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專責報關人員專技普考 專責報關人員 關務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為加速進口貨物通關,海關實施先放後核制度,按納稅義務人應申報之事項,先行徵稅驗放,事後再加審查。惟遇有下列通關爭議時,請就稅費金額、補正期限等說明如何賡續進行通關程序:
(一) 納稅義務人未即時檢具減免關稅證明文件而能補正。(10 分)
(二) 納稅義務人未及申請簽發輸入許可文件,而有即時報關提貨之需要。(10 分)
(三) 又依法可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未諳規定程序而逕行辦理繳稅通關者,其申請退稅之規定為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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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18條的「先放後核」及保證金放行制度。海關原則上得依納稅義務人申報事項先行徵稅驗放,再事後審查;但欠缺減免關稅證明或輸入許可文件時,不能直接依一般程序先行徵稅驗放,得由納稅義務人申請繳納相當金額的保證金,先行驗放並於海關指定期限內補辦手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三件事:貨物能否先行提領、提領前應繳納何種款項,以及未於期限內補件或事後補件時,保證金或已繳關稅如何處理。
(一)未即時檢具減免關稅證明文件,但能補正
納稅義務人得向海關申請繳納相當金額的保證金,先行驗放貨物;海關並指定期限,命其補辦減免關稅手續。
- **如期限內補正:**海關審查減免資格及應納稅額,依核定結果辦理保證金退還或抵繳。
- **屆期未補正:**海關沒入保證金。
此處的補正期限由海關指定,應以海關通知為準;法條未一律訂定固定日數。
(二)未及申請簽發輸入許可文件,但有即時報關提貨需要
貨物須屬准許進口類,納稅義務人始得向海關申請繳納相當金額的保證金,先行驗放提領;海關指定期限,命其補辦輸入許可文件。
第 二 題25 分
納稅義務人報運進口貨物乙批,經海關查驗及查證結果,發現報關繳驗之商業發票有下列情形,致生漏稅情事,應分別如何論處?
(一) 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 權利金,未載入發票。(10 分)
(二) 繳驗之發票為偽、變造發票。(10 分)
(三) 繳驗之發票為不實發票。(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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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兩件事:權利金是否應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以及未據實申報、繳驗偽造或不實發票的法律效果。
依民國 111 年《關稅法》第 29 條第 3 項第 3 款,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的權利金及報酬,如未計入實付或應付價格,應加計於完稅價格。漏報造成漏稅時,適用《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該條第 2 款處理虛報價值,第 3 款則明列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發票、憑證。
解題方法
先判斷違規事實屬於「漏報貨物價值」或「繳驗不實文件」,再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分款論處。最後注意偽造、變造發票另涉及刑事責任,須與行政裁罰分開說明。
分項論處
(一)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 5% 權利金,未載入發票
該權利金既是交易條件之一,應依《關稅法》第 29 條第 3 項第 3 款計入完稅價格。未計入致少報貨物價值及漏繳進口稅,屬《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虛報所運貨物價值。
海關應追徵所漏稅額,並得按所漏進口稅額裁處罰鍰,或沒入、併沒入貨物。依民國 111 年裁罰參考標準,罰鍰倍數依所漏進口稅額級距裁處:10 萬元以下為 2 倍,逾 10 萬元至 50 萬元為 2.5 倍,逾 50 萬元為 3 倍。
(二)繳驗之發票為偽造、變造發票
繳驗偽造或變造發票,屬《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第 3 款。海關應追徵所漏稅額,並得按所漏進口稅額裁處罰鍰,或沒入、併沒入貨物;民國 111 年裁罰參考標準依所漏稅額級距裁處。
第 1 題1 分
下列何者非關稅納稅義務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所定的關稅納稅義務人。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關稅法第 6 條規定,關稅納稅義務人為收貨人、提貨單持有人或貨物持有人。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3 條進一步界定:收貨人是提貨單或進口艙單記載之收貨人;貨物持有人則包括關稅法第 55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所定貨物的持有人或受讓人。貨物輸出人並未列在這些納稅義務人類別中。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選項與《關稅法》第 6 條及施行細則第 3 條:
- 選項若屬「收貨人、提貨單持有人、貨物持有人」,即符合納稅義務人範圍。
- 「貨物輸出人」不屬上述類別,因此是題目所問的「非關稅納稅義務人」。
選項分析
第 2 題1 分
