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 人身保險代理人 人身保險實務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逆向抵押貸款?請進一步分析逆向抵押貸款結合即期年金保險之財務結構,並說明在此一財務結構下,房價下跌時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風險分擔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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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個金融商品的結合:
- 逆向抵押貸款(Reverse Mortgage):房屋所有人以自有住宅設定抵押,向金融機構取得一筆款項或定期給付;借款人仍可居住於房屋內,通常於死亡、出售房屋、永久搬離或契約期滿時清償本金、利息。
- 即期年金保險(Immediate Annuity):要保人一次繳交保險費後,保險公司自約定日起,按月或按年給付年金,直到約定期間屆滿或被保險人死亡。
兩者結合後,形成「以房屋價值轉換為終身現金流」的財務安排: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本題重點在金融商品的財務結構與風險配置,並非要求列舉特定法條條文;實務上仍應依銀行法、保險法、民法抵押權及相關主管機關規範辦理。
一、逆向抵押貸款之定義與運作
逆向抵押貸款是由年長屋主以自有住宅作為抵押品,向銀行借款。與一般房屋抵押貸款不同,其資金流向是「由銀行付款給屋主」,而非屋主向銀行償還貸款。
一般運作方式如下:
- 屋主將房屋設定抵押權予銀行。
- 銀行依房屋鑑價、借款人年齡、預期壽命、利率及貸款成數,核定貸款額度。
- 銀行按月、按季或一次撥付款項給屋主。
- 屋主通常可以繼續居住,但必須負擔稅費、保險費、維修費及房屋管理義務。
- 借款本金與利息通常累積於貸款餘額中。
- 借款人死亡、永久遷出、出售房屋或契約終止時,以房屋出售價款或遺產清償債務。
若以 表示第 期貸款餘額, 表示貸款利率, 表示第 期撥款,則貸款餘額可表示為:
若房屋於終止時的出售價款為 ,則銀行的清償結果為:
當 時,即發生房屋價值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的情形,便產生所謂「負資產」或「抵押品不足風險」。
二、逆向抵押貸款結合即期年金保險之財務結構
這種結合方式的核心,是將逆向抵押貸款所取得的資金,全部或部分用來購買即期年金保險。
假設:
- 房屋初始價值為
- 銀行核准之逆向抵押貸款本金為
- 年金保險一次繳交保費為
- 每期年金給付為
- 銀行貸款利率為
- 保險公司投資報酬率或定價利率為
- 被保險人實際存活期間為
通常有:
銀行撥付的貸款本金 ,可能直接支付給保險公司作為年金保費 ,剩餘部分再由銀行支付給屋主;也可能由屋主先取得貸款,再自行購買年金。
其財務流程如下:
對屋主而言,原本無法立即消費的房屋資產,透過貸款及年金保險轉換為穩定的生活費來源。
對銀行而言,貸款餘額會隨時間增加:
若銀行持續按期撥款,則應將各期撥款分別累積至終止時點:
對保險公司而言,年金現值必須與一次收取的保費相互平衡。若為終身即期年金,其定價通常依死亡率、預定利率、費用及逆選擇風險計算:
其中:
- :被保險人存活至第 期的機率
- :折現因子
- :每期年金給付
因此,本結構同時包含兩個不同的現金流:
- 銀行端:先放款,未來收回本金及利息。
- 保險公司端:先收取一次保費,未來依約定給付年金。
- 屋主端:以房屋權益換取現在及未來的生活現金流。
三、房價下跌時之風險分擔機制
房價下跌會直接影響抵押房屋的處分價值,但不會自動改變已成立的年金保險契約。風險分擔必須分別觀察銀行與保險公司。
1. 銀行承擔抵押品價值下跌風險
房價下跌時,房屋出售價款 可能低於銀行貸款餘額 :
此時形成清償缺口:
若契約採取「無追索權」或具有最低繼承財產保障,銀行通常只能就房屋及遺產在一定範圍內受償,超過房屋出售價值的部分由銀行承擔。
因此,銀行主要承擔:
- 房價下跌風險;
- 抵押品處分風險;
- 利率變動與資金成本風險;
- 借款人長壽所造成的貸款期間延長風險;
- 房屋維修不善、稅費欠繳或市場流動性不足風險。
銀行通常會透過下列方式控制風險:
第 二 題25 分
試分析高齡化如何引發長壽風險與醫療通膨?並分析長期醫療險在保證續保機制下,保險公司應如何因應長期理賠率惡化之經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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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個相互連結的保險經營概念:
- 高齡化如何形成長壽風險。
- 高齡化如何推升醫療通膨。
- 長期醫療險在保證續保下,保險公司如何控制長期理賠率惡化的經營風險。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涉及保險商品設計、費率、準備金、清償能力及保證續保之處,應依保險法及主管機關商品審查、費率管理、準備金與清償能力相關規範辦理。
一、長壽風險
長壽風險,是指被保險人實際存活期間超過保險公司原先精算預估,導致保險給付期間延長、總給付金額增加的風險。
其核心不在於單一年度死亡率下降,而在於整體人口平均餘命延長,使保險公司面臨:
- 年金給付期間延長。
- 長期照顧及醫療給付期間延長。
- 高齡疾病、失能及慢性病發生機率累積。
- 保險資金投資期間拉長,資產負債管理難度增加。
- 原訂保費、責任準備金及投資報酬假設與實際經驗產生落差。
以年金保險為例,若實際死亡率低於預定死亡率,受領年金的人數及期間增加,保險公司須支付更多年金。以長期醫療險而言,長壽本身未必直接造成每一年度理賠增加,但會延長被保險人暴露於疾病、失能、住院及長期照護風險的期間,使累積理賠成本上升。
二、醫療通膨
醫療通膨,是指醫療服務、藥品、醫療器材、住院照護及相關醫療支出的價格與使用成本,長期上升的現象。
醫療通膨通常高於一般消費者物價通膨,主要原因包括:
- 新藥、標靶藥物、細胞治療及高階醫療技術成本高。
- 醫療設備及醫療人力成本增加。
- 醫療利用率提高,就醫頻率與檢查項目增加。
- 高齡人口需要較多慢性病管理、復健、住院及照護服務。
- 醫療進步延長病人生存期間,形成「活得更久,也接受更多醫療」的效果。
- 病人及家庭對醫療品質與治療選擇的期待提高。
醫療保險的理賠成本可概括表示為:
其中:
- 發生率反映疾病、住院、手術或失能事件發生的頻率。
- 平均理賠金額受到醫療費用、治療方式及給付限額影響。
- 暴露期間則受到被保險人存活期間及保單有效期間影響。
高齡化會提高疾病及失能事件的發生率,也會延長暴露期間;醫療通膨則直接提高每次理賠的平均金額。因此,兩者具有加乘效果。
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採用「人口結構變化 → 保險事故及醫療成本變化 → 保險公司經營風險 → 因應措施」的因果鏈作答。
一、高齡化引發長壽風險的分析
高齡化對保險經營的影響,可分為以下三層:
(一)人口層面
出生率下降、平均餘命延長及高齡人口比例上升,使人口結構由高出生、低老年人口,轉為低出生、高老年人口。
(二)保險事故層面
高齡人口增加後,慢性病、癌症、失能、住院、手術及長期照護需求增加。被保險人存活時間越長,累積發生保險事故的機會越高。
(三)財務層面
保險公司原先依據死亡率、疾病率、住院率、失能率及醫療費用所建立的精算假設,若低估高齡化影響,將造成:
- 實際理賠率高於預期。
- 保費不足以支應未來給付。
- 責任準備金提存不足。
- 既有保單產生不利經驗差異。
- 清償能力及資本適足性承受壓力。
長期風險的重點,是保險公司在收取保費與支付理賠之間,存在長時間差。早期保費假設若未充分反映高齡化趨勢,風險會在多年後集中顯現。
二、高齡化引發醫療通膨的分析
高齡人口的醫療需求通常具有頻率高、期間長及單次支出高等特性。當高齡人口增加時,醫療市場需求擴大,醫療資源、人力及技術成本同步上升。
因此,長期醫療險的理賠率可用下列概念說明:
若醫療費用上漲,使平均每次理賠金額增加,且高齡人口使住院、手術或失能發生率上升,則分子增加;若保費未能同步調整,分母成長不足,理賠率便會惡化。
進一步而言,保險公司承擔的並非只有單純價格上漲,而是:
這說明高齡化、長壽風險及醫療通膨會同時影響理賠頻率、理賠嚴重度及理賠期間。
保證續保機制下的經營風險
保證續保,是指在保戶依約繳交保費、未違反契約約定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不得僅因被保險人年齡增加、健康狀況惡化或曾經理賠,而拒絕其續保。
保證續保保障被保險人長期取得保險保障,但也使保險公司承擔下列風險:
一、逆選擇風險
健康良好、理賠較少的保戶,可能因保費調整而選擇停保;醫療需求高、預期理賠較多的保戶則傾向繼續投保。結果使續保保戶的風險平均值提高。
二、老年集中風險
保戶年齡逐年增加,疾病率、住院率及失能率通常隨之上升。保險公司無法因個別保戶健康惡化而拒絕續保,因而必須承擔整體保單群體老化的結果。
三、費率不足風險
若原始保費未充分反映未來高齡理賠及醫療通膨,保證續保期間愈長,保費不足問題愈嚴重。
四、契約與聲譽風險
保證續保商品若大幅調高保費,容易引起保戶爭議及社會觀感問題;若保險公司無法調整保費,又可能造成長期虧損。
保險公司之因應措施
一、改善商品設計及精算定價
保險公司應在商品開發階段,將高齡化、長壽風險及醫療通膨納入精算假設,並進行長期敏感度分析及壓力測試。
精算定價基本上應使預期保費足以支應:
定價時應特別考量:
- 年齡別疾病率、住院率及失能率。
- 醫療費用成長率。
- 理賠通膨率。
- 保戶持續率及解約率。
- 逆選擇及保戶老化情形。
- 保證續保期間的最長負債年期。
- 利率及投資報酬變化。
第 1 題1 分
人壽保險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保險公司並不會對所有繳費方式進行催告。根據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下列哪些情況保險公司不會進行催告?
