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專責報關人員專技普考 專責報關人員 稅則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15 分
硬式防彈盾牌係由陶瓷板(碳化矽 SiC 成型超過 燒製)與防彈纖維多層板(高分子聚乙烯模具熱高壓成型)膠合而成,其中陶瓷板作為前檔磨平彈頭,防彈纖維多層板吸收子彈震波。請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及相關規定,論述其稅則分類及其理由。
參考資料:第 39 章「塑膠及其製品」、第 69 章「陶瓷產品」、第 93 章「武器與彈藥;及其零件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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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複合貨品的稅則分類:貨品由不同材料製成,且各材料分別落入不同章別時,須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判斷整體貨品的歸屬。
硬式防彈盾牌由燒製陶瓷板與熱壓成型的高分子聚乙烯防彈纖維多層板膠合而成。應先依準則一檢視品目及章註,再依準則三(二)判斷是否由某一組成材料或部分賦予貨品主要特徵;若仍不能判定,才依準則三(三)處理。
以下法規及分類分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
解題方法
一、先確認整體貨品的性質
進口標的是已膠合完成、供人員持用以阻擋子彈的硬式防彈盾牌,不是單獨進口的陶瓷板或塑膠板。因此,不能只因其中一層是陶瓷或塑膠,就直接按該材料的原料或半成品分類;應先判斷完成品的用途、構造及各部分在功能上的作用。
二、檢視第 93 章是否涵蓋
第 93 章為武器與彈藥及其零件、附件。題示盾牌的用途是防護,本身不具發射、攻擊或打擊功能,也不是武器的零件或附件。僅因商品與槍彈有關,不能因此歸入第 93 章;故不宜歸入第 93 章的「其他武器」品目。
三、依準則三(二)判定主要特徵
兩種材料各有不同功能:
- 碳化矽陶瓷板:位於前方,以硬質表面撞擊、磨損或破壞彈頭。
- 高分子聚乙烯防彈纖維多層板:位於後方,吸收子彈衝擊所造成的能量及震波。
本題描述的陶瓷板並非單純的裝飾或附加材料,而是直接承擔前檔、磨平彈頭的防彈作用;聚乙烯多層板則承擔吸收衝擊的後續作用。
第 二 題10 分
有一液態氮貯存系統,由不銹鋼製真空隔熱桶、微電腦控制系統所組成,設計以管線外接高壓液態氮槽,藉由控制系統控制電磁閥開關,充填液態氮,並利用微電腦控制及監測槽內之液態氮液位及溫度,用於生物樣本貯存之超低溫冷凍貯存設備。請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及相關規定,論述其稅則分類及其理由。
參考資料:第 7309 節「貯藏任何材料(壓縮或液化氣體除外)用之鋼鐵製貯器、容槽、大桶及類似容器,其容量超過 300 公升,不論是否經襯裏或隔熱,但無機械或熱力設備者」、第 8418 節「冷藏機、冷凍機及其他冷藏或冷凍設備,使用電力或其他能源者……」、第 8419 節「機器、工廠或實驗室設備,不論是否用電熱方法(第 8514 節之電爐、烘箱及其他設備除外),利用溫度變化……處理材料,但不包括家庭用者……」、第 9617 節「具有外殼之保溫瓶及其他真空保溫器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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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第 1 準則、第 3(b) 準則,以及第十六類有關複合機器與功能單元的分類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分類時應先依貨品的客觀構造及主要用途,判斷整套設備的主要功能,再比對相關節文。若由不同部件組成的設備共同執行一項明確功能,應按其整體功能歸類;若屬複合機器,則依主要功能判斷。
解題方法
本設備包含不銹鋼真空隔熱桶、微電腦控制系統及電磁閥。控制系統自動充填液態氮,並監測液位與溫度,讓設備維持生物樣本所需的超低溫環境。因此,整體功能是冷凍貯存,而非單純貯存液態氮的容器,也不是一般真空保溫器皿。
依第 1 準則先看各節貨名及相關註釋,再依設備的主要功能判斷,應歸入第 8418 節「冷藏機、冷凍機及其他冷藏或冷凍設備」。若需判至稅則號別,應再依進口時採用的稅則版本及設備具體規格核定;題目資料足以確定其節別。
相近節號分析
- 第 7309 節不適用:該節是容量超過 300 公升、用來貯存材料的鋼鐵製容器,且節文明定不包括具有機械或熱力設備者。
第 三 題10 分
請敘述稅則第 7113 節所稱之「首飾製品」,依第 71 章章註 9 規定,係指那些貨品?另主要用於宗教祈禱、念經之木製念珠(prayer beads)究宜歸入稅則第 4421 節「其他木製品」或第 7117 節「仿首飾」,請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及相關規定,論述其稅則分類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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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第 71 章「首飾製品」的法定範圍,以及第 7117 節「仿首飾」對該範圍的限縮。分類時應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解釋準則一,先看節名、章註及相關規定;不能只因木製念珠外觀是串珠,就直接認定為仿首飾。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第 7113 節所稱「首飾製品」
依第 71 章章註 9,為第 7113 節之目的,「首飾製品」包括:
- 個人裝飾用的小件物品:例如戒指、手鐲、項鏈、胸針、耳環、錶鏈、垂飾、墜子、領帶別針、袖扣、衣扣,以及宗教或其他獎章、徽章。
