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國營臺灣鐵路公司不分職等 營運員-運務 台鐵營運人員 營運員(運務) (鐵路法)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鐵路機構應根據前一年度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於每年的何時,向交通部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鐵路法有關鐵路安全管理的報告期程。鐵路機構須依前一年度事故及異常事件的檢討結果,於當年度規定期限內,向交通部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命題重點在於「報告期限的時點」,屬於條文記憶題,不涉及計算。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鐵路法有關安全管理之規定為準。若現行條文有調整,解題仍以命題當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詞為「前一年度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與「每年的何時」。解題步驟如下:
- 辨識流程:前一年度事故與異常事件檢討,彙整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再提交交通部。
- 判斷時點:報告須彙整前一年度完整資料並完成檢討,因此期限不能過早,否則資料與檢討作業來不及完成。同時,報告的目的在於年度初期呈報安全管理狀況,期限也不能過晚。
- 依此邏輯,法定期限落在年初的「第一季結束前」。
選項分析
- (A) 第一月結束前:錯誤。期限早於法定規定,前一年度資料彙整與檢討作業在一個月內難以完成。
- (B) 第二月結束前:錯誤。期限同樣早於法定規定,不符合法定時程。
- (C) 第一季結束前:正確。
第 2 題2 分
依照《鐵路法》第 2 條,為維護鐵路列車車輛安全運轉之最小空間,係指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鐵路法》第 2 條之「法定用詞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鐵路法》第 2 條第 10 款明文規定:「淨空高度:指維護列車車輛安全運轉之最小空間。」(現行法規該款定義維持不變)。
考生須熟記《鐵路法》總則章各名詞的法定定義,特別注意法條中以「淨空高度」作為「空間」之定義用語,切勿以日常生活口語直覺作答。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題,切入點為直接檢驗題幹描述與《鐵路法》第 2 條名詞定義的字面吻合度:
- 題幹關鍵字為「鐵路法第 2 條」與「為維護鐵路列車車輛安全運轉之最小空間」。
- 比對《鐵路法》第 2 條各款名詞:
- 第 10 款:淨空高度(維護列車車輛安全運轉之最小空間)。
- 第 11 款:限高門(限制車輛通過鐵路平交道時裝載高度之設施)。
- 題幹文字與第 10 款「淨空高度」完全一致,故直接選定 (A)。
選項分析
- (A) 淨空高度:正確。依《鐵路法》第 2 條第 10 款規定:「淨空高度:指維護列車車輛安全運轉之最小空間。」完全符合題幹敘述。
- (B) 淨空寬度:錯誤。《鐵路法》第 2 條並無「淨空寬度」之名詞定義,此為出題者自創之干擾選項。
- (C) 限高架:錯誤。《鐵路法》第 2 條並無「限高架」之法定用詞,此屬一般道路交通工程口語用語,非鐵路法法定名詞。
- (D) 限高門:錯誤。
第 3 題2 分
《鐵路法》中所稱經許可其列車營運速度,達每小時二百公里以上之鐵路,是指?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對鐵路種類的定義。鐵路法以列車營運速度作為分類依據之一,規定列車經許可、營運速度達每小時 200 公里以上者,屬於「高速鐵路」。考生須掌握兩項要件:速度門檻,以及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以上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鐵路法之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用語的直接記憶題,對照定義即可作答。設經許可之列車營運速度為 ,則判斷條件為
題幹「達每小時二百公里以上」即為「」,須與「經許可」合併判斷。
選項分析
- (A) 快速鐵路:錯誤。 「快速」並非鐵路法所定的鐵路種類名稱,也未以 200 公里為門檻。「快速」多用於描述列車等級(如自強號、莒光號等),與鐵路種類的法定分類不同。
- (B) 輕軌捷運:錯誤。 輕軌與捷運屬都會區大眾運輸系統,主要規範於大眾捷運法等專法,營運速度一般遠低於 200 公里,不符合題幹的速度門檻。
- (C) 軍事鐵路:錯誤。 軍事鐵路依用途命名,與列車營運速度無關,速度門檻並非其定義要件。
- (D) 高速鐵路:正確。 同時符合「經主管機關許可」與「列車營運速度達每小時 200 公里以上」兩項要件。
第 4 題2 分
旅客或物品運送契約,何時成立?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核心在於測驗「鐵路旅客與物品運送契約之法律性質與成立時點」:
- 法規依據:依《鐵路運送規則》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旅客或物品之運送,因鐵路機構承諾運送即成立契約。」(現行《鐵路運送規則》第 4 條規定亦維持相同規範精神)。
- 契約性質:在民法與鐵路法規之體系下,鐵路運送契約屬於「諾成契約」(不要物契約),非要物契約。只要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合致,經鐵路機構「承諾運送」,契約即行成立;並不以旅客實際進站、乘車,或物品已交付裝車為成立要件。此外,依同條第 2 項規定,鐵路機構發售客票、受領行李或貨物填發交付託運單等文件時,即推定其承諾運送。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清楚劃分「契約之成立」、「契約之履行」與「履約之完畢」三個階段:
- 成立階段:鐵路機構對旅客之購票或託運人之託運予以承諾(通常展現於發售車票或填發託運單),此時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即告確立。
- 履行階段:旅客進站、上車或貨物裝載,均屬於契約成立後,鐵路機構依約履行運送義務的具體過程。 因此,判斷運送契約「何時成立」,必須鎖定雙方意思合致的「承諾」時點,而非實際履約的物理動作。
選項分析
- (A) 因鐵路機構承諾運送即成立:正確。完全符合《鐵路運送規則》第 4 條第 1 項之明文規定。鐵路運送為諾成契約,鐵路機構承諾運送時契約即告成立。
- (B) 旅客抵達車站時:錯誤。旅客抵達車站僅為締約前之準備或事實狀態,雙方尚未發生法律上之要約與承諾,契約尚未成立。
第 5 題2 分
《鐵路法》中所稱以交流或直流電力為行車動力之鐵路,是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鐵路法》的法定名詞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鐵路法》第 2 條第 4 款規定:「電化鐵路:指以交流或直流電力為行車動力之鐵路。」
判斷重點在於行車動力的來源;採交流電或直流電,均符合電化鐵路的定義。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交流或直流電力」及「行車動力」,即可直接對應「電化鐵路」。其他選項分別涉及所有權、經營主體或運輸用途,均不是依動力方式所作的分類。
選項分析
- (A) 國營鐵路:錯誤。依同條第 5 款,指「國有而由中央政府經營之鐵路」。重點是所有權及經營主體,不能僅憑使用電力就認定為國營鐵路。
- (B) 專用鐵路:錯誤。依同條第 8 款,指「由各種事業機構所興建專供所營事業本身運輸用之鐵路」。重點是供事業本身運輸使用,並未以交流電或直流電作為定義要件。
- (C) 民營鐵路:錯誤。依同條第 7 款,指「由國民經營之鐵路」。
第 6 題2 分
依《鐵路法》第 49 條,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乘車票,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者,並得加收多少之票價?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鐵路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亦維持相同規範)。本題考查重點為《鐵路法》第 49 條第 1 項關於「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乘車票」的法律效果與加收成數標準。
法條明定法律效果分為兩層次:
- 補收票價(羈束規定/必為):凡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乘車票,均「應」補收票價。
- 加收票價(裁量規定/得為):若「無正當理由」者,鐵路機構「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之票價」。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文字記憶題,切入點為《鐵路法》第 49 條第 1 項之法定加收上限比例: 依《鐵路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乘車票,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者,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之票價。」 條文明確規範得加收之成數為「百分之五十」(即 ),故直接對應選項即可破題。
選項分析
- (A) 百分之三十:錯誤。《鐵路法》全條文並無加收「百分之三十」之規定,此為命題者設計之干擾數字。
- (B) 百分之五十:正確。符合《鐵路法》第 49 條第 1 項明文:「如無正當理由者,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之票價」。
- (C) 百分之百:錯誤。法定最高加收成數僅為票價之 ,非全額(百分之百)加收。
- (D) 二倍:錯誤。此選項為常見之法條跨項混淆陷阱。
第 7 題2 分
《鐵路法》中所稱以鐵路營運為業務之公營機構,或以鐵路之興建或營運為業務之民營機構,是指?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鐵路法》總則章中關於「法定名詞定義」之基本法條記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鐵路法》第 2 條規定,本法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 鐵路機構:指以鐵路營運為業務之公營機構,或以鐵路之興建或營運為業務之民營機構。
- 鐵路網路:指由國營鐵路、地方營鐵路、民營鐵路及專用鐵路所組成之交通系統。
備註:現行法雖歷經民國 111 年等後續修正調整部分款次與內容,但「鐵路機構」之定義核心仍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定義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主體(機構/組織)」與「客體(系統/設施)」:
- 確認題幹核心主體:題幹敘述為「以鐵路營運為業務之公營機構,或以鐵路之興建或營運為業務之民營機構」,所詢問的是從事興建或營運之法律主體(組織單位)。
- 對應法條專有名詞:《鐵路法》第 2 條對於各類專有名詞皆有排他性之法定定義,符合上述公營、民營業務機構要件者,法定名稱即為「鐵路機構」。
選項分析
- (A) 錯誤:「交通機構」並非《鐵路法》第 2 條所規範之法定專有名詞,僅為一般交通行政或學理上的泛稱。
- (B) 錯誤:「交通網路」非《鐵路法》法定專有名詞,且題幹問的是承擔經營業務的「組織主體(機構)」,而非線路設施系統。
- (C) 正確:完全符合《鐵路法》第 2 條對「鐵路機構」之法定定義(以鐵路營運為業務之公營機構,或以鐵路之興建或營運為業務之民營機構)。
第 8 題2 分
鐵路與道路相交處,主要應考量何種因素,設置立體交叉或平交道?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與道路相交時,決定採用立體交叉或平交道的主要判準。依鐵路法有關鐵路與道路交叉之規定,以及主管機關對平交道設置與改善的標準,關鍵在於道路交通與列車交會所形成的衝突風險。通過道路的交通量愈大,車輛與列車交會的機會愈多,事故風險愈高,愈需以立體交叉取代平交。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單一選擇的觀念題,切入點是抓住「主要」與「應考量」兩個關鍵詞,判斷哪一項直接影響交會風險與設置必要性。鐵路與道路交叉的安全核心,在於車輛與列車是否在同一地點交會,因此能直接反映交會頻率的指標最為主要。通過道路的交通量正符合此條件,故可直接鎖定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管線佈設屬施工階段的地下設施協調與遷移事項,是工程細節,不是決定立體交叉或平交道的主要判準。
(B) 錯誤。地方經濟發展屬社會經濟背景因素,與交會安全沒有直接關係,不是鐵路法所要求的主要考量。
(C) 錯誤。道路線型(彎道、坡度)影響駕駛視距,屬平交道安全設施(警示、柵欄、視距改善)的設計層級考量,並非決定採立體或平交的主要因素。
(D) 正確。交通量愈多,車輛與列車交會的機率愈高,風險愈大,是設置立體交叉的核心依據;交通量小的路段則可保留平交道。
解題技巧
第 9 題2 分
為維護鐵路行車安全,依《鐵路法》第 57 條規定,鐵路路線邊坡內及距軌道中心距離幾公尺內,嚴禁放牧牲畜?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鐵路法》中關於「維護鐵路行車安全」之防護距離規定。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鐵路法》第 57 條第 1 項為準(現行法該項規定內容相同,未作修正)。
鐵路列車具有運行速度快、制動距離長、行車動能龐大之特性,若有牲畜闖入軌道範圍,極易引發出軌或碰撞重大事故。為此,《鐵路法》明定行車安全之絕對防護界線,嚴格限制鐵路路線邊坡及軌道中心一定距離內不得放牧。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純粹法條記憶題,切入點為直接檢索法規對「放牧牲畜禁止範圍」之具體數值與基準點:
依《鐵路法》第 57 條第 1 項規定:
「鐵路路線邊坡內及距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嚴禁放牧牲畜。」
法條明定之距離為「距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對照各選項即可直接選出正確數值。
選項分析
- (A) 五公尺:正確。符合《鐵路法》第 57 條第 1 項規定,鐵路路線邊坡內及距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嚴禁放牧牲畜。
- (B) 八公尺:錯誤。法規明定之限制距離為五公尺,非八公尺。
- (C) 十公尺:錯誤。十公尺並非法定防護放牧界線,為出題者設置的干擾數據。
- (D) 十五公尺:錯誤。
第 10 題2 分
民營鐵路的臺灣高鐵公司如變更組織、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應經何機關核准?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考查民營鐵路重大經營事項的核准機關。
依《鐵路法》第 39 條第 1 項,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辦理變更組織、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等事項,均須事先報請交通部核准。這是對鐵路經營的監督規定,目的在於維護運輸服務及公共利益。法源:交通部《鐵路法》
解題方法
採用「確認鐵路類型 → 對照法定事項 → 判斷核准機關」的方法:
- 題幹已明示臺灣高鐵公司屬於「民營鐵路」,符合第 39 條的適用對象。
- 題目列出的組織、資本、營業、財產及管理等變動,正是該條列管事項。
- 法條明定須事先報請「交通部」核准,因此選(C)。
選項分析
- (A)行政院:錯誤。行政院雖為最高行政機關,本題事項仍依《鐵路法》的明文規定,由交通部核准,無須直接報請行政院核准。
- **(B)法務部:錯誤。
第 11 題2 分
有關鐵路建築之技術規範,是由下列何機關(構)訂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鐵路事業的「主管機關」與「技術法規訂定權」。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鐵路法之規定,鐵路事業的中央主管機關為交通部,鐵路建築技術規範屬於主管機關依法訂定的技術性規範,因此由交通部訂定。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抓關鍵詞「鐵路建築」與「訂定」。鐵路事項一律先連結到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再逐一確認其他選項的職掌是否涵蓋鐵路領域。步驟如下:
- 判斷規範的業務屬性:屬於鐵路(運輸設施),應歸於鐵路主管機關。
- 區分「訂定規範者」與「遵行規範者」:鐵路機構是被規範、應依規範施工與營運的一方。
- 檢視其他機關的法定職掌,確認其是否涵蓋鐵路專屬技術規範。
選項分析
- (A) 鐵路機構:錯誤。鐵路機構(如國營臺灣鐵路公司、高速鐵路公司等經營鐵路業務者)是技術規範的遵行者,依規範進行設計、施工與營運,不是規範的制定機關。
- (B) 內政部:錯誤。內政部主管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規範一般建築物的構造與安全,不負責訂定鐵路專屬的建築技術規範。
- (C) 交通部:正確。交通部為鐵路事業的中央主管機關,依鐵路法就鐵路建築、設備及相關技術事項訂定規範。
- (D) 公共工程委員會:錯誤。
第 12 題2 分
依《鐵路法》第 37 條,交通部為公益上之必要,得通知地方營及民營鐵路與其他運輸系統辦理聯運,下列哪一系統不包括在內?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營及民營鐵路與其他運輸系統辦理「聯運」之法定範疇,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鐵路法》第 37 條規定為準(現行法條文內容亦同):
「交通部為公益上之必要,得通知地方營及民營鐵路與其他鐵路、公路、水運或空運辦理聯運;其聯運業務實施要點,由交通部定之。」
本條的核心在於國家為增進大眾利益與整體運輸效能,賦予主管機關(交通部)介入協調多元運具整合的公權力,其所列舉之對象為各類「運具/空間運輸系統」。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運輸系統(運具空間型態)」與「運送標的(業務性質)」之概念層級:
- 法條文字比對:《鐵路法》第 37 條明確列出四大聯運系統,包含「其他鐵路」、「公路」、「水運」及「空運」。
- 概念層級檢驗:法條規範的是複合運輸(陸海空運具整合);而「貨運」與「客運」屬於運輸服務的對象或性質分類,並非獨立的運具運輸系統,因此不屬於法條列舉的系統項目。
選項分析
- (A) 公路:錯誤(屬於包括在內之系統)。《鐵路法》第 37 條明定得通知與「公路」辦理聯運,如鐵路與公路客運、貨運之轉運銜接。
- (B) 空運:錯誤(屬於包括在內之系統)。《鐵路法》第 37 條明定得通知與「空運」辦理聯運,如機場聯外鐵路與航空班機之行李託運或票證整合。
- (C) 貨運:正確(不包括在內,符合題意)。「貨運」是依運送對象區分的業務類別(相對於「客運」),而非運具或運輸系統。《鐵路法》第 37 條所列為「鐵路、公路、水運或空運」,未將「貨運」列為運輸系統,故非屬法條列舉項目。
第 13 題2 分
地方營鐵路之運價,應由下列何機關(構)核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運價的核定權限,核心在於「經營主體」與「主管機關層級」的對應。依鐵路法,鐵路依經營主體分為國有鐵路、地方營鐵路與民營鐵路,各類鐵路由不同層級的主管機關監督,運價核定權也隨之分層:國有鐵路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交通部)核定,地方營鐵路則由地方交通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核定。本題依鐵路法有關運價核定權限之規定作答,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眼「地方營鐵路」,判斷其權責歸屬。地方營鐵路由地方政府經營,監督與核定應由同層級的地方交通主管機關行使,不必上溯至中央。解題步驟如下:
- 確認鐵路的經營主體(本題為地方政府經營)。
- 對應主管機關的層級(地方)。
- 依該層級主管機關的權責決定運價核定機關。
運價核定屬於行政監督事項,應由該鐵路的主管機關行使,因此答案落在地方交通主管機關。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地方營鐵路的主管機關為地方交通主管機關,其運價由該機關核定,符合「地方營鐵路由地方主管」的分層原則。
- (B) 錯誤:交通部為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權責主要涵蓋國有鐵路及全國性事務。地方營鐵路之運價若由交通部核定,便違反地方營鐵路由地方主管的原則。這是本題最常見的誘答項,考生容易因為「鐵路」二字直接聯想到交通部。
第 14 題2 分
依《鐵路法》第 46 條,有關旅客、物品運送因有契約關係之成立,如未能準時送達者,何者單位應負遲延之賠償責任?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鐵路法》第 46 條之規範精神與權責主體亦維持相同)。
本題旨在測驗《鐵路法》中鐵路機構對運送契約履行之法定義務與「遲延賠償責任」歸屬:
- 法規依據:《鐵路法》第 4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
「旅客、行李、包裹及貨物之運送,鐵路機構應依契約之約定,按時送達。」 「未能依前項約定按時送達者,鐵路機構應負遲延之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 法律關係本質:鐵路運送在本質上屬於私法上之運送契約。旅客購票或託運人交付貨物完成後,契約即行成立。「按時送達」為鐵路機構之主給付義務;若發生班車延誤或貨物逾期到達,除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事由外,債務不履行之給付遲延賠償責任,依法應由實際提供運送勞務之契約當事人——鐵路機構承擔。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明文與契約責任主體的直接判斷題:
- 確認契約當事人:運送契約的兩造主體為「鐵路機構(運送人)」與「旅客/託運人」。行政監督機關(交通部、地方政府)並非私法契約當事人。
- 套用法規明文:依《鐵路法》第 46 條第 2 項,未能按時送達之法律效果為「鐵路機構應負遲延之賠償責任」。直接鎖定法定賠償義務主體即為「鐵路機構」。
選項分析
- (A) 交通部:錯誤。交通部為鐵路之「中央主管機關」(《鐵路法》第 3 條),主要掌理鐵路法規擬訂、監督管理、行車安全查核及執照核發等公權力行政事項,並非實際經營運送業務之民事契約當事人,無須負擔個別運送之遲延賠償責任。
- (B) 地方政府:錯誤。地方政府僅在涉及地方營鐵路監督或地方交通配合時具有行政角色,並非一般運送契約之運送主體,自不負私法上遲延責任。
- (C) 鐵路機構:正確。
第 15 題2 分
由各種事業機構所興建專供所營事業本身運輸用之鐵路,稱之為?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查《鐵路法》第 2 條對「專用鐵路」的定義:
專用鐵路:謂由各種事業機構所興建,專供所營事業本身運輸用之鐵路。
判斷重點有二:一是由事業機構興建;二是專供該事業本身運輸使用。題幹直接呈現此項法定定義,因此應選「專用鐵路」。
解題方法
採用法定定義比對法,將題幹拆成兩個要件:
- 興建主體:「各種事業機構」,不限於特定產業。
- 運輸用途:「專供所營事業本身運輸用」,強調供自身事業運輸使用。
兩項要件均符合「專用鐵路」的定義。不能只看興建者屬於工業或農業,就以產業名稱判斷答案。
選項分析
- (A)商用鐵路:錯誤。「商用鐵路」並非《鐵路法》對題述情形所定的名稱。事業機構興建鐵路,不等於其用途就是對外提供商業運輸服務。
- (B)工業鐵路:錯誤。工業用途只涉及特定產業;題幹所稱「各種事業機構」不限於工業,應依「專供本身運輸」的法定要件判斷。
第 16 題2 分
電化鐵路之電能,由電業機構優先供應,但經何機關之核准,得由鐵路機構自行設置發電、變電及電車線電壓以上輸電系統之一部或全部?
【第 16 題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對電化鐵路供電的基本架構,重點有三項:
- 電化鐵路的電能原則上由電業機構優先供應。
- 鐵路機構若要自行設置發電、變電及電車線電壓以上的輸電系統,屬於例外情形,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 題目問的是「核准機關」,因此考生要區分「供電的一方」與「核准的一方」,並辨別鐵路事務與電業事務各自的主管機關。
法源為鐵路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切入點是題幹的「經何機關之核准」。這是權限歸屬問題,應回到該事項所屬的法律體系判斷。本題事項是「鐵路機構自行設置電源與輸電系統」,屬於鐵路法規範的範圍,而鐵路事業的中央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因此核准權歸交通部。
解題步驟如下:
- 確認法規:題幹限定詞為「電化鐵路」與「鐵路機構」,事項屬鐵路法。
- 確認主管:鐵路法的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 排除不相關機關:經濟部主管電業,台灣電力公司是電業機構,財政部與電力供應無關。
選項分析
(A) 正確。 交通部為鐵路事業的中央主管機關。鐵路機構自設發電、變電及輸電系統的核准,依鐵路法歸交通部。
(B) 錯誤。 經濟部是電業法的主管機關,負責電業與能源政策。但鐵路機構自行設置電源屬鐵路法的例外規定,核准權不在經濟部。
第 17 題2 分
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鐵路機構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如檢驗不符,因而致運費不足者,可補收幾倍之差額?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條文迄今未修正,現行規定亦同)。 本題測驗核心為鐵路貨物運送中,鐵路機構對託運人之「檢驗權」及因申報不實導致運費短少時之「差額補收權」。 法規依據為《鐵路法》第 49 條第 2 項: 「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鐵路機構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不符,因而致運費不足者,得補收四倍以下之差額。」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條文數字記憶題,切入重點在於辨識鐵路機構對「運送物申報不符致運費不足」的法定罰則額度:
- 發動要件:託運人所申報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有疑義,經鐵路機構檢驗後證實申報不符,且該不符之結果「致運費不足」。
- 法定效果:為遏止託運人以低報高、隱匿危險品或短報重量以逃漏運費之行為,法律賦予鐵路機構得向託運人補收「四倍以下之差額」。
- 法律文字對應:條文明定補收上限為「四倍以下」,據此可直接選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四倍以下:正確。符合《鐵路法》第 49 條第 2 項之明文規定,檢驗不符因而致運費不足者,得補收四倍以下之差額。
- (B) 五倍以下:錯誤。法定補收倍數上限為四倍以下,非五倍以下,此為出題者設置之數字干擾項。
- (C) 六倍以下:錯誤。《鐵路法》全法並無補收六倍差額之規定,純屬混淆選項。
- (D) 七倍以下:錯誤。法規明確限制在四倍以下,七倍以下於法無據。
第 18 題2 分
依《鐵路法》第 34 條,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如須聘僱外籍員工,應先報請哪個單位核准?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對地方營與民營鐵路機構之管理體制。鐵路法以交通部為中央主管機關,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聘僱外籍員工涉及人力與國家政策管理,依法須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題幹明文限定「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考點在於辨識核准機關。本題依民國 107 年《鐵路法》條文作答,考生應以現行法規核對條次與用語。
解題方法
由題幹「應先報請哪個單位核准」切入,核准權屬於對該類鐵路具監督權的主管機關。鐵路法體系中,對全國鐵路行使監督與核准權者為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此題以「誰是鐵路中央主管機關」為判斷基準,直接定位答案,不需逐一推論。
選項分析
- (A) 臺灣鐵路管理局:錯誤。 臺灣鐵路管理局為經營國有鐵路之機關,本身即屬鐵路法所規範之鐵路機構,並非地方營與民營鐵路的監督機關。由國有鐵路機關核准其他業者之用人,與監督體制不符。
- (B) 交通部:正確。 交通部為鐵路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對地方營與民營鐵路具監督與核准權,故其外籍員工之聘僱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
- (C) 行政院:錯誤。 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但個別鐵路機構之人事事項屬主管機關職權,依行政層級由主管部會交通部核辦,行政院不會直接核准。
- **(D) 立法院:錯誤。
第 19 題2 分
對於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鐵路機構應公告招領。經公告多久時程後仍無權利人領取時,鐵路機構即取得其所有權?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鐵路法》為準(現行《鐵路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內容亦相同,未作修正)。
考點在於鐵路機構對於「所有人不明之物」的招領義務與取得所有權之法定期間:
- 鐵路法第 48 條第 1 項:「對於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鐵路機構應公告招領。經公告一年後,仍無權利人領取時,鐵路機構即取得其所有權。」
-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民法物權編第 807 條第 1 項關於一般遺失物招領逾期取得所有權之期限為「六個月」(五百元以下微物為「一個月」),但鐵路機構處理管轄範圍內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時,應優先適用《鐵路法》之特別規定,公告期限為「一年」。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記憶題,切入點為《鐵路法》對「無主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取得所有權的特定公告期間:
- 標的物類別:包含運送物、寄存品、遺留物三大類。
- 法定程序與法律效果:鐵路機構須先踐行「公告招領」程序;若期滿仍無權利人具領,法律效果為「鐵路機構原始取得所有權」。
- 法定時程:依《鐵路法》第 48 條第 1 項明定之法定期間為「一年後」,故直接選取對應一年之選項。
選項分析
- (A) 一個月:錯誤。 民法第 807 條之 1 雖規定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微物遺失物,自所有人不明公告日起逾一個月無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但《鐵路法》並無一個月取得所有權之特別規範。
- (B) 三個月:錯誤。 《鐵路法》及民法均無「公告招領三個月取得所有權」之規定,此為干擾選項。
- (C) 六個月:錯誤。
第 20 題2 分
國營鐵路如有情形特殊者,得規定較低運價,請問由下列何機關(構)核定?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為準,考的是國營鐵路「特殊較低運價」的核定權限。
依《鐵路法》第26條第3項,國營鐵路如環境或情形特殊,得規定較低運價;在工程時期的臨時營業,得規定臨時運價,兩者均由交通部核定。法條來源:交通部交通法規即時檢索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哪一種運價事項。本題關鍵字為「情形特殊」「較低運價」「核定」,直接對應《鐵路法》第26條第3項,核定機關即為交通部。
同條另有「運價率計算公式」的規定,涉及交通部擬訂、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定的程序。解題時應區分「計算公式的審定」與「特殊較低運價的核定」。
選項分析
- (A) 交通部:正確。國營鐵路因環境或情形特殊而規定較低運價,依法由交通部核定。
- (B) 財政部:錯誤。運價雖涉及營業收入,本項核定權限仍由《鐵路法》明定歸屬交通部,並非財政部。
- **(C) 行政院:錯誤。
第 21 題2 分
