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 人身保險代理人 人身保險實務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要保人解約壽險保單可能有哪些原因,並請說明解約壽險保單對保險公司財務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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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人身保險經營實務中「保單解約(Policy Lapse and Surrender)」的成因與財務衝擊,屬於申論題,沒有固定法條計算公式,但答題必須掌握以下架構性觀念:
- 解約(Surrender)與失效(Lapse)的意義:要保人在保單有效期間中途終止契約、請求償付解約金,使保險契約效力消滅。
- 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的關係:依保險法第119條,要保人終止契約得請求償付解約金,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之;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 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與保戶行為財務學:解約原因多與要保人個人財務狀況、市場利率、保單績效認知有關。
- 保險公司財務面的影響:涉及現金流管理、資產負債配合(ALM,Asset-Liability Matching)、準備金提存、利差損益、傭金及費用攤銷回收、商譽與通路關係等多重面向。
命題者要考生展現的是「保險經營管理」的整體觀,而非單一法條背誦,答題時應分兩大段落(原因、影響),並在影響段落中進一步細分「正面/負面」或「短期/長期」層次,以展現結構化思考。
解題方法
切入點:採用「要保人角度(解約動機)」與「保險公司角度(財務衝擊)」雙軌並行的架構,每一軌再依性質分類列點說明,並適度舉例讓論述具體化,避免空泛。
為何如此切入:申論題評分著重「完整性」與「邏輯層次」,若僅條列而無分類標準,易被認為鋪陳鬆散;因此採用「個人因素/保單因素/外部環境因素」三分法來談解約原因,再用「資金面/損益面/經營面」三分法來談財務影響,結構清楚、互不重疊,便於閱卷老師給分。
以下為正式作答內容:
壹、要保人解約壽險保單之可能原因
一、個人財務因素(要保人自身資金需求)
- 緊急資金需求:要保人遭遇失業、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突發狀況,急需現金周轉,而保單具有現金價值,遂辦理解約取得解約金。
- 所得中斷或繳費能力下降:經濟不景氣、失業或收入減少,無力繼續繳交保費,與其讓保單因欠繳保費而「失效」,不如主動解約取回部分價值。
- 家庭結構變動:離婚、喪偶、子女成年獨立等人生階段轉變,原先投保目的(如子女教育金、配偶保障)已消失,要保人認為不再需要該保單保障。
二、保單本身因素(對保單不滿意或有更佳替代方案) 4. 保單報酬率偏低(利率敏感度):市場利率上升時,舊保單(尤其是傳統壽險、利變型保單宣告利率未能同步調升)的資金報酬率相對市場其他金融商品(如定存、債券、基金)顯得缺乏吸引力,要保人解約轉而投資報酬較高之商品,此即「利差損」發生之根源。 5. 保單轉換(Replacement):業務員或要保人認為有更符合需求、保費更便宜或保障更高的新商品,遂解約舊保單改買新保單(即「以舊換新」,1035 exchange 或國內俗稱之「轉保」)。 6. 對保險公司或業務員失去信任:理賠糾紛、服務不佳、業務員離職乏人服務等因素,降低要保人續繳意願。 7. 保單功能已達成或不再適用:例如房貸型保障型保單於房貸清償後已無保障必要,或投資型保單帳戶價值不如預期。
三、外部環境因素 8. 總體經濟因素:通貨膨脹、景氣衰退、股匯市劇烈波動,影響要保人整體財務規劃與風險承受能力。 9. 稅制或法規變動:例如最低稅負制、實質課稅原則之適用範圍調整,促使要保人重新規劃保單部位。 10. 資訊透明化與保戶金融知識提升:保戶透過比較網站、財務顧問等管道,更容易發現舊保單報酬率偏低,進而產生解約誘因。
貳、解約壽險保單對保險公司財務之影響
一、現金流與資產負債配合(ALM)之衝擊
- 流動性壓力:壽險保單多為長年期契約,保險公司通常將保費收入投資於長天期資產(如長期公司債、不動產)以匹配負債存續期間;若發生大量解約(尤其集中性解約,如利率急升時之「解約潮」),保險公司須被迫處分長期資產以支應解約金給付,可能須在不利時機賤價出售資產,產生資本損失(realized loss)。
第 二 題25 分
依法令規定,目前國內壽險公司可以推出提供哪些實物給付的保單?和一般的保單相比,實物給付保單有什麼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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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又稱實物給付保單)這項人身保險特有商品類型,重點在於:
- 法源依據:保險法於人身保險各節中增訂之實物給付規定,主要為:
- 保險法第101條之1(人壽保險節):人壽保險人於保險事故(即被保險人身故)發生時,得經主管機關核准,以提供約定之非金錢方式給付保險金之一部或全部,其型態以提供殯葬服務為限。
- 保險法第130條之1(健康保險節,依健康保險準用人壽保險相關規定之精神增訂):健康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得經主管機關核准,以提供約定之非金錢方式給付保險金之一部或全部,其型態以提供醫療服務或長期照顧服務為限。
(提醒:此為命題當年即民國112年施行之條文內容與精神,條號如後續有修正調整,仍以112年當年規定作答為準。)
-
主管機關配套規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就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之審查、服務提供者資格、契約應記載事項等,另訂有相關行政規範(如「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相關作業規範」),作為壽險公司申請核准實物給付型商品之依據。
-
現行已開放之三大類型:
- 以殯葬服務給付人壽保險身故保險金
- 以醫療服務給付健康保險(醫療保險)之保險金
- 以長期照顧服務給付長期照顧保險(或失能扶助保險)之保險金
這是申論題,考生必須同時掌握「法令開放哪些實物給付類型」(第一問)與「實物給付保單和一般保單相比的特點」(第二問),兩問缺一不可。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令知識+商品特性比較」型申論題,作答時應分兩大段落清楚鋪陳:
- 第一段:依法令規定,逐一列出目前已開放之實物給付險種類型(殯葬服務、醫療服務、長期照顧服務),並簡述各類型之運作方式與法源依據,展現對法規內容的掌握。
