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專責報關人員專技普考 專責報關人員 關務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進口人張三報運進口越南產製茶葉,數量 500 箱,完稅價格新臺幣 30 萬元。於貨物通關程序中,經海關查驗發現該茶葉原產地為中國大陸,非屬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項目及其條件之大陸物品,涉及逃避管制,經海關查扣在案。
請詳述本案違反或觸犯哪些關務法規及可能的處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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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報運進口時虛報原產地,藉此輸入不得輸入的大陸物品」如何依海關緝私條例處理。判斷重點有二:
- 原產地與輸入管制資格:貨物實際原產地為中國大陸,且不屬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項目及其條件,不能以越南產製名義報運進口。
- 虛報是否涉及逃避管制:若虛報原產地的結果是規避大陸物品輸入管制,即適用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依同條例第36條第1項及第3項處罰。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作答。當時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私運貨物進口等行為,處貨價一倍至三倍罰鍰;第3項規定私運貨物沒入。第37條第3項則規定,報運貨物有前二項情事而涉及逃避管制者,依第36條第1項及第3項處罰。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申報內容是否不實」、「不實申報是否造成管制規避」,最後計算以完稅價格為基礎的罰鍰範圍。
一、虛報原產地,涉及逃避輸入管制
張三報運時申報茶葉為越南產製,但海關查驗確認原產地為中國大陸。題目又明示該茶葉不屬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項目及其條件之大陸物品,表示該批貨物不得以一般進口方式輸入。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及大陸物品輸入相關規定,輸入大陸物品須符合公告准許項目及條件。以越南產地申報中國大陸產製茶葉,使海關依錯誤的原產地資訊辦理通關,屬虛報貨物產地,且因而規避大陸物品輸入管制。
二、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依第36條處罰
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範報運貨物時虛報貨物名稱、品質、價值或規格等情事;其第3項規定,前二項情事涉及逃避管制者,依第36條第1項及第3項論處。
本案核心不是單純報單資料錯誤,而是虛報原產地,讓不得輸入的大陸物品以越南貨名義報運,因此適用第37條第3項,轉依第36條第1項及第3項處理:
- 罰鍰:貨價一倍至三倍。
- 貨物處置:貨物沒入。
第 二 題25 分
請詳述進口貨物應補、應退關稅之海關核定期限及納稅義務人申請期限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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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65 條「短徵、溢徵或短退、溢退稅款」的補繳與發還期限。重點是區分:
- 海關發覺後通知補繳或發還,以及納稅義務人自動補繳或申請發還的期限:以一年為限。
- 一年期限的起算日:短徵、溢徵與短退、溢退,分別起算。
- 短徵、溢徵的補徵或發還,不同於關稅法第 18 條先行徵稅驗放後的事後審查期限;前者依第 65 條,後者另有六個月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民國 109 年適用的《關稅法》第 65 條規定補繳或發還期限以一年為限;此期限規定至今仍為一年。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詢問的是第 65 條所稱的「短徵、溢徵或短退、溢退」,再依稅款狀態分組說明期限:
| 情形 | 海關核定/通知及納稅義務人補繳或申請發還期限 | 起算日 |
|---|---|---|
| 短徵或溢徵 | 以一年為限 | 自稅款完納之翌日起算 |
| 短退或溢退 | 以一年為限 | 自海關填發退稅通知書之翌日起算 |
「短徵」是原應徵稅款少徵,「溢徵」是已徵稅款超過應徵數額;「短退」是應退稅款少退,「溢退」是退還超過應退數額。
因此,回答時要同時寫出一年期限及各類情形的起算點,不能只答「一年」。
第 1 題1 分
關稅法條文及海關進口稅則稅率遇有修正時,下列貨物之適用日期,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關於關稅法條文及海關進口稅則稅率修正時,貨物適用修正前或修正後規定的日期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關稅法》第 18 條,進口貨物原則上以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保稅工廠出廠貨物、物流中心出倉貨物及出口貨物,則依各自規定的日期判定。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貨物類型與法定適用日期。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日期基準與法條不符的一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2 題1 分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得於貨物進口前就相關事項向海關申請預先審核,下列何者非屬得申請預先審核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所定的進口貨物「預先審核」範圍。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可在貨物進口前,向海關申請預先審核特定事項;判斷時要區分「交易價格」與「實付或應付價格是否有應計入完稅價格的費用」。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關稅法》明定的預先審核事項:
- 稅則號別:依《關稅法》第 18 條辦理。
- 原產地:依第 28 條辦理。
- 實付或應付價格是否漏列第 29 條第 3 項費用,或有其他應計入完稅價格的費用:依第 36 條之 1 辦理。
因此,法定審核事項是針對價格中應否加計特定費用等問題,並非直接預先審核「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選項 A 不屬於題目所問的預先審核事項。
選項分析
(A) 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錯誤,為本題答案。 《關稅法》第 29 條以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我國的實付或應付價格作為交易價格;第 36 條之 1 所定的預先審核事項,則是實付或應付價格有無漏列法定費用或其他應計入完稅價格的費用。
第 3 題1 分
海關為確保貨物安全,對於保稅運貨工具與經海關核准之運貨工具及卸存碼頭之海運貨櫃得加封封條。下列何業者尚無法向海關申請於其運貨工具或海運貨櫃加封自備封條?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封條及業者申請使用自備封條的資格。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關稅法》第 28 條之 1 及《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符合資格的業者仍須向海關申請許可,並按規定用途使用自備封條。
判斷時要看業者類型,以及運送工具或貨櫃是否符合該類業者的規定。選項 B 的關鍵在於「運輸工具為飛機」:法規所列運輸業、承攬業自備封條資格,對應的是船舶運輸業、承攬業所載的海運貨櫃,不包括以飛機為運輸工具的業者。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和法規列出的業者類型及可加封標的:
- 機場管制區外、經海關核准自主管理的航空貨物集散站業者,可就其自有保稅運貨工具申請使用自備封條。
- 經海關核准自主管理的物流中心業者,可就符合規定的運貨工具或海運貨櫃申請使用自備封條。
- 經海關登記的內陸貨櫃集散站業者,也得依規定申請使用自備封條。
- 船舶運輸業、承攬業的規定標的是海運貨櫃,並非飛機運輸工具。
因此,不能只看到「經海關登記」或「運輸業、承攬業」就認為符合資格;還要核對運輸工具及封條用途。
選項分析
第 4 題1 分
保稅工廠所製造或加工之產品,未經海關核准並按貨品出廠形態報關繳稅,逕予出廠,海關得如何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對保稅工廠產品違規出廠的處罰。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關稅法》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保稅工廠製造或加工的產品,以及免徵關稅的原料,未經海關核准並按貨品出廠形態報關繳稅,不得出廠。
- 同法第 78 條規定,違反前述規定,將保稅工廠產品或免徵關稅原料出廠者,以私運貨物進口論,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情節:貨物「未經海關核准並按貨品出廠形態報關繳稅,逕予出廠」。這正是違反《關稅法》第 59 條第 2 項的情形,應直接適用第 78 條的特別處罰規定,不能改套《關稅法》第 89 條的一般違規管理罰則。
選項分析
第 5 題1 分
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之進口貨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38 條及《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24 條,重點是租賃或使用費課稅貨物的完稅價格、租賃期限,以及未依期復運出口或租期內出售時的補稅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租賃或負擔使用費、且所有權未移轉的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原則上按租賃費或使用費加計運費及保險費估定;每年估定的租賃費或使用費,不得低於貨物本身完稅價格的十分之一。此類案件並須就全額關稅與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計算的關稅差額提供保證金,或由授信機構擔保。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規中的三個關鍵點:
- 租賃費或使用費如何估定,以及每年最低金額。
- 累積租賃費或使用費高於同樣或類似貨物完稅價格時,能否改按該價格核定。
- 逾期未復運出口或租期內出售時,補徵關稅的計算基礎。
其中最容易判斷的是第 3 點:法規不是一律按「進口時之完稅價格」補稅,而是按逾限或出售當時折舊後的價格補徵關稅。
選項分析
