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專責報關人員專技普考 專責報關人員 關務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5 年・專責報關人員・專技普考・專責報關人員
試題代碼 關務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A 公司申報進口貨物一批,經海關審核發現實際貨物屬管制物品,貨物完稅價格為 50 萬元,該公司以虛報非屬管制品之貨名,企圖闖關;另查前 5 年內,該公司亦有相同違法行為並經海關處分確定 3 次以上。

其違規行為應如何處罰?請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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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報運貨物進口「虛報貨名涉逃避管制」之處罰效果,以及「五年內累犯處分確定三次以上」之加重罰鍰規定。涉及之法條與定義如下:

  1. 虛報貨名之認定: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報運貨物進口而有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者,為違法虛報行為。
  2. 涉及逃避管制之轉正論處: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3 項規定,報運進口貨物有虛報情事而「涉及逃避管制」者,依第 36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論處。
  3. 基準罰則(私運條款):
  • 罰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36 條第 1 項,處貨價 3 倍以下之罰鍰。
  • 沒入: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36 條第 3 項,其貨物沒入之。
  1. 貨價之計算基準: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4 條但書規定,依第 36 條及第 37 條規定應處罰鍰之貨價,進口貨物按其離岸價格(FOB)加計運費與保險費估定之(即實務上之進口完稅價格 CIF)。
  2. 累犯加重規定: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45 條規定,追徵或處罰之處分確定後,5 年內再犯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者,其罰鍰得加重二分之一;「犯 3 次以上者,得加重 1 倍」。

解題方法

本題為實例型法規涵攝與計算題,解題切入點分為「行為定性與法條轉正」、「法定基礎處罰」、「累犯加重試算」三步驟:

步驟一:行為性質認定與處罰依據

A 公司申報進口貨物,以虛報非屬管制品之貨名申報,實際貨物為「管制物品」企圖闖關,構成《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虛報貨物名稱」。因進口貨物為管制物品,符合「涉及逃避管制」,應依同條第 3 項規定,轉依第 36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論處。

步驟二:基準法律效果(未加重前)

  1. 貨價認定: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4 條,貨價按完稅價格估定,本案貨物完稅價格為 50 萬元,故法定貨價為: 貨價=50 萬元\text{貨價} = 50\text{ 萬元}
  2. 沒入處分:依第 36 條第 3 項規定,該批貨物應予沒入。
  3. 基準罰鍰上限:依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處貨價 3 倍以下罰鍰: 基準最高罰鍰=50 萬元×3=150 萬元\text{基準最高罰鍰} = 50\text{ 萬元} \times 3 = 150\text{ 萬元}

步驟三:累犯加重計算

  1. 累犯要件審查:A 公司於前 5 年內,有相同違法行為並經海關處分確定「3 次以上」,完全該當《海關緝私條例》第 45 條後段「追徵或處罰之處分確定後,5 年內再犯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犯 3 次以上者」之要件。
  2. 罰鍰倍數加重推導:
  • 依第 45 條,犯 3 次以上者,其罰鍰「得加重 1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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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B 公司報運進口貨物一批,貿易條件為船上交貨(Free On Board, FOB),發票記載貨物價格 10,000 元、已預付 2,000 元;該公司另支付下列費用。

本案貨物之完稅價格應如何申報?請依關稅法規定說明之。

(一) 無償提供賣方用於生產所需之鑄模並經合理攤計金額 3,000 元。

(二) 代理商在國外採購該進口貨物的報酬 500 元。

(三) 運費 1,200 元(國際海運 900 元及國內陸運 300 元)。

(四) 取得於國內複製進口貨物之權利所支付之費用 700 元。

(五) 海上保險費 4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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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進口貨物「第一順位估價原則(交易價格法)」之完稅價格計算及調整項目,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1. 實付或應付價格(關稅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以該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之交易價格為基礎。發票記載貨物總價若已包含預付定金,其實付或應付之全額即為發票總金額。
  2. 法定加計調整項目(關稅法第 29 條第 3 項): 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應將買方負擔且未計入實付或應付價格之下列費用加計在內:
  • 第 2 款第 2 目:買方無償或以減價方式提供賣方使用於生產或銷售該貨物之工具、鑄模、模型及其類似品,經合理攤計之金額(生產協助費用)。
  • 第 5 款: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
  • 第 6 款:運至輸入口岸之保險費。
  1. 法定除外/不計入項目:
  • 採購佣金:關稅法第 29 條第 3 項第 1 款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買方在國外採購該貨物所支付給其代理人之報酬(採購佣金),不得計入。
  • 國內運費:關稅法第 29 條第 3 項第 5 款明定僅「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方得計入,抵達輸入口岸後起卸、運往國內目的地之內陸運費不屬之。
  • 國內複製權費用: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2 項明定,買方取得於國內複製進口貨物之權利所支付之費用,不得計入。

完稅價格之計算公式如下:

完稅價格 (CIF)=實付或應付貨價 (FOB)+法定應加計之調整費用\text{完稅價格 (CIF)} = \text{實付或應付貨價 (FOB)} + \text{法定應加計之調整費用}

解題方法

  1. 認定基本貨價(FOB 價格): 發票記載貨物價格為 10,00010,000 元,其中載明「已預付 2,0002,000 元」,代表該 2,0002,000 元為買方履約已先行支付之訂金或期款,仍屬 10,00010,000 元買賣價金之一部。因此,本案實付或應付貨物總價款為 10,00010,000 元。
  2. 逐項審查各筆附加費用: 依關稅法第 29 條及關稅法施行細則,逐一判斷項目 (一) 至 (五) 屬於「應計入項目」或「不得計入項目」。
  3. 計算完稅價格並提出申報數額: 彙整所有應計入費用,加總求得申報完稅價格。

各項費用法定性質分析

  • (一) 無償提供賣方用於生產所需之鑄模並經合理攤計金額 3,000 元【應計入】: 依關稅法第 29 條第 3 項第 2 款第 2 目規定,買方無償提供賣方使用於生產該貨物之鑄模,其經合理攤計之金額 3,0003,000 元,屬於生產協助(Assists)費用,應全額計入完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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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1 分

關稅法第 1 章總則對於關稅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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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關稅法》總則中的三項基本規定:

  1. 關稅及貨物稅則分類的法源。
  2. 關稅納稅義務人的範圍。
  3. 關稅的法律定義及徵收期間。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應採「逐項對照法條要件」解題:

  • 先確認選項是否正確引用法源。
  • 再確認法律用語是否完整,例如「納稅義務人」及「關稅」的法定定義。
  • 最後檢查期間年限是否與法條一致。

其中只要選項更動法條中的關鍵文字,例如將「法律」改為「行政院制定公布」,或將「五年」改為「七年」,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

關稅之徵收及進出口貨物稅則之分類,依《海關進口稅則》之規定;《海關進口稅則》應另以法律定之。

本選項前半段大致符合規定,但後半段稱「海關進口稅則,另經行政院制定公布之」,錯在法源及制定機關。

《海關進口稅則》屬法律,應由立法院制定、總統公布,並非由行政院以行政命令制定公布。因此整個選項錯誤。

(B) 正確

《關稅法》規定,關稅納稅義務人為:

  • 收貨人;
  • 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因此,進口貨物發生應納關稅時,法律將實際上與貨物提領、持有或收受有關的人列為納稅義務人,以確保關稅得以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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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1 分

為簡化稽徵業務,提升稅款徵課作業效益,依關稅法規定應補徵之稅款,金額在新臺幣多少元以下者,免予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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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關稅法》第99條及財政部依該條所定之免予徵收限額。

《關稅法》第99條規定:

依本法應補徵之稅款,在財政部公告之金額以下者,得予免徵。

財政部公告,依關稅法規定應補徵之稅款,金額在新臺幣200元以下者,免予徵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公告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已明示「應補徵之稅款」及「免予徵收」,直接對照財政部公告的免徵限額即可:

免予徵收上限=新臺幣200元\text{免予徵收上限} = \text{新臺幣200元}

且題目用語為「以下」,包含200元本身。因此,應補徵稅款為200元以下時,免予徵收。

本規定的目的在於簡化稽徵業務、提升稅款徵課效益,屬於小額補徵稅款的行政稽徵便宜措施。它與進口貨物低價免稅的規定不同,不能將其他免稅限額混用。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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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1 分

下列何者非關稅法規定之擔保或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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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關稅法》所規定之「擔保或保證金」種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關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時,得以現金、政府發行之公債、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等法定方式提供。

其中,「銀行信用狀」雖由銀行開立,具有付款或信用融通功能,但並不屬於《關稅法》明文列舉的擔保或保證金形式。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法規列舉種類」判斷:

  1. 現金:屬於最直接的金錢擔保。
  2. 政府發行之公債:具有財產價值及一定流通性,屬法定擔保方式。
  3. 銀行信用狀:雖涉及銀行信用,但其法律性質是信用狀,並非《關稅法》所列的保證金形式。
  4. 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屬於法規明文承認的擔保方式。

因此,題目問「非關稅法規定之擔保或保證金」,應選擇未列入法定種類的銀行信用狀。

選項分析

(A) 現金

正確。現金具有立即清償及確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功能,屬於《關稅法》規定得提供的擔保或保證金。

(B) 政府發行之公債

正確。政府發行之公債具有一定財產價值,且債權人為政府,具相當程度的安全性,因此列為得提供的擔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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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1 分

海關於進出口貨物放行後,得通知實施事後稽核,關於事後稽核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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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進出口貨物放行後之「事後稽核」制度,重點包括:

  1. 海關得調查的對象。
  2. 事後稽核的期間限制。
  3. 「關係人」的範圍。
  4. 被調查人規避、妨礙、拒絕調查時的處罰。

事後稽核是貨物放行後,海關為確認申報內容、完稅價格、稅則號別、原產地及相關資料是否正確,對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及關係人進行的調查程序。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序檢查各選項中的四個關鍵字:

  • 是否可以「扣押或搜索」?
  • 事後稽核期間是「三年」或法定期間?
  • 「關係人」是否僅限於特定幹部?
  • 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的罰鍰金額及法律效果是否正確?

其中,D完整符合被調查人不配合事後稽核時的處罰規定,因此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錯誤

海關執行事後稽核時,得要求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關係人提供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紀錄、文件、會計帳冊、電腦相關檔案及資料庫等資料。

然而,事後稽核的資料調查權,並不當然包含「扣押或搜索」權。搜索、扣押涉及較強的強制處分,須有法律明文依據,並依相關法定程序行使,不能僅以事後稽核之名直接為之。

因此,A將資料提供義務擴張為海關必要時得搜索、扣押,敘述錯誤。

(B)錯誤

事後稽核有法定期間限制。海關如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實施事後稽核,應於法定期間內完成對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關係人的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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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1 分

依我國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海關緝私應在中華民國通商口岸,沿海多少距離以內水域,及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得為查緝之區域或場所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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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緝私條例》關於海關緝私執行範圍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該條例規定,海關緝私應在下列範圍內進行:

  1. 中華民國通商口岸;
  2. 沿海二十四海里以內水域;
  3. 依《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法律得為查緝之區域或場所。

因此,題目所問的距離單位及數額為「二十四海里」。

解題方法

直接依《海關緝私條例》所定的法定距離判斷即可,關鍵在於辨識:

  • 數字是「24」;
  • 單位是「海里」,不是公里或英里。

題幹問「沿海多少距離以內水域」,法條明定為:

24 海里24\ \text{海里}

故正確選項為(A)。

選項分析

  • (A)24海里:正確。 符合《海關緝私條例》關於海關緝私水域範圍的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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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1 分

已徵稅放行之貨物,經海關查明屬不得進口之貨物者,海關應責令限期辦理退運,納稅義務人未依限辦理者,海關得追繳其貨價,該追繳貨價之處分,應於何時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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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關稅法》關於「已徵稅放行後,始查明屬不得進口貨物」之處理程序,以及海關作成「追繳貨價處分」的法定期間。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依《關稅法》第96條規定:

  1. 已徵稅放行之貨物,經海關查明屬不得進口之貨物者,海關應責令納稅義務人限期退運。
  2. 納稅義務人屆期未辦理退運者,海關得追繳其貨價。
  3. 追繳貨價之處分,應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一年內」為之。

因此,本題關鍵在於辨認法條所定期間為「一年內」,而非一般稅捐核課期間或行政處分的其他期間。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

  • 貨物已經徵稅放行;
  • 事後查明屬不得進口之貨物;
  • 海關已責令限期退運;
  • 納稅義務人逾期未退運;
  • 問海關追繳貨價處分的作成期間。

依《關稅法》第96條規定,計算方式為:

法定期間=貨物放行之翌日起算1年內\text{法定期間}=\text{貨物放行之翌日起算1年內}

也就是以貨物放行日的「次日」作為起算日,海關必須在該日起一年內作成追繳貨價處分。

選項分析

(A) 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算3個月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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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1 分

進口貨物在輸出或產製國家之製造、生產、銷售、運輸過程,直接或間接領受財務補助或其他形式之補貼,致損害中華民國產業者,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得另徵何種特別關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補貼進口貨物所生之特別關稅」及其與反傾銷稅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依《關稅法》規定:

進口貨物若在輸出國或產製國的製造、生產、銷售、運輸過程中,直接或間接接受政府或其他機關的財務補助、獎勵或其他形式補貼,且因此損害中華民國產業,除依海關進口稅則課徵關稅外,得另徵收「平衡稅」。

平衡稅的功能,是抵銷外國政府補貼所造成的價格優勢,使進口貨物回復較公平的競爭條件。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抓住關鍵事實:

  1. 進口貨物接受輸出國或產製國的財務補助或其他補貼。
  2. 該補貼造成中華民國產業受到損害。
  3. 題目問除一般進口關稅外,得加徵何種特別關稅。

判斷對應關係如下:

  • 「低價傾銷」造成產業損害:課徵反傾銷稅。
  • 「外國政府補貼」造成產業損害:課徵平衡稅。

本題明確出現「財務補助或其他形式之補貼」,因此應選擇平衡稅。

選項分析

(A) 反傾銷稅:錯誤

反傾銷稅的成立要件,是進口貨物以低於正常價格輸入,形成傾銷,並對我國產業造成損害或損害之虞。

其核心在於「價格傾銷」,不是外國政府提供補貼。本題沒有提到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格或傾銷差額,因此不適用反傾銷稅。

(B) 額外關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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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1 分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變更用途時,應由原進口時之納稅義務人或現貨物持有人自變更用途之翌日起 30 日內,向原進口地海關按變更用途時之價格與稅率,補繳關稅;不依規定補繳關稅者,一經查出,應如何處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減免關稅貨物變更用途」之補稅義務,以及未依限補繳關稅時的法律效果。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關稅法》規定:

  1.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變更用途時,應由原進口時之納稅義務人或現貨物持有人負擔補稅義務。
  2. 應於變更用途翌日起 3030 日內,向原進口地海關申報。
  3. 補繳金額按變更用途時之價格及稅率計算。
  4. 未依規定補繳者,除補徵關稅外,並處以應補稅額 11 倍之罰鍰。

相關法源為《關稅法》第 55 條及第 96 條。


解題方法

本題可分成兩個層次判斷:

第一,確認行為義務:

減免關稅貨物原本是基於特定用途而享有減免優惠。貨物日後變更用途,原有減免關稅的事由即不再存在,因此必須按照變更用途時的貨價及稅率補繳關稅。

第二,確認違反義務的處分:

題目已明確指出「不依規定補繳關稅者,一經查出」,此時適用的是減免關稅貨物變更用途之特別罰則:

法律效果=補徵關稅+應補稅額1倍之罰鍰法律效果 = 補徵關稅 + 應補稅額 1 倍之罰鍰

因此正確答案為 (A)。


選項分析

(A) 除補徵關稅外,並處以應補稅額 1 倍之罰鍰

正確。

依《關稅法》第 96 條,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變更用途,未依規定補繳關稅者,除補徵應納關稅外,並處以應補稅額 11 倍之罰鍰。