- 第二段:從「給付標的」「核准程序」「服務提供機制」「消費者保護設計」「精算與費率考量」「商品設計目的」等多個面向,逐一比較實物給付保單與一般(現金給付)保單之差異,展現對商品本質的深入理解,而非僅停留在「給服務不給錢」這種表面敘述。
這樣的作答架構符合閱卷「按點給分」的邏輯,能最大化得分。
作答要點逐項分析
(一)目前法令開放之實物給付險種類型
1. 殯葬服務給付型(依保險法第101條之1,屬人壽保險) 人壽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事故(即被保險人身故)發生時,保險人得經主管機關核准,以提供殯葬服務之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之一部或全部。實務上保險公司通常與特約殯葬服務業者簽約合作,由該業者提供含棺木、禮儀、場地等一定範圍內的殯葬服務內容,以折抵部分保險金額。
2. 醫療服務給付型(依保險法第130條之1,屬健康保險) 健康保險(醫療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得經主管機關核准,以提供醫療服務之方式,給付保險金之一部或全部,例如提供特約醫療院所之住院、手術、健檢等服務,取代現金理賠。
3. 長期照顧服務給付型(依保險法第130條之1,屬健康保險/長期照顧保險) 因應高齡化社會需求,長期照顧保險或失能扶助保險之保險金,得以提供長期照顧服務(如居家照護、護理之家安置、照護機構服務)之方式給付,由保險公司與長照服務機構合作提供實際服務內容。
以上三類是目前國內壽險公司依法令規定得推出之實物給付保單類型,答題時務必三者並列,缺一不完整。
(二)實物給付保單與一般保單相比之特點
1. 給付標的不同 一般保單以「金錢(現金)」作為保險金給付方式;實物給付保單則是以「服務或實物」作為保險金給付之一部或全部,是保險法對「保險給付方式」的突破性規定。
第 1 題1 分
關於執行法院能否核發執行命令逕予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之爭議,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9 日作成 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 897 號裁定。請問下列關於本裁定之主文及其理由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 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 897 號裁定對壽險解約金強制執行的見解: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人壽保險契約,並命保險公司支付解約金。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強制執行法第 1 條第 2 項,強制執行應公平合理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並以達成目的所必要的限度為之;同法第 115 條規範對債務人第三人金錢債權的執行。保險法第 119 條第 1 項則規定,要保人終止人壽保險契約時,得請求保險人償付解約金。
大法庭認為,保單價值準備金是計算保單價值的基準;要保人得依保險法請求返還或運用保單價值,這項權利實質上是要保人所有、具有金錢價值的財產權,原則上可作為強制執行標的。法院扣押保單權利後,於必要時可終止契約,使保單價值轉為具體的解約金請求權,再命保險公司付款。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抓住兩個問題:
- **保單價值是否屬於要保人的責任財產?**大法庭認為,保單價值實質上歸屬要保人,並非保險公司的限定用途資產。
- **終止權是否因一身專屬而不能執行?**大法庭認為,要保人終止契約的權利不是人格權或一身專屬權;法院為了將保單價值換價,得在必要範圍內行使終止權。
因此,選項若主張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終止契約並支付解約金,即符合裁定主文;若將保單價值說成保險公司所有資產,或稱終止權絕不可由法院執行,便與裁定理由相反。
選項分析
**(A) 正確。**這就是大法庭裁定主文。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此處的「必要時」不是概括、無條件地解約;
第 2 題1 分
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之案例,其特徵或參考指標最有可能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死亡人壽保險金是否依實質課稅原則列入遺產總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原則上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但若保單安排的實質是將被繼承人的財產移轉給受益人以規避遺產稅,仍可能按實質課稅原則認定為遺產。
財政部公布的「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其參考特徵」,將「舉債投保」列為參考指標之一。判斷時須綜合投保時間、保費來源與繳費方式、被保險人年齡及健康狀況、保險金額與保費等具體事實,不能只憑單一特徵就認定應課遺產稅。
解題方法
先從四個選項找出與「非一般保障需求,而以特定財產安排取得死亡給付」較有關聯的投保方式。以借款籌措保費投保,可能顯示被繼承人將原有財產或借入資金轉為保險給付,故「舉債投保」是官方列示的參考指標,選 (B)。
選項分析
第 3 題1 分
下列關於醫療保險契約條款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醫療保險的疾病定義、健康保險等待期間,以及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能否約定保險代位。法規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規用語與選項敘述,特別留意等待期間的天數,以及疾病定義是否包含「生效日後若干日」的限制。第 67 點規範重大疾病及癌症保險的等待期間;一般健康保險則另有等待期間上限。
選項分析
-
**(A) 錯誤。**示範條款所稱疾病,是指被保險人自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的疾病,並沒有「起算 3 日後」的限制。選項多加了示範條款未規定的天數。
-
**(B) 錯誤。**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癌症及重大疾病以外的健康保險,等待期間最長為 30 日,且復效時不得再約定等待期間;等待期間的保險費應於計算基礎內排除。
第 4 題1 分