- 通常置於口袋、手提包或隨身攜帶的個人用品:例如雪茄或香菸盒、鼻煙盒、口香糖或藥丸盒、粉盒、鏈條錢包,及念珠。
上述物品可以與天然或養珠、寶石或半寶石,以及玳瑁、珍珠母、象牙、琥珀、煤玉或珊瑚等材料組合或鑲嵌。
解題方法:分辨第 7113 節與第 7117 節的定義範圍
關鍵在於第 71 章章註 9 與章註 11 的適用範圍不同:
- 章註 9 為第 7113 節定義「首飾製品」,包括上述第 1 類個人裝飾品,也包括第 2 類隨身個人用品;念珠明列於第 2 類。
- 章註 11 為第 7117 節定義「仿首飾」,其範圍是章註 9 第 1 類所稱的首飾製品,但不包括第 9606 節的鈕扣等及第 9615 節的髮梳、髮夾、髮針等;此外,須符合不含特定珍珠、寶石或貴金屬的條件。
因此,第 7117 節並未概括納入章註 9 所列的所有物品。第 9 註第 2 類的念珠,不會只因其符合「隨身攜帶的個人用品」定義,就成為第 7117 節所稱的仿首飾。
第 四 題15 分
由彈性鋼帶(80%)外包覆黃色反光塑膠(20%)所組成之反光手臂(手腕)圈,作為反光識別用,請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及相關規定,論述其稅則分類及其理由。
參考資料:第 39 章「塑膠及其製品」、第 73 章「鋼鐵製品」、第 96 章「雜項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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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複合材料製品的稅則分類。反光手臂(手腕)圈由彈性鋼帶與黃色反光塑膠組成,須比較第39章塑膠製品、第73章鋼鐵製品及第96章雜項製品等可能號別,再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判定。
依準則一,先按稅則號別的貨名及相關類註、章註分類;若貨品由不同材料組成,且不能直接依準則一決定,則依準則三判斷。準則三乙規定,混合物、複合貨品或零售成套貨品,應按賦予其主要特質的材料或組件分類。判斷主要特質時,可考量材料性質、功能、用途、在貨品中的比例及其對使用者的重要性。
解題方法
- 確認貨品整體性質:本品是可捲曲、彈回並套在手臂或手腕上的反光圈;題目已說明用途是反光識別。
- 辨認各材料作用:鋼帶提供彈性與圈體的基本形狀,使產品能拍附於手臂;塑膠包覆鋼帶,提供黃色反光識別效果。
- 依準則三乙判定主要特質:鋼帶占重量80%,且是形成手臂圈結構、使其能彈性拍附的主體。塑膠雖提供反光效果,仍屬包覆層。綜合材質比例及構造、功能,鋼帶賦予本品主要特質。
- 歸入相應稅則號別:按鋼鐵製品分類,歸入第7326節「其他鋼鐵製品」;在題示資料及一般號列層次下,應列第7326.90號「其他」。若需申報我國完整稅則號列,仍須依當年稅則細分及貨品實際規格確認。
第 1 題1 分
「某節中所列之任何材料或物質,應包括是項材料或物質與其他材料或物質之混合物或合成物在內。……」,是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以下簡稱解釋準則)那一條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第二條(乙)的適用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準則二(乙)規定:「某節中所列之任何材料或物質,應包括是項材料或物質與其他材料或物質之混合物或合成物在內。」
這項規定的重點是:節或章名所列材料、物質,也涵蓋其與其他材料或物質混合或合成的情形;但仍須依後續解釋準則判定其歸列。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引用準則文字,辨認關鍵詞即可:「某節中所列之任何材料或物質」及「混合物或合成物」。這正是解釋準則二(乙)的規定,無須進一步計算或比較貨品特性。
選項分析
第 2 題1 分
以 74% 脫脂乳混合 22% 棕櫚仁油後經接菌發酵、凝乳酵素凝結,再加鹽、氯化鈣、乳酸等所製得之乳製品,用於製作餐點,應歸列海關進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那一稅則號別?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乳製品的稅則分類,判斷重點在於成品的組成與加工情形,而非只看它是否經發酵、是否凝結,或用途是否為製作餐點。
依民國 108 年海關進口稅則的分類架構,第 04 章涵蓋乳及乳製品;第 19 章則包括部分以乳品為原料製成的調製食品。題幹所述產品以脫脂乳為原料,但加入棕櫚仁油,並經發酵、凝結及調味加工,屬「其他調製奶品」,應歸列第 1901.90.29 號。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稅則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成品是否仍是第 04 章所列的乳品或乾酪。題目不只描述乳經接菌發酵、凝乳酵素凝結,還特別列出以棕櫚仁油混合脫脂乳。這是判斷關鍵:成品不是單純的發酵乳,也不是僅由乳製成的乾酪,而是含植物油並經加工調製的乳品製品。
再對照選項:第 0403.90.51 號著重酸化或發酵乳;第 0406 號涵蓋乾酪;第 1901.90.29 號則是其他調製奶品。依題幹所示的成分與加工方式,應選第 1901.90.29 號。
選項分析
第 3 題1 分
西班牙名畫家畢卡索 1907 年的名畫「亞威農婦女」,稅則宜歸列第 9701 節「手繪之繪畫」,而非第 9706 節「年代超過 100 年之古董」,是依那一條解釋準則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歸列稅則時,應依各節、各類的節名、類名及相關註釋判定;節名與類名僅供查考,不能取代稅則本文及註釋的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題目要判斷「手繪之繪畫」與「年代超過 100 年之古董」兩項描述出現競合時,應依哪一準則決定歸列。
解題方法
先看貨品本身的性質:畢卡索的《亞威農婦女》是手繪繪畫,符合第 9701 節的貨品描述。題目指定歸列第 9701 節,而不歸入第 9706 節,考查的是依稅則本文及相關註釋解釋貨品歸列的基本原則,即解釋準則一。
因此,本題不以三(甲)的較具體描述優先、三(丙)的最後節次,也不以解釋準則四的類似貨品原則處理。