本選項完整表達「補稅」與「罰鍰」兩項法律效果,與題旨及法條相符。

(B) 除補徵關稅外,並依關稅法第 74 條規定,按日加徵滯納金,並以 20 日為限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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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1 分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關稅法第 29 條規定按交易價格核定者,海關得依同法第 31 條規定,按該貨物出口時或出口前、後銷售至中華民國之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核定之。關於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之「替代估價方法」,重點包括:

  1. 交易價格無法依《關稅法》第29條核定時,依序採用其他估價方法。
  2. 依第31條,以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核定。
  3. 認定同樣貨物時,須比較貨物的物理特性、品質、商譽、交易型態、數量及運費等價格因素。
  4. 若比較交易與被估貨物之交易條件不同,應作合理調整。
  5. 若有數個同樣貨物交易價格可供採用,應以其中最低者為準。

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 B。

解題方法

先掌握《關稅法》第29條與第31條的關係:

  • 第29條:以進口貨物本身的交易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 若因特殊原因無法依第29條核定,則依第31條,參考同樣貨物銷售至中華民國的交易價格。

所謂「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不能直接將另一筆交易價格照搬使用,必須考量兩筆交易在下列因素上是否不同:

  • 交易型態,例如批發、零售或其他交易層級;
  • 交易數量;
  • 運費及其他影響價格的因素;
  • 必要時,貨物的商業層級、交貨條件等。

如比較交易與被估貨物的條件不同,應作合理調整後,始能作為完稅價格的依據。這正是選項B的內容。

選項分析

(A) 錯誤

選項稱同樣貨物必須「其國外出口人、生產國別、物理特性、品質及商譽等均與該進口貨物相同」。

《關稅法》所稱同樣貨物,主要著重於貨物本身在物理特性、品質及商譽等方面,原則上應與被估貨物相同;但外觀上的細微差異,不妨礙其被認定為同樣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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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1 分

海關對於進口貨物,得依職權或申請,施以查驗,關於海關查驗貨物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進口貨物查驗制度,以及進口貨物原產地之預先審核與認定依據。主要涉及:

  1. 海關查驗貨物時,搬移、拆包、開箱及恢復原狀等義務與費用負擔。
  2. 海關提取貨樣之必要性及數量限制。
  3. 進口貨物原產地之預先審核與覆審。
  4.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所依據之法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應逐項判斷選項所述內容是否符合《關稅法》及原產地相關規定。

其中,D 選項的關鍵在於辨認「原產地認定」所依據的法規名稱。進口貨物原產地之認定,應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辦理,並非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辦理。因此 D 的法規依據錯誤,為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A) 正確

進口貨物接受海關查驗時,貨物可能需要搬移、拆包、開箱,查驗完成後也可能需要恢復原狀。

依《關稅法》規定,上述搬移、拆包或開箱、恢復原狀等事項,以及因此所需之費用,均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因此,A 選項所述符合規定。

(B) 正確

海關查驗進口貨物時,若為鑑定貨物之品質、成分、規格、用途或其他必要事項,得提取貨樣。

但海關提取貨樣並非毫無限制,應以鑑定技術上所需之數量為限,避免過度取樣或增加納稅義務人負擔。

因此,B 選項正確。

本選項的判斷重點是「必要時」及「以鑑定技術上所需之數量為限」兩項限制,二者均符合查驗取樣規範。

(C) 正確

納稅義務人對於進口貨物之原產地有疑義,或希望事先確定貨物原產地者,得在貨物進口前向海關申請預先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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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1 分

有關懲治走私條例相關條文及管制物品說明,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懲治走私條例》對「走私行為」及「管制物品」的規範,重點包括:

  1. 私運管制物品進、出口之成立要件及未遂犯處罰。
  2. 《懲治走私條例》與《海關緝私條例》之適用關係。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私運物品之法律評價。
  4. 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之稻米,是否達到管制進口物品之重量或完稅價格標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應依下列順序:

  1. 先確認是否屬於「管制物品」。
  2. 再依《懲治走私條例》判斷私運進、出口之法律效果。
  3. 特別注意未遂犯是否處罰,以及管制物品數額標準是採「重量」或「完稅價格」其中之一即可成立。

《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出口者,構成走私罪;同條並明定未遂犯處罰。因此,若選項表示未遂犯免罰,即與法律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A) 錯誤

選項稱:

私運管制物品進出口者,處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但未遂犯免罰。

前半段大致符合《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的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出口者,成立走私罪,並得併科罰金。

錯誤在於「未遂犯免罰」。

《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明文規定,走私罪之未遂犯處罰之。也就是說,行為人雖然尚未完成管制物品的進口或出口,只要已經著手實行走私行為,仍可能成立走私未遂罪,不是當然免罰。

因此,A 選項錯誤,為本題答案。

(B) 正確

《懲治走私條例》規定,走私行為之處罰,如《海關緝私條例》及《懲治走私條例》均無規定,適用《刑法》或其他有關法律。

這是法律適用上的補充規定:

海關緝私條例及懲治走私條例無規定⇒適用刑法或其他有關法律\text{海關緝私條例及懲治走私條例無規定} \Rightarrow \text{適用刑法或其他有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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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1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裁處沒入之貨物或物品,須為適當處理而其費用逾財政部公告之一定金額者,由海關命受處分人負擔全額費用。依據財政部 107 年 9 月 27 日台財關字第 1071021392 號公告,前揭逾一定金額,係指逾新臺幣多少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緝私條例》關於沒入貨物或物品之適當處理費用負擔規定,以及財政部公告所定的金額門檻。

依財政部民國107年9月27日台財關字第1071021392號公告,依《海關緝私條例》裁處沒入的貨物或物品,如因適當處理所需費用「逾新臺幣5,000元」,海關得命受處分人負擔全部費用。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本題應適用上述公告所定標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適用的財政部公告,只需找出公告所定的「逾一定金額」。

公告標準為:

適當處理費用>5,000元\text{適當處理費用} > 5{,}000\text{元}

因此,超過新臺幣5,000元時,才屬於公告所稱的「逾一定金額」,由海關命受處分人負擔全額費用。

須注意「逾」表示嚴格大於,不包括剛好5,000元。若費用為5,001元,即符合門檻;若費用正好為5,000元,則不屬於「逾5,000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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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1 分

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報運貨物進口而有虛報情事者,得視情節輕重,處所漏進口稅額 5 倍以下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下列何者非屬該條項所規定之虛報態樣?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報運貨物進口而有虛報情事」的法定態樣,重點在於辨識哪些行為屬於條文所稱的「虛報」。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該條項所規範的虛報內容,包含虛報所運貨物的名稱、品質等事項,以及繳驗偽造的發票或憑證等情形,但並未將「虛報所運貨物之稅則」列為法定虛報態樣。

「稅則」是依貨物的性質、用途、材質、加工程度等條件,將貨物歸入適當稅則號別,以決定適用稅率及稅負,與貨物本身的名稱、品質並非同一法律用語。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一比對法條列舉事項」的方法:

  1. 先確認各選項是否屬於貨物本身的申報事項,例如名稱、品質。
  2. 再確認是否屬於法條明文列出的單證違法,例如偽造發票或憑證。
  3. 最後判斷「稅則」是否為條文所列的虛報項目。

在法律選擇題中,若條文已明確列舉處罰態樣,不能僅因某行為可能造成漏稅,就逕自將其擴張解釋為條文所稱的虛報態樣。依罪罰法定原則及行政罰法定原則,應以法條明文為準。

因此,未列於第 37 條第 1 項法定虛報態樣中的「稅則」,即為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A) 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

正確。貨物名稱是海關申報及辨識貨物的重要事項。進口人以其他貨物名稱申報,足以影響貨物歸類、稅率、管制及查驗結果,屬於第 37 條第 1 項所規定的虛報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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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1 分

受處分人不服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所為之處分,得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幾日內,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海關作成復查決定後,復查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之翌日起算幾日內送達受處分人?受處分人不服復查決定者,該如何救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緝私條例》對於海關處分所設的「復查」程序,以及復查後的行政救濟。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相關期間如下:

  1. 受處分人不服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所為之處分,應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 30日內,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
  2. 海關作成復查決定後,復查決定書正本應於決定之翌日起算 15日內送達受處分人。
  3. 受處分人不服復查決定者,得依法提起 訴願及行政訴訟。

因此,本題正確組合為「30日;15日;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解題方法

本題依序判斷三個法律效果:

一、申請復查期間

題幹問的是「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的期間。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申請復查期間為:

30日30\text{日}

這是法定日數,不能改寫為「1個月」。雖然一般情況下30日與1個月的實際天數可能接近,但法律期間的文字應依條文所定用語判斷,不能任意替換。

二、復查決定書送達期間

海關作成復查決定後,復查決定書正本應於決定之翌日起算:

15日內15\text{日內}

題目特別區分「申請復查期間」與「復查決定書送達期間」,兩者分別為30日與15日,不能混淆。

三、不服復查決定的救濟方式

復查是海關內部的行政救濟程序。受處分人如仍不服復查決定,並非提起「再訴願」,而是依法提起:

  1. 訴願;
  2. 對訴願決定不服時,再提起行政訴訟。

因此,救濟途徑為「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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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1 分

下列何者為行政院依據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公告「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之管制品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授權行政院公告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重點在於辨識何者屬於該公告所列的「管制品項」。

判斷時應注意:

  1. 「管制物品」須以行政院公告之品項為準。
  2. 物品即使受其他法律管制、禁止輸入或涉及犯罪,也不當然屬於《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的管制品項。
  3. 選項若將管制品項與非管制品項併列,整個選項仍屬錯誤。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逐一比對各選項與行政院公告的管制品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明列為管制品項。
  • 槍砲、彈藥等物品雖屬高度管制物品,但選項 B 另列「事業用廢棄物」,內容並非公告管制品項的完整正確表述。
  • 侵害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的物品,主要涉及智慧財產權法及海關查扣制度,不屬本公告所稱管制品項。
  • 偽造或變造貨幣、銀行券、證券及印製偽幣印模等,須依公告的完整品項及文字判斷,不能任意擴張解釋。

選項分析

(A) 偽造或變造之印製偽幣印模

錯誤。

行政院公告所列相關管制品項,係針對偽造或變造之貨幣、銀行券、證券,以及印製偽幣印模等特定物品加以規範。選項將「偽造或變造」直接修飾「印製偽幣印模」,與公告品項的完整文字及分類不符。

本題是法規文字辨識題,不能僅因印製偽幣印模涉及犯罪,即認定選項文字當然符合公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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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1 分

經核准設置之報關業有下列何種情事時,應事先以書面報經海關許可後,再向其他有關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應自完成變更登記之翌日起 30 日內向經管海關辦理變更登記、換發證照?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關於報關業變更登記的程序區分,重點在於判斷某項變更是否屬於:

  1. 應事先報經海關許可,再向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於完成登記翌日起 30 日內向海關辦理變更登記、換發證照;或
  2. 僅須於法定期限內向經管海關辦理變更登記。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報關業「遷移地址」屬於須先取得海關許可的重大變更事項。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語句是:

「應事先以書面報經海關許可後,再向其他有關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這表示該事項涉及報關業營業場所的變更,海關必須先審查新址是否符合報關業設置及管理規定,經許可後始得向其他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因此,直接尋找涉及「報關業地址」變更的選項,即可判斷答案為遷移地址。

選項分析

(A) 變更專責報關人員:錯誤

專責報關人員屬於報關業之業務專業人員,其變更主要涉及人員資格及登錄資料的異動,並非報關業營業場所的變更。

因此,變更專責報關人員不屬於題幹所稱「須事先報經海關許可,再向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事項。

(B) 遷移地址: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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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1 分

現行財政部令釋,海關緝私條例第 3 條、第 37 條、第 38 條、第 39 條及第 53 條所稱「管制」指進口或出口下列依規定不得進口或出口或管制輸出入之物品,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緝私條例》所稱「管制」物品的認定,重點不是判斷某類物品是否受到一般行政管理,而是依財政部令釋,確認其是否屬於《海關緝私條例》第 3 條、第 37 條、第 38 條、第 39 條及第 53 條所稱的「管制」物品。

依該令釋,「管制」係指進口或出口下列依規定不得進口、不得出口,或受管制輸出入之物品。解題時,應逐一核對各選項所引用的法律及條文內容。

本題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5 年法規及相關財政部令釋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源對照法」:

  1.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財政部令釋所列的管制物品。
  2. 再檢查各選項所引用的法條,是否屬於令釋列明的管制物品。
  3. 注意「受主管機關管理」不等於「海關緝私條例所稱管制物品」。必須符合令釋所列的特定種類及法源依據。

因此,不能僅因某物品須申請許可、登記或接受查驗,就直接認定為本題所稱的「管制」物品。

選項分析

(A)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之特定用途化粧品

此項錯誤。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5 條第 1 項主要是規範或定義「特定用途化粧品」的範圍,並非財政部令釋所列《海關緝私條例》「管制」物品的法源依據。

特定用途化粧品雖然可能涉及產品登錄、許可、標示或其他衛生管理要求,但「受到化粧品法規管理」與「屬於海關緝私條例所稱管制物品」是不同概念。該令釋並未將本選項所稱的特定用途化粧品列為題目所稱的管制物品。

因此,A 將一般衛生管理規定誤認為海關緝私條例上的「管制」,故為錯誤選項。

(B) 農藥管理法第 6 條及第 7 條規定之禁用農藥、偽農藥

此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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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1 分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有關專責報關人員職責、執業登記及行為義務等之規定中,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中專責報關人員的:

  1. 行為禁止與保密義務;
  2. 廢止執業登記後報關證的處理;
  3. 獎勵規定;
  4. 遇有不實或不當簽證要求時的拒絕及報告義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關鍵在於辨認《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18 條第 3 項所定的「三日」期限。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 保密義務:第 21 條第 7 款。
  • 廢止執業登記後報關證處理:第 18 條第 3 項。
  • 獎狀或表揚:第 32 條。
  • 拒絕不實或不當簽證並報告:第 22 條。

其中第 18 條第 3 項明定,專責報關人員經廢止執業登記後,海關應命報關業於「三日內」繳銷報關證;選項 B 卻寫成「五日內」,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21 條第 7 款規定,專責報關人員不得洩漏客戶所交付之貿易文件內容或工商秘密。

專責報關人員在執行報關業務時,會接觸發票、提單、裝箱單、交易價格、交易對象及其他營業資訊,均負有保密義務。故選項所述符合規定。

補充而言,報關業本身亦不得洩漏客戶所交付的貿易文件內容或工商秘密,規定見同辦法第 25 條第 1 款。


(B) 錯誤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專責報關人員有法定不得執業事由時,如已登記執業,海關應廢止其執業登記。

同條第 3 項進一步規定:

專責報關人員經依第一項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海關應命報關業於三日內繳銷該專責人員之報關證;屆期未繳銷者,由海關逕予公告註銷。

因此,正確期限是「三日」,不是選項所稱的「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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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1 分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有關報關業員工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對報關業員工及專責報關人員之管理規定,重點包括:

  1. 報關證之核發與繳銷期限。
  2. 報關業員工之消極資格。
  3. 報關業對員工執行報關業務之責任。
  4. 專責報關人員審核報單及授權員工上傳文件之規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文字辨識題,應逐一比對選項與《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的規定,特別注意:

  • 「日」與「工作日」是否相同。
  • 法條是否設有但書或免責事由。
  • 「得」與「不得」所代表的法律效果。
  • 規定對象究竟是專責報關人員本人,還是報關業員工。

