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 人身保險代理人 人身保險實務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1 年・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人身保險代理人
試題代碼 人身保險實務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減額繳清保險是壽險保單的不喪失價值選擇權之一,請分別說明減額繳清保險與不喪失價值選擇權之意義。相較於一單純的終身壽險保單,當保戶選擇將結合健康保險與壽險的綜合型保險(終身)改為減額繳清保險時,需要讓保戶知悉哪些重要資訊,以確保保戶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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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身保險實務中「不喪失價值選擇權」的法理基礎、契約變更作業及綜合型保險商品(壽險結合健康險)之實務告知要點。

  1. 不喪失價值條款(Non-forfeiture Options):壽險保單在累積「保單價值準備金」後,該準備金係保戶所繳保費扣除危險保費及附加費用後之實質資產,保險公司不得予以沒收。當保戶停止繳費時,得選擇行使不喪失價值權利(如解約領取解約金、辦理減額繳清或展期定期)。
  2. 減額繳清保險(Reduced Paid-Up Insurance):以變更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及保單借款本息後之淨額,作為一次「躉繳純保險費」,購買與原契約同種類、同保障期間,但「保險金額降低」之保險。
  3. 綜合型保險之特殊權益規範:涉及主附約連動關係、《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人身保險示範條款及附約延續條款之實務運作(相關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申論題型,解題架構應分為兩大主軸:

  1. 定義與法理闡述:
  • 清楚界定「不喪失價值選擇權」之法理意涵(保護保戶財產權、避免保單價值被沒收)。
  • 精確列出「減額繳清保險」的四項要件:原險種不變、原期間不變、免繳後續保費、保額等比例縮減。
  1. 實務差異與告知重點:
  • 比較單純終身壽險(僅壽險保額縮減)與綜合型終身保險(內含或附加健康醫療給付)的差異。
  • 由「主契約健康給付縮減」、「附約效力維持與繳費義務」、「重新投保之體況與等待期風險」及「其他保單附加權益限制」四個維度,系統性條列應告知保戶之重要資訊,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各別選項可供正誤比對。評分關鍵在於:

  1. 是否完整且精確定義「不喪失價值選擇權」與「減額繳清保險」。
  2. 是否能切中「健康保險」具有無解約金、給付與主約保額連動、附約延續性及體況不可逆等實務特徵,並列出具體告知事項。

解題技巧

  1. 減額繳清 vs. 展期定期口訣:
  • 減額繳清:「期間不變,額度縮減」(同險種、同期間、降低保額、免再繳費)。
  • 展期定期:「額度不變,期間縮短」(改為定期壽險、同保額、保障年期縮短、免再繳費)。
  1. 陷阱提醒:
  • 綜合型保險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後,主契約免繳保費,但附加之健康險/傷害險附約並非自動免費;若欲維持附約有效,保戶仍需依約繼續繳納附約保費。
  • 健康保險給付項目(如癌症一次金、住院日額倍數、重大疾病等)若依主契約保額之一定比例給付,將隨壽險保額降低而劇減,不可僅視為一般壽險保額縮小。

【答案】

一、不喪失價值選擇權與減額繳清保險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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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試述壽險公司與產險公司的健康保險商品之主要差異,並分析產壽險公司各自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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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身保險實務中「壽險公司」與「產險公司」經營健康保險(Health Insurance)商品之法規依據、商品設計差異以及兩者在市場上的競爭優勢。

  1.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依據《保險法》第 138 條第 1 項規定:「財產保險業不得兼營人身保險,人身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但同條第 3 項授權主管機關核准者,財產保險業得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即產險業兼營副業)。
  • 保險事業之經營,壽險業主營長年期與人身風險;產險業主營財產與責任風險,並經核准兼營短期傷害險與健康險。(現行法規仍維持此架構)。
  1. 核心概念:
  • 保證續保(Guaranteed Renewable):保險契約屆滿時,保戶交付續保保費,保險公司不得因被保險人體況變化或歷史理賠紀錄而拒絕續保。
  • 契約年期(Policy Term):長年期/終身 vs. 短年期(一年期)。
  • 費率與精算(Premium & Actuarial Basis):平準費率/自然費率與尾端風險承擔。

解題方法

本題為經典的比較型申論題,答題切入點應分為兩大主軸:

  1. 主要差異比較:從「保證續保權利」、「契約年期」、「商品組合與給付範圍」、「費率與精算基礎」、「核保與承保體況」五大面向進行系統化對比。
  2. 優勢分析:分別自壽險公司(著重長期風險轉嫁、保障穩定度、商品完整性)與產險公司(著重價格優勢/高 CP 值、專案靈活度、跨險種組合)切入說明。

擬答與詳細分析

一、 壽險公司與產險公司健康保險商品之主要差異

比較項目壽險公司之健康保險產險公司之健康保險
保證續保權利多數商品具備保證續保條款,只要保戶按時繳費,公司不得因體況轉差或理賠紀錄而拒絕續保。通常為不保證續保,保險公司於每年保期屆滿後,保有是否同意續保及調整費率/條款之權利。
契約年期限制可提供長年期(如終身、保障至 75 歲或 85 歲)或一年期短期商品。受限於經營特性與法規規範,僅能提供一年期短年期健康保險商品。
商品種類與給付商品線齊全(包含實支實付、醫療日額、癌症險、重大傷病險、長期照顧險等),給付結構多元且深厚。以專案型組合為主(如組合醫療、特定法定傳染病、特定癌症),結合傷害險與健康險打成套裝。
費率與精算精算基礎考量長年期醫療損失率與老化風險,保費相對較高,但長期負擔可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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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1 分

為了解被保險人是否適合承保,人壽保險契約之危險選擇程序中,保險公司的「第二次危險選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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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壽保險的危險選擇程序,以及各參與人員的分工。危險選擇是保險公司在承保前蒐集、評估被保險人的健康與其他風險資料,以判斷是否承保及適用何種承保條件。

