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專責報關人員專技普考 專責報關人員 稅則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5 年・專責報關人員・專技普考・專責報關人員
試題代碼 稅則概要

第 一 題15 分

稅則號別第 0810.50.00 號之稅率結構如下,請依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二之規定,試問:

稅則號別:0810.50.00
貨名:鮮奇異果
第一欄稅率:20%
第二欄稅率:免稅(PA、GT、NI、SV、HN、NZ、SG)*
第三欄稅率:40%

* 分別自 111 年 7 月 1 日、112 年 5 月 15 日、112 年 12 月 6 日起,NI、SV 及 HN 不適用本欄。

(一)海關進口稅則稅率有幾欄?各欄適用的對象為何?試舉 1 例說明進口來源可適用的稅率。(10 分)

(二)自紐西蘭進口應歸列此稅則之貨物,可適用哪幾欄稅率?並應如何決定適用稅率?(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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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二》的三欄稅率適用對象,以及同一進口來源符合不同稅率適用條件時,如何決定稅率。

三欄稅率依序為第一欄、第二欄、第三欄。判斷時先確認貨物的進口來源,再看該來源是否符合各欄規定,以及該稅則號別是否列有第二欄優惠稅率。

解題方法

(一)稅率欄數、適用對象及舉例

海關進口稅則稅率共分三欄:

  1. 第一欄:適用於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或與我國有互惠待遇國家或地區的進口貨物。
  2. 第二欄:適用於特定低度開發國家、開發中國家或地區的特定進口貨物,或與我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經濟合作協議國家或地區的特定進口貨物;須依該貨物的稅則號別及相關適用條件判斷。
  3. 第三欄:不適用第一欄及第二欄稅率的進口貨物,適用第三欄。

**舉例:**本題鮮奇異果自美國進口,美國屬 WTO 會員,因此適用第一欄稅率 20%。若貨物來自不符合第一欄、第二欄資格的來源,則依本題稅率表適用第三欄 40%。

(二)紐西蘭進口鮮奇異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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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15 分

廠商有擬進口貨物欲確認應適用之稅則,可依關稅法第 21 條,以申請書向海關申請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請依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之規定,詳細說明申請的流程,其中回答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申請時點、遞件對象、應提供資料,及海關不予預先審核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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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21 條及《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重點是貨物進口前,如何申請海關預先判定稅則號別,以及海關受理、補件、答復和不予審核的規定。

依該辦法第 2 條,稅則預先審核是由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在貨物進口前申請海關預先審核稅則號別。審核範圍包括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其中第九碼及第十碼有疑義時,海關應先洽詢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意見後一併答復。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截至該年度,適用《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民國 112 年 4 月 12 日修正後規定。

解題方法:依申請流程作答

一、申請時點及申請人

申請須在貨物進口前提出,申請人為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申請貨物不以初次進口者為限;已進口過的貨物,只要符合規定,仍可申請預先審核。

二、遞件對象及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依海關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向各關提出申請。每份申請書以單項貨物為限。

海關收到申請後,由各關辦理稅則歸列,並經財政部關務署覆核各關歸列意見,再由各關函復申請人。

三、應提供的資料

申請書應詳填下列貨物資料:

  • 貨品名稱、生產國別及型號。
  • 規格、成分、材質及製程。
  • 主要功能、特性及用途。
  • 一次或分批進口情形。
  • 其他與貨物分類相關的資料。

並應檢附原廠型錄、說明書等相關資料或樣品,使海關能確認貨物的實際組成、構造、功能及用途。

四、資料不全時的補件

資料不全,致海關無法預先審核稅則者,申請人應於海關書面通知送達的翌日起十日內補件。

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者,得在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請延長補件期限;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日。

五、海關答復期限

各關應於收到申請書,或申請人完成補件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答復。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且海關應在原答復期間屆滿前通知延長事由。

案件須洽詢國際或國內機構、專家意見者,應於一百二十日內答復。

六、海關不予預先審核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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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解釋準則三為:

「貨品因適用準則二(乙)或因其他原因而表面上可歸列於兩個以上之稅則號別時,其分類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甲)稅則號別所列之貨品名稱說明較具體明確者,應較一般性說明者為優先適用。當兩個以上之稅則號別,而每個稅則號別僅述及混合物或組合物所含材料或物質之一部分,或各僅述及供零售之成套貨物所含部分貨品,則前述之各稅則號別對該等貨品可認為係具有同等之具體明確性,縱使其中之一稅則號別較他稅則號別所載者更為完備或精確。

(乙)混合物、由不同材料或組件組成之組合物或零售之成套之貨物,其不能依準則三(甲)歸類者,在本準則可適用之範圍內,應按照實質上構成該項貨品主要特徵所用之材料或組件分類。

(丙)當貨品不能依準則三(甲)或三(乙)分類時,應歸入可予考慮之稅則號別中,擇其稅則號別位列最後者為準。」

試利用此準則,分類下列貨品,並說明分類理由:

(一)電動刮鬍刀,表面上可歸列稅則第 8467 節「手提工具,氣動、液壓或裝有電力或非電力之原動機者」、第 8509 節「家用電動用具,內裝有電動機者,不包括第 8508 節之真空吸塵器」或第 8510 節「刮鬍刀、剪髮器及除毛髮用具,裝有電動機者」,試論應如何分類?(7 分)

(二)皮革與紡織材質組合而成之手套,其中手套中掌心、手指下側、拇指及食指部分材質為皮革,手背部分為紡織材質,表面上可歸入第 4203 節「皮革或組合皮製成之衣著物及服飾附屬品」或第 6116 節「手套、併指手套及露指手套,針織或鈎針織者」,另第 42 章章註四「第 4203 節所稱『衣著物及服飾附屬品』亦包括手套、併指手套及露指手套……」,試論應如何分類?(7 分)

(三)包含髮刷、髮梳及化粧鏡之零售包裝組合,各該物品分別應歸列第 9603 節「帚、刷(包括構成機器、用具或車輛零件之刷)、手操作之機械式地板刷,無動力拖把及羽毛撣帚;供製帚或刷之結及束;油漆擦及滾筒;T 型擦乾器(不包括滾筒擦乾器)」、第 9615 節「髮梳、髮夾及類似品;髮針、髮捲及類似品(第 8516 節所列者除外)及其零件」及第 7009 節「玻璃鏡,已否鑲框者均在內,包括後視鏡」,試論應如何分類?(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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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之**「解釋準則三」(GRI 3)**之階層化邏輯與具體適用能力。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現行法規《海關進口稅則》之規定為準。

解釋準則三具有嚴格的遞進適用順序(不可跳躍適用):

  1. 準則三(甲)「具體明確優先原則」:貨品名稱說明較具體明確(More specific description)者,優先於一般性說明(General description)。但當各稅則號別僅述及組合物之部分材料,或零售成套貨物之部分貨品時,該等號別視為具有同等具體明確性,此時排除準則三(甲)之適用。
  2. 準則三(乙)「主要特徵原則」:混合物、不同材料組合物或零售成套貨物,若無法依三(甲)分類,應依賦予該貨品「主要特徵」(Essential character)之材料或組件歸類。
  3. 準則三(丙)「從後歸類原則」:當貨品無法依三(甲)亦無法依三(乙)分類時,在所有可予考慮之稅則號別中,歸入稅號位列最後者(Heading which occurs last in numerical order)。

解題方法

面對稅則分類申論題,標準作法為「先法條指引、次比對特徵、後導出稅號」。答題時必須清楚交代為何適用或排除準則三(甲)、三(乙)、三(丙)之完整推論鏈。

(一)電動刮鬍刀之稅則歸類(7 分)

  1. 可予考慮之稅則號別比對:
  • 第 8467 節:「手提工具,氣動、液壓或裝有電力或非電力之原動機者」。
  • 第 8509 節:「家用電動用具,內裝有電動機者,不包括第 8508 節之真空吸塵器」。
  • 第 8510 節:「刮鬍刀、剪髮器及除毛髮用具,裝有電動機者」。
  1. 準則適用與推論:
  • 依**解釋準則三(甲)**規定,貨名說明較具體明確者,應較一般性說明者優先適用。
  • 第 8467 節與第 8509 節均屬廣義或功能性之「一般性範圍說明」(手提工具、家用電器);而第 8510 節直接明載「刮鬍刀……裝有電動機者」,係以該商品的特定品名及專屬特徵作明確定義。
  • 故第 8510 節相較於第 8467 節與第 8509 節更具體明確,應優先適用,直接歸入第 8510 節,無須續行準則三(乙)或三(丙)。

(二)皮革與紡織材質組合手套之稅則歸類(7 分)

  1. 可予考慮之稅則號別比對:
  • 第 4203 節:「皮革或組合皮製成之衣著物及服飾附屬品」(依第 42 章章註四規定,本節亦包括手套、併指手套及露指手套)。
  • 第 6116 節:「手套、併指手套及露指手套,針織或鈎針織者」。
  1. 排除準則三(甲)之理由:
  • 本項手套為「皮革」與「紡織物」複合而成之組合物。第 4203 節僅述及手套所含之皮革部分,第 6116 節僅述及手套所含之針織紡織部分。
  • 依準則三(甲)後段規定,當兩個以上之稅則號別各僅述及組合物所含材料之一部分時,各該號別對該貨品視為具有同等之具體明確性。因此無法依準則三(甲)予以歸類。
  1. 適用準則三(乙)之推論:
  • 不能依準則三(甲)歸類者,依解釋準則三(乙),應依「實質上構成該項貨品主要特徵」之材料分類。
  • 手套之核心功能為手部防護、耐磨及握持止滑。本題手套之掌心、手指下側、拇指及食指等直接承擔抓握、摩擦與保護之主要作業接觸面,皆為皮革材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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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1 分

有關稅則號別第 3505.10.51 號「飼料用米澱粉」,第 1 欄稅率 6%,稽徵特別規定「N」,下列何者敘述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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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稅則號別第 3505.10.51 號「飼料用米澱粉」的適用條件,以及稽徵特別規定代碼「N」與稅則章增註的關係。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稅則號別第 3505.10.51 號並非僅依貨品名稱即可適用,而須同時符合稅則第 35 章增註一及相關證明文件要求。其重點包括:

  1. 貨品確屬米澱粉。
  2. 貨品確供飼料使用。
  3. 須依規定取得漁業主管機關等相關主管機關之證明。
  4. 符合稅則增註所定之適用條件,始得歸列該特定稅則號別。

稽徵特別規定代碼「N」,表示該稅則號別係依稅則增註所定之特定貨品及條件辦理,並非所有名稱相近或用途相同的貨品均當然適用。

解題方法

本題問「不正確」的敘述,判斷重點在於區分:

  • 「符合增註及證明條件,始得適用」;
  • 「只要符合一般貨品名稱或用途,即一律適用」。

選項中若使用「凡……均」等絕對性文字,且忽略主管機關證明或增註條件,即屬錯誤。

第 3505.10.51 號是有條件適用的特定稅則號別。即使貨品主張供飼料使用,也必須符合相關規定;不能僅憑進口人自行申報「飼料用」即直接歸列。

選項分析

(A) 正確

稽徵特別規定代碼「N」的意義,是表示該稅則號別涉及稅則增註所規定的特定貨品或特定適用條件。

因此,第 3505.10.51 號並非單純依貨品名稱判斷,而須依稅則增註內容辦理。此選項對「N」的意義說明正確。

(B) 正確

適用第 3505.10.51 號的米澱粉,必須確供飼料使用,並依規定取得漁業主管機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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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1 分