運送物逾交付期間達多久仍未交付時,託運人得視同喪失,向鐵路機構請求賠償?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關於運送物逾期未交付之法律效果,屬條文數字記憶題。須掌握兩點:
- 題幹所問為「逾交付期間」之後,再經過多少日仍未交付,而非交付期間本身的長度。
- 「視同喪失」是法律擬制:運送物實際上未必滅失,只要逾期未交付達法定日數,法律即視為喪失,託運人得據以請求鐵路機構賠償。託運人不需另外證明物品確已毀損滅失。
解題方法
本題沒有計算過程,解題重點是辨識關鍵詞並對應法定數字。審題時抓住「逾交付期間」與「視同喪失」兩組字眼,即可連結到鐵路法中關於運送物逾期未交付的規定,進而選出對應日數。
由於四個選項皆為常見的期間數字,無法依常理推斷,必須依條文內容判斷,這是本題的命題重點。
選項分析
(A) 10 天:正確。鐵路法規定,運送物逾交付期間十日仍未交付者,託運人得視為運送物已喪失,向鐵路機構請求賠償。
(B) 15 天:錯誤。十五日並非鐵路法此項規定所定之逾期日數。
(C) 20 天:錯誤。二十日亦非此項規定之期間,為干擾選項。
(D) 一個月:錯誤。一個月是法律中常見的期間概念,但鐵路法關於逾期視同喪失之規定並非以一個月為準。
解題技巧
第 22 題2 分
為維護鐵路興建及行車安全,哪個單位得依鐵路特性,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鐵路兩側勘定禁建、限建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鐵路法》法規為準。 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對於鐵路沿線兩側安全防護機制中,「禁建、限建範圍之劃定與主導權限」之法條規範。《鐵路法》第 61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為維護鐵路興建及行車安全,交通部得依鐵路特性,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鐵路兩側勘定禁建、限建範圍。」(現行法主體架構相同,勘定權責機關仍為交通部)。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從「行政管轄權限」切入分析:
- 涉及鐵路行車安全與路權外部保護的主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
- 《鐵路法》第 61 條之 1 將禁限建事項分為三層權責:
- 勘定權:交通部(主導)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 法規命令訂定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因涉及建築與土地管理法規)。
- 公告權: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方自治機關公告周知)。
- 題目詢問「何單位得依鐵路特性,會同當地政府勘定範圍」,核心主語即為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
選項分析
- (A) 錯誤:內政部為全國建築及都市計畫之中央主管機關,依《鐵路法》第 61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內政部僅於交通部訂定「禁建、限建辦法」時居於會同訂定之地位,並非發動及主導「勘定」範圍的單位。
第 23 題2 分
依據《鐵路法》第 57 條規定,行人、車輛不得在鐵路路線、橋梁、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通行,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多少元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57 條的行為規範與法定罰鍰範圍。該條禁止行人、車輛在「鐵路路線、橋梁、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通行。違反者處罰鍰,罰鍰額度由法律明定為固定區間,考生必須記住上下限。
「罰鍰」屬行政罰,依《行政罰法》,主管機關在法定範圍內依違規情節裁量,因此題目問的「處……罰鍰」即指第 57 條所定的範圍。
解題方法
本題為純法條記憶題,不需計算。解題時先鎖定最容易辨識的數字,再逐項比對:
- 第一步:比對下限。 第 57 條罰鍰下限為新臺幣 1,500 元,因此排除下限為 1,000 元的 (B),以及下限為 1 萬元的 (A)。
- 第二步:比對上限。 第 57 條罰鍰上限為新臺幣 7,500 元,因此排除上限為 5,000 元的 (C)。
- 第三步:確認剩餘選項。 只剩 (D) 完全符合。
命題者通常只改動選項中的一個數字,所以單看一端數字往往不足以判斷,必須上下限一起核對。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罰鍰區間為 1 萬元至 5 萬元,數額明顯高於第 57 條的規定,不是本條的法定範圍。
- (B) 錯誤。 下限 1,000 元低於法定下限 1,500 元,上限 5,000 元亦不符合法條。
- (C) 錯誤。 下限 1,500 元正確,但上限 5,000 元低於法定上限 7,500 元,屬於只對一半的干擾選項。
- **(D) 正確。
第 24 題2 分
鐵路旅客之運送,應依下列哪個機關(構)指定其金額投保責任保險?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鐵路法第 62 條之 1 亦維持相同規範,責任保險投保金額仍由交通部定之)。
本題旨在測驗鐵路法關於「鐵路機構責任保險」之法定規範與權責機關劃分:
- 法源依據:鐵路法第 62 條之 1 規定:「鐵路機構應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
- 立法目的:為保障旅客生命、身體與財產安全,並確保事故發生時被害人能獲得及時且基本的補償,鐵路法課予鐵路機構強制投保責任保險之公法上義務,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本於運輸專業與風險評估,核定最低投保金額。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之「法條直擊題」與「主管機關權責題」,切入點如下:
- 掌握中央主管機關:鐵路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為交通部。鐵路運輸具有高度公共性與專業風險,凡涉及損害賠償基準、撫恤金額(鐵路法第 62 條)以及責任保險金額之裁定(鐵路法第 62 條之 1),立法者皆直接授權鐵路之最高主管機關「交通部」訂定。
- 排除金融業務主管機關:題目雖涉及「保險」,但其本質為大眾運輸事業之法定義務與營運規範,而非一般商業保險之日常審查,因此權限不在金融監理機關。比對法條文字即可直接鎖定交通部。
選項分析
- (A) 錯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為金管會所屬三級機關,職掌保險市場監理、保險業業務審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金融行政事務,並非鐵路運輸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權指定鐵路法之責任保險投保金額。
- (B) 錯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掌理全國金融市場之發展、監督與管理。雖然保險商品之內容、條款與費率受金管會監理,但鐵路機構應投保多少金額之政策性裁決,法規明文授權由交通部定之,非金管會。
第 25 題2 分
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處多少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為準,考查《鐵路法》第68條之1第1款的行車安全罰則: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法條依據
關鍵在於「足以妨害行車安全」:不必等到實際發生撞擊、出軌等事故,才符合本款規定。
解題方法
將題幹拆成三項要件,直接對照法條:
- 地點: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
- 行為: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任一行為即符合行為要件。
- 危險程度:足以妨害行車安全。
題幹與第68條之1第1款相符,套用當年的法定罰鍰範圍,即可選出答案。
選項分析
- (A) 錯誤:五千元至一萬元與本款規定不符;本款罰鍰下限為一萬元,上限為五萬元。
- (B) 正確: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完全符合命題當年的規定。
第 26 題2 分
依《鐵路法》第 71 條,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處多少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71 條的罰則數額。旅客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或拒絕補票,屬於妨害鐵路營運秩序的違規行為,依該條處以罰鍰。考生須記住條文所定的罰鍰上下限,不能依一般行政罰的印象作答。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數字記憶題,沒有計算過程。作答時先鎖定題幹關鍵字「拒絕查票」,確認對應的是第 71 條,再比對四個選項中的罰鍰區間。上下限須成對記憶,單記其中一個數字很容易被混淆項誤導。
選項分析
- (A) 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錯誤。此區間不是第 71 條對拒絕查票或拒絕補票所定的額度。
- (B) 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錯誤。此區間與第 71 條所定額度不符,屬於數字錯置的干擾項。
- (C) 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正確。此為第 71 條對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所定的罰鍰區間。
- (D) 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錯誤。上下限皆與第 71 條不符,屬於整體數字偏移的干擾項。
解題技巧
第 27 題2 分
根據《鐵路法》規定,鐵路需用土地,得依下列何法令及有關法律規定徵收之?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鐵路法》第一章總則對於「鐵路需用土地」徵收之法律依據與法條明文規範。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鐵路法》第 7 條規定:「鐵路需用土地,得依土地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徵收之。」 (註:本條自公布施行以來文意維持一致,現行法亦同)。