依本題採用的程序次序,第一次危險選擇由招攬業務員進行;第二次危險選擇由體檢醫生透過體格檢查,提供被保險人健康狀況的資料;其後再由核保人員綜合各項資料作成承保決定。

解題方法

抓住「第二次」所指的程序階段,並區分「蒐集風險資料」與「作成承保決定」:

  1. 招攬業務員在招攬及填寫要保資料時,進行初步詢問與觀察。
  2. 體檢醫生透過體檢補充健康資料,屬第二次危險選擇。
  3. 核保人員再依要保書、體檢結果及其他資料,評估是否承保及承保條件。

因此,本題問的是第二次危險選擇由誰執行,答案為體檢醫生。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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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1 分

預定死亡率與預定利率為保險費率釐訂之重要因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 預定利率越低,壽險保費越高 ② 預定利率越高,年金險保費越低 ③ 死亡率越低,年金險越便宜 ④ 死亡率越低,壽險越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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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保險費率釐訂的重要基礎之一,是將未來給付折算至現在。題目考查預定利率與預定死亡率如何影響壽險、年金險的保費:

  • 預定利率是計算保險費時,預估保險資金未來可獲得的報酬率。利率越高,未來保險金折算成現在價值越低,所需保費通常越低;利率越低,現值越高,所需保費通常越高。
  • 預定死亡率反映預估死亡風險。死亡率越高,壽險發生死亡給付的機率通常越高,壽險保費通常越高;但年金險的給付以被保險人生存為條件,死亡率越低,預期給付期間越長,年金險保費通常越高。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兩個費率因素對兩類商品的方向:

  1. 壽險主要承擔死亡給付風險,死亡率降低會減少預期死亡給付成本,保費下降。
  2. 年金險主要承擔生存給付風險,死亡率降低會延長預期給付期間,保費上升。
  3. 利率提高會降低未來給付的現值,因此壽險與年金險的保費通常都下降;利率降低則相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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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1 分

下列哪一項原則在人身保險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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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原則在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上的適用差異。人身保險以人的生命、身體為保險標的;被保險人死亡或受傷後,保險給付依契約約定支付,通常不以實際損失額計算。因此,保險人給付後原則上不能代位向造成事故的第三人求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 103 條規定:「人壽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此規定直接表明代位求償原則不適用於人壽保險。人身保險中的傷害保險等險種,也具有依契約約定給付的特性,原則上不適用損害填補型的代位求償。

解題方法

先辨認四個選項各代表的原則,再判斷哪些原則適用於人身保險:

  • 保險利益:用來確認保險契約具有法律承認的利害關係。
  • 主力近因:用來判斷損失是否由承保事故造成。
  • 代位求償:保險人賠付後,在一定範圍內承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
  • 最大誠信:要求契約當事人據實告知並誠實履行契約。

代位求償主要建立在損害填補原則上;而人身保險通常依約定金額給付,並非按被保險人的實際生命或身體損失估價,所以本題選代位求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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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1 分

關於保險契約受益人繼承權之規範,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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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身保險受益人未指定時的保險金處理,以及民法上的繼承順位與應繼分。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

依當時《保險法》第 110 條,未指定受益人時,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依《民法》第 1138 條,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依第 1144 條,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時,應繼分與其他繼承人平均。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何者錯誤」,再逐項核對保險金是否列入遺產、哪些親屬具有繼承權,以及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時的分配比例。

配偶與 2 名子女共 3 人同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依法平均分配:

配偶應繼分=13配偶應繼分=\frac{1}{3}

因此,配偶雖是當然繼承人,但不是取得一半;選項 D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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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1 分

下列哪一項不是簡易人壽保險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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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簡易人壽保險的承保與保費繳納特徵。簡易人壽保險以簡化投保程序為特色,通常免體檢,保險對象為個人;對於保險事故發生於一定期間內的病故或殘廢,另有削減給付的規範。其保費則依約定方式繳納,並非以「繳費有彈性」作為制度特徵。

本題涉及《簡易人壽保險法》相關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簡易人壽保險的制度定位:以簡化承保程序、保障個人為重點,再核對各選項是否屬於其法定或典型特徵。題目問「不是」,因此要找出不符合上述制度特徵的敘述;保費交付有彈性並非簡易人壽保險的特徵,故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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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1 分

外溢保單是近年來新型態的保險商品,在商品設計上,費率釐訂符合哪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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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溢保單」的商品設計與保險費率釐訂原則。外溢保單會依保戶的健康管理或風險改善行為,例如運動、健康檢查或達成健康目標,提供保費折減、回饋或其他保險利益。這種設計以鼓勵保戶採取有助於降低事故發生率或損失程度的行為為目的,因此符合損失預防誘導性原則。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中的關鍵詞「外溢保單」,再看它如何連結費率設計:保險人透過費率或回饋機制,鼓勵保戶預防風險、改善健康,藉此降低預期損失。題目問的是商品設計上費率釐訂符合哪項原則,因此應選「損失預防誘導性」,而非費率計算的一般穩定、可行或融通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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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1 分

壽險責任準備金與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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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責任準備金與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性質,以及兩者計算基礎的差異。

責任準備金是保險公司為履行未來保險給付責任而提存的金額,屬於保險公司的負債。保單價值準備金則用於衡量保單累積的價值,並作為解約金等保單權益的計算基礎。兩者的計算目的與規範基礎不同,不宜視為同一數額或互換概念。

本題涉及法規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名詞的會計性質:保險公司對保戶負有未來給付義務,因此為此提存的責任準備金列為負債。其餘選項則比較保費與準備金的計算基礎,或混淆責任準備金與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高低關係。

選項分析

  • (A) 責任準備金屬於保險公司負債:正確。 責任準備金反映保險公司尚未履行的保險給付責任,應列為負債;提存準備金是為確保公司有能力履行契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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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1 分

