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國營臺灣鐵路公司不分職等 營運員-消防工程 台鐵營運人員 營運員(消防工程) (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7 年・國營臺灣鐵路公司・不分職等・營運員-消防工程
試題代碼 107年台鐵營運人員_營運員(消防工程) (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第 1 題2 分

樓梯、通道、走廊、安全梯等阻塞或佔用問題,應向縣(市)政府的哪一個單位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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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消防安全設備」在行政管轄機關上的權責劃分。 依據《建築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同法第 2 條明定主管建築機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由工務局、建設局或建管處等單位掌理)。 此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等處所堆置雜物或妨礙出入;同條例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縣(市)亦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建管主管單位。 (註: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主管機關之權責架構至今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受阻客體的法律定性:

  1. 辨明管理標的:「樓梯、通道、走廊、安全梯」屬於《建築技術規則》規範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結構空間,並非消警機關主管之「消防安全設備」。
  2. 對應主管機關:
  • 建築構造、逃生通道、防火避難設施之維持或違章堆置雜物,係依《建築法》第 91 條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9 條進行限期改善與裁罰,其業務執行主管單位為地方政府的「建管」或「工務」單位。
  • 消防單位雖在安檢或會勘時得協助查察,但處分權及實質主管權責仍在建管單位。因此反映時應向建管(工務)單位提出。

選項分析

  • (A) 消防(錯誤)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掌理火災預防、災害搶救與火災調查,其裁罰依據為《消防法》,主要管轄範圍為「消防安全設備」(如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室內消防栓等)及防火管理人業務。樓梯、走廊及安全梯阻塞屬於「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違規,消防機關無直接行政處分權,接獲陳情亦僅能查報移送建管單位續辦。
  • (B) 警察(錯誤) 警察機關主掌治安維護、交通秩序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取締「道路、人行道」上之障礙物)。集合住宅或建築物內部的樓梯、公共走廊屬於室內私權共用空間,非屬道路交通管轄範疇,警察並無該處之建管處罰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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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廚房油鍋炸雞肉造成之火災為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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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火災種類之劃分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及《滅火器認可基準》、CNS 1387 國家標準規定為準)。

我國消防法規與國家標準將火災主要區分為四大類:

  1. A類火災(普通火災):指木材、紙張、纖維、棉毛、塑膠等固體可燃物所引起之火災,燃燒後通常會殘留灰燼。
  2. B類火災(油脂火災):指可燃性液體、易燃性液體、油脂(含動植物食用油、石油類、有機溶劑)及可燃性氣體所引起之火災。
  3. C類火災(電氣火災):指通電中之電氣機械器具、電氣設備、配線等因短路、漏電、過載引發之火災。
  4. D類火災(金屬火災):指鉀、鈉、鎂、鋰、鈦等活性金屬或禁水性物質燃燒引起之火災。

解題方法

  1. 辨識燃燒主體物質:廚房炸雞肉時,油鍋內含有大量動植物油(食用油)。高溫油炸過程中油溫達到發火點(通常約 360∘C∼380∘C360^\circ\text{C}\sim 380^\circ\text{C})而引發燃燒,其主要延燒物質與燃料介質為高溫液態油脂,而非雞肉本身。
  2. 對應法定火災類別:食用油屬於動植物油脂,在燃燒特性上具備液態油脂燃燒之特徵。依我國法定四分類架構,油脂及液體類火災明確定義為「B類火災」。

選項分析

  • (A) 錯誤:A類火災為「普通火災」,主要燃燒物為木材、紙張、布料等固體物質,燃燒後留有灰燼。油鍋起火雖有食材(雞肉),但提供主要燃燒熱源與持續蔓延燃燒的介質為液態動植物油,因此不屬於 A 類火災。
  • (B) 正確:B類火災為「油脂火災」,包含各類石油系烴類、可燃性液體、有機溶劑以及廚房動植物油脂。廚房油鍋起火係屬油脂燃燒,故判定為 B 類火災。
  • (C) 錯誤:C類火災為「電氣火災」,特指「通電中」的電氣設備或配線引起之火災。油鍋炸雞肉起火是油脂過熱自燃或接觸明火所致,非電氣通電運轉引發之火災(即使使用電磁爐或電炸鍋,起火燃燒的受災介質仍為油槽內的油脂本身)。
  • (D) 錯誤:D類火災為「金屬火災」,針對活性極高的金屬(如鉀、鈉、鎂、烷基鋁等)燃燒,需要特殊金屬乾粉或乾燥砂進行撲滅,與廚房油鍋火災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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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臺灣地區發生火災之原因中,居首位者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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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我國火災統計分析與火災成因常識」。 依據內政部消防署歷年《消防統計年報》(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及前後統計趨勢為準),臺灣地區歷年火災之起火原因,以「電氣因素」(電氣火災)長年高居首位。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實務上最主要致災風險之基本掌握度,為消防設備與火災預防領域的經典基礎題。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消防實務統計記憶題。 解題切入點在於掌握內政部消防署歷年火災統計之起火原因分佈。現代社會高度依賴各類家電與工業用電,因電路過載、短路、接觸不良、漏電或積污導電引發之「電氣火災」,無論在發生頻率或造成的財物損失上,均長期位居各起火原因之冠,故可直接鎖定電氣火災為正解。


選項分析

  • (A) 電氣火災:正確。依內政部消防署官方統計數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準),起火原因分類中以「電氣因素」(如短路、電線老舊、過載、接觸不良等)所引發之火災案件數最高,長年穩居臺灣火災原因第 1 位。
  • (B) 縱火:錯誤。蓄意縱火案件常造成嚴重人命傷亡與社會恐慌,但在歷年起火原因總案件數統計中佔比極低,並非首位。
  • (C) 吸菸:錯誤。隨意拋棄菸蒂引燃周邊可燃物,雖長年名列起火原因前幾名(通常介於第 3 至第 5 名),但總件數遠不及電氣因素,非居首位。
  • (D) 油氣易燃物: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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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經營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之廠商聘用消防專技人員,依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多久時間內,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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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規定》中關於廠商「專任技術人員」之管理與行政申報程序。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內政部發布之《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規定》第 4 點第 3 款規定,作業廠商聘用之專任技術人員如有異動、解聘或新聘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 30 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政府)備查。(現行法規架構亦維持此 30 日申報期限原則)。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型題目,主要切入點為消防主管機關對列管作業廠商之「人員異動管理申報時限」:

  1. 主體與行為: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廠商聘用、解聘或異動消防專技人員(專任技術人員)。
  2. 法定程序: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報請備查。
  3. 時效規定:起算點為「事實發生之次日」,法定申報期限為「30 日」。

選項分析

  • (A) 錯誤:10 日通常為行政救濟、特定陳述意見或緊急事件回報之短期時效,並非法規所定專任技術人員異動備查之期限。
  • (B) 錯誤:20 日非本項規定之法定申報期限,為混淆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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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規定,消防專用蓄水池設置之投入孔尺寸,應為邊長XX公分以上之正方形,或直徑YY公分以上之圓孔。下列XX、YY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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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消防專用蓄水池之進水設施(投入孔)之構造規格標準,涉及法規為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4 條(現行法該款規定亦維持相同)。

消防專用蓄水池係供消防隊於火災發生時,利用消防車之吸水管深入池內抽取水源進行滅火搶救。為確保消防車輛配備之大型硬式吸水管、濾水器(底閥)及操作人員作業順利,投入孔之開口尺寸必須達到最低限制,且須配備便於開啟之蓋板。


解題方法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4 條第 1 款規定:

「消防專用蓄水池採水口或投入孔,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投入孔為邊長六十公分以上之正方形,或直徑六十公分以上之圓孔,並設耐用且易於開啟之蓋板。」

對照題目條件:

  • 正方形之邊長 XX 應為 6060 公分以上(即 X=60X = 60)。
  • 圓孔之直徑 YY 應為 6060 公分以上(即 Y=60Y = 60)。

因此,X=60X = 60,Y=60Y = 60。


選項分析

  • (A) 錯誤:正方形邊長 XX 法定標準為 6060 公分以上,本選項誤設為 5050 公分;圓孔直徑 YY 正確。
  • (B) 錯誤:正方形邊長 XX 正確;但圓孔直徑 YY 法定標準為 6060 公分以上,本選項誤設為 5050 公分。
  • (C) 錯誤:邊長 XX 與直徑 YY 之法定下限均為 6060 公分,非 5050 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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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下列有關「初期滅火」的敘述,何者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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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自衛消防編組之初期滅火戰術與手提滅火設備操作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消防防護計畫及滅火器使用準則為準)。 初期滅火是指火災發生初期、火勢尚未蔓延至天花板前,現場人員利用身邊現有的簡易或固定式消防設備(如滅火器、室內消防栓)所進行的壓制行動。其核心原則在於「確保自身退路安全」、「正確使用設備(拉、瞄、壓、掃)」、「連續集中噴射」以及「防止復燃(降溫)」。


解題方法

本題採消防戰術與設備操作安全邏輯切入:

  1. 檢視滅火器本身構造與物理特性:滅火器為高壓容器,受熱極易發生物理性爆炸,絕不可投入火中。
  2. 檢視自衛消防編組滅火班作業要領:包含搬運滅火器的集體分工、適時延伸室內消防栓水帶實施壓制,以及撲滅一般可燃物(A 類火災)後需徹底灑水冷卻殘火以防復燃。

選項分析

  • (A) 選項錯誤(本題應選): 手提滅火器內部具有高壓儲壓氣體(或加壓氣體鋼瓶)。若直接丟入火源中,鋼瓶受高溫烘烤會導致瓶內壓力急劇上升,極可能引發容器爆炸,造成破片飛散而傷及現場人員,非但無法滅火,反致重大傷亡。正確操作應站在火源上風處約 1.5 至 3 公尺,依「拉(插梢)、瞄(火源根部)、壓(把手)、掃(左右掃射)」之要領進行噴射滅火。
  • (B) 選項正確: 單具小型滅火器(如 10 型乾粉滅火器)噴射時間通常僅約 10 至 15 秒,單獨使用極易因藥劑耗盡而火勢反撲。自衛消防編組滅火班人員應發揮分工合作精神,一人負責第一線噴射,其他人負責迅速搬運鄰近滅火器至現場備用,以利連續、集中覆蓋火源,提高撲滅成功率。
  • (C) 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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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除了採集器、計量器外,檢測水成膜泡沫液發泡倍率使用之測定器具,尚須何種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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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泡沫滅火設備」於綜合檢查時之放射性能試驗——水成膜泡沫滅火藥劑發泡倍率及 25%25\% 還原時間測定所使用之測定器具規格。法規依據為內政部消防署訂定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基準》第七章「泡沫滅火設備」(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檢修基準相關器具規格維持相同規定)。

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基準》規定,不同種類泡沫藥劑進行發泡倍率與還原時間測試時,所規定配置之容器規格有所不同:

  1. 水成膜泡沫滅火藥劑:
  • 泡沫試料採集器 1 個
  • 容量 1,000 ml1,000\text{ ml} 具刻度之量筒 2 只
  • 計量器(稱量 1,000 g1,000\text{ g},感量在 1 g1\text{ g} 以下)1 個
  • 碼錶 1 個
  1. 蛋白質泡沫液、合成界面活性劑泡沫液:
  • 泡沫試料採集器 1 個
  • 發泡試料採集容器(容量 1,400 ml1,400\text{ ml})2 個
  • 計量器 1 個
  • 碼錶 1 個