①月繳 ②季繳 ③半年繳 ④年繳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壽保險分期保險費之交付、催告與寬限期間」之實務作業規範。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核心規範見於《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5 條以及《保險法》第 116 條。
依《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5 條規定:
- 需催告(年繳、半年繳):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保險公司應進行催告,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 免催告(月繳、季繳):月繳或季繳者,保險公司「不予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保險實務上之所以將「月繳」與「季繳」排除於催告程序之外,主要原因在於其繳費週期短、頻率高,若每一次未繳皆須寄發書面催告,將大幅增加作業成本與行政負擔;因此條款明定月繳與季繳逕行起算寬限期,不進行催告。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繳費頻率」與「催告必要性」的對應關係:
- 辨識繳費方式:
- 不予催告:月繳、季繳。
- 應予催告:年繳、半年繳。
- 比對題目條件:
- ① 月繳:不催告。
- ② 季繳:不催告。
- ③ 半年繳:須催告。
- ④ 年繳:須催告。
- 選出組合: 題目詢問「哪些情況保險公司不會進行催告」,應選 ①、②。
第 2 題1 分
目前我國傷害保險費率是依下列哪項因素作為承保的分類基礎?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身保險費率釐訂基礎」之核心原理,特別是「人壽保險」與「傷害保險(意外險)」在危險分類與費率結構上的根本差異。
依據我國人身保險實務及相關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與實務作業為準):
- 危險性質的差異:人壽保險承保之危險主要為自然衰老、疾病或死亡,其危險發生率(死亡率)與被保險人的「年齡」及「性別」呈高度正相關,故以經驗生命表為基礎釐訂費率。
- 傷害保險的危險決定因素:傷害保險承保之危險為「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意外事故之發生機率與嚴重程度,主要取決於被保險人平時工作環境、作業內容與活動暴露之危險性,亦即其「職業與職務內容」。
- 實務分類依據:我國傷害保險實務統一採用主管機關核定備查之《臺灣地區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表》,將各行各業依危險程度區分為第 1 類至第 6 類及不予承保(拒保),費率隨職業類別之危險等級逐級提高。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之切入點在於區分「人身各險種計費的主要風險變數」:
- 確認險種:題目明確指出為「傷害保險」(意外險)。
- 尋找風險來源:意外事故風險的高低主要受「日常工作與工作環境之危險程度」影響,而非生理年齡或性別。
- 對應監理實務:我國傷害保險實務上,費率表之橫座標或主要級距即為「職業類別(第 1 類至第 6 類)」,因此承保與費率分類之基礎為「職業類別」。
選項分析
- (A) 年齡:錯誤 年齡為「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及「年金保險」計算費率的核心變數。
第 3 題1 分
根據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關於要保人的契約撤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身保險實務中歷年必考的基礎法規與實務重點——《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2 條「契約撤銷權」(亦即要保人的猶豫期/冷靜期,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契約撤銷權的法規核心規範如下:
- 行使期間: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之翌日起算 10 日內行使。
- 行使方式: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申請撤銷。
- 生效時點:撤銷之效力自要保人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 法律效果:契約自始無效,保險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 在途事故責任(生效前事故):若在契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法律明定視為未撤銷,保險公司仍應依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解題方法
解題時應本於《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2 條的條文規定,針對各選項進行關鍵字核對:
- 審查事故責任歸屬:檢驗撤銷生效前若出險,保險公司是否仍應理賠(第 2 條但書規定)。
- 審查退費性質:檢驗保險費退還是「無息」還是「加計利息」。
- 審查期間之起算與屆滿:依「翌日起算 10 日」計算合法撤銷的最後期限日。
- 審查生效時間點:檢驗撤銷生效是「到達即時生效」還是「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2 條第 2 項但書明定:「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4 題1 分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若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身故,根據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的規定,保險公司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在於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之生命週期劃分(累積期間 vs. 給付期間)及其對應的身故處理機制。
依據主管機關頒布之《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甲型、乙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之「被保險人身故的處理」條款規定:
-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累積期間):被保險人身故者,保險公司應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給付期間):若契約訂有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且被保險人於該保證期間內身故,保險公司應將仍未支領之年金餘額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解題方法
解答此類法規條款題,首要切入點為鎖定事故發生的「時點」:
- 確認保單階段:題目明確指出被保險人身故時點為「年金給付開始日前」。
- 對應保險責任與帳戶狀態:
-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屬於資金累積期,要保人所繳保費扣除相關費用後,依宣告利率複利累積為「保單價值準備金」,此時尚未轉換為各期年金給付。
- 被保險人於此階段身故,年金給付義務尚未啟動,保險公司無給付年金之義務,其對應的責任為將帳戶內已累積之全部資產價值——即「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給要保人或應得之人,契約終止。
第 5 題1 分
為預防保戶在領取高額醫療給付後,再於瀕臨身故前辦理解約申請解約金,長期健康保險在計算保費時,主要會考慮下列哪項因素?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長期健康保險之精算定價假設與逆選擇防範機制(以民國 115 年專技普考考試規則及實務規範為準)。
- 長期健康保險的費率結構:長期健康保險通常採平準保費制(Level Premium)。由於青年時期收取的保費高於當期純風險成本,保險公司必須提存責任準備金,因此在契約架構上可能會累積保單價值準備金。
- 多重減額模型與脫退率:精算在評估長期人身保險之現金流量與保費時,除了「死亡率」、「罹病率/發生率」、「預定利率」及「費用率」外,涉及保戶因停效、失效或主動終止契約領取解約金之離開行為,在精算模型中稱為脫退率(Withdrawal / Lapse Rate)。
- 逆選擇與雙重給付風險:若長期健康保險提供解約金,保戶可能在發生重大傷病、獲取高額醫療保險金後,於臨終前辦理解約請領解約金,使保險公司面臨「龐大醫療給付+解約金」的雙重損失。為在商品定價中反映解約金現金流與防範道德風險(或決定是否設計為不退還解約金的費率結構),精算定價時必須將「保單脫退率」列為關鍵考量因素。
解題方法
從題幹描述之情境切入:
- 行為特徵:「保戶在領取高額醫療給付後,再於瀕臨身故前辦理解約申請解約金」。
- 對應精算變數:「辦理解約」與「保單失效」屬於保單主動或被動終止契約的狀態,精算學上統稱為保單的「脫退」。
- 定價決策:保險公司在評估此類提早解約領取現金價值的風險時,必須在定價現金流模型中設定各保單年度的「保單脫退率」,藉以精算各期解約金給付現值與準備金提存水準。因此,本題核心考量之因素為「保單脫退率」。
選項分析
第 6 題1 分
投資型保險會收取多項費用,根據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下列關於投資型保險相關費用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投資型人壽保險之各項費用結構與保險費名詞定義,規範依據為「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投資型保險不同於傳統型保險,其保費與費用收取採取高度透明化架構,將各項名詞嚴格定義區分:
- 保費費用(前置費用):自繳交之保險費中直接扣除之簽約、核保、銷售與行政服務成本。
- 保險成本(危險保額成本/COI):支應身故、完全失能等危險保障之對價。
- 保單管理費(維護費用):維持保單行政管理作業之費用。
- 目標保險費與超額保險費:定期約定基本保費與彈性額外投入保費之劃分。
解題方法
本題採「名詞定義比對法」解題。投資型保險常考題型多為「概念置換」或「定義倒置」,切入步驟如下:
- 確認費用的扣除來源與用途:分清是從「繳入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抑或是從「保單帳戶價值」中按期扣除(保險成本、保單管理費)。
- 釐清保費類型的主從關係:以基本約定之定期繳付為「目標保險費」;在其之上為累積資產所額外追加繳付者為「超額保險費」。
- 依據示範條款名詞定義逐一檢視選項敘述。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此敘述為「保險成本」(Cost of Insurance)的定義,而非「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是指提供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障所需的成本,由保險公司依被保險人之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按月計算,並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保單管理費」(Policy Management Fee)則是指保險公司為維持保單帳戶行政運作、資料記錄與管理作業所收取之定額或定率費用。
第 7 題1 分
年金保險的被保險人有兩人或兩人以上,年金繼續給付至其中最後生存者死亡為止,是指下列何種年金?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年金保險依**「被保險人人數」與「年金給付之存續條件」**所作之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人身保險實務及壽險公會教材規範為準):
- 單生年金(Single Life Annuity):被保險人僅一人,以該被保險人之生存為給付條件,死亡時給付終止。
- 多生年金(Multiple Life Annuity):被保險人有兩人或兩人以上,實務上主要區分為:
- 連生年金(Joint Life Annuity,又稱連生共存年金):以所有被保險人均生存為給付要件,只要其中一人死亡,年金即停止給付。
- 連生及遺族年金(Joint and Survivor Annuity,部分學理亦稱最後生存者年金):被保險人為兩人或兩人以上,其中一人死亡後,年金仍繼續給付給其餘生存者(遺族),直至最後生存者死亡為止。
- 退還年金(Refund Annuity):係依「保證給付型態」而非依人數分類,旨在約定年金受領人身故時,若累計已領金額未達約定保額或總繳保費時之退還方式。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拆解題幹的兩個核心要件:
- 主體要件:「被保險人有兩人或兩人以上」 排除單生年金(A)。
- 終止要件:「年金繼續給付至其中最後生存者死亡為止」 凡一人先亡仍繼續給付予生存之遺族,直到全部被保險人皆死亡才終止,符合「連生及遺族年金」(D)之定義。
選項分析
-
(A) 錯誤:單生年金(Single Life Annuity) 被保險人僅為「一人」。年金自開始給付後,給付至該被保險人身故即終止,非二人以上。
-
(B) 錯誤:連生年金(Joint Life Annuity) 實務與考題上所稱之「連生年金」若無特別冠上遺族,通常指「狹義連生年金(連生共存年金)」。
第 8 題1 分
人壽保險的投保金額可採用人類生命價值法或家庭需求法評估,關於這兩種方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壽險業務實務中「投保金額評估方法」的兩大核心學派:人類生命價值法(Human Life Value Approach)與家庭需求法(Needs Approach)。
- 人類生命價值法(Human Life Value Approach): 由索羅門・許布納博士(Dr. Solomon S. Huebner)提出。其核心理念為「將人視為創造經濟價值的資本」,評估被保險人未來能帶給被撫養家庭成員的經濟淨貢獻之資本化現值。 計算公式為:
- :第 年的預期工作收入。
- :第 年被保險人個人的生活消耗費用及相關稅捐支出(被保險人死亡後,該支出即不復存在)。
- :個人留給家庭的「淨收入」(Net Earnings)。
- :折現率;:剩餘工作年限(離退休之年數)。
- 家庭需求法(Needs Approach): 立足於被撫養家屬的「實際資金需求」,分析一家之主身故後,家庭維持既有生活水準所需之總開支,扣除既有可用資產與保障後計算出「保險缺口」。 計算公式為:
解題方法
本題為純粹的概念與定義辨析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兩者在「計算基礎」與「扣除項目」上的邏輯差異:
- 生命價值法是「由上而下(從收入出發)」:核心在於衡量個人對家庭的「淨貢獻」。個人的日常消費在身故後隨之終止,故不可算入帶給家人的經濟利益,必須以扣除個人維持生活費用後的「淨收入」計算。
- 家庭需求法是「由下而上(從支出出發)」:盤點包括清理費用、撫養教育、生活基金等需求,但為避免超額投保與資源浪費,必須扣除既有的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
第 9 題1 分
近年投資型年金保險已成為民眾規劃退休生活的重要工具,而投資型年金保險最典型者即為變額年金,下列關於變額年金特性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投資型保險」中最具代表性的商品——變額年金保險(Variable Annuity, VA) 之運作機制與核心法理。
依據我國現行《保險法》第 123 條之 1、《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及人身保險實務,變額年金具有以下核心架構:
- 獨立專設帳簿(Separate Account):保單帳戶資產與保險公司的一般帳戶資產完全分離,保單帳戶價值隨連結之投資標的市價波動。
- 風險自負原則:除契約另有約定保證給付機制(如 GMDB、GMAW 等最低保證附約)外,投資風險完全由要保人承擔。
- 兩階段運作歷程:
- 累積期間(Accumulation Period):要保人繳交保費扣除費用後,依當時「累積單位淨值」購買「累積單位數」。保單帳戶價值隨投資表現與單位淨值上下波動。
- 給付期間(Payout / Annuitization Period):若約定採變額年金給付,保險公司在年金給付開始日,依保單帳戶價值、預定利率與年金生命表,先精算出「第一期年金給付金額」,再除以給付開始日之「年金單位價值」,鎖定每期應給付之「年金單位數」: 此「年金單位數」一旦換算確定後,在整個年金給付期間皆固定不變;而後續各期實際領取的給付金額,則是「固定之年金單位數 該期給付日之年金單位價值」,隨投資績效變動。
解題方法
解析本題應從「變額年金」的本質特徵出發,切入「累積期」與「給付期」的分界:
- 扣合「變額」與「投資型」之基本定義: 凡屬投資型保險,保單價值必定隨投資標的績效波動,且投資風險原則上由保戶自負,故保險公司不會保證整體帳戶價值或每期定額給付,直接剔除違背投資型保險特性的干擾選項。
- 掌握年金給付期精算運作模式:
第 10 題1 分
全權委託投資型保險契約於簽訂後,若因法令變更致其投資或交易範圍有增減時,根據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規定,保險人應於不低於幾日之期間內通知要保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全權委託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法令變更通知義務及要保人權益保障機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依據《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全權委託投資型保險因涉及專業機構代操與資產配置,當外部法規修正而實質影響投資標的或交易範圍時,屬於契約重大權益事項變更。為確保要保人擁有充分的評估與因應期間(如決定是否繼續委託、調整投資配置或終止契約),法規課予保險人負有事前「不低於法定天數」之通知義務。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記憶型純法規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準掌握《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中關於全權委託業務的特定天數規範:
- 鎖定關鍵字:「全權委託投資型保險契約簽訂後」、「因法令變更」、「投資或交易範圍有增減」、「通知要保人」。
- 法規依據檢索: 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
「全權委託投資型保險契約於簽訂後,因法令變更致其投資或交易範圍有增減時,保險人應於不低於六十日之期間內通知要保人。」
- 對應數值:條文明定之法定通知下限期間為「60 日」。
第 11 題1 分
從廣義來說,人身保險的核保可按照契約成立的時間先後,分為契約成立前、成立時與成立後三個階段,因此除核保人員外,尚有其他人員實質上亦擔當危險選擇的工作。下列實質上亦從事危險選擇的人員,就上述三個階段進行危險選擇的順序,何者為正確?
①核保人員 ②理賠調查人員 ③業務員 ④體檢醫師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身保險「廣義核保」的三階段,以及不同保險從業人員在各階段所負責的危險選擇工作。
以契約成立的時間先後區分:
- 契約成立前:由業務員進行初步危險選擇。
- 契約成立時:由體檢醫師及核保人員進行專業危險評估與承保決定。
- 契約成立後:由理賠調查人員於事故發生、申請理賠時,調查事故原因、保險事故是否成立,以及是否涉及不實告知或其他承保風險。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保險實務通說為準。題目重點不在於狹義「核保人員」一詞,而在於哪些人員實質上均參與危險選擇。
解題方法
依各人員實際工作流程排列:
因此順序為:
其理由如下:
- 業務員最先接觸要保人,負責招攬、說明、詢問基本資料,並依外觀、談吐、職業、經濟狀況及投保動機等進行初步判斷。
- 體檢醫師依保險公司要求進行健康檢查,提供醫療及生理狀況資料,協助判斷被保險人的死亡率、罹病率及失能風險。
- 核保人員綜合要保書、體檢報告、病歷資料、財務資料及其他相關資訊,作成承保、加費、除外、延期或拒保等決定。
- 理賠調查人員是在契約成立後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時,調查事故與契約承保範圍的關聯,屬於契約成立後的危險審查。
選項分析
(A) ①②③④:錯誤
此選項將核保人員置於最前面,並將業務員、體檢醫師排在理賠調查人員之前。
第 12 題1 分
張三於 2022 年 7 月 1 日以自己為要保人,其妻李四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並約定其子小明為受益人。根據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的規範,下列各種情況,哪些敘述是正確的?