投保人壽保險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公司發覺被保險人投保年齡不實,而致短繳保險費者,受益人可得之金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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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被保險人投保年齡申報錯誤,且因此少繳保險費時,保險事故發生後的理賠計算。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保險法》第 122 條,投保年齡錯誤而致保險費短繳者,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按「所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所述情形是否為年齡錯誤致保費短繳。既然實際繳交的保費低於按正確年齡應繳的保費,理賠金額就不是直接扣除一筆欠繳保費,而是按比例調整:

理賠金額=原保險金額×所繳保險費按正確年齡應繳保險費理賠金額 = 原保險金額 \times \frac{所繳保險費}{按正確年齡應繳保險費}

例如,原保險金額為 100 萬元,已繳保費是正確應繳保費的 80%,則理賠金額為 80 萬元。此即按原繳保險費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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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1 分

傷害保險條款規範,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失能,如合併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失能保險金給付較嚴重的項目,但以前的失能保險金部分,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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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傷害保險失能給付中,本次意外失能與契約訂立前既有失能合併時的計算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傷害保險失能給付約定,合併後按較嚴重的失能項目給付;但契約訂立前的失能部分,視同已經給付,須自本次應給付的失能保險金中扣除。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個概念:合併評定是為了判斷應採用哪一個失能給付項目;既有失能的給付則依條款視同已給付,不能再就同一部分重複領取。因此,給付基礎是合併後較嚴重項目的金額,再扣除契約訂立前失能所對應的保險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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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1 分

人身保險的外溢保單,在現行商品設計有哪些方式?

① 保戶自主健康管理 ② 抵減保險費 ③ 使用穿戴型裝置即可領健康促進獎勵金 ④ 目前僅有實物給付型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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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外溢保單是將保險保障與健康促進機制結合的商品。保戶參與健康管理、維持健康行為或達成約定的健康指標後,依商品設計取得回饋。回饋方式可包括保險費折減等,並非只限於特定商品型態。

本題依題目提供的官方答案作答;未涉及特定法條,重點在辨認外溢保單的設計方式,以及「使用裝置即可領獎勵」與「目前僅有實物給付型商品」兩項敘述是否過度概括。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敘述是否符合外溢保單的一般設計:

  • 保戶自主進行健康管理,是外溢機制的基礎。
  • 抵減保險費,是常見的健康促進回饋方式。
  • 穿戴裝置可以作為記錄健康行為或指標的工具,但單純使用裝置,不代表必然符合領取獎勵金的條件。
  • 外溢保單並非只存在於實物給付型商品,因此「目前僅有」的說法不成立。

符合題意的是①、②,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① 保戶自主健康管理:正確。 外溢保單鼓勵保戶透過運動、健康檢查、健康諮詢或其他約定方式管理健康,並依契約設計取得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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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1 分

有關年金保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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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的商品送審、宣告利率,以及年金累積期間與給付期間所適用的利率規範。年金保險的「預定利率」是商品設計時採用的計算基礎;「宣告利率」則是保險公司依商品約定,定期宣告並用於累積期間的利率。兩者的適用階段與功能不同。

本題涉及保險商品送審及利率訂定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年金保險的兩個階段:

  • 年金累積期間:利率變動型年金依約定宣告利率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
  • 年金給付期間:年金金額依契約約定及年金給付計算基礎決定;規範並未要求預定利率不得低於宣告利率。

因此,判斷選項時,應確認利率規定是否適用於所述期間,再檢查是否把預定利率與宣告利率的高低關係說反或誤寫成強制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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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1 分

現行傷害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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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傷害保險的職業分類,以及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命題年度為民國 111 年,依當時的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及相關職業分類、失能程度給付表判斷。

傷害險會依被保險人的職業危險程度分類,並按職業類別訂定費率;失能給付則依失能程度分級,按投保保險金額及給付比例計算。民國 111 年適用的失能程度給付表分為 11 級,第 1 級屬完全失能,給付比例為保險金額的 100%。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所述的兩種分類:

  1. 職業分類看費率及承保範圍。
  2. 失能分類看失能程度及給付比例。

選項 B 把失能等級寫成 6 級,與當時給付表的 11 級不符,因此是錯誤敘述。其餘選項與命題年度的傷害險分類及給付規則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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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1 分

健康保險對於一般疾病有等待期規範,設定等待期為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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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健康保險的「疾病等待期間」規範。等待期間是保險契約生效後,在約定期間內因疾病發生事故時,保險公司依契約約定不負給付責任的期間;設置目的在降低被保險人已罹病或預知疾病後才投保所造成的逆選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除癌症保險及重大疾病保險外,健康保險的等待期間以三十日為限。因此,一般疾病等待期的考點是 30 天。

解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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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1 分

哪一種保險較不需要核保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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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身保險各險種的保障目的,以及核保時是否需要評估被保險人的死亡、疾病或意外風險。核保是保險人依投保資料評估承保風險,據以決定是否承保及適用條件。

壽險、意外險與健康險的給付,分別與死亡、意外事故及疾病或醫療風險有關,通常須評估被保險人的相關風險。年金險的主要目的則是提供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的定期或終身給付;相較之下,通常較不需要以健康狀況作為核保重點。

解題方法

先看各險種的給付條件與承保風險:若給付直接受死亡、意外或疾病風險影響,便需要評估相應風險;若保障重點是生存期間的年金給付,健康核保需求相對較低。因此,題目所問「較不需要核保作業」應選年金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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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1 分