解題方法

  1. 辨識藥劑類別:題目指定為「水成膜泡沫液(AFFF)」,而非蛋白質或合成界面活性劑泡沫液。
  2. 對應法定測定器具規格: 水成膜泡沫液發泡倍率測定需要觀察泡沫量及底部析出之水溶液量(計算 25%25\% 還原時間),因此必須使用透明且「具刻度」之量筒,其標準規定容量為 1,000 ml1,000\text{ ml},且為了進行重複取樣驗證及連續測定,標準配備要求為 2 只。
  3. 發泡倍率計算原理: 發泡倍率=發泡體積 (V)泡沫水溶液體積 (v)=1,000 mlW2−W1ρ\text{發泡倍率} = \frac{\text{發泡體積 }(V)}{\text{泡沫水溶液體積 }(v)} = \frac{1,000\text{ ml}}{\dfrac{W_2 - W_1}{\rho}} 其中:
  • W1W_1 為空量筒重量(g\text{g})
  • W2W_2 為盛滿 1,000 ml1,000\text{ ml} 泡沫後量筒總重(g\text{g})
  • ρ\rho 為水溶液密度(約視為 1 g/ml1\text{ g/ml})

因此,除了採集器與計量器(秤)外,必須具備容量為 1,000 ml1,000\text{ ml} 具刻度之量筒二只。


選項分析

  • (A) 錯誤:1,400 ml1,400\text{ ml} 係蛋白質泡沫液或合成界面活性劑泡沫液試驗使用之容器容量規格,非水成膜泡沫專用;且法定數量為二個,非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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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建築物的防火設施,目的為抑制火災擴大延燒及濃煙蔓延。下列有關防火設施之敘述,何者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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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建築防火工程分類體系」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之防火核心架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架構亦同)。

建築物的火災防護設計主要區分為「防火設施(被動防火)」、「避難設施與消防設備」及「消防搶救活動設施」:

  1. 防火設施:目的在於火災發生時,「抑制火災擴大延燒及濃煙蔓延」,使火勢侷限於起火處所或特定區劃,減緩延燒速度並降低火載量。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章「建築物之防火」規定,其三大基本支柱為:
  • 防火區劃(第 70 條至第 87 條)
  • 內部裝修限制(第 88 條)
  • 防火間隔(第 110 條至第 112 條)
  1. 緊急昇降機(緊急用昇降機):屬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章「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中規範之設施,其本質是作為高層建築物火災時「供消防人員迅速抵達火場進行滅火、搜救及運送救災裝備器材」之消防搶救設備,而非用來抑制火災延燒或濃煙蔓延之防火設施。

解題方法

本題可由「功能目的」與「法規分類」兩大面向切入判定:

  1. 從功能目的切入: 題幹明確指定功能為「抑制火災擴大延燒及濃煙蔓延」。防火區劃(空間圍堵)、防火間隔(棟際阻隔)、內部裝修限制(燃燒控制與減煙)皆直接作用於火勢與煙熱的蔓延阻隔;緊急昇降機則為人員與裝備的垂直動線載具,不具備阻絕火煙蔓延的功能。
  2. 從法規章節架構切入: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將建築火災防禦明確劃分:
  • 第三章「建築物之防火」:專門規定防火區劃、內部裝修限制及防火間隔等防火設施。
  • 第四章「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規定避難走廊、安全梯、排煙設備、緊急昇降機等避難與搶救設施。 故「緊急昇降機」不屬於題幹所述之防火設施。

選項分析

  • (A) 防火區劃:正確(屬於防火設施) 防火區劃係指利用具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門窗等構件,將建築物劃分成若干獨立之防火單元。其目的在於將火焰與濃煙侷限於起火區域內,防止其往水平或垂直方向擴大延燒。
  • (B) 防火間隔:正確(屬於防火設施) 防火間隔係指建築物外牆與地界線或鄰棟建築物之間留設之特定安全間隔。其目的在於防阻火災發生時由開口處竄出之輻射熱及火焰延燒至鄰棟,或防止鄰棟建築物火災波及本棟建築物。
  • (C) 緊急昇降機:錯誤(非屬防火設施,為本題應選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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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室外消防栓設備之配管,其水平主幹管外露部分需以明顯方式標示水流方向及配管名稱者,標示間隔應於多少公尺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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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之配管辨識與標示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

  1. 法規準用規定: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3 條規定,室外消防栓設備之加壓送水裝置、配管、耐壓試驗、標示等,準用室內消防栓設備相關條文(第 36 條至第 40 條)之規定。
  2. 配管外露部分之標示基準: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9 條第 1 款第 4 目規定:

配管外露部分,應以明顯方式標示水流方向及配管名稱,其標示間隔於水平主幹管在十公尺以內,立管在各樓層至少一處。

(註:現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9 條亦維持相同規定與數值,未作變更。)


解題方法

  1. 法律邏輯推導(準用原則): 題目詢問「室外消防栓設備之配管」,由於室外消防栓法規章節著重於室外防護半徑、出水量及箱體設置,管線細節係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3 條規定,準用第 39 條室內消防栓設備之配管規範。
  2. 提取法定關鍵數值: 法規對配管外露部分的標示依管路走向區分為兩大基準:
  • 水平主幹管:以「長度」為基準,標示間隔在 10 公尺10\text{ 公尺} 以內。
  • 立管(垂直管):以「樓層」為基準,各樓層至少一處。
  1. 結論判斷: 題幹明確指定「水平主幹管外露部分」,法定標示間隔為 10 公尺10\text{ 公尺} 以內,故正確選項為 (B)。

選項分析

  • (A) 五:錯誤。法規並無 5 公尺5\text{ 公尺} 之規定;5 公尺5\text{ 公尺} 常見於部分探測器間距或水霧噴頭配置極限,非配管標示間距。
  • (B) 十: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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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檢修機構聘用、資遣或解聘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之規定,應於多少日內報請內政部備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測驗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對其所屬專任技術人員異動管理之法定期限。

依命題當時《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

「檢修機構聘用、資遣或解聘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應於十五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立法意旨係因檢修機構之設立,依法必須具備法定員額之專任消防設備師與消防設備士。為掌握技術人力是否持續符合門檻標準、防止「借牌掛名」或技術人力不足卻違法承攬檢修業務,法規明定從業人員異動時,機構負有在法定期間內主動通報備查之義務。

現行法已配合民國 112 年公布施行之《消防設備人員法》進行相關法規體系調整,但本題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純粹的法規數字記憶題,切入點為檢修機構「技術人員動態通報」的法定期間:

  1. 確認受規範主體與對象:檢修機構與其所屬之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
  2. 確認行為樣態:進用(聘用)或離退(資遣、解聘)等身分變動。
  3. 確認法定程序與期限:應於異動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報請內政部備查。

選項分析

  • (A) 十五:正確。完全符合《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 10 條之規定,聘用、資遣或解聘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應於「十五日」內報請內政部備查。
  • (B) 十:錯誤。法規並無十日內報備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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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有關泡沫滅火設備進行綜合檢查時,水成膜泡沫滅火藥劑之25%還原時間標準值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泡沫滅火設備」於「綜合檢查」階段中放射試驗的性能判定標準,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基準》第三章「泡沫滅火設備」為準(現行規定之判定原則亦維持一致)。

  1. 25% 還原時間(25% Drainage Time,又稱 25% 液析時間): 指放射採樣之泡沫,因自重或破泡析出相當於原發泡水溶液總容量(或質量)之 25%25\% 液體所歷經的時間。此指標用以評估泡沫的保水性、穩定度與抗燒持久性。還原時間過短,代表泡沫易破裂消泡,無法維持覆蓋隔絕與冷卻效果。
  2. 低發泡放樣判定標準: 進行低膨脹泡沫(包括水成膜泡沫、蛋白泡沫、氟蛋白泡沫、合成界面活性劑泡沫)之放射性能試驗時,樣品須同時符合兩項核心標準:
  • 發泡倍率(膨脹比):55 倍以上。
  • 25% 還原時間:6060 秒以上。

解題方法

依據民國 107 年《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基準》第三章「泡沫滅火設備」四、綜合檢查(放射試驗)之判定方法: 使用泡沫採樣器採集噴放之泡沫樣品,放置於標準容器中測定:

  1. 檢驗其膨脹比(發泡倍率),須在 55 倍以上。
  2. 計算自樣品收集完成起,至容器底部析出液體達原泡沫所含藥劑溶液體積之 25%25\% 時之秒數。
  3. 法定標準值規定:水成膜泡沫滅火藥劑之 25% 還原時間標準值應在 60 秒以上。

選項分析

  • (A) 錯誤:4040 秒低於法定合格基準。若測試值僅 4040 秒,代表泡沫過快破壞析液,綜合檢查判定為不合格。
  • (B) 錯誤:7575 秒並非法定標準門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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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平日最主要的避難逃生途徑應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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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建築物避難逃生規劃之基本原則與垂直疏散設施之功能定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及消防學避難理論為準)。

在防火避難設計中,火災時的逃生首重​「自力避難原則」,即人員應能在無需外部特種裝備或人員救援之情況下,依循建築內部常設之安全通道自主疏散至地面避難層。安全梯(含室內安全梯、戶外安全梯與特別安全梯)具有法定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及防煙排煙設計,為直通避難層最可靠、容量最大且最常態的垂直逃生動線。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內部常態自力避難動線」​與​「外部被動輔助搶救手段」:

  1. 主要途徑判斷標準:具備常設性、高耐火防煙安全性、不需等待外部救援、且能順利將人員由上層導向戶外安全處(避難層)。
  2. 輔助/極端手段:需要外部消防人力操作、受限於氣候或地形、或僅屬暫時避難等待救援之場所,均不能列為「主要避難逃生途徑」。

選項分析

  • (A) 正確:安全梯係依建築法規設置之垂直疏散通道,具備耐火構造之防火牆及具有防火、阻煙性能之常閉式防火門,平時與災時皆為直通地面避難層的主要安全通道,符合平日與火災自力避難之首要途徑。
  • (B) 錯誤:直升機空投救援屬於極端受困、低樓層完全阻絕時的「外部輔助搶救手段」,受限於天候氣流、熱氣流擾動、載客量極小及屋頂有無停機坪等條件,絕非常態或主要避難途徑。
  • (C) 錯誤:屋頂平台屬於「暫時避難處所」,而非最終安全區。火災煙熱具有向上迅速擴散的煙囪效應,避難原則以「向下逃生至地面層」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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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下列處理通電中之電線著火方式,何者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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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1. C 類火災(電氣火災)特性: 依據我國消防安全設備法規與滅火器認可基準,通電中之電氣設備、電線所引發之火災屬於 C 類火災。此類火災的主要危險在於具有「感電(觸電)」與「短路引發二次火災」的高風險。
  2. 通電中火災處置原則:
  • 先斷電、後滅火:處理電氣火災的首要關鍵在於迅速切斷電源。電源切斷後,該火災即轉化為一般可燃物(被覆絕緣塑膠、周邊雜物)引發之 A 類或 B 類火災,感電危害隨之消除。
  • 禁用導電性滅火劑:在未斷電狀態下,嚴禁使用導電性介質(如棒狀水柱、泡沫滅火劑等)。一般自來水富含礦物質電解質,導電率高,水流易形成導電迴路導致滅火人員感電傷亡。若在通電中滅火,必須使用不導電之滅火藥劑(如二氧化碳、ABC 乾粉、潔淨藥劑等)。

解題方法

本題題幹明示為「通電中之電線著火」,解題切入點為檢視應變作為是否符合「人員安全」與「電氣絕緣防護」要求:

  1. 先確認通報與斷電等安全程序(保護人員並排除根本危險源)。
  2. 再檢視滅火介質對通電設備之物理化學相容性。自來水具導電性,未切斷電源即直接澆水,屬於高危險禁制行為。