①張三故意致李四於死,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②李四於 2023 年 11 月 15 日自殺身亡,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③張三因結夥搶劫,在警方圍捕時因拒捕不幸遭警方擊斃,此為保險公司之除外責任。 ④小明為領取保險金,故意致李四於死,則小明會喪失受益權,保險公司給付之保險金會作為李四之遺產。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測驗《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14 條(除外責任)與《保險法》第 109 條、第 121 條之具體適用,核心在於釐清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身分權利義務及故意行為的法律效果:
- 要保人故意致死:《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保險法》第 121 條第 1 項明定,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 被保險人自殺之二年期間限制:《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保險法》第 109 條明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原則上為除外責任;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
- 犯罪處死或拒捕除外之主體:《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除外事由為「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主體嚴格限定為被保險人,而非要保人。
- 受益人喪失受益權及其歸屬:《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14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保險法》第 121 條第 2 項、第 3 項明定,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喪失其受益權;若無其他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該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為**「三方關係人角色界定」與「除外責任構成要件檢驗」**:
- 先鎖定主體身分:
- 要保人:張三
- 被保險人:李四
- 受益人:小明
- 對照條款構成要件:檢視各個敘述中「發生事故的主體」是否與法規、條款所規範的對象相符,以及特定除外事由的時間門檻(如自殺之二年抗辯期)是否滿足,進而判定該敘述之正確性。
選項分析
- 敘述 ①【正確】: 張三為「要保人」,李四為「被保險人」。依《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若保險費已繳足二年以上,保險公司僅依規定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並不給付身故保險金)。故敘述正確。
第 13 題1 分
人壽保險商品有多種型態,請問一般俗稱的「養老保險」是指下列何種商品?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壽保險商品的型態分類」及其「實務俗稱與給付本質」。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人身保險實務為準: 依保險法第 13 條規定,人身保險分為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四大類。其中,「人壽保險」依被保險人之保險事故(生死狀態)與給付條件,傳統上可劃分為三大基本型態:
- 死亡保險(Death Insurance):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死亡或完全失能時給付保險金,又可依期間分為「定期壽險」與「終身壽險」。
- 生存保險(Pure Endowment Insurance):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屆滿時仍生存,始給付保險金;若於約定期間內死亡,則不予給付且不退還保險費。
- 生死合險(Endowment Insurance):將「定期死亡保險」與「生存保險」兩者結合之混合型商品。被保險人在約定期間內死亡,給付身故保險金;若至期間屆滿仍生存,則給付滿期保險金。因滿期存活時可領取一筆資金作為老年安養生活之用,故保險實務與市場俗稱「養老保險」(或稱兩全保險)。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專有名詞實務俗稱對應題」,解題切入點在於辨識各大保險商品之設計本質與市場通用名稱:
- 審視題幹關鍵字:「人壽保險商品型態」、「一般俗稱的『養老保險』」。
- 檢視選項商品的給付架構:
- 「定期壽險」與「終身壽險」屬於純死亡險架構,保障身故風險,非以提供期滿養老金為目的。
- 「健康保險」非屬人壽保險範疇,係承保疾病與醫療支出。
- 「生死合險」在期滿時提供滿期生存保險金,符合儲蓄養老之實務設計,故業界通稱為養老保險。
- 比對後即可直接確認正解為 (D)。
選項分析
- (A) 錯誤:定期壽險(Term Life Insurance) 係指僅在約定的特定期間內(例如 10 年、20 年,或保至被保險人 65 歲)提供保障。若被保險人於該期間內身故或完全失能,保險公司依約給付死亡保險金;若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契約即行終止,保險公司不負任何給付責任,亦不退還保險費。
第 14 題1 分
實支實付型醫療險是因應日益龐大的自費醫療支出最基本必備的保險,根據現行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的條款規範與運作法理,核心包含四大重點:
- 除外責任之但書(除外之除外):區分「單純美容外科整型(不保)」與「恢復器官生理機能之重建整型(承保)」。
- 損害填補原則與健保扣除:實支實付醫療險旨在補足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之自費醫療差額,避免被保險人重複受償。
- 同一次住院之法定認定標準:同一事故於出院後一定天數內再次住院之合併額度規範。
- 非健保身分就醫之折算底限:未依健保身分就醫時,保險公司給付比例之法定下限。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條款記憶與概念辨析型選擇題,切入點為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主管機關頒布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的標準條文。解題時應特別注意條文中的**「但書規定」(如除外責任的例外情形)以及「關鍵數字」**(如再次住院天數、非健保給付最低折算成數)。
選項分析
- (A) 選項錯誤(符合題意,為本題答案): 依示範條款第 8 條(除外責任)規定:「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二、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外科整型若係出於「重建基本功能」(例如重大燒燙傷後植皮復健、外傷性骨折重建外觀與咬合功能等),因具備實質醫療必要性,屬於「除外責任之例外(即承保範圍)」,保險公司仍須負給付責任。本選項敘述為「不負給付責任」,與條款規定不符。
第 15 題1 分
關於人壽保險與年金保險的差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身保險實務」中人身風險管理的核心基本架構——人壽保險(Life Insurance)與年金保險(Annuity Insurance)之本質差異。 主要涵蓋四大比較面向:
- 承保風險(經濟危險):人壽保險承保「太早死亡(過早死亡,Dying too soon)」所致家庭經濟來源中斷的風險;年金保險承保「活得太久(長壽風險,Outliving one's income)」所致退休後所得不足之生存風險。
- 投保動機與受益對象:人壽保險多為「他益」性質,旨在遺族生活照顧與責任轉嫁;年金保險多為「自益」性質,旨在自身退休養老及穩定現金流。
- 精算與定價基礎:人壽保險著重於死亡率(Mortality rate,);年金保險著重於生存率(Survival rate,),並通常採用對預期壽命較保守估計之「年金生命表」。
- 危險選擇與可保性證明(核保):人壽保險有強烈之「逆選擇(身體欠佳者傾向投保)」問題,原則上需提供可保性證明;年金保險給付條件為生存,被保險人身體差反而降低保險公司給付負擔,故通常不需體檢或可保性證明。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掌握「壽險與年金的對立互補性」:
- 壽險是創造資產:防範被保險人「過早死亡」,未能累積足夠財富即遺留責任給家人。
- 年金是清算/分配資產:防範被保險人「過度長壽」,累積的財富在離世前已耗盡。
以兩者承保風險之定義切入比對,即可迅速檢視各選項文字之正誤。
選項分析
- (A) 人壽保險一般需要可保性證明,年金保險則不需要:【正確敘述,非本題選項目標】 人壽保險的保險事故為「死亡」,若未嚴格審查健康狀況,可能引發逆選擇(逆淘汰),故一般需要被保險人填寫健康告知書或接受體檢以提供「可保性證明(Proof of Insurability)」。
第 16 題1 分
變額年金保險進入給付期後,年金金額的決定包括下列三個步驟,請問其順序為何?
①轉換為年金單位數 ②決定後續的每月年金金額 ③決定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年金金額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變額年金保險(Variable Annuity)進入年金給付期」之給付金額計算機制與實務作業流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人身保險實務規範為準)。
變額年金保險在累積期(Accumulation Period)結束後進入給付期(Payout Period)。為了兼顧「定期領取年金」與「資產持續參與投資市場」之特性,年金給付金額並非固定不變,其計算必須透過「固定年金單位數(Annuity Units)」搭配「浮動年金單位價值(Annuity Unit Value, AUV)」之架構完成。其運作邏輯必定是由「起點」推向「單位化」,再推向「未來各期」。
解題方法
依人身保險實務運作,變額年金給付金額之確定順序如下:
-
第一步:決定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年金金額(③)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以保戶累積之保單帳戶價值,依約定之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基礎),計算出第一期(開始日)之年金給付金額:
-
第二步:轉換為年金單位數(①) 為了使未來的給付金額能隨投資績效浮動調整,必須將第一期算出的年金金額,除以給付開始日當天的年金單位價值,換算為被保險人往後每期持有的「年金單位數」: 此「年金單位數」經確定後,在整個年金給付期間內固定不變。
第 17 題1 分
在人身保險的核保中,體檢醫師對被保險人實施的健康檢查,是基於保險醫學的應用,而與臨床醫學不同。就保險醫學與臨床醫學所著重之重點差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身保險核保中「保險醫學(Insurance Medicine)」與「臨床醫學(Clinical Medicine)」的本質差異。
人身保險核保旨在評估危險以決定承保條件,確保對價平衡與危險集中團體的公平性。兩者的主要區隔在於:
- 目的:保險醫學著重評估體況對未來「損失率、死亡率及罹病率」的影響;臨床醫學著重於病症的「診斷、治療與復原」。
- 對象:保險醫學考量整體被保險人群體的危險衡量與分類;臨床醫學則針對單一就診病患。
- 期間:保險醫學評估的是長期契約存續期間(常達數十年甚至終身)的遠期死亡或致殘危險,故觀察期較長;臨床醫學重在當前病程的控制與痊癒,治癒後通常即告一段落,故觀察期較短。
- 理論基礎:保險醫學以大數法則與未來危險的不確定性為基礎;臨床醫學則依據生理與病理學,著眼於當前病況可知之實證。
解題方法
解答此類對比型考題,關鍵在於檢驗雙方特性是否被「前後調換」或「顛倒置反」。 從人身保險契約「長期性」的本質切入:核保時體檢所著眼的並非病患今天會不會好,而是這項體況在未來 年、 年或一輩子中,提早身故或罹病的機率有多少。因此,保險醫學的視角必然放眼於長遠的未來,觀察期遠長於臨床醫學的單次療程或罹病期。透過此對比即可迅速抓出敘述顛倒的選項。
第 18 題1 分
被保險人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根據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核心考點在於《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23 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處理)與《保險法》第 122 條之規定。
被保險人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法規針對不同情境設有明確的處理原則:
- 超過最高承保年齡:契約無效,保險公司應「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 溢繳保險費:原則上「無息」退還溢繳之保險費;若於保險事故發生後始發覺,保險公司採「保額比例增加法」,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之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之保險費。
- 短繳保險費:平時要保人得補繳保費或依比例減少保額;但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始發覺且不可歸責於保險公司」時,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保費,保險公司僅得按比例折減保險金額。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條文與實務規範的記憶理解題,解題切入點可分為三步驟:
- 檢視利息要件(排除 A、B):年齡錯誤在人身保險實務中多屬申報不實或誤填,除條款另有明定可歸責保險人加計利息外,法定退費基本原則皆為「無息退還」,因此選項中出現溢繳或無效契約「加計利息」退還者,可先行排除。
- 檢視事故發生後的補繳限制(排除 C):若短繳保費且事故已經發生,為防範逆選擇與事後投機,條款明訂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保費」,僅能依比例折減保額。
- 確認事故發生後溢繳之處理(鎖定 D):依示範條款機制,事故發生後發覺溢繳,處理重心轉為直接提高保險金給付(按保費比例調整保額),而不另行辦理保費退還。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23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因投保年齡錯誤,致所繳之保險費有溢繳情形者,本公司應將溢繳之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條款明定退還保費為「無息」退還,本選項敘述「應加計利息退還」,故為錯誤。
-
(B) 錯誤: 依《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23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法條明定為「無息退還」,本選項敘述「加計利息退還要保人」,故為錯誤。
第 19 題1 分
依據現行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的規範,下列關於傷害保險實務運作的敘述,哪些是正確的?
