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 人身保險代理人 人身保險實務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0 年・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人身保險代理人
試題代碼 人身保險實務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假設「標準人壽保險公司」發行的人壽保險都是以標準體承保,但其競爭對手「分類人壽保險公司」在發行同類商品時,則是在標準體之上另外再區分優良體,並酌收不同費率。請說明你向潛在客戶介紹人壽保險商品時,對這二張不同的保單如何取捨?並請說明你的決定對這二家人壽保險公司的影響。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壽保險的危險分類與差別費率,以及不同分類方式對保戶選擇和保險公司承保組合的影響。

  • 標準體:預期死亡率、危險程度符合一般標準的被保險人,按標準費率承保。
  • 優良體(優體):經核保判定預期死亡率低於一般標準的被保險人;保險公司可依其較低的預期理賠成本,收取較低費率。
  • 差別費率:依不同危險程度分組定價,使保費更貼近各組的預期風險成本。

題幹中的「標準人壽保險公司」將標準體作為統一承保費率的基礎;「分類人壽保險公司」則在標準體之上再區分優良體,並給予不同費率。這表示後者提供了更細緻的風險分類。

解題方法

以客戶核保結果、保費與承保條件為選擇依據,再分析客戶集中投保後對兩家公司的風險組合有何影響。不能只看公司名稱或只認定某一張保單對所有人都較好,應依客戶實際體位比較。

  1. 客戶符合優良體標準時:比較兩家公司的保障內容、保費及其他契約條件。在保障相當且分類公司的優良體費率較低時,優先介紹分類公司的保單,讓客戶取得與自身較低風險相稱的費率。
  2. 客戶僅符合標準體時:比較兩家公司標準體保費與契約條件。若保障相當、分類公司的標準體費率較高,則可介紹標準公司的保單;若分類公司條件較佳,則依整體比較選擇。
  3. 不得預先保證優良體資格:是否符合優良體標準,應由保險公司依其核保規則審核。介紹時應說明費率優惠以核保認定為準。

對兩家公司的影響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中關於契約復效的規定,並請說明依現行規定,如果要保人申請契約復效時,保險公司所要求填寫的健康聲明書是否適用告知的規定。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七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以及復效時提供健康資料是否構成《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據實說明義務。以下復效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示範條款為準。

復效是原保險契約效力的恢復,不是重新訂立一份保險契約。停效六個月內,保險人不得以健康狀況為由要求可保證明;超過六個月後,保險人得在法定期限內要求可保證明,並依法律限定的範圍審查是否同意復效。

解題方法

依停效時間區分復效程序,再說明可保證明的法律性質。最後套用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61 號判決,判斷復效健康聲明書是否適用《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告知義務。

契約復效規定

  1. **復效期限:**契約停效後,要保人得於停效日起約定期限內申請復效;期限不得少於二年,且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依《保險法》第 116 條,復效期限不得短於二年,也不得晚於保險期間屆滿日。

  2. **停效六個月內申請:**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危險保險費後的餘額,並繳納約定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此期間保險人不得要求提供可保證明。

  3. **停效六個月後申請:**保險人得於復效申請送達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的可保證明;示範條款並約定,要保人應在至少十日的期限內交齊資料,否則保險人得退回該次申請。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 題1 分

業務員若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除有犯罪嫌疑,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應依法移送偵辦外,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下列何種期間之停止招攬行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保險業務員招攬違規之行政處分期間。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為準(現行條文懲處期間規定亦相同)。

依該條規定,保險業務員在招攬保險過程中,若有違規招攬情事(如唆使不告知、不實告知、故意隱匿、未依規定填寫招攬報告書、挪用保險費等),除了涉嫌犯罪須移送法辦外,所屬公司應依情節輕重予以停止招攬行為處分,其法定期間標準為專技普考之經典記憶型考點。


解題方法

本題屬純法條規範之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準掌握《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第 1 項之本文及各款規定:

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

「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處分:……二、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

題幹完全引用該款之構成要件文字,法定處分期間為「3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直接對應選項即可迅速鎖定答案。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 題1 分

臺灣壽險業第六回經驗生命表已於民國 110 年公告,自當年度 7 月 1 日起實施,作為規範壽險業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標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第六回經驗生命表以平均死亡率而言,較第五回經驗生命表約有 30% 的改善幅度;係指與第五回相較,第六回經驗生命表如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身保險精算基礎中**經驗生命表(Life Table)**的編製原理、死亡率與生存率的數學關係,以及壽險業「死亡率改善(Mortality Improvement)」之實務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金管會公告之規範為準):

  1. 生存率與死亡率互為餘事件: 在精算生命表中,設年齡 xx 歲者在該年齡之死亡率為 qxq_x、生存率為 pxp_x。依機率公理,兩者相加恆等於 11: px+qx=1  ⟺  px=1−qxp_x + q_x = 1 \iff p_x = 1 - q_x
  2. 死亡率改善之定義: 隨著公共衛生與醫療技術進步,人口死亡機率逐漸下降,此現象稱為「死亡率改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指「死亡率改善幅度約 30%30\%」,係指死亡率本身的相對下降幅度,即新生命表(第六回)的死亡率較舊生命表(第五回)下降約三成: 死亡率改善率=qx(5)−qx(6)qx(5)≈30%\text{死亡率改善率} = \frac{q_x^{(5)} - q_x^{(6)}}{q_x^{(5)}} \approx 30\%

解題方法

本題可由「字義邏輯」與「精算數值特性」兩個層面切入推導:

  1. 辨析「改善」之物理意義: 「死亡率改善」代表死亡風險下降、平均餘命延長,因此生命表呈現的是死亡率減低(排除死亡率增加之選項)。
  2. 數值幅度推導(基數效應):
  • 死亡率 qxq_x 本身為極小的數值(一般青壯年年齡層的死亡率多在 0.0010.001 至 0.0050.005 之間),當其降低 30%30\% 時,新死亡率 qx(6)≈0.7×qx(5)q_x^{(6)} \approx 0.7 \times q_x^{(5)},死亡率相對減低幅度達 30%30\%。
  • 與之對應的生存率 px=1−qxp_x = 1 - q_x,原始數值已非常接近 11(多在 0.9950.995 至 0.9990.999 之間)。
  • 當死亡率下降 30%30\% 時,生存率的增加量僅為死亡率減少的絕對值(即 0.3×qx(5)0.3 \times q_x^{(5)}),數值極微小;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 題1 分

微型保險的推展,在於提供經濟弱勢或特定身分者基本人身保險保障,以填補政府社會保險或社會救助機制不足之缺口。現行微型保險之商品種類除了一年期之傳統型定期人壽保險外,還包括下列哪些保險商品?

①一年期之傷害保險 ②理賠方式辦理不限定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之一年期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 ③限以醫療費用收據正本理賠方式辦理之一年期實支實付型住院醫療保險 ④限以醫療費用收據正本理賠方式辦理之一年期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微型保險之「商品種類範疇」與「實支實付型醫療給付之理賠要件」。(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據主管機關頒布之《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3 點規定:

  1. 商品種類:包含「傳統型定期人壽保險」、「傷害保險」及「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三種,保險期間均以一年為限。
  2. 理賠方式限制: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其理賠方式以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辦理為限。
  3. 無疾病醫療保障:微型保險旨在提供經濟弱勢者基本人身保障,因此醫療給付僅限於意外事故所致之「傷害醫療」,並未開放「健康保險/住院醫療保險」。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採取「險種篩選」與「理賠要件檢核」雙軌切入:

  1. 險種篩選法:先檢視題目各敘述是否屬於微型保險法定三大險種(定期壽險、傷害保險、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凡出現「住院醫療保險(健康險範疇)」者立即剔除。
  2. 理賠要件檢核法:微型保險基於道德風險防範與損害填補精神,法令明文限定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必須使用「收據正本」申請理賠,非正本理賠者不符合微型保險規範。

選項分析

子題敘述判斷(①~④)

  • ①「一年期之傷害保險」【正確】: 符合法規第 3 點所定之商品種類(傷害保險)與保險期間(一年為限)。
  • ②「理賠方式辦理不限定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之一年期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錯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 題1 分

30 歲男性,投保 20 年繳費 20 年期生死合險,並於第 10 保單年度向壽險公司申請解約。試問壽險公司以下列何種方式提存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該要保人可領回較多的解約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人身保險之責任準備金與保單價值準備金提存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與精算實務架構為準)。