- 法律原理:土地徵收乃國家基於公益目的,強制剝奪人民財產權之處分行為,必須嚴格恪遵憲法之「法律保留原則」。《鐵路法》規範鐵路建設及經營管理,本質上非土地行政之基本法,因此立法者於第 7 條明定引致土地法制之根本法規——《土地法》(以及後續制定之《土地徵收條例》等有關法律),作為鐵路用地徵收程序與補償的準據。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記憶型基本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 掌握法條明文:直接檢視《鐵路法》第 7 條本文,其法條字句明確載有「依土地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徵收之」。
- 法體系歸屬判斷:公用徵收在行政法與地政法制體系下,主管法律為《土地法》及其特別法《土地徵收條例》,其他各類公用事業法(如鐵路法、公路法、水利法等)若涉及用地取得,皆會準用或轉致適用土地法規。
選項分析
- (A) 錯誤: 《鐵路法》為規範鐵路興建、營運、監理與安全之專門法,其條文內部並無規範徵收之實質要件、調查、估價與徵收補償等具體程序;《鐵路法》第 7 條係委託由「土地法」及有關法律處理,因此非依鐵路法自身規定徵收。
- (B) 正確: 完全符合《鐵路法》第 7 條:「鐵路需用土地,得依土地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徵收之」之法定要件。
第 28 題2 分
《鐵路法》中之限高門,係指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的用詞定義。「限高門」是設於鐵路與道路平面交會處(平交道)的安全設施,用來限制車輛通過平交道時的裝載高度,避免超高車輛撞及上方架空設施(如電氣化路段的電車線)或侵入列車行車空間。判斷時抓三個要素:設施位於平交道、管制對象是車輛、管制內容是高度。依據為《鐵路法》中關於平交道設施的用詞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鐵路法》已歷經多次修正,條次與文字已有調整,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名詞定義題,切入點是逐一拆解題幹關鍵字。「限高」表示限制高度,「門」表示設在通道口的管制設施。平交道是鐵路與道路的交會處,所以限高門應設在道路車輛進入平交道之前,對通過的車輛進行高度管制。與上述三要素完全吻合的選項即為答案,本題為 (B)。
選項分析
(A) 錯誤。雖有「門架」字樣,但限高門管制的是道路車輛,不是輸送鐵路電力線路。電力線路屬於供電系統,與限高門的功能無關。
(B) 正確。限高門設於平交道口,限制車輛通過平交道時的裝載高度,完全符合題幹定義。
(C) 錯誤。貨運裝卸相關設施如月台、裝卸平台位於貨場或車站,與平交道無關。限高門的管制對象是通過平交道的車輛,不是貨運裝卸作業。
第 29 題2 分
我國民營及專用鐵路之經營,如租借營業、移轉管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等,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但不含下列哪一項?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核心考點為《鐵路法》第 39 條(民營鐵路重大營運與財務處分行為之核准管制)及第 44 條(專用鐵路之準用規定)。(現行《鐵路法》雖於民國 111 年通盤修正,本條款對於重大經營處分應經核准之核心精神維持不變)。
法條依據:
- 《鐵路法》第 39 條:
- 第 1 項:「民營鐵路之經營,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租借營業、移轉管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
- 第 2 項:「民營鐵路變更組織、增減資本、抵押財產、移轉或租借重要設備,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
- 《鐵路法》第 44 條第 1 項:專用鐵路準用第 39 條之規定。
解題方法
鐵路具備高度大眾運輸特性與公共利益,主管機關依法須對可能危及行車營運、財務健全與法人主體的重大行為實施事前行政監督。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法律明定之重大列舉管制事項」與「企業內部自主營運事項」:
- 法定核准事項:涵蓋公司主體架構(變更組織)、資本與財務結構(增減資本、抵押財產)、營運延續(租借營業、移轉管理、宣告停業、終止營業)及關鍵資產流動(移轉或租借重要設備)。
- 非核准事項:一般民營企業內部日常運作、排班調度及基層僱用人力,屬私法自治與經營管理範疇,法律並未要求事先報請交通部核准。
選項分析
- (A) 變更組織:錯誤。屬於法定應核准事項。依《鐵路法》第 39 條第 2 項規定,鐵路機構變更組織(如變更公司型態)涉及法人權利義務承接與經營責任,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
- (B) 增減資本:錯誤。屬於法定應核准事項。依《鐵路法》第 39 條第 2 項規定,資本增減直接牽動公司之清償能力與健全經營基礎,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
- (C) 抵押財產:錯誤。屬於法定應核准事項。
第 30 題2 分
鐵路規劃興建或拓寬時,應勘定路線寬度,商同當地哪個機關編為鐵路使用地?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考查《鐵路法》第 7 條第 2 項所定的鐵路用地編定程序:鐵路規劃興建或拓寬時,須勘定路線寬度,並「商同當地地政機關編為鐵路使用地」。因此,法定協商對象是當地地政機關。《鐵路法》第 7 條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動作:「編為鐵路使用地」。這是在問土地使用編定的法定協商機關,依條文明定,直接選擇「地政」。
可將條文整理為三個環節:
- 適用情形:鐵路規劃興建或拓寬。
- 前置作業:勘定路線寬度。
- 用地編定:商同當地地政機關,編為鐵路使用地。
選項分析
- (A)地政:正確。《鐵路法》第 7 條第 2 項明定,應商同當地地政機關編為鐵路使用地,與題意完全相符。
- (B)交通:錯誤。交通機關負責交通行政相關業務,但本題所問的是用地編定程序;條文明定的協商對象為地政機關。
- **(C)都市發展:錯誤。
第 31 題2 分
國營鐵路之運輸,應統一調度管理;其辦法由哪個單位定之?
核心觀念
- 本題考的是國營鐵路運輸調度辦法的訂定權限。依鐵路法,國營鐵路運輸應統一調度管理,其細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發布。
- 中央主管機關為交通部。行政命令的發布機關是主管機關,而非實際經營或執行的單位。
- 命題當年(107 年)國營鐵路由臺灣鐵路管理局經營,故選項 (A) 以此名稱出現。
- 本題以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國營鐵路之組織型態與主管規定亦有變動,解題仍以命題當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辦法由哪個單位定之」,屬於法規命令的發布權限問題。解題步驟如下:
- 判斷題目性質:運輸調度的統一管理屬於交通行政事務,規範性辦法應由主管機關統籌訂定。
- 確認主管機關:鐵路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 區分角色:立法院制定法律,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管理局為經營執行機關,三者都不是此類辦法的發布機關。
因此只需找出「中央主管機關」即可得答案。
選項分析
- (A) 臺灣鐵路管理局:錯誤。管理局是國營鐵路的經營與執行機關,負責依辦法實施調度與營運,但不是訂定辦法的主管機關。
- (B) 交通部:正確。交通部為鐵路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國營鐵路運輸調度辦法由其發布。
- (C) 行政院:錯誤。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統籌全國行政,但具體交通運輸之規範性辦法由其所屬主管機關交通部訂定,行政院並非此類辦法的發布機關。
- (D) 立法院:錯誤。
第 32 題2 分
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不聽勸阻,處新臺幣多少元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鐵路法》第 71 條規範與罰鍰額度亦維持相同)。 本題測驗重點為《鐵路法》中關於「旅客與旁人違反站車秩序與乘車規定」之行政罰則。依《鐵路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旅客或旁人有特定妨礙鐵路運送秩序或站車安全之行為,且經勸阻仍不聽從者,主管機關得依法處以行政罰鍰。其中第 5 款明定「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不聽勸阻」之罰鍰範圍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
解題方法
- 辨識行為主體與違規態樣:題目描述之主體為一般旅客或公眾,行為為「未依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不聽勸阻」,屬於鐵路法規範的一般旅客妨害站車秩序行為。
- 對應處罰條文與法定額度:
- 依《鐵路法》第 71 條第 1 項:「旅客、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五、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不聽勸阻。」
- 該條各款行為(如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站車內違規兜售、拒絕查票、無票乘車不聽勸阻、違規攜動物不聽勸阻、站車內吸菸隨地拋棄廢棄物不聽勸阻等)均適用同一裁罰級距。
- 比對選項:本題直接比對法條明定之「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選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錯誤。此下限(一千元)與上限(五千元)皆非《鐵路法》第 71 條法定罰鍰額度,此組合多見於其他一般行政法規或舊法常見罰度,非鐵路法規定。
- (B) 一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錯誤。下限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正確,但法定罰鍰上限應為新臺幣七千五百元,而非五千元。
- (C) 一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錯誤。
第 33 題2 分
《鐵路法》建築專章所指出建築及車輛製造技術規範,由下列何者單位訂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的主管機關與技術規範的訂定權。鐵路建築與車輛製造屬於鐵路專業事務,依《鐵路法》建築專章,其技術規範由鐵路主管機關交通部訂定。解題依據為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現行法條次與用字如有調整,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從「鐵路法」本身的規範體系切入:鐵路事務的中央主管機關是交通部,建築及車輛製造的技術標準屬於主管機關依法行使的職權,因此答案應指向交通部。再以排除法檢視其餘選項,確認各機關的法定職掌均與鐵路技術規範無關。