關於壽險保單已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者,是否仍可向承保公司辦理保單借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單借款的權利人,以及保單辦理減額繳清或展期定期後,是否影響借款資格。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 120 條第 1 項規定,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也以要保人繳足保險費並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申請保單借款的條件。保單借款權利專屬於要保人;能否借款,關鍵在於保單是否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因保單已變更為減額繳清或展期定期而當然喪失。
解題方法
先確認法定權利人,再判斷保單變更是否影響借款資格。依保險法及人身保險商品問答資料,保單借款是要保人的權能;減額繳清或展期定期本身,不會使要保人喪失申請資格。題目中的「均得」或「均不得」將個別保單是否累積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條件一概而論,因此不正確。
選項分析
第 5 題1 分
因應我國人口高齡化之趨勢,有必要及早規劃退休生活,選擇最適合搭配退休規劃需求之保險商品組合。下列四種保險商品,就退休規劃需求而言,何者較不適合?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退休規劃與人身保險商品功能的配合。退休規劃重視退休後的所得補充、資產運用,以及高齡期間的長期照護保障。判斷關鍵是看各商品能否直接提供退休所需的年金收入、壽險保障或照護保障。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商品的主要功能,再與退休需求比對:
- 能提供退休後定期給付、保障身故風險或支應長期照護需求者,與退休規劃有直接關聯。
- 「減額繳清」主要是保單契約變更方式,目的在停止繼續繳交保費並維持部分壽險保障;它本身不是專為退休所得或長照支出設計的商品。
因此,最不適合搭配退休規劃需求的是(C)。
選項分析
(A) 終身壽險:錯誤。 終身壽險提供終身身故保障,可作為退休資產配置與家庭保障的一部分,也有助於安排身故後的資產傳承。雖然它不是退休所得替代工具,但仍可配合退休規劃。
第 6 題1 分
現行壽險業適用之生命表包括:「臺灣壽險業第六回經驗生命表」(簡稱 A 表)及「臺灣壽險業第二回年金生命表」(簡稱 B 表)。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生命表的性別差異,以及保險費率、責任準備金與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關係。生命表反映各年齡的死亡率與生存率,會影響壽險及年金的預定給付現值;男性、女性費率高低須依險種的給付型態判斷,不能一概而論。
責任準備金是保險人依保險契約及相關計算基礎提存的準備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則是計算保單解約金等價值所依據的準備金。依題目所採用的計算口徑,生死合險於保險期間屆滿、滿期保險金給付時,滿期當時的責任準備金與保單價值準備金相等。
解題方法
先依各險種辨認生命表對給付現值的影響:
- 壽險給付取決於被保險人於死亡時給付,死亡率較高通常會提高死亡給付的預期現值。
- 年金給付取決於被保險人存活期間,生存率較高通常會提高年金給付的預期現值。
- 生死合險於期滿時有滿期給付;在滿期給付時點,保險期間已結束,兩種準備金依題目口徑相等。
逐項檢視後,B 符合滿期時準備金的關係;其餘選項的男性、女性保費或解約金方向與給付型態不符。
選項分析
(A) 錯誤。 即期年金自投保後即開始給付,保險人給付年金的期間取決於被保險人的存活期間。
第 7 題1 分
保險招攬人就「投資型保險商品」向準客戶招攬時,應注意若干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資型保險商品招攬時的保戶權益保障,以及招攬文書與商品資訊的管理。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主要涉及《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及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相關規範。
投資型保險兼具保險保障與投資功能,保單帳戶價值會受投資標的績效及相關費用影響。招攬時除須說明商品特性、風險及費用,也須注意保戶是否因解約或終止原契約而轉投保,避免其忽略原有契約權益損失。
解題方法
先辨認四個選項描述的規範類型:轉投保權益比較、未經核可的建議書、自製文宣簽名,以及稅法變動通知。再核對各項所述的責任主體與義務內容是否正確。
其中,A 明確說明保險公司應製作「保險利益比較表」,讓保戶了解轉投保投資型保險商品可能造成的權益影響,符合轉保招攬時保護保戶權益的要求。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保險公司應製作「保險利益比較表」,供保戶瞭解轉投保投資型保險商品時的權益影響。轉換商品可能涉及原契約終止後的保障、費用或其他契約權益變動,因此須使保戶能充分理解再作決定。
第 8 題1 分
關於個人投資型保險所得課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個人投資型保險所得課稅」:投資型保險的投資資產由要保人承擔投資風險,投資收益原則上按所得類別歸屬要保人,並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處理;保險事故給付與解約、部分提領給付,則須依給付原因區分課稅對象。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考的是投資收益及保險給付的課稅方式,再檢視各敘述是否正確描述所得歸屬、免稅範圍與稅率。D 將不同類型的投資收益一概列為百分之二十分離課稅,忽略所得類別各有規定,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保險人應在投資收益發生年度,依所得類別計算收益,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計算要保人各類所得額;要保人再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將所得納入相應課稅計算。此項符合投資型保險投資收益的歸屬及申報原則。
第 9 題1 分
依據「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定型化契約條款範本(不分紅保單)」之規定,下列關於保險費墊繳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定型化契約條款範本(不分紅保單)」第六條「保險費之墊繳」。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要保人可以事先書面聲明,約定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交時,由保險公司以保單價值準備金自動墊繳保費及利息,使契約繼續有效。要保人也可以在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停止自動墊繳。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範本第六條的用語和程序,特別留意準備金名稱、停止墊繳的通知時間,以及準備金不足時契約停止效力的條件。