關稅法第 9 條所稱「確定」,下列情形何者非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9 條所稱案件「確定」的判斷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案件經海關核定或處分後,若當事人未依法循行政救濟程序繼續爭訟,會依序確定:未申請復查、未提起訴願,或未提起行政訴訟,均屬條文所定的確定情形。
解題方法
抓住行政救濟的先後順序即可:海關核定或處分 → 復查 → 訴願 → 行政訴訟。題目問「何者非屬」確定情形,因此要找出不符合「未依法提起下一階段救濟」這個判斷方式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海關核定或處分後,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依法申請復查,案件依《關稅法》第 9 條所列情形確定。
第 3 題1 分
海關依關稅法第 74 條第 2 項規定變賣逾期不繳稅貨物,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關稅法第 74 條第 2 項的貨物變賣與餘款處理。海關變賣逾期未繳稅的貨物後,所得價款先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費用;有餘款時,海關暫代保管,納稅義務人可在五年內申請發還,逾期才繳歸國庫。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法條及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56 條第 1 項:看變賣前補辦繳稅手續的期限,以及變賣餘款的處理方式。選項 C 把「暫代保管、五年內申請發還」改成「應繳歸國庫」,與法條明文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納稅義務人在海關變賣前申請按實際滯納日數繳納滯納金、補辦繳稅並提領貨物,海關得准自收文翌日起 20 日內辦理;逾期仍按規定變賣。
第 4 題1 分
依關稅法規定,下列事項何者非屬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得於貨物進口前,向財政部關務署或海關申請預先審核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所定的進口貨物預先審核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可在貨物進口前,就貨物的稅則號別、原產地,以及特定完稅價格事項申請預先審核。題目要找的是不在這些法定審核事項內的選項。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定範圍:
- 實付或應付價格是否有《關稅法》第 29 條第 3 項或其他應計入完稅價格的費用:屬預先審核事項。
- 稅則號別:屬預先審核事項。
- 原產地:屬預先審核事項。
- 貨物名稱:不是法定預先審核事項。
因此,選項 D 為題目所問。
選項分析
第 5 題1 分
依關稅法所定各種款項之繳納,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43 條所定的三種繳納期限。判斷時要先辨認款項種類,再對照法定期限:
- 關稅: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 14 日內。
- 依《關稅法》處罰鍰及追繳貨價:處分確定、收到海關通知之翌日起 14 日內。
- 處理貨物變賣或銷毀所需費用: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 14 日內。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的關鍵是辨認各選項把期限改成了多少天。第 43 條對上述款項都規定 14 日;差別在起算事件:關稅從稅款繳納證送達翌日起算,罰鍰與追繳貨價則須等處分確定並收到海關通知後,從翌日起算。
逐項核對款項名稱、起算點與日數,即可判斷只有 (C) 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第 6 題1 分
依關稅法第 48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在其應繳金額多少以上?及在什麼時點之下,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以《關稅法》第 48 條保全海關債權的要件,重點是應繳金額門檻與聲請保全措施的時間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時,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須符合應繳金額單計或合計達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且在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送達後。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要件即可:
- **金額門檻:**單計或合計達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 **時間點:**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送達後。
題目問的是海關何時得聲請法院保全財產,不是何時得開始強制執行,因此應直接核對法條所定的金額與送達時點。
選項分析
第 7 題1 分
依關稅法有關退還稅款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有關外銷品原料稅沖退、短徵或溢退稅款補退期限、進口貨物退稅,以及退還款項抵繳積欠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所述的期限與要件,尤其留意「原貨復運出口」以外,法律是否也允許在海關監視下銷毀。第 64 條列舉的退稅方式不只一種,選項若漏掉其中一種,就可能改變法條原意。
選項分析
-
(A) 正確。《關稅法》第 63 條規定,外銷品應沖退的原料進口關稅,廠商應於該項原料進口放行翌日起一年六個月內,檢附出口證件申請沖退,逾期不予辦理。選項所列期限與起算點正確。
-
(B) 正確。《關稅法》第 65 條規定,短徵、溢徵或短退、溢退稅款的補繳或發還期限,以一年為限。短徵、溢徵自稅款完納翌日起算;