有一汽車機械工具套組由手鋸(第 8202 節)、剪金屬用剪刀(第 8203 節)、手用扳手(第 8204 節)、老虎鉗(第 8205 節)所組成供零售者,應歸列稅則哪一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及《稅則總則解釋準則》中,關於「工具成套供零售者」的歸類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第 8206 節專門規定:

第 8202 至 8205 節之工具,由兩件或以上配合成套供零售者。

因此,只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即應直接歸入第 8206 節:

  1. 由第 8202 至 8205 節所列工具組成;
  2. 工具數量為兩件以上;
  3. 係配合成套;
  4. 以零售形式供應。

本題套組包括:

  • 手鋸:第 8202 節;
  • 剪金屬用剪刀:第 8203 節;
  • 手用扳手:第 8204 節;
  • 老虎鉗:第 8205 節。

四項工具均屬第 8202 至 8205 節,且題目明確表示組成工具套組供零售,完全符合第 8206 節的要件。

解題方法

依《稅則總則解釋準則》總則一,應先依各節及類註、章註的文字判斷。

本題已有一個直接針對「第 8202 至 8205 節工具成套供零售」的特定節次,即第 8206 節。因此,無須再以套組中哪一項工具具有主要特徵,或哪一項價值較高,來決定歸類。

判斷流程如下:

組成物是否均屬第8202至8205節?\text{組成物是否均屬第8202至8205節?}

是。

是否由兩件以上工具配合成套?\text{是否由兩件以上工具配合成套?}

是,共有手鋸、剪刀、扳手及老虎鉗四類工具。

是否供零售?\text{是否供零售?}

是。

因此:

第8202至8205節工具+兩件以上成套供零售=第8206節\text{第8202至8205節工具}+\text{兩件以上成套供零售} =\text{第8206節}

第 8206 節本身就是針對此種組合的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選項分析

(A) 第 8202 節: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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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1 分

今(115)年 2 月 1 日起,貨品分類號列 2404.11.00.00-5「含菸葉或複合菸葉之以非燃燒方式吸入之產品」之輸入規定代號「501」修正為「516」,增修該輸入規定是下列哪一個機關的主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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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貨品分類號列」與「輸入規定代號」的區別,以及輸入規定清單之主管機關。

貨品分類號列 2404.11.00.00−52404.11.00.00-5 是依海關進口稅則判定貨品類別;「501」、「516」則是我國輸入規定代號,用來表示該貨品進口時須符合的管制、許可或檢附文件要求。

因此,本題不是問該產品屬於菸品、食品或農產品後,由哪個機關負責實體管理,而是問「輸入規定代號之增修」屬於哪個機關的主管業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行政機關職掌為準,輸入規定代號及其適用貨品之增修,屬於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辦理進出口管理及輸入規定清單維護的業務。

解題方法

本題可分為兩個層次判斷:

  1. 先辨認題目所問標的:

題目關鍵字是「輸入規定代號『501』修正為『516』」及「增修該輸入規定」。

這表示題目詢問的是進口管理制度中的行政管制代號變更,而不是詢問貨品本身的衛生、農業或稅捐管理。

  1. 再依主管業務判斷:

我國對進出口貨品實施管理時,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負責進出口管理制度、輸入及輸出規定之訂定、公告與代號管理。至於個別管制內容,可能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例如衛生、農業或菸酒管理機關,但輸入規定代號的增修仍屬進出口管理業務。

所以,題目所稱「輸入規定代號由 501 修正為 516」,應選擇負責進出口管理及輸入規定清單的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選項分析

(A)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錯誤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主要掌理動植物及其產品之輸入檢疫、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治等事項。

本題貨品雖含有菸葉,但題目沒有詢問是否須辦理植物檢疫,也不是在判斷菸葉是否帶有病蟲害。題目所問的是「輸入規定代號」的增修,並非動植物檢疫規範的主管機關,因此不是本題答案。

(B) 財政部關務署:錯誤

財政部關務署主要負責海關業務,例如進出口貨物通關、關稅徵課、查緝走私及貨品分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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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1 分

博士茶(俗稱國寶茶)歸列稅則第 1211 節之藥用植物,而不歸入第 1212 節之其他主要供人類食用植物產品,是依據哪一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的適用順序,重點是解釋準則一。

依解釋準則一,貨品分類首先應依:

  1. 稅則各節、類及目之「貨品名稱」;
  2. 相關類註、章註及節註;

判定其稅則號別。只有在依解釋準則一至三均無法歸類時,才進一步適用解釋準則四。

第 1211 節所涵蓋者,主要為供製造香料、藥品、殺蟲劑、殺菌劑等用途之植物及植物部分,包括新鮮、冷藏、冷凍或乾燥者,以及切割、壓碎、磨粉等加工形態。

第 1212 節則涵蓋槐豆、海藻及其他藻類、甜菜、甘蔗、果核與果仁,以及其他主要供人類食用之植物產品,且通常以未列入其他較具體稅則品目者為前提。

博士茶雖俗稱「茶」,但稅則分類不能只依商品俗名或飲用方式判斷,而應依其植物種類、商品性質及稅則品目文字判定。題目既已設定博士茶歸列第 1211 節之藥用植物,而非第 1212 節之其他主要供人類食用植物產品,所依據的基本法律方法,就是直接比較相關稅則品目及註解,故屬解釋準則一。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下列順序判斷:

第一步,確認是否能直接依稅則品目文字及相關註解歸類。

第二步,比較第 1211 節與第 1212 節的貨品範圍:

  • 第 1211 節具有較明確的藥用植物及類似用途植物範圍。
  • 第 1212 節的「其他主要供人類食用植物產品」具有補充性質,通常是在貨品不屬於其他更具體品目時適用。

第三步,若依貨品的植物性質及稅則文字,已可判定歸入第 1211 節,即完成分類,不需再援引解釋準則三或四。

因此,本題的判斷基礎是「依稅則品目及相關註解直接分類」,適用解釋準則一。

選項分析

(A) 依解釋準則一——正確

解釋準則一要求依稅則各節、類及目之貨品名稱,以及相關類註、章註及節註辦理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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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1 分

由內燃機(原動機)與發電機所組成之發電機組,應歸列稅則哪一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由「原動機」與「發電機」組成之整體設備,應依其商品組成及主要用途,歸入「發電機組」之稅則節。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海關進口稅則分類原則為準,依《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歸類通則第一條,商品分類首先依各節之節名及相關類、章註規定判斷。

「發電機組」通常由下列兩部分組成:

  1. 內燃機:提供機械動力,作為原動機。
  2. 發電機:將機械能轉換為電能。

兩者組合後形成具有獨立發電功能的完整設備,即屬「發電機組」,應歸入第 8502 節。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所描述的商品整體,而非只看其中的單一零件。

題目明確指出商品是:

由內燃機(原動機)與發電機所組成之發電機組

其中「發電機組」是關鍵字。第 8502 節的貨品名稱即為:

發電機組與旋轉變流機

因此,本題不需進一步依內燃機是火花點火式或壓縮點火式分類,因為題目詢問的是由原動機與發電機組成的完整發電設備。完整設備的分類優先適用於「發電機組」的專門節別。

判斷順序如下:

內燃機+發電機⟶完整發電機組⟶第 8502 節\text{內燃機}+\text{發電機} \longrightarrow \text{完整發電機組} \longrightarrow \text{第 8502 節}

選項分析

(A) 第 8407 節「往復式或旋轉式火花點火內燃活塞引擎」——錯誤

第 8407 節是火花點火式內燃活塞引擎的專屬節別,主要適用於汽油引擎等火花點火內燃機本身。

本題的商品不是單獨進口的火花點火引擎,而是內燃機與發電機組合完成的發電機組。即使其中的原動機確實屬於火花點火式,完整商品仍應依發電機組歸入第 8502 節。

(B) 第 8408 節「壓縮點火內燃活塞引擎(柴油或半柴油引擎)」——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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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1 分

由硫化天然橡膠製成之麻醉呼吸袋,用於收集麻醉機氣體之氣體儲氣囊,依量擠壓到病人肺部,以達到麻醉目的,應歸列哪一稅則號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橡膠製品之稅則歸類,以及「特定品名稅則」優先於「其他」類別之判斷原則。

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總則一及總則六,應先依貨品的實際構成、主要性質與稅則號列文字判斷,再進行同一節內各級稅則之比較。

本題貨品具有下列特徵:

  • 以硫化天然橡膠製成。
  • 本身為可充氣、可反覆擠壓的袋狀製品。
  • 用於收集麻醉機氣體,並藉由擠壓將氣體送入病人肺部。
  • 貨品本體是氣體儲氣囊,而非具備獨立醫療功能的完整醫療器械。

因此,分類重點在於其「可充氣之橡膠製品」的本質,而非僅因使用於麻醉機及病人治療,即歸入醫療器械章。

解題方法

第一步,確認材質及貨品本質。

本品由硫化天然橡膠製成,屬於硫化橡膠製品。其結構為柔軟、可充氣的袋體,主要功能是儲存氣體並透過擠壓改變袋內壓力。

第二步,尋找最具體的稅則描述。

第 4016 節涵蓋「其他硫化橡膠製品,硬橡膠除外」。其中第 4016.95.00 號已明列「其他可充氣之製品」,正好描述本題麻醉呼吸袋的物理形態與主要功能。

第三步,排除概括性及不適當的號列。

第 4016.99.90 號雖同屬其他硫化橡膠製品,但屬於未被其他細分號列具體涵蓋的剩餘項目。既然第 4016.95.00 號已明確涵蓋可充氣製品,即不再歸入第 4016.99.90 號。

第 9018 節雖包括內科、外科、牙科或獸醫用儀器及器具,但本品的稅則歸類仍須依貨品本身的性質判斷。麻醉呼吸袋是與麻醉機配合使用的橡膠儲氣囊,並非獨立完成診療功能的醫療儀器,也不是第 9018 節所屬醫療器具的專用零件或附件。

選項分析

(A) 第 4016.95.00 號「其他可充氣之製品」—正確

本品是由硫化天然橡膠製成的可充氣袋狀製品,藉由充氣儲存麻醉氣體,再透過擠壓輸送氣體。其主要特徵與功能均符合「其他可充氣之製品」的描述。

即使本品使用於麻醉治療,仍不改變其作為可充氣橡膠袋的貨品本質。因此應歸列第 4016.95.00 號。

(B) 第 4016.99.90 號「其他硫化橡膠製品,硬橡膠者除外」—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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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1 分

含可拆式塑膠製便盆且裝有軟墊、不銹鋼架之馬桶椅,應歸列哪一稅則號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進口稅則》之商品分類原則,以及第 94 章家具類商品的區分。

判斷重點有二:

  1. 馬桶椅的主要性質是「座物」,不是單純塑膠便盆或鋼鐵製品。
  2. 題目明確指出具有不銹鋼架及軟墊,因此屬於「以金屬為構架,經套襯之座物」。

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

  • 先依稅則號別及類、章註解釋商品;
  • 複合商品應依其主要特徵或主要功能歸類;
  • 附屬或可拆卸的零件,不當然改變整體商品的主要分類。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商品由下列部分組成:

  • 不銹鋼架:提供支撐及主要結構;
  • 軟墊座椅:使商品具備座物性質;
  • 可拆式塑膠便盆:提供如廁及承接排泄物功能。

雖然商品附有塑膠便盆,但整體設計仍是供人坐用的椅子。便盆是可拆式配件,並未使商品轉變為單純的塑膠衛生用品。

依商品的整體用途及主要結構,應先歸入第 9401 號「座物」,再依構架及套襯情形細分:

  • 構架材質:金屬,即不銹鋼;
  • 是否經套襯:有軟墊,屬經套襯;
  • 因此歸入第 9401.71.00 號「以金屬為構架之其他座物,經套襯者」。

選項分析

(A) 第 3924.90.00 號

「其他塑膠製家庭用製品及衛生保健或盥洗用具」

本號主要適用於以塑膠製成,且其本身即為家庭用、衛生保健或盥洗用具的商品,例如塑膠盆、塑膠盥洗用品等。

本題商品雖含有塑膠便盆,但:

  • 塑膠便盆是可拆式;
  • 整體商品的主要結構是不銹鋼架;
  • 商品具有軟墊座面,主要形態及功能是供人坐用;
  • 不能僅因含有塑膠零件,即將整體歸入塑膠製品。

因此不歸入第 3924.90.00 號。

(B) 第 7326.90.90 號

「其他鋼鐵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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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1 分

咖啡香料風味之加味檳榔,應歸列稅則哪一章?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進口稅則》之章別歸類,以及「天然果實、堅果」與「經調製或加工之果實、堅果製品」的區別。

依稅則歸類基本原則,先依稅則文字及相關類、章註判斷。檳榔本質上屬植物之果實或堅果;但題目明確稱為「咖啡香料風味之加味檳榔」,表示檳榔已經過加味、調製,商品型態不再是單純未加工或僅乾燥之檳榔。

第 20 章涵蓋「蔬菜、果實、堅果或植物其他部分之調製品」,其中第 20.08 節包括經調製或保藏之果實及堅果。因此,本題應以加工後商品之性質判斷,歸入第 20 章。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順序如下:

  1. 先確認商品的主要材料及性質:檳榔屬植物果實或堅果。
  2. 再判斷商品是否仍屬單純果實、堅果:題目使用「加味」二字,表示已加入咖啡香料等調味成分,經過調製。
  3. 依加工狀態排除第 8 章:第 8 章主要處理新鮮、冷藏、冷凍或乾燥等形態之果實及堅果;經調製、加工之果實及堅果,應轉向第 20 章。
  4. 檢查其他章別:咖啡香料只是風味添加成分,並不使整項商品變成咖啡、茶或香料本身;商品的主要性質仍是加味檳榔。
  5. 因此,章別應歸入第 20 章。

核心判斷可整理如下:

檳榔原料+加味、調製⇒果實或堅果之調製品⇒第20章\text{檳榔原料} +\text{加味、調製} \Rightarrow \text{果實或堅果之調製品} \Rightarrow \text{第20章}

選項分析

(A) 第 8 章「食用果實及堅果;柑橘屬果實或甜瓜之外皮」—錯誤

第 8 章所處理的重點是果實及堅果本身,例如新鮮、冷藏、冷凍或乾燥之果實與堅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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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1 分

由羽毛及半圓球狀物組成之羽毛球,係羽球運動中之器材,應歸列哪一稅則號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進口稅則》之稅則歸列原則,以及運動器材之分類。

判斷貨品稅則號別時,應依《海關進口稅則》及其分類準則,先觀察貨品的:

  1. 實際構造與主要用途
  2. 稅則各號列的文字範圍
  3. 是否有針對該類貨品的專門號列
  4. 貨品是否屬於運動或戶外遊戲用物品及設備

本題貨品是由羽毛及半圓球狀物組成的羽毛球,專供羽球運動使用。其整體性質不是單純的羽毛製品,也不是一般球類,而是羽球運動所使用的專門器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應歸入第 95 章運動及遊戲用品中的其他運動用物品及設備。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整體功能及專門用途優先判斷」的方法。

羽毛球雖然含有羽毛及半圓球狀物,但其功能是藉由球拍擊打,在羽球場地上飛行,作為羽球比賽及運動使用的器材。分類時不能只看到「羽毛」或「半圓球狀物」即依單一材料判斷,而應看貨品完成後的整體用途。

第 95 章涵蓋運動、遊戲及戶外活動用品。第 9506.99.00 號所列「其他本章未列名之其他運動或戶外遊戲用物品及設備;游泳池及袖珍游泳池」,正是對於未被第 95 章其他更具體號列涵蓋的運動器材所設的其他號列。

羽毛球不屬於一般球類,因此不能歸入第 9506.69.90 號「其他球」;在第 95 章中又沒有羽毛球的更具體專用號列,故歸入第 9506.99.00 號。

選項分析

(A) 第 1404.90.99 號「其他未列名植物產品」

本選項錯誤。

第 14 章主要涉及植物材料及其他未列名植物產品。羽毛是動物性材料,並非植物產品;羽毛球的主要功能也不是作為植物材料或植物產品使用。

即使貨品中含有其他材料,只要成品本身是供羽球運動使用的器材,就不能因材料或外觀而歸入植物產品類號列。因此不適用第 1404.90.99 號。

(B) 第 6701.00.30 號「羽毛、羽毛之部分及羽絨製品」

本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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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1 分

由分離乳清蛋白(乾重 86.08%)、肌酸、香料等混合調製而成之乳清蛋白肌酸粉末,供以冷水沖泡後飲用,作為高蛋白營養補給品,應歸列稅則哪一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混合調製食品的稅則歸列,核心在於:

  1. 判斷貨品是否仍屬單純乳清;
  2. 判斷乳清蛋白是否可直接歸入白蛋白;
  3. 判斷含有肌酸、香料,並供沖泡飲用的營養補給品,是否屬「未列名食物調製品」。

本題貨品具有下列特徵:

  • 由分離乳清蛋白、肌酸、香料等混合調製;
  • 供以冷水沖泡後飲用;
  • 商品用途為高蛋白營養補給品;
  • 並非單純乳清、單純乳清蛋白原料或一般乳品。

因此,應依稅則解釋準則,先依貨品的實質組成、用途及整體性質判斷。混合調製食品無法歸入其他較具體貨品項目時,歸入第2106節「未列名食物調製品」。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下列順序判斷:

第一步:確認不是單純乳清

第0404節包括乳清,以及其他未列名天然乳品。其主要對象是乳清本身或乳清性質的乳品原料。

本題已加入肌酸、香料,經混合調製成可直接沖泡飲用的高蛋白營養補給品,貨品性質已由單純乳清原料轉變為複合食品調製品。

第二步:檢查是否屬第3502節白蛋白

第3502節包括白蛋白,以及兩種以上乳清蛋白質的濃縮物;其中乳清蛋白質以乾重計超過80%者,亦可歸入該節。

雖然題目出現「乾重86.08%」,高於80%的數值門檻:

86.08%>80%86.08\%>80\%

但第3502節的重點,是該貨品本身作為白蛋白或乳清蛋白濃縮物的原料性質。若貨品已與肌酸、香料等成分混合,並以沖泡飲用的營養補給品作為最終用途,不能僅因乳清蛋白部分超過80%,便將整項成品直接視為第3502節的白蛋白原料。

第三步:判斷第1901節是否適用

第1901節主要涵蓋麥芽精、由粉、澱粉等製成的調製食品,以及以第0401至0404節物品製成的特定調製食品。

本題雖含有乳清蛋白,但貨品的主要商品型態是加入肌酸、香料後製成的專用營養補給粉末,並非以乳品為基礎、符合第1901節典型範圍的調製食品。因此,不歸入第1901節。

第四步:歸入第2106節

第2106節為「未列名食物調製品」,適用於已經調製成食品或飲品,具有特定食用目的,但無法歸入其他較具體節別的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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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1 分

塑膠製洗鼻器及洗鼻鹽包組成之洗鼻器組,應歸列哪一稅則號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塑膠製品與其附屬內容物組成「成套貨品」時,應依《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之歸類原則判斷主要特徵,並區分:

  • 第 3924 節:塑膠製家庭用製品及衛生保健或盥洗用具。
  • 第 3926 節:其他塑膠製品,屬於無法歸入較具體塑膠製品項目的剩餘號別。
  • 第 3824 節:其他化學或相關工業之未列名化學品及化學製品。
  • 第 9018 節:醫療、外科、牙科或獸醫用儀器及器具。

本題貨品由「塑膠製洗鼻器」及「洗鼻鹽包」組成,重點在於判斷整組貨品的主要用途與主要特徵。洗鼻器是供使用者進行鼻腔清潔、衛生保健之器具;洗鼻鹽則是配合洗鼻器使用的消耗性內容物。

解題方法

第一步,確認貨品的實質用途。

本組貨品的主要功能,是利用塑膠製洗鼻器將調製後的鹽水導入鼻腔,以進行鼻腔清潔及衛生保健。因此,整組貨品的核心功能不是販售化學品,而是提供一套可直接使用的洗鼻衛生器具。

第二步,判斷是否屬於成套貨品。

洗鼻器與洗鼻鹽包係同時包裝、共同銷售,且彼此配合使用,構成一組供零售之成套貨品。依成套貨品歸類原則,應依最能表現該組貨品主要特徵的部分歸類。

第三步,判斷主要特徵。

塑膠製洗鼻器是反覆使用的主要器具,決定貨品的使用方式與主要用途;洗鼻鹽包則是配合使用的一次性耗材。因此,整組貨品的主要特徵由洗鼻器所表現。

第四步,選擇最具體的塑膠製品號別。

洗鼻器屬於塑膠製衛生保健或盥洗用具,已可歸入第 3924 節,無須改歸第 3926 節的其他塑膠製品。其對應號別為第 3924.90.00 號。

選項分析

(A) 第 3824.99.99 號:錯誤

第 3824 節主要涵蓋其他化學或相關工業之未列名化學品及化學製品。若單獨進口的是特定洗鼻鹽或化學調製品,才有依其成分、用途及具體稅則規定判斷歸類的必要。

本題貨品並非單純的洗鼻鹽,而是塑膠製洗鼻器與洗鼻鹽包組成的成套貨品。整組貨品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洗鼻衛生器具,不能僅因其中含有鹽包,即將整組貨品歸入化學製品號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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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1 分

以塑膠基材且均勻塗佈磨料及矽膠彈性體之探針卡用清潔片,供晶圓測試臺上清除、磨光探針並黏附碎屑,應歸列稅則哪一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商品主要性質與功能」及「研磨製品之歸類」。

依稅則第 6805 節,凡以紡織材料、紙、紙板或其他材料為基材,並在其表面塗布天然或人造研磨料之製品,均歸入本節;無論是否已剪裁、縫合或經其他加工,均包括在內。

本題清潔片具有下列特徵:

  • 以塑膠材料作為基材;
  • 表面均勻塗布磨料;
  • 含矽膠彈性體,具有黏附碎屑的作用;
  • 主要供晶圓測試臺清除、磨光探針。

其中,商品的基本功能是利用研磨料清除探針上的污染物並修整、磨光探針,黏附碎屑屬於輔助功能。因此,其本質是「以其他材料為基材之研磨製品」,應依其主要功能歸入第 6805 節。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依下列順序處理:

  1. 先確認商品是否為機器、機器零件或一般材料製品。
  2. 再觀察其結構及主要功能。
  3. 判斷是否符合第 6805 節對「研磨製品」的具體描述。
  4. 比較其他選項是否僅符合商品的部分特徵,或屬於較不適用的概括分類。

本品雖然供半導體測試設備使用,且具有塑膠基材與矽膠彈性體,但分類重點不在使用場所,而在於其「表面塗布研磨料,供清除及磨光探針」的商品性質。

第 6805 節已明確涵蓋:

  • 以其他材料為基材;
  • 表面附著天然或人造研磨料;
  • 可經剪裁或其他加工;
  • 可製成片狀清潔、研磨用品。

塑膠基材即屬於「其他材料」;清潔片經裁切成適合探針卡使用的形狀,也不影響第 6805 節的適用。

選項分析

(A) 第 3919 節:錯誤

第 3919 節針對塑膠製自粘性板、片、薄膜、箔、帶、條及其他平面形狀製品。

本品雖具有塑膠基材,矽膠彈性體也使其具備黏附碎屑的能力,但第 3919 節的核心是「塑膠製品本身具有自粘性」。本題商品的主要用途並非單純黏貼,而是利用表面研磨料清除、磨光探針;黏附碎屑是研磨清潔過程中的附加功能。

當商品同時具有塑膠基材、自粘性及研磨性時,應優先考量是否符合對研磨製品的特定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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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1 分

依稅則第 84 章章註規定,專供或主要供升降、搬運或裝卸晶柱、晶圓、半導體裝置、積體電路及平面顯示器之機器及器具,應歸列稅則哪一節(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進口稅則》第84章章註對第8486節的特別歸類規定,以及「特定用途機器」與一般升降、搬運、裝卸機器之間的歸類優先關係。

第8486節專門涵蓋:

專供或主要供製造半導體晶柱或晶圓、半導體裝置、積體電路及平面顯示器之機器及器具;以及本章註所規範之相關機器、器具、零件及附件。

依第84章章註規定,專供或主要供升降、搬運或裝卸晶柱、晶圓、半導體裝置、積體電路及平面顯示器之機器及器具,應歸入第8486節。這是針對半導體及平面顯示器產業設備所設的特別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用途判斷優先於一般機械功能分類」的方法:

  1. 先確認貨品是否屬於升降、搬運或裝卸機器。
  2. 再確認其服務對象是否為晶柱、晶圓、半導體裝置、積體電路或平面顯示器。
  3. 若機器是專供或主要供上述電子產業物件使用,依第84章章註之特別規定,直接歸入第8486節。
  4. 不因其外觀或基本功能屬於起重機、輸送機、工業用機器人,即改歸一般功能性節別。

本題題幹明確指出機器「專供或主要供」升降、搬運或裝卸半導體及平面顯示器相關產品,符合第8486節的特定用途要件,因此歸列第8486節。

選項分析

(A) 第8426節:錯誤

第8426節主要涵蓋船用人字起重桿、起重機、巨纜起重機、移動式升降架、跨載機及裝有起重機之工作車,屬於一般性的起重及升降設備。

本題機器雖具有升降或搬運功能,但其用途特別限定為半導體晶柱、晶圓、半導體裝置、積體電路及平面顯示器。依第84章章註的特別歸類規定,應優先歸入第8486節,不歸入一般起重機所在的第8426節。

(B) 第8428節: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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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1 分

石墨製方形態樣之墊片,供保護造紙機械能源設備之鍋爐液面玻璃視鏡連接面用,應歸列哪一稅則號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依貨品本身的材質、性質及功能判定稅則號別」,而非僅依使用機械的種類歸類。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第一規則,貨品應依稅則號列及類、章註之文字判定。題示貨品具有下列特徵:

  • 材質:石墨。
  • 形狀:方形墊片。
  • 用途:保護鍋爐液面玻璃視鏡的連接面。
  • 性質:非電氣用途之石墨製品。

因此,判斷重點在於「貨品本身是石墨製墊片」,而非其裝設於造紙機械的鍋爐設備上。

解題方法

第一步,先確認貨品的實體本質。

題目明確指出是「石墨製方形態樣之墊片」,因此貨品不是玻璃,也不是紙或紙板製造機械本體的專用機械零件,而是以石墨製成、用於密封及保護連接面的墊片。

第二步,依材質及用途尋找對應稅則。

第 6815 節包含其他未列名之石製品及其他礦物材料製品;其中第 6815.19.00 號為「其他非電氣用石墨或碳精製品」。本題貨品:

石墨製+非電氣用途+墊片成品\text{石墨製}+\text{非電氣用途}+\text{墊片成品}

完全符合該號列的商品特徵。

第三步,排除以玻璃或機械用途為分類依據的號列。

雖然墊片是裝在液面玻璃視鏡的連接面上,但貨品本身不是玻璃視鏡,也不是紙或紙板製造機械的通用機械零件。依貨品本身的材質及性質,應歸入第 6815.19.00 號。

選項分析

(A) 第 6815.19.00 號「其他非電氣用石墨或碳精製品」:正確

本貨品由石墨製成,屬於石墨製墊片。其用途是保護鍋爐液面玻璃視鏡的連接面,並非導電、發熱或其他電氣用途,符合「非電氣用石墨製品」的條件。

貨品雖具有墊片形狀,仍不影響其作為石墨製品的本質。題目所給選項中,第 6815.19.00 號對材質、用途及貨品性質的描述最為直接、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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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1 分

由普魯蘭膠、鹿角菜膠等混合製成之裝填食品用空膠囊,應歸列哪一稅則號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塑膠製品之稅則歸類,以及「包裝用製品」與「其他塑膠製品」之區分。

依《海關進口稅則》歸類原則,應先依稅則號別及章註、節註判斷,再依具體用途與製品特性歸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相關重點如下:

  1. 第 39 章所稱塑膠製品,包含以高分子材料加工製成、具固定形狀與使用功能之製品。
  2. 第 3923 節專門規定「供輸送或包裝貨物之塑膠製品」。
  3. 第 3926 節屬於第 39 章之剩餘項目,僅在製品無法歸入其他較具體之塑膠製品號別時適用。

本題所述空膠囊具有明確用途:供裝填食品,完成裝填後即作為內容物之包裝容器。因此,歸類關鍵在於其客觀用途是「包裝」,而非單純以其原料名稱判斷。

解題方法

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第 1 條,先比較各選項所對應稅則之文字與貨品實際特性:

  1. 貨品為「空膠囊」,尚未裝填內容物。
  2. 用途為裝填食品,具有容納、包覆及保護內容物之功能。
  3. 其本身屬於供包裝貨物使用之製品。
  4. 第 3923 節對包裝用塑膠製品已有明確規定,應優先於第 3926 節之概括性規定。
  5. 本題並非食品調製品,也不是人工腸衣。

因此,應歸入第 3923.90.90 號「其他供輸送或包裝貨物之塑膠製品」。

選項分析

(A) 第 2106.90.99 號「其他未列名食物調製品」:錯誤

第 2106 節所稱食物調製品,重點在於貨品本身是供食用或作為食品使用之調製物。

本題貨品是由普魯蘭膠、鹿角菜膠等材料製成的空膠囊,功能是包容及包裝食品,並不是供直接食用的食品調製品。即使膠囊材料本身具有可食性,也不改變其作為包裝容器的主要性質,因此不歸入第 2106 節。

(B) 第 3917.10.00 號「硬化蛋白質或纖維素質製人工腸衣」:錯誤

第 3917.10.00 號針對的是以硬化蛋白質或纖維素質材料製成的人工腸衣,主要作為香腸等食品之腸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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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1 分

以玻璃安瓿密封之微生物培養液、塑膠套管及塑膠蓋組成之快速判讀指示劑,供醫療用以監測滅菌過程是否徹底完成,應歸列哪一稅則號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進口稅則》之商品歸類原則,重點在於判斷快速判讀指示劑的主要性質與核心功能。

題示商品由下列部分組成:

  • 玻璃安瓿密封之微生物培養液;
  • 塑膠套管;
  • 塑膠蓋;
  • 用途為醫療上監測滅菌程序是否完成。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歸類時應依《海關進口稅則》總則解釋準則辦理,尤其是:

  1. 先依稅則號別及類、章註規定判斷;
  2. 複合商品依總則三之(二),按構成該商品主要特徵或本質的材料、成分或功能歸類;
  3. 如有較具體之稅則號別,應優先於其他概括或殘餘號別。

本品雖包含塑膠套管及塑膠蓋,但其判讀作用來自安瓿內的微生物培養物;塑膠部分主要是容器及保護構件,並非商品的主要功能來源。


解題方法

判斷順序如下:

第一,確認商品的核心內容。 本品不是單純的塑膠用品,也不是一般化學指示劑,而是以微生物培養液作為滅菌監測依據的生物指示系統。

第二,判斷其主要功能。 滅菌完成與否,是透過培養液內微生物的生長狀態或代謝反應判讀。因此,商品的核心價值在於微生物培養物及其生物反應,而非塑膠套管或塑膠蓋。

第三,比較第30章與第38章。 第3002號涵蓋包括微生物培養物在內的相關生物製品;第3822號則主要處理診斷或實驗用試劑。題示商品的實質是以微生物培養物作為滅菌監測媒介,依其核心組成及特定稅則列名,歸入第3002.49.00號。

因此,本題應選擇第3002.49.00號。


選項分析

(A) 第1404.90.91號「微生物產品」:錯誤

第14章主要處理植物材料及其他植物產品,並非微生物培養物或醫療用生物指示劑的主要歸類章別。

即使選項文字標示「微生物產品」,仍應以實際稅則章節及號別內容為準,不能僅因選項文字出現「微生物」即予選取。本品並非植物產品,與第14章之商品範圍不符。

(B) 第3002.49.00號「其他疫苗、毒素、微生物培養物(酵母除外)及類似品」:正確

本品內含密封於玻璃安瓿中的微生物培養液,並以其生物反應作為滅菌程序之判讀依據,具有微生物培養物及類似生物製品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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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1 分

下列何項貨品非屬稅則第 9021 節「整形用具,包括拐杖、外科手術帶及脫腸帶;夾護板及其他接骨用具;人造身體各部分替代品;助聽器及其他配帶用具或植入體內供彌補缺陷或殘廢用之其他用具」範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稅則第 9021 節的貨品範圍,以及「醫療用具」與「供移植之生物組織」的區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稅則第 9021 節主要涵蓋:

  • 整形及矯形用具,例如拐杖、外科手術帶、脫腸帶。
  • 夾護板及其他接骨用具。
  • 人造身體各部分替代品。
  • 助聽器。
  • 配帶或植入人體內,用以彌補身體缺陷或殘廢的其他用具。

判斷重點在於:貨品本身是否屬於「用具、器械或人造身體部分替代品」,而非只要與醫療、移植有關,就歸入第 9021 節。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的本質:

  1. 是否為人造身體部分或其替代品?
  2. 是否為矯形、接骨或補償身體缺陷的醫療用具?
  3. 是否為植入人體內,以補償身體功能缺陷的器械?
  4. 若只是人體或動物組織、骨骼等供移植材料,則不屬於第 9021 節所稱的「用具」。