選項分析
(A) 錯誤。 範本規定用來自動墊繳的是「保單價值準備金」,不是選項所寫的「責任準備金」。保險單借款則須先扣除借款本息,再以餘額計算。此處用語不同,故本選項錯誤。
第 10 題1 分
依據「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定型化契約條款範本(分紅保單)」之規定,下列關於保險責任之開始及交付保險費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定型化契約條款範本(分紅保單)》中,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點,以及保險公司在承保前預收第一期保險費時的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範本規定,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前若已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的金額,日後同意承保時,保險責任溯自該筆金額預收時開始。
解題方法
抓住「預收第一期保險費」與「同意承保」的先後關係:若保險公司先收取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的金額,後來才同意承保,責任起算點會溯及預收時。比較各選項是否正確描述這項規則,以及事故發生時的處理方式。
選項分析
**(A) 錯誤。**此選項將保險責任開始寫成「同意承保或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容易誤解為單有同意承保或收費任一情形,即依該時點負責。
第 11 題1 分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保險金額為 萬元,以其子乙、丙、丁依 之比例分配其保險金。今若丙故意致甲於死,則 萬元保險金將如何分配?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21 條第 2 項: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喪失受益權;但若該受益人原為保險金的共同受益人之一,其他受益人仍可按原約定比例受領保險金。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丙故意致甲死亡,丙喪失受益權。丙原可領得的部分不因此成為甲的遺產,也不由其他受益人按原比例之外的方式分配;由其他受益人依其原有比例重新計算。
解題方法
原受益人分配比例為乙:丙:丁=。丙喪失受益權後,剩餘受益人乙、丁的比例為 ,合計 份。
乙可領得:
丁可領得:
因此乙領得 萬元,丁領得 萬元。
選項分析
第 12 題1 分
依據「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定型化契約條款範本(分紅保單)」之規定,關於被保險人投保年齡之計算及錯誤的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定型化契約條款範本(分紅保單)」中投保年齡的計算,以及投保年齡申報錯誤時,對保險費與保險金額的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條款範本為準。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因年齡申報錯誤而造成保險費多繳或少繳,應依錯誤發現時點及錯誤責任歸屬,分別處理。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兩個關鍵:一是年齡計算規則;二是年齡錯誤發生在保險事故前或後,以及錯誤是否可歸責於保險公司。事故後才發現錯誤時,若錯誤在保險公司,原繳保險費高於應繳保險費,應按比例提高保險金額;原繳保險費低於應繳保險費,則按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不再補收差額。
選項分析
- **(A) 錯誤。**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不是一律不計;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不滿六個月者不計。選項漏掉這項半年進位規則。
第 13 題1 分
下列有關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投資型保險商品將保險保障與投資帳戶結合,保戶須承擔投資標的價值變動等投資風險。即使保險公司委託專業機構代為管理專設帳簿資產,投資盈虧仍由要保人承擔;「代操」不等於「保證獲利」。
「類全委保單」是投資型保險商品的一種,常見定義為保險公司委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命題年度為民國 112 年;本題依當年相關規範與用語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陳述的投資型保險基本特性:保戶須了解商品風險與費用、商品可能具有壽險或年金保障、連結標的有投資風險,且類全委保單仍由要保人承擔投資風險。再檢查 D 對「類全委保單」委託對象的描述;其把受託機構寫成證券投資顧問公司,與命題所採定義不符,因此 D 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投資型保單的投資風險由保戶承擔,且商品的投資標的、保障內容及費用結構可能不同。投保前了解風險與費用,有助於選擇符合自身需求的商品並降低爭議。
第 14 題1 分
關於「保單貼現」商品(Viatical settlement)之特性及市場性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保單貼現」(Viatical settlement)是保單所有人將尚有效的人壽保險保單,以高於解約金、低於死亡保險金的價格轉讓給第三方投資人或保單貼現業者。保單所有人可提前取得資金;受讓人則承接保單權利,通常負責後續繳交保費,並於被保險人死亡後領取保險金。
本題考查三個辨別重點:保單貼現的標的保單種類、保單貼現業者與保險公司的角色,以及美國各州對該業務的規範差異。涉及法規與市場狀況的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保單貼現交易的核心:它是人壽保險保單權利的轉讓,由第三方受讓保單並承擔後續保費,保險公司仍是原保險契約的承保人。接著排除把保單貼現擴張到其他險種,或把保單貼現業者誤認為保險公司的選項;最後依美國各州規範不一的市場特性判斷。
選項分析