第 8 題1 分
依關稅法第 20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繳納保證金之承攬業者,欠繳同法規定應繳稅款或罰鍰,海關就其所繳保證金抵繳而不足時,經通知於一定期限內補足差額,屆期不補足者,依同法第 93 條第 2 項規定,得如何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93 條第 2 項:特定業者以保證金抵繳欠繳稅款、規費或罰鍰後,若保證金不足,海關通知業者於期限內補足差額;屆期仍未補足,海關得採取何種處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關稅法》第 93 條第 2 項規定,屆期未補足者,海關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業務之經營或廢止其登記」。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情節:業者已繳保證金,海關以保證金抵繳後仍不足,且業者逾期未補足差額。這正是第 93 條第 2 項所規範的情形。將法條所列處分與選項比對,即可選出停止業務經營或廢止登記。
選項分析
第 9 題1 分
依懲治走私條例及海關緝私條例所定走私及私運,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對「私運貨物進出口」的定義,以及《懲治走私條例》對走私物品、走私相關行為及兩岸私運的規範。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比對選項是否符合條文原文,再留意題目問的是「何者正確」。判斷重點有三個:海關緝私條例第 3 條的私運定義、懲治走私條例第 3 條對未遂犯的規定,以及同條例第 12 條對兩岸私運的處理方式。
選項分析
- (A) 錯誤。《懲治走私條例》第 3 條規定,運送、銷售或藏匿同條例第 2 條第 1 項走私物品者,處以相應刑罰;同條第 2 項並明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因此,這些行為的未遂犯也處罰,選項稱「不處罰未遂犯」與法條相反。
第 10 題1 分
某甲向海關申報進口越南產製香菇一批,重量 1,200 公斤,經鑑定原產地為中國大陸,依懲治走私條例規定,就某甲違法行為及應如何論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及行政院依該條公告的「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 2 點。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公告第 2 點所列管制進口物品,包括:原產地為大陸地區、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且屬海關進口稅則第 1 章至第 8 章的物品;一次私運時,完稅價格總額超過新臺幣 10 萬元或重量超過 1,000 公斤,即符合公告所定管制方式。香菇屬稅則第 1 章至第 8 章的物品;本題重量為 1,200 公斤,超過 1,000 公斤。
《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1 項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題目中的 5 年以下及 200 萬元以下,並非該條對私運管制物品進出口所定的刑度。
解題方法
先依鑑定結果確認原產地為中國大陸,再看香菇是否屬稅則第 1 章至第 8 章物品,以及貨物是否達公告門檻。本題重量為 1,200 公斤,符合「超過 1,000 公斤」的條件。因此,香菇屬公告第 2 點所列管制進口物品,選項 B 對應公告中的物品類別。
選項分析
- **(A) 錯誤。**原產地為大陸地區、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的香菇,屬稅則第 1 章至第 8 章的物品;
第 11 題1 分
依海關認定及審議虛報貨名要點規定,下列敘述何者已構成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所定之虛報貨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認定及審議虛報貨名要點》對「虛報貨名」的認定,並連結《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判斷重點是:申報貨名與海關認定的實際來貨貨名不符,且申報內容不具客觀合理依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具備虛報貨名的認定要件。名稱是否符合一般已知名稱、外觀特徵或內在功能用途,可作為認定貨名的參考;但題目所問的是哪一敘述已構成虛報,關鍵在申報貨名與實際來貨貨名不符,且欠缺客觀合理依據。
選項分析
第 12 題1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45 條之 4 規定,依該條例裁處沒入之貨物,須為適當處理而其費用逾財政部公告之一定金額者,由海關命受處分人負擔之費用為何?另命負擔費用之處分,應於支付處理費用之日起幾年內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45 條之 4 的沒入貨物處理費用負擔與處分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貨物或物品經裁處沒入,須適當處理且處理費用逾財政部公告金額時,海關得命受處分人負擔全額費用;命負擔費用的處分,須於海關支付處理費用之日起五年內作成。
解題方法
題幹分別詢問「負擔費用的比例」及「處分期限」,直接對照第 45 條之 4 的用語即可:
- 費用負擔:全額。
- 處分期限:支付處理費用之日起五年內。
因此,符合兩項法定要件的選項是 D。
選項分析
第 13 題1 分
報關業者辦理報關有不能提示委任書,違反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且有特定情事,屬違規情節重大,得依關稅法第 84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停業或廢照。下列何者屬違規情節重大?