選項分析
第 4 題1 分
下列何項貨品之稅則分類,可適用解釋準則三(乙)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三(乙):貨品由兩種以上材料或物質組成,或由不同貨品組成的零售成套貨品,如依準則三(甲)仍不能分類,且無法依準則三(乙)前段判定其主要特徵,應按在混合物、組合貨品或零售成套貨品中賦予其主要特徵的材料或物質,或貨品所屬的稅則號別分類。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解題關鍵在於辨別各選項是否屬於需要依「主要特徵」決定分類的混合物、組合貨品或零售成套貨品。
解題方法
先看貨品是否由不同材料或物件組成,再判斷能否直接依貨品性質或其他準則分類。只有在符合準則三的適用條件時,才進一步以主要特徵判斷分類;不同材料或物件併列在選項中,並不當然就適用準則三(乙)。
選項分析
(A) 木製調味架子與玻璃製調味罐:正確。 這是由不同材質、不同功能物件組成的組合貨品。架子用來放置調味罐,兩者共同構成供調味使用的套組;若依準則三(甲)無法確定分類,且不能以準則三(乙)前段判定主要特徵,便可依準則三(乙)考量主要特徵所屬的貨品來分類。因此本選項是可適用準則三(乙)的情形。
第 5 題1 分
下列那一項大陸物品不屬於 ECFA 早收清單臺灣方面減讓稅號之貨品?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ECFA「早期收穫」貨品清單中,臺灣對中國大陸貨品提供關稅減讓的稅號範圍。判斷依據是貨品是否列入臺灣方面的早收清單;僅憑商品名稱或稅則分類,不能推定它一定享有減讓。
本題以民國 108 年適用的 ECFA 早收清單及稅則號列為準,逐一核對各選項所列稅號與貨品名稱。
解題方法
辨認四個選項的稅號與品名,核對其是否屬於臺灣方面對中國大陸貨品的早收清單減讓項目。題目問「不屬於」,因此找出未列入清單者即可。
選項分析
- (A) 稅則第 9608.10.00 號「原子筆」:錯誤選項。 原子筆列於臺灣方面早收清單的減讓項目,屬於清單內貨品。
第 6 題1 分
下列那一項貨品在稅則分類上不屬於稅則第 2 及 3 章之貨品範疇?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海關進口稅則》第 2 章與第 3 章的貨品範圍,以及生鮮、冷凍、燻製或簡單烹煮的水產,與經調製或保藏的水產之分類界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第 2 章為「肉及食用雜碎」;第 3 章為「魚類、甲殼類、軟體類及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魚子醬則列於第 16 章「肉、魚或甲殼類等之調製品」,不屬第 2、3 章範疇。
解題方法
先看貨品是否符合第 2 章肉類或第 3 章水產的範圍,再留意該章是否明文涵蓋其加工方式。冷凍、燻製及特定的水煮或蒸煮,不必然使貨品離開第 2、3 章;但魚子醬屬調製或保藏的魚卵,歸第 16 章。
選項分析
第 7 題1 分
下列那一項貨品准許自中國大陸輸入?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國大陸產製貨品能否輸入臺灣」,判斷依據是輸入規定,不是稅率或貨品本身是否常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及當時的輸出入貨品分類表,逐一確認各貨品是否列為大陸物品不准輸入。
輸入規定代號 MW0 代表大陸物品不准輸入;列入准許輸入項目的貨品,則仍須符合相關檢疫、食品查驗等規定。
解題方法
先依貨品名稱確認其大致稅則類別,再核對當時大陸物品輸入規定:
- 豬肝屬肉類或食用雜碎。
- 栗子屬堅果類;乾栗子在當時屬准許輸入項目。
- 花生油屬植物油脂。
- 小客車屬供載客用機動車輛。
四項中,只有乾栗子可自中國大陸輸入,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8 題1 分
下列那一項貨品非屬稅則第 38 章「雜項化學產品」?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第 38 章「雜項化學產品」所列貨品,以及各貨品的稅則歸屬。判斷時應先確認貨品是否列入第 38 章,再辨認其章節位置;不能只憑「化學產品」的日常用語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38 章的品目:
- 人造石墨列於第 3801 節。
- 活性碳列於第 3802 節。
- 除草劑列於第 3808 節。
- 硬化蛋白質列於第 35 章,不屬第 38 章。
因此,問「非屬第 38 章」時,應選不在上述品目中的硬化蛋白質。
選項分析
(A) 人造石墨:錯誤。 人造石墨屬第 3801 節,屬於第 38 章。
第 9 題1 分
下列那一項貨品不屬於稅則第 3926 節「其他塑膠製品」?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稅則第 3926 節「其他塑膠製品」的歸類範圍,以及塑膠鈕扣的專屬歸類位置。判斷時應先確認貨品是否已有更具體的稅則節名;有專屬節名者,不歸入第 3926 節的「其他」項目。
解題方法
依題示官方答案,以第 3926 節所列的塑膠製品類型逐項比對:螺栓、圍裙及輸送帶均屬該節列舉或涵蓋的其他塑膠製品;塑膠鈕扣則另列於第 9606 節「鈕扣、按扣及其零件」,因此不屬第 3926 節。
本題涉及稅則歸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第 10 題1 分
下列那一項紡織製品不得歸列於稅則第 6307 節「其他製成品」?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紡織製品的稅則歸列。第 6307 節涵蓋未在第十一類其他節別具體列名的「其他製成品」,但若貨品已由其他節別明確規定,就不能只因它是紡織品而歸入第 6307 節。
解題應先看貨品的用途與具體列名,再判斷是否屬於第 6307 節的剩餘範圍。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稅則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有其他節別明確列名:
- 若貨品屬第 6307 節所列或涵蓋的其他製成紡織品,可歸入該節。