選項分析

(A)錯誤

報關業領取報關證之員工離職時,原服務之報關業應於該員工離職之翌日起 三日內,以書面或線上方式向海關申報,並於 七日內繳銷其報關證。

本選項將「三日內」改寫為「三個工作日內」。法規所定為一般日數,並非工作日,因此增加「工作」二字後,期限計算方式即與法規不符。

本選項錯誤的關鍵在於:申報期限為離職翌日起三日內,繳銷報關證期限為七日內,兩者均非「工作日」之規定。

(B)正確

報關業員工如曾犯《懲治走私條例》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且自執行完畢起未逾五年者,屬於不得核發報關證之消極資格。

因此,海關對於符合該要件之人,應不予核發報關證。本選項完整符合《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對報關業員工資格之限制,故為正確答案。

判斷要件可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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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1 分

依據關稅法第 84 條規定,報關業者違反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之規定,情節重大者,海關得裁處停止其報關業務或廢止報關業務證照。為對違規情節重大,有一客觀標準可資參考,海關特訂定「海關依關稅法第 84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停業或廢照認定原則」,下列何者為該原則所稱之違規情節重大態樣?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關稅法》第 84 條及「海關依關稅法第 84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停業或廢照認定原則」對於報關業者「違規情節重大」的具體認定。

依《關稅法》第 84 條第 1 項,報關業者違反報關業相關管理規定,情節重大者,海關得裁處停止報關業務或廢止報關業務證照。由於「情節重大」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海關訂定認定原則,將高風險違規行為及其累積次數具體化,作為裁處停業或廢照的客觀參考標準。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5 年法規及認定原則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單純判斷是否違反《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而是要進一步判斷該違規行為是否符合「違規情節重大」的特定態樣。

判斷步驟如下:

  1. 先確認各選項是否涉及《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12 條。
  2. 再比對其違規內容是否屬於認定原則所列的重大違規類型。
  3. 注意認定原則的限制條件,包括:
  • 違規行為的具體內容;
  • 是否涉及高風險或管制性貨物;
  • 次數計算期間;
  • 是否要求冒用進口人或出口人名義;
  • 是否有特定金額或年度計算方式。

其中,不能只因「違規達 3 次」或「罰鍰累計達一定金額」,就當然認定為重大;必須同時符合認定原則所列的行為態樣及期間要件。

選項分析

(A) 正確

本選項所述為:

  • 冒用進口人名義辦理報關;
  • 自農業部公告為非洲豬瘟疫區之國家報運進口豬肉類產品;
  • 違反《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9 條第 2 項;
  • 於最近 1 年內達 3 次以上。

此一行為同時具備「冒用進口人名義」及「報運進口非洲豬瘟疫區豬肉類產品」兩項高度風險特徵,涉及食品安全、防疫及邊境管制,違規危害性顯然高於一般報關瑕疵。

再加上最近 1 年內達 3 次以上,已符合認定原則所列的重大違規態樣。因此,海關得依《關稅法》第 84 條第 1 項,作為裁處停業或廢止報關業務證照的認定依據。

故 (A) 為正確答案。

(B) 錯誤

本選項為冒用出口人名義報運出口事業廢棄物,最近 1 年內達 3 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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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1 分

連線業者之連線申報,可依「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此 2 種連線申報方式,通關資料到達海關或海關核定通知到達之時點,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報關業者以連線方式申報時,以下兩類法律效果的認定時點:

  1. 通關資料何時視為到達海關
  2. 海關核定通知何時視為到達應受通知之人

解題時必須同時掌握:

  • 「電腦連線」與「電子資料傳輸」是不同申報方式。
  • 「通關資料到達海關」與「核定通知到達受通知人」是不同法律效果。
  • 法規所使用的「視為」與「推定」具有不同法律意義,不可任意替換。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相關連線申報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各選項依兩個判斷標準拆解:

判斷事項電腦連線電子資料傳輸
通關資料到達海關看是否輸入關港貿單一窗口,並於電腦記錄有案須依電子資料傳輸規定之通關網路及檔案記錄認定
核定通知到達受通知人依連線核定及通關資料庫記錄之核定時點認定依電子資料傳輸規定認定,不能直接套用電腦連線的到達時點

因此,選項若混淆「申報資料到達」與「核定通知到達」,或將兩種申報方式的判斷標準互換,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電腦連線」方式辦理連線申報時,通關資料輸入關港貿單一窗口,並於該窗口之電腦記錄有案,即視為已到達海關。

本選項正確描述:

  • 申報方式是「電腦連線」;
  • 判斷對象是「通關資料」;
  • 到達時點是「輸入關港貿單一窗口之電腦記錄有案時」。

三者均相符,故為正確答案。

(B) 錯誤

本選項將「電腦連線」下的核定記錄時點,直接表述為「視為已到達應受通知之人」,錯誤之處在於混淆法規對於不同電子通知方式的到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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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1 分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2 條就該辦法所用名詞之定義有相關說明,下列名詞之定義,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2 條對「連線金融機構」、「連線申報」、「連線業者」及「連線轉接服務業者」等名詞的法定定義。

這類題目屬於法條文字辨識題,重點不在實務推論,而在於比較選項與法規原文是否一致。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的主體、連線方式及所扮演的功能:

  1. 是否屬於金融機構或指定機構。
  2. 是否利用電腦或其他連線設備。
  3. 是否透過通關網路或關港貿單一窗口傳輸訊息。
  4. 是否以電子資料傳輸取代書面文件。
  5. 是否提供通關網路與使用者間的資訊轉接服務。

其中,「連線申報」的法定定義,關鍵在於通關網路與關港貿單一窗口之間的連線關係。選項若改變原法條的連接用語,即屬定義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連線金融機構」是指受委託代收或匯轉各項稅費、保證金或其他款項,並且與通關網路或關港貿單一窗口電腦連線的金融機構,或經財政部指定的機構。

本選項完整包含三項要件:

  • 受委託處理款項;
  • 處理範圍包括稅費、保證金或其他款項;
  • 與通關網路或關港貿單一窗口電腦連線。

因此與法規定義相符。

(B) 錯誤

「連線申報」的法定定義,係指與貨物通關有關的機關、機構、業者或個人,利用電腦或其他連線設備,經由通關網路,與關港貿單一窗口相互傳輸訊息,以取代書面文件的遞送。

本選項錯在將法規所規定的連線關係表述為:

「經由通關網路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相互傳輸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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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1 分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3 章關於通關程序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三章「通關程序」中,關於:

  1. 電子資料傳輸之證明;
  2. 進口貨物預先申報;
  3. 稅費或保證金之繳納方式;
  4. 電腦檔案及報單資料之保存期間。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文字辨識題,解題重點在於比對選項與法規中的「主體、時點、方式及期間」:

  • 誰可以申請證明?
  • 船舶是在何一港口駛離後,始得預先申報?
  • 繳納方式是否包含線上扣繳?
  • 電腦檔案應保存幾年?

其中,選項常以替換關鍵名詞、縮短期間或排除法定方式製造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連線業者依「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傳輸電子資料或訊息時,其傳輸時間及內容,得向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申請證明。

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對於此項證明申請,負有不得拒絕之義務。因此,選項所述「連線業者得申請證明」以及「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不得拒絕」,均符合《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的規定。

本選項完整抓到法條的三個重點:

  • 申請人:連線業者;
  • 證明事項:電子資料或訊息之傳輸時間及內容;
  • 受理義務: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不得拒絕。

故本選項正確。

(B) 錯誤

本選項混淆了「最後裝貨港口」與「最後卸貨港口」,並將海關辦理通關的時點描述過度提前。

法規所稱的預先申報,是以船舶載運進口貨物駛離國外最後「裝貨港口」後,至抵達本國港口前,且已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傳輸艙單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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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1 分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關於未連線業者與連線業者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依民國115年命題當年之《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及《海關徵收規費規則》判斷,重點在於:

  1. 未連線業者:以書面方式遞送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必要時由海關代為輸入資料。
  2. 連線業者:透過通關網路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申報。
  3. 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時,是否應收取規費,須依業者是否為未連線業者及《海關徵收規費規則》判斷。
  4. 連線申報與未連線申報,在申報日期及關稅法規適用基準日上,分別依其法定申報方式認定,不採「從優」或「最有利」原則任意調整。

