙方資訊不對稱。
- 審閱期天數規範: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之契約審閱期間不得少於 日(為法定下限,非上限)。
- 要保人之處分權:要保人已充分了解契約內容者,得以書面聲明自願縮短或放棄審閱期間。
- 審閱期與契約撤銷權之區隔:
- 審閱期間:屬於「締約前」程序,於要保人填寫要保書、簽約前進行。
- 契約撤銷權(猶豫期):依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係於「締約後」,自要保人收到保險單之翌日起算 日內行使。兩者適用階段與法律性質截然不同。
- 保單內容變更:當原保險契約內容發生重大變更(如契約轉換、增加保額等)時,涉及實質權利義務異動,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亦準用審閱期自律規範之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記憶與觀念辨析型」題目,解題切入點應鎖定規範要件逐一檢視法:
- 時點區分:先釐清「締約前(審閱期)」與「保單送達後(猶豫期)」的時序差異,排除概念混淆之選項。
- 天數條件判定:確認法條對消費者的保護原則是給予「最低保障門檻」(不得少於)還是「最高天數限制」(不得超過)。
- 當事人意思自主:檢視審閱期是否為得由要保人主動拋棄之權益。
- 範圍延伸檢視:確認保單內容變更時,是否準用新契約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