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者違反委任書提示義務時,哪些情形依認定原則屬違規情節重大」。法源是《關稅法》第 84 條第 1 項、《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12 條,以及「海關依關稅法第 84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停業或廢照認定原則」。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規定,報關業者辦理報關違規,若於最近 1 年內報運進口非洲豬瘟疫區豬肉類及其他豬類產品達 3 次以上,屬違規情節重大;報運毒品、槍械、偽幣等重大管制物品,也以最近 1 年內達 3 次以上為門檻。另同一年度前經海關裁處罰鍰金額合計達新臺幣 30 萬元,亦屬情節重大。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各選項的「期間、物品類別、次數或罰鍰金額」是否符合上述標準。選項 A 符合非洲豬瘟疫區豬類產品的期間與次數門檻;其他選項至少有一項不符。
選項分析
第 14 題1 分
專責報關人員違反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將供連線申報傳輸之通關專屬憑證或憑證密碼借供他人使用,海關得依關稅法第 84 條第 3 項規定,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定額罰鍰,下列罰鍰額度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責報關人員不得出借通關專屬憑證或憑證密碼,以及違反規定時的罰鍰額度。解題須連結《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行為義務與該辦法的罰則,再確認其所依據的《關稅法》第 84 條第 3 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專責報關人員不得將供連線申報傳輸之通關專屬憑證或憑證密碼借供他人使用。該辦法第 37 條明定,專責報關人員違反第 21 條者,海關依《關稅法》第 84 條第 3 項處罰,可予警告或處新臺幣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鍰,並得命限期改正。
因此,題目所問的罰鍰級距為 2,000 元至 5,000 元。
選項分析
第 15 題1 分
下列就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中「報關業員工」的定義,以及報關業設置、負責人資格與兼職限制。解題時應先辨認題幹是否直接考法規定義,再逐項核對其他敘述是否省略或改變法定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檢視選項是否符合辦法對「報關業員工」的明文定義;再依序比對負責人資格、跨關區營業程序及兼職限制。這類題目常以「包括/不包括」、「須/無須」或但書改寫法規,應特別注意主詞與例外條件。
選項分析
- (A) 正確。《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所稱報關業員工,包括報關業負責人。因此本項符合辦法的定義。
- **(B) 錯誤。
第 16 題1 分
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海關對於連線申報所為之各種連線核定,經由單一窗口傳輸之各種核定信息,下列何者非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2 條對「連線核定」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連線核定是指:海關對連線申報所作的各種核定,經由單一窗口傳輸的核定資訊。法條列舉的內容包括:
- 核定稅費繳納證或准單之核發、補正
- 貨物查驗或放行之通知
- 其他依法所為之准駁決定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選項與上述法條列舉內容。凡屬「核定、通知或准駁決定」且經單一窗口傳輸者,屬於連線核定;「警告或限期改正之處分」不在該條列舉範圍內。
選項分析
第 17 題1 分
報關業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如申請設置報關業,而有下列何種情事,應不予許可?