  1. 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的關係: 要保人申請解約時,壽險公司係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解約費用後退還解約金。在相同的預定危險發生率(死亡率)與預定利率條件下,提存的準備金金額愈高,保單價值準備金愈大,要保人可領回之解約金亦愈多。
  2. 平準純保費制(Net Level Premium System, NLP): 假設保險期間各年度繳交等額之純保險費(PP),未考量壽險公司第一保單年度需負擔龐大之招攬傭金與體檢發單等新契約費用。因此,在此制度下初期與中期提存之準備金累積速度最快、金額最高,但對保險公司會產生初期盈餘負擔(New Business Strain)。
  3. 修正準備金制(Modified Reserve System): 為舒緩初年度高額發單費用,精算上將第一年度的純保費調低為 α\alpha(α<P\alpha < P),將差額挪作初年度附加費用;相對地,自第二保單年度起的續期純保費調高為 β\beta(β>P\beta > P)。因此,在繳費期間或修正期間未屆滿前,修正制各年度所提存之準備金皆嚴格小於平準純保費制之準備金。

解題方法

本題投保險種為「20 年繳費 20 年期生死合險」(n=20n = 20),被保險人投保年齡 30 歲,於「第 10 保單年度」申請解約。此時處於繳費期間之正中期(t=10<20t = 10 < 20)。

以精算之「未來法(Prospective Method)」評估第 tt 保單年度末之責任準備金:

  1. 平準純保費制之準備金: tV=Ax+t:n−t∣‾−P⋅a¨x+t:n−t∣‾_tV = A_{x+t:\overline{n-t|}} - P \cdot \ddot{a}_{x+t:\overline{n-t|}} 其中 Ax+t:n−t∣‾A_{x+t:\overline{n-t|}} 為未來給付之現值,PP 為平準純保險費,a¨x+t:n−t∣‾\ddot{a}_{x+t:\overline{n-t|}} 為未來應收純保費之期初年金現值。

  2. 修正準備金制之準備金(修正期間內,續年度純保費為 β\beta): tVM=Ax+t:n−t∣‾−β⋅a¨x+t:n−t∣‾_tV^M = A_{x+t:\overline{n-t|}} - \beta \cdot \ddot{a}_{x+t:\overline{n-t|}}

  3. 數值比較: 各類修正準備金制為了補貼首期招攬費用,續期純保費必定大於平準純保費,即: β>P\beta > P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 題1 分

保險公司於保險費率釐訂後,在短期內應力求保險費率之穩定,不宜有大幅度的調升,以免造成保戶的困擾與反彈,此為保險費率釐訂之哪一項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身保險實務中「保險費率釐訂之基本原則(營業與技術性原則)」。

保險費率之釐訂原則通常涵蓋兩大層面:

  1. 監理與社會原則(三大法定基本原則):
  • 適足性原則(Adequacy):保費收入須足以支付未來的保險給付及各項營業費用,維持保險公司之清償能力。
  • 合理性原則(Reasonableness / Not Excessive):保費不可過高,避免保險公司賺取暴利或損害消費者權益。
  • 公平性原則(Equity):同等危險程度之被保險人負擔相同保費,不同危險程度者依其風險高低收取不同保費,嚴禁不公平之歧視或相互補貼。
  1. 營業與實務技術原則:
  • 穩定性原則(Stability):短期內費率應維持穩定,避免頻繁或巨幅調升引發保戶反彈。
  • 反應性/彈性原則(Responsiveness / Flexibility):長期而言,費率應能隨外在環境(如死亡率改善、利率走勢、法規變更)作適度修正。
  • 簡明性原則(Simplicity):費率結構須清晰易懂,方便業務員解說、保戶理解及行政作業處理。
  • 可行性原則(Practicability):核保與行政作業上必須可供實際操作與管理。

解題方法

從題幹設定之情境切入:

  • 情境線索:「短期內應力求保險費率之穩定」、「不宜有大幅度的調升」、「以免造成保戶的困擾與反彈」。
  • 學理對應:保險商品的費率若因短期賠款波動而頻繁劇烈調整,將導致保戶難以規劃預算並對保險公司失去信任。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 題1 分

要保人申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下列何項時,該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壽保險保險單借款之擔保基礎與契約停效要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規定亦同):

  1. 《保險法》第 120 條第 1 項、第 2 項:
  • 人壽保險之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保險人申請保險單借款。
  •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其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但保險人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1.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23 條亦有明文一致之規範。

解題方法

保險單借款在法律性質上,實質為要保人以其保單所累積的資產價值向保險公司辦理質押借款。因此,解題切入點在於釐清「借款擔保之資產衡量基準」:

  • 要保人在壽險契約中所享有的資產現金實質,即為「保單價值準備金」。
  • 當未償還借款本金加計利息之總額大於該保單的實質擔保價值時(即 借款本息>保單價值準備金\text{借款本息} > \text{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人承擔的債權已無擔保,依法該保險契約之效力即行停止(停效)。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7 題1 分

我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針對保險業申訴暨申請評議案件以及各保險公司申請評議率之統計,主要區分為下列哪兩類?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身保險實務中「金融消費保護法制」與「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公布申訴及評議統計之分類架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統計規範為準;現行統計架構亦維持一致)。

依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針對保險業(含人壽保險公司、產物保險公司)受理申訴與申請評議案件之統計標準,爭議性質在第一層主分類上明確劃分為**「理賠類」與「非理賠類」**兩大類別。各保險公司對外揭露之申訴率、申請評議率及相關爭議類型排行,均係依此兩大範疇分別計算與公布。


解題方法

本題為保險監理與消費爭議處理實務之記憶與制度性考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1. 依爭議本質歸納:保險契約爭議的最大核心分水嶺在於「是否發生保險事故並涉及保險金給付」。
  • 理賠案件:涉及保險金給付與否、給付金額、事故因果關係認定等,金額較大且為爭議最大宗。
  • 非理賠案件:保險事故以外的所有契約環節糾紛,統整納入非理賠類。
  1. 統計指標對應:評議中心每季公布之「保險業申訴暨申請評議案件統計表」與計算公式中,評議率即分別針對「理賠類案件評議率」與「非理賠類案件評議率」個別計算排行,使消費者能清楚辨識各業者在「理賠給付」與「行政服務/招攬」上的服務品質差異。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8 題1 分

預定死亡率與預定利率為人身保險費率釐訂之重要因素。下列哪一種情況,會造成傳統即期年金保險的保險費率提高?

①預定死亡率降低,預定利率不變 ②預定死亡率提高,預定利率不變 ③預定死亡率不變,預定利率降低 ④預定死亡率不變,預定利率提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身保險費率釐訂基礎」對不同險種保費的影響機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相關保險精算學理及保險法規架構為準)。

  1. 費率釐訂三大基本要素:
  • 預定死亡率(Assumed Mortality Rate):計算保險事故發生機率之基礎。
  • 預定利率(Assumed Interest Rate):保險公司將未來給付折現為現值所採用的利率。
  • 預定費用率(Assumed Expense Rate):營運成本與附加費用之比率。
  1. 年金保險之精算本質: 年金保險(Annuity)本質上屬於「生存保險」,其給付條件為「被保險人在約定期間內生存」。 以整付即期年金之純保費現值公式為例: ax=∑t=1∞vt⋅tpxa_x = \sum_{t=1}^{\infty} v^t \cdot {}_t p_x 其中:
  • v=11+iv = \frac{1}{1 + i} 為折現因子(ii 為預定利率)。
  • tpx{}_t p_x 為 xx 歲之人活到 x+tx+t 歲的累積生存機率,與預定死亡率(qq)呈反向關係(tpx=∏k=0t−1(1−qx+k){}_t p_x = \prod_{k=0}^{t-1} (1 - q_{x+k}))。

解題方法

釐清各因素變動對「年金保險給付現值(保險費)」的影響方向:

  1. 預定死亡率與年金保費的關係(反向變動):
  • 年金保險是以「生存」為給付條件。
  • 當「預定死亡率降低」時,代表預期被保險人壽命延長、各期生存機率 tpx{}_t p_x 提高,保險公司預期給付之年金期數增加、總給付成本提高,因此保險費率提高。
  • 反之,預定死亡率提高時,被保險人提早死亡機率提高,給付期數減少,保險費率降低。
  1. 預定利率與保費的關係(反向變動):
  • 預定利率是計算未來各期給付折現回投保時點(現值)之貼現率。
  • 當「預定利率降低」時,折現因子 v=11+iv = \frac{1}{1+i} 變大,折現效果減弱,未來每筆年金給付折現到現在的金額提高,因此保險費率提高。
  • 反之,預定利率提高時,折現效果增強,現值降低,保險費率降低。

綜合上述,使傳統即期年金保險費率提高的情況為「預定死亡率降低」與「預定利率降低」。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9 題1 分

依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保險公司應根據被保險人之年齡、財務收入狀況、同業累計保險金額及其他衡量風險指標,訂定進行財務核保之標準。試問,同一被保險人累積同一公司人壽保險投保金額多少萬元以上,保險公司應進行財務核保?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身保險核保實務中之**「財務核保作業標準」**與法規門檻。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第 7 條規定為準(現行規範亦維持此一標準架構)。

財務核保(Financial Underwriting)之核心目的,在於查核被保險人之身分、財務收入、資產狀況與投保金額是否相當,以確認其具備合理的保險利益與繳費能力,防範道德危險(Moral Hazard)及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依據自律規範規定,保險業應訂定財務核保標準,並設有以下法定強制門檻:

  1. 同一公司門檻:同一被保險人累積同一公司人壽保險投保金額達新臺幣 1,0011,001 萬元以上。
  2. 同業累計門檻:累積同一公司人壽保險投保金額達新臺幣 501501 萬元以上,且累計同業人壽保險投保金額達新臺幣 2,0012,001 萬元以上。

解題方法

  1. 鎖定題目關鍵字:題目明確指定**「累積同一公司」、「人壽保險投保金額」、「應進行財務核保」**,且未提及合併同業累計之條件。
  2. 法規數值對應: 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單一公司強制進行財務核保之標準起點為新臺幣 1,0011,001 萬元。 因此,無須考慮同業合併計算之情況,直接選取符合「同一公司」法定最低強制門檻之數值 1,0011,001 萬元。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0 題1 分

甲今年 72 歲,打算投保小額終老保險,增加個人的身故保障。針對主契約,下列何者為甲可選擇的繳費方式?