選項分析
- (A) 公共工程委員會:錯誤。 公共工程委員會隸屬行政院,主要掌理公共工程政策、採購制度與工程相關規範,並不負責鐵路建築與車輛製造的技術標準。
- (B) 內政部:錯誤。 內政部主管《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適用對象為一般建築物。鐵路建築受《鐵路法》規範,其技術標準不由內政部訂定。
- (C) 交通部:正確。 交通部為鐵路法主管機關,依《鐵路法》建築專章規定,訂定鐵路建築及車輛製造的技術規範。
- **(D) 監理處:錯誤。
第 34 題2 分
依據《鐵路法》第 13 條,鐵路軌距的規定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鐵路法》第 13 條條文內容相同,未作修正)。 本題測驗《鐵路法》中關於「法定軌距」的明文規範,主要法源依據為:
- 《鐵路法》第 13 條:「鐵路軌距,定為一公尺四公寸三公分五公釐。但有特別情事,經交通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純粹的「法條文字記憶與度量衡單位換算題」,解題步驟如下:
- 掌握國際標準軌距數值:世界公認之標準軌(Standard Gauge)寬度為 。
- 對應十進位中文度量衡單位:
- 合計:。
- 依據《鐵路法》第 13 條之法條文字,核對「一公尺四公寸三公分五公釐」,即可得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正確:完全符合《鐵路法》第 13 條本文之法定用語「一公尺四公寸三公分五公釐」(即 ,國際標準軌)。
- (B) 錯誤:其所列「一公尺五公寸四公分三公釐」,數值為 ,係混淆數字順序之干擾選項。
- (C) 錯誤:其所列「一公尺三公寸四公分五公釐」,數值為 ,數字順序錯誤。
- (D) 錯誤:其所列「一公尺三公寸五公分四公釐」,數值為 ,數字順序錯誤。
第 35 題2 分
國營鐵路因業務需要,得依下列何種程序,依法發行公債或借用外資?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為準,考查國營鐵路籌措資金時的法定報核程序。
依《鐵路法》第24條,國營鐵路因業務需要,得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准,依法發行公債或借用外資。應掌握三個重點:
- 前提:因業務需要。
- 報請機關:交通部。
- 核准機關:行政院。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要件對照法」。題幹中的「國營鐵路」「發行公債」「借用外資」,直接對應《鐵路法》第24條。
四個選項均以交通部為報請機關,差別僅在最後由誰核准,因此只須辨認法條明定的核准機關為「行政院」,即可選出(D)。取得核准後,仍須依法辦理公債發行或外資借用。
選項分析
- (A)錯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主管金融監理,但並非本條規定的核准機關,不能因題目涉及公債或外資便選擇金管會。
第 36 題2 分
根據《鐵路法》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兩個區塊的規定:(1)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乘車票時的補票與加收;(2)運送物申報與實際不符時,鐵路機關的檢驗權與運費差額的補收。判斷重點在條文的「應/得」、要件(有無正當理由),以及「補收差額」與「罰金倍數」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鐵路法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選項的三個要素:主體與義務(應/得)、構成要件(有無正當理由)、數字(50%、四倍)。運費題需先區分「差額」與「罰金」兩個概念,避免把罰金的倍數當成補收差額的計算方式。
選項分析
(A) 正確。 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乘車票,依法應補收票價。補票是不論有無正當理由都必須履行的基本義務。
(B) 錯誤。 加收百分之五十票價的要件是「無正當理由」,這一點選項有寫對。但條文用語為「應」加收,而選項寫成「得」,把法定義務改成裁量權,與條文不符。計算式為:加收金額 票價 。
(C) 錯誤。 「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鐵路機關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的權限要件與條文一致,錯誤在於主體用語。條文所定的檢驗主體為「鐵路機關」,選項改為「鐵路機構」,屬於法律用語的細微變更,應以條文原文辨識。
第 37 題2 分
關於《鐵路法》用詞之定義,下列何者為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核心考點為《鐵路法》第 2 條之「法定名詞定義」,特別著重於鐵路依「經營主體」與「營運目的」所劃分之各類鐵路型態。 (註:現行法雖歷經部分條文修正,但《鐵路法》第 2 條關於各類鐵路主體之定義精神依然一致。)
《鐵路法》第 2 條相關用詞定義如下:
- 國營鐵路:指國有而由中央政府經營之鐵路。
- 地方營鐵路:指由地方政府經營之鐵路。
- 民營鐵路:指由國民經營之鐵路。
- 專用鐵路:指各種事業機構所興建專供所營事業本身運輸用之鐵路。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採取「回歸母法與主體對應法」:
- 鎖定法規層級:題幹明示為「《鐵路法》用詞之定義」,考查範圍直接鎖定在《鐵路法》母法第 2 條。凡子法(如《鐵路修建養護規則》)或工程技術專有名詞,皆非本條所規範之法定名詞。
- 檢驗經營主體與目的:
- 「國營」對應「中央政府經營」。
- 「民營」對應「國民經營」。
- 「專用」對應「事業機構所興建」+「專供所營事業本身運輸用」。
- 據此逐一對比選項文字,即可迅速剔除移花接木與非母法定義的干擾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鐵路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國營鐵路指「國有而由中央政府經營之鐵路」;選項中敘述「由國民經營之鐵路」為同條第 4 款所定義之「民營鐵路」。本選項將國營與民營的經營主體相互混淆。
- (B) 正確:依《鐵路法》第 2 條第 5 款規定,專用鐵路指「各種事業機構所興建專供所營事業本身運輸用之鐵路」(如台灣糖業、台灣中油或林務局等事業機構為產業運輸所闢建之軌道),文字與法條完全相符。
- (C) 錯誤:《鐵路法》母法第 2 條名詞定義中並無「淨空高度」一詞。
第 38 題2 分
根據《鐵路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對電化鐵路架空電車線在平交道上高度的規定。平交道上的架空電車線必須容許規定高度的道路車輛安全通過,本題關鍵數字為 公尺。同時涉及淨空無法維持時的配套措施(限高門)。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鐵路法條文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條文記憶題,不需計算。切入點是抓住條文主文的「義務內容」與「數字」:電車線高度應容許 公尺高度之道路車輛安全通過。命題者並列 、、 三個數字,作答時應以鐵路法條文為唯一依據,不可用道路交通或其他法規的常見數字代替。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公尺是考生容易與道路車輛高度限制混淆的數字,並非鐵路法對平交道架空電車線所定的容許通行高度。
- (B) 正確。 條文主文規定,電化鐵路架空電車線在平交道上之高度應容許 公尺高度之道路車輛安全通過,與題幹完全一致。
- (C) 錯誤。 公尺為干擾數字,與條文規定不符。
- (D) 錯誤。 本選項以「特殊狀況不能保持淨空」的例外規定作為敘述重點,並以此取代條文主文所定的容許通行高度,與本題所考的規範內容不符。
第 39 題2 分
依《鐵路法》規定,下列違法情形之敘述,何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鐵路法》法規為準(現行法後續條文雖有增修微調,但本題核心之構成要件與罰額規定仍維持一致)。 本題考查核心為《鐵路法》中針對一般旅客或公眾違反站車秩序與安全之「輕微危害行為」所設之行政處罰規定,特別是《鐵路法》第 71 條所明定之罰鍰額度(新臺幣 1,500 元以上 7,500 元以下罰鍰)及其法定構成要件,並測驗考生區別《鐵路法》與《大眾捷運法》相似罰則之能力。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記憶《鐵路法》各罰則條文所對應之「罰鍰金額」與「行為要件」。 依民國 107 年《鐵路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處新臺幣 1,500 元以上 7,500 元以下罰鍰之情形僅限下列四款法定要件:
- 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在車廂外。
- 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
- 身染傳染病或攜帶傳染病受隔離之動物,未經許可進出鐵路站區或搭乘列車,不聽勸阻。
- 未經許可在鐵路站區或車廂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販賣物品,不聽勸阻。
依上述明文規定,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於該條所列之違法行為。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完全符合《鐵路法》第 71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依法處新臺幣 1,500 元以上 7,500 元以下罰鍰。此外,依同條第 2 項規定,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令其離開鐵路站區、車廂或退票,停止運送,未乘區間票款不予退還。故 (A) 正確。
- (B) 錯誤: 《鐵路法》第 71 條第 1 項第 4 款僅處罰「未經許可在鐵路站區或車廂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販賣物品,不聽勸阻」。「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係拼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之文字,並非《鐵路法》第 71 條明定之行政罰構成要件。
- (C) 錯誤: 「拒絕站車人員查票」為《大眾捷運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之處罰事由(處新臺幣 1,500 元以上 7,500 元以下罰鍰)。《鐵路法》對於旅客無票乘車或拒絕驗票,並未定有行政罰鍰,而是依《鐵路法》第 49 條規定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者得加收百分之五十之票價,性質屬於民事運送契約加收票款之規定,非行政罰鍰。
- (D) 錯誤:
第 40 題2 分