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8 條:報關業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具有法定消極資格事由時,申請設置報關業應不予許可。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判斷時要逐一比對法條的要件,尤其留意「情節重大」、「尚未屆滿」與「尚未逾」等文字的差異。
解題方法
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第 8 條列出的不予許可事由,以及該事由的程度或期間限制。只要選項改動了法定門檻或時間條件,就不符合題目所問的情形。
選項分析
(A) 曾觸犯關務法規,情節輕微者:錯誤。 第 8 條第 3 款規定的是「曾觸犯關務法規,情節重大,不宜受託辦理報關業務」。選項所述為情節輕微,未達法定門檻,因此不因此被拒絕許可。
(B) 曾任公務員受免除職務處分,自處分確定日起已屆滿 5 年者:錯誤。 第 8 條第 4 款規定,曾任公務員受免除職務處分者,須自處分確定日起尚未屆滿 5 年,才屬不予許可事由。選項已屆滿 5 年,已不符合期間要件。
第 18 題1 分
連線業者之連線申報,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7 條及第 9 條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7 條及第 9 條,重點是區分「電腦連線方式」與「電子資料傳輸方式」,以及兩種申報方式下,申報或通知何時視為到達。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描述的是哪一種連線方式,再核對法條對「到達海關」及「到達應受通知之人」的認定時點。B 選項所述的兩個時點,分別對應單一窗口的電腦記錄與通關資料庫的記錄。
選項分析
- **(A) 錯誤。**此項把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的程序寫成「先於單一窗口以憑證提出註冊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連線申報」。這不是第 7 條所定的電腦連線方式申請程序,混淆了連線方式及其申請規定。
第 19 題1 分
經核列按貨物查驗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報關人應於何時補送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供海關查驗貨物?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4 條第 3 項,測驗經海關核列按貨物查驗通關方式處理時,報關人補送書面報單及相關文件的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貨物經核列按查驗通關方式處理,應直接對照該項規定的期限:報關人須於接獲海關連線核定通知之翌日辦公時間終了前,補送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供海關查驗。據此選擇與法定期限完全相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0 題1 分
連線業者因違反契約條款或滯欠使用費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應於幾日前通知海關配合註銷其連線登記?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22 條第 1 項對連線業者終止連線登記的通知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連線業者因違反契約條款或滯欠使用費而遭終止或解除契約時,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應於 30 日前通知海關配合註銷其連線登記。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違反契約條款或滯欠使用費致終止或解除契約」,對應法條所定的通知義務,再直接辨認期限。題目問的是通知海關的「幾日前」,不是契約終止後辦理註銷的期間,期限為 30 日。
選項分析
第 21 題1 分
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2 條規定,財政部定期選拔優良專責報關人員,經核定予以頒獎表揚者,須符合繼續執業且滿多久以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2 條所定的優良專責報關人員選拔與表揚資格。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受選拔表揚者須繼續執業滿 3 年以上。
解題方法
直接辨認題目所問的資格年限,對照第 32 條規定即可。題目問的是「繼續執業且滿多久以上」,符合年限為 3 年,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第 22 題1 分
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在納稅義務人無請求變更適用順序時,海關得按下列何種順序核估完稅價格?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無法依交易價格核估時,海關應採用的完稅價格核估順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關稅法》第 29 條以進口貨物的交易價格作為完稅價格的計算根據。若無法依第 29 條核定,則依序適用第 31 條至第 35 條規定的替代方法。納稅義務人未請求調換順序時,通常依序為:
解題方法
第 23 題1 分
進口報關時,應填送貨物進口報單,並檢附發票、裝箱單及其他進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下列哪些為關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所稱之「其他進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
① 型錄、說明書 ② 仿單、圖樣 ③ 報機明細 ④ 產地證明文件 ⑤ 輸入許可證
核心觀念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關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考查進口報關時,除貨物進口報單、發票及裝箱單外,依法應檢附哪些「其他進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