年金保險為了保障生存的風險,若在年金開始給付前,被保險人身故,則保險公司處理方式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年金保險主要保障被保險人長壽、退休後收入中斷等生存風險。題目問的是「年金開始給付前」被保險人身故時,保險公司如何處理:此時尚未進入年金給付期間,依題目所採的處理方式,應退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題涉及年金保險的契約階段判斷及身故時的給付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題目所採答案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年金開始給付前」這個時間點。此時保單尚未開始按期給付年金,應辨明題目問的是身故後返還何種金額,而不是年金開始給付後的身故保障。依本題官方答案,年金開始給付前身故,保險公司退還的是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因此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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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1 分

年金累積期間,依宣告利率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進入年金給付期,以當時年齡、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出定額年金,稱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中,甲型與乙型的年金給付計算方式。

年金累積期間,保險公司依宣告利率計算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進入年金給付期後,甲型與乙型的差別在於年金金額如何計算:

  • 甲型:年金給付開始時,以當時年齡、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將保單價值準備金換算為定額年金。
  • 乙型:年金給付開始時,以當時年齡、預定利率、宣告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第一年年金金額;第二年起再依宣告利率及預定利率調整各年度年金金額。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兩個階段:

  1. 累積期間:依宣告利率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
  2. 給付開始時:依當時年齡、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換算「定額年金」。

第二階段的計算因素沒有列入宣告利率,且明確指出換算為定額年金,符合甲型的定義。因此選擇利率變動型年金的甲型。

法規依據為《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費率相關規範》。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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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1 分

下列何項商品保費繳納可以為彈性方式?

① 傳統壽險 ② 變額壽險 ③ 萬能壽險 ④ 變額萬能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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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壽險的保費繳納彈性。判斷關鍵在於:保費是否須依約定的固定期別與金額繳納,或可由要保人依保單規定彈性繳付。

萬能壽險與變額萬能壽險採彈性保費設計;傳統壽險與變額壽險則依約定方式繳納保費,通常不屬於彈性保費商品。本題為商品特性分類,沒有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適用。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商品名稱中的「萬能」特性:

  • 萬能壽險:保費繳納具有彈性,保戶可在保單規範下調整繳費時間與金額。
  • 變額萬能壽險:兼具變額壽險的投資帳戶特性及萬能壽險的彈性保費特性。
  • 傳統壽險、變額壽險:依約定保費方式繳納,不因具有投資或保單價值變動特性,就成為彈性保費商品。

因此,符合題意的是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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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1 分

下列哪些是投資型保險商品的相關費用?

① 保單管理費 ② 保險成本 ③ 基金轉換費 ④ 贖回費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投資型保險商品的費用項目。投資型保險結合人身保險保障與投資帳戶,相關費用可能分別來自保單管理、保險保障,以及投資標的交易或轉換。題目列出的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基金轉換費及贖回費用,皆屬投資型保險可能收取的相關費用。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是否可能因保單維持、提供保險保障或投資帳戶交易而產生費用:

  • 保單管理費:支付保單行政與維護作業。
  • 保險成本:支付保險保障,通常依被保險人的年齡、性別、保額及危險保額等因素計算。
  • 基金轉換費:因投資標的或基金轉換而收取。
  • 贖回費用:因投資標的贖回而收取。

四項均為投資型保險商品可能涉及的費用,因此選擇包含①②③④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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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1 分

下列何者非投資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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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投資型保險」與「利率變動型保險」的差異。判斷重點是:保單價值是否連結投資標的、由保戶承擔投資損益,或是依保險公司宣告利率累積。

投資型保險設有專設帳簿,保單帳戶價值會隨連結投資標的的績效變動,投資風險主要由保戶承擔。利率變動型年金則以保險公司宣告利率計算累積價值,不因而成為投資型保險。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商品名稱中的關鍵詞即可:含「指數連結型」或「變額」者屬投資型保險;「利率變動型」是依宣告利率累積的年金商品,屬非投資型。因此,題目問「何者非投資型」,應選利率變動型年金。

本題涉及商品分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分類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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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1 分

對於保戶來說,下列哪些是投資型保險商品的優點?

① 管理費用透明 ② 彈性繳費 ③ 分離帳戶資產不受債權人追討 ④ 收益穩定,利潤歸保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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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資型保險的商品特性,以及保戶承擔投資風險的原則。投資型保險的保單帳戶價值會隨連結投資標的的績效變動;投資收益與損失由保戶承擔,並非保險公司保證固定收益。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敘述是否符合投資型保險的一般特性:

  • 商品費用及帳戶運作資訊較透明,保戶可掌握相關費用。
  • 繳費通常具一定彈性,依商品設計可調整繳費金額或方式。
  • 分離帳戶資產與保險公司一般帳戶資產分開管理,具有法律上的隔離效果。
  • 投資績效受市場波動影響,收益不保證穩定。

因此,①②③為優點,④不成立,應選包含①②③且不含④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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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1 分

總保險費是由要保人繳付給保險公司的費用。若某壽險公司將人壽保險商品的「附加保費」設定為「總保險費」的 18%18\%,已知「純保險費」為 1,476 元,則「總保險費」與「附加保費」分別為多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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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保險費由「純保險費」與「附加保費」組成:

總保險費=純保險費+附加保費\text{總保險費}=\text{純保險費}+\text{附加保費}

題目所稱附加保費為總保險費的 18%18\%,因此純保險費占總保險費的 82%82\%。本題考點是依比例關係由純保險費反推總保險費,再求附加保費。

解題方法

設總保險費為 TT,附加保費為 AA。依題意:

A=0.18TA=0.18T

又因為純保險費為總保險費扣除附加保費:

1,476=T−A=T−0.18T=0.82T1,476=T-A=T-0.18T=0.82T

所以:

T=1,4760.82=1,800 元T=\frac{1,476}{0.82}=1,800\text{ 元}

附加保費為:

A=1,800×18%=324 元A=1,800\times 18\%=324\text{ 元}

驗算:1,476+324=1,8001,476+324=1,800,且 324÷1,800=18%324\div1,800=18\%。

選項分析

  • **(A) 3,276 元,1,800 元:錯誤。**兩數相加得到總額 5,0765,076 元,與純保險費 1,4761,476 元及附加保費占總額 18%18\% 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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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1 分