①躉繳 ②繳費期間 6 年 ③繳費期間 10 年 ④繳費期間 20 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小額終老保險」之商品規範與核保年齡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之小額終老保險相關規範及示範條款為準):

  1. 繳費期間型態:小額終老保險為政策性普惠金融商品,主契約繳費方式僅提供分期繳納,年期為 6 年、10 年、15 年及 20 年期,無躉繳之設計。
  2. 承保年齡與年期限制:為落實高齡者基本保障,投保年齡加計繳費期間合計最高不得超過 8484 歲,即需符合公式: 投保年齡+繳費期間≤84\text{投保年齡} + \text{繳費期間} \le 84

(法規補充:現行法已修正放寬每人投保金額上限至 90 萬元、最多投保 4 張,但主契約繳費年期及投保年齡加計繳費年期不高於 84 歲之核心規範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資格排除法」與「年齡公式驗算法」切入:

  1. 第一步(排除非規範繳費方式):小額終老保險主打定期定額分期累積保障,主管機關規範之繳費年期僅有 6 年、10 年、15 年、20 年期,故排除「躉繳」。
  2. 第二步(計算年齡上限門檻):題目中甲投保時年齡為 7272 歲,將其年齡分別代入各繳費年期,驗算是否符合 投保年齡+繳費期間≤84\text{投保年齡} + \text{繳費期間} \le 84:
  • 6 年期:72+6=78≤8472 + 6 = 78 \le 84(符合)
  • 10 年期:72+10=82≤8472 + 10 = 82 \le 84(符合)
  • 20 年期:72+20=92>8472 + 20 = 92 > 84(不符合)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1 題1 分

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公司借款,若到保單週年日借款尚未返還,則借款利息將如何計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壽保險單借款」(保單質押借款)之利息計算規則與保險實務運作機制。

  • 法規與契約規範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23 條(保險單借款)及各壽險公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之規定,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得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利息應依約定利率計算並於約定期日(通常為保單週年日)交付;若要保人未依約清償利息,保險公司依約定得將逾期未付之利息併入原借款本金中,次期繼續計息。
  • 計息公式: 複利本利和計算公式為: S=P(1+r)nS = P(1 + r)^n 其中 PP 為初始借款本金,rr 為借款年利率,nn 為期數(年)。當應付利息 I=P×rI = P \times r 未交付時,次期計息本金更新為 P′=P+I=P(1+r)P' = P + I = P(1 + r),即「利息滾入本金生息」(複利計息)。

解題方法

  1. 掌握保單借款的契約約定特質: 保單借款係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質押之借款行為。依壽險借款約定條款,借款利息通常按年(或按月)於保單週年日結算一次。
  2. 檢視利息未依期給付之處理流程: 當保單週年日屆至,要保人借款本金尚未返還,且未繳付當期應繳利息時,壽險實務上不會立即終止契約或進行催收訴訟,而是依借款約定自動將該期「應付未付之利息」併入原本之借款金額中,使次期之計息基礎擴大為「本金 ++ 前期利息」。
  3. 推導計息性質: 將未清償之利息滾入本金,使利息在下一期同樣產生利息之機制,在財務數學與保險實務上即定義為「滾入本金中以複利計息」。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2 題1 分

某國內壽險公司針對糖尿病患者推出專屬弱體保單,並針對被保險人定期血糖檢測結果,分級給予保費折扣,以鼓勵保戶控制血糖變化,達到事先預防併發症的功效。此一保險商品屬於下列何種保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外溢保單(具外溢效果之健康管理保險商品)」與「弱體保單(次標準體專屬保險)」的商品定義與實務特徵(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與市場實務為準):

  1. 弱體保單(次標準體保單):傳統人身保險核保中,患有特定慢性疾病(如糖尿病、高血壓、B 型肝炎等)的次標準體(Substandard Risk)常遭加費、批註除外或拒保。保險公司透過特定費率精算與核保條件,為此類特定慢性病族群量身訂做的專屬保單,即為弱體保單。
  2. 外溢保單(Spillover Effect Insurance):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推動之「具外溢效果之健康管理保險商品」定義,係指保險公司藉由「保費折讓」、「增加保額」或「提供現金給付/服務」等誘因機制,鼓勵被保險人自主進行健康管理(如運動、定期健檢、疾病控制等),以降低罹病與併發症發生機率,達成「保戶促進健康、保險公司降低理賠率、社會降低醫療負擔」的事前預防外溢效果。

解題方法

解題時應從題幹描述的「承保對象」與「誘因回饋機制」切入剖析:

  1. 對象定位:題幹提及「針對糖尿病患者推出專屬弱體保單」,確認此商品具備「弱體保單」之本質。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3 題1 分

保險人每月從投資型人壽保險契約的保單帳戶中扣除,用以提供被保險人身故及完全失能保障所需之費用,稱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投資型人壽保險(如變額壽險、萬能壽險、變額萬能壽險)之「保費結構」與「保單費用運作機制」。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實務規範為準。

在投資型人壽保險之運作架構中,各項金流與費用之收取時點、扣除來源及用途截然不同:

  1. 保費端(資金流入):要保人交付之保險費,依性質分為「目標保費」與「超額保費」。
  2. 保費費用(前置扣除):保險人在保費投入保單帳戶之前,先扣除用於推銷、核保、行政等管銷成本之費用(Front-end Load)。
  3. 保險成本(帳戶內按月扣除):資金進入保單帳戶後,保險人為承擔死亡或失能之危險責任,每月定期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純危險保障費用(Cost of Insurance, COI)。其計算基本公式為: 當月保險成本=當月淨危險保額×當月危險發生率(死亡率/失能率)\text{當月保險成本} = \text{當月淨危險保額} \times \text{當月危險發生率(死亡率/失能率)}

解題方法

解答此題應掌握題幹的兩項關鍵要件:

  1. 扣款時點與途徑:「每月從……保單帳戶中扣除」(屬於保單生效後,按月自帳戶價值扣抵之內部費用)。
  2. 費用實質用途:「用以提供被保險人身故及完全失能保障所需之費用」(屬於承擔人身危險責任之純保費性質)。

對照投資型保險之費用定義,唯有「保險成本」係按月自保單帳戶扣除並用於支應身故及完全失能保障,因此可迅速準確鎖定答案為 (D)。


選項分析

  • (A) 目標保費(Target Premium)錯誤 係指要保人與保險人約定定期繳交之基本保險費(又稱基本保費),為要保人「繳入契約」之資金來源,並非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4 題1 分

投保長年期健康保險,要保人終止契約時無解約金,係因壽險公司計算純保費時已考量下列哪一項因素?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長年期健康保險在精算定價時的「平準保費」結構,以及「不含解約金商品」的費率釐定假設。

長年期健康保險多採「平準保費制」(Level Premium),保戶在契約前期所繳的保險費高於當期純危險保費,超額繳納的部分依法提存為責任準備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傳統商品中,要保人中途終止契約(解約)時,保險公司應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解約費用後的「解約金」。

然而,依命題當時(民國 110 年)之《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及保險精算實務,保險公司設計長年期健康保險時,得設計為「無解約金型」。其精算原理是在計算純保費時將**「預定脫退率」(Lapse / Withdrawal Rate)**納入定價模型:預期部分保戶會在中途解約並放棄累積之責任準備金,保險公司將該預期脫退所釋出的準備金直接回饋於整體費率折減,使保費較一般含解約金商品便宜。相對地,要保人終止契約時即無任何解約金可領取。


解題方法

本題應從「精算平衡原則」與「脫退準備金釋出回饋」切入分析:

  1. 傳統含解約金保單的定價假設: 在傳統定價模型中,通常假設「脫退率為 0」(或解約時全額給付解約金)。此時保單前期的多繳儲蓄累積為保單價值準備金,要保人解約時可拿回解約金,保費相對較高。