判斷重點在於:文件是否屬於報關時可能須提出的貨物資料或法定證明文件。題列的型錄、說明書、圖樣、產地證明文件及輸入許可證均屬此類;「報機明細」則不在本題所列的法定文件範圍內。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哪些文件可作為進口報關所需的補充資料或證明文件:
- 型錄、說明書:可供海關確認貨物的品名、規格、用途等資料。
- 仿單、圖樣:可供辨識貨物內容及特性。
- 產地證明文件:用以證明貨物原產地,於相關規定或案件要求時提出。
- 輸入許可證:輸入貨物依法須經許可者,須檢附許可證明。
- 報機明細:不屬本題所稱應檢附的進口相關文件。
因此,應選出 ①②④⑤。
第 24 題1 分
依關稅法第 13 條規定,海關應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多久時間內通知實施事後稽核?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13 條所定的事後稽核通知期限。海關辦理事後稽核時,應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 6 個月內通知受稽核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海關「通知實施事後稽核」的期限,依《關稅法》第 13 條直接判斷:期限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算,為 6 個月。題目問的是通知期限,不是稽核作業期間或補稅期限。
選項分析
第 25 題1 分
我國關稅法於第 4 章規範「特別關稅」內容,其中:
① 對抗出口國政府給予的出口補貼者; ② 輸入國家對我國輸出之貨物或運輸工具所裝載之貨物,給予差別待遇者; ③ 以低於同類貨物之正常價格輸入者。
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得分別另徵適當之何種稅賦?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4 章「特別關稅」的種類及其適用情形。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題幹三種情形依序對應:
- 對抗出口國政府給予的出口補貼:徵收平衡稅。
- 對輸往我國的貨物或運輸工具所載貨物給予差別待遇:徵收報復關稅。
- 貨物以低於同類貨物正常價格輸入:徵收反傾銷稅。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情形的法律目的,再依序配對稅種:
- 出口補貼會使受補貼貨物取得不公平的價格優勢,平衡稅用來抵銷補貼效果。
- 差別待遇是外國對我國輸出貨物或運輸工具所載貨物採取歧視性待遇,報復關稅用以回應此種待遇。
- 低於正常價格輸入屬傾銷情形,得課徵反傾銷稅。
因此,題幹①②③的順序是「平衡稅、報復關稅、反傾銷稅」,與選項 (B) 相符。
選項分析
第 26 題1 分
如不服海關對進口貨物之核定或處分,得提起行政救濟。惟對下列哪個項目有異議時,無須踐行復查程序,得逕行提起訴願?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處分的行政救濟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關稅法》第 45 條,對海關核定的進口稅額或對進口貨物所為的處分不服,原則上須先向海關申請復查;不服復查決定,才能提起訴願。
但復查程序適用範圍以《關稅法》所定的核定或處分為主。海關依其他法規作成的裁罰處分,不因處分機關是海關,就一律必須先經復查。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爭議事項的性質:是進口稅費的核定,或是對進口貨物所為的處分,還是依其他管理法規作成的裁罰。前兩類原則上應先復查;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裁處罰鍰,則不屬《關稅法》復查程序的範圍,得逕提訴願。
選項分析
第 27 題1 分
連線業者違反契約條款,若僅暫時停止使用而不終止或解除契約,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22 條規定,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應於幾日前通知海關?若係註銷連線登記,又應於幾日前通知海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22 條規定的通知期限。判斷關鍵是區分「暫時停止使用」與「終止或解除契約、註銷連線登記」:
- 情節輕微,暫時停止使用而不終止或解除契約: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應於 3 日前通知海關。
- 因違反契約條款或滯欠使用費而終止或解除契約,並配合註銷連線登記:應於 30 日前通知海關。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描述的處理結果:第一種情形只暫停使用,契約仍存續,適用「3 日前通知」;第二種情形涉及註銷連線登記,適用「30 日前通知」。依題目詢問的順序,期限為「3 日;30 日」。
選項分析
第 28 題1 分
關稅法第 65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所規範「短、溢徵或短、溢退稅款之補稅或發還」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65 條及《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重點是分清不同情形的錯誤要件:
- 短徵、溢退:依施行細則第 54 條第 1 項,須因「顯然錯誤」所致。
- 溢徵、短退:依同條第 3 項,發現錯誤即可,不以「顯然錯誤」為限。
- 補繳或發還期限:依關稅法第 65 條第 2 項,以一年為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短徵、溢退」與「溢徵、短退」分組,再對照施行細則第 54 條的文字,便能辨別錯誤門檻是否相同。最後以關稅法第 65 條核對一年期限及起算點。
選項分析
第 29 題1 分