投資型保險之保費運作,係保戶將保費交給保險公司,扣除相關費用後,全數置於專設帳戶中,再依下列何者的選擇投資作投資分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資型保險的保費運作與投資標的選擇權。保戶繳交保費後,保險公司依約扣除相關費用,再將可供投資的金額置於專設帳戶,依保戶選擇的投資標的或配置比例進行投資分配。投資結果會反映在保單帳戶價值上,保戶須承擔投資標的價格波動所帶來的風險。

本題涉及投資型保險的制度與法規概念,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再依何者的選擇投資作投資分配」。投資型保險的特色之一,是由保戶選擇投資標的或配置方式;保險公司負責依約處理保費、扣除費用、設置帳戶及執行投資分配,主管機關則負責監理,並不替個別保戶決定投資配置。因此,應選保戶。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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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1 分

通貨膨脹對全球經濟造成許多影響,試問對人身保險商品產生的影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 通貨膨脹若造成銀行升息,導致壽險公司將保單預定利率調整。傳統型壽險商品,保單預定利率越高,則要保人繳納的保費就會越高。 ② 通貨膨脹若造成銀行升息,導致壽險公司將保單預定利率調整。傳統型壽險商品,保單預定利率越高,則要保人繳納的保費就會越低。 ③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依據保單宣告利率來計算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的宣告利率隨市場利率調整,當利率走升,保單價值準備金會增加,保障金額調整,因此具對抗通貨膨脹的效果。 ④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依據保單宣告利率來計算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的宣告利率隨市場利率調整,當利率走升,保單價值準備金會減少,保障金額調整,因此具對抗通貨膨脹的效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通貨膨脹與利率變動對人身保險商品的影響,重點有二:

  1. 傳統型壽險的保費與預定利率:保險公司計算保費時,會考量預定利率。預定利率越高,代表保險公司預期資金運用收益越高,未來所需由保費支應的金額越少,因此保費通常越低。
  2. 利率變動型年金的宣告利率與保單價值準備金:宣告利率會參照市場利率調整。利率走升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會增加,並反映在年金給付或相關保障金額上,具有一定的抗通膨效果。

解題方法

先分別判斷傳統型壽險的保費方向,以及利率變動型年金的準備金方向,再將正確敘述配對。

  • 傳統型壽險:預定利率提高,保費降低,因此②正確、①錯誤。
  • 利率變動型年金:市場利率走升時,宣告利率隨之調整,保單價值準備金增加,因此③正確、④錯誤。

所以正確組合為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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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1 分

長期照顧保險為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符合規定之生理功能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 2 項情形之一者,保險人依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其中失能或失智的狀態,分為「生理功能障礙」,6 項中包括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移動、更衣,符合 3 項障礙即可理賠。另一種是「認知功能障礙」,依病患能否辨識時間、場所、人物,有 2 項無法清楚辨識,即可理賠。試問與上述長期照顧保險商品的給付方式相似的類長照保險商品為何?

① 失能扶助保險 ② 癌症保險 ③ 特定傷病保險 ④ 重大疾病保險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類長照保險」的判斷。長期照顧保險依契約約定的長期照顧狀態給付,判定標準著重被保險人的生理功能或認知功能是否達到照顧需求;符合條件後,常見給付方式包括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

市場上所稱的「類長照保險」,是指給付功能或給付方式與長照險相近的商品,並非法律上的特定商品分類。民國 111 年命題時,常見類長照商品包括失能扶助保險與特定傷病保險;兩者可能設有定期或分期給付,能在被保險人失能或罹患特定傷病期間提供持續的經濟補助。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在「給付方式是否近似長照險」,而不是只看保險事故是否與疾病或失能有關。

  • 失能扶助保險可能依失能狀態按期給付扶助金,具有持續提供照顧費用的功能。
  • 特定傷病保險可能針對契約約定的特定傷病提供分期給付,也具有類似長照險的定期補助功能。
  • 癌症保險與重大疾病保險常見給付型態則是確診後給付一次保險金,與長照險的持續性照顧給付方式不同。

因此符合題意的是①與③,選項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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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1 分

有關 1 年期傷害保險純保險費率計算,釐訂考量之因素,下列何者正確?

① 意外死亡發生率 ② 脫退率 ③ 意外完全失能發生率 ④ 罹病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一年期傷害保險的純保險費率,應按承保事故的發生機率與給付責任估算。傷害保險保障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身體傷害,並不以疾病發生或罹病風險作為費率計算因素。

就本題列出的因素而言,意外死亡發生率與意外完全失能發生率,均屬傷害保險承保事故的發生率,應納入考量;脫退率與罹病率則不屬本題所指的純保險費率計算因素。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因素是否直接對應一年期傷害保險的承保事故:

  • 意外死亡:屬傷害保險的承保事故。
  • 意外完全失能:屬傷害保險的承保事故。
  • 脫退:指保險契約在期間內終止或失效,並非承保事故發生率。
  • 罹病:屬疾病風險;傷害保險的純保險費率以意外傷害事故為基礎,不以疾病發生率計算。

因此,正確組合為①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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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1 分

下列何項商品有分離帳戶?