- 若貨品已屬其他節別的具體貨品,則應依具體列名歸列,排除第 6307 節。
選項分析
第 11 題1 分
有一梭織布,其成分為合成纖維絲重量(下同)占 25%、合成纖維棉占 15%、精梳羊毛纖維占 30%、亞麻纖維占 30%,應歸入稅則那一節?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混紡梭織物的歸類,關鍵是《海關進口稅則》第十一類類註二:由兩種以上紡織材料構成的貨品,原則上按重量占優勢的紡織材料歸類;判斷時,須依類註規定合併視為同一材料的部分,先合計其重量。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稅則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按紡織材料類別整理重量:
- 合成纖維絲:25%
- 合成纖維棉:15%
- 精梳羊毛纖維:30%
- 亞麻纖維:30%
合成纖維絲與合成纖維棉均屬人造纖維,依第十一類類註的混合材料判斷方式合計為 。人造纖維合計占 40%,高於羊毛的 30% 與亞麻的 30%,因此以人造纖維類為主要紡織材料。
在人造纖維中,合成纖維絲占 25%,多於合成纖維棉的 15%,故依合成纖維絲梭織物歸入第 5407 節。
選項分析
第 12 題1 分
下列那一項卑金屬製品不屬於稅則第 7117 節「仿首飾」之範疇?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則》第 71 章章註對「仿首飾」的定義,以及髮飾的排除規定。依第 71 章註 11,第 7117 節的「仿首飾」須符合章註 9(a) 所稱的個人裝飾小物,並排除第 9615 節的髮梳、髮夾等物品。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物品是否屬於個人裝飾小物,再確認是否落入第 71 章註 11 明文排除的品項。髮夾即使以卑金屬製成、具有裝飾用途,仍屬髮飾類排除品,不能僅因外觀像首飾就列入第 7117 節。
選項分析
- (A) 鼻菸盒:鼻菸盒屬隨身攜帶的個人用品。章註 9(b)將鼻菸盒列為首飾製品的例子;但章註 11對第 7117 節的仿首飾,限定為章註 9(a)所指物品,因此鼻菸盒是否屬第 7117 節,依章註文字存在疑義。這也是本題官方答案與章註文義間的爭議點。
第 13 題1 分
下列那一項貨品屬於稅則第 84 章「核子反應器、鍋爐、機器及機械用具;及其零件」貨品範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機械零件應依功能歸入第 84 章,還是因材質或通用零件規定而歸入其他章」的判斷。適用《海關進口稅則》歸類總則,以及第 16 部(第 84、85 章)部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第 16 部部註排除若干材質或種類的貨品,例如第 69 章陶瓷製品,以及第 70 章所列特定玻璃製品。另有些「通用零件」即使專供機器使用,仍按其本身稅則規定歸類,不作為第 84 章機械零件處理。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第 16 部明文排除的貨品或通用零件;若沒有排除,再看它是否可辨認為第 84 章所列機器、機械用具或其零件。
曲柄軸是第 84 章第 8483 節列名的傳動軸類貨品,其中包括曲柄軸。若毛胚已能辨認為曲柄軸,依歸類總則第 2 條(一)所揭示的未完成品歸類原則,可按其已具備成品主要特徵的曲柄軸歸類。
選項分析
- (A) 電扶梯用鋼鐵製鏈條:錯誤。 鏈條屬第 15 部註所稱的「通用零件」。
第 14 題1 分
自拍棒(桿),鋼鐵材質,設計供握於手上,而非立於地上,可放置智慧型手機、數位相機或影像攝錄機於桿末端之可調式夾持器上,以供自拍用,具無線遙控拍照裝置,宜歸列下列稅則那一節?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商品的主要用途與性質如何決定稅則歸列。自拍棒的主體是供手持、伸長並支撐手機或相機的桿狀器具,末端夾持器用來固定拍攝裝置;無線遙控裝置則是輔助拍照的功能。判斷時應先看整件商品的主要用途,而不是只看材質或其中一項附加功能。
第 9620 節列有「單腳架、雙腳架、三腳架及其類似品」。本題自拍棒雖供手持、不能立於地上,仍是用來支撐拍攝裝置的桿狀支撐器具,屬於該節所稱的類似品。
解題方法
先辨認自拍棒的主要功能:它以桿身延伸拍攝距離,並以末端夾持器支撐手機、數位相機或影像攝錄機。再比較各選項的稅則範圍:
- 若按鋼鐵材質歸類,須先確認是否有更具體、符合商品主要用途的節別。
- 若按無線遙控功能歸類,須看該功能是否構成商品本身的主要用途。
- 若按相機或攝影器材歸類,須看商品本身是否為拍攝設備。
- 若商品屬於支撐拍攝裝置的桿狀器具,則應考慮第 9620 節。
依此,本題應歸入第 9620 節。
選項分析
(A) 第 7326 節「其他鋼鐵製品」:錯誤。 鋼鐵是自拍棒的材質,但材質本身不凌駕於更能描述商品用途的節別。
第 15 題1 分
依據稅則第 84 章章註 5(丁)規定,第 8471 節「自動資料處理機及其附屬單元」包括下列那一項單獨進口之物品?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則》第 84 章章註 5(丁)對第 8471 節的排除規定:某些物品即使單獨進口,且符合自動資料處理機附屬單元的條件,仍被排除於第 8471 節之外。判斷時應先看物品是否落入章註列明的排除類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章註 5(丁)列出的排除物品。印表機、顯示器及數位相機均屬明列類別;USB 集線器則不在這些排除項目內。依題目指定的官方答案,單獨進口的 USB 集線器可列入第 8471 節。
選項分析
第 16 題1 分
供電視接收機或其他電氣器具遙控用之無線紅外線裝置,歸列那一稅則號別?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進口稅則》的貨品歸列,關鍵在於辨別遙控訊號的種類。第 8526.92.90 號所稱「無線電遙控器具」,是以無線電波遙控的器具;以紅外線傳送遙控訊號的裝置,則依稅則第 8543 節的範圍歸列。