選項分析

  • (A) 斷電源(正確處置): 切斷電源為電氣火災處理的第一優先程序。將分路開關(NFB)或總電源箱切離,可杜絕電弧持續放電與高溫產生,並排除後續滅火作業之觸電風險。
  • (B) 通知電力公司人員(正確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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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管理權人對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列甲類場所,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期限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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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核心在於考驗考生對消防安全設備「法定定期檢修期限」與「各類場所分類」對應關係之掌握。

  1. 法源依據: 依民國 107 年當時之《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第九條所定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期限,其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之甲類場所者,每半年一次;甲類以外場所,每年一次。」
  2. 場所危險度與檢修頻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所列之「甲類場所」(如戲院、商場、餐廳、飯店、醫院、KTV 等),因具有人員密集、逃生避難不易或致災風險高等特性,法規強制要求其檢修週期比甲類以外場所更密集。
  3. 現行法變革提醒: 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修正消防法第 9 條,並將定期檢修及申報期限移列至授權法規命令《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該辦法第 5 條仍維持甲類場所每半年定期檢修一次、甲類以外場所每年一次之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為純粹的法條記憶題,切入點為「場所類別」與「檢修週期」的直接對應:

  1. 審題關鍵字:鎖定「甲類場所」與「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期限」。
  2. 法規對應:
  • 甲類場所:每半年一次。
  • 甲類以外場所:每年一次。
  1. 比對結論:甲類場所對應之法定檢修期限為「每半年一次」,直接對應選項 (B)。

選項分析

  • (A) 錯誤:現行及命題當時之消防法令中,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週期並無「每三個月一次」之規範(僅部分特定設施設備之自主外觀檢查或維護保養計畫可能有自訂較短週期,但非法定檢修申報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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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施不包括下列哪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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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關於消防安全設備之法定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架構亦同)。

依該標準第 4 條規定,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分為下列五大類:

  1. 滅火設備:水滅火設備、滅火器、室內外消防栓、自動撒水、水霧、泡沫、二氧化碳、乾粉滅火設備等。
  2. 警報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播設備、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119火災通報裝置等。
  3. 避難逃生設備:
  • 標示設備: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觀眾席引導燈、避難指標。
  • 避難器具:滑台、避難梯、避難繩索、救助袋、緩降機、避難橋等。
  • 緊急照明設備。
  1. 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施:
  • 連接送水管。
  • 消防專用蓄水池。
  • 排煙設備。
  • 緊急電源插座。
  • 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 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盤。
  1.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消防安全設備。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供內部人員逃生自救」與「供消防人員救災搶救」兩者的本質與法定歸屬:

  • 消防隊到達現場後實施射水滅火、指揮通訊、供電支援的輔助硬體,法規列為「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施」。
  • 提供給建築物內一般人員垂直避難、滑降脫困的器材,法規列為「避難器具」(隸屬於避難逃生設備)。

比對第 4 條第 4 款之項目清單,即可迅速剔除屬於搶救設施的選項,找出非屬搶救設施者。


選項分析

  • (A) 消防專用蓄水池:屬於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施。 消防專用蓄水池係於建築物內或基地內儲存大量滅火水源,供消防車與搶救人員接用抽取滅火,屬於法定的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施。
  • (B) 救助袋:不屬於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施(本題應選此項)。 救助袋係供火災發生時,受困於高樓層之人員由上往下逃生脫困之斜降式或垂直式布袋,依法歸類為「避難逃生設備」中的「避難器具」,並非消防搶救設施。
  • (C) 緊急電源插座:屬於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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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下列各名詞之定義,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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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營建法規基礎名詞定義之掌握。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用語定義)為準(相關名詞之核心定義現行法亦相同)。

考生需精確釐清「建築基地面積」、「建蔽率」、「樓地板面積」與「總樓地板面積」之法定文字,並能分辨「總樓地板面積」之基本定義與「容積計算之免計項目」(《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兩者間的層次差異。


解題方法

依據法規條文直接對照名詞之法定定義:

  1. 檢視各選項之名詞定義是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規定。
  2. 特別注意定義中是否出現擅自增加、移花接木或偷換觀念的除外括弧文字。

選項分析

  • (A) 選項錯誤(本題應選此項):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6 款規定,總樓地板面積之法定定義為:「建築物各層樓地板面積之總和。」 其定義係採全計原則,凡屬該建築物之樓層(含地上各層、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及夾層等)均屬樓地板面積之加總範圍。選項敘述之「(不包括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及夾層等)」係命題者刻意混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有關「容積率計算時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之免計項目(如符合條件之地下室、機電設備空間、屋頂突出物等得不計入容積)。名詞基本定義之「總樓地板面積」並無排除地下層與夾層之規定。

  • (B) 選項正確: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4 款規定,建蔽率係指「建築面積占基地面積之比率」,數學關係式為: 建蔽率=建築面積基地面積×100%\text{建蔽率} = \frac{\text{建築面積}}{\text{基地面積}} \times 100\% 選項敘述完全符合法規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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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項消防安全設備,於住宅火災時可發揮早期預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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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消防安全設備之分類與功能」及「住宅火災防護」之基本概念。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消防法》第 6 條第 5 項規定,未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場所(如一般透天厝、公寓等住宅),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 設備功能定義:消防安全設備依功能分為滅火設備、警報設備、避難逃生設備、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設備。其中具備「早期預警」功能者,係指在火災初期(陰燃或發煙階段)即可自動感測並發出警報聲響,促使人員即時逃生應變之設備。

解題方法

  1. 抓取題幹關鍵字:本題的核心條件為「住宅火災」與「早期預警功能」。
  2. 對應設備屬性:
  • 早期預警必須仰賴具有「感應火災生成物(煙、熱)」並「主動發出聲響通報」的警報設備。
  • 檢視各選項設備之主功能類別,剔除避難逃生輔助設備及非火災專用設備,即可迅速鎖定專為住宅場所設計之警報設備。

選項分析

  • (A) 一氧化碳警報器:錯誤。 主要用於偵測室內燃氣熱水器或瓦斯燃燒不完全產生之一氧化碳(CO\text{CO})濃度,防範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其偵測標的並非火災產生之燃燒煙霧或高溫,非屬住宅火災早期預警專用設備。
  • (B) 緊急照明燈:錯誤。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緊急照明燈屬於「避難逃生設備」中的「照明設備」。其功用是在火災停電時提供人員逃生路徑上之基本照度,完全不具備偵測火災及早期發布警報之預警功能。
  • (C)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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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供營業使用的場所發生火災,致死或致重傷罪之構成要件中,如未依消防法第6條規定設置並維護消防安全設備,其犯罪主體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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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消防法》中關於「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維護義務」與「違反義務致人死傷之刑事責任主體(身分犯)」的法規連結與刑法基本概念。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1. 消防法第 6 條第 1 項: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各該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
  2. 消防法第 35 條:依第 6 條第 1 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處相應之有期徒刑及得併科罰金。
  • 刑法概念(純正身分犯): 本罪並非任何人皆能成立,其犯罪主體必須具備特定身分資格(依法負有設置並維護消防安全設備義務之人),在刑法理論上屬於「純正身分犯」(特別犯)。

現行法已修正:消防法第 35 條於民國 108 年及 112 年歷經修正,大幅提高供營業使用場所發生火災致死傷之法定刑(致死者提高為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犯罪主體仍維持為該場所之「管理權人」。


解題方法

  1. 鎖定作為義務來源:題目問及「未依消防法第 6 條規定設置並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依消防法第 6 條之規定,法定義務人唯有場所之「管理權人」。
  2. 對應刑事處罰主體:消防法第 35 條之刑責,係針對「違反第 6 條作為義務,且因過失造成火災傷亡結果」的不作為犯進行處罰。因此,能成為該罪犯罪主體(正犯)者,僅限於具備管理權人身分之人。

選項分析

  • (A) 場所之管理權人:正確。 依消防法第 6 條第 1 項及第 35 條規定,法定的設備設置、維護義務人及未履行義務致人死傷之處罰對象,均為「場所之管理權人」,為本罪之純正身分犯主體。
  • (B) 所有一切自然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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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有效開口係指開口下端距樓地板面幾公分以內?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消防法規中關於「無開口樓層」認定時,其「有效開口部」之法定構造標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 條第 4 款為準(現行法規此項規定維持一致): 「無開口樓層」指建築物各層之開口部(包括門及窗),其面積合計未達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130\frac{1}{30})之樓層。開口部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四項規定,始得計入有效開口部面積:

  1. 開口部下端距樓地板面在一百二十公分(120 cm120\text{ cm})以內。
  2. 開口部開向道路或寬度在一公尺以上之通路。
  3. 開口部內部無阻礙避難之構造或障礙物,並設有可自內部輕易開啟之裝置或由外部容易破壞得以進入之構造。
  4. 開口部之大小符合直徑五十公分以上之圓孔,或寬五十公分以上、高一公尺以上之開口。

解題方法

本題為純粹的法規數值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法條對「人體避難及消防人員搶救動線」的高度限制: 開口部若作為避難或搶救的有效開口,其下緣(開口下端距樓地板面)不可過高,否則人員難以直接跨越或攀爬進出。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 條第 4 款第 1 目之明文規定,此限制數值為「一百二十公分以內」,故直接選出對應選項。


選項分析

  • (A) 一百二十:正確。完全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 條第 4 款第 1 目「開口部下端距樓地板面在一百二十公分以內」之法定要件。
  • (B) 一百二十五:錯誤。法規無此數值,為誘答干擾項。
  • (C) 一百三十五:錯誤。法規無此數值,為誘答干擾項。
  • (D) 一百五十: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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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車站、飛機場大廈和候船室,屬於哪一類場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關於「各類場所之分類」的條文規範(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該目分類與內容亦維持相同,未作修正)。

消防法規為考量各類場所之火災危險度、人員進出頻率、逃生避難特性及收容人員自救能力,將場所分為甲、乙、丙、丁、戊、己等六大類,以作為後續設置滅火、警報、避難逃生及消防搶救上必要設備之法源基礎。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型考題,切入點在於直接辨識主管機關對各項交通運輸場站之分類歸屬: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第 2 款規定:

「乙類:……(五)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

題目中的「車站、飛機場大廈和候船室」為條文整句照錄,因此該類場所毫無疑義歸屬於「乙類場所」。


選項分析

  • (A) 乙:正確。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第 2 款第 5 目規定,「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明文歸入乙類場所。
  • (B) 丙:錯誤。丙類場所主要為作業性質或具特定火災危害之場所(如電信機器室、汽車修理廠、工作場等),並非公眾候車或候機之交通大廳場所。
  • (C) 戊:錯誤。戊類場所係指複合用途建築物、地下建築物等構造型態特殊之建築物,並非單純之場站設施分類。
  • (D) 己:錯誤。己類場所包含林場、大眾捷運系統路網之地下車站、地下鐵路工程之地下車站等特殊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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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緊急廣播設備是屬於哪一種設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關於「消防安全設備之法定分類」。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 條規定,消防安全設備分為五大類:

  1. 滅火設備:以水或其他滅火藥劑滅火之器具或設備。
  2. 警報設備:報知火災發生之器具或設備。包含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播設備、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3. 避難逃生設備:火災發生時為避難而使用之器具或設備。
  4. 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火災發生時消防人員從事搶救活動上必需之器具或設備。
  5. 其他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

(註:現行法已於警報設備中增列「119火災通報裝置」,但各類別基礎劃分與緊急廣播設備之歸屬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區分設備的「法定功能定義」: 緊急廣播設備設置之主旨,在於火災發生或有火災徵兆時,透過揚聲器向建築物內各分區播報預警語音、火災警報與避難指引訊息,本質為「傳達火災訊息、報知人員防範」,符合法規對於「報知火災發生之器具或設備」之定義。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 條第 2 款明文列舉,緊急廣播設備直接隸屬於「警報設備」。