① 變額年金 ② 變額壽險 ③ 萬能壽險 ④ 變額萬能壽險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分離帳戶」與人身保險商品類型的對應。分離帳戶是將保戶所繳保費扣除相關費用後,投入特定投資標的,並將投資資產與保險公司的普通帳戶分開管理、分別計算價值的帳戶。

變額型商品的保單價值會隨投資標的表現變動,因此設有分離帳戶;傳統萬能壽險則以普通帳戶運作,不屬於本題所稱的分離帳戶商品。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商品名稱中的類型:

  • 「變額」表示保單價值連結投資標的,採分離帳戶。
  • 「萬能」表示保費與保障具有彈性,單獨出現時不代表採分離帳戶。
  • 「變額萬能壽險」同時具有變額特性,仍採分離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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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1 分

假設丈夫任職於醫療院所,妻子服務於政府機構,分別投保勞工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在民國 111 年 1 月因有共同照顧子女需求,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 妻子的公教人員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給付規定是依 6 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 60%60\% 計算並有加發補助;丈夫有勞工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給付規定是依 6 個月投保薪資 60%60\% 計算並有加發補助。 ② 丈夫勞工保險雖有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是因為是男性故無法申請;妻子的公教人員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可以申請補助。 ③ 依據就業保險法規定,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可依規定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④ 依據就業保險法規定,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依據公教人員保險及勞工保險不同保險類別,擇一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申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11 年 1 月勞工保險與公教人員保險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包括給付計算方式,以及父母能否同時請領。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基本給付為平均月投保薪資或平均月保險俸(薪)額的 60%60\%,按月發給;當時另有加發補助,使實際給付提高。兩種保險的計算基礎名稱不同,但給付比例與加發補助的規定相應。

解題方法

先判斷兩人的性別是否影響請領資格,再比較兩種保險的給付規定,最後確認父母能否同時請領。題幹所述「共同照顧子女」,不是判斷能否同時請領的唯一條件;應依民國 111 年相關規定判斷父母是否各自符合所屬保險的請領資格。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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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1 分

假設有一對夫婦有 750 萬元房屋貸款,房貸還款期 20 年,房貸費用由丈夫繳交。有關房貸壽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 投保「平準型房貸壽險」保額 500 萬元,並指定第一及第二順位受益人,分別為金融機構及配偶;被保險人每月準時繳付房貸,假設在第 12 年身故,由金融機構取得 500 萬元全部保險給付金。 ② 房貸壽險保費若採用躉繳保費,較年繳保費的總保費便宜;從房貸壽險辦理的精神而言,以妻子擔任被保險人較先生佳,因女性的年齡及費率較便宜。 ③ 房貸壽險附加「房屋貸款債權債務範圍內受益人指定及其處分權批註條款」,在房屋貸款債務額度範圍內以「金融機構」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④ 房貸壽險是以貸款年度為保險期間,故貸款年度終了時並無房貸壽險滿期保險給付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房貸壽險的保障目的、受益人安排,以及保險期間屆滿時的給付型態。房貸壽險通常以房屋貸款借款人為被保險人,讓其在貸款尚未清償時身故,保險金可用於清償未償貸款,降低家屬失去住所或承擔債務的風險。

房貸壽險可依保額變化分為平準型與遞減型;受益人也可依保單約定安排。附加「房屋貸款債權債務範圍內受益人指定及其處分權批註條款」時,金融機構可在貸款債權範圍內受領保險金,清償貸款。涉及法規及批註條款解釋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敘述中的保障對象、保險金分配方式及保險期間:

  1. 受益人順位不代表金融機構可不受貸款債務額度限制,取得全部保險金。
  2. 判斷被保險人時,應看誰是借款人、誰承擔貸款風險,不能只憑女性費率較低決定。
  3. 檢查批註條款是否將金融機構受領保險金的範圍限於房貸債權債務。
  4. 判斷保險期間屆滿是否約定滿期給付;房貸壽險以提供貸款期間保障為主,期滿通常不給付滿期保險金。

選項分析

① 錯誤。 平準型房貸壽險的保額在保險期間內維持固定,但這不表示金融機構在任何時點都可領取全部保額。題目指出丈夫每月準時繳還貸款,到了第 12 年,未償貸款已因持續還款而低於原始貸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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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1 分

有關「傳統定額年金保險」與「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的差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 「傳統定額年金」在累積期間以預定利率累積保單價值,在給付期間以預定利率計算年金金額。 ② 「傳統定額年金」在累積期間以宣告利率累積保單價值,在給付期間透過宣告利率計算年金金額。 ③ 「利率變動型年金—甲型」在累積期間以宣告利率累積保單價值,在給付期間以預定利率計算年金金額。 ④ 「利率變動型年金—乙型」在累積期間以預定利率累積保單價值,在給付期間以宣告利率計算年金金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兩種年金保險在「累積期間」與「年金給付期間」採用的利率。傳統定額年金的兩階段都以預定利率計算;利率變動型年金則在累積期間採宣告利率,給付期間採預定利率。

  • 累積期間:保險費及保單價值逐年累積。
  • 年金給付期間:將累積形成的年金保單價值,依約定利率及年金計算基礎換算為年金金額。
  • 預定利率是契約約定的計算利率;宣告利率則由保險公司按約定方式定期宣告,會影響利率變動型年金累積期間的保單價值。

本題考的是各商品類型在兩個期間分別使用哪一種利率,無須計算。

解題方法

先把年金分成兩個階段,再分別確認利率:

年金類型累積期間年金給付期間
傳統定額年金預定利率預定利率
利率變動型年金甲型宣告利率預定利率
利率變動型年金乙型預定利率宣告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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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1 分

人身保險契約有關受益人的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 傷害保險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②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但保險公司可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③ 人壽保險的要保人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 ④ 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喪失其受益權;但未致死者,不喪失其受益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受益人」的指定、變更,以及不同險種對受益人的特別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保險法》、《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及各險種示範條款。

傷害保險除身故保險金外,其他保險金的受益人限定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人壽保險的要保人則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變更須經被保險人同意,並依規定通知保險公司。特定險種的示範條款,另有受益人故意使被保險人死亡或未死亡時的受益權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險種與保險金種類,再檢查敘述是否符合其受益人規則:

  • 傷害保險失能保險金:受益人是否限於被保險人本人?
  • 利率變動型年金: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的受益人及其可否變更?
  • 人壽保險:要保人變更受益人是否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 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故意致死與故意未致死的受益權效果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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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1 分