下列《鐵路法》中有關鐵路運送之說明,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查《鐵路法》第 46 條的運送契約成立、旅客遲延賠償及賠償基準公告程序。依題目所列文字,(A)、(C)、(D)均正確,(B)錯誤,因此題幹若要求單選,便與選項內容不符。法源為《鐵路法》第 46 條。
本條應掌握四個重點:
- 契約成立:旅客及物品運送契約,均以鐵路機構承諾運送為成立要件。
- 準時送達義務:鐵路機構未將旅客準時送達,須負遲延賠償責任。
- 不可抗力的賠償範圍:限於旅客因遲延而增加支出的必要費用。
- 賠償基準程序:由鐵路機構依遲延情形訂定,報交通部備查,再公告實施。
解題方法
將四個選項分別對照第 46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檢查其是否更動法定要件、賠償範圍或行政程序。尤其應區分:「必要費用」有範圍限制,「所有支出費用」則將範圍擴大。
選項分析
(A)正確。 依第 46 條第 1 項,鐵路機構承諾運送,即成立旅客或物品運送契約。不能將實際上車、列車開動或物品開始運送,當成契約成立的必要時點。
(B)錯誤。 依第 46 條第 3 項,不可抗力造成遲延時,賠償僅限於旅客因遲延而增加支出的必要費用,並非所有新增支出均須賠償。判斷時須同時具備「因遲延增加」與「具有必要性」兩項條件;旅客自行增加的非必要消費,不在此項法定賠償範圍內。
第 41 題2 分
依《鐵路法》規定,下列違法情形之敘述,何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罰則中,針對旅客於列車行駛中之不當行為所設的罰鍰級距。罰則依行為對行車安全與營運秩序的危害程度分款,各款金額不同,考生要記住哪一類行為對應「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解題方法
題目未附罰鍰級距的條文原文,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鐵路法罰則的分款體例推論。判斷方式是先辨識四個選項各自屬於哪一類行為,再比對其危害程度與級距。
- 投擲或發射物品、攀登跳車等行為,直接危及列車運行與旅客人身安全,屬於罰則中的重度行為類型。
- 坐立臺階、妨礙關門等行為屬於秩序違規,罰鍰級距較低。
- 操控站車設備則針對營運設施本身,屬於另一類規範。
選項分析
- (A) 對行駛中之鐵路列車投擲或發射物品:正確。投擲物品會直接撞擊列車、車窗或旅客,危害行車安全,為本題級距所涵蓋的行為。
- (B) 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錯誤。此行為雖具危險性,但在命題當年條文中歸於其他款次,罰鍰級距與本題所問不同。
- (C) 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錯誤。此為旅客秩序違規,危害程度較低,不屬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級距。
- (D) 任意操控鐵路站、車設備,或以他法妨害系統設備正常運作:錯誤。
第 42 題2 分
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下列附屬事業?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測驗《鐵路法》第 21 條關於「國營鐵路得辦理之附屬事業」法定列舉範圍。 (現行《鐵路法》第 21 條已於民國 111 年配合臺鐵公司化及資產活化進行全文修正與項次擴充,惟本題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條文為準。)
民國 107 年命題時《鐵路法》第 21 條規定: 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下列附屬事業:
- 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
- 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
- 鐵路運輸必需之接送、報關及倉儲。
- 鐵路運輸必需之餐旅、導覽及依其他法律規定得經營之觀光業務。
- 鐵路運輸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
- 鐵路運輸上之電信及附屬於鐵路之專用電信。
- 鐵路地下化或高架化後騰空土地、工程剩餘土地及其他鐵路用地之開發、處分或收益。
- 其他經交通部核定之事業。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逐一核對選項與《鐵路法》第 21 條法定文字的吻合度: 題幹字面為「得辦理下列附屬事業?」,但比對選項可知:選項 (A)、(C)、(D) 均一字不差地取自法條列舉項目,僅選項 (B) 擅自加入「與建築」等非屬法條明定的擴張文字。此為國家考試典型的「題幹校對疏失漏植否定詞(缺少『不得』或『非』)」瑕疵題。 本題題幹資訊確實缺少否定詞「不得」或「非屬」;在合理假設命題者原意為測驗「下列何者非屬得辦理之附屬事業」之命題架構下,即可精確鎖定竄改法條字句的選項 (B) 為誘答標的。
選項分析
- (A) 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正確(屬法定項目)。完全符合民國 107 年《鐵路法》第 21 條第 1 款規定,國營鐵路依法得經營鐵路專用之接駁碼頭及輪渡運輸業務。
- (B) 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錯誤(非屬法定項目)。民國 107 年《鐵路法》第 21 條第 5 款明定為「鐵路運輸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法定範圍僅限「運輸所需」,並未包含「建築所需」。
第 43 題2 分
有關旅客、託運人、受貨人、行人、車輛應遵守之安全規則,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中關於旅客、託運人、受貨人、行人與車輛的安全規則,屬於法條記憶與文字比對題,重點如下:
- 旅客乘車、託運人託運貨物、受貨人領取貨物,應遵守鐵路有關安全法令,並服從警務人員之指導。
- 行人、車輛不得在鐵路路線、橋梁、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通行。
- 行人必須跨越鐵路路線時,應暫停、看、聽,確認兩方無來車後始得通過。
- 鐵路路線邊坡內及距軌道中心一定距離以內,嚴禁放牧牲畜,此距離數字為本題關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鐵路法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選出有誤者」題型,需逐項對照法條文字,找出與條文不符的選項。鐵路法條文的命題重點通常落在三類:數字(距離、期間、金額)、行為主體(旅客、行人、車輛等)、限制用語(嚴禁、禁止、得、必須)。解題時先確認各選項的主體與行為,再核對數字與用語,不符者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鐵路法規定,鐵路路線邊坡內及距軌道中心三十公尺以內,嚴禁放牧牲畜。本選項將「三十公尺」誤植為「三公尺」,數字不符,故為本題答案。
(B) 正確。行人必須跨越鐵路路線時,應暫停、看、聽,注意兩方確無來車,始得通過。此為行人穿越鐵路的基本安全規範,與條文相符。
(C) 正確。行人、車輛不得在鐵路路線、橋梁、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通行,屬禁止性規定,與條文原意一致。
第 44 題2 分
依《鐵路法》規定,下列何者是民營鐵路機構得報請交通部核准抵押之財產?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鐵路法》為準。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民營鐵路財產處分管制與融資擔保規定的掌握。
鐵路事業屬於高度公益性之大眾運輸公用事業,為確保行車安全與路線營運之連續性,防止鐵路核心資產因債務問題遭債權人查封拍賣而導致營運癱瘓,《鐵路法》對民營鐵路機構之專用財產與土地設有極為嚴格的管制措施。 依《鐵路法》第 40 條規定:
「民營鐵路之建築物,得報請交通部核准抵押。」
立法者在此採取嚴格的列舉放寬原則:在所有民營鐵路財產中,僅例外容許「建築物」在報請主管機關(交通部)核准的前提下設定抵押權以籌措資金;其餘如鐵路使用地、車輛及營運機具設備等,皆不得報准抵押。(備註:現行《鐵路法》第 40 條內容亦同,並未修正)。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之法條明文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 法規文字直接對照: 直接援引《鐵路法》第 40 條:「民營鐵路之建築物,得報請交通部核准抵押。」法條內唯一出現之抵押標的即為「建築物」。
- 目的與體系解釋(排除其他財產之法理):
- 鐵路使用地不可抵押:土地是鐵路鋪設路軌、行車通行的根本基石。若准許鐵路使用地設定抵押,一旦抵押權實行遭法拍,鐵路路網將被分割中斷,嚴重危害公共利益,故法律嚴格禁止抵押。
- 車輛與機器不可抵押:車輛與機器屬於運轉及維護所不可或缺之動產設備,受專用財產不得隨意處分之規範限制,亦非本條明定得報准抵押之標的。
選項分析
- (A) 建築物:【正確】 符合《鐵路法》第 40 條之明文規定。民營鐵路機構因籌措資金需要,得報請交通部核准後,以其所有之「建築物」設定抵押權。
- (B) 車輛:【錯誤】 車輛為鐵路營運運轉之關鍵動產,非《鐵路法》第 40 條所列得報准抵押之標的,不得設定抵押。
- (C) 鐵路使用地:【錯誤】
第 45 題2 分
依據《鐵路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四項規定:不可抗力受損時的政府協助、軍事運輸的規範層級、鐵路機構資產與運送物的保護,以及國營鐵路材料的管理原則。命題採條文改寫方式,正確選項保留條文原意,錯誤選項則在主體、授權層級、限制詞或對應關係上做替換。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將每個選項拆成「主體、要件、手段、限制詞」,逐項與條文比對。本題的判斷重點在限制詞(「非依法律」「另定之」「統籌」「分區」)與法律效果。抓住關鍵詞,就能快速排除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本項考不可抗力受損後的政府協助。條文所定的救濟方式與本項將協助內容具體化為「撥借材料或予貸款」,並以鐵路機構「請求」為程序的描述不一致,應以條文原文為準。
- (B) 錯誤。 本項考軍事運輸的規範層級。條文對軍事運輸的授權方式與本項「另以法律定之」的層級不符,故不選。
- (C) 正確。 鐵路機構管有之資產及運送物受法律保障。扣押、徵用、檢查都是對財產的強制處分,依法律保留原則,必須有法律明文依據。條文所定「非依法律,不得……」的反面即為「依法律,始得……」,本項「可依法律,進行檢查、徵用或扣押」與之一致。
- **(D) 錯誤。
第 46 題2 分
根據《鐵路法》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鐵路法》為準進行解析。現行《鐵路法》後續雖歷經修正(如民國 111 年配合臺鐵公司化之大幅修正),但第 34 條「民營鐵路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之規定仍維持不變。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鐵路法》中關於「民營鐵路經營組織型態」、「列車駕駛資格管理」、「聘僱外籍員工法令沿革」以及「運價核定權責」之基礎法條規範。涉及之主要法條包括:
- 組織型態:《鐵路法》第 34 條(民營鐵路之組織限制)。
- 駕駛資格:《鐵路法》第 34 條之 1(鐵路列車駕駛人員執照檢定)。
- 運價管制:《鐵路法》第 37 條(地方營及民營鐵路運價核定主體)。
- 法規沿革:原《鐵路法》第 41 條(外籍員工聘僱審核)於民國 103 年修正刪除之背景。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法條對照與精確排錯法」切入解題:
- 檢驗法規文字吻合度:快速判斷是否存在直接引用法條原文之選項。
- 掌握管制與放寬之界線:
- 鐵路屬於資本密集且具高度公益性之大眾運輸事業,為確保財務健全與公開透明,法律對民營鐵路之組織型態採嚴格限制(限股份有限公司),運價亦嚴格管制(須主管機關核定,非業者自訂)。
- 針對一般行政事項(如外籍勞工聘僱),回歸普通法(《就業服務法》)規範,無須於特別法重複管制。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鐵路法》第 34 條規定:「民營鐵路之經營,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立法目的在於確保民營鐵路具備足夠的資本規模、完善之公司治理架構與財務公開機制,以承擔大眾運輸之公共安全責任。本選項敘述完全符合法條文字。
-
(B) 錯誤: 舊《鐵路法》第 41 條雖曾規定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聘僱外籍員工應報請交通部核准,但該條文早在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即已公布刪除。刪除主因在於外籍人士在臺工作已有《就業服務法》之統一審查機制,鐵路業者依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即可,無須再報請交通部重複核准。以 107 年考題當時法規,該規定已不存在。
-
(C) 錯誤: 依《鐵路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經交通部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後,不得駕駛列車。
第 47 題2 分
有關《鐵路法》相關施行細則,下列何者事務均需由交通部核定?
核心觀念
- 《鐵路法》依經營主體區分鐵路為國營、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非國營鐵路的設立與營運須經交通部許可,組織變更也屬交通部核定或監督的範圍。
- 國營鐵路由國營臺鐵經營,其人事任用、內部經營管理由公司依規章自行辦理,交通部以監督為主。
- 施行細則是母法的執行規範,本題考的是各類事項是否列入交通部核定項目。
- 題目未附施行細則條文原文,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的規範架構作答。
解題方法
本題關鍵字是「均」,表示選項中每一個子項都必須屬於交通部核定事項,只要有一項不符就排除。解題時把每個選項拆成「事務主體」加「事務內容」,逐一判斷該事務屬於「交通部核定/許可」還是「機構自主管理」或「其他主管機關管轄」。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地方營、民營、專用鐵路的變更組織,涉及原許可的營運主體與內容,屬於交通部核定事項。三類非國營鐵路都納入,符合「均」字要求。
- (B) 錯誤:國營鐵路為政府自營事業,運價計算屬其內部經營事項,不在施行細則列舉的交通部核定範圍內。
- (C) 錯誤:外籍員工的聘僱許可屬勞動部就業服務體系管轄,並非交通部核定事項。此選項雖也列出三類鐵路,但聘僱外籍員工的事務主管機關不符。
第 48 題2 分
針對鐵路從業人員之訓練及管理,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鐵路法》中關於「行車人員之訓練、自主管理與任用資格」之法定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之《鐵路法》第 56 條之 2 為主要依據。
法規依據:《鐵路法》第 56 條之 2(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鐵路機構應對行車人員施予訓練,並予自主管理;行車人員應具備之適性、技能、職能及訓練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第 1 項)
- 鐵路機構對前項行車人員,應建立自主管理機制,定期施以訓練、檢查及評估;經檢查不合基準者,不得派任;已派任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第 2 項)
註:現行法後續雖歷經修正強化安全管理系統,但針對行車人員不合基準不得派任或調整職務之規定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鐵路法》第 56 條之 1 至第 56 條之 4 關於「行車人員」的四個管理維度:
- 資格與執照(第 56 條之 1):交通部辦理檢定、發給執照或證明文件。
- 訓練與自主管理(第 56 條之 2):由鐵路機構負責施訓與自主評估,未達基準不得派任或應調整職務。
- 體格檢查(第 56 條之 3):定期體檢,合格基準及處理規則由交通部訂定。
- 疲勞管理(第 56 條之 4):由鐵路機構訂定機制並報備查。
題幹指明「訓練及管理」,直接對應《鐵路法》第 56 條之 2 的規範內容,據此逐一比對各選項法條文字。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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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 《鐵路法》針對安全管制規範之主體為「行車人員」,且要求的是通過技能檢定及體格檢查合格取得「執照或證明文件」(《鐵路法》第 56 條之 1),並未硬性規定一般「管理從業人員」均須具有國家考試證照。管理從業人員之任用屬於鐵路機構組織人事規範,非本條之法定強制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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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 依《鐵路法》第 56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鐵路機構應對行車人員施予訓練,並予自主管理」,法定訓練之實施主體為「鐵路機構」(例如臺鐵本身之員工訓練中心),並非委由職訓局(現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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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 此選項張冠李戴。「合格基準與不合格時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係規範於《鐵路法》第 56 條之 3 第 2 項的「體格檢查」,並非「訓練及管理」。
第 49 題2 分
依照《鐵路法》第 4 條,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依照《鐵路法》第 4 條,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鐵路法》第 4 條依鐵路的經營主體區分鐵路種類,並分別規定其由誰管理或監督。考生要分清兩個用語:「管理」是主管機關直接負責經營、營運等事務的權限,「監督」則是對經營者的督導與審查。本題以 107 年法規為準,考點是各類鐵路與「管理」、「監督」之間的對應關係。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對應關係判斷」,解題步驟如下:
- 先確認第 4 條列出的各類鐵路:國營、地方營、民營、專用。
- 逐一比對每個選項「鐵路種類」與「主管/權責機關」是否相符。
- 特別注意「管理」與「監督」兩詞是否用錯。
依此方法,只有國營鐵路由交通部直接「管理」,與條文相符。其餘三項的主管權責與條文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國營鐵路由政府設立,經營權與管理權都屬於交通部,條文明定由交通部管理,與題意相符。
- (B) 錯誤:地方營鐵路由地方政府設立與經營,其管理權歸屬地方政府,不屬於交通部所負責的管理對象,因此「由交通部監督」與條文不符。
- (C) 錯誤:民營鐵路由民間依法設立經營,經營權與管理權屬於民間經營者,不是第 4 條對應到交通部的類別,因此「由交通部監督」與條文不符。
第 50 題2 分
國營鐵路之運價率與運費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考查《鐵路法》第 26 條關於國營鐵路運價的決定程序。重點在於區分「運價率計算公式」與「依公式計算的運價」,兩者的最終決定機關不同。
| 規範事項 | 法定程序 |
|---|---|
| 運價率計算公式 | 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定;變更時亦同 |
| 依公式計算的國營鐵路運價 | 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變更時亦同 |
| 特殊環境或情形下的較低運價、工程時期臨時營業的臨時運價 | 交通部核定 |
因此,應掌握三個層次:公式由立法院審定、一般運價由行政院核定、特殊較低運價與臨時運價由交通部核定。法源為《鐵路法》第 26 條。交通部法規資料
解題方法
本題為多重選擇題,採「事項與權責機關對照法」判斷:
先辨認選項談的是公式的「擬訂」、公式的「審定」,還是實際運價的「核定」,再核對負責機關。選項僅敘述法定程序的一部分,只要沒有否定其餘程序,也沒有宣稱機關可以自行決定,即不能單憑未列完整條文而判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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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確。 依第 26 條第 1 項,國營鐵路運價率計算公式確實由交通部擬訂。擬訂後仍須經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定,但這不影響選項所述擬訂機關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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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依題幹限定為國營鐵路時,正確。 題幹已指定「國營鐵路」,因此本選項的運價率計算公式,承接該範圍理解。其程序為交通部報請行政院,再由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定,符合第 26 條第 1 項。應注意,不能將這套程序概括套用到地方營、民營鐵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