因此,本題應找出「與第 9021 節所列醫療用具性質不同」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人造牙齒

人造牙齒是天然牙齒的人工替代品,用以補足或替代缺失的身體部分,屬於第 9021 節「人造身體各部分替代品」的範圍。

因此,(A) 屬於第 9021 節,並非本題答案。

(B) 人造關節

人造關節用以替代人體受損或缺失的關節,具有矯形及恢復身體功能的作用,屬於第 9021 節所稱的人造身體部分替代品及接骨、矯形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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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1 分

由馬卡龍內夾巧克力冰淇淋組合而成之月餅,需冷凍保存,應歸列稅則哪一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複合食品的稅則歸列,以及第 2105 節對「冰淇淋及其他可食用冰」的明文涵蓋範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判斷食品稅則時,應依下列原則:

  1. 先依商品的實質內容與主要特性判斷。
  2. 複合食品若同時具有數種成分或功能,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考量其主要特徵、主要成分、用途及商品整體性質。
  3. 稅則標題已有明文涵蓋者,通常優先依該具體稅則歸列。
  4. 第 2105 節的文字明定:「冰淇淋及其他可食用冰,不論是否含有可可者」,因此巧克力冰淇淋並不因含有巧克力或可可而排除於第 2105 節之外。

本題商品的核心內容為「馬卡龍內夾巧克力冰淇淋」,且必須冷凍保存。其商品特性不是一般常溫月餅,而是以冰淇淋為主要特色的冷凍複合食品。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稅則標題明文涵蓋+商品主要特性」的方式判斷。

第一步:確認商品性質

題目給出的關鍵資訊有三項:

  • 內餡為巧克力冰淇淋;
  • 商品由馬卡龍與冰淇淋組合而成;
  • 必須冷凍保存。

其中,「冰淇淋」不是一般巧克力餡料,而是具有獨立商品性質的冷凍食品。冷凍保存則進一步顯示該商品的主要食用型態與保存條件,是以冰淇淋產品為核心。

第二步:確認第 2105 節是否涵蓋

第 2105 節的稅則名稱為:

冰淇淋及其他可食用冰,不論是否含有可可者。

本題的冰淇淋屬於巧克力口味,含有可可或巧克力成分,但第 2105 節已明文規定「不論是否含有可可者」,所以巧克力冰淇淋仍可歸入第 2105 節。

第三步:處理馬卡龍外層與冰淇淋的組合

雖然外層為馬卡龍,具有糕點性質,但本題商品並非單純馬卡龍,而是專為冷凍食用所製成、以冰淇淋為主要特色的組合食品。

依複合食品的歸列原則,應考量:

  • 商品的主要特性;
  • 冷凍保存及食用方式;
  • 商品在市場上的主要商品認知;
  • 稅則標題是否已有具體涵蓋。

本題以冰淇淋為主要內容,且第 2105 節對含可可冰淇淋已有明文規定,因此歸列第 2105 節。

選項分析

(A) 第 1806 節:巧克力及其他含有可可之食品

本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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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1 分

由馬鈴薯粉(65%)、麥芽糊精(15%)……等經混合、脫水、乾燥、磨碎後之馬鈴薯粉,供與水混和成馬鈴薯泥使用,應歸列稅則哪一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馬鈴薯粉」與「馬鈴薯調製食品」的稅則區分,判斷重點不是僅看商品名稱或馬鈴薯所占比例,而是觀察:

  1. 商品是否仍屬單純磨製之馬鈴薯粉。
  2. 是否已加入其他成分,經混合、脫水、乾燥、磨碎等加工,成為供直接調製食用之食品。
  3. 是否符合第 20 章關於「調製或保藏蔬菜」之分類。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稅則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依海關進口稅則分類原則,先依稅則節文及相關類註判斷。題示商品具有下列特徵:

  • 馬鈴薯粉僅占 65%,並非單一馬鈴薯原料。
  • 另含麥芽糊精等成分。
  • 經混合、脫水、乾燥及磨碎等加工。
  • 商品用途為加水後製成馬鈴薯泥,屬即食或方便調理之馬鈴薯製品。

因此,該商品的性質已由「單純馬鈴薯粉」轉變為「馬鈴薯調製食品」。第 20 章及第 2005 節所稱之「調製或保藏蔬菜」,即涵蓋此類經加工、混合後供食用之蔬菜製品。

第 11 章的粉、細粒及細粉類,原則上係指尚未成為調製食品的原料型粉末。對於已調製之蔬菜粉,應依其調製食品性質歸入第 20 章,而非繼續歸入第 11 章。

選項分析

(A) 第 1105 節:錯誤

第 1105 節包括馬鈴薯粉、細粒、細粉、細片、顆粒及團粒,主要適用於單純由馬鈴薯製成、作為原料使用的粉類產品。

本題商品不只是馬鈴薯經乾燥磨碎而成的純粉,還加入麥芽糊精等成分,並經混合、脫水、乾燥加工,且供加水後直接製成馬鈴薯泥食用,已具有調製食品的性質。因此不宜歸入第 1105 節。

(B) 第 1106 節:錯誤

第 1106 節主要包括:

  • 第 0713 節乾豆類蔬菜製成的粉、細粒及細粉;
  • 西穀米製成的粉、細粒及細粉;
  • 第 0714 節根莖、塊莖製成的粉、細粒及細粉;
  • 第八章產品製成的粉、細粒及細粉。

本題雖涉及馬鈴薯粉,但馬鈴薯已有專門的第 1105 節規定,並非第 1106 節的一般根莖、塊莖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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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1 分

不織布浸漬表面活性製劑之柔濕巾(1 包 70 抽),用於清潔人體肌膚及手口清潔,應歸列哪一稅則號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進口稅則》之貨品分類,重點在於判斷柔濕巾的「主要構成」及「實際用途」。

依稅則第 34 章相關號別:

  • 第 3401 節涵蓋肥皂、有機界面活性劑產品,以及經肥皂或清潔劑浸漬、塗佈或被覆之紙、填料、氈呢及不織布。
  • 第 3401.11.00 號專指供盥洗用之肥皂、有機界面活性劑產品及調製品,以及經肥皂或清潔劑處理之紙類、填料、氈呢及不織布。
  • 「供盥洗用」係指用於人體清潔、肌膚清潔、手部清潔等個人衛生用途。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官方答案為準。

解題方法

依稅則解釋準則第一項,先依各號列文字判斷貨品:

  1. 貨品基材為「不織布」。
  2. 不織布已「浸漬表面活性製劑」。
  3. 產品用途為清潔人體肌膚及手口,屬個人盥洗、衛生用途。
  4. 貨品以柔濕巾形式販售,並非單純未加工的不織布,也不是單獨裝瓶販售的清潔劑。

因此,本貨品同時符合第 3401.11.00 號所稱:

紙、填料、氈呢及不織布,經以肥皂或清潔劑浸漬、塗佈或被覆者。

其中,表面活性製劑具有清潔作用,且產品直接附著於不織布上供人體清潔使用,與第 3401.11.00 號的貨品描述完全相符。

「1 包 70 抽」僅表示零售包裝及數量,不改變貨品的材質、處理方式及主要用途,故不影響歸列第 3401.11.00 號。

選項分析

(A) 第 3307.90.90 號:錯誤

第 3307 節主要涵蓋其他香料製劑、化粧品及盥洗用製劑,例如芳香製品、除臭劑、沐浴製劑及其他盥洗用製劑。

本題貨品雖然用於人體清潔,具有盥洗用途,但其具體型態是「經表面活性製劑浸漬之不織布」。第 3401.11.00 號已明確規定經肥皂或清潔劑浸漬之不織布,屬於較直接、具體的貨品描述,應優先歸入第 3401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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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1 分

帶有燈光效果且具磁吸式無線充電及無線藍牙喇叭功能之木製咖啡桌,應歸列哪一稅則號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複合功能商品的稅則歸類,應依《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歸列總則判斷,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判斷重點如下:

  1. 先依稅則列號及類、章註釋,確認商品的主要性質。
  2. 商品同時具有家具、照明、充電及音響功能時,應判斷其主要功能及基本性質。
  3. 若商品本質上仍是供使用者置物、擺設及日常使用的咖啡桌,附加的燈光、無線充電及藍牙喇叭功能,不改變其家具的主要歸類性質。
  4. 木製家具應歸入第 9403 節;其中木製且未列入其他特定項目的家具,歸入第 9403.60.90 號。

解題方法

本商品的完整描述是「帶有燈光效果且具磁吸式無線充電及無線藍牙喇叭功能之木製咖啡桌」。

歸類時先區分:

  • 商品主體:木製咖啡桌。
  • 附加功能:燈光、無線充電、藍牙喇叭。
  • 商品主要用途:作為桌子使用,供置物、擺放物品及日常家具用途。

依稅則解釋通則第 1 項,商品原則上依稅則號列及相關類、章註釋歸類。當一件商品具有多項附加功能時,應觀察其整體設計、外觀、構造、使用方式及主要用途。

本題中,木製桌體是商品的主要結構與核心用途;照明、充電與喇叭均整合於桌體之中,屬於附加或便利性功能。商品並非以蓄電、擴音或照明為主要目的,而是以「咖啡桌」作為基本商品型態。因此,應依其主要性質歸入家具類,而非拆分歸入電池、音響或燈具稅則。

木製家具在第 9403 節之下,應歸入第 9403.60.90 號「其他木製家具」。

選項分析

(A) 第 8507.60.00 號「鋰離子蓄電池」:錯誤

第 8507 節所涵蓋的是蓄電池及其組件,鋰離子蓄電池是以儲存及供應電能為主要功能的獨立商品。

本題雖具有磁吸式無線充電功能,內部可能設有電池或電力模組,但該電池並不是商品的主要用途,也不是單獨販售的蓄電池。整體商品是木製咖啡桌,充電功能只是整合於家具中的附加功能。

因此,不應以內含的電池或充電模組作為整件商品的歸類依據。

(B) 第 8518.50.90 號「其他音響擴大機組」:錯誤

第 8518 節主要涵蓋麥克風、揚聲器、耳機及音響放大器等設備。藍牙喇叭功能確實涉及音響設備,但本題商品並非以音響播放或聲音擴大為主要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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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1 分

裝有或與自動資料處理機連線作業,以處理及呈現臨床資料之診斷器具,應歸列稅則哪一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醫療診斷器具」與「自動資料處理機」分類競合時,應依貨品的主要功能及稅則章節分類原則判斷。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稅則第 9018 節涵蓋:

內科、外科、牙科或獸醫用儀器及用具,包括其他電氣醫療器具及測定目力儀器。

題幹所述貨品具有下列特徵:

  1. 用於處理及呈現臨床資料。
  2. 屬於診斷器具。
  3. 可裝有自動資料處理機,或與自動資料處理機連線作業。

其中,醫療診斷功能是貨品的核心用途;自動資料處理機僅是協助資料處理、儲存、分析或呈現的功能。因此,分類重點在於其是否屬醫療診斷器具,而非是否使用電腦或具資料處理功能。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主要功能及專屬用途優先」的判斷方式:

第一步,確認貨品用途。題幹明確指出是「診斷器具」,且處理的是「臨床資料」,可知其用途屬醫療診斷。

第二步,判斷是否有專門的醫療器具稅則節。第 9018 節專門涵蓋內科及其他醫療用儀器、用具及電氣醫療器具,與題幹貨品用途直接相符。

第三步,排除一般資訊設備及剩餘節。貨品雖裝有自動資料處理機,或可與自動資料處理機連線,但此項功能是為完成醫療診斷用途而服務,不能因此改列第 8471 節。第 8543 節也僅是本章未列名且具有獨立功能的電機及器具之概括性節,已有更具體的醫療器具節次時,不應優先適用。

依稅則分類通則第一規則,貨品應依節名及相關類、章註判定。既然本貨品具體符合第 9018 節所稱之醫療診斷器具,即應歸入第 9018 節。


選項分析

(A) 第 8471 節:錯誤

第 8471 節主要涵蓋:

  • 自動資料處理機;
  • 自動資料處理機的附屬單元;
  • 磁性或光學閱讀機;
  • 其他處理資料的機器。

本題貨品雖能處理及呈現臨床資料,也可能裝有電腦或與電腦連線,但其本質是醫療診斷器具,並非一般用途的自動資料處理機。

判斷貨品歸類時,不能只因貨品內含電腦、使用軟體或能處理資料,就逕列第 8471 節。只要其主要功能是執行特定醫療診斷,且已有第 9018 節這一較具體的分類,即應優先歸入第 9018 節。

(B) 第 8473 節: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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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1 分

裝有牙科用儀器(用具)之牙科治療椅,應歸列哪一稅則號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組合貨品」及「牙科用儀器與牙科治療椅之分類界線」。解題依《商品分類解釋準則》為基礎,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海關稅則內容為準。

相關稅則如下:

  • 第 9018 節:醫療、外科、牙科或獸醫用儀器及用具。
  • 第 9018.49.10 號:牙科用其他儀器及器具。
  • 第 9401 節:座物。
  • 第 9402 節:醫療、外科、牙科或獸醫用家具,例如手術臺、醫院病床及牙科治療椅等。

單純供病患乘坐、未裝設牙科儀器之牙科椅,原則上可考慮第 9402.10.11 號;但本題明確指出該牙科治療椅「裝有牙科用儀器(用具)」,其功能已不只是供人乘坐,而是構成具有牙科診療功能的組合設備。

解題方法

本題應依下列順序判斷:

  1. 先確認貨品是否為單純座椅。
  2. 再確認是否裝有牙科用儀器或用具。
  3. 若椅體與牙科儀器組合後,主要功能在於牙科診療,應以牙科用儀器及器具之稅則歸類。
  4. 在第 9018 節內,既然貨品屬於牙科用儀器及器具,且題目沒有指出其為特定鑽牙機、X 光設備或其他已有專門號別之器具,應歸入牙科用其他儀器及器具,即第 9018.49.10 號。

判斷重點不在貨品外觀是否具有椅子形狀,而在其整體用途與主要功能。裝設牙科儀器後,該貨品係供牙醫進行檢查、治療及相關操作使用,已超越一般座物或單純牙科家具的功能。

因此,本題應依組合貨品的主要功能,歸入第 9018.49.10 號。

選項分析

(A) 第 9018.49.10 號「牙科用其他儀器及器具」——正確

本題貨品為裝有牙科用儀器之牙科治療椅,整體係作為牙科診療設備使用。其主要用途是提供牙醫執行診療操作,而非單純供患者坐臥。

第 9018 節明確涵蓋牙科用儀器及器具。題目所述貨品未指向其他更具體的牙科儀器號別,因此歸入第 9018.49.10 號「牙科用其他儀器及器具」。

(B) 第 9018.90.80 號「其他第 9018 節所屬之貨品」(內科用之用具)——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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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1 分

硫化橡膠製且四角為圓角正方形板片之牙科橡皮障,供牙科治療過程中隔濕用,應歸列哪一稅則號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進口稅則》之稅則歸列原則,重點在於區分:

  1. 橡膠的「材料形態」;
  2. 已具特定用途的橡膠製品;
  3. 醫療器具本體與其零件、附件。

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應先依稅則號別及類、章註判斷;同時,具特定用途及明確產品性質之製品,應優先歸入其專屬或較具體的稅則號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稅則內容為準。

牙科橡皮障具有下列特徵:

  • 材質:硫化橡膠;
  • 形狀:四角為圓角之正方形板片;
  • 用途:牙科治療時隔離治療區域、防止口水或液體侵入;
  • 性質:供醫療、牙科使用之特定衛生及醫藥用品。

因此,不能只因其外觀為「板片」便歸入一般橡膠板片類,而應依其已完成特定用途之醫療用品性質判斷。

解題方法

本題依下列順序判斷:

第一,確認產品不是單純的橡膠原材料。 牙科橡皮障已裁切成特定尺寸及形狀,並專供牙科治療隔濕使用,已具有明確用途及成品性質。

第二,比較第40章中相關稅則號別:

  • 第4008號:非多孔性硫化橡膠板、片及條,屬材料或半製品形態;
  • 第4014號:硫化橡膠製衛生及醫藥用品;
  • 第4016號:其他硫化橡膠製品,屬剩餘性質;
  • 第9018號:醫療、牙科用儀器及器具,以及其零件、附件。

第三,牙科橡皮障本身是供隔濕使用的醫療用品,不是牙科儀器本體的零件或附件。因此,應優先適用第4014號之特定規定。

在第4014號之下,本品不屬於題目中另列的特定細分類,故歸入:

第4014.90.90號「其他已否帶有硬質橡膠零件之硫化橡膠製衛生及醫藥用品」。

選項分析

(A) 第4008.21.90號「其他非多孔性硫化橡膠板、片及條」錯誤

第4008號主要適用於以板、片、條等材料形態進口之非多孔性硫化橡膠。

本品雖然外觀為正方形板片,但已經:

  • 裁切成特定形狀;
  • 四角加工為圓角;
  • 明確供牙科治療隔濕使用;
  • 具備醫療用品的專用性。

因此,其商品特徵不再只是一般橡膠板片。依具體用途及成品性質,應歸入第4014號,而非第40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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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1 分

下列何者是現行「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之合訂本」主管機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與《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之主管機關分工。

  • 《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屬於關稅及海關業務範疇,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 《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涉及貨品輸出入管理及貿易分類,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 兩者編印為「合訂本」時,因內容分屬財政部與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之主管業務,主管機關即為二者共同負責。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5年法規及機關編制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關鍵在於「合訂本」三字,不能只看其中的「海關進口稅則」。

判斷步驟如下:

  1. 先拆分合訂本所包含的兩項法規資料:
  • 海關進口稅則
  • 輸出入貨品分類表
  1. 判斷各自主管機關:
  • 海關進口稅則:財政部
  • 輸出入貨品分類表: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1. 題目問的是整部「合訂本」的主管機關,因此須選擇同時涵蓋兩者的選項。

因此,正確答案為財政部及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選項分析

(A) 財政部:錯誤

財政部確實主管《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但合訂本同時包含《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後者屬於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主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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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1 分

有關「稽徵特別規定」欄中「C」標示代碼,其意義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進口稅則》及其稅則號別所列「稽徵特別規定」代碼的意義。稅則中的代碼並非全部代表關稅稅率,有些是用來提示進口貨物另須依相關特別稅法課徵內地稅或附加負擔。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稅則代碼規定,「C」代表該貨物進口時,除依稅則課徵關稅外,另涉及:

  • 菸稅;
  • 菸品健康福利捐。

因此,看到「C」標示,應聯想到「菸品進口之特別課徵」。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代碼對照題,解題關鍵在於直接辨識「稽徵特別規定」欄中的 C 代碼:

C=菸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C=\text{菸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該代碼的功能是提醒海關及報關人員,貨物如屬應課徵菸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的菸品,進口通關時須依相關規定辦理課徵,不是單純表示關稅稅率,也不是表示特別防衛措施。

選項分析

(A) 應徵酒稅

錯誤。酒稅是針對酒類及相關應稅產品所課徵的特種貨物稅捐,與菸稅的課徵對象不同。「C」代碼專指菸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不能將菸品與酒類的課徵代碼混淆。

(B) 菸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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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1 分

下列何者國家或地區之特定進口貨物適用國定稅率第二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進口稅則」中國定稅率欄別的適用對象。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國定稅率第二欄係針對特定低度開發國家、開發中國家或地區之特定進口貨物所設的優惠稅率。

判斷重點在於:

  • WTO 會員身分,主要涉及最惠國待遇及國定稅率第一欄。
  • 與我國互惠之國家或地區,通常依互惠待遇適用第一欄。
  • WCO 會員身分僅表示參與世界關務組織,與我國進口稅率欄別沒有直接決定關係。
  • 特定低度開發、開發中國家或地區,於符合稅則規定及貨物範圍時,適用第二欄。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稅額計算,應採「適用對象對照法」:

  1.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國定稅率第二欄」。
  2. 再逐一比對各選項所描述的國家或地區身分。
  3. 判斷該身分是否為第二欄所規定的特別優惠對象。

第二欄並非以「是否為國際組織會員」作為一般判斷標準,而是以國家或地區的發展程度及稅則所列適用範圍為核心。因此,具有「特定低度開發、開發中國家或地區」身分的選項,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A) WTO(世界貿易組織)會員:錯誤

WTO 會員通常依最惠國待遇原則,適用國定稅率第一欄,而非第二欄。

WTO 的功能在於建立多邊貿易規範,會員間原則上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故選項僅指出「WTO 會員」,不能作為適用第二欄的依據。

(B) WTO 以外與我互惠之國家或地區: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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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1 分

申請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案件,若須洽詢國際或國內機構或專家意見者,受理機關應於幾日內答復申請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案件的處理期限,法源為「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申請案件若僅依既有資料即可審核,依一般期限辦理;但若案件涉及貨物性質、技術內容或稅則分類疑義,須洽詢國際、國內機構或專家意見時,適用較長的特別答復期限。

本題明確指出「須洽詢國際或國內機構或專家意見」,因此應適用 120 日的期限。

解題方法

本題採「關鍵條件對應法定期限」判斷:

  1. 找出題幹的特殊條件:須洽詢國際或國內機構或專家意見。
  2. 對照「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所定的特別處理期限。
  3. 該類案件受理機關應於 120 日內答復申請人。
  4. 因此選擇 D。

這裡的「120 日」是受理機關作成答復的法定期限,不是申請人補件期限,也不是一般行政案件的抽象處理期間。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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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1 分

有關「輸入規定」欄中「H01」標示代碼,其意義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稅則中「輸入規定」欄的代碼意義。進口貨物除依稅則分類、課徵關稅外,若涉及衛生、安全、檢驗、兩岸貿易等管制事項,稅則號別後方會標示相應的輸入規定代碼。

「H01」係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應施輸入查驗中藥材所使用的輸入規定代碼。貨物若落入該規定範圍,進口時須依規定檢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發的輸入許可證通知,始得辦理進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輸入規定代碼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識「H01」的管制性質:

  1. 題目詢問的是「輸入規定」欄代碼,而非稅率、貨品分類或產地規定。
  2. 選項所述事項分別涉及一般輸入管制、商品檢驗、中藥材輸入查驗及大陸物品輸入限制。
  3. 「H01」專指中藥材輸入查驗及輸入許可證通知事項,因此應選擇與衛生福利部及食品藥物管理署相關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管制輸入