某人投保傷害保險,保額為 300 萬元,假設投保時擔任內勤職員工作(職務等級屬第 1 級),保費 1,200 元;後來雇主要求兼職外勤工作(職務等級屬第 2 級),保費 1,500 元,但未將職務變更告知保險公司,不幸發生意外身故,試問保險公司理賠金額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傷害保險的職業變更通知義務,以及未通知時依職業等級比例計算保險金的規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傷害保險示範條款為準:被保險人職業或職務變更,致危險增加時,應通知保險公司;若未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得按原收保費與應收保費的比例給付保險金。

解題方法

投保時為第 1 級職務,保費 1,200 元;變更為第 2 級職務後,應收保費為 1,500 元。未通知時,依保費比例計算:

理賠金額=保險金額×原收保費變更後應收保費=300萬元×1,2001,500=300萬元×0.8=240萬元理賠金額 = 保險金額 \times \frac{原收保費}{變更後應收保費} = 300萬元 \times \frac{1,200}{1,500} = 300萬元 \times 0.8 = 240萬元

因此,保險公司按比例給付 24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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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1 分

保險競合是指同一保險事故發生致使同一保險標的受損,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險人均須負保險賠償責任。試問全民健康保險與其他保險發生保險競合時,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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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全民健康保險法上的代位求償: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給付醫療費用後,若保險對象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則上得在給付範圍內代位行使;但特定事故另有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5 條規定,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公害、食品中毒及公共安全事故等原因受傷或罹病,且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時,健保保險人得代位求償;其中公共安全事故如依法應強制投保責任保險,代位對象包括該責任保險人。

解題方法

先判斷事故是否屬於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列的第三人責任事故,再看選項是否正確描述健保保險人給付後的代位對象與求償方式。題目問「何者正確」,應特別留意選項把「得代位」寫成「不得代位」或「無法代位」的情形。

選項分析

(A) 錯誤。 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受傷或罹病,健保保險人提供給付後,得依法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代位求償。因此「不得請求償付」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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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1 分

在壽險及產險公司購買健康傷害醫療保險有不同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 在壽險公司購買意外傷害保險有約定試保期間為 15 天,以防止健康醫療保險的道德危險及危險逆選擇。 ② 壽險公司經營健康醫療保險,保險契約可以主保險契約或附加契約或附加條款販售,且可包含死亡給付項目。 ③ 產險公司經營健康醫療保險,規範保險期間在 1 年期以下,但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經營保險期間在 3 年期以下,且適用保證續保條款。但壽險公司可以販售終身醫療健康保險且適用保證續保條款。 ④ 產險公司經營健康醫療保險,保險契約以主保險契約或附加於傷害保險或健康保險之附加契約或附加條款為限,且不得包含死亡給付項目,但是重大疾病或癌症保險商品除外。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壽險公司與產險公司經營健康保險時,商品型態、死亡給付及保險期間的差異」。法規依據為《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及人身保險商品相關審查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壽險公司經營健康保險,可依商品設計作為主契約或附加契約、附加條款,並得包含死亡給付。產險公司的健康保險則受商品型態、死亡給付及保險期間等限制;其中保險期間延長至三年以下的例外,仍以不保證續保為條件。

解題方法

逐項抓住三個判斷點:

  1. 試保期間的天數、適用險種及目的是否正確。
  2. 壽險公司健康保險能否作為主契約或附約,以及能否有死亡給付。
  3. 產險健康保險的期間、續保條件、契約型態與死亡給付限制。

據此判斷,②、④正確,對應選項(D)。

選項分析

**① 錯誤。**15 天試保期間的敘述,並非壽險公司所售「意外傷害保險」的一般規範。試保期間主要用於健康保險,目的在降低危險逆選擇;道德危險與逆選擇也不是可以混為一談的同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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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1 分

假設民國 111 年 3 月底,某學生國小六年級現年 12 歲參加畢業旅行活動時,乘坐的遊覽車發生重大車禍,造成該學生不幸身故。遊覽車公司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學生之學校投保團體保險(身故保險金為 100 萬元),另該生之父母以學生為被保險人投保 150 萬元人壽保險契約,依據上述條件,該學生之受益人可領得多少保險給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要分別判斷三種保險的給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學校投保的學生團體保險,以及父母另行投保的人壽保險。被保險人身故時,未滿 15 歲的規定會影響人壽保險與傷害保險的死亡給付;但不同保險的給付規則不能混為一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 107 條規定,以未滿 15 歲者為被保險人的人壽保險,喪葬費用以外的死亡給付約定,於被保險人滿 15 歲時始生效;喪葬費用給付上限為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當時上限為 61.5 萬元。

解題方法

事故發生於民國 111 年 3 月底,學生年滿 12 歲: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200 萬元 當時汽車交通事故死亡給付為每人 200 萬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依其自身規定給付,不因受害人另有其他保險而減少。

  2. 學生團體保險:100 萬元 題目明示學校投保的團體保險身故保險金為 100 萬元,依題目設定計入給付。

  3. 父母投保的人壽保險:61.5 萬元 雖然保險金額為 150 萬元,但被保險人身故時僅 12 歲,依保險法第 107 條,未滿 15 歲者的人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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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1 分

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購買人身保險契約,依據民國 109 年 6 月公布修正的保險法第 107 條現行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 以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15 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 15 歲前死亡者,並無喪葬費用給付,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② 以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 15 歲時始生效力。 ③ 被保險人投保之傷害保險契約,身故時未滿 15 足歲,則其所投保之傷害保險將給付喪葬費用。 ④ 被保險人投保之傷害保險契約,身故時未滿 15 足歲,則其所投保之傷害保險無保險給付,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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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修正公布、同年月 12 日生效的《保險法》第 107 條,以及《保險法》第 135 條將相關規定準用於傷害保險的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第 107 條,以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除喪葬費用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的約定,須等被保險人滿 15 歲時才生效。未滿 15 歲期間身故,仍可依規定給付喪葬費用;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另受法定上限限制。