第 8543 節涵蓋具有個別功能、未在其他稅則號別列名或包括的電機及器具;其相關解釋明列「供電視接收機、錄影機或其他電氣設備遙控用之無線紅外線裝置」。因此,即使題目中的裝置用於遙控電視或其他電器,也應依其紅外線遙控功能歸類。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稅則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
依稅則解釋通則第一通則,先按稅則號別的文字及相關章註、節註判斷。題目已說明裝置是「無線紅外線」,應先辨識它是以紅外線遙控,而非以無線電波遙控;再對照各選項的稅則範圍。
第 8543 節相關解釋明確包括這類紅外線遙控裝置。題目選項中相符的號別是第 8543.70.99 號「其他電機及器具」,故選 (D)。
選項分析
第 17 題1 分
「智慧型計量電表」為量測並記錄電氣設備所消耗電量(單位:仟瓦/小時),並將測得之數據以無線傳送至雲端平臺,供系統分析電量消耗情形,應歸入稅則那一節?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依貨品的主要功能及稅則品目文字歸類。「智慧型計量電表」的主要功能,是量測並記錄電氣設備消耗的電量;無線傳送數據至雲端,是量測結果的傳輸方式,不會因此改變其電量計的本質。
第 9028 節涵蓋供應或生產氣體、液體及電力用之量計,其中包括電力計量器具。題目中的電表量測電量,應依此節歸類。
解題方法
先辨認貨品執行的主要工作,再比對各選項的品目範圍:
- 貨品量測、記錄的是電氣設備消耗的電量,單位為仟瓦/小時。
- 因此,其核心功能是「計量電力」,符合第 9028 節「供應或生產氣體、液體、電力用之量計」。
- 無線傳送功能是將計量數據送往雲端的平台通訊方式;題目並未表示貨品的主要功能是網路通訊或資料處理。
選項分析
第 18 題1 分
有關稅則第 17 類「車輛、航空器、船舶及有關運輸設備」之分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進口稅則》第 17 類「車輛、航空器、船舶及有關運輸設備」的類註分類規則。判斷時要先看各章的範圍,再套用第 17 類類註對特殊車輛、航空器及氣墊運輸工具所作的排除或歸類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關鍵在於:可行駛於道路及軌道上的特殊車輛,以及兩棲機動車輛,歸入第 87 章;特殊構造航空器仍歸入第 88 章;氣墊運輸工具若設計為可在陸地或水面行駛,則不歸入第 89 章。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目敘述與第 17 類類註:
- 確認各選項所述物品是否屬於類註明列的特殊運輸工具。
- 對照類註指定的歸屬章別。
- 找出與類註不符的敘述;官方答案指定為 D。
選項分析
第 19 題1 分
下列那一組貨品進口時,應分別歸列稅則不同之節?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進口稅則》貨品分類中,如何依貨品性質及用途,判斷兩項貨品是否歸入不同的稅則號別。題目所稱「不同之節」,應比較各貨品所屬的四位數節(heading),而不是只看其是否同屬一個部或章。
分類時依《海關進口稅則》及其分類規定判斷。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與稅則分類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每組貨品通常適用的四位數節,再比較兩項貨品的節號是否相同。若兩者節號不同,該組即符合題意。依官方答案,應選 D。
選項分析
(A) 人造聖誕樹與魔術道具:錯誤。 人造聖誕樹及魔術道具均屬第 95 章娛樂、遊戲及節慶相關貨品,通常歸入第 9505 節「節慶、嘉年華會或其他娛樂用品」。兩者屬同一節。
第 20 題1 分
稅則輸入規定欄註記代號為「B01」者,涉及何項管理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海關進口稅則「輸入規定欄」的代號及其所代表的主管機關與管理事項。題目中的 B01,表示貨品輸入涉及動植物檢疫,須依規定向當時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申辦檢疫。法規與機關名稱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輸入規定代號 B01 所連結的管理目的,再核對選項所列的商品類別、主管機關及申辦事項。B01 對應動植物檢疫,因此選擇提到進口動植物、向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申辦檢疫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1 題1 分
輸出規定欄代號為「445」、「446」及「447」,係規定出口目的國為日本者,應檢附那一項同意文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輸出規定代號」與應檢附同意文件的主管機關。依命題當年《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的輸出規定說明,代號 445、446、447 均涉及出口目的國為日本時,應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同意文件。相關貨品輸出管理依《貿易法》第 11 條辦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機關名稱為準。當時的文件名稱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同意文件」;嗣後因機關組織調整,農糧署隸屬機關名稱已變更,解題仍依命題當年的名稱判斷。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列出輸出規定代號,切入點是查對各代號的「輸出規定代號說明」,而不是依目的國或貨品種類自行推測主管機關。代號 445、446、447 的共同規定明載:出口目的國為日本者,應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同意文件。因此選 D。
第 22 題1 分
以 41% 黑糖、32% 紅棗、15% 桂圓、8% 枸杞及 4% 重瓣紅玫瑰混合而得之沖泡飲,應歸列那一稅則號別?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進口稅則》的飲料與食物調製品分類,關鍵在於依商品的實際狀態、組成及供食用方式判斷歸類,而不是只看商品名稱中有「沖泡飲」或配方中含有水果、糖等成分。