通關網路或單一窗口記錄於電腦之報單及其相關檔案,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7 條規定,應於下列何項保存期限期滿予以銷毀?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7 條對通關網路或單一窗口記錄於電腦之報單及相關檔案所定的保存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這些檔案應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 5 年,保存期限屆滿後予以銷毀。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的兩個要件即可判斷:
- 起算日: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
- 保存期間:5 年。
題目問的是保存期限屆滿後銷毀,因此應選同時符合「放行之翌日」及「5 年」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0 題1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45 條規定,追徵或處罰之處分確定後,5 年後再犯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者,其罰鍰得加重多少?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緝私條例第 45 條的累犯加重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追徵或處罰之處分確定後,五年內再犯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者,罰鍰得加重二分之一;犯三次以上者,得加重一倍。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的時間要件:「處分確定後五年內」。題目問的是「五年後」再犯,已超過法定期間,因此不符合第 45 條的累犯加重要件,罰鍰不得依該條加重。
第 31 題1 分
納稅義務人報運貨物進口涉有虛報產地,逃避管制之違章情事,係違反哪些規定及應受何種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虛報產地」與「逃避管制」同時成立時,海關緝私條例的處罰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範報運進口貨物而有其他虛報或不實情事的情形。
- 同條第 3 項規定,虛報或不實情事涉及逃避管制者,轉依同條例第 36 條處罰。
- 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處貨價 3 倍以下罰鍰;第 3 項並規定沒入貨物。
因此,本題不是單純以所漏進口稅額計罰,而是因虛報產地並逃避管制,依第 37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3 項轉依第 36 條第 1 項、第 3 項處理。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要件:「虛報產地」及「逃避管制」。虛報產地屬於進口申報不實;既然題目明示該不實情事是為逃避管制,就進一步適用第 37 條第 3 項的轉據規定,改依第 36 條處罰。
處罰結果是:
- 依第 36 條第 1 項,處貨價 3 倍以下罰鍰。
- 依第 36 條第 3 項,並沒入貨物。
選項分析
第 32 題1 分
海關緝私條例第 45 條之 3 第 1 項針對報單申報錯誤者,在符合下列何種情況,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主動申請更正,經海關准予更正者,始能於更正範圍內免予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45 條之 3 第 1 項的「報單申報錯誤,主動申請更正免予處罰」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適用對象是因報單申報錯誤而涉及同條例第 37 條或第 39 條第 2 項情事的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並須在海關、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檢舉、進行調查前,主動申請更正,經海關准予更正,且符合條文列出的情形,才可在更正範圍內免予處罰。
條文所列情形包括:貨物放行前經海關核定免驗;貨物放行前經海關核定應驗、未涉及逃避管制,並在向海關補送報單及有關文件前申請更正;以及貨物放行後、尚未經海關通知實施事後稽核。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目問的是「符合哪一種情況」,再逐一比對第 45 條之 3 第 1 項明列的免罰情形。題目沒有問申請更正的共同前提,但仍須記得:申請必須在檢舉或調查前提出,且要經海關准予更正。
選項分析
(A) 錯誤。 條文所列的是第 37 條或第 39 條第 2 項所定情事,並未列入第 36 條。選項將第 36 條納入,與法條適用範圍不符。
第 33 題1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相關條文規定,關於扣押物之處置,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緝私條例》第 19 條至第 21 條關於扣押物的保管、變賣、毀棄及撤銷扣押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其中,《海關緝私條例》第 20 條規定,扣押物有不能依前條規定處理,或有腐敗、毀損之虞者,海關得於案件確定前公告變賣、保管價金或逕送有關機關處理,並通知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易生危險的扣押物,得予毀棄。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條文,特別留意權限用語及時間點:「得」與「應」不同;腐敗、毀損之虞的扣押物,處理時間是案件確定前,不是確定後。
選項分析
第 34 題1 分
關稅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第 29 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按該貨物出口時或出口前後銷售至中華民國之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核定之。前述所稱出口前、後,是指出口日前後幾日內?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31 條第 1 項的同樣貨物交易價格法。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無法依第 29 條的交易價格核定時,海關得依序採用後續估價方法;其中一種方法,是參考同樣貨物出口至中華民國的交易價格。題目詢問「出口前、後」的法定期間。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關稅法》規定為準,第 31 條第 1 項所稱出口前、後,是指出口日前後 30 日內。因此選項中符合規定的期間為 30 日。