第 6 題1 分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下列何種情形准依關稅法第 49 條第 2 項規定免稅?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關稅法第 49 條第 2 項規定,完稅價格在新臺幣 2,000 元以下的進口貨物,原則上得免徵關稅及海關代徵的營業稅、貨物稅;但菸酒、實施關稅配額的農產品,以及進口次數頻繁者,不適用該免稅規定。
財政部對「進口次數頻繁」的認定是:同一納稅義務人於半年度內,適用本項免稅規定放行逾 6 次。半年度為每年 1 月至 6 月及 7 月至 12 月;因此前 6 次符合條件的進口仍可免稅,第 7 次起不適用免稅。
解題方法
依序檢查三件事:
- 完稅價格是否在新臺幣 2,000 元以下。
- 是否屬於明文排除的菸酒或實施關稅配額農產品。
- 該納稅義務人於該半年度內是否已使用免稅超過 6 次。
三項條件都符合免稅要件,才可依關稅法第 49 條第 2 項免稅。留意「逾 6 次」是從第 7 次起才不適用;不是第 6 次就失去資格。
選項分析
(A) 錯誤。 三件物品於同日由同一班機載運進口,即屬同批進口貨物,不得透過拆成三張報單分別申報來分開計算免稅限額。
第 7 題1 分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進口後轉讓予某公司,得以下列何種方式向海關補繳關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55 條第 1 項,考點是減免關稅的進口貨物轉讓後,由誰、何時、向哪個海關、按何種價格與稅率補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減免關稅的進口貨物轉讓或變更用途時,應由原進口時的納稅義務人或現貨物持有人,自轉讓或變更用途之翌日起 30 日內,向原進口地海關,按轉讓或變更用途時的價格與稅率補繳關稅。
解題方法
將法條的補稅要件拆成四項,逐一對照選項:
- 補稅人:原進口時的納稅義務人,或現貨物持有人。
- 期限:轉讓翌日起 30 日內。
- 受理海關:原進口地海關。
- 計算基準:轉讓時的價格與稅率。
四項皆符合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8 題1 分
依關稅法第 96 條規定,不得進口之貨物,海關應責令進口人限期辦理退運。如進口人未依限辦理退運,下列何者為正確之處理方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96 條對「不得進口貨物」的處理程序:進口人未依限退運時,海關得變賣貨物;無法變賣而須銷毀時,依規定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逾期未辦理者由海關逕予銷毀,相關費用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未依限退運」後的處理方式,再區分兩個階段:貨物能否變賣;若無法變賣,則如何銷毀及由誰負擔費用。選項 C 正確表述了逾期未辦理銷毀時的處理與費用負擔。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海關得變賣貨物,所得價款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費用後,有餘款應退還納稅義務人;選項稱餘款繳歸國庫,錯在餘款歸屬。此外,必要費用包含倉租及裝卸費,選項稱不包括,也不正確。
第 9 題1 分
進口貨物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3 項或第 36 條規定,經海關予以扣押,如有腐敗、毀損之虞者,海關於案件確定前得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20 條對扣押物的暫時處理方式。貨物因涉嫌違反同條例第 36 條或第 37 條第 3 項而遭扣押,若有腐敗、毀損之虞,海關不必等案件確定才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海關緝私條例》第 20 條規定:扣押物有不能依第 19 條方式處理,或有腐敗、毀損之虞者,海關得於案件確定前,公告變賣並保管價金,或逕送有關機關處理,並通知其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易生危險的扣押物,則得毀棄。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個關鍵:扣押物有腐敗、毀損之虞,以及案件確定前。這正是《海關緝私條例》第 20 條所規範的情形。選項中符合該條所列處理方式的是「逕送有關機關處理,並通知進口人」,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第 10 題1 分
以船舶或航空器載運進口之貨物,經海關查明與艙單不合者,下列處罰規定,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進口貨物與艙單或運送契約文件不符」時,應依違規態樣區分法源:
- 未列入艙口單或載貨清單,或二包以上貨物合成一件卻未註明,且查明沒有貨物運送契約文件:適用《海關緝私條例》第 31 條,依同條例第 36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處罰。
- 貨物與艙口單、載貨清單、轉運艙單或運送契約文件所載不符:適用《海關緝私條例》第 31 條之 1,原則上沒入貨物;經證明確屬誤裝者除外。
- 承攬業未依規定申報艙單:屬承攬業申報義務,依《關稅法》第 83 條之 1及相關管理辦法處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幹描述的是哪一種情況:是「艙單漏列或合裝未註明」,是「貨物實際內容與文件不符」,還是「承攬業未申報艙單」。再核對各選項引用的法條。
關鍵在於:二包以上合成一件而未註明,且沒有運送契約文件,並非依《關稅法》第 83 條處罰,而是《海關緝私條例》第 31 條所定情形,依同條例第 36 條處罰。
選項分析