選項分析

  • (A) 錯誤:滅火設備係指以水或化學藥劑撲滅火勢之設備(如滅火器、室內外消防栓、自動撒水設備、水霧、泡沫、二氧化碳、乾粉滅火設備等)。緊急廣播設備不具備釋放滅火藥劑撲滅火源之機能。
  • (B) 正確: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 條第 2 款第 3 目規定,緊急廣播設備明確歸類於「警報設備」。其功用為於火災初期或蔓延階段,以音響與語音發出火警警報訊息,使室內人員及早獲知火災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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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低度危險工作場所,其建築物及儲存面積在多少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6 條規定亦同)。

本題主要測驗「室外消防栓設備」之設置規模門檻。依場所危險工作性質,主管法規針對工廠、倉庫、木竹製品集存場、林場等工作場所,依其火災危險程度(高、中、低度危險)訂定不同之應設面積門檻標準。


解題方法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6 條第 1 款規定,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工廠、倉庫、木竹製品集存場、林場等場所,應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

  1. 高度危險工作場所:建築物或儲存面積在 3,000 m23,000\text{ m}^2 以上者。
  2. 中度危險工作場所:建築物或儲存面積在 5,000 m25,000\text{ m}^2 以上者。
  3. 低度危險工作場所:建築物或儲存面積在 10,000 m210,000\text{ m}^2 以上者。

題目所詢為「低度危險工作場所」,其法定建築物或儲存面積門檻為 10,00010,000 平方公尺以上。


選項分析

  • (A) 5,000:錯誤。5,000 m25,000\text{ m}^2 以上係為「中度危險工作場所」應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之面積門檻。
  • (B) 10,000:正確。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6 條第 1 款第 3 目規定,低度危險工作場所建築物或儲存面積在 10,000 m210,000\text{ m}^2 以上者應設室外消防栓設備。
  • (C) 12,000:錯誤。此數值非室外消防栓設備之法定門檻,為干擾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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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標明「滅火器」字樣之標識為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滅火器之標識規定與消防安全標誌之色彩配置。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1 條第 4 款規定:「放置處所應有標明『滅火器』字樣之標識。」 進一步依據內政部消防署頒布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中滅火器之外觀檢查判定標準,以及我國國家標準《安全顏色與安全標誌》(CNS 9329/CNS 9330):

  1. 安全色定義:紅色代表「防火、滅火、停止或高度危險」,其專用之高對比安全反襯色為「白色」。
  2. 標識規格:滅火器設置處所應設有標明「滅火器」字樣之標識牌,其法定規格明定為「紅底白字」(規格通常為長 20 cm20\text{ cm} 以上、寬 7 cm7\text{ cm} 以上之壓克力或金屬板)。 (註:現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與相關檢修基準對此標識配色規定維持一致,並無修正。)

解題方法

本題可由「法規明文規範」與「安全色彩學原理」切入:

  1. 法規與檢修實務標準:直接依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外觀檢查項目,滅火器設置處所標識明確規範為「紅底白字」,以確保火災發生時在煙霧瀰漫或照明不足的環境下,能藉由大面積紅色底色迅速被人員識別。
  2. 安全色系對比原則:在消防設備與勞工安全規範中,滅火相關設施均歸類為紅色體系,底色採用代表滅火的紅色,搭配明度反差最大、辨識度最高的白色字體。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消防安全設備標準與檢修作業基準之規定。滅火器放置處所之標識必須為「紅底白字」,字樣書寫「滅火器」,以提供最鮮明的辨識度。
  • (B) 錯誤:白底黑字為一般公文、公告或普通說明牌之常態配色,不具備緊急滅火設備之專屬辨識功能與警戒警示效果。
  • (C) 錯誤:容易與「紅底白字」產生記憶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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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儲存易燃物品之倉庫,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應在幾公尺以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自動撒水設備中撒水頭之配置距離(水平防護半徑)與場所火災危險等級之對應規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7 條及消防水系統工程設計原理:

  1. 撒水頭之配置間距,係以防護對象「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即撒水防護半徑 rr)為控制基準,直接決定了撒水頭的設置密度與單位面積撒水量(水流密度,Water Density)。
  2. 「儲存易燃物品之倉庫」與「舞台部」同屬高火載量(Fire Load)、高危險度之空間,火災初期釋熱率極高且易急速蔓延,故法規要求採取最嚴格之防護等級,其防護對象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應在 1.71.7 公尺以下。
  3. 現行法規提醒:現行法規對於高架儲存倉庫、特殊撒水頭(如早期抑制快速反應 ESFR 撒水頭)另有細部規範,但基本高危險場所之標準防護半徑規範仍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7 條規定,閉式撒水頭之配置,應使防護對象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 rr 符合下列分級標準:

  1. 高危險/特定用途場所:
  • 舞台部、儲存易燃物品之倉庫:r≤1.7 mr \le 1.7\text{ m}。
  1. 甲類場所(第十二條第一款)或具有挑樓(挑空)部分:
  • 一般構造:r≤2.1 mr \le 2.1\text{ m}。
  • 防火構造:r≤2.3 mr \le 2.3\text{ m}。
  1. 前二目以外之一般場所:
  • 一般構造:r≤2.3 mr \le 2.3\text{ m}。
  • 防火構造:r≤2.6 mr \le 2.6\text{ m}。
  1. 側壁型撒水頭(特定場所側壁):r≤3.6 mr \le 3.6\text{ m}。

題幹所指為「儲存易燃物品之倉庫」,對應最嚴格之標準等級,水平距離應在 1.71.7 公尺以下。


選項分析

  • (A) 一點五:錯誤。我國消防法規及撒水設備標準中,閉式撒水頭之水平距離級距並無 1.5 m1.5\text{ m} 之規定,此為干擾數值。
  • (B) 一點六:錯誤。現行與歷年消防安全設備法規均未訂定 1.6 m1.6\text{ m} 之配置標準,非正確法定數值。
  • (C) 一點七:正確。依據消防安全設備標準規定,儲存易燃物品之倉庫及舞台部,因燃燒劇烈且延燒速度快,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必須在 1.7 m1.7\text{ m} 以下,方能具備足夠的撒水密度迅速壓制火勢。
  • (D) 一點八:錯誤。1.8 m1.8\text{ m} 非自動撒水頭水平防護半徑之法定基準,此為干擾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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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儲存大量可燃物之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幾公尺時,應採用放水型撒水頭?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5 條(撒水頭之配置)為命題依據(現行法規本項規定內容維持一致)。

1. 設置放水型撒水頭之物理與火災動力學成因

一般閉式撒水頭在天花板過高的場所,會遭遇以下火災控制難題:

  • 熱氣流延遲感知(Thermal Lag):火災羽流(Fire Plume)隨高度上升會夾帶大量周圍冷空氣,造成天花板噴流(Ceiling Jet)溫度大幅下降,延遲一般感熱撒水頭作動。
  • 水滴穿透能力不足:傳統撒水頭的水滴顆粒較細,自高處落下時,易受猛烈上升熱氣流(Upward Draft)阻擋而蒸發或隨熱氣流逸散,難以穿透火焰核心抵達燃料表面。

因此,法規規定在高挑空間須改採放水型撒水頭(具備主動偵測火源方向並進行大水滴、高水壓、集中放水穿透之能力)。

2. 法規規定之高度門檻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5 條規定:

  • 一般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 10 m10\text{ m} 之場所,應採用放水型撒水頭。
  • 儲存大量可燃物之場所:因火載量(Fire Load)大、釋熱率(Heat Release Rate, HRR)高,火災成長急遽,故容許高度趨嚴,天花板高度超過 6 m6\text{ m} 時,即應採用放水型撒水頭。

解題方法

本題為純粹的消防法規記憶與數字辨析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1. 抓取關鍵字:「儲存大量可燃物之場所」、「放水型撒水頭」、「天花板高度超過」。
  2. 法條比對: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5 條本文及但書規定:

「天花板高度超過十公尺之場所,應採用放水型撒水頭。但儲存大量可燃物之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六公尺時,應採用之。」

  1. 對應結論:題目明示為「儲存大量可燃物之場所」,適用但書條件,界限高度為「六」公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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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泡沫滅火設備之放射方式如採移動式,其水帶接頭至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水平距離須在幾公尺以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於水系滅火設備中「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之法規配置標準是否熟記。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為準(現行法規此條文規定亦相同):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78 條第 1 款規定:

「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之設置,依下列規定: 一、水帶接頭至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水平距離在十五公尺以下。」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純粹的消防法規記憶型題目,解題切入點如下:

  1. 確認設備類型與放射型態:題目明確指定為「泡沫滅火設備」且放射方式採「移動式」。
  2. 鎖定關鍵距離指標:題目詢問的是「水帶接頭至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水平距離」。
  3. 法規數值比對:移動式滅火設備主要仰賴人員拉曳水帶進行撲救,考量水帶長度、操作靈活性及阻力損失,法規明定配置之水帶接頭與防護對象之水平距離上限為 15 公尺15\text{ 公尺}。

選項分析

  • (A) 十:錯誤。法規標準並非 10 公尺10\text{ 公尺}。
  • (B) 十二:錯誤。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並無移動式滅火設備採用 12 公尺12\text{ 公尺} 之規定。
  • (C) 十五:正確。完全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78 條第 1 款:「水帶接頭至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水平距離在十五公尺以下」之規定。
  • (D) 十八:錯誤。非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之規定距離。

解題技巧與系統歸納

國家考試中各類滅火設備之「水平距離」是極高頻的必考考點,建議考生利用「分類歸納法」整批記憶,不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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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蓄壓式乾粉滅火設備應設置以何種顏色表示使用壓力範圍之指示壓力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乾粉滅火設備中「蓄壓式」系統滅火藥劑容器之附屬安全組件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本條規範維持相同,未作修正)。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08 條規定,乾粉滅火設備採用蓄壓式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滅火藥劑容器之加壓用氣體,使用氮氣或氦氣。
  2. 滅火藥劑容器應設使用壓力在 10 kgf/cm210\text{ kgf/cm}^2 以下或 1 MPa1\text{ MPa} 以下之壓力調整閥。
  3. 滅火藥劑容器應設以綠色標示使用壓力範圍之指示壓力表。
  4. 指示壓力表之刻度,其最高壓力值應為容器耐壓試驗壓力之三分之二以下。
  5. 滅火藥劑容器應設安全裝置,其作動壓力應在容器耐壓試驗壓力之十分之八以下。

指示壓力表的主要功能在於提供現場巡檢人員直觀辨識容器內部氣體壓力是否維持在正常有效的工作區間,法規統一明定以「綠色」作為標準使用壓力之標示色。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法規條文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調取「蓄壓式乾粉滅火設備」之法規構造要求: 法規明文規定蓄壓式滅火藥劑容器必須裝設「以綠色標示使用壓力範圍」之指示壓力表,當內部加壓氣體壓力充足以供隨時噴射滅火時,壓力表指針會落在該綠色區間內。因此直接選出以綠色標示的選項 (D)。


選項分析

  • (A) 紅色:錯誤。 在壓力儀表與安全標示慣例中,紅色通常代表危險、異常或警示(例如壓力過低低於下限,或超壓高於上限),並非正常使用壓力之標示顏色。
  • (B) 白色:錯誤。 儀表面盤底色多為白色,但指示正常使用範圍的有效色帶並非白色。
  • (C) 黃色:錯誤。 黃色通常在工業儀表中作為注意或警戒過渡區間,並非法規所規範之乾粉滅火設備使用壓力標示色。
  • (D) 綠色: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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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建築物內裝有消防立管之消防栓箱時,火警發信機、標示燈及火警警鈴應裝設在消防栓箱牆上的何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中「火警發信機、標示燈及火警警鈴」(實務上常合稱為「火警綜合盤」或「警報三要素」)與室內消防立管/消防栓箱共構整合時之法定設置位置。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15 條第 4 款為準:

「建築物內裝有消防立管之消防栓箱時,火警發信機、標示燈及火警警鈴應裝設在消防栓箱牆上之上方。」

其物理與工程考量在於:

  1. 火警發信機之高度規範:操作開關距樓地板面高度需在 1.2 m1.2\text{ m} 以上、1.5 m1.5\text{ m} 以下。
  2. 標示燈之視線引導:紅色火警標示燈須保持常亮,通常設於 2 m2\text{ m} 左右之高處,具備醒目的火警與消防栓位置導引功能。
  3. 箱體運作空間:消防栓箱主要空間用於收納水帶與瞄子,開門出水操作集中於中下段;將警報設備整合於「上方」,既能滿足操作高度,又不會阻礙消防水帶佈線。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法規記憶題,可從「法條條文」與「人因工程及實務配置」兩個切入點推導:

  1. 法規文義直球判斷: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15 條第 4 款之明文規定,關鍵字為「消防立管之消防栓箱牆上之上方」。
  2. 人因與機能整合邏輯:
  • 一般室內消防栓箱體上緣高度多在 1.2 m∼1.4 m1.2\text{ m}\sim 1.4\text{ m} 之間。
  • 箱體若裝於牆面,其左右兩側常受限於走廊寬度、門窗或室內裝修,且橫向展開會增加管路橫向開槽施工成本。
  • 箱體下方貼近地面,無法設置需離地 1.2 m1.2\text{ m} 以上的按鈕(發信機),亦無法發揮標示燈高處辨識的功用。
  • 因此,垂直向上延伸設置於「上方」為唯一合理且合法的配置方式。

選項分析

  • (A) 錯誤:若裝設於「左方」,會佔用額外水平牆面空間,且管線無法垂直整合,不符合法規規定,亦非工程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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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緊急廣播設備裝置中,距L級揚聲器一公尺處所測得之音壓應為多少以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核心考點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35 條關於「緊急廣播設備揚聲器」之性能與音壓分級標準(現行法規本條文音壓規定維持一致,未作修正)。

依據該標準規定,緊急廣播設備之揚聲器依裝設空間規模與音壓輸出能力,分為 L 級、M 級及 S 級 三種。其音壓量測標準係以距揚聲器軸心前方 1 m1\text{ m} 處所測得之音壓位準(Sound Pressure Level)為準:

  1. L 級(Large):距揚聲器 1 m1\text{ m} 處測得之音壓須達 92 dB92\text{ dB}(分貝)以上。
  2. M 級(Medium):距揚聲器 1 m1\text{ m} 處測得之音壓須達 87 dB87\text{ dB}(分貝)以上。
  3. S 級(Small):距揚聲器 1 m1\text{ m} 處測得之音壓須達 84 dB84\text{ dB}(分貝)以上。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數據記憶型題目,切入點為精確對應緊急廣播揚聲器「L、M、S」三個等級的音壓門檻值:

  • 題目指名詢問「L 級揚聲器」。
  • L 級揚聲器通常裝置於樓地板面積大於 100 m2100\text{ m}^2 之場所、走廊、通道或樓梯間,需涵蓋較大空間或具備較強穿透力,故其功率及輸出音壓要求最高,法定標準為距其 1 m1\text{ m} 處達 92 dB92\text{ dB} 以上。因此直接選取對應數值 92 dB92\text{ dB}。

選項分析

  • (A) 八十四分貝:錯誤。84 dB84\text{ dB} 為 S 級(Small) 揚聲器於距其 1 m1\text{ m} 處測得之音壓標準(主要裝設於樓地板面積未滿 50 m250\text{ m}^2 之居室等較小空間)。
  • (B) 八十七分貝:錯誤。87 dB87\text{ dB} 為 M 級(Medium) 揚聲器於距其 1 m1\text{ m} 處測得之音壓標準(主要裝設於樓地板面積在 50 m250\text{ m}^2 以上未滿 100 m2100\text{ m}^2 之場所)。
  • (C) 九十分貝: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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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緊急廣播設備之音響警報應以何種方式播放?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緊急廣播設備」之警報機能與播音規範,核心法規依據為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38 條及《緊急廣播設備認可基準》。

  1. 緊急廣播設備之機能定位: 消防安全設備中之「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主要藉由地區音響裝置(如警鈴、蜂鳴器)發出單純警報音以促使人員警覺;而「緊急廣播設備」則著重於進一步提供具體的避難指示與情報(如起火樓層、避難方向),以降低恐慌並導引人員安全疏散。
  2. 法規要求: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38 條規定,緊急廣播設備之音響警報播放,於啟動後應自動連續播放警報音響及語音,且語音播音內容必須具備明確性與可辨識性,能清楚指引避難逃生。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各類警報設備之發聲媒介與功能」:

  1. 傳達訊息的有效性: 火災初期現場人員容易陷入恐慌或不知所措,單純的音樂或樂器聲響無法提供「發生何事」、「起火位置在何處」、「應往何處避難」等具體訊息。
  2. 法規文義判斷: 緊急廣播設備之警報發布,除火災警報音響(如第一鳴動音、第二鳴動音等合成警報音)外,關鍵在於結合預錄或即時之「語音」(如中文、英文或其他語言之警示句與避難指示),因此其播音方式必須包含語音。

選項分析

  • (A) 錯誤:尖銳刺耳之高音樂曲不僅無法傳遞任何具體的火災避難資訊,反而容易加劇現場受困人員的心理恐慌,引發推擠踩踏等二次災害,不符法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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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避難指標設於走廊或通道時,優先設於走廊或通道之轉彎處,且自走廊或通道任一點至指標之步行距離在幾公尺以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避難逃生設備中「標示設備」之裝設法規標準,法源依據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56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該條文內容維持一致,未作修正)。

在消防安全設備中,標示設備主要分為「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標示燈」與「避難指標」三類:

  1. 避難方向標示燈:具備內部光源(電力驅動),依燈具分級(A、B、C 級)可提供較遠的可視距離(步行距離通常為 10 m10\text{ m} 至 20 m20\text{ m} 以下不等)。
  2. 避難指標:多為未接電之標示板或蓄光式標示牌,其照度及引導視認能力受環境光線影響甚鉅。為確保火災初期或濃煙蔓延前避難者能清晰辨識逃生路徑,法規對其設置密度要求更嚴格,規範自走廊或通道任一點至指標之步行距離必須在 7.57.5 公尺 以下,並優先裝設於轉彎處。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條文直接記憶型試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1. 確認設備主體:題目主體為「避難指標」,而非具主動發光特性的「避難方向標示燈」。
  2. 檢索法規標準: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56 條第 1 款規定:

「避難指標之裝設,依下列規定: 一、設於走廊或通道時,優先設於走廊或通道之轉彎處,且自走廊或通道任一點至指標之步行距離在七點五公尺以下。但設有避難方向標示燈之走廊或通道,不在此限。」

  1. 對應數值:步行距離法定上限值為 7.5 m7.5\text{ m},直接選取相應選項。

選項分析

  • (A) 三點五:錯誤。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並無 3.5 m3.5\text{ m} 之步行距離規定。此數值常出現在特定水滅火設備(如特定型式自動灑水頭或水霧噴頭之保護半徑/安裝間距)之干擾數字,並非標示設備之距離要求。
  • (B) 五點五:錯誤。現行及歷年消防安全設備法規皆無 5.5 m5.5\text{ m} 之避難行走距離規範,為純粹之數值干擾選項。
  • (C) 七點五:正確。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56 條第 1 款之明文規定,自走廊或通道任一點至避難指標之步行距離應在 7.5 m7.5\text{ m}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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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緩降機、避難梯之開口面積規定高八十公分以上,寬多少公分以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避難器具之開口部尺寸規範。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規定此部分維持一致)第 162 條規定,建築物設置避難器具時,其開口部是人員避難出入與操作設備的關鍵通道,為確保人員逃生順暢,法規對不同避難器具之開口部尺寸(矩形之高與寬、或圓形直徑)訂有法定最低標準。


解題方法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62 條第 1 款之規定,避難器具開口部面積標準彙整如下:

  1. 緩降機、避難繩索及避難梯:
  • 矩形開口:高在 80 cm80\text{ cm} 以上,寬在 45 cm45\text{ cm} 以上。
  • 圓形開口:直徑在 50 cm50\text{ cm} 以上。
  1. 滑台:
  • 開口部寬度在滑台寬度以上,高度在 80 cm80\text{ cm} 以上。
  1. 避難橋:
  • 開口部寬度在避難橋寬度以上,高度在 1.8 m1.8\text{ m}(180 cm180\text{ cm})以上。
  1. 前述以外之避難器具(如救助袋、滑杆等):
  • 矩形開口:高在 80 cm80\text{ cm} 以上,寬在 50 cm50\text{ cm} 以上。
  • 圓形開口:直徑在 60 cm60\text{ cm} 以上。

題目明定為「緩降機、避難梯之開口面積」,且已知「高八十公分以上」,對應法規第 1 目,寬度應在 4545 公分以上。


選項分析

  • (A) 四十五:正確。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62 條第 1 款第 1 目規定,緩降機、避難繩索及避難梯開口部若為矩形,其寬度應在 4545 公分以上(高度 8080 公分以上)。
  • (B) 五十:錯誤。「50 cm50\text{ cm}」係指:
  1. 緩降機、避難繩索、避難梯開口若為「圓形」時之直徑規定(直徑 50 cm50\text{ cm} 以上)。
  2. 「其他避難器具」(如救助袋)之矩形開口「寬度」規定。
  3. 開口部下端距樓地板面之高度上限(距樓地板面高度應在 50 cm50\text{ cm} 以下)。 本題詢問緩降機、避難梯之矩形開口寬度,故非此選項。
  • (C) 六十: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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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排煙設備設置時,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每多少平方公尺應以防煙壁區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為排煙設備的防煙區劃面積基準。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8 條第 1 款為準(現行規定此項基準亦維持相同)。

防煙區劃的目的在於火災初期藉由防煙壁(垂壁、隔牆等)形成蓄煙體積,將高溫濃煙限制於特定範圍內,防止煙霧向水平方向急速蔓延,以利機械排煙設備抽除濃煙,並為人員爭取寶貴的避難逃生時間。由於地下通道屬於封閉且逃生不易的地下避難路徑,其防煙區劃面積標準相較於一般地面層場所更為嚴格。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時,直接調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8 條第 1 款之明文規定: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8 條第 1 款: 「排煙設備之設置,依下列規定: 一、每區劃範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內,以防煙壁區劃。但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之排煙室,及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每三百平方公尺應以防煙壁區劃。」

  1. 一般場所原則:每區劃範圍在 500 m2500\text{ m}^2 以內以防煙壁區劃。
  2. 法定加嚴但書:
  • 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之排煙室
  • 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

上述兩者因避難安全性要求更高,規定每 300 m2300\text{ m}^2 即應以防煙壁區劃。

因此,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每 300 m2300\text{ m}^2 應以防煙壁區劃。


選項分析

  • (A) 二百:錯誤。法規之防煙區劃基準並無 200 m2200\text{ m}^2 之規定,為出題者設置之干擾數字。
  • (B) 二百五十:錯誤。各類消防設備中雖有其他面積指標(例如特定滅火設備防護區劃),但排煙區劃並無 250 m2250\text{ m}^2 的規範。
  • (C) 三百: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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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之滅火器,每具滅火器對油類火災應具有幾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滅火器於特殊危險場所之配置標準」,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為準(現行法規該條文規範亦維持一致)。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因具備高度易燃、易爆特性,其滅火器之配置遠較一般場所嚴格,法規針對其「單具滅火效能值」、「步行距離」及「總效能值計算基準」均有獨立且加嚴之明文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條記憶型考題,關鍵在於熟記特殊危險場所對「油類火災(B 類火災)」滅火效能值的法定下限。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1 條第 4 款規定: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之滅火器,每具滅火器對油類火災應具有五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十五公尺以下。其總效能值應在該場所或儲槽之水平投影面積除以五十所得數值以上。」