題目所述商品是黑糖、紅棗、桂圓、枸杞及重瓣紅玫瑰混合而成的固態調製品,供沖泡飲用;題目未指出它是已調製完成的液態飲料、果汁,或含酒精的釀造飲料。依命題當年稅則分類,應按未列名食物調製品歸入第 2106 節。
解題方法
先辨認商品進口時的型態與調製狀態:本題描述的是多種食材混合而成、須沖泡後飲用的調製品,不是已製成的飲料,也不是由水果榨取、混合而成的果汁。
接著排除具有特定產品型態的稅則號別:第 2009 節適用於果汁;第 2202 節適用於已調製供飲用的非酒精飲料;第 2206 節則涉及發酵或釀造飲料。題目所述商品均不符合這些特定型態,因此歸入第 2106.90.99 號「其他未列名食物調製品」。
選項分析
(A) 第 2106.90.99 號「其他未列名食物調製品」—正確。 題目描述的是多種食材及糖混合成的固態沖泡用調製品,尚非液態飲料,也不屬於果汁或釀造飲料。依其實際商品型態,歸入其他未列名食物調製品。
第 23 題1 分
進口農藥成品應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農藥許可證及農藥販賣業執照影本,其輸入規定代號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進口農藥所適用的「輸入規定代號」。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規定為準,代號 405 對應農藥輸入管理要求;題幹所列的農藥許可證及農藥販賣業執照影本,正是辨認 405 的關鍵。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貨品類別「農藥成品」,再比對輸入規定代號。題目已明確提供應檢附的文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的農藥許可證及農藥販賣業執照影本。這組文件要求對應農藥輸入規定代號 405,因此選 A。
作答時重點是辨認代號所管制的貨品類別與文件要求,不必根據品名自行推算 CCC 號列。
選項分析
第 24 題1 分
下列那一項貨品分類號列之貨品其輸入規定代號不是「111」(管制輸入)?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的「輸入規定代號」,不是稅率或稅則歸列。判斷時須依貨品號列查對輸入規定:代號「111」表示管制輸入;其他代號則依各自規定辦理,不能一概視為「111」。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貨品分類表及輸入規定為準。都市廢棄物號列所列的是「551」,不是「111」;「551」要求檢附主管機關核發的同意文件。
解題方法
逐一將題目所列貨品號列對照民國 108 年的輸入規定,找出輸入規定未列「111」者。注意,「不是 111」不代表完全沒有輸入管制;題目只問代號是否為「111」。
選項分析
- (A) 0303.89.89.20-8「冷凍河魨(豚)」:錯誤。 該號列的輸入規定為「111」,屬管制輸入。
第 25 題1 分
關稅法第 45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之稅則號別者,得於收到稅款繳納證之翌日起幾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45 條所定的稅則號別復查期限。納稅義務人不服海關核定進口貨物的稅則號別,得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期限是自收到稅款繳納證的翌日起算。
解題方法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關稅法》第 45 條,申請復查期限為 30 日。題目問的是提出復查申請的期限,直接依該條規定判斷即可,無須計算。
選項分析
第 26 題1 分
下列何者為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簡稱 HS)之法定規範?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的法定規範。HS 的分類依據包括類、章、目及其相關註釋;其中具有法定規範效力的是「目註」,也就是 HS 各目所附的註釋。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官方答案作答。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分清「標題」與「註釋」的效力。HS 的類、章標題主要供查閱、提示分類範圍;具有法律規範效力的,則是制度中明定的註釋。選項中的「目註」屬 HS 法定規範的一部分,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27 題1 分
有關「稽徵特別規定」代碼之意義,下列代碼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進口稅則「稽徵特別規定」欄的代碼意義。這些代碼是將相關規定對應到稅則號別,供通關作業參考;實際是否課徵或適用,仍應依各該法規及貨物實際情形認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稽徵特別規定為準。本題考查的是稅則欄位代碼,並非特定法條的適用。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代碼,再將各選項所述事項與代碼對照:
- B:酒稅
- C:菸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 G:採取特別防衛措施
- N:適用增註之特別稅則號別
- T:進口應課徵貨物稅
- R:取消退稅
因此,四個選項中,只有 G 對應採取特別防衛措施。
選項分析
第 28 題1 分
輸入酒品應依照財政部及衛生福利部會銜發布之「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規定,向財政部申請辦理輸入查驗,其「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內輸入規定代號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的輸入規定代號,以及不同代號所對應的主管機關與管理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代號內容為準。