  2. 無解約金型保單的定價假設: 精算師在多狀態定價模型中導入「預定脫退率」wxw_x。設第 tt 期之脫退機率為 w[x]+t−1w_{[x]+t-1},由於契約明定「脫退時給付為 00」(不給付解約金),這部分原本屬於中途脫退者提存的責任準備金,在精算上轉化為利潤或承保能量,並透過純保費折現公式直接抵減各期應繳純保費: 純保費(含脫退假設)<純保費(不含脫退假設)\text{純保費(含脫退假設)} < \text{純保費(不含脫退假設)}

  3. 結論: 要保人解約時之所以「無解約金」,正是因為這筆資金在投保之初,就已經透過「預定脫退率」的精算折讓,換取了更平價的年繳保費。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5 題1 分

一年期團體保險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約定人數,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約定百分比時,保險人得終止契約。請問保險人終止契約後,未滿期之保險費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團體保險契約之終止及未滿期保險費之處理規範,主要法源依據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訂之《團體一年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規範亦同)。

在人身保險實務中,一年期團體保險契約具有「被保險人數最低門檻」之特性(以避免逆選擇並維持大數法則運作)。當團體成員流失導致被保險人數不足約定標準時,保險人得依法終止契約。此時未滿期保險費之退還方式,取決於發動終止契約之主體:

  1. 要保人任意終止契約:按短期費率(短期費率表)退還未滿期保費。
  2. 保險人依法或依約終止契約(如人數不足約定標準):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保費。

解題方法

依據《團體一年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7 條(契約的終止)規定: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數少於約定人數,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約定百分比時,保險人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人未滿期保險費。」

解題判斷步驟如下:

  1. 確認發動終止者:題目明確指出為「保險人得終止契約」。
  2. 對應返還比例之法律效果:
  • 保險人主動行使約定終止權時,基於對價平衡與誠信公平原則,要保人並非自願退出保障,故保險人不得扣除懲罰性或固定營運成本性質之短期費率差額,應以被保險人實際享有保障之日數為基礎,計算未經過期間並將剩餘保費「按日數比例」返還。計算方式為: 應返還未滿期保險費=實繳保險費×未經過日數契約有效總日數\text{應返還未滿期保險費} = \text{實繳保險費} \times \frac{\text{未經過日數}}{\text{契約有效總日數}}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6 題1 分

免體檢核保可減輕壽險公司對於醫學專業人員的需求,節省行政費用,同時促進保險商品的銷售。但壽險公司必須訂定免體檢核保規則,以避免逆選擇,確保其核保利潤。針對人壽保險免體檢件,壽險公司對被保險人核保之最主要限制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身保險核保實務中「免體檢核保」(Non-medical Underwriting)的基本原理與危險控制手段。

  1. 免體檢核保之定義與目的: 免體檢件係指壽險公司僅依據要保書上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書面告知(如健康聲明、病史告知),而不經由合格醫師實施體格檢查即進行危險評估與承保。其主要目的在於節省體檢行政費用、縮短核保作業時效、擴大業務來源並提升投保便利性。
  2. 逆選擇之防杜與成本效益平衡: 免體檢核保雖可降低醫學費用,但隱含較高的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與道德危險(Moral Hazard)。保險公司在精算與核保設計上,必須在「節省體檢費用」與「逆選擇造成的額外死亡給付」之間取得平衡。因此,保險公司控制未體檢案件風險最根本、最直接的機制,即為設定「免體檢保額上限」(Non-medical Limit)。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從「危險暴險程度(Exposure of Risk)」與「核保門檻判定標的」切入分析:

  1. 判定體檢與否的直接門檻: 在人身保險實務中,保險公司訂定之免體檢標準表,係以「保險金額」作為決定是否必須體檢的最終分水嶺。即便被保險人年輕且健康無虞,只要投保之保險金額超過公司規定的免體檢限額,即必須接受體檢。
  2. 限制風險總量之手段: 被保險人的年齡、性別、職業雖與死亡率或危險程度相關,但保險公司承擔的財務風險總額取決於「保險金額」。為了防止帶病投保者以免體檢方式獲取鉅額保障,保險公司核保時最主要的限制標的必然是「保險金額」。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7 題1 分

政府於 2014 年開始推動保單活化,即功能性契約轉換,係鼓勵保戶將年輕時購買之保單,轉換為同一人壽保險公司之健康保險或遞延年金保險,以支應未來可能發生的醫療費用或生活支出。下列何者可為保戶申請功能性契約轉換之被轉換保險商品?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保單活化」(功能性契約轉換)之適用保險商品範圍。 相關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金管會法規《人身保險業辦理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轉換及繳費期間屆滿保證給付批註作業應注意事項》為準:

  1. 保單活化之意義:為因應高齡化社會需求,金管會自民國 103 年(2014 年)起推動保單活化機制,允許保戶將早年投保的純身故給付保障,轉化為生前即可動用的醫療、照護或退休年金給付。
  2. 被轉換保險契約(轉出商品):依規定,可供申請契約轉換之原保單,限於**「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通常為已累積相當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已繳費期滿之新台幣傳統終身壽險)。
  3. 轉換後保險契約(轉入商品):限定轉換為同一人壽保險公司所提供之「長期照顧保險」、「醫療健康保險」或「遞延年金保險」。

解題方法

本題的破題關鍵在於法規名稱與商品類型之界定:

  1. 掌握法定對象:保單活化的法源為《人身保險業辦理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轉換及繳費期間屆滿保證給付批註作業應注意事項》,其規範的被轉換標的限定為傳統型壽險。
  2. 區分保險類別:
  • 「傳統型人壽保險」:保額與預定利率固定,由保險公司承擔投資風險,具備確定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 「投資型人壽保險」:只要商品名稱帶有「變額」二字(如變額壽險、變額萬能壽險),皆屬投資型保險,其保價金隨投資績效波動、投資風險由保戶自負,非屬保單活化得轉出之保險商品。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8 題1 分

壽險公司針對一年期健康保險之再保安排,若採用比率再保險制,其再保險費之計算通常比照下列何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身保險再保險之安排方式與保費計收基礎」。

  1. 比率再保險(Proportional Reinsurance): 原保險人(分保公司)與再保險人之間,依約定的固定比率分攤保險金額、賠款責任與保費。其主要型態包括成數再保險(Quota Share)與溢額再保險(Surplus)。在比率再保險制下,再保險費之計收基礎是直接比照原保險人向保戶收取的**「簽單保費」(Original / Gross Premium)**按約定比率計算分出,再由再保險人退還原保險人「再保傭金」(Reinsurance Commission),以補償其招攬與營業費用。
  2. 一年期健康保險之特徵: 屬於短期無累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險種。壽險公司若就此類險種安排比率再保險,最常採用「原簽單保費比率分保法」(Original Terms),直接以簽單保費依約定比例計算分出保費。

解題方法

判斷再保險費計算基礎的關鍵在於**「再保險制度的類別」**:

  1. 若為「比率再保險制(Original Terms / Proportional Basis)」: 再保費=簽單保費 ×\times 分保比例。再保險人承擔同等比例的危險,並享有同等比例的簽單保費,原保險公司則收取再保傭金。因此,計算基礎比照簽單保費。
  2. 若為「危險保費再保制(Risk Premium / YRT Basis)」: 再保費僅按「淨危險保額(Net Amount at Risk, NAR)」與再保險人的危險費率(通常為一年期自然危險費率)計收,此時才以「危險保費」為計收標準。

題幹明確指明**「採用比率再保險制」,故其再保費之計算應比照原保單之簽單保費**。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9 題1 分

下列何者為傷害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應準備之文件?