錯誤。 「管制輸入」是概括性的描述,未指出特定主管機關、管制種類及應檢附的文件,不能取代「H01」所代表的具體輸入規定。H01並非泛指所有受到管制的進口貨物。

(B)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進口檢驗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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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1 分

「一次性血液透析器(Disposable dialyzer)」係由套管及中空纖維膜組成,利用管路連接人工腎(透析)裝置,使血液及透析物循環並過濾有毒物質,用於腎臟衰竭病患執行血液透析療程,應歸列稅則哪一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依貨物的客觀功能及主要用途判定稅則歸列」的原則,重點在於辨認一次性血液透析器的主要功能。

一次性血液透析器由套管及中空纖維膜組成,血液在中空纖維內流動,透析液在另一側循環,藉由膜的過濾及物質交換作用,移除血液中的尿毒素及其他代謝廢物。因此,其本質上是對液體——血液——進行過濾、淨化的機具。

依稅則第 8421 節內容,液體或氣體過濾及淨化機具均歸列於該節。一次性血液透析器雖供醫療使用,但其直接、主要功能是血液過濾及淨化,符合第 8421 節之貨物範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官方答案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步驟如下:

  1. 先確認貨物的實際功能,而非只看使用場合。
  2. 一次性血液透析器的作用,是利用中空纖維膜對血液進行過濾及透析。
  3. 血液在本題中屬於被處理的液體,透析器本身並非藥品、血液製劑、人工器官或身體缺陷補助器具。
  4. 依功能對應稅則,第 8421 節明列「液體或氣體過濾及淨化機具」。
  5. 因而應歸列第 8421 節,而非僅因具有醫療用途就歸入第 9018 節。

本題的核心可簡化為:

一次性血液透析器→過濾、淨化血液→液體過濾及淨化機具→第8421節\text{一次性血液透析器} \rightarrow \text{過濾、淨化血液} \rightarrow \text{液體過濾及淨化機具} \rightarrow \text{第8421節}

選項分析

(A) 第 3002 節:錯誤

第 3002 節主要涵蓋人類血液、已調製動物血液、抗毒血清、其他血液分離部分、免疫產品、疫苗、毒素、微生物培養物及細胞培養物等。

一次性血液透析器雖然處理人類血液,但它不是血液本身,也不是血液製劑、血清、疫苗或免疫產品,而是以膜進行血液過濾的器具。

判斷稅則不能只因貨物「接觸血液」就歸入第 3002 節;必須確認貨物本身是否屬於該節所列的生物製品或血液製品。本題並非此類貨物,因此錯誤。

(B) 第 8421 節:正確

第 8421 節包括:

  • 離心分離機;
  • 液體過濾及淨化機具;
  • 氣體過濾及淨化機具。

一次性血液透析器透過中空纖維膜,使血液與透析液進行物質交換,並排除血液中的尿毒素、過量水分及其他代謝廢物。其直接功能就是對液體進行過濾及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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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1 分

用於工廠儲存發酵液體之 450 公升鋼鐵製容器,僅配裝龍頭、閥、水平計、安全閥、壓力計等配件,應歸列稅則哪一節(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進口稅則之「貨品主要功能」及《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歸類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第 7309 節適用於:

  • 鋼鐵製貯器、容槽、大桶及類似容器;
  • 用於貯藏任何材料,但不包括壓縮或液化氣體;
  • 容量超過 300 公升;
  • 不論是否經襯裏或隔熱;
  • 無機械或熱力設備者。

本題貨品為工廠儲存發酵液體之鋼鐵製容器,容量 450 公升,並僅裝有龍頭、閥、水平計、安全閥、壓力計等配件。其本質功能仍是「貯存液體」,並非計量、控制或輸送設備。

解題方法

依稅則歸類,應先依貨品本身的結構、材質、容量及主要用途,判斷其所屬之主要節別,再檢查是否符合該節的排除條件。

本題逐項判斷如下:

  1. 材質:為鋼鐵製。
  2. 貨品性質:屬貯存液體用之容器。
  3. 容量:450450 公升,超過 300300 公升。
  4. 儲存內容物:為發酵液體,不是壓縮或液化氣體。
  5. 設備狀態:僅裝配龍頭、閥、水平計、安全閥、壓力計,沒有機械或熱力設備。

因此符合第 7309 節的全部構成要件:

450 公升>300 公升450\text{ 公升}>300\text{ 公升}

且該容器並未因附有一般性配件而改變其主要功能。故應歸列第 7309 節。

題目所稱「發酵液體」,只表示容器內所貯存的物質;題目並未表示容器本身附有攪拌、加熱、冷卻、發酵控制或其他機械、熱力裝置。因此不構成第 7309 節的排除條件。

選項分析

(A) 第 7309 節——正確

本項完整符合題目貨品:

  • 鋼鐵製;
  • 為貯存液體之容器;
  • 容量 450 公升,超過 300 公升;
  • 貯存物不是壓縮或液化氣體;
  • 沒有機械或熱力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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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1 分

已填裝二氧化碳(第 2811 節)之可重複使用不銹鋼鋼瓶(第 7311 節),瓶上安裝有閥門(第 8481 節),用於消防系統(第 8424 節),應歸列稅則哪一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之下列原則:

  1. 依貨品本質及稅則號列歸類:二氧化碳本身與盛裝二氧化碳之鋼瓶,屬於不同貨品,不能因二者組合使用即視為單一消防設備。
  2. 可重複使用之容器分開歸列:依解釋準則第 5 項,若容器明顯適合重複使用,通常不與所裝貨物一併歸列,而應與內容物分別歸類。
  3. 使用用途不當然決定稅則歸類:鋼瓶雖供消防系統使用,但並不因此直接歸入第 8424 節;仍須依其實際貨品性質及各節文字判斷。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稅則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將整體貨品拆分為「內容物」與「可重複使用之容器」兩部分判斷:

第一,瓶內填裝的是二氧化碳。二氧化碳屬於非金屬元素之無機氧化合物,依其性質歸入第 2811 節。

第二,外部容器是不銹鋼鋼瓶,且題目明確指出為「可重複使用」。第 7311 節所稱「供貯存壓縮或液化氣體用之鋼鐵製容器」,正符合本題鋼瓶之性質,因此鋼瓶歸入第 7311 節。

第三,瓶上雖安裝閥門,但該閥門是鋼瓶正常使用所附之構造或配件,並不使整體貨品成為第 8424 節之滅火器或噴射機具。若閥門以獨立貨品單獨進口,才有單獨檢討第 8481 節之問題;本題係閥門已安裝於鋼瓶上,且官方答案採內容物與可重複使用容器分列之處理。

因此,本題應將二氧化碳與鋼瓶分別歸入第 2811 節及第 7311 節。

選項分析

(A) 第 2811 節——錯誤

第 2811 節確實可涵蓋二氧化碳,因二氧化碳屬非金屬元素之其他無機氧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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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1 分

有一對珊瑚製耳環,應屬稅則第 71 章「天然珍珠或養珠、寶石或次寶石、貴金屬、被覆貴金屬之金屬及其製品;仿首飾;鑄幣」哪一節(目)貨品之範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第 71 章中「首飾」、「天然珍珠或寶石製品」與「仿首飾」的分類界線。解題時應依下列順序判斷:

  1. 是否以貴金屬或被覆貴金屬之金屬製成。
  2. 是否屬天然珍珠、養珠、寶石或半寶石製品。
  3. 若不符合前述類別,是否屬供人佩戴之裝飾品,歸入「仿首飾」。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官方答案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商品為「一對珊瑚製耳環」,重點在於其主要材質為珊瑚,並非貴金屬、被覆貴金屬之金屬、天然珍珠、養珠或寶石、半寶石。

耳環本身屬於供人佩戴、具有裝飾用途之個人飾品。當其不符合第 7113 節之貴金屬首飾,也不符合第 7116.10 目之珍珠製品及第 7116.20 目之寶石或半寶石製品時,依第 7117 節之分類概念,歸入「仿首飾」。

因此,本題依官方分類,應選第 7117 節。

選項分析

(A) 第 7113 節「首飾及其配件,貴金屬或被覆貴金屬之金屬製者」錯誤

第 7113 節的核心要件是商品須以貴金屬製成,或以其他金屬製成但被覆貴金屬,例如金、銀、鉑等貴金屬首飾。

題目已明確指出耳環為珊瑚製,並未指出含有貴金屬或被覆貴金屬之金屬結構。因此不符合第 7113 節的材質要件。

(B) 第 7116.10 目「天然珍珠或養珠製品」錯誤

第 7116.10 目的分類對象是以天然珍珠或養珠製成之物品。

珊瑚與珍珠在分類上屬不同材料。題目商品並非天然珍珠或養珠製品,因此不能歸入第 7116.10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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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1 分

下列何項貨品屬於稅則第 87 章「機動車輛所用之零件及附件」範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進口稅則》之章、節及貨品分類,重點在於判斷貨品是否屬於第 87 章中「機動車輛所用之零件及附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第 87 章相關貨品主要包括:

  • 第 8701 至 8705 節機動車輛;
  • 第 8708 節:機動車輛所用之零件及附件。

其中,第 8708 節下設有安全氣囊相關子目:

  • 8708.95:安全氣囊含充氣系統;其零件

因此,判斷本題的關鍵,不是只看貨品是否「可以裝在汽車上」,而是看該貨品是否具有第 8708 節所列的專用零件或附件性質,並依《海關進口稅則》及海關商品分類的一般解釋準則歸類。

解題方法

採用「貨品功能及稅則列名」的判斷方式:

  1. 先確認貨品是否為機動車輛使用。
  2. 再判斷該貨品是否已在其他稅則節明確列名。
  3. 若屬汽車專用的零件或附件,且第 87 章已有相對應稅則項目,則歸入第 8708 節。
  4. 若貨品本質上屬一般工業品、一般五金件或通用零件,則不因可供汽車使用,就直接歸入第 8708 節。

本題中,安全氣囊含充氣系統是汽車被動安全系統的專用組件,且第 8708.95 子目已明確列名,符合第 87 章機動車輛零件及附件的範疇。

選項分析

(A) 機動車輛用鎖:錯誤

機動車輛用鎖雖然裝設於汽車上,但其主要性質是鎖具,屬於一般金屬製鎖類貨品。

依稅則分類原則,鎖具已有專門的稅則歸類,通常歸入第 8301 節「掛鎖及鎖;帶鎖之扣環及扣件;上述物品之鑰匙」。因此,不能僅因其設計供機動車輛使用,就歸入第 8708 節。

本選項的陷阱在於「機動車輛用」四字。用途是汽車,不代表所有汽車用貨品都屬第 8708 節;仍須先排除已有其他專門稅則列名的貨品。

(B) 電動汽車用馬達:錯誤

電動汽車用馬達的主要功能是將電能轉換為機械能,貨品本質上屬於電動馬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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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1 分

下列何項貨品屬於稅則第 85 章「電機與設備及其零件;錄音機及聲音重放機;電視影像、聲音記錄機及重放機;以及上述各物之零件及附件」範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之章別判斷,重點在於依貨品的主要功能與稅則分類,判斷是否屬於第 85 章。

第 85 章涵蓋:

電機與設備及其零件;錄音機及聲音重放機;電視影像、聲音記錄機及重放機;以及上述各物之零件及附件。

其中,電鈴屬於以電力驅動、用於發出聲音警示或信號的電氣設備,歸入第 85 章第 8531 節「電氣聲音或視覺信號器具」。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所屬章別,應先依貨品的主要功能,對照其在稅則中所屬的設備類型:

  • 以通風、冷凍、縫紉等機械功能為主者,通常分別歸入第 84 章。
  • 以電氣信號、聲音或視覺警示為主要功能者,通常歸入第 85 章。

電鈴的主要功能是通電後產生鈴聲,作為呼叫或警示信號,符合第 85 章電氣信號設備的範圍。因此正確選項為 (B) 電鈴。

選項分析

(A) 電風扇:錯誤

電風扇的主要功能是利用電動機帶動扇葉,使空氣流動,屬於風扇及通風設備。

依稅則分類,風扇通常歸入第 8414 節,屬於第 84 章「核子反應器、鍋爐、機器及機械用具;及其零件」的範圍,而非第 85 章。

雖然電風扇使用電力,但「使用電力」並不代表貨品必然歸入第 85 章;分類應依其主要功能及稅則品目判定。

(B) 電鈴: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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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1 分

船用引擎製造工廠輸入船用引擎之零件、附件,經經濟部證明確供製造船用引擎者免稅,是依據下列何者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進口稅則》中的「章註」與「增註」功能,以及船用引擎製造所用零件、附件的特定免稅依據。

  • 章註:說明該章商品的範圍、分類原則、名詞定義及排除規定。
  • 增註:針對我國稅則實務所增列的特別規定,可能涉及特定用途、適用條件、證明文件及免稅措施。

船用引擎本質上屬於機器及機械用具,相關零件、附件的特定製造用途免稅規定,係設於第84章增註,而非第89章章註或增註。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依下列三步驟:

  1. 確認貨物性質

題目所稱貨物是「船用引擎之零件、附件」,其直接用途是供製造船用引擎使用。引擎屬於機器及機械用具的範疇,主要對應稅則第84章。

  1. 確認免稅條件

題目特別指出:

  • 進口人為船用引擎製造工廠;
  • 零件、附件確供製造船用引擎;
  • 經經濟部證明。

這些內容不是一般商品分類定義,而是「特定用途免稅」的適用條件,屬於稅則中的特別優惠或管制規定。

  1. 確認規定所在位置

第84章增註設有船用引擎製造所需零件、附件,於符合經濟部證明等條件時予以免稅的規定。因此本題應選第84章增註。

選項分析

(A) 第84章章註:錯誤

第84章章註主要處理核子反應器、鍋爐、機器及機械用具及其零件的分類範圍、名詞解釋與歸類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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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1 分

以金屬框為構架並經套襯之嬰兒座物,係專為從出生開始到能自主坐穩的嬰孩所設計,並裝有懸掛著玩具之拱環及動物玩偶等配件,應歸列稅則哪一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貨品之「主要用途」及《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歸列原則,並涉及複合性商品及附屬配件的判斷。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稅則規定為準,判斷順序如下:

  1. 依稅則解釋準則一,先依各節及類、章註解判斷。
  2. 貨品若同時具有多種構成要素,應依其整體功能及主要用途判斷。
  3. 金屬框、套襯、玩具拱環及動物玩偶等,均屬構成或附屬特徵,不能取代貨品的主要功能。

本題貨品的核心功能是供嬰兒躺坐、承托身體及安置使用,屬於「座物」,玩具配件僅為附加設計。


解題方法

題幹提供三項重要資訊:

  • 「以金屬框為構架並經套襯」:說明貨品具有座物的結構。
  • 「專為從出生開始到能自主坐穩的嬰孩所設計」:說明主要用途是承托及安置嬰兒。
  • 「裝有懸掛著玩具之拱環及動物玩偶等配件」:屬附屬娛樂功能,並非貨品的主要用途。

因此,應先依「主要功能」判斷,而不是依「主要材質」或「附有玩具」判斷。

第9401節為「座物(第9402節所列者除外)」,其判斷重點在於貨品是否具備供人坐、躺或承托身體的座物功能。題示嬰兒座物具有金屬框架及套襯,且係供嬰兒使用,符合第9401節的貨品性質。

玩具拱環及動物玩偶雖具有娛樂作用,但仍附著於座物上,不能使整件貨品轉為以娛樂為主要用途的玩具。依整體性及主要功能判斷,應歸列第9401節。


選項分析

(A) 第7326節「其他鋼鐵製品」錯誤

第7326節屬於鋼鐵製品的概括性節別,通常在貨品沒有更具體的稅則歸列規定時,才考慮依鋼鐵材質歸列。

本題貨品雖以金屬框為構架,但整體並非單純的鋼鐵製品,而是具有明確用途的嬰兒座物。稅則已設有第9401節專門規範座物,因此不能僅因金屬框架而歸入第7326節。

(B) 第9401節「座物(第9402節所列者除外)」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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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1 分

下列何項貨品屬於稅則第 9609 節「鉛筆(不包括第 9608 節所列之鉛筆)、蠟筆、鉛筆芯、粉蠟筆、繪圖木炭條、寫字或繪圖粉筆及裁縫用粉條」範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進口稅則》稅則第 9609 號之貨品範圍,以及相關貨品的排除分類。

稅則第 9609 號涵蓋:

  • 鉛筆,但不包括第 9608 號所列鉛筆
  • 蠟筆
  • 鉛筆芯
  • 粉蠟筆
  • 繪圖木炭條
  • 寫字或繪圖粉筆
  • 裁縫用粉條

判斷時,除觀察貨品是否具有「鉛筆、粉筆或繪圖材料」的外觀及用途外,還要注意各類特殊用途貨品已有其他專屬稅則號列者,應依其專屬稅則分類。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先判斷是否屬於第 9609 號列舉品,再檢查是否有特殊用途排除」的方法:

  1. 確認貨品是否屬於第 9609 號所列的鉛筆、蠟筆、鉛筆芯、粉筆或裁縫用粉條等。
  2. 若貨品具有醫療、化粧或撞球等特殊用途,進一步判斷是否應歸入其他專屬稅則。
  3. 依貨品的主要用途及稅則註解,選出符合第 9609 號範圍者。

「石筆」是以天然板石或凝集板石製成,供書寫或繪圖使用,屬第 9609 號所涵蓋的書寫、繪圖用筆類貨品。因此選項 A 正確。

選項分析

(A) 石筆,天然或凝集板石製成者

正確。

石筆是以天然板石或凝集板石製成的書寫、繪圖用筆,具有粉筆或繪圖材料的性質,屬於稅則第 9609 號列舉及涵蓋的貨品。

其重點不在於是否含有一般鉛筆芯,而在於貨品本身是供書寫或繪圖使用的石質筆狀材料。題目已明確限定為天然或凝集板石製成,符合第 9609 號之分類範圍。

(B) 醫療鉛筆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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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1 分

供娛樂目的而設計之成套空拍機組件,由附有整合數位攝影機之空拍機、遙控器、無線網路延伸器、智慧型手機架座等所組成,應歸列稅則哪一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成套商品之稅則歸列」及「娛樂用玩具與一般航空器、無人機之區分」,應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判斷,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主要判斷依據如下:

  1. 依解釋準則第一級,先依各節、類及章註,以及稅則節名判斷。
  2. 成套零組件以零售方式一併包裝、供單一用途使用時,依解釋準則第三級(乙)按賦予整套商品主要特徵之物品歸列。
  3. 「無人機」並非一律歸入第 8806 節;若其本質為供娛樂使用之玩具,應依玩具性質歸入第 9503 節。
  4. 內建數位攝影機,不代表整組商品即歸入第 8525 節;應判斷整體商品的主要用途及主要特徵。

解題方法

題目描述的商品由下列物品組成:

  • 附有整合數位攝影機之空拍機;
  • 遙控器;
  • 無線網路延伸器;
  • 智慧型手機架座。

這些物品是以「成套空拍機組件」提供,且題目明確指出「供娛樂目的而設計」。因此,判斷順序如下:

第一,確認商品不是單獨進口的數位相機、遙控器或網路設備,而是具完整娛樂功能的成套商品。

第二,判斷整套商品的主要特徵。整套組件的核心是可由使用者操控、進行空中飛行及影像娛樂之空拍機;遙控器、無線網路延伸器及手機架座,均是配合主要商品使用的附件。

第三,區分一般無人機與玩具無人機。本題特別以「供娛樂目的」描述商品,表示其商品本質是玩具,而非測量、攝影、巡檢、物流、軍事或其他專業用途之無人航空器。

因此,整套商品應依玩具之主要特徵歸入第 9503 節。

選項分析

(A) 第 8525 節:錯誤

第 8525 節主要涵蓋無線電廣播或電視之傳輸器具、電視攝影機、數位相機及影像攝錄機等。

本題空拍機雖然附有整合數位攝影機,但攝影機只是整套商品的一項功能或組件,並未使整套商品的主要特徵轉變為單獨的數位相機。商品的核心功能是以遙控方式操控空拍機進行娛樂活動,並非單純拍攝或錄影。

判斷整套商品時,不能只因其中含有攝影機,就將整組商品歸入第 8525 節。

(B) 第 8802 節:錯誤

第 8802 節是其他航空器,例如直升機、飛機,以及太空船、衛星及相關飛行物之稅則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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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1 分

有一家用烤箱,具「瓦斯—電」聯合加熱方式,應歸列稅則哪一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用加熱器具」之稅則歸列,關鍵在於判斷該烤箱的主要作動方式及其是否屬於「電熱器具」。

依稅則分類原則:

  1. 第 7321 節限於鋼鐵製、非電力家用烹飪或加熱器具。
  2. 第 8516 節包括其他家用電熱器具。
  3. 第 8509 節須具備內裝電動機之特徵,例如果汁機、攪拌機、食物調理機等。

本題烤箱採「瓦斯—電」聯合加熱方式,具有電熱功能,屬於家用電熱器具範圍,因此歸列第 8516 節。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稅則分類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家用烤箱的稅則,可依下列順序:

第一步:確認物品性質

題目明確指出為「家用烤箱」,用途是烹調及加熱食品,屬於家用加熱器具。

第二步:確認是否具有電熱功能

題目特別標示「瓦斯—電聯合加熱方式」,表示該器具並非單純使用瓦斯燃燒加熱,而是同時具備電力加熱功能。

第 8516 節所稱「其他家用電熱器具」,並不限於完全以電力作為唯一熱源之器具。只要器具具有家用電熱功能,即可納入其範圍。聯合加熱器具仍具有電熱器具之性質。

第三步:排除「非電力」器具

第 7321 節的文字已明定為「類似非電力家用器具」。本題烤箱具有電熱功能,並非純粹非電力器具,因此不歸入第 7321 節。

第四步:排除需有電動機之第 8509 節

第 8509 節的必要特徵是「內裝有電動機」。一般家用烤箱的加熱功能是由電熱元件或瓦斯燃燒器提供,並不因設有控制器、風扇或其他附屬裝置,就當然成為第 8509 節物品。題目也未指出其具有作為主要功能的內裝電動機,因此不適用第 8509 節。

選項分析

(A) 第 7321 節:錯誤

第 7321 節包括鋼鐵製暖爐、灶、爐格、烹飪鍋、烤肉爐、火盆、氣圈、加熱板及類似的非電力家用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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