(A) 錯誤。 保單貼現的標的是人壽保險保單,並非傷害保險、健康保險或年金保險。保單貼現所涉及的權利,是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的死亡保險金,因此不能把它概括成各類保險或年金契約都能作為交易標的。
第 15 題1 分
關於金錢信託所購買之保單是否為保險法第 22 條所稱之信託財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22 條中,信託業代為交付保險費的法律效果,以及保險金何時屬於信託財產。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第 22 條規定:保險費原則上由要保人依約交付;信託業依信託契約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時,由信託業代為交付。該項信託契約下,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應給付的保險金額,屬於信託財產。
須區分兩件事:信託業代繳保費,不等於信託業成為要保人或購買保險契約;保險金依約給付後,才依第 22 條第 2 項納入信託財產。
解題方法
先抓第 22 條第 1 項的關鍵字「代為交付」:信託業履行的是代繳保險費的義務,並非因此取得要保人的契約地位。再看第 2 項,判斷保險金成為信託財產的條件。金管會《人身保險商品 Q&A 問答集》說明,須以保險契約受益人與信託契約受益人為同一人為前提;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給付的保險金額才計入信託財產。
因此,選項中符合第 1 項法律效果的敘述是 (C)。
選項分析
第 16 題1 分
要保人對於下列何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6 條的人身保險利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要保人對下列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 本人或其家屬。
-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 債務人。
-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其中,「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是法條明列的對象;要保人對此類人的生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第 16 條相關規定後續無重要修正,本題仍依命題當年的條文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保險法》第 16 條列舉的對象。只要選項符合條文所列任一類,即具有保險利益;選項若只描述婚姻、債權或捐助關係,則須確認是否符合條文所列的身分或關係。
選項分析
第 17 題1 分
關於受益人之指定或變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10 條關於受益人指定、變更及保險金請求權的規定。受益人是由要保人指定、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指定受益人於請求保險金前死亡時,該請求權原則上不由其繼承人承受。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保險法》第 110 條:要保人能否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死亡時請求權歸屬、要保人是否仍能處分保險利益,以及處分權對保險人何時生效。題目問「錯誤」,因此找出與法條規定不符的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保險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的一人或數人為受益人。選項內容符合規定。
第 18 題1 分
壽險契約之「責任準備金」、「解約金」及「保單價值準備金」等三項金額之大小關係,通常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壽險契約中三種準備金金額的通常關係。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保險實務用語:
- 責任準備金:保險人為履行未來保險給付責任,按精算基礎提存的準備。
- 保單價值準備金:用以表示保單累積價值的準備金,通常以責任準備金為基礎,扣除相關費用或調整後計算。
- 解約金:要保人終止契約時,保險人依約給付的金額,通常會再扣除解約費用等項目。
解題方法
由金額形成順序判斷:責任準備金是基礎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在此基礎上反映契約價值;解約金則通常再扣除解約相關費用。因此通常有:
第 19 題1 分
下列哪一種商品不屬於投資型保險商品?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資型保險商品」的辨識。其保單價值會連結投資標的,投資成果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承擔,保險費中用於投資的部分會依約定方式投入投資帳戶。常見類型包括變額壽險、變額萬能壽險及變額年金保險。
萬能壽險雖有彈性繳費、彈性調整保額及保單價值累積等特色,但一般萬能壽險的保單價值並非連結投資帳戶,故不屬於投資型保險商品。
解題方法
先辨認商品名稱中的「變額」:此處表示保單價值或給付會隨投資帳戶的投資績效變動,通常屬於投資型保險。再檢視沒有「變額」的萬能壽險;「萬能」主要指保費與保額具有彈性,不代表保單價值連結投資帳戶。因此,不屬於投資型保險商品的是萬能壽險。
選項分析
第 20 題1 分
據報導:「瑞士政府將瑞士信貸銀行所發行 170 多億美元的 AT1 債券全數註銷,這項資產的價值一夕之間歸零。」若該 AT1 債券係某投資型保險商品所連結的投資標的,則此事件的風險性質最符合下列投資型保險相關風險中的哪一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資型保險連結投資標的的風險辨識。投資型保險的投資價值會隨連結標的的價格變動;若發行人或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造成債券本金或利息遭減記、註銷或無法清償,屬於信用風險。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瑞士信貸所發行的 AT1 債券遭全數註銷,投資人持有的債券價值因發行人的處置而歸零。判斷重點是「債券發行人未能保障債權價值,導致投資損失」,因此對應信用風險。
選項分析
- (A) 匯兌風險:錯誤。 指外幣與新臺幣間匯率變動,造成換算價值或收益損失。題幹的損失來自債券遭註銷,並非匯率變動。
- **(B) 信用風險:正確。
第 21 題1 分
依現行法令的規定,有關「小額終老保險」之人壽保險主約與傷害保險附約的敘述,何者是正確的?