①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②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所致死亡、失能或傷害,為契約之絕對不保事項。 ③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外,其餘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才發生效力。 ④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保險公司負給付責任。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本題測驗《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與《保險法》之核心規範與實務運作,主要包含四大關鍵法理:
- 意外事故定義:依《保險法》第 131 條第 2 項及示範條款第 2 條,意外傷害事故須具備「非疾病」、「外來性」與「突發性」三要素。
- 除外責任與不保事項之區分:示範條款第 7 條為法定除外(絕對不保事項),第 8 條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之不保事項(相對不保事項/特約承保事項)。
- 未滿十五足歲未成年人投保限制:依《保險法》第 107 條及示範條款規範,除法定喪葬費用外,其餘死亡給付需滿十五足歲始生效力。
- 意外身故因果關係推定期間:依示範條款第 5 條,以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為標準給付責任期間。
解題方法 採用「法規逐項對照與關鍵字檢驗法」:
- 先確認 ①、③、④ 是否為示範條款之法定原文原則,判定其合法性。
- 重點檢驗 ② 的法律性質:辨識法條文字是否具有「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之前提,用以精準區分「絕對不保」與「相對不保」。
- 剔除錯誤敘述後,利用排除法選出正確組合。
選項分析
-
敘述 ①【正確】 依《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2 條第 2 項及《保險法》第 131 條第 2 項規定,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此為我國傷害保險的核心法定定義。
-
敘述 ②【錯誤】 依《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8 條(不保事項)規定:「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二、被保險人從事汽
第 20 題1 分
依現行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之規定,在年金給付開始時,保險公司是依下列何種利率計算年金金額?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在不同保單階段之利率適用基礎,法規依據為《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的運作分為兩個截然不同的階段:
- 年金累積期間(累積期):保單價值準備金係依保險公司定期公布之「宣告利率」採複利方式累積增值。
- 年金給付開始日(給付期):保險公司將累積期屆滿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轉化為未來各期領取之年金金額。依示範條款規定,此時係以該保單價值準備金,配合年金受領人當時之年齡、性別,並依當時主管機關核定或報備之**「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換算每期應給付之年金金額。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準確辨識「保單時間點」:
- 題目問的是「在年金給付開始時,保險公司是依下列何種利率計算年金金額」。
- 計算年金給付額係精算上的「年金現值折現」過程,將一筆既有的保價金(現值 )換算為未來各期確定或具保證給付條件的年金金額(年金給付額 )。示範條款明確規定此換算標準之折現利率為「預定利率」,而非累積期間浮動的宣告利率。
第 21 題1 分
近兩年由於股市熱絡,投資型保險的受歡迎度逐漸不亞於傳統人身保險,下列關於投資型保險與傳統型保險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傳統型人身保險」與「投資型人身保險」之基本架構差異,以及各類人壽保險商品(特別是「萬能保險」與「變額保險」)之法定分類歸屬。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之《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及《保險法》相關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採取「商品屬性四維度對比法」,從下列四個核心面向切入檢驗:
- 商品法定分類:區分「萬能保險(UL)」與「變額萬能保險(VUL)」。
- 費用透明度:統收式(Bundled)相對於分拆式(Unbundled)。
- 現金價值保證性:預定利率固定計息相對於投資標的淨值浮動。
- 資金管理帳戶:一般帳戶(General Account)相對於專設帳簿(分離帳戶,Separate Account)。
選項分析
-
(A) 萬能保險屬於投資型保險商品【錯誤,本題應選】 「萬能保險(Universal Life Insurance)」之特點在於繳費彈性與保額可調整,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是依保險公司定期公布之「宣告利率」計息,資金置於保險公司的「一般帳戶」,投資風險由保險公司承擔,在性質上屬於非投資型保險(利率變動型商品架構)。 必須是結合了投資專設帳簿架構的「變額萬能壽險(Variable Universal Life Insurance, VUL)」,才屬於投資型保險。單純稱「萬能保險」者並非投資型保險。
-
(B) 投資型保險在保費的透明度上,比傳統型保險高【正確】 投資型保險採「分拆式(Unbundled)」設計,保險費扣除前置費用後,危險保費(Cost of Insurance, COI)、保單管理費、投資配置額度及各項行政費用皆逐項列帳,且保險公司依法必須定期寄發保單帳戶價值通知書,透明度極高;
第 22 題1 分
人身保險中的某些險種會有試保期間或免責期間的設計,下列各類保險中,哪些保險通常會有此種設計?
①定期壽險 ②醫療費用保險 ③失能保險 ④傷害保險 ⑤癌症保險 ⑥長期照顧保險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身保險實務中**「試保期間(等待期間)」與「免責期間」**的制度設計原理及其適用的險種特性(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之法規及商品示範條款為準):
- 試保期間(等待期間/觀察期間,Waiting / Probationary Period):
- 定義:指保險契約生效日起算一段特定期間(通常為 30 至 90 天),在此期間內發生的保險事故(多為疾病),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
- 主要目的:防範保戶「帶病投保」的**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與道德危險,給予保險人適度的核保觀察防禦期。
- 免責期間(Elimination Period / Waiting Period for Disability Benefits):
- 定義:指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必須持續處於該保險事故狀態(如失能、需受長期照顧)達一定日數以上,保險人才開始負給付責任;在此期間內的損害或日數,保險人不予給付。
- 主要目的:排除短期、輕微或暫時性的事故,確認被保險人的生理狀態具備「長期性」與「實質嚴重性」,同時大幅降低微小賠案頻繁申請所衍生的理賠調查與行政成本。
解題方法
判斷各類保險是否具備上述設計,應從**「危險事故的本質」與「契約防杜逆選擇/確認狀態的需求」**切入:
- 具備潛伏期的疾病風險(醫療、癌症):具有帶病投保的逆選擇可能,故需設計**「試保期間(等待期間)」**。
- 需確認狀態持久性的長期收入或照護風險(失能、長照):為確認事故非短暫可逆,需設計**「免責期間」**。
- 突發外來事故或純死亡純保障(傷害保險、定期壽險):前者無潛伏期、隨時可能突發;後者透過投保時的體檢與告知義務過濾,契約生效即負完全責任,通常不設疾病試保期間或免責期間。
選項分析
一、題目各項目逐一解析
- ① 定期壽險:【通常無此設計】 定期壽險承保之核心危險為死亡或完全失能。保險人在承保前已藉由健康告知與核保體檢篩選危險,一旦契約生效即給付完全保障,實務上通常不設「試保期間」。此外,人壽保險給付為事故發生即一次或分期給付,亦無事故發生後須觀察數十天始得理賠的「免責期間」設計(條款中的「二年內自殺免責」為法定免責事由,並非此處所稱之免責期間)。
- ② 醫療費用保險:【通常有此設計(試保期間)】 疾病往往具備潛伏期,為防範保戶帶病投保,各類健康保險(包含住院醫療費用保險)依示範條款與市場慣例,常設有契約生效日起 30 天 的試保期間(等待期間),在此期間內所發生之疾病,保險人不予給付。
- ③ 失能保險:【通常有此設計(免責期間)】
第 23 題1 分
影響人壽保險費率釐訂的主要因素為預定死亡率、預定利率與預定費用率,其中何者為計算純保費的因素?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壽保險費率釐訂之基本構成要素」及「純保費與附加保費之區分」。
- 總保費(毛保費,Gross Premium)之結構: 人壽保險的總保費由兩大主體構成,關係式如下:
- 計算基礎與三大預定率:
- 純保費(Net Premium):專門用於支應未來保險金給付(死亡或生存給付)的基礎成本。依精算「收支相等原則」(Principle of Equivalence),計算時僅考慮未來給付發生的機率(預定死亡率)以及將未來給付折現至現在的資金時間價值(預定利率)。
- 附加保費(Loading):用於支應保險公司營運管理費、招攬業務員佣金、稅捐、預期利潤及安全邊際等營業費用,其計算基礎為預定費用率。
- 總保費:整合上述三者(預定死亡率、預定利率、預定費用率)所釐訂之對外收取的保險費。
解題方法
本題的解題核心在於「鎖定問題主體,區隔毛保費與純保費之精算假設」:
- 鎖定題目關鍵字:題幹雖點出保費釐訂的三大因素(預定死亡率、預定利率、預定費用率),但關鍵問句在於「何者為計算『純保費』的因素」。
- 釐清純保費內涵:純保費不承擔公司的行政與營運開銷,僅反映承保危險事故之給付成本。
- 保險事故發生的期望值決定於:預定死亡率。
- 跨期間現金流量之折現依據為:預定利率。
- 排除附加費用:預定費用率係用以計算「附加保費」,故計算純保費時應將其排除。
第 24 題1 分
依現行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的規定,對於被保險人職業變更的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14 條「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傷害保險的費率主要依據被保險人的「職業危險類別」(第 1 類至第 6 類)計收保險費。當職業變更導致危險程度發生變更時,保險契約之對價平衡受到影響,因此規範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負有即時書面通知義務,並依危險增減及「是否依約通知」、「是否已出險」而有不同的法律效果:
- 危險程度減低:保險人按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 危險程度增加:保險人得按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若已落入拒保範圍,保險人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 危險程度增加但未通知即發生事故:保險人採「比例折算保險金給付」,而非解除或終止契約;若已屬拒保範圍,則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解題方法
本題應以「變更後危險程度之走向(增/減/拒保)」與「事故發生時是否已通知(正常申報 vs. 怠於通知出險)」雙軸切入比對:
- 正常通知時:保費多退少補(維持對價平衡);若達拒保程度,賦予保險人終止權,並按日退還未滿期保費。
- 未通知且出險時:立法與示範條款為兼顧被保險人權益與對價衡平,並未賦予保險人直接沒收保費或逕行解約終止之權,而是採取「保費比率折算保險金」機制: 若其危險程度已在拒保範圍內,保險人則「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第 25 題1 分