解題方法

本題可抓住三個判斷關鍵:

  • 「未連線業者」的書面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時,原則上是否收費。
  • 「連線業者」的申報基準日,是否可以與未連線業者相比較後選擇有利日期。
  • 連線業者欠費時,通關網路事業是否可以停止其連線申報,以及法規是否以「情節輕微」為條件。

其中,C選項直接符合未連線業者由海關代為輸入資料時之規費規定,因此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連線業者除有正當理由並經海關核准外,如其遞送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仍由海關代為輸入,並非當然免徵規費。

本選項將「應依規定收費」誤寫成「免依規定徵收費用」,把規費效果完全倒置,因此錯誤。

判斷重點在於:連線業者平時應自行以電子方式申報;若因特殊情形改由海關代為輸入,並不代表當然免除相關規費。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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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1 分

海關對於參與通關運作各個節點業者訂有相關管理辦法,下列何者非屬關稅法所規範納入管理對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關稅法》對通關流程中各類業者的管理範圍。判斷重點不是看業者是否「實際參與貨物運送」,而是看其業務是否屬於《關稅法》及其授權管理辦法所列的海關特別管理對象。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海關管理的相關業者主要包括:

  • 通關網路業者;
  • 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
  • 保稅運貨工具業者;
  • 報關業者等。

其中,「汽車貨運業者」若僅從事一般貨物運輸,並不當然屬於《關稅法》所規範的海關特別管理對象。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非屬關稅法所規範納入管理對象」,應採取「逐一對照《關稅法》管理類型」的方法:

  1. 判斷選項所述業者是否涉及海關通關資料傳輸;
  2. 判斷是否負責未放行貨物的暫時存放;
  3. 判斷是否運送仍受海關監管的貨物;
  4. 區分一般貨運業者與保稅運貨工具業者。

只要業務具有海關監管、保稅運送或通關資料傳輸的性質,通常即屬海關管理範圍;反之,一般完稅放行後的國內貨物運送,原則上不屬於《關稅法》的特別管理對象。

選項分析

(A) 經營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通關資料業務之通關網路業者

正確。通關網路業者負責海關與報關業者、運輸業者及其他通關參與者間的電子資料傳輸,直接涉及通關資料安全、傳輸正確性及系統管理。

因此,《關稅法》將通關網路業者納入管理,並由相關管理辦法規範其申請、設備、資料傳輸及責任等事項。

(B) 經營暫時儲存未完成海關放行手續之進出口貨物之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

正確。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是進出口貨物在完成海關查驗、報關及放行前的重要保管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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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1 分

我國對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外幣價格應折算為新臺幣,海關現行對外幣折算之匯率運作機制,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進口貨物以外幣表示價格時,折算為新臺幣所使用的「外幣折算率」之公告機關、參考基準及公告頻率。

依關稅法及相關規定,進口貨物之外幣價格,應依海關公告之外幣折算率折算為新臺幣。該折算率具有以下三項重點:

  1. 公告機關:財政部關務署。
  2. 參考基準:外匯市場即期匯率。
  3. 公告頻率:按每月上旬、中旬、下旬分別定期公告,即每月公告三旬。

因此,正確組合為「財政部關務署+外匯市場即期匯率+每月上旬、中旬、下旬公告」。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實際匯率計算,而是辨識外幣折算率制度。可將各選項拆成三個判斷項目:

正確選項=公告機關正確+參考匯率正確+公告頻率正確\text{正確選項} = \text{公告機關正確} + \text{參考匯率正確} + \text{公告頻率正確}

各選項均提到「參考外匯市場即期匯率」,此部分相同,真正的判斷關鍵在於:

  • 是「財政部」還是「財政部關務署」?
  • 是「每日公告」還是「每月上、中、下旬公告」?

依現行海關運作機制,並非每日公告,而是按每月上旬、中旬、下旬定期公告;公告機關則為財政部關務署。因此選擇 D。

選項分析

(A) 財政部關務署參考外匯市場即期匯率,每日公告之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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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1 分

有關進出口貨物向海關申報程序之描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16條之進出口貨物申報程序,重點有三:

  1. 進口貨物申報期限: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15日內。
  2. 出口貨物申報期限:運輸工具結關或開駛前之規定期限內。
  3. 進出口貨物得於進出口前預先申報,但相關辦法、準則由「財政部」訂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以《關稅法》第16條逐句對照選項即可:

  • 第1項:進口貨物申報期限。
  • 第2項:出口貨物申報期限,以及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之訂定機關。
  • 第3項:進出口貨物得預先申報,以及預行報關處理準則之訂定機關。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財政部」與「財政部關務署」:

  • 法律明文授權的訂定機關是財政部。
  • 財政部關務署是財政部所屬機關,負責海關業務及相關行政執行。
  • 法規資料中的「法規體系:財政部關務署」,不等於法定訂定發布機關就是關務署。

選項分析

(A) 貨物進出口前,得預先申報

正確。

《關稅法》第16條第3項規定,進出口貨物於進出口前,得預先申報。因此,進口貨物及出口貨物均有預行報關制度。

相關細節由《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規範,例如進口貨物已申報艙單後,納稅義務人得檢具報關文件預行報關;出口貨物完成訂艙後,貨物輸出人亦得預行報關。

(B) 與申報程序有關之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及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由財政部關務署訂定發布

錯誤,為本題答案。

《關稅法》第16條明定:

  • 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 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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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1 分

已繳納關稅進口之貨物,有特定情事者,退還其原繳關稅,下列描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64 條「已繳納關稅進口貨物退還原繳關稅」之法定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第 64 條列舉三種情形:

  1. 因法令禁止銷售或使用,於期限內原貨復運出口或在海關監視下銷毀。
  2. 貨物提領前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受損至無價值,並經海關查明屬實。
  3. 貨物提領前,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運出口或存入保稅倉庫,經海關核准。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

  • 「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或貨物保管關係人」的天災、事變、不可抗力;
  • 「因倉庫管理人員或貨物關係人保管不慎」所造成的損壞。

後者並非《關稅法》第 64 條所定退稅事由。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關稅法》第 64 條的三款規定:

  • 有法令禁止銷售或使用,並符合復運出口或銷毀期限者,符合第 64 條第 1 款。
  • 貨物提領前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致無價值者,符合第 64 條第 2 款。
  • 貨物提領前申請退運出口或存入保稅倉庫,經海關核准者,符合第 64 條第 3 款。
  • 若損壞原因是倉庫人員或貨物關係人保管不慎,則不是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不能依第 64 條退還關稅。

因此,找出「損壞原因屬於人為保管疏失」的選項,即可判定答案。


選項分析

(A) 正確

《關稅法》第 64 條第 1 款規定,已繳納關稅進口之貨物,若於進口一年內因法令規定禁止銷售或使用,並於「禁止之翌日起六個月內」符合下列任一方式,即可退還原繳關稅:

  • 原貨復運出口;
  • 在海關監視下銷毀。

本選項完整包含「進口一年內」、「禁止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及「原貨復運出口或海關監視下銷毀」等要件,與法條相符。

(B) 正確

《關稅法》第 64 條第 2 款規定,貨物於提領前,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遭受損失或損壞致無價值,並經海關查明屬實者,退還原繳關稅。

本選項具備下列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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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1 分

某公司委託報關業者向海關申報進口價值千萬超級跑車 1 台,報關業者依該公司聲明係作為年終贈與績優員工獎賞之用,海關除課徵關稅外,下列何者不可能是海關在本件進口通關時會課徵的稅費科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進口高價汽車於海關通關時,可能同時涉及的各項稅費,以及「進口課稅」與「日後贈與行為課稅」的區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進口價值千萬之超級跑車,通常可能涉及:

  1. 關稅
  2.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3. 貨物稅
  4. 營業稅

但「贈與稅」並非海關於進口通關時課徵的稅費。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進口貨物於通關時,由海關代徵或徵收」的稅費,再判斷公司日後將汽車贈與員工的用途,是否會改變進口通關課稅種類。