選項分析
第 35 題1 分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12 條對進出口人委任報關業辦理報關應檢具委任書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12 條對進出口人委任報關業辦理報關時,委任書的核對、保存與提示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長期委任經海關登錄後,可在報單或轉運申請書等單證上填載登錄字號,替代逐件出具委任書;委任書也可採電子文件或電子訊息方式辦理。委任書須依規定格式製作、內容據實記載,並在規定期間內保存,以供海關要求提示或查核。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第 12 條所涉的三個重點:委任方式、報關業的核對與保存責任,以及海關查核權。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與報關業保存責任不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6 題1 分
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專責報關人員因海關職務有關行為,對海關員工施以非法之方法危害其人身或財產安全,經海關查明屬實,不得執業,並命其繳銷或公告註銷報關證及明定禁業期限為多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18 條對專責報關人員的禁業處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專責報關人員因海關職務有關行為,以非法方法危害海關員工的人身或財產安全,經海關查明屬實者,不得執業,並應繳銷或由海關公告註銷報關證;禁業期限為 5 年。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中的關鍵事實:危害對象是「海關員工」,行為與「海關職務有關」,且使用「非法方法」危害其人身或財產安全。符合第 18 條所列情形時,依該條規定適用 5 年禁業,不是由考生依危害程度另行衡量。
選項分析
第 37 題1 分
甲報關業者出借其名義,供 10 家公司經營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之業務,且甲報關業者之負責人因而受有期徒刑 1 年以上宣告確定。此時,針對甲報關業者重大惡性,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5 條,海關得處最重處罰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5 條對報關業重大違規的處分。依題示情形,甲報關業者出借報關業名義,供 10 家公司經營報關業務,且其負責人因此受有期徒刑 1 年以上宣告確定,屬該條所列的重大違規情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已明確給出的兩項要件:一是出借報關業者名義供多家公司經營報關業務;二是負責人因此受有期徒刑 1 年以上宣告確定。再依第 35 條判斷此類重大違規的最重處分,不必先累計一般違規處分次數。
選項分析
第 38 題1 分
關稅法所稱關稅及其課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總則中「關稅」的定義、徵收機關、徵收依據及徵收期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關稅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關稅,指對國外進口貨物所課徵之進口稅。」這正是選項(B)的內容。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關稅及其課徵」,再逐項對照《關稅法》第 2 條至第 4 條及第 9 條:
- 關稅的定義見第 2 條。
- 關稅由誰徵收見第 4 條。
- 徵收及稅則分類依據見第 3 條。
- 徵收期間見第 9 條。
選項中只有(B)符合條文原意。
選項分析
(A)錯誤。《關稅法》第 4 條規定,關稅之徵收由「海關」為之,並非由財政部徵收。財政部在法規上負責相關政策及制度事項,不是本條所定的徵收機關。
第 39 題1 分
依據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3 條、第 14 條規定,海關對於連線通關之報單實施電腦審核及抽驗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3 條、第 14 條對連線通關報單的分類,以及不同通關方式下的文件補送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第 13 條將通關方式分為三種:免審免驗、文件審核、貨物查驗。第 14 條則規定,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原則上須補送書面報單及相關文件;若備供查核的文件採連線申報,且經海關電腦核銷、比對相符,得准免予補送書面文件。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選項與法條,特別留意第 14 條末段的「得准免予」:符合條件時,海關可以免除書面補送。凡將這項規定說成「仍應補送」的選項,即與法條相反。
選項分析
第 40 題1 分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8 條規定何種業者不得兼營報關業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8 條對連線轉接服務業的業務限制。依民國 111 年法規,第 8 條規定:「連線轉接服務業不得兼營報關業務,其申請、訂約及登記,準用前條第二款之規定。」
「連線轉接服務業」負責協助業者傳輸通關電子資料;法規明定此業者不得同時經營報關業務。解題時應直接對照第 8 條的業者名稱與禁止事項。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種業者不得兼營報關業務」,可由第 8 條找出明文禁止的業者:連線轉接服務業者。選項中對應者為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