①預定利率,壽險為年息 2%,傷害險為年息 1.75%。
②預定附加費用率,壽險不得超過總保險費之 10%,傷害險不得超過總保險費之 15%。
③身故及失能保險金,壽險以新臺幣 70 萬元為限,傷害險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
④兩者的個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繳費期間的數值,最高皆不超過 90。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金管會「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對人壽保險主契約及一年期傷害保險附約的費率與承保條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規範於民國 112 年 5 月 1 日修正生效,將小額終老人壽主約保額上限由 70 萬元提高至 90 萬元。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兩類商品的規範數值。注意本題是在 112 年修正生效後命題,因此壽險主約保額上限應採 90 萬元,不能沿用舊制的 70 萬元。
選項分析
① **正確。**人壽主約預定利率為年息 2%;一年期傷害保險附約預定利率為年息 1.75%。
第 22 題1 分
傳統人壽保險附有生存保險金者(非滿期保險金),其生存保險金與身故保險金額比率,平均每屆滿 1 年給付者,不得高於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中,傳統型人壽保險附有生存保險金(非滿期保險金)時,生存保險金與身故保險金額的比率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若平均每屆滿一年給付,該比率不得高於百分之二十。
解題方法
直接辨認題幹所述的商品類型及給付方式,套用法規上限:
因此上限為 20%,選項 D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23 題1 分
保險業受理網路投保申請案件,應於何時辦理壽險公會之收件通報作業?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中,網路投保人身保險的兩種通報時點:收件通報與承保通報。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規定,保險業應於送出繳款資料,並取得信用卡或轉帳銀行授權碼後,即時連線辦理收件通報;扣款完成且保險契約成立後,則須於 24 小時內辦理承保通報。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收件通報」,再依網路投保流程定位時間點:
送出繳款資料並取得授權碼 → 即時收件通報 → 扣款完成且契約成立 → 24 小時內承保通報
因此,收件通報發生在付款授權取得後,早於扣款完成及契約成立。
選項分析
第 24 題1 分
受益人透過「保險業理賠聯盟鏈」辦理理賠申請時,首家保險公司形式審核影像檔案後,應於收受理賠申請日翌日起最晚須在幾個工作日內,傳送給轉收保險公司?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業理賠聯盟鏈」的理賠申請影像檔案傳送時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相關作業規範為準,受益人提出理賠申請後,首家保險公司完成影像檔案的形式審核,應自收受理賠申請日的翌日起算,於 3 個工作日內傳送給轉收保險公司。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三個關鍵:起算點是「收受理賠申請日翌日」、計算單位是「工作日」、期限動作是「傳送給轉收保險公司」。依規範對照期限,即為 3 個工作日,選擇(B)。
選項分析
第 25 題1 分
依據「自閉症患者失能程度理賠審核參考指引」,自閉症若合併有哪些症狀,即可認定符合傷害保險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的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障礙,並根據被保險人年齡及症狀進行失能等級的審定?
①癲癇
②智能障礙
③發育遲緩
④麻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閉症患者失能程度理賠審核參考指引」列出的合併症狀。依指引,自閉症若合併癲癇、智能障礙、發育遲緩或語言障礙等症狀,可兼認定符合失能等級表中的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障礙,再依被保險人的年齡及個案症狀審定失能等級。
本題涉及指引及失能給付表的適用,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列出的四項症狀,與指引明列的合併症狀比對:
- ①癲癇:指引明列。
- ②智能障礙:指引明列。
- ③發育遲緩:指引明列。
- ④麻痺:指引未列於該項合併症狀中。
因此應選 ①②③,即選項 (A)。要注意,指引所稱「可兼認定符合」不代表只要有自閉症或上述症狀,就直接套用固定失能等級;失能等級仍須依年齡、症狀及個案資料審定。
第 26 題1 分
下列何種保險商品,保險公司在核保作業時,不適用隨機抽樣體檢,但仍應辦理生調作業?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第 11 條所定的免體檢件抽樣作業。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有體檢規則險種的免體檢件,原則上應隨機抽樣辦理體檢或生調;規範另列出得不適用隨機抽樣體檢的特定保險商品或案件。
「不適用隨機抽樣體檢」與「免除所有核保調查」並不相同。個案仍須依規範及保險公司核保程序辦理應有的生調或其他核保評估。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11 條列舉的例外,並辨認題目問的是哪一種商品「不適用隨機抽樣體檢,但仍應辦理生調」。借貸保險符合不適用隨機抽樣體檢的列舉情形;此例外不代表可以省略生調,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27 題1 分
下列關於年金保險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年金保險的受益人規定,以及保險費請求、年金給付期間終止契約與保單借款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年金保險的受益人,是年金給付請求權的權利人。《保險法》第 135 條之 3 規定,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第 135 條之 4 則準用部分人身保險規定,並明定年金給付期間不得終止契約或以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解題方法
先抓各選項中的主體與時間點:A 比對法定受益人是「被保險人」還是「要保人」;B 檢視保險人能否以訴訟追繳保險費;C、D 則直接對照年金給付期間的法定限制。A 將受益人寫成要保人,與《保險法》第 135 條之 3 不符,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28 題1 分
下列何者為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中,「必要剖腹產」的給付項目?