依第 135 條,上述規定準用於傷害保險,因此未滿 15 歲被保險人因傷害事故身故,也不是一概沒有給付,而是依規定處理喪葬費用給付。

解題方法

先抓住修法後的規則:未滿 15 歲身故時,死亡給付分成兩類:

  1. 喪葬費用給付:屬例外,未滿 15 歲期間仍可給付,但受法定金額上限限制。
  2. 其他死亡給付:約定於被保險人滿 15 歲時才生效。

再確認傷害保險:第 135 條使第 107 條的規則準用於傷害保險,因此判斷原則相同。題目中凡稱「沒有喪葬費用給付」或「無保險給付並退還保費」,都與修法後的規則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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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1 分

年金保險之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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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年金保險的受益人安排。年金保險以被保險人於約定期間內生存為給付條件;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年金給付的受領人是被保險人本人。題目指定官方答案為 D,應依此作答。

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詞「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再判斷年金給付是付給誰。年金的功能在於提供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的定期收入,因此生存年金由被保險人本人領取,選項 D 符合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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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1 分

年金保險進入給付期間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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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年金保險進入給付期間後,要保人可否行使解約、終止契約、保單借款,以及保證年金提前給付等權利。年金開始給付後,契約的重點轉為依約定期間或被保險人生存狀態給付年金,相關權利須依保單條款判斷。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年金保險條款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辨「部分解約」與「保證部分提前給付」:部分解約是年金給付期間另行領回部分保單價值;保證部分提前給付則是依契約約定,將保證期間內尚未給付的年金提前給付。兩者不是同一件事。

再逐項檢視給付期間的契約限制:部分解約、終止契約及保單借款均涉及年金給付期間的契約權利;保證部分提前給付則是條款所定的給付安排。

選項分析

(A)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可辦理部分解約 — 錯誤。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辦理部分解約。部分解約會改變契約價值與後續年金給付的計算基礎,不能將其視為給付期間可自由行使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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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1 分

對於醫療健康保險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① 醫療健康保險給付可分為「實支實付型」及「日額給付型」醫療健康保險。購買目的是在於填補損失,因此「日額給付型」醫療健康保險單較符合保險的功能。 ② 假設醫療健康保險屬於 1 年期醫療險附約,因依實際經驗損失率超出預期達到調整保費標準,而重新訂定新的調漲費率收費。保單條款規範「保險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因此保險公司是可以依據條款調漲,反映在保險費率。 ③ 醫療健康保險之保險條款約定「本契約保險期間為 1 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此時保險公司不能以未來身體狀況條件變差拒絕續保。 ④ 終身醫療健康保險,採用平準保險費率,雖然目前的保險費率是固定的,但契約條款裡面還是有保險公司可以定期調整費率的條款,若保險公司依實際經驗損失率達到調整保費之標準時,還是能調整續期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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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三個觀念:醫療險給付方式與損失填補、續保時保費如何調整,以及保證續保的效力。判斷時要分清楚「保險公司能否拒絕續保」和「續保時能否依約調整保費」是兩件事。

本題涉及保險商品費率與續保條款,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商品條款設計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敘述是否正確,再核對組合選項:

  • ① 比較實支實付型與日額給付型是否符合損失填補原則。
  • ②、④ 看條款是否約定可依經驗損失率調整費率。
  • ③ 看「不得拒絕續保」的保證續保約定,是否禁止保險公司因被保險人健康狀況變差而拒保續保。

正確的是②、③、④,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① 錯誤。**醫療險常見給付方式包括實支實付型與日額給付型。實支實付型按約定範圍補償實際醫療費用,較直接對應醫療費用損失;日額給付型則按住院日數或約定日額給付,不以實際支出金額為計算基礎。題目稱購買目的在填補損失,卻認為日額型較符合保險功能,與損失填補的通常理解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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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1 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鼓勵保險業者善盡社會責任,以低保費獲得基本保險保障達到普惠金融,關於微型保險現行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 依財政部公告之 111 年度綜合所得稅賦相關規定,夫妻二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 84.6 萬元符合微型保險投保資格。 ② 微型保險商品種類可投保「定期壽險」,但每人累計保額上限 50 萬元。 ③ 微型保險商品種類可投保「傷害醫療保險」,但每人累計保額上限 50 萬元。 ④ 投保微型保險,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符合投保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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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所定的投保資格、可承保險種及個人累計保額上限。微型保險以低保費提供基本保障,投保對象包括符合所得條件的經濟弱勢者,以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等特定身分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題目所列年度所得標準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三件事:所得資格門檻、微型保險可承保的險種與各險種保額上限、特定弱勢身分是否符合資格。尤其要分清楚「微型人壽保險」與「微型傷害醫療保險」的累計保額上限,兩者不同。

選項分析

① **正確。**依題目採用的 111 年度綜合所得稅相關標準,夫妻二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 84.6 萬元,符合微型保險經濟弱勢者的所得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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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1 分

人壽保險在選擇採用比例性再保險方式時,需確認採行何種再保險基礎,試問現行國內人壽保險再保險基礎採用何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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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比例性再保險」的再保險基礎。比例性再保險是依約定比例分攤保險金額、保費及理賠責任;常見基礎包括共同保險制、修正共同保險制、危險保費制與簽單保費制。判斷時要分清楚再保險費是依何種保費或風險基礎計算。

解題方法

依題目所問的「現行國內人壽保險再保險基礎」,掌握國內壽險實務採用的方式即可。國內人壽保險再保險基礎採危險保費制:分出公司依再保險人承擔的危險保額,按約定費率計算並支付危險保費。其重點是以危險部分為計費基礎,而非將原保單全部簽單保費按比例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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