關於微型保險的特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微型保險(Microinsurance)之商品設計規範與法制定位,法源依據為金管會所訂定之《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本題解說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微型保險之宗旨係為建構社會安全網之輔助機制,針對經濟弱勢者或特定身分者提供因應特定風險之基本人身保障。其商品架構秉持「低保額、低保費、純保障、設計簡潔」四大原則,法規明確限制其險種範圍、保險期間與給付項目,嚴禁包裝儲蓄或投資成分。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掌握微型保險法規明定的「商品型態限制」:
- 期間限制:以「一年期」為限,不提供長年期或終身型保障。
- 給付限制:不得含有「生存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純保障型,避免增加弱勢族群保費負擔)。
- 險種限制:僅限「定期壽險」、「傷害保險」及「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三類。
- 對象目的:針對「經濟弱勢或特定身分族群」之突發事故救助,而非高齡化長照或退休理財需求。
以法規條文與其政策定位逐一檢驗選項,即可迅速選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3 點規定,微型保險之商品種類以「一年期」為限,並非長年期或「傳統型終身壽險」。終身壽險因需提存較高額責任準備金,保費昂貴,不符合微型保險「低保費、提供基本保障」之政策目的。
-
(B) 錯誤: 依《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3 點規定,微型保險商品之設計「不得含有生存或滿期給付」。
第 26 題1 分
投資型保險的投資標的若因流動性不佳,中途贖回時可能產生折價損失的風險,此一風險係指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投資型保險的風險類型」定義與實務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人身保險實務規範與公版測驗教材為準)。 投資型保險商品的投資風險由要保人(保戶)自行承擔,實務上常見的風險分類包括:
- 市場風險:因市場變數波動導致資產價值變化的風險,細分包括利率風險、匯兌(匯率)風險、股票價格風險等。
- 信用(違約)風險: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無力履行給付義務(如利息或本金違約)之風險。
- 解約風險:保戶在投資標的未到期前中途贖回或終止契約,因市場缺乏流動性或次級市場交易不活絡,導致無法以合理價格迅速變現,而必須承受折價出售或扣除解約手續費之本金損失風險。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題幹關鍵字對應與排除法」:
- 抓取關鍵詞:題幹核心敘述為「中途贖回」與「因流動性不佳產生折價損失」。
- 切入點鎖定:
- 題幹描述的情境屬於保戶在投資標的到期日之前,因資金需求申請「提前中途贖回/部分解約」。
- 在四個選項中,無「流動性風險」之獨立選項,此時應回歸保險實務題庫定義:針對投資標的缺乏次級市場、無法順利脫手,導致提前中途解約或贖回時必須承受折價變現之損失,在保險專有分類上即歸為「解約風險」。
選項分析
- (A) 錯誤:利率風險(Interest Rate Risk) 指市場利率變動對資產價格造成的影響。例如市場利率上升時,債券等固定收益商品的現值下跌;這與標的本身流動性是否優良、是否中途贖回無必然對應關係。
第 27 題1 分
人壽保險保險費依是否按危險而累進可分為自然保費與平準保費,關於兩者的差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壽險數理基礎中自然保費(Natural Premium)與平準保費(Level Premium)之定義、費率趨勢及責任準備金提存原理:
- 自然保費:以各該年齡之危險發生率(死亡率)作為計算基礎,各保險年度所收之純保費僅用於支應當年度之危險給付。由於人類死亡率隨年齡遞增,自然保費具有「一年一算、隨年齡攀升、當期純保費當期用罄」之特性,原則上不需提存大量的責任準備金。
- 平準保費:運用保險精算之「收支相等原則」,將整個保險期間各年度遞增的自然保費,折現平攤為各期繳交金額相同的保費。
- 責任準備金的成因:平準保費在契約初期所收之保費大於實際危險成本(),扣除危險給付後的「超額保費」由保險公司依法提存並孳息累積為責任準備金,用以彌補契約後期危險成本高於平準保費()之不足。
解題方法
本題關鍵切入點為責任準備金的提存成因:
- 責任準備金本質上是「平準保費制度下,跨期平滑保費所產生的超額儲蓄」。
- 自然保費制度採「隨收隨付(當期危險對應當期保費)」,年年算清,並無前期超收保費轉移至後期使用的情形,故自然保費絕不需要提存大量責任準備金。由此即可精準鎖定敘述錯誤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8 題1 分
由於民眾偏好保本的習性,為提升投資型保險商品的吸引力,在商品設計上會附有最低保證給付。若保險人保證契約期滿時,對於保單價值準備金會有最低保證金額,保障下檔風險(downside risk),此種保證是指下列何種設計?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為**投資型保險商品之附保證給付機制(Guaranteed Minimum Benefits, GMxB)**的分類與定義(以民國 115 年考試當時之法規與實務準則為準)。
傳統投資型保險(如變額壽險、變額年金)由要保人/被保險人自負投資盈虧。為滿足偏好保本或風險承受度較低的保戶需求,保險公司引進金融工程與動態避險技術,設計出附有各類最低保證機制的商品,統稱為 GMxB,常見的四種核心型態包括:
- 保證最低滿期給付(Guaranteed Minimum Accumulation Benefit, GMAB):保證在約定累積期滿或契約期滿時,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不低於約定金額。
- 保證最低身故給付(Guaranteed Minimum Death Benefit, GMDB):保證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身故時,身故保險金不低於約定金額。
- 保證最低提領給付(Guaranteed Minimum Withdrawal Benefit, GMWB):保證保戶在約定期間內,每年可自保單帳戶提領特定比例或金額,即使投資帳戶價值歸零仍可提領至約定總額。
- 保證最低收入給付(Guaranteed Minimum Income Benefit, GMIB):保證保單於年金化(Annuitization)時,依約定的最低換算率提供定額終身或特定期間的年金收入。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抓取題幹中的觸發時點與保證對象:
- 觸發時點:「契約期滿時」。
- 保證對象:「對於保單價值準備金會有最低保證金額」。
- 功能:「保障下檔風險(downside risk)」,即當投資績效低迷、期滿時帳戶價值低於保證底線時,由保險人補足差額。
比對投資型保險商品的四項保證機制,唯有 GMAB(保證最低滿期/累積給付) 是以「期滿時的帳戶價值(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保證標的,因此直接對應 (D) 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9 題1 分
人壽保險單條款規範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於訂立契約時有不實告知,足以影響其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於契約訂立後經過兩年,即不得解除契約。此規定是指下列何種條款?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身保險實務中標準保單條款的名稱與內涵,核心依據為我國《保險法》第 64 條及《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8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 告知義務與解除權限制:要保人於訂立契約時,對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過失遺漏或不實說明,足以影響危險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除斥期間之約定:該解除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 1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 2 年」,縱有解除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 條款定名:此限制保險人在契約成立一定期間後不得再以訂約不實告知為由提出抗辯或解約之條款,學理與實務上通稱為**「不可抗辯條款」(Incontestable Clause,亦稱不可爭條款)**。
解題方法
解題的切入點在於精準抓取題幹的四大核心特徵:
- 行為態樣:訂立契約時有「不實告知」。
- 影響程度:足以「影響危險之估計」。
- 時間門檻:「契約訂立後經過兩年」。
- 法律效果:「即不得解除契約」。
在人壽保險條款體系中,此一限制保險人解約抗辯權利以確保長期契約安定性的約定,即為「不可抗辯條款」。
選項分析
- (A) 寬限期間條款(Grace Period Clause)—— 錯誤 此條款規範要保人未依約如期繳納分期保險費時,保險人給予一定寬限日數(年繳、半年繳者通常為催告到達翌日起 30 日;月繳、季繳非約定自動轉帳者自應繳日起 30 日)。在寬限期間內保險契約仍維持有效,與「訂約時告知義務與解除權」無關。
第 30 題1 分
人壽保險主要為長期契約,而有所謂不喪失價值選擇權之適用,請問就目前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的規定中,下列何者不屬於不喪失價值選擇權?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壽保險實務中「不喪失價值選擇權(Non-forfeiture Options)」的核心定義與適用範圍,涉及《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與《保險法》之相關規範(相關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 不喪失價值的由來:傳統人壽保險多為長期契約,採「平準保費制(Level Premium)」。在契約前期,要保人所繳納的保費高於當期死亡危險所需的危險保費,超額收取的保費經提存與積息後,即形成「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價金)」。該保價金本質上屬於要保人所儲存之權益,因此當要保人無法或不願繼續繳費時,該累積資產不可由保險公司充公沒收,必須賦予要保人處分該項價值的權利,稱為「不喪失價值選擇權」。
- 法定選擇權項目:依據《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及保險實務,標準的不喪失價值選擇權包含下列三種方式:
- 領取解約金(終止契約/退還現金)
- 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
- 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 除外責任之區隔:被保險人於二年後自殺由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之約定,係屬保險事故承保範圍與道德危險防範之「除外責任及其例外」(《保險法》第 109 條、《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14 條),與保單價值之處分權益無關。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否定型」概念辨析題(選出何者「不屬於」不喪失價值選擇權)。 解題切入點在於精準區分「保單價值處分條款」與「保險責任/除外條款」:
- 檢索選項中何者係針對「保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如何運用該保價金」所作之規定。
- 比對可知選項 (B)、(C)、(D) 均為要保人處理其所積存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法定途徑;而選項 (A) 為保險人對特定死亡事故(自殺)之給付責任規範,性質完全不同,故迅速鎖定選項 (A) 為正解。
選項分析
- (A) 錯誤(本題應選此項,不屬於不喪失價值選擇權): 本項為《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保險法》第 109 條第 2 項之規範,通稱「自殺條款」。
第 31 題1 分
下列關於「保險業理賠聯盟鏈」服務機制的敘述,何者正確?