①胎位不正
②多胞胎
③葡萄胎
④子癲前症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對「必要剖腹產」的約定。題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與條款內容為準;此處須辨認條款列舉的必要剖腹產事由,而非判斷一般醫學上是否可能採剖腹產。
示範條款列舉的事由包括胎位不正、多胞胎、子癲前症等;「葡萄胎」不在本題所考的必要剖腹產給付項目之列。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四個敘述是否屬於示範條款列舉的必要剖腹產事由:
- ①胎位不正:屬於。
- ②多胞胎:屬於。
- ③葡萄胎:不屬於。
- ④子癲前症:屬於。
因此,正確組合為①②④,對應選項 (B)。
選項分析
第 29 題1 分
下列何者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核定癌症保險之「癌症(初期)」的定義?
①原位癌
②第一期前列腺癌
③第一期惡性類癌
④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
核心觀念
本題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之癌症保險「癌症(初期)」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規定為準,初期癌症包括:
- 原位癌或零期癌。
- 第一期惡性類癌。
- 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
第一期前列腺癌則列在「癌症(輕度)」範圍,不屬於「癌症(初期)」。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列出的疾病與「癌症(初期)」定義:符合者是①原位癌、③第一期惡性類癌、④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②第一期前列腺癌屬輕度癌症,應排除。因此選項組合為①③④。
選項分析
- ①原位癌:正確。 原位癌(或零期癌)屬癌症(初期)。
- **②第一期前列腺癌:錯誤。
第 30 題1 分
下列嚴重特定傷病保險中,何者必須具備「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中,存有三項(含)以上障礙」為條件之一的疾病?
①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
②嚴重阿茲海默氏症
③嚴重肌肉失養症
④嚴重巴金森氏症
核心觀念
本題考「嚴重特定傷病」的疾病定義,判斷疾病項目是否把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中三項(含)以上障礙列為診斷條件之一。六項能力為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相關規範與保險商品定義判斷。符合 ADLs 三項障礙條件的三種疾病是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嚴重肌肉失養症及嚴重巴金森氏症;嚴重阿茲海默氏症的定義則著重失智與認知功能障礙,並未以這項 ADLs 條件作為本題所問的共同條件。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疾病定義中有無明文要求 ADLs 三項(含)以上障礙,而非依疾病嚴重程度或一般臨床症狀推斷。①、③、④符合;②不符合,因此選出 ①③④。
選項分析
第 31 題1 分
現行保險業得辦理網路投保之年金保險商品的種類有哪些?
①傳統型年金保險
②勞退個人年金保險
③投資型年金保險
④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命題當年網路投保規範所列的年金保險商品種類。判斷重點是:哪些年金保險商品得由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而非所有年金商品都一概適用。
本題涉及《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相關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題目所列可辦理網路投保的年金保險種類為傳統型年金保險、投資型年金保險及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四種商品與命題當年規範所列的網路投保年金種類:
- ①傳統型年金保險:列入。
- ③投資型年金保險:列入。
- ④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列入。
- ②勞退個人年金保險:不在本題所考的網路投保年金種類之列。
第 32 題1 分
依現行法令規定,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通知方式,應於何種文件上載明,並予以明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中,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通知方式應記載在哪一份文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適用的《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商品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通知方式,應於要保書上載明。
要保書是投保時由要保人填寫、申請訂立保險契約的文件;通知方式涉及要保人投保時對資訊收受方式的選擇,因此規定要求在要保書載明。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問的是「通知方式」要在哪份文件載明,再對照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的專門規定。法規指定的文件是「要保書」,不是保單條款或其他保單文件,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第 33 題1 分
利率變動型遞延年金保險商品之遞延期間及解約費用收取年度至少須為幾年?又各年度的解約費用率至少須為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利率變動型遞延年金保險商品的最低遞延期間、解約費用收取年度,以及各年度最低解約費用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規定,這類商品的遞延期間及解約費用收取年度至少為六年,各年度解約費用率至少為百分之一。
解題方法
直接辨認兩項法定最低標準:
- 遞延期間及解約費用收取年度:至少六年。
- 各年度解約費用率:至少百分之一。
因此答案為「六年、百分之一」,不需計算。
選項分析
第 34 題1 分