①保險金申請書 ②失能診斷書 ③住院證明 ④醫療費用收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傷害保險各項給付之申領文件與給付性質之區分,法規依據為金管會頒布之《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申領各項保險金時應檢附的文件,嚴格對應各該給付之法律性質:

  1. 失能保險金:屬於「定額保險」,其給付係按保險金額乘上「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比例計算,旨在補償被保險人勞動力減損與長期經濟損失。依示範條款第 15 條,申領文件為:
  • 保險金申請書
  • 保險單或其謄本
  • 失能診斷書(必要時保險公司得要求提供 X 光片或其他相關檢查報告)
  • 被保險人身分證明
  1. 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型):以實際住院日數乘以日額給付,申領時須檢附「住院證明」。
  2. 傷害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型):屬於「損害填補型(中間性保險)」,以實際支出之自費醫療費用在限額內核付,申領時須檢附「醫療費用收據」及「醫療明細表」。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釐清給付性質,精確比對申領文件」**:

  1. 區分給付項目: 本題問的是「失能保險金」,而非「傷害醫療保險金」。
  2. 比對必備文件:
  • ① 保險金申請書:各項保險金申領之共通要件。
  • ② 失能診斷書:判定被保險人是否符合失能等級、決定給付金額之核心證明。
  • ③ 住院證明:致成失能並不以「住院」為必要條件(門診治療終止後判定失能、或外傷即時截肢均可),故非失能保險金之應備文件。
  • ④ 醫療費用收據:失能保險金並非填補實際醫療費用,不需要憑收據核銷。
  1. 結論歸納: 申領失能保險金僅需準備 ① 與 ②,排除 ③ 與 ④。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0 題1 分

下列有關壽險公司的利潤來源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當實際費用支出大於預期費用時,有費差益 ②當實際投資報酬率高於預定利率時,有利差益 ③當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實際死亡率低於預定死亡率時,有死差益 ④當定期保險被保險人實際死亡率低於預定死亡率時,有死差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壽險公司傳統三大損益來源(俗稱**「三差益/損」**)的定義與運作機制。

人壽保險的純保險費與總保險費是由「預定死亡率」、「預定利率」及「預定費用率」三大基礎精算釐定。當保險公司經營的「實際結果」優於「預定假設」時,便會產生結餘盈餘(差益),反之則產生虧損(差損):

  1. 費差益(損):
  • 實際費用支出 << 預定費用支出   ⟹  \implies 費差益(節省管銷營業費用)。
  • 實際費用支出 >> 預定費用支出   ⟹  \implies 費差損(費用超支)。
  1. 利差益(損):
  • 實際投資報酬率 >> 預定利率   ⟹  \implies 利差益(投資收益高於給付成本保證)。
  • 實際投資報酬率 << 預定利率   ⟹  \implies 利差損。
  1. 死差益(損):
  • 損益判定標準為**「實際保險給付支出是否低於預期」**。不同險種因給付條件不同,判定方向完全相反:
  • 死亡保險(如定期保險、終身壽險):以「死亡」為給付條件。 實際死亡率<預定死亡率  ⟹  死亡給付減少  ⟹  死差益\text{實際死亡率} < \text{預定死亡率} \implies \text{死亡給付減少} \implies \text{死差益} 實際死亡率>預定死亡率  ⟹  死亡給付增加  ⟹  死差損\text{實際死亡率} > \text{預定死亡率} \implies \text{死亡給付增加} \implies \text{死差損}
  • 年金保險(純生存保險性質):以「生存」為給付條件(活著才能領年金)。 實際死亡率<預定死亡率  ⟹  被保險人更長壽、年金給付增加  ⟹  死差損(長壽風險)\text{實際死亡率} < \text{預定死亡率} \implies \text{被保險人更長壽、年金給付增加} \implies \text{死差損(長壽風險)} 實際死亡率>預定死亡率  ⟹  被保險人提前身故、年金給付減少  ⟹  死差益\text{實際死亡率} > \text{預定死亡率} \implies \text{被保險人提前身故、年金給付減少} \implies \text{死差益}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成本支出」與「投資收益」的流向,並特別注意「定期保險」與「年金保險」在死差計算上的對立性**: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1 題1 分

附加於主契約之長年期附約,於主契約辦理下列何事項時,不得約定予以終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身保險保全實務中,主契約變更時對「附加附約」之效力規範,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197 點為準。

依規定,附加於主契約之附約,當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為維護被保險人之長期健康、意外或壽險保障期待利益,保險公司處理原則如下:

  1. 長年期附約:除經要保人申請終止外,保險公司不得約定予以終止,且應提供要保人選擇繼續繳費或維持效力之機制。
  2. 一年期附約:若具「保證續約」性質者,保險公司亦不得約定予以終止;若為「非保證續約」者,則得約定予以終止。

(現行法規《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後續雖有文字微調與整併,惟長年期附約於主約辦理減額繳清時不得約定終止之實質規範與核心精神均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各項契約變更對主附約關係的法律效果,以及主管機關對消費者權益之強制保障規範:

  1. 主附約附從性與例外保障:附約原則上附從於主契約,但在主契約契約狀態仍存續(如變更為減額繳清)時,主管機關特別設有限制,明定禁止保險公司以定型化條款強制終止長年期或保證續約之附約。
  2. 對比各項保全變更效果:檢視四個選項中,何者屬於主管機關明令「不得約定終止」之強制事項,何者屬於依契約自由或商品條款「得約定終止」之事項。

選項分析

  • (A) 終止契約:錯誤(得約定終止) 要保人申請主契約終止時,主契約效力向後消滅。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2 題1 分

要保人於民國 109 年 6 月 1 日投保含傷害身故多倍給付之人壽保險商品,若次標準體之被保險人在年滿 15 足歲前死亡時,保險公司應如何給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觀念為未成年人投保之身故給付限制以及次標準體(加齡承保)退還所繳保險費之計算基準,涉及以下法源與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契約條款為準):

  1. 《保險法》第 107 條(民國 109 年 6 月 12 日修正施行前之舊制): 以未滿 15 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身故保險金在被保險人滿 15 足歲前死亡者,保險人不得給付身故保險金,僅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2. 投保時點與法律不溯及原則: 本題明定要保人係於「民國 109 年 6 月 1 日」投保,早於民國 109 年 6 月 12 日施行之修法,契約條款適用投保當時之法規,故未滿 15 足歲前死亡一律不得享有喪葬費用或身故保險金給付。
  3.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13 條之退費規定: 被保險人未滿 15 足歲身故退還保險費時,標準體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但若被保險人為「次標準體」且經核保以「加齡」方式承保者,應按「加齡後之保險費金額」為基礎加計利息退還。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可分為三個邏輯步驟:

  1. 第一步:鎖定投保時間點與身故事故 契約訂立時間為民國 109 年 6 月 1 日,被保險人於「年滿 15 足歲前死亡」。依當時適用之《保險法》第 107 條,法律強制禁止給付身故保險金(包含意外身故多倍給付),保險公司唯一的給付義務為「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2. 第二步:判別體況與費率計價基礎 被保險人為「次標準體」(Substandard risk)。壽險核保處理次標準體常見方式有加費、加齡或弱體保單承保。題幹既設定次標準體,即在測驗要保人所繳之保費基礎為何。
  3. 第三步:精準套用示範條款規定 若採加齡方式承保,要保人實際交付的保費係對應加齡後之危險費率。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3 題1 分

人身保險要保書中,對於告知詢問事項的年期或期間(如:過去 2 年、最近 2 個月等)之認定,是以何日做為起算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據實說明義務」(保險法第 64 條書面詢問事項)在要保書實務作業中的認定基準。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
  • 實務規範:要保書告知事項中各項詢問之年期或期間(如「過去 5 年內是否曾患有…」、「過去 2 年內是否曾接受健康檢查…」、「最近 2 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治療…」),其起算日一律以「保險契約申請日」(即要保書填寫/簽署申請之日)為回溯基準日。

解題方法

從告知義務履行的可期待性與時間點切入:

  1. 據實說明的時點限制: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係於「填寫要保書向保險公司提出投保申請」的當下履行書面告知義務。
  2. 起算日的合理性:要保人填表時,不可能預先知悉保險公司未來的「承保日」或「出單日」為何日;而「首期保費繳交日」可能早於、同於或晚於申請日,不適合作為病史詢問的客觀基準。
  3. 因此,主管機關明定告知事項之各項回溯年期與期間,統一以要保人提出投保申請之「保險契約申請日」作為起算點,往前推算對應之期間。

選項分析

  • (A) 保險契約申請日:正確。 依「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規定,要保書中各項健康告知詢問事項的年期或期間,均以「保險契約申請日」(要保書填寫完成並向保險人提出申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4 題1 分

對肢體障礙之身心障礙者的核保,應遵循下列哪些事項?