①受益人授權透過壽險公會平臺轉送,即可同步向多家公司申請理賠。 ②理賠聯盟鏈之服務範圍已全面涵蓋所有的產險及壽險之險種。 ③線上申請後,理賠時無需再繳回任何紙本正本文件。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保險科技(InsurTech)在保險實務上的應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壽險公會)推動之「保險業理賠聯盟鏈」(單一申請、多家受理)運作機制。 涉及之核心觀念包括:
- 理賠聯盟鏈運作原理:以區塊鏈技術建立跨公司安全傳輸平臺,保戶於首家保險公司提出申請並簽署授權同意書後,透過壽險公會共享平臺將理賠資料推播至其他投保公司。
- 適用險種範圍之限制:實務上僅開放特定人身保險險種(如醫療險、傷害意外險、旅行平安險等),並未擴及全數產、壽險險種。
- 單證文件繳回與驗證規範:涉及實支實付收據正本、紙本診斷書等法定或契約約定文件時,若未搭配「醫起通」電子病歷授權或依各公司核賠風控規範,仍須向首家受理公司補繳或郵寄紙本正本。
解題方法
本題為複選命題結構的單選題,解題切入點在於檢驗三項陳述與「理賠聯盟鏈」實際業務規程是否相符,特別注意題幹陳述中是否存在「絕對化、擴大化」的陷阱字眼:
- 檢驗陳述①之運作主體與機制:確認是否符合「授權透過壽險公會平臺轉送」與「一次申請、多家受理」的核心定義。
- 檢驗陳述②之業務邊界:比對理賠聯盟鏈的開放險種,檢視是否落入「全面涵蓋所有」的過度推論。
- 檢驗陳述③之後續作業規範:檢視線上申請後,針對正本收據、診斷證明等單據的後續追繳與正本查驗要求。
選項分析
- 陳述①【正確】 「保險業理賠聯盟鏈」係由金管會指導、壽險公會建置「保險科技共享平臺」,結合產壽險公司共同合作。當要保人或受益人向第一家保險公司(首家申請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時,經其簽署同意書授權透過壽險公會區塊鏈平臺傳送資訊,平臺即自動將理賠申請資料推播至保戶指定或具有有效保單的其他加盟保險公司,達成「單一窗口申請、同步多家受理」之效益。因此陳述①正確。
第 32 題1 分
下列關於勞工退休制度的確定給付制(Defined Benefit, DB)與確定提撥制(Defined Contribution, DC)之比較的敘述,何者正確?
①DB 制由雇主保證退休金給付數額,承擔財務風險。 ②DC 制中,勞工自行承擔個人退休金帳戶投資盈虧。 ③DC 制退休金金額係按年資與平均工資計算,由雇主負最終給付責任。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退休金制度類型」之核心架構差異,聚焦於**確定給付制(Defined Benefit, DB)與確定提撥制(Defined Contribution, DC)**在「給付承諾」、「計算基準」與「財務風險歸屬」上的對比。相關法制背景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如《勞動基準法》之勞退舊制屬 DB 制;《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退新制屬 DC 制):
- 確定給付制(DB 制):
- 定義:在勞工退休時,雇主依預先約定的公式(通常考量「服務年資」與「退休前平均工資」)計算並給付退休金。
- 風險承擔:雇主承擔基金提撥充足性、投資報酬率及長壽風險等最終給付責任與財務風險。
- 確定提撥制(DC 制):
- 定義:雇主(及勞工自願提繳)定期提撥一定比率或金額至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
- 風險承擔:退休金總額由「歷年累積本金加計投資收益」決定,投資風險與盈虧原則上由勞工自行承擔,雇主提撥後即完成法定責任。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要素比對法」切入: 針對三個陳述,分別檢視其「給付計算方式」與「風險承擔主體」是否與制度相符。只要辨識出各陳述之特徵歸屬於 DB 還是 DC,即可判定陳述之正誤,進而選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陳述 ① 正確: 在確定給付制(DB)下,退休金金額在退休前即透過公式確定。若退休基金投資收益不如預期或提撥不足,雇主必須補足差額,因此是由雇主保證最終給付數額,並承擔整體財務與投資風險。
第 33 題1 分
吳先生投保終身壽險附加終身醫療險附約已滿十五年,因退休收入減少無法繼續繳納保費。吳先生目前 65 歲且健康狀況不佳,特別擔心近五年內可能發生不幸。若考量將保單積存之現金價值進行轉換,關於「展期定期保險」與「減額繳清保險」之區分,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①吳先生希望在近期內維持最高額度之保障,應選擇展期定期保險,其特性為維持原保額不變,僅將保障期間縮短至準備金能支應之期限。 ②根據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197 點的規範,無論展期定期保險或減額繳清保險,都不影響附加終身醫療險附約的效力。 ③若選擇減額繳清保險,則保額降低但保障終身,且繳費義務消滅。但吳先生若短期內身故,能獲得的理賠金額會低於選擇展期定期保險。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壽險實務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價金)」的不沒收選擇權(Non-forfeiture Options)應用,以及主管機關對主契約變更時附約延續效力的監理規範。核心法規與學理基礎包含:
- 展期定期保險(Extended Term Insurance): 要保人以當時保單積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後之淨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純保險費,換算為**「保額不變(維持原主契約保額)、保險期間縮短」**的定期保險。保險期間縮短至保價金所能支應之期限為止。
- 減額繳清保險(Reduced Paid-Up Insurance): 要保人以當時保單積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後之淨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純保險費,換算為**「保險期間不變(維持終身)、保險金額降低」**的保險,要保人自此無須再繳納後續保費。
- 主約變更對附約效力之影響(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之《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197 點為準): 規範旨在保障保戶於主契約變更時之附約延續權益。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除特定情形外,保險公司不得拒絕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等附約之延續;但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因主契約本質已變更為短期定期險,實務與規範通常約定附約自展期生效日起效力終止。
解題方法
面對保戶因財務困難無法續繳保費之案例,應從「需求分析(保障期間 vs. 保障額度)」與「法規限制」切入:
- 財務與風險特徵比對: 吳先生已 歲且健康不佳,特別擔憂「近 年內」發生不幸,其核心需求為**「短期內提供最大額度之身故給付」**以轉嫁家庭責任。
- 工具效益比對:
- 若選擇「展期定期保險」:保額維持原終身壽險全額,只要展期年限大於 年,在近五年內身故即可領取原契約全額理賠金。
- 若選擇「減額繳清保險」:保額依保價金大幅折減(如原保額 萬元可能降至 萬元),若在近五年內不幸身故,僅能領得折減後之較低金額。
- 法規遵循檢驗:
第 34 題1 分
下列關於分紅保單之「紅利分配方式」規範的敘述,何者正確?