該場所之滅火器配置核心規定可拆解為三項基準:

  1. 單具效能值:每具對油類火災(B 類)之滅火效能值應具有 55 個以上(即滅火效能值至少為 B-5)。
  2. 步行距離:各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 15 m15\text{ m} 以下(一般場所為 20 m20\text{ m} 以下)。
  3. 總效能值: 總效能值≥場所或儲槽之水平投影面積 (m2)50\text{總效能值} \ge \frac{\text{場所或儲槽之水平投影面積 }(\text{m}^2)}{50}

因此,每具滅火器對油類火災所要求的最低滅火效能值為「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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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緊急用電源回路及操作回路,應使用多少伏特耐熱絕緣電線,或同等耐熱效果以上之電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針對此電壓規格規定維持一致,並未變更)。

本題旨在測驗消防電氣配線中耐熱配線之電線規格標準。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35 條規定,緊急電源配線區分為「耐燃配線」與「耐熱配線」兩大類:

  1. 耐燃配線:應使用「六百伏特耐燃絕緣電線」,或具有同等耐燃效果以上之電線。
  2. 耐熱配線:應使用「六百伏特耐熱絕緣電線」,或具有同等耐熱效果以上之電線。

緊急電源之操作回路、標示燈回路、控制回路等在火災初期需維持訊號與操作機能之配線,法定規格基本要求均採用額定電壓 600 V600\text{ V} 級之耐熱或耐燃絕緣電線。


解題方法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35 條第 1 款第 2 目之明文規定:

「耐熱配線:使用六百伏特耐熱絕緣電線,或具有同等耐熱效果以上之電線,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因此,緊急用電源回路及操作回路若採耐熱配線施設時,其導線額定耐壓規格必須為「六百伏特」(600 V600\text{ V})。直接由法條標準數據即可鎖定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三百五十:錯誤。我國國家標準(CNS)及消防安全設備配線標準中,並無「三百五十伏特」之耐熱絕緣電線法定規格。
  • (B) 六百: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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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避難器具?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中「避難逃生設備」的法定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該標準規定,消防安全設備中之「避難逃生設備」明確細分為以下兩大核心類別,考生須具備精確區分「視覺指示設施」與「實體逃生機具」之觀念:

  1. 標示設備:以視覺圖形、文字或燈光引導避難方向與安全門位置。
  2. 避難器具:供避難人員在火災發生時,直接藉以逃生、垂降、跨越或滑降之具體器具。

(現行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雖歷經多次修正,但避難逃生設備項下之標示設備與避難器具分類原則及主要項目仍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依據民國 107 年《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

  • 標示設備: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避難指標。
  • 避難器具:指滑梯、避難繩索、避難橋、救助袋、緩降機、避難梯、滑杆及其他避難器具。

將選項對應法規分類:

  • (A) 避難繩索 →\rightarrow 法定避難器具
  • (B) 避難橋 →\rightarrow 法定避難器具
  • (C) 避難指標 →\rightarrow 法定標示設備
  • (D) 救助袋 →\rightarrow 法定避難器具

題目選項中,(A)、(B)、(D) 三項皆為法定避難器具,僅 (C) 屬於標示設備。此題型在單選題架構下為典型題幹漏植否定詞「不」字;若依題目字面作答,(A)、(B)、(D) 皆符合避難器具定義;在合理假設題意為「下列何者不屬於避難器具」之前提下,正解為唯一屬於標示設備之 (C)。


選項分析

  • (A) 避難繩索:屬於避難器具。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第 2 款規定,避難繩索係供避難人員繫固於固定架後自高處垂降至安全地面之繩索設施,法規明確歸類於「避難器具」。
  • (B) 避難橋:屬於避難器具。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第 2 款規定,避難橋係架設於兩棟相鄰建築物之間,供避難人員水平轉移避難之橋樑設施,法規明確歸類於「避難器具」。
  • (C) 避難指標:不屬於避難器具,屬於標示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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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滅火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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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消防安全設備」之法定分類與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法規中滅火設備之核心定義與分類架構均維持相同)。

  1. 滅火設備之法定定義: 依民國 107 年《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 條第 1 款規定,滅火設備係指「以水或其他滅火藥劑滅火之器具或設備」,其法定項目包含:
  • 滅火器、消防砂。
  • 室內消防栓設備。
  • 室外消防栓設備。
  • 自動撒水設備。
  • 水霧滅火設備。
  • 泡沫滅火設備。
  •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 乾粉滅火設備。
  • 鹵化烴等滅火設備(現行法已配合環保趨勢修正納入潔淨藥劑滅火設備)。
  • 大型滅火器。
  1. 防焰物品與被動防火材料之區別: 依《消防法》第 11 條規定,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等屬於「防焰物品」;在建築防火法規中則屬於內部裝修之「耐燃材料」。此類物品主要作用在於防止微小火源擴大與延緩燃燒蔓延,本質為材料本身之被動防火特性,不屬於以藥劑主動進行撲救的「滅火設備」。

解題方法

依據消防工程之設備分類體系進行邏輯切入:

  1. 核對法定清單:比對選項所列項目是否名列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 條第 1 款明定之 10 類滅火設備中。
  2. 檢視作用機制:判斷該項物品是「主動噴射水或化學藥劑以滅火之設備(主動防火設備)」,亦或僅為「不易引燃、延緩火勢延燒之裝修材料(被動防焰材料)」。
  3. (C) 室內消防栓設備與 (D) 滅火器均為法定且典型的滅火設備;(A) 耐燃地毯則是防焰物品與裝修材料,不具滅火功能,依法不屬於滅火設備。

選項分析

  • (A) 耐燃地毯:不屬於滅火設備,符合題意(本題正確選項)。 地毯係屬《消防法》第 11 條所列管之「防焰物品」,亦為建築內部裝修之耐燃裝飾材料。其功能在於防止微小火源(如菸蒂、火柴)引燃擴大,屬於「被動防火材料」,並不具備儲存或釋放水或滅火藥劑以撲滅火災之機制,因此非屬滅火設備。
  • (B) 含鹵素纖維布:不屬於法定滅火設備(命題干擾選項)。 含鹵素纖維布係將鹵素元素導入高分子鏈中,於受熱燃燒時釋放鹵化氫自由基捕捉劑以阻斷氣相燃燒反應的難燃纖維,本質為防焰織物材料,並非法定之滅火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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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標示設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為準(現行法規該條文規定亦相同)。 消防安全設備中的「避難逃生設備」主要依其功能分為三大類,其法源依據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0 條:

  1. 標示設備:指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觀眾席引導燈、避難指標。
  2. 避難器具:指滑臺、避難梯、避難橋、救助袋、緩降機、避難繩索、滑杆及其他避難器具。
  3. 緊急照明設備。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能否正確辨析避難逃生設備之法規分類體系,特別是「標示設備」與「避難器具」之項目區分。


解題方法 本題為複選題型。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提供視覺引導路徑的設備(標示設備)」與「供人員物理操作輔助逃生的載具(避難器具)」:

  1. 檢視題目所列設備名稱。
  2. 對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0 條第 1 款之法定四類標示設備(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觀眾席引導燈、避難指標)。
  3. 凡符合標示設備項目者即為正確選項,屬於避難器具者則予排除。

選項分析

  • (A) 出口標示燈:正確。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0 條第 1 款規定,出口標示燈設於通往室外之出入口或走廊通道門上方,專供標明避難出口位置,法定屬於「標示設備」。
  • (B) 避難方向指示燈:正確。依同標準第 10 條第 1 款規定,避難方向指示燈設於走廊、樓梯通道等處,藉由箭頭與圖形指引人員逃生方向,法定屬於「標示設備」。
  • (C) 避難指標:正確。依同標準第 10 條第 1 款規定,避難指標為非自發光或具蓄光性之板面標示物,用以指示避難方向或出口,法定屬於「標示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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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欲控制火勢的延燒與擴散,以達到滅火目的,下列哪些是控制因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火災學與燃燒理論中之​「燃燒四面體」(Fire Tetrahedron)​與​「四大滅火原理」​之對照關係。

物質燃燒(有焰燃燒)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素:

  1. 可燃物(燃料,Fuel)
  2. 助燃物(氧氣/氧化劑,Oxygen)
  3. 熱能(引火源/溫度,Heat)
  4. 未受抑制的連鎖反應(Uninhibited Chemical Chain Reaction)

欲控制火勢的延燒與擴散以達滅火目的,本質即為破壞上述燃燒平衡。只要消除或控制其中任一要素,燃燒即無法持續。對應的四大基本滅火法為:

  • 控制/移除燃料 →\rightarrow 隔離滅火法(Starvation / Removal)
  • 控制/稀釋氧氣 →\rightarrow 窒息滅火法(Smothering)
  • 控制/帶走熱能 →\rightarrow 冷卻滅火法(Cooling)
  • 控制/中斷連鎖反應 →\rightarrow 抑制滅火法/負催化法(Inhibition)

因此,上述四項要素皆為滅火過程中的關鍵「控制因子」。


解題方法

  1. 審題關鍵字聚焦: 題幹要求找出「控制火勢延燒與擴散,以達到滅火目的」的控制因子。此處探討的是終止燃燒反應所針對的物理或化學標的。
  2. 連結燃燒理論與防滅火機制: 火勢之所以會延燒擴散,是由於熱能將熱量回饋至周圍燃料,使其熱解產生可燃性氣體,與空氣中的氧氣混合後,藉由活化自由基持續進行連鎖反應。
  3. 因子檢視: 滅火戰術中,不論是關閉閥門斷絕燃料、噴射水霧吸收熱量、灌注氣體隔絕氧氣,或是噴灑乾粉捕捉自由基中斷鏈反應,都是針對這四個因子進行干預與調控。因此,四個選項均屬滅火的控制因子。

選項分析

  • (A) 燃料:正確。 燃料(可燃物)是燃燒反應的能量來源。藉由關閉氣體或液體管閥、移除周遭未燃物、挖築防火隔離溝等手段移走或中斷燃料供應,稱為「隔離滅火法」,能阻斷熱能進一步點燃新物質,達到控制延燒之目的。
  • (B) 氧氣:正確。 氧氣(助燃物)為化學氧化燃燒不可或缺的介質。一般固體或液體可燃物燃燒需環境中氧氣體積濃度約在 15%15\% 以上。透過灌注二氧化碳、惰性氣體、水蒸氣或以防火毯覆蓋,使氧氣濃度降至臨界值以下,稱為「窒息滅火法」,是控制密閉空間火勢擴散的重要因子。
  • (C) 熱能:正確。 熱能提供維持燃燒反應與加速可燃物熱裂解所需的活化能(維持在燃點或引火點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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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使燃燒中氧氣的含量減少,可以達到窒息火災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屬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觀念為燃燒四要素與滅火基本原理,特別側重於窒息滅火法(Smothering)​的機制與分類。