①評估被保險人身體健康狀況 ②評估被保險人家庭之財務狀況 ③評估被保險人所從事職業內容之危險程度 ④參考險種特性及保險公司核保之相關因素辦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身心障礙者投保時的核保作業準則,法源依據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與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共同訂定之《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處理原則》(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相關法規與自律規範雖持續充實金融友善服務指引,但本項核保核心評估原則精神一致)。

依據《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處理原則》第 1 點規定,保險業對身心障礙者之核保區分為兩大類:

  1. 肢體障礙者:宜比照一般核保規則辦理,由核保人員綜合評估被保險人身體健康狀況、所從事職業內容之危險程度、個人或家庭之財務狀況等因素,核定適當承保條件。
  2. 心智障礙者:應參考險種特性及保險公司核保之相關考量因素,從照顧身心障礙者合理權益之角度,綜合評估被保險人心智及身體狀況、職業危險程度、財務狀況等因素予以危險評估。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文義對照題」,解題關鍵在於精確辨識題目之主體為**「肢體障礙者」**,而非「心智障礙者」:

  1. 檢索法規要件:查核《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處理原則》第 1 點第(1)款對「肢體障礙者」的明文規範,評估項目為「身體狀況」、「所從事職業內容之危險程度」、「個人或家庭之財務狀況」,即題目所列之 ①、②、③。
  2. 排除非規範事項:題目敘述 ④「參考險種特性及保險公司核保之相關因素辦理」,係規定於同原則第 1 點第(2)款針對「心智障礙者」之專屬評估要素,命題者將其作為干擾選項。
  3. 綜合歸納:屬於肢體障礙者核保應遵循之法定評估要件者,僅有 ①②③。

選項分析

  • 項目審查:
  • ① 評估被保險人身體健康狀況:正確。符合《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處理原則》第 1 點第(1)款,核保人員須審酌被保險人之障礙成因、體況穩定度及有無後遺症或合併症。
  • ② 評估被保險人家庭之財務狀況:正確。符合《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處理原則》第 1 點第(1)款,藉由評估財務能力確保投保金額與保費支出具相當性與合理性,防範道德危險。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5 題1 分

某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並附加傷害保險,保險金額各 100 萬元,不幸發生車禍,致單眼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則某甲共可領取多少萬元之保險理賠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與《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為準,測驗人身保險實務中的兩大核心理賠規範:

  1. 人壽保險主約之完全失能理賠: 依《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原稱全殘廢)之一者,保險公司應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金額等同身故保險金)。其中完全失能程度第 4 項明定:「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以上缺失者」。
  2. 傷害保險附約之失能保險金等級與合併給付: 依《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11 級 80 項):
  • 「單眼失明(一目失明)」:屬第 7 級失能,給付比例為 40%40\%。
  •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一手腕關節缺失)」:屬第 6 級失能,給付比例為 50%50\%。
  •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保險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解題方法

本題需分別計算「終身壽險主約」與「附加傷害保險附約」各自應給付之理賠金,最後加總求得某甲共可領取之金額。

步驟一:計算終身壽險主約之理賠金

某甲車禍導致「單眼失明」且「一上肢腕關節缺失」,符合《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附表完全失能程度第 4 項之要件:

  • 終身壽險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比例為保額之 100%100\%。
  • 主約理賠金為: 100 萬元×100%=100 萬元100 \text{ 萬元} \times 100\% = 100 \text{ 萬元}

步驟二:計算附加傷害保險附約之理賠金

依《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1. 單眼失明:第 7 級失能,給付比例為 40%40\%。
  2.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第 6 級失能,給付比例為 50%50\%。
  3. 因同一次車禍造成不同器官與肢體失能,依合併給付規定合計給付比例: 40%+50%=90%40\% + 50\% = 90\% (未超過最高給付上限 100%100\%)
  4. 附約理賠金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6 題1 分

甲以其妻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並以自己與獨子為共同受益人,多年後某甲夥同外人殺害其妻致死,則某甲之獨子可領取多少身故保險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保險法》及人身保險實務為準(現行法此部分架構相同)。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要保人兼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之法效歸屬與身分競合處理**:

  1. 要保人與受益人身分競合: 依《保險法》第 121 條規定,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與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兩者之法律效果截然不同。當加害人兼具「要保人」與「受益人」雙重身分時,因要保人為保險契約當事人,其惡意製造保險事故直接使保險契約發生道德危險,故法律效果優先適用「要保人故意致死」之規範。
  2. 保險法第 121 條第 3 項(要保人故意致死之效果):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公司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交付被保險人遺產。
  3. 應得之人與全額給付: 題目載明投保「多年後」(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保險公司雖免除給付身故保險金之義務,但仍須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此時非加害人之善意共同受益人(獨子)即為法定之「應得之人」,得受領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全額。

解題方法

  1. 第一步:釐清契約主體與法律身分
  • 要保人:甲(「甲以其妻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
  • 被保險人:妻。
  • 共同受益人:甲、獨子。
  • 加害人:甲(同時兼具「要保人」與「共同受益人」雙重身分)。
  1. 第二步:判斷身分競合之法律效果
  • 若僅為「受益人故意致死」(《保險法》第 121 條第 1 項),該受益人僅喪失受益權,保險公司仍須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其他受益人。
  • 但本案加害人甲為**「要保人」**,應優先適用《保險法》第 121 條第 3 項: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保險公司免除給付「身故保險金額」之責。
  1. 第三步:確認給付標的與受領權人
  • 契約投保已經「多年」,滿足「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之法定要件。
  • 保險公司免負保險金額責任,轉為負有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法定義務。
  • 給付對象為「應得之人」:獨子為未參與犯罪之善意受益人,依法享有領取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權利,故由獨子領取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全額。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7 題1 分

下列何者為現行長期照顧保險單示範條款之「認知功能障礙」的疾病?

①血管性失智症 ②阿茲海默氏病 ③腦震盪後症候群 ④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人格變化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身保險實務》中長期照顧保險(長照險)對「認知功能障礙」的疾病認定範圍。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長期照顧保險單示範條款》第二條名詞定義為準(現行示範條款對失智狀態之規範架構仍維持此原則)。
  • 定義要件:長期照顧狀態中的「認知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為持續失智狀態,其疾病分類係參照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ICD)之器質性退化與精神疾患。實務上要求須符合器質性大腦病變所致之持續失智,且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達中度以上(或簡短智能測驗 MMSE 符合一定標準),並伴隨特定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的喪失。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器質性持續失智症候群」與「外傷後暫時性機能症狀」**:

  1. 掌握核心判斷標準:示範條款之「認知功能障礙」必須是「持續失智狀態」。
  2. 疾病屬性檢驗:
  • 退化性失智(如阿茲海默氏病)與腦血管病變失智(如血管性失智症)屬於典型的失智疾病。
  •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人格變化」屬於器質性大腦病變引發之慢性神經精神疾患,符合 ICD 相關器質性精神狀態規範。
  • 「腦震盪後症候群」通常是頭部外傷後的自覺症狀(如頭痛、暈眩、注意力短暫不集中),不屬於持續失智狀態之器質性失智症。
  1. 運用排除法:只要確認「③腦震盪後症候群」非屬示範條款所定之認知功能障礙疾病,即可迅速剔除含有③的選項。

選項分析

一、題目疾病項目分析

  • ① 血管性失智症:【正確】 血管性失智症(Vascular Dementia)係因腦中風、腦血管硬化或循環障礙導致腦組織缺血壞死所引起的失智症,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8 題1 分

下列對於「等待期間」與「試保期間」的敘述,何者正確?

①等待期間之起算日,從保險事故發生日開始起算;試保期間之起算日,從保險契約生效日開始起算 ②等待期間,以防止道德危險為主要目的;試保期間,以降低危險逆選擇為主要目的 ③等待期間,為「倒果為因」的對應關係;試保期間,為「直接因果」的對應關係 ④等待期間,為「損害補償原則」之修正;試保期間,為「主力近因原則」之修正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身保險(特別是失能保險與健康保險)學理中,**等待期間(Waiting Period / Elimination Period,又稱免責期間)與試保期間(Probationary Period)**之定義、起算日、防範目的及基本原則之修正。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保險學理與人身保險實務規範為準:

  1. 等待期間(Waiting Period / Elimination Period):
  • 起算日:自「保險事故發生日」開始起算。
  • 防範目的:排除事故發生後短期、輕微的損失,促使被保險人儘早復工,主要目的在於防範「道德危險」(Moral Hazard)及節省小額理賠行政成本。
  • 原則修正:依損害補償原則,損害一旦發生即應填補;等待期間將事故發生初期之損失排除在外(以時間為自負額),為「損害補償原則」之修正。
  1. 試保期間(Probationary Period):
  • 起算日:自「保險契約生效日」開始起算。
  • 防範目的:排除投保前已存在之潛伏疾病或帶病投保行為,主要目的在於降低「危險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
  • 原則修正:依主力近因原則,事故若由承保危險(如疾病)直接引起即應賠付;試保期間將生效初期即使由承保疾病引起的事故亦予除外,為「主力近因原則」之修正。

解題方法

本題為複選型單選題,解題切入點必須回歸正統保險學理定義(英美健康與失能保險理論體系),而非一般商業醫療險的通俗混稱:

  1. 時點比對:檢驗起算點是「保險事故發生日」還是「契約生效日」(判斷 ①)。
  2. 目的比對:檢驗防範的是投保後的「道德危險」還是投保時的「逆選擇」(判斷 ②)。
  3. 因果關係檢視:確認保險學理是否有「倒果為因」之對應分類(判斷 ③)。
  4. 法理原則修正檢視:確認其修正的是「損害補償原則」還是「主力近因原則」(判斷 ④)。
  5. 綜合上述檢驗結果,比對選項組合得出正解。