①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保險公司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須將該分紅保單所屬「區隔帳戶」的當年度可分配紅利,分配給要保人的比例不得低於 60%。 ②要保人於投保時可選擇現金給付、增額繳清、儲存生息或抵繳保費。 ③目前市場上同時存在「美式分紅」與「英式分紅」保單。「增額紅利」是英式分紅保單的核心機制。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人身保險實務概要》中「分紅保險單(Participating Life Insurance Policy)」規範與市場實務機制的理解,主要涉及以下法規與實務重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 法規紅利分派比例門檻: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人身保險業辦理分紅人壽保險單業務應注意事項》,保險業分紅人壽保險單之「區隔帳戶」每年度可分配紅利盈餘中,分配給要保人(保戶)的比例不得低於 ,股東分派比例不得高於 。
- 保單紅利選擇權(Dividend Options):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規範之四大傳統紅利給付方式(現金給付、儲存生息、抵繳保費、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 分紅保單之市場架構(美式 vs. 英式):美式分紅以「現金分紅」為基礎,提供多元領取管道;英式分紅則以「增額紅利(Reversionary Bonus)」為核心機制,將紅利直接滾入保額增長。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數字記憶題」結合「保險實務觀念題」,解題步驟如下:
- 第一步(法規檢核・排除法):先審查敘述 ① 之關鍵法定數字。分紅保單區隔帳戶之可分配紅利,法定保戶分派比例下限為 ,題目寫「不得低於 60%」明顯錯誤,立即排除包含 ① 的選項 (A)、(D)。
- 第二步(實務常規檢核):審查敘述 ②。要保人投保時選擇紅利領取方式為實務上最基本的四大選項,判定 ② 正確。此時答案已可由 (B) 與 (C) 中鎖定。
- 第三步(市場機制確認):審查敘述 ③。英式分紅是以增額保額為特點的保單機制,敘述符合市場現況與學理分類,判定 ③ 正確。綜合判定正確組合為 ②③。
選項分析
【題目敘述剖析】
- 敘述 ①(錯誤):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依金管會《人身保險業辦理分紅人壽保險單業務應注意事項》規範,保險公司分紅保單區隔帳戶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時,當年度「可分配
第 35 題1 分
林先生 60 歲,即將退休,有 300 萬元積蓄,希望有穩定現金流補充退休生活費,但平時忙於照顧孫子,無暇研究投資市場。王先生 35 歲,投資經驗豐富,希望自行選擇基金配置以追求較高報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類全委保單由投信專業經理人代操,費用經常高於一般投資型保單。 ②林先生適合一般投資型保單,王先生適合類全委保單。 ③類全委保單多設有「撥回機制」,可定期提供保戶現金撥回。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投資型保險商品分類與特性」及「金融消費者保護與商品適合度分析(KYC)」,以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參照《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實務規範):
- 一般投資型保單(自選標的型):由要保人(保戶)依自身風險承受度與投資判斷,在保險公司提供的基金平台中「自行挑選配置」。保戶須具備一定投資經驗與時間,承擔全部投資盈虧;費用上主要包含保單行政費、危險保費(保險成本)及標的原本之經理費/保管費。
- 類全委投資型保單(委託投信代操型):全名為「委託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投資型保險」。保險公司將特定專戶委由投信或投顧專業經理人操作配置,保戶無需自行挑選標的。
- 費用結構:除基本保險相關費用外,因多一層投信專業代操服務,通常會加收「全權委託投資經理費」及「保管費」,因此整體費用率普遍高於一般自選型投資型保單。
- 資產撥回機制:多數類全委專戶設有「定期撥回機制」(如月撥回),以滿足退休族群對穩定現金流的需求(惟撥回可能涉及本金)。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顧客輪廓(KYC)與商品特性對照法」解題:
- 林先生需求分析:60 歲即將退休、重視穩定現金流、無暇研究投資市場 適合「由投信專業經理人代操、設有資產撥回機制」的類全委保單。
- 王先生需求分析:35 歲、投資經驗豐富、希望自行配置以追求高報酬 適合「自主挑選投資標的、費用相對純粹」的一般投資型保單。
- 比對題目所給的三項敘述,檢驗各陳述之正誤後選出正確組合。
選項分析
第 36 題1 分
林先生於 109 年 8 月投保一張投資型人壽保險,投保時年齡為 45 歲,保單帳戶價值為 200 萬元。若林先生於 115 年(即投保後第 6 年)欲再繳交一筆保險費,依最低比率規範,保險公司受理該筆保險費繳交前,其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應符合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資型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適用自民國 109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之投資型保險門檻比率新制)。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投資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為落實保險保障本質、避免投資型保險淪為純粹理財或避稅工具,保險公司於被保險人投保及往後「每次繳交保險費」時,其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必須符合被保險人當時「到達年齡」所對應之法定最低門檻比率:
- 歲以上、 歲以下:不得低於
- 歲以上、 歲以下:不得低於
- 歲以上、 歲以下:不得低於
- 歲以上、 歲以下:不得低於
- 歲以上、 歲以下:不得低於
- 歲以上、 歲以下:不得低於
- 歲以上:不得低於
解題方法
本題之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計算保險公司受理該筆保險費時,被保險人的「到達年齡」,再對照法定門檻比率級距:
-
計算繳費時之到達年齡: 林先生於民國 年 月投保時年齡為 歲,至民國 年(投保後第 年)欲再繳交一筆保險費。
-
對應法定年齡級距: 到達年齡為 歲,座落於「 歲以上至 歲以下」的級距。
-
確認最低法定比率: 對照法規級距標準,「 歲以上至 歲以下」之被保險人,其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不得低於 。
選項分析
第 37 題1 分
陳先生於 60 歲時投保「小額終老保險」,保額 90 萬元。根據該類商品目前之法規與契約條款規定,若陳先生於投保後第二年因疾病身故,關於保險公司應給付之金額,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小額終老保險」之商品特性與身故給付條款限制,涉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所訂之「小額終老保險相關規範」與「小額終身壽險單單條款」(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 商品定位與核保寬鬆特性:小額終老保險為政府推動普惠金融之政策性保險,具備投保年齡上限高、保費低廉、核保程序簡便(原則上免體檢、健康告知事項較為簡化)等特點。
- 防範逆選擇機制(前三年身故給付限制):為避免帶病投保及逆選擇產生龐大道德風險,條款特別約定「前三年限制期」:
- 被保險人於投保後前三年內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者,保險公司不給付保險金額,而係按「已繳保險費總額之 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屆滿三年(自第四保單年度起)身故者,始依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本案為 90 萬元)全額給付。
解題方法
本題應從「事故發生時間點」與「身故給付條款規範」切入判斷:
- 檢視事故時點:陳先生於「投保後第二年」因病身故,時間點落於「投保後前三年內」。
- 對照條款給付標準: 依小額終老保險契約條款規定,前三年內身故之給付公式為: 保險公司並非給付投保金額 90 萬元,亦非單純無息退還保費或依年期比例折算,而是給付已繳保險費總額之 倍。
第 38 題1 分
下列關於「變額壽險」與「變額萬能壽險」的敘述,何者正確?
①變額壽險須依約定時間及金額固定繳費,變額萬能壽險則可根據財務狀況進行彈性繳款。 ②變額壽險適合預算有限、收入不穩定的小資族;變額萬能壽險適合家庭責任重的三明治族。 ③變額壽險適合無壽險需求、想投資者;變額萬能壽險適合想穩定累積退休金者。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投資型人身保險之商品分類、繳費機制及適用客群分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與實務教材為準,主要依據《保險法》第 123 條之 1、《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投資型保險實務規範)。
- 變額壽險(Variable Life, VL):
- 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隨投資績效浮動(「變額」之意)。
- 保費架構沿襲傳統終身壽險,採固定繳費(定期定額繳納),保戶不可任意增減或暫停繳款,若未如期繳費且寬限期屆滿,保單即會停效。
- 變額萬能壽險(Variable Universal Life, VUL):
- 結合「變額壽險」(投資自選、風險自負)與「萬能壽險」(繳費彈性、保額可依條款調增調減)之特性。
- 採彈性繳費(Flexible Premium),在保單帳戶價值足以扣除危險保費(COI)與各項保單管理費用的前提下,保戶得自行決定繳費時間與繳費金額(可彈性增額、減額或暫停繳費)。
- 商品適格性(客群需求分析):
- 變額壽險與變額萬能壽險皆為壽險契約,首要功能為提供被保險人身故保障,非純投資工具;凡有身故扣除危險保費成本者,均不適合「無壽險保障需求」之族群。
解題方法
本題採「名詞構詞解析」與「財務適格性檢核」法:
- 抓取構詞特徵:名詞中帶有「萬能(Universal)」者,核心特徵即為繳費彈性與費用透明;單純「變額(Variable)」者,僅具投資浮動性,未具備繳費彈性。
- 檢驗客群適配性:
- 收入不穩定者面臨斷繳風險,需要「彈性繳款」,故絕不適合強制固定繳費的商品。
- 無壽險需求者若購買壽險,每期帳戶價值將持續被扣除危險保費,產生不必要的保險成本摩擦,違反保險適格性原則(適合商品應為變額年金保險)。
選項分析
- 敘述①【正確】 變額壽險(VL)屬於傳統繳費機制的投資型壽險,要保人必須依契約約定之繳費期別與金額「固定繳費」,未按期繳納將進入催告寬限期並有停效風險;
第 39 題1 分
若張先生投保壽險保單時,張太太(簡稱甲)為要保人,張先生為被保險人;受益人為甲。但投保後一年,兩人辦理離婚。離婚後三個月,張先生因意外事故死亡。關於此保險契約之效力及保險金之給付,依目前司法實務與保險法理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核心為**「人身保險保險利益之存在時點」與「指定受益人之法律效力」**,法規與實務見解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之規定為準:
- 人身保險保險利益之存在時點(訂約時主義): 依保險法第 14 條及第 16 條規定,要保人對於配偶具有保險利益。關於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應於何時存在,司法實務(如最高法院 76 年度台上字第 80 號判決)與保險法理通說均採**「訂約時主義」**,即要保人對被保險人之保險利益僅須於「契約訂立時」存在即可。契約有效成立後,縱因離婚等情事變更致身分關係消滅,保險契約之效力不受影響,並非如財產保險原則上採「事故發生時主義」。
- 具名指定受益人之效力: 依保險法第 110 條及第 112 條規定,要保人得約定具體之人為受益人,且保險法並未限制受益人須對被保險人具備保險利益。投保時既已「具名指定」特定人甲為受益人,縱事後雙方離婚,只要要保人未依法辦理受益人變更,該具名指定之意思表示依然有效,保險事故發生時,該保險金不得列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應全額給付予甲。
解題方法
本題採兩階段檢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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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檢驗契約效力(保險利益時點判定) 投保時張太太(甲)與被保險人張先生為合法夫妻,依保險法第 16 條第 1 款規定具有保險利益,契約合法成立。因人身保險採「訂約時主義」,事後離婚並不導致保險利益溯及消滅或契約當然失效,保險契約自始至終持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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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檢驗保險金受領權屬(受益人資格判定) 要保人甲於訂約時係「具名指定」受益人為甲本人,並非僅記載「配偶」之身分指定。因此,婚姻關係消滅並不會使該受領權歸於無效。在要保人未變更受益人之情形下,保險公司應直接向原指定受益人甲給付保險金。
第 40 題1 分
依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第 14 條規定,保險業對於以網路投保之人身保險商品,關於收件通報作業之時點,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網路投保之核保通報控管作業,法源依據為《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第 14 條(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主管機關為防範道德危險、即時控管保戶在全體保險業之累計投保限額,要求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時,必須落實壽險公會之連線通報機制。通報作業主要區分為兩大階段:
- 收件通報:在要保人完成線上要保程序並確認支付意願(取得金流授權)時發動,即時登錄並檢核其累計保額。
- 承保通報:在核保通過、同意承保後發動,正式確認契約成立並更新有效契約資料。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規範與業務流程對應法」切入。
網路投保的標準業務作業流程為:
法規要求「收件通報」的時點必須兼顧「防杜道德危險」與「系統資料有效性」:
- 若太早通報(例如要保人一填完表單就通報),許多未完成繳款的無效件會占用通報額度;
- 若太晚通報(例如核保完成或扣款後才通報),則無法在核保前即時防堵保戶在短時間內於不同保險公司超額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