題目雖說該車是作為年終贈與績優員工之用,但這只是進口後的使用或處分目的,並不會使贈與稅提前成為進口通關時的海關課稅項目。

因此,判斷重點不是「汽車最後是否會贈與員工」,而是該稅是否屬於海關在進口通關階段所課徵的稅費。


選項分析

(A)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通常所稱的奢侈稅,對一定價額以上的高價小客車等特種貨物課稅。題目所述為價值千萬的超級跑車,已明顯符合高價汽車的典型課稅情形。

進口特種貨物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可於進口階段由海關徵收。其課稅基礎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相關規定計算,通常會涉及完稅價格、關稅及貨物稅等項目。

所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可能是海關於本件進口通關時課徵的稅費,選項正確。


(B) 貨物稅

汽車屬於貨物稅課徵範圍內的貨物。國外進口汽車時,貨物稅通常於進口階段由海關代徵。

貨物稅的計算,須依汽車種類、排氣量或其他法定分類及稅率辦理。題目所述為超級跑車,並不因其作為員工獎賞用途,就排除貨物稅的適用。

所以,貨物稅可能於進口通關時由海關課徵,選項正確。


(C) 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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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1 分

某報關業者遭查獲辦理報關冒用進口人名義申報,依違反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9 條第 2 項轉據關稅法第 84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罰鍰,報關業者不服處分,應如何救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在於區分「海關課稅或緝私案件之特別救濟程序」與「一般行政處分之訴願程序」。

報關業者冒用進口人名義申報,係違反報關業管理義務。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9 條第 2 項轉據《關稅法》第 84 條第 1 項處以罰鍰,其法律效果是對報關業者所作成的行政罰處分,並非對進口貨物核定關稅、進口稅費,也不是依《海關緝私條例》裁處的緝私案件。

因此,報關業者不服該罰鍰處分,應依一般行政救濟程序,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救濟途徑時,應先確認處分的性質,而不能只看到處分依據中出現《關稅法》即直接認定應申請復查。

本題可依下列步驟判斷:

  1. 確認違反義務的主體:遭處分者是報關業者。
  2. 確認處分內容:處分內容是對報關業者裁處行政罰鍰。
  3. 確認案件類型:不是核定關稅或其他進口稅費,也不是走私、私運等緝私處分。
  4. 確認救濟程序:既無適用《關稅法》或《海關緝私條例》特別復查程序的要件,即回歸一般行政處分之救濟,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關鍵在於:《關稅法》第 84 條是本件罰鍰的實體法依據,但不代表所有依《關稅法》作成的處分都適用關稅法上的復查程序。

選項分析

(A) 依關稅法規定申請復查:錯誤

《關稅法》所規定的復查程序,主要是針對海關核定關稅及相關進口稅費等課稅處分,由納稅義務人循特別程序救濟。

本題處分對象是報關業者,處分內容是違反報關業管理義務的罰鍰,並非進口人對關稅或稅費核定不服。因此,不能僅因罰鍰依據為《關稅法》第 84 條,就適用關稅法上的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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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1 分

下列對進口報關實務所須遞送或檢附文件之描述,何者並不適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進口報關時應遞送或檢附之文件,以及不同貨物型態下裝箱單的檢附例外。判斷重點在於:

  1. 進口貨物原則上須填送貨物進口報單。
  2. 海關為查驗、估價或確認貨物內容,得要求提供型錄、說明書、仿單、圖樣等補充資料。
  3. 裝箱單是否必須檢附,須依貨物包裝及性質判斷。
  4. 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稅籍編號證明,並非一般進口報關所必要檢附的文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進口報關文件規範」的方法判斷:

  • 先確認是否屬於進口報關的基本文件。
  • 再判斷海關是否得因查驗、估價需要要求補充資料。
  • 最後檢查是否屬於特定貨物得免附裝箱單的例外。
  • 若選項將非報關必要文件,錯誤描述成海關為特定目的所需文件,即為不適當。

選項分析

(A) 進口報關應填送貨物進口報單

此項正確。

進口貨物進入我國境內,應依海關規定辦理報關,並填送貨物進口報單,申報貨物名稱、數量、價格、起運地、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及其他必要資料。

貨物進口報單是進口報關的基本申報文件,海關據此進行審核、查驗、估價及課徵關稅與相關稅費,因此本項描述適當。

(B) 海關為查驗估價所需之型錄、說明書、仿單或圖樣

此項正確。

海關進行查驗或估價時,若僅依報單及商業發票內容,無法確認貨物的功能、規格、材質、用途、品牌、型號或交易價格,得要求進口人或報關人提供型錄、說明書、仿單或圖樣等資料。

這些資料具有下列功能:

  • 型錄:協助確認產品種類、型號及規格。
  • 說明書:協助判斷產品功能、用途及操作方式。
  • 仿單:常用於藥品、醫療器材或相關產品,以確認成分、用途及使用方法。
  • 圖樣:協助確認貨物外觀、構造、尺寸或設計。

因此,這些文件雖不一定是每一票進口貨物均須一律檢附的基本文件,但在海關為查驗或估價所必要時,得要求提供。本項敘述並未表示所有貨物均須固定檢附,故屬適當描述。

(C) 海關為評估廠商逃漏稅風險及繳稅能力所需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稅籍編號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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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1 分

關稅法及關稅法施行細則所稱運輸工具進口日,下列描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施行細則」所定之「運輸工具進口日」,重點在於依運輸方式及貨物性質,判斷何日視為貨物進口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各類貨物進口日的判斷如下:

  • 海運貨物:船舶抵達本國港口,並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
  • 空運貨物:飛機抵達本國機場,並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
  • 郵運貨物:郵局寄發招領包裹通知之日,或郵局在包裹發遞單上加蓋郵戳之日。
  • 轉運貨物: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抵達本國卸載口岸,並向「卸載口岸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

本題的關鍵在於分辨「卸載口岸海關」與「轉運目的地海關」並非同一概念。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法規所定的構成要件:

  1. 運輸工具是否已抵達本國的港口、機場或卸載口岸。
  2. 是否已向正確的海關遞送進口艙單。
  3. 郵運貨物則依郵局通知或郵戳作為進口日。

其中,轉運貨物的進口日,是以貨物首次抵達本國的「卸載口岸」,並向該卸載口岸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為準,而不是向後續的轉運目的地海關遞送艙單之日。

選項分析

(A) 正確

海運貨物的進口日,須同時具備兩項要件:

  1. 船舶抵達本國港口。
  2. 已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

選項所述「船舶抵達本國港口,且已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符合海運貨物進口日的規定,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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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1 分

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 27 條案件,係處管領人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在評價海關緝私條例第 45 條對於 5 年內再犯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之累犯者,得予加重處罰,下列描述何者不適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27 條與第 45 條的累犯加重處罰規定,重點有三:

  1. 第 27 條所定罰鍰區間為新臺幣 5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
  2. 5 年內再犯同一規定之行為者,罰鍰得加重二分之一;犯三次以上者,得加重一倍。
  3. 「加重處罰」不是只提高法定最高額,而是應依加重後的法定處罰範圍裁處。

原法定罰鍰範圍為:

5萬元≤罰鍰≤50萬元5萬元 \leq 罰鍰 \leq 50萬元

再犯一次,得加重二分之一:

5萬元×(1+12)=7.5萬元5萬元 \times \left(1+\frac{1}{2}\right)=7.5萬元 50萬元×(1+12)=75萬元50萬元 \times \left(1+\frac{1}{2}\right)=75萬元

因此加重後的處罰範圍為 7.5 萬元以上、75 萬元以下。

犯三次以上,得加重一倍:

5萬元×2=10萬元5萬元 \times 2=10萬元 50萬元×2=100萬元50萬元 \times 2=100萬元

其處罰範圍為 10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法定罰鍰區間整體加重」的方法判斷。

先確認第 27 條的原始處罰範圍,再依第 45 條所定加重比例,同時計算最低額與最高額。若選項將加重處罰理解為只調高最高額,便會使最低額仍停留在原法定下限,與累犯加重的法律效果不符。

此外,還要辨認:

  • 「同一規定」的範圍;
  • 5 年期間的起算時點;
  • 第 45 條所稱加重比例的計算方式。

選項分析

(A) 正確

五年內再犯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者,其罰鍰得加重二分之一;犯三次以上者,得加重一倍,符合《海關緝私條例》第 45 條的規定。

以第 27 條罰鍰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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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1 分

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相關規定,海關對於連線通關之報單核列為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處理流程描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14條所規定之「免審免驗通關」流程。

免審免驗通關,係指報單經海關電腦核定後,免予書面文件審核及貨物查驗而放行;但並不表示報關人完全免除文件保管及事後補送義務。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免審免驗貨物之主要流程如下:

  1. 報關人完成繳納稅費。
  2. 海關以連線核定方式,將放行通知傳送報關人及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
  3. 報關人憑電腦放行通知及有關單證提領貨物。
  4. 報關人應依關務法規規定期限保管報關文件。
  5. 如經海關通知補送資料,應於接到通知後 3日內補送。

解題方法

本題只要掌握《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14條的三個關鍵:

  • 放行通知:由海關以連線核定方式傳送。
  • 貨物提領:憑電腦放行通知及有關單證提領。
  • 補送資料期限:接到海關通知後 3日內。

因此,將法定期限「3日」寫成「7日」者,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

選項稱:「經海關通知補送資料者,報關人應於接到通知後7日內補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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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1 分

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相關規定,海關對於連線通關之報單核列為文件審核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處理流程描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對於「連線通關報單經海關核列為文件審核通關」時的處理流程。

連線通關雖以電子資料傳輸為主要申報方式,但報單經核列為文件審核通關後,報關人仍須依規定補送書面報單及相關文件;對於依法得傳送文件電子檔的資料,則可依海關公告,以連線申報方式取代書面文件補送。

解題關鍵在於分辨:

  1. 哪些文件仍須補送書面資料。
  2. 哪些文件已經海關公告得以電子檔傳送。
  3. 完成稅費繳納後,海關如何通知放行。
  4. 報關人如何憑放行通知提領貨物。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文件審核通關的流程判斷:

  1. 報關人收到海關連線核定通知後,於法定期限內補送書面報單及相關文件。
  2. 若文件屬於得傳送電子檔,且海關已公告可採連線申報者,得以電子傳輸方式取代書面補送。
  3. 完成稅費繳納後,海關以連線方式傳送放行通知。
  4. 報關人憑電腦放行通知及必要單證,向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提領貨物。

因此,選項中只要否定「符合公告條件的文件得以電子檔取代書面補送」,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報關人於接獲海關連線核定為文件審核通關的通知後,應於通知翌日辦公時間終了前,補送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供海關查核。

本選項所述符合文件審核通關的期限及程序,故正確。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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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1 分

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相關規定,通關網路或單一窗口記錄於電腦之報單及其相關檔案應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多久,期滿予以銷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對電子通關資料保存期間的規定。

通關網路或單一窗口記錄於電腦之報單及其相關檔案,應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 5 年,保存期間屆滿後始得銷毀。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資料種類及起算時點:

  • 資料種類:通關網路或單一窗口記錄於電腦之報單及相關檔案。
  • 起算時點: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
  • 保存期間:5 年。
  • 期間屆滿:得予以銷毀。

因此直接依保存年限判斷,答案為 5 年。

須注意「放行之翌日起」表示保存期間不是從貨物放行當日開始,而是從放行次日開始計算;本題選項所問的重點則是保存年數。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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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1 分

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相關規定,連線業者因違反契約條款或滯欠使用費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應多久前通知海關配合註銷其連線登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關於連線業者連線登記之管理規定。

連線業者如因違反契約條款或滯欠使用費,致其與經營通關網路事業間之契約遭終止或解除,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應事先通知海關,配合辦理註銷該連線業者之連線登記。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通知期間為「三十日前」。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期間記憶題,解題關鍵在於辨認三個要件:

  1. 原因:連線業者違反契約條款或滯欠使用費。
  2. 法律效果:契約終止或解除,並須註銷連線登記。
  3. 通知期間: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應於三十日前通知海關。

因此:

通知期間=30日\text{通知期間}=30\text{日}

故選擇 (A)30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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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1 分

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下列說明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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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對於報關業的定義、設置條件、負責人及經理人資格的規定。解題重點在於區分:

  1. 報關業的法律定義。
  2. 報關業設置的資本額與人員資格。
  3. 報關業負責人與經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實務經驗要求。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規敘述題,應逐項對照《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的規定:

  • 定義性規定:判斷報關業的業務內容。
  • 設置性規定:判斷最低資本額及專責報關人員配置。
  • 人事資格規定:判斷負責人及經理人是否屬報關業人員,以及經理人所需的實務經驗。

其中,C選項將「報關業負責人」與「報關業員工」截然分開,屬於法律地位的錯誤理解,為本題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報關業是指經營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等業務的營利事業。

本選項所述符合《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對「報關業」的定義,重點包括:

  • 以受託方式辦理業務;
  • 業務範圍包括進口、出口貨物的報關及納稅;
  • 其性質為營利事業。

因此,A選項正確。

(B) 正確

申請設置報關業,資本額應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且員工應有1人以上具備專責報關人員資格。

本選項同時涉及兩項設置要件:

  1. 最低資本額:新臺幣500萬元以上。
  2. 人員配置:至少有1名員工具有專責報關人員資格。

這些條件是為確保報關業具備一定的財務基礎及專業能力,並非僅有資本額即可設立。因此,B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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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1 分

通關程序中報關業者之管理及責任義務之描述,下列何者描述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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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報關業者之設置、報單簽證及受託辦理通關業務等規定,主要涉及《關稅法》及《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

  • 貨物之報關、納稅手續,得否自行辦理。
  • 報關業者辦理報關業務時,是否須經專責報關人員審核簽證。
  • 報關業之設立與應遵行事項,主管機關及法規依據為何。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用語辨識題」。應特別注意「得」與「應」的法律效果:

  • 「得」:表示法律許可或授權,當事人可以選擇辦理。
  • 「應」:表示法律課予義務,原則上必須履行。

題幹問「不適當」者,只要找出將「可以委託」誤寫成「必須委託」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貨物之報關、納稅等通關手續,納稅義務人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託報關業者辦理,法律用語是「得委託」,並非一律「應委託」。

因此,報關業者雖然是受託辦理報關、納稅等業務之專業業者,但貨主、進口人或其他納稅義務人並非在所有情形下都必須委託報關業者。選項將「得委託」改為「應委託」,把任意規定誤寫成強制義務,描述不適當。

選項前段所述報關業受《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規範,原則上並無問題;錯誤在於後段「應委託報關業者辦理」的絕對表述。

(B) 正確

報關業者向海關遞送報單時,應經專責報關人員審核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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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1 分

報關業解散或自行停業或暫停營業時,應遵行事項,何者描述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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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1條,重點在於區分:

  1. 報關業解散或自行停業。
  2. 經海關廢止報關業務證照而停業。
  3. 報關業暫停營業及復業。
  4. 暫停營業或連續無營業紀錄的最長期間與展延次數。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第31條規定:

  • 報關業解散或自行停業,應以書面向海關報備,並於事實發生日起5日內繳銷報關業務證照。
  • 經海關廢止報關業務證照而停業者,應於5日內繳銷所領報關業務證照。
  • 報關業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以書面向海關報備;於報備停業期間復向海關辦理報關納稅手續,視為復業。
  • 暫停營業或連續無營業紀錄期間,不得逾6個月;情形特殊者,經海關核准,得展延一次,以6個月為限。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法條」判斷。尤其要抓住兩個數字:

  • 證照繳銷期限:5日內。
  • 暫停營業期間:原則不得逾6個月,特殊情形只能展延一次,且展延期間以6個月為限。

選項若把「展延一次」改成「無展延次數限制」,即與法條明文不符,應判定為不適當。

選項分析

(A) 正確

報關業解散或自行停業時,應以書面向海關報備,並於事實發生日起5日內繳銷報關業務證照。

本選項完整符合《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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