  1. 燃燒四要素(Fire Tetrahedron):可燃物、助燃物(氧氣)、熱能(溫度達到著火點)、連鎖反應。
  2. 四大滅火原理:
  • 冷卻法(Cooling):吸收燃燒熱,使可燃物溫度降至著火點(發火溫度)以下。
  • 窒息法(Smothering):隔絕空氣或降低燃燒周界的氧氣濃度。一般常態下空氣中氧氣體積濃度約為 21%21\%,當氧氣濃度被稀釋降至 15%15\% 以下(部分危險物需降至更低)時,燃燒反應即因助燃物不足而熄滅。
  • 除去法(Starvation):移走、切斷或隔離可燃物。
  • 抑制法(Negative Catalysis / Inhibition):利用滅火藥劑中的活性基捕捉燃燒連鎖反應中的自由基(如 H⋅\text{H}\cdot、OH⋅\text{OH}\cdot),中斷燃燒反應鏈。
  1. 窒息滅火之實務機制:
  • 氣體稀釋/覆蓋法:向燃燒區域灌注比空氣重的不燃性氣體(如二氧化碳 CO2\text{CO}_2,蒸氣相對密度約為 1.521.52),藉由氣體下沉覆蓋燃燒物表面並排擠周圍空氣,達到降低氧氣含量的目的。
  • 覆蓋隔絕法:以防火毯、沙土或泡沫覆蓋液體表面,阻斷氧氣與可燃性蒸氣接觸。

解題方法

本題題幹明確指出「使燃燒中氧氣的含量減少,可以達到窒息火災之效果」,解題關鍵在於辨別選項中何者屬於「藉由降低或覆蓋氧氣濃度以達到窒息滅火」的正確敘述:

  1. 初篩滅火機制:
  • 選項 (A) 與 (B) 明確標示「固體冷卻作用」與「水冷卻法」,兩者本質皆屬於「冷卻法」,非題幹所問之窒息法,優先排除。
  1. 審視窒息機制與選項正確性:
  • 選項 (C) 述及「以不燃性氣體覆蓋燃燒物:從燃燒物上方灌注比重大的不燃性氣體……」,利用高密度不燃氣體下沉排擠空氣,使氧氣濃度降低,完全符合題幹「使燃燒中氧氣含量減少」之窒息作用定義。
  • 選項 (D) 雖提及泡沫覆蓋,但其敘述稱一般泡沫適用於「酒精、溶劑等火災」,忽略了水溶性(極性)液體會造成普通泡沫破裂消泡的物理化學限制,敘述存在學理瑕疵。

因此,應選出定義最精確且機制吻合題幹要求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在火焰上方放置鐵絲網使火焰無法向上蔓延(如戴維安全燈 Davy's safety lamp 原理),係利用高熱導率的金屬絲網迅速將火焰熱量傳導散逸,使網上氣體溫度降至發火點以下,屬於固體冷卻滅火法,並非窒息法。

  • (B) 錯誤: 水的主要滅火機制為冷卻作用(水具有極高的比熱 1 cal/(g⋅∘C)1\text{ cal}/(\text{g}\cdot^\circ\text{C}) 與蒸發潛熱約 539 cal/g539\text{ cal}/\text{g})。雖然水蒸發為水蒸氣時體積膨脹約 17001700 倍,在密閉空間具有部分稀釋空氣的次要效果,但選項標題與核心主體為「水冷卻法」,主要機制仍歸類為冷卻作用,非題幹所指之窒息滅火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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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依消防相關法規規定,下列何者已明列為每半年應實施的訓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防火管理制度中「消防防護計畫」所定自衛消防編組訓練之法定項目與實施頻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修正移列至《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實質內容與要件維持不變)。

此外,依同條項第 1 款規定,自衛消防編組之基礎架構為:

  • 員工在 10 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
  • 員工在 50 人以上者:應增列「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法規明文強制要求每半年至少舉辦一次的法定訓練項目,僅針對最核心的三大要項:「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

解題方法

本題為複選題型(民國 107 年台鐵營運人員甄試專業科目之複選題)。解題關鍵在於區分「編組組織架構」與「法定定期訓練項目」:

  1. 檢索法規明定之訓練項目:依《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法條明文列入每半年應實施一次者,為「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
  2. 排除非明列之項目:「救護」雖屬於 50 人以上場所自衛消防編組中的班別之一(救護班),但法條並未將「救護訓練」明列為每半年強制舉辦之項目。
  3. 據此比對各選項,凡屬於「滅火、通報、避難訓練」者即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民國 107 年《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第 5 款明定,「滅火訓練」為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之法定訓練項目。
  • (B) 錯誤:依民國 107 年《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員工在 50 人以上場所應增設「救護班」,但同條項第 5 款並未將「救護訓練」單獨明列為每半年強制實施之法定訓練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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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發生火災爆炸的基本因素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火災學與防爆安全工程中,可燃性氣體、蒸氣或浮游粉塵引發「火災爆炸」的物理化學本質與基本條件:

  1. 燃燒與爆炸條件:燃燒或爆炸之發生,除需具備可燃物、助燃物(氧氣)及熱能(點火源)外,對於氣相或混合相之火災爆炸而言,可燃物與助燃物之混合比例必須達到一定的物理化學門檻。
  2. 爆炸界限(Explosive Limits / Flammability Limits):可燃性氣體或蒸氣與空氣混合時,並非在任何比例下皆能引發燃燒或爆炸,其濃度必須介於「爆炸下限」(Lower Flammable Limit, LFL)與「爆炸上限」(Upper Flammable Limit, UFL)之間。此一維持連鎖反應自持傳播的特定混合比例,即為火災爆炸之濃度因素(濃度條件)。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區分火災爆炸的「本質物理化學條件」與「外在誘發/管理因素」:

  1. 物理化學本質優先:火災與爆炸能否形成並連鎖自持傳播,最關鍵的前提在於可燃物與空氣之混合比例是否落在燃燒/爆炸範圍內。
  2. 濃度條件的絕對性:若可燃物濃度低於爆炸下限(混合氣過稀)或高於爆炸上限(混合氣過濃、氧氣不足),即便給予充足之點火能量,火焰與反應波亦無法傳播,故不可能發生火災爆炸。因此,「濃度因素(條件)」是判定可燃性混合系統是否具備爆炸危險性的最根本物理基礎。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環境因素(如環境溫濕度、周圍氣壓、通風氣流等)屬於外在物理環境。環境溫度的升降雖會微幅影響化學物質之飽和蒸氣壓或爆炸界限寬度,但其本身並非構成火災爆炸化學反應的本質基本要件。
  • (B) 錯誤: 人為因素(如操作疏失、違章作業、未落實防爆管理等)屬於安全管理與事故原因分析(如骨牌理論)中的「間接原因」或「不安全行為」,並非促成火災爆炸化學反應的物理化學基本要素。
  • (C) 正確: 「濃度因素(條件)」為引發火災爆炸的根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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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下列哪些處所得免裝撒水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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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為準。 現行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9 條)後續僅配合建築技術規則微調防火門之阻熱性用語,免設撒水頭之場所種類實質內容未變。

本題旨在測驗自動撒水設備撒水頭法定免設處所的認定依據。依命題當年《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9 條規定,自動撒水設備之撒水頭得免設之處所共有十款:

  1. 洗手間、浴室或便所。
  2. 固定式昇降機之昇降路或管道間。
  3. 昇降機機械室或通風機械室。
  4. 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且開口設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防火門之樓梯間、特別安全梯之樓梯間或排煙室。
  5. 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且開口設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防火門之走廊。
  6. 外氣流通,無法有效探測火災之走廊。
  7. 手術室、產房、X光(射線)檢驗室、加護病房或人工透析室等。
  8. 儲存鋁粉、碳化鈣、磷化鈣、鈉、鉀、鎂等禁水性物質之場所。
  9. 室內溜冰場之滑冰面、室內游泳池之水面上方。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

法理切入點在於:

  1. 禁水性物質危害:遇水會劇烈反應產生可燃氣體與大量反應熱,放水將助長燃燒甚至引發爆炸。
  2. 無火災蓄熱條件或無火災載量:外氣流通處無法使感熱撒水頭受熱動作;游泳池水面上方無燃燒物。
  3. 貴重儀器空間之區隔:電腦室或電信室並非本條法定免設處所;若欲免裝撒水頭,必須依同標準第 50 條改設氣體等替代滅火設備,不可逕依第 49 條直接免裝。

解題方法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9 條明文列舉之法定免設事由,逐一比對各選項之場所類型:

  • 題幹以「下列哪些處所得免裝撒水頭?」命題,經法條比對,選項 (A)、(B)、(D) 均完全符合第 49 條之明文列舉要件。
  • 選項 (C) 不符合第 49 條直接免設要件,若未設置其他有效替代滅火設備,依法仍不得免裝撒水頭。

選項分析

  • (A) 儲存鋁粉、碳化鈣:【得免裝】(符合規定) 符合第 49 條第 1 項第 8 款「儲存鋁粉、碳化鈣、磷化鈣、鈉、鉀、鎂等禁水性物質之場所」。鋁粉與碳化鈣(電石)屬於禁水性物質,遇水會劇烈放熱並產生氫氣或乙炔等易燃氣體,撒水滅火極易引起化學爆炸,故法定得免裝撒水頭。
  • (B) 外氣流通,無法有效探測火災之走廊:【得免裝】(符合規定) 符合第 49 條第 1 項第 6 款「外氣流通,無法有效探測火災之走廊」。走廊若外氣流通良好,火災初期產生的熱氣流極易被風力吹散,密閉型撒水頭之感熱元件無法有效蓄熱達到動作溫度,難以發揮預期防護效能,故得免裝。
  • (C) 電信機械室或電腦室:【不得免裝】(不符規定) 第 49 條法定免設項目中並無電信機械室或電腦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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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下列哪些處所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為消防安全設備中「避難逃生設備」之緊急照明設備免設處所,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法源依據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76 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76 條(緊急照明設備免設處所): 緊急照明設備在下列處所得免設: 一、在避難層,由居室任一點至通往屋外出口之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之居室。 二、具有效採光,且直接面向室外之通道或走廊。

註:現行法規本條文文字未修正,規定與 107 年相同。


解題方法

緊急照明設備之設置目的,在於火災或緊急事故導致市電中斷時,於避難路徑及重要居室維持最低限度之照度(通常水平面照度在 1 lux1\text{ lux} 以上),以利人員安全疏散。

法規豁免設置(免設)之核心邏輯有二:

  1. 天然光線充足:通道或走廊若具備有效之自然採光且直接面向室外,在多數疏散情境下無完全喪失視野之虞。
  2. 避難逃生路徑極短:位於「避難層」且居室任一點步行至屋外出口距離極短(法定門檻為 ≤30 m\le 30\text{ m}),逃生耗時極短,風險相對受控。

本題直接以法條構成要件比對四個選項即可迅速判斷。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76 條並未將「工作場所中設有固定機械或裝置之部分」列為緊急照明設備之免設條件。此敘述常見於「排煙設備」或特定「避難標示設備」之檢討條件中,為跨設備之混淆干擾選項。

  • (B) 錯誤: 「儲藏室或機械室」並非緊急照明設備之法定免設處所。若建築物依法應設緊急照明設備,其內部之儲藏室或機械室若非符合第 176 條之具體條件,依法仍無法主張免設。此選項係借用其他消防設備(如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探測器免設、部分避難器具檢討等)之常見例外作為干擾。

  • (C) 正確: 完全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76 條第 2 款:「具有效採光,且直接面向室外之通道或走廊」之規定,依法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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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如為顯著滅火困難之場所,應設置哪些滅火設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為準(現行法規名稱已修正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但滅火設備分類與對應設置架構維持不變)。

本題核心在於考驗「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滅火困難等級」與「法定應設滅火設備種類」之對應規定:

  1. 滅火設備分類(第 94 條):
  • 第一種滅火設備:室內消防栓設備或室外消防栓設備。
  • 第二種滅火設備:自動撒水設備。
  • 第三種滅火設備:水霧滅火設備、泡沫滅火設備、二氧化碳滅火設備或乾粉滅火設備。
  • 第四種滅火設備:大型滅火器。
  • 第五種滅火設備:滅火器、水桶、水槽、乾燥砂、膨脹蛭石或膨脹珍珠岩。
  1. 場所滅火困難等級與應設設備對應表(第 96 條至第 99 條):
  • 顯著滅火困難場所(第 97 條):應依危險性質,就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擇一設置,並增設第五種滅火設備。
  • 一般滅火困難場所(第 98 條):應設置第四種滅火設備及第五種滅火設備。
  • 其他場所(第 99 條):應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

解題方法

  1. 確認場所危險等級:題幹明示為「顯著滅火困難之場所」。
  2. 檢索法規要件: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97 條第 1 項規定,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應依其危險性質,就「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擇一設置,並增設「第五種滅火設備」。
  3. 比對選項:
  • 法定主滅火設備為固定式系統(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
  • 「第四種滅火設備」(大型滅火器)係屬「一般滅火困難場所」之主設備,顯著滅火困難場所無此項法定要求。
  • 題幹以單選題形式呈現,法定設備為第一種至第三種擇一設置;在官方公布答案與命題依據中,以法條第一款之「第一種」滅火設備為標準答案(學理上 (A)、(B)、(C) 均屬顯著滅火困難場所之法定設備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同辦法第 9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應依危險性質擇一設置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第一種滅火設備」(室內或室外消防栓設備)為法定設備選項之一,為官方公告標準答案。
  • (B) 說明(依法亦屬法定設備):依同辦法第 9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第二種滅火設備」(自動撒水設備)亦為法定可擇一設置之設備。在單選題設計下,命題者依條文款次列題,未列為本題單選之公告標準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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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下列哪些屬於乙類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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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場所用途分類」之熟練度。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後續雖針對部分醫事及長照機構目次略有微調修正,但甲類第 4 目與乙類相關目次之規範核心未變,解題仍以命題當年規定為準)。

消防法規依據場所之火災危險程度、收容人員特性及避難逃生難易度,將各類場所劃分為甲、乙、丙、丁、戊、己等類別:

  • 甲類場所:具高火災負荷、避難弱者聚集或高密度人潮之場所(如商場、醫院、視聽歌唱場所、飯店等)。
  • 乙類場所:次於甲類之集會、文教、交通場站、行政辦公或中低密度公眾使用場所。

解題方法

依據民國 107 年《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條文進行對照:

  1. 比對選項歸屬:
  • 選項 (A) 明列於第 12 條第 1 款第 4 目(甲類第 4 目)。
  • 選項 (B) 明列於第 12 條第 2 款第 1 目(乙類第 1 目)。
  • 選項 (C) 明列於第 12 條第 2 款第 4 目(乙類第 4 目)。
  • 選項 (D) 明列於第 12 條第 2 款第 6 目(乙類第 6 目)。
  1. 題意與命題背景判斷: 本題題幹為「下列哪些屬於乙類場所?」,但屬單選題型。依法規客觀條文,(B)、(C)、(D) 均明文歸屬乙類場所,僅 (A) 屬甲類場所。鑑於本甄試為臺灣鐵路管理局(臺鐵)營運人員考試,考官命題聚焦於鐵路事業之本業樞紐設施「車站」,故官方公告之標準答案設定為 (B)。

選項分析

  • (A) 錯誤(非乙類,屬甲類場所):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第 1 款第 4 目規定,「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屬於甲類場所(第 4 目)。此類場所人流高度密集且堆置大量可燃商品,火災風險高、避難疏散困難,法規要求設置最嚴格之消防安全設備。
  • (B) 正確(屬乙類場所,官方公告正解): 依同標準第 12 條第 2 款第 1 目規定,「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屬於乙類場所(第 1 目)。車站為鐵路大眾運輸之核心節點,依法明確列為乙類場所,符合臺鐵專業考點。
  • (C) 正確(依法規亦屬乙類場所): 依同標準第 12 條第 2 款第 4 目規定,「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屬於乙類場所(第 4 目)。選項所列場所全數符合該目規定。
  • (D) 正確(依法規亦屬乙類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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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下列哪些場所應設置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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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中「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之法定設置場所與規模標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0 條規定:

「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應設於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現行法規該條文規定亦維持一致,未有實質修正)。

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包含洩波同軸電纜、同軸電纜、分配器、混合器、放大器等)主要目的在於解決電波於封閉、地底空間之嚴重屏蔽與衰減問題,確保消防救災人員在深入地下空間時,內部各點與地面指揮所之間之救災無線電通訊無阻。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標準記憶型題目。法規對於「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之設置要件規定極為精簡且具專一性,解題切入點如下:

  1. 核對場所屬性:法規限定為「地下建築物」(如地下街、獨立地下商場等),而非一般地面建築物所附設之「地下層」。
  2. 核對面積門檻:規模門檻為「總樓地板面積在 1,000 m21,000\text{ m}^2 以上」。
  3. 比對四個選項,僅 (B) 完全符合法規本文要件。

選項分析

  • (A) 錯誤:法規並無「樓高在一百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地下層」應設置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之規定。高層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為高度在 50 m50\text{ m} 以上或十六層以上)之消防搶救設備主要規範為連結送水管、緊急電源插座與緊急昇降機等,此選項係出題者刻意編造之高度干擾項。
  • (B) 正確:完全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0 條之規定,總樓地板面積在 1,000 m21,000\text{ m}^2 以上之地下建築物必須設置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 (C) 錯誤:醫院、醫療中心屬於甲類場所,法規雖對其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自動滅火設備及避難設備有較嚴格之特別加嚴規定,但對於搶救必要設備之「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並無單獨指定「醫院、醫療中心之地下層」為應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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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室外消防栓之設置,應符合下列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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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室外消防栓設備之設置規格與性能基準,主要法源依據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第 39 條及第 40 條。

考點涵蓋室外消防栓的以下四大關鍵數值與規範:

  1. 口徑與防護半徑(水平距離):口徑 ≥63 mm\ge 63\ \mathrm{mm},與建築物一樓外牆各部分之水平距離 ≤40 m\le 40\ \mathrm{m}。
  2. 放水性能:瞄子出水壓力在 2.5 kgf/cm22.5\ \mathrm{kgf/cm^2} 以上(或 0.25 MPa0.25\ \mathrm{MPa} 以上),出水量在 350 L/min350\ \mathrm{L/min} 以上。
  3. 設置高度(地上式與地下式):
  • 開關閥位置不得高於地面 1.5 m1.5\ \mathrm{m},並不得低於地面 0.6 m0.6\ \mathrm{m}。
  • 設於地面下者,其水帶接頭位置不得低於地面 0.3 m0.3\ \mathrm{m}。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型單選題,作答時將各選項敘述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9 條各款逐一對比:

  1. 檢視 (A):比對地下式室外消防栓水帶接頭距離地面的深度限制(法規為不得低於地面 0.3 m0.3\ \mathrm{m},非 0.2 m0.2\ \mathrm{m})。
  2. 檢視 (B):比對口徑大小及防護之水平距離(法規為口徑 63 mm63\ \mathrm{mm} 以上、水平距離 40 m40\ \mathrm{m} 以下)。
  3. 檢視 (C):比對開關位置高度,確認地下式與地上式之條件完整性。
  4. 檢視 (D):比對放水壓力與放水量標準(壓力 2.5 kgf/cm22.5\ \mathrm{kgf/cm^2} 或 0.25 MPa0.25\ \mathrm{MPa},出水量 350 L/min350\ \mathrm{L/min})。

[!NOTE] 本題題幹雖寫「應符合下列哪些規定」,但 107 年臺鐵營運人員考試題型全為單選題。比對法規原文第 39 條第一款,(B) 為完全吻合之正確規定;(D) 雖與放水性能標準數值相同,但法條編排上放水性能係規範於第二款或配合特定條款設計,命題時考選官方公布之標準答案為 (B)。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9 條第 3 款但書規定,室外消防栓設於地面下者,其水帶接頭位置「不得低於地面 0.30.3 公尺」(非 0.20.2 公尺),以利火災發生時消防人員迅速旋接水帶。

  • (B) 正確: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9 條第 1 款規定:「口徑在六十三毫米以上,與建築物一樓外牆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四十公尺以下。」完全符合法規規範。

  • (C) 錯誤: 依同標準第 39 條第 3 款本文規定,開關位置不得高於地面 1.51.5 公尺,並不得低於地面 0.60.6 公尺,此為「地上式」消防栓之開關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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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泡沫滅火設備之泡沫原液種類包括哪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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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核心考點在於內政部消防署頒布之《泡沫滅火藥劑認可基準》第 2 點(名詞定義)以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規範的「泡沫原液標準分類與專業術語」。

依據《泡沫滅火藥劑認可基準》第 2 點規定,法定認可之泡沫滅火藥劑原液種類包含以下五種:

  1. 蛋白質泡沫液(Protein foam liquid)
  2. 氟化蛋白質泡沫液(Fluoroprotein foam liquid)
  3. 水成膜泡沫液(Aqueous Film-Forming Foam liquid,簡稱 AFFF)
  4. 合成界面活性劑泡沫液(Synthetic detergent foam liquid)
  5. 水溶性液體用泡沫液(又稱抗醇型或耐酒精型泡沫液,Alcohol-resistant foam liquid)

現行法針對泡沫原液之環保禁用物質(如 PFOS、PFOA 等全氟化合物)已進行後續修正規範,但上述五大類原液之基礎定義架構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本題題幹資訊缺失否定詞「不」,原題命題真意實為「泡沫滅火設備之泡沫原液種類不包括下列何者?」。

在四選一單選題架構下,檢視四個選項可發現:(A) 水成膜泡沫液、(C) 合成界面活性泡沫液、(D) 蛋白質泡沫液均為《泡沫滅火藥劑認可基準》明定之合法標準泡沫原液;僅 (B)「聚合物水解性泡沫液」是將「蛋白質水解物」與「耐酒精型之聚合物凝膠」拼湊而成的虛構錯誤名詞。因此解題切入點採用「法規定義檢視法」與「反向淘汰排除法」,鎖定唯一不屬於法定種類的選項 (B)。


選項分析

  • (A) 水成膜泡沫液:正確(屬於法定種類)。由氟素界面活性劑、碳氫界面活性劑及溶劑等配製而成。滅火時能在烴類燃燒液體表面迅速鋪展形成一層阻氣水膜,具備流動性高、抑制油氣蒸發及滅火極為迅速之特點。
  • (B) 聚合物水解性泡沫液:錯誤(非屬法定種類,本題選此)。消防技術法規及學理中完全不存在此一名稱。「水解物」是蛋白質泡沫原液之基底(動植物蛋白質水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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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之放射方式,包括下列哪些款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之放射方式種類與法定架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82 條為準,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之放射方式明確劃分為下列三種:

  1. 全區放射方式
  2. 局部放射方式
  3. 移動放射方式

(註:現行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82 條條文內容與款式分類維持一致,未作修正。)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明文定義題,切入點為檢視氣體滅火系統在空間防護上的三大法定型態:

  1. 密閉空間整體防護:全區放射方式。
  2. 特定起火危險物防護:局部放射方式。
  3. 人員操作軟管機動防護:移動放射方式。

比對四個選項,直接篩除非法定之干擾名詞(定點放射方式),即可確認所有正確之法定款式。


選項分析

  • (A) 局部放射方式:正確。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82 條第 2 款規定,係指以固定噴頭向特定之防護對象直接放射滅火藥劑,使圍繞該防護對象周圍之空氣中滅火氣體達到滅火濃度之方式,常設於非密閉或開口過大之危險工作機具上方。
  • (B) 定點放射方式:錯誤。我國消防法規並無「定點放射方式」此一名詞,為出題者虛構之干擾選項。
  • (C) 全區放射方式: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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