投資型年金保險要保人若未做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則年金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幾歲之保單周年日?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關於投資型年金保險年金給付開始日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注意事項規定:要保人未選擇年金給付開始日時,年金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 70 歲之保單周年日。
「保險年齡」是保險契約採用的年齡計算方式;「保單周年日」則是保險契約生效日之每年對應日。題目問的是未做選擇時的年齡上限,依規定直接判斷即可。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限定條件「未做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選擇」,對照上述規定的年齡上限。規定明定不得晚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 70 歲之保單周年日,因此選擇 70 歲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5 題1 分
下列有關「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匯率風險說明書」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匯率風險說明書」的匯率情境資料、更新時點,以及說明書與要保書、保險契約的關係。判斷時要留意:投資型保險與非投資型人身保險雖都有匯率風險說明書,具體規定不能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適用的「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匯率風險說明書範本及相關配套措施」判斷:
- 先核對匯率情境採用的資料期間與基準日。
- 再核對匯率情境的年度更新期限。
- 最後判斷說明書是否屬於要保書的一部分,以及其是否為保險契約構成之一部分、如何分別留存。
選項分析
(A) 錯誤。 匯率情境並非採用「各年度 12 月最後一個營業日」的匯率。投資型保險說明書的情境資料,係依最近十年內相關匯率資料呈現最高、平均及最低等三種情境;
第 36 題1 分
男性被保險人 39 歲,投保投資型人壽保險,2 年後(即第三保單年度)繳交年繳保險費時,其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不得低於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資型人壽保險的「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以及「到達年齡」的計算。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投資型人壽保險的比率是:
規範所稱到達年齡,計算方式為:
被保險人到達年齡為 31 至 40 歲時,最低比率為 160%;41 至 50 歲時,最低比率為 140%。
解題方法
題目說「2 年後(即第三保單年度)繳交年繳保險費」,表示繳費時已進入第三保單年度。應以第三保單年度計算到達年齡:
第 37 題1 分
投資型保險商品的保戶,在核保審查作業時,經評估其投資能力屬於風險趨避者,則該保戶應適合風險報酬(Risk Return, RR)在何種等級以下之投資標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資型保險商品核保時,依保戶的投資能力與風險屬性,判斷其適合的投資標的風險等級。風險報酬等級(Risk Return,RR)數字愈高,代表投資標的風險通常愈高;風險趨避者應選擇較低風險的標的。
解題方法
題目已指出保戶經評估屬於「風險趨避者」,因此應從較低的 RR 等級範圍選擇。依本題命題所採用的風險屬性與投資標的適配原則,風險趨避者適合投資標的風險報酬等級在 RR2 以下,故選 (A)。
選項分析
第 38 題1 分
為協助瞭解 65 歲(含)以上之客戶投保投資型保險商品,是否有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情形之能力及投保保險商品適合性,核保審查時應評估哪些事項?
①學歷程度
②居住處所
③休閒活動
④認知能力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高齡客戶投保投資型保險商品時,保險業如何評估其是否能辨識不利投保權益的情形,以及商品是否適合該客戶。投資型保險具有投資風險,核保審查不能只看年齡或形式上的投保意願,還須了解客戶的理解能力與個人狀況。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保險業應加強評估 65 歲以上客戶是否適合投保,並考量其是否具有辨識不利投保權益情形的能力。實際評估可從學歷、休閒活動及認知能力等面向了解客戶;居住處所本身則不是本題所問的評估事項。現行法規已修正,解題仍以命題當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四項資料是否有助於了解客戶的理解及認知狀況,或評估商品適合性:
- 學歷程度可作為了解客戶理解商品資訊能力的參考。
- 休閒活動可提供客戶生活型態與個人狀況的評估線索。
- 認知能力直接關係客戶能否理解商品特性及不利因素。
- 居住處所主要是基本聯絡或身分資料,不能直接反映上述能力或適合性。
第 39 題1 分
投資型保單在不另外收取保險費的情況下,提供定期依一定比例基礎或一定金額,以增加投資型保險的保單價值或保險金額者,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資型保險的「加值給付」定義。加值給付是指保險人不另外收取保險費,定期依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額,增加投資型保險的保單價值或保險金額。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三個關鍵:不另外收取保險費、定期依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額、增加保單價值或保險金額。三項條件同時符合加值給付的特徵,因此選擇 (A)。
選項分析
- (A) 加值給付:正確。 題幹所述給付方式與目的,正是加值給付的定義。
- **(B) 保證給付:錯誤。
第 40 題1 分
保險公司對投資型保險商品的保單帳戶價值等相關重要事項,除要保書另有約定外,至少應間隔多久期間,主動通知要保人一次?
核心觀念
本題考「投資型保險商品的保單價值通知頻率」。依民國 112 年適用的《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第 12 點,保險公司應依保險契約約定時間,主動以要保人選擇的方式,將保單帳戶價值等相關重要事項通知送達要保人;除要保書另有約定外,每季至少通知一次。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除要保書另有約定外」即可對應法規的預設通知頻率:「每季至少一次」。一季為三個月,因此答案是每季。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