選項分析

  • 敘述 ①【正確】:
  • 等待期間(學理上的免責期間):在失能所得保險中,被保險人發生失能事故後,須持續失能達約定期間(如 30 天、90 天),保險人才開始給付保險金,故起算日為「保險事故發生日」。
  • 試保期間:自「保險契約生效日」起算一段約定期間(如 30 天內發生疾病不給付),此期間過後保險責任才完全承保。
  • 敘述 ②【正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9 題1 分

變額年金保險在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保險公司每多少個月應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的價值?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投資型保險(變額年金保險)之資訊揭露規範與保單帳戶價值通知義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主管機關訂頒之《變額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23 條(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第 1 項規定:

「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者,本公司應於每○個月(不得高於三個月)及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前○日(不得低於三十日),製作並寄發保單帳戶價值通知書予要保人。」

另參照《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第 10 點規定,保險業應於每季(即每 3 個月)終了後製作並寄發保單帳戶價值通知書。此規範之立法目的在於:變額年金保險屬於投資型保險,其投資損益全由要保人承擔,為保障消費者知情權並隨時掌握資產變化,主管機關課予保險公司高頻率的定期資訊揭露義務。(現行法規相關規定與數值仍維持一致,並未修正)。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數字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1. 確認險種屬性:題目為「變額年金保險」,屬於由保戶自行承擔投資風險的投資型保險。
  2. 鎖定法定揭露週期:投資型保險因連結標的淨值每日變動,其資訊揭露頻率遠高於傳統型保險。依示範條款規範,約定通知週期之上限為「不得高於 3 個月」,實務契約均明定為每 3 個月(每季)寄發一次。
  3. 對照選項:直接選取符合法規「不得高於 3 個月」之選項 (A)。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0 題1 分

於保險期間內有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若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身故,則保險公司應如何給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在**年金累積期間(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發生保險事故時的處理規範與契約當事人權利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及「投資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為準。

  1. 年金保險之二階段架構:
  • 年金累積期間(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保單帳戶累積資產階段。
  • 年金給付期間(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保險公司依約定期給付年金至約定期滿或被保險人身故為止。
  1.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身故之法律效果:
  • 年金保險係以被保險人「生存」為年金給付條件。若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身故,因被保險人已無法於開始日受領年金,該年金契約即行終止。
  • 契約終止時,保險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予「身故受益人」**。
  1. 附保證給付(Guaranteed Minimum Death Benefit, GMDB)之意旨:
  • 附保證身故給付之投資型年金,其目的在於避免投資市場下跌導致保單帳戶價值縮水。當被保險人於給付開始日前身故時,保險公司保證給付不低於特定金額(如所繳保險費總額、或保單帳戶價值與保證金額兩者取其大者)之「身故保險金」,此筆款項受領權利人為保單約定之「身故受益人」。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鎖定「保險事故類型」、「給付名目」與「受領對象」三者的法律邏輯配對:

  1. 給付名目切入:事故為「被保險人身故」,保險契約所啟動的賠付名目為「身故保險金」,絕非退還保費或扣除費用後退還帳戶價值。
  2. 受領對象切入:人身保險之身故事故發生時,保險金受領權利人為契約所指定之「身故受益人」(依《保險法》第 110 條規定),要保人僅在解約或終止契約時領取解約金,非身故保險金之當然受領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1 題1 分

保險公司對於要保人投保個人即期年金保險,最長須在幾日內做出是否同意承保之意思表示,逾期即視為同意承保?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個人即期年金保險」契約成立之核保作業規範與保險人之意思表示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主管機關示範條款為準,現行規範亦同)。

在人身保險實務中,保險契約為諾成契約。依《個人即期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及保險核保實務作業準則,為保障要保人權益並避免保險公司收取保費後久不處理核保,明定保險公司於收到要保書並收取保險費後,必須在合理期限內作出是否承保之決定;若逾 15 日 未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法律效果上擬制為「視為同意承保」。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關鍵法定/約定天數」的記憶判斷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要保人端」與「保險公司端」的各類實務期限規範:

  1. 找出受規範的主體與行為:主體為「保險公司」,行為是「做出是否同意承保之意思表示」。
  2. 鎖定逾期之法律效果:「逾期即視為同意承保」(默示核保)。
  3. 比對人身保險契約核保期限之約定標準天數為 15 日。

選項分析

  • (A) 3:錯誤。 3 日通常見於傳統個人人身保險之「保單條款審閱期間」(至少 3 日),提供要保人在投保前審閱契約條款使用,並非保險公司核保承諾之最長准駁期限。
  • (B) 7:錯誤。 7 日為干擾選項。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2 題1 分

個人傳統型遞延年金保險,若第 2 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起 30 日要保人仍未交付者,依保險單條款之約定,保險公司得自翌日起將該契約變更為何種情況,使契約繼續有效?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個人傳統型遞延年金保險」在年金累積期間未繳納續期分期保險費之處理規範,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個人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為準。

遞延年金保險的本質為儲蓄累積生存年金,與提供死亡危險保障的人壽保險不同。依《個人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規範,分期交付之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未交付時,自交付日起算 30 日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者,保險公司得逕行將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使保單繼續維持有效,避免因未繳費導致保障中斷,並利於年金價值的持續累積。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包含以下兩大邏輯層次:

  1. 條款法定效果: 依《個人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約定,分期繳納之保險費若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未交付,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起 30 日要保人仍未交付者,保險公司自翌日起將該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此為條款直接明定之處置方式。
  2. 題幹關鍵字「使契約繼續有效」與「年金本質」:
  • 年金保險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係為未來年金給付之準備,若未繳費即進入停效,將打亂長期退休規劃。
  • 年金保險不具備高額純死亡危險保額,無法辦理「展期定期保險」。
  • 因此,制度設計上直接以當時累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轉為一次繳清之年金,即「減額繳清保險」,無須要保人額外申請,即可使契約在不必繼續繳費的情況下維持有效至年金給付開始日。

選項分析

  • (A) 自動墊繳(錯誤) 「保險費自動墊繳」通常見於傳統人壽保險(且須要保人事先聲明同意)。年金保險的目的在於長期累積保價金,若動用自動墊繳將產生借款利息,進而大幅侵蝕保單價值準備金,違反年金保險的累積資產本質。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3 題1 分

個人即期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的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承保年齡上限,該保險契約無效。然而錯誤原因可歸責於保險公司時,則保險公司於退還要保人所收繳保險費時,其利息之計算應不得低於何種利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個人即期年金保險中「被保險人投保年齡錯誤」之法律效果與退費計息標準,法源依據為《個人即期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14 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之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1. 投保年齡超過承保上限之效果: 被保險人的真實投保年齡若高於保險公司所訂之承保年齡上限,該保險契約自始「無效」。
  2. 一般情形(不可歸責保險公司): 原則上保險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3. 例外情形(可歸責於保險公司): 若年齡錯誤之原因係可歸責於保險公司(例如業務員招攬登錄錯誤、核保疏失),保險公司退還所收繳之保險費時,必須「加計利息」退還;為保障要保人之資金成本,示範條款明定其利息之計算不得低於該保單計算保險費之預定利率。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契約無效之歸責事由」與「退還保費之計息基準」:

  1. 定性法律效果: 年齡逾承保上限 →\rightarrow 契約無效。
  2. 審查歸責條件: 因題目明確指出「錯誤原因可歸責於保險公司」,排除一般「無息退還」之規定,保險公司負有加計利息之賠償性義務。
  3. 檢索法規標準利率: 依《個人即期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之精算與對價原則,即期年金多屬躉繳性質,保險費之定價核心即為「預定利率」。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4 題1 分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在年金之累積期間及給付期間,應如何提存責任準備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在不同保單階段之責任準備金提存規定,主要規範依據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精算處理準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1. 年金累積期間:此階段為資產累積期,保戶繳交之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後計入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並按宣告利率逐期累積生息。因保險公司尚未承擔長壽風險(生存率風險),其負債本質為保戶帳戶價值之返還,故以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全額提存責任準備金。
  2. 年金給付期間(甲型):甲型年金於進入給付期後,係以年金開始給付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依約定之「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期固定之年金給付金額。此階段保險公司開始承擔死亡率(長壽風險)與利差風險,性質轉為傳統定期/終身生存年金給付,故以計算年金金額之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依平衡準備金制提存責任準備金。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區分「資金性質」與「承保風險」在不同保單期間的轉變:

  • 累積期本質是「帳戶儲蓄」:沒有生命表與存活機率的精算精算折現問題,保險公司對保戶的負債就是帳戶中累積的現值,提存方式必然是「帳戶型/保單價值準備金全額提存」。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5 題1 分

以新臺幣繳付附保證最低身故給付金額之美元投資型保險商品之保險費,該保證最低身故給付金額不得高於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GMDB)於跨幣別收付保險費時之法規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相關監理規範亦維持相同意旨)。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附保證給付」及外幣投資型保險之規範:

  1. 保證最低身故給付(GMDB, Guaranteed Minimum Death Benefit):保險公司承諾被保險人身故時,身故給付金額不低於特定水準(通常為所繳保費扣除相關提領後之本金)。
  2. 跨幣別繳費之換匯時點:當要保人以「新臺幣」繳付「外幣(美元)」計價之投資型保險時,保單帳戶資產與給付皆為美元計價。為避免保險公司承擔不當的匯率投機風險或承諾過高之外幣保證,主管機關明定其美元保證最低身故給付金額,上限不得高於各投資標的在投資配置時點依匯率換算之總額。

解題方法

本題的解題切入點在於**「繳費幣別(新臺幣)」與「保證給付幣別(美元)」之幣別不一致**:

  1. 若為同幣別保單(例如美元繳費、美元給付),保本型 GMDB 的上限通常為「要保人所繳保險費總額(扣除部分提領)」。
  2. 但本題要保人繳付的是「新臺幣」,而保證給付金額為「美元」。若直接以新臺幣數字或繳費當時任一固定金額承諾美元保證,將引發跨幣別匯率變動風險。
  3. 要保人繳入新臺幣後,保險公司必須在各筆款項投入各個外幣投資標的之「配置時點」,將新臺幣依當時匯率兌換為美元。
  4. 因此,主管機關規範外幣保證給付的最高額度,必須以**「各投資標的投資配置時點匯率換算之總額」**為限,以確保外幣保證額度與實際換匯投入投資專戶的外幣本金一致。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6 題1 分

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依被保險人性別、投保年齡計算及收取保證費用時,如有以年齡級距計算保證費用者,每一級距最多可以有多少個年齡區間?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附保證給付投資型保險商品(Variable Insurance with Guarantees)之保證費用計收與精算審查規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頒訂之相關審查作業規範(如《投資型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及《人身保險業辦理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自律規範》)明定: 保險公司銷售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如 GMDB 保證最低身故給付、GMWB 保證最低提領給付等),其保證費用(Guarantee Fee)若依被保險人之性別及投保年齡採「年齡級距」計算與收取時,為維護精算對價公平性、避免同一級距內年齡跨度過大而產生嚴重的費率不均及逆選擇(Anti-selection),每一級距最多不得超過 5 個投保年齡(即至多以 5 歲為一級距)。 (現行法規對於保證費用計收及審查之精算公平性原則亦維持此一規範標準。)


解題方法

  1. 法規切入點: 投資型保險附保證給付商品所收取的「保證費用」,本質上是用以支應市場避險(Hedging)成本、死亡或長壽風險及法定責任準備金之提存。被保險人的年齡與保證成本呈現高度正相關(年齡愈高,承保風險與避險成本愈大)。
  2. 級距限制之精算意涵: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7 題1 分

依現行法令之規範,投資型保險的超額保險費之附加費用率,不得超過多少百分比(%)?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保險相關法規與自律規範為準(現行規定亦同)。

本題測驗核心為「投資型保險商品的費用結構及其法令限制」。 投資型保險的保險費通常拆分為兩大類:

  1. 目標保險費(Target Premium):用以支應基本保障額度及保險公司營運之初始成本,其前置附加費用率常採逐年遞減方式收取(前五年累計不得超過 150%150\%)。
  2. 超額保險費(Excess Premium,或稱彈性保費、增額保險費):指保戶在約定之目標保費之外,額外投入專供資金運用之保費。為保障保戶權益、避免過高的前置成本侵蝕投資本金,主管機關與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明定:超額保險費之附加費用率,最高不得超過 5%5\%。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與實務常規的「標準數字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目標保險費」與「超額保險費」的費用規範限制:

  1. 檢視題幹關鍵字:「投資型保險」、「超額保險費」、「附加費用率不得超過」。
  2. 根據主管機關對投資型保險商品之監理規範,超額保費主要以投資為導向,保險公司僅能收取低額的行政手續費用,其附加費用率上限法定為 5%5\%。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8 題1 分

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之專設帳簿資產,如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投資業務之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者,於全權委託帳戶之單位淨值低於該帳戶成立當日單位淨值多少比率時,即不得提供資產撥回?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如附保證身故給付 GMDB、保證滿期給付 GMAB 等)在專設帳簿資產委任全權委託代操時之「資產撥回機制(配息/資產提減)」監理標準。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附保證給付投資型保險商品全權委託帳戶之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為避免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值大幅下跌時,保單仍持續進行資產撥回(形同將已虧損之本金退還給保戶),導致帳戶價值加速耗損、劇烈擴大壽險公司未來履行保證給付時的財務風險,主管機關明定:全權委託帳戶之單位淨值低於該帳戶成立當日單位淨值之 80%80\% 時,即不得提供資產撥回機制。

法規提醒:現行法規已於民國 111 年進一步修正並擴大監理範圍,全面規範各類具資產撥回機制之全權委託投資型保單(淨值低於 80%80\% 或基準淨值時暫停撥回),解題仍以命題當年之監理標準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門檻數值記憶型」題目,解題關鍵在於辨識「業務類型」與「監理紅線」:

  1. 鎖定業務情境:附保證給付 ++ 專設帳簿資產委託全權委託事業代操(俗稱附保證類全委保單)。
  2. 分析風險控管邏輯:當帳戶單位淨值跌破成立當日淨值的 80%80\%(即帳戶累積虧損達 20%20\% 以上)時,若允許繼續撥回資產,會產生「侵蝕保單帳戶淨值」與「保險公司需額外提撥保證準備金」之雙重風險。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9 題1 分

下列何者為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與非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皆可運用投資之標的?

①金融債券 ②臺灣存託憑證 ③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④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運用標的之法規限制,法源依據為《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關於投資標的之範圍架構規定維持一致)。

投資型保險依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權限與決策模式,主要劃分為兩大類:

  1. 非全委投資型保險(自選投資標的型):由要保人依保險契約約定自行選擇連結之標的,適用《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0 條。因一般消費者欠缺個別有價證券之專業研判與避險能力,為防範非系統性風險,法規未開放直接投資/連結個別公司股票與臺灣存託憑證(TDR),其標的以固定收益工具(公債、金融債、公司債)、集合投資工具(基金、受益憑證)及結構型商品為限。
  2. 全委投資型保險(全權委託投資型):要保人委任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實務上多再複委託專業證券投資信託或顧問機構代操),適用《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1 條。因有專業資產管理團隊把關,其運用範圍較廣,包含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臺灣存託憑證等具個股性質之權益證券。

本題之核心在於辨識「非全委」與「全委」法定投資標的之交集,關鍵在於區分哪些標的屬於「兩者皆可」、哪些屬於「僅限全委」。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定範圍比對法」與「反向排除法」解題:

  1. 比對《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0 條(非全委)與第 11 條(全委)之標的清單:
  • 檢視題幹四項標的是否同時符合兩條文之規定。
  1. 鎖定差異標的作為切入點:
  • 「臺灣存託憑證(TDR)」本質為表彰外國股票之權益證券,依第 11 條第 1 項第 7 款明定為全委契約之運用標的,但第 10 條(非全委)並無此項目。
  • 只要確認「② 臺灣存託憑證」不得由非全委保單連結,即可迅速排除所有包含 ② 的選項。

選項分析

一、題幹四項投資標的檢視

  • ① 金融債券:兩者皆可。
  • 非全委:列於《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8 款。
  • 全委:列於同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3 款。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0 題1 分

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於簽訂後,若因法令變更導致投資或交易範圍有所增減時,保險公司應以不低於幾日之期間內通知要保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全權委託投資型保險」(俗稱類全委保單)之要保人權益保障機制。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相關規範亦維持一致)。

在全權委託投資型保險架構下,專設帳簿資產係委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進行專業代操。契約簽訂後,若因主管機關法令規章修正,導致專設帳簿資產之「投資或交易範圍」有所增加或減少時,由於直接牽涉保戶承擔之市場風險、資產配置範疇與投資組合策略,屬於契約重大內容之變更。為確保要保人有充分時間評估風險、調整資產配置、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或終止契約,法規明定保險公司應以「不低於 60 日」之期間通知要保人。


解題方法

  1. 鎖定法規關鍵字: 審題時迅速抓取四大核心關鍵詞:「全委投資型保險」、「法令變更」、「投資或交易範圍有所增減」、「通知要保人期間」。

  2. 法規依據與規範意旨: 依據人身保險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型保險業務相關規範及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準則: 全權委託投資型保險契約簽署後,若因法令規章變更致增加或減少投資或交易之範圍時,保險公司應於變更生效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且該預告期間「不得低於 60 日」。

  3. 規範合理性判斷: 投資範圍的增減涉及資產池的風險屬性改變(例如擴大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比例、納入新興市場債或剔除特定資產類別),給予至少 60 日(約 2 個月)的寬限期,旨在讓要保人能完整審視季報、月報,並行使其無償轉換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

110 年人身保險代理人的其他科目

人身保險代理人《人身保險實務概要》其他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