題幹已明確指出,輸入酒品須依財政部與衛生福利部會銜發布的《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向財政部申請輸入查驗。貨品分類表中,這項規定對應的代號是 W01。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關鍵線索:「輸入酒品」與「向財政部申請查驗」,再對照輸入規定代號:
- W01:輸入酒品依《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辦理,向財政部申請輸入查驗。
因此選 (D) W01。
選項分析
第 29 題1 分
下列可食用動物雜碎,何者歸屬稅則第 2 章「肉及食用雜碎」?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則》章註對第 2 章「肉及食用雜碎」範圍的排除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適用的稅則,第 2 章不包括動物的腸、膀胱及胃;這些部位歸入第 0504 節。豬心不在這項排除之列,符合食用條件的豬心可歸入第 2 章的食用雜碎。
解題方法
先辨認每個選項所指的器官,再套用第 2 章章註:
- 若為胃、腸或膀胱,即使可食用且僅經冷凍,仍由章註排除在第 2 章之外,歸入第 0504 節。
- 若為心臟,則不屬於上述排除項目;題目所述未加工、可食用的冷凍豬心,歸入第 2 章食用雜碎範圍。
判斷關鍵是器官種類,而不是「可食用」或「冷凍」本身。
選項分析
第 30 題1 分
進口原產下列那一國家之貨品,不適用稅則第 2 欄稅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進口稅則》的三欄稅率制度,判斷貨品原產國是否屬於第 2 欄優惠稅率適用對象。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海關進口稅則》總則,第 2 欄稅率適用於特定低度開發、開發中國家或地區的特定進口貨物,或與我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經濟合作協議國家或地區的特定進口貨物。
貨品是否適用第 2 欄,仍須依該貨品稅則號別、原產地規則及應檢附文件等規定判斷;原產國本身符合對象資格,不代表所有貨品一律適用第 2 欄。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民國 108 年第 2 欄適用對象:
- 紐西蘭、新加坡與我國有經濟合作協議,屬第 2 欄適用對象。
- 尼加拉瓜與我國簽有自由貿易協定,當時亦屬第 2 欄適用對象。
- 澳洲雖為我國貿易往來國,但不屬上述第 2 欄優惠對象;其貨品適用稅率時,依相關規定判斷,不因原產澳洲而適用第 2 欄。
因此,符合題意「不適用稅則第 2 欄稅率」的是澳洲。
選項分析
第 31 題1 分
小提琴(稅則第 9202 節)與硬質纖維製成之小提琴盒(稅則第 4202 節)同時進口,也將同時出售,該小提琴盒具特殊形狀適於長期使用,應併同小提琴歸列稅則第 9202 節,是依據解釋準則那一條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第五條,判斷容器或包裝物是否與所盛裝的物品一併歸類。題目中的小提琴盒具特殊形狀,適於長期使用,符合解釋準則第五條(甲)的特徵。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解題先看小提琴盒的性質:它是專為小提琴設計的容器,具特殊形狀,且適於長期使用。依解釋準則第五條(甲),這類容器若與所盛裝物品同時進口,且通常與該物品一併出售,原則上應與該物品一併歸類。
題目已指出小提琴與盒子同時進口、同時出售,因此小提琴盒併同小提琴歸列第 9202 節,依據的是第五條(甲)。
選項分析
- (A) 三(甲)錯誤。 第三條(甲)處理同一貨品可歸入兩個以上稅則號別時,優先採用較具體的品目;本題的判斷依據是特殊形狀、適於長期使用的容器規則。
第 32 題1 分
下列調製食品,何者宜歸列稅則第 16 章「肉、魚或甲殼、軟體或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等之調製品」?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進口稅則》第16章章註二:調製食品所含香腸、肉、雜碎、血、魚類、甲殼類、軟體類或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等,合計重量須逾該食品重量的20%,才依本章規定列入第16章。若含有兩種以上上述成分,原則上按其中重量較大的成分分類。
章註二另有排除規定:第1902節的填塞產品,以及第2103、2104節的調製品,不適用前述超過20%的規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產品是否屬第16章章註所稱的調製食品,再計算其中相關肉類、水產成分的重量比例。比例須「逾20%」,恰為20%不符合;比例超過20%後,還要檢查是否屬章註明列排除的品目。
選項分析
- (A) 餃子:錯誤。豬肉30%加魚肉10%,合計40%,雖超過20%,但餃子屬第1902節所稱的填塞產品,落在章註二的排除範圍,不依該註歸入第16章。
第 33 題1 分
含可可之巧克力蛋糕,宜歸入下列稅則那一節?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進口稅則》各節的品目範圍,以及食品同時具有可可與烘製糕餅特徵時,應依其食品種類判斷歸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稅則為準,稅則第 1905 節明列糕餅、蛋糕及其他烘製食品,並包含「不論是否含有可可」。
解題方法
先辨認貨品的主要性質:題目標的是「巧克力蛋糕」,其食品種類是蛋糕,且屬烘製食品。第 1905 節已明文涵蓋蛋糕,並指出是否含有可可不影響其列入該節。因此,不能只因蛋糕含有可可,就改歸第 1806 節;應依烘製糕餅的明文範圍歸入第 1905 節。
選項分析
- (A) 第 1806 節:巧克力及其他含有可可之食品 錯誤。第 1806 節涵蓋巧克力及其他含可可食品,但本題貨品具體屬於蛋糕;第 1905 節明列蛋糕,且明定不論是否含可可,故應依其較具體的糕餅分類判斷。
第 34 題1 分
一梭織布成分如下:天然棉纖維重量占 40%,聚酯纖維棉重量占 30%,聚丙烯纖維棉重量占 20%,羊毛纖維重量占 10%,依據稅則第 11 類類註 2 規定,該梭織布宜歸列稅則那一章?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進口稅則》第 11 類類註 2 的混合紡織材料分類原則。分類時,先把性質相類似的紡織材料合併計重,再比較各類材料的重量;含量最高的材料類別決定歸入的章。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聚酯纖維棉與聚丙烯纖維棉均屬人造纖維棉,應合併計算;天然棉纖維與羊毛則各自計算。
解題方法
將成分按材料類別加總:
- 人造纖維棉:
- 天然棉纖維:
- 羊毛纖維:
人造纖維棉合計占 ,高於天然棉纖維的 與羊毛纖維的 ,因此以人造纖維棉為主要材料,歸入第 55 章。
選項分析
第 35 題1 分
石棉製帽類,宜歸列稅則那一節?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進口稅則》的章、節歸類,以及第 65 章帽類與第 68 章石棉製品的適用範圍。歸類時,應先看貨品的材質與性質,再比對各節的品名及涵蓋範圍。
解題方法
題目明確指出貨品是「石棉製帽類」。第 68 章中,第 6812 節專列石棉及石棉混合物製成的物品,範圍包含石棉製帽類;因此依其特定材質及品名,歸列第 6812 節。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海關進口稅則》為準。
選項分析
- (A) 第 6812 節「石棉製成之物品」—正確。 石棉製帽類屬石棉製成之物品,符合第 6812 節的範圍。
- **(B) 第 6505 節「其他紡織物製之帽類」—錯誤。
第 36 題1 分
裝置於武器(如來福槍)上之望遠瞄準器,依據稅則第 90 章章註 4 規定,宜歸列稅則那一節?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則》第 90 章章註 4 對「裝置於武器上的望遠瞄準器」所作的特別歸列規定。雖然瞄準器具有望遠鏡的光學功能,分類時仍須先查章註,不能只依一般用途或名稱歸入第 9005 節。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物品是「裝置於武器上的望遠瞄準器」,再適用第 90 章章註 4 的特別規定:此類瞄準器歸列第 9013 節,而非一般望遠鏡所在的第 9005 節。故選項中與章註規定相符者為 (C)。
選項分析
- (A) 第 9005 節:錯誤。 第 9005 節涵蓋雙眼及單眼望遠鏡等光學儀器,但本題所述瞄準器是裝置於武器上的特定物品,應優先適用第 90 章章註 4 的特別歸列規定,列入第 9013 節。
第 37 題1 分
依據稅則第 98 章增註 3 規定,為計算關稅配額貨品花生之數量,輸入稅則第 98073000 號之花生油,應換算為帶殼花生,其換算比例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進口稅則》第 98 章增註 3 的花生關稅配額數量換算規定。計算配額數量時,去殼花生、花生粉及細粒、花生油須換算為帶殼花生;各類貨品適用的比例不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花生油的換算比例為 3.8,也就是每 1 單位花生油,計入配額數量時換算為 3.8 單位帶殼花生。
解題方法
先依題目給的稅則號別辨認貨品:第 98073000 號是花生油。再對照第 98 章增註 3 中花生油所列的換算比例,即可得出:
因此,應選 (D)3.8。
選項分析
第 38 題1 分
依據稅則總則 5 規定,旅客攜帶自用行李以外之應稅零星物品、郵包之零星物品,除實施關稅配額之物品外,按多少稅率徵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五的零星物品課稅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旅客攜帶自用行李以外的應稅零星物品,以及郵包中的零星物品,除實施關稅配額的物品外,按 5% 稅率徵收關稅。
這裡的 5% 是總則五針對特定零星物品所定的稅率;關稅配額物品則不適用此一規定。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依據稅則總則 5」,因此直接辨認總則五所定的稅率即可,不必另行判斷個別貨品的稅則號別或計算稅額。
第 39 題1 分
依據稅則第 69 章章註 1 規定,有關陶瓷產品之描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則》第 69 章章註 1 對「陶瓷製品」的範圍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章註規定:「本章所稱之陶瓷製品,僅適用於定形後經燒製者。」因此,判斷關鍵在於製程的先後順序:先定形,再燒製。
解題方法
將章註中的「定形後經燒製」對照選項,即可判斷本章所稱陶瓷製品須先完成形狀,再經燒製。符合這項先後關係的選項為 (B)。
選項分析
第 40 題1 分
下列何者非屬稅則第 9405 節「未列名之燈具及照明配件」之產品?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稅則第 9405 節與第 8539 節的貨品範圍。第 9405 節涵蓋未列名的燈具及照明配件;燈具的構架、燈罩及內部反射器屬於燈具或其配件。發光二極體燈泡則是光源本體,應依其貨品性質歸入第 8539 節,而非第 9405 節。
本題涉及稅則分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稅則架構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辨各選項是燈具的組成或配件,還是可獨立使用的光源本體。前者可能屬第 9405 節;光源本體則應查找其專屬稅則號別。發光二極體燈泡屬第 8539 節所列的電燈泡類貨品,因此選出它作為非第 9405 節產品。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