(A) 正確。 貨物未列入艙口單或載貨清單,且海關查明沒有貨物運送契約文件時,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31 條規定,適用同條例第 36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
第 11 題1 分
依法得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經繳稅放行者,得於貨物進口放行後多久期間內,檢具減免關稅有關證明文件申請退還其應退之關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18 條第 4 項:依法得減免關稅的進口貨物,若未先申請繳納保證金而直接繳稅放行,納稅義務人得於貨物放行前或放行後 4 個月內,檢具減免關稅證明文件申請補正,並退還應退關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說明貨物「經繳稅放行」,因此適用的是直接繳稅後補交減免證明、申請退稅的規定。依《關稅法》第 18 條第 4 項,期限是貨物放行後 4 個月內,故選 (B)。
選項分析
第 12 題1 分
某廠商進口貨物乙批,經海關查驗結果實到貨物為事業用爆炸物,涉及虛報貨名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該廠商 5 年內有違反該條例同一規定 2 次並經處分確定之紀錄,海關就罰鍰部分應如何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虛報貨名涉及逃避管制」的處罰方式,以及第45條累犯加重的計算。
依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報運進口貨物而虛報貨名,原則上處所漏進口稅額五倍以下罰鍰;但若同時涉及逃避管制,依同條第3項,改依第36條第1項及第3項處罰。第36條第1項規定,私運貨物進口者處貨價三倍以下罰鍰。
此外,第45條規定,處分確定後五年內再犯同一規定,罰鍰得加重二分之一;犯三次以上者,得加重一倍。
解題方法
先判斷本案適用哪種罰鍰基準:實到貨物為事業用爆炸物,題目並指出涉及虛報貨名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業用爆炸物屬管制物品,因此適用第37條第3項「涉及逃避管制」的規定,依第36條處罰,罰鍰基準是貨價三倍以下,不是漏稅額五倍以下。
再計算累犯次數:廠商在五年內已有同一規定違規 2 次,且均經處分確定;本次是再犯,因此累計達 3 次。依第45條「犯三次以上者,得加重一倍」,罰鍰得加重一倍,故選擇 A。
選項分析
第 13 題1 分
有關專責報關人員之執業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中專責報關人員的執業範圍與不得執業事由。解題時要區分兩類規定:
- 第 17 條規範執業範圍:原則上任職一家報關業,並在同一關區執業;符合跨區連線申報規定時,得跨關區執業。
- 第 18 條規範不得執業事由:包括第 8 條所列情事,以及遭海關廢止登記處分未滿一定期間等。
- 第 8 條另列報關業負責人或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的不得任職事由,其中包括逃漏稅捐受有處分尚未結案,以及前所負責或掌理之報關業遭廢止證照未逾二年。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把各選項中的限制期間與行為要件,對照《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17 條及第 18 條。尤其要留意,遭海關廢止「專責報關人員登記」的限制期間,與前所負責或掌理之「報關業」遭廢止證照的限制期間,適用的是不同規定。
第 18 條規定,專責報關人員經海關廢止其登記處分未滿 三年者,不得執業;第 8 條所列前所負責或掌理之報關業遭廢止證照未逾 二年,則屬另一項不得執業事由。因此,選項 B 把三年誤寫為二年,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14 題1 分
專責報關人員辦理進出口報單申報簽證業務,當月份發生錯單達何標準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 84 條第 3 項規定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責報關人員執行進出口報單申報簽證業務時,達到何種錯單標準,海關得依關稅法處罰。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8 條,專責報關人員當月份辦理簽證業務,須同時符合:
- 錯單達 6 次以上;
- 錯單率達 百分之一。
達到以上兩項標準,海關得依關稅法第 84 條第 3 項規定處罰。
解題方法
抓住題目中的「且」:次數門檻與比率門檻必須同時達成。逐項比對選項,只有 (A) 同時寫出「6 次以上」及「錯單率達百分之一」,符合命題年度《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8 條。
選項分析
第 15 題1 分
報關業僱用員工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24條及第24條之1,重點是員工報關證的離職處理、刑事紀錄調查,以及報關業對員工執行業務的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第24條,員工涉犯《懲治走私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海關應限期繳銷或公告註銷報關證;該員工自報關證繳銷或公告註銷翌日起 5年內,不得向海關請領報關證。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中的調查權、離職期限、禁止請領期間及業者責任。關鍵是辨認選項是否把禁止請領期間寫錯:題目官方答案指定為 C,而 C 將法定期間由5年寫成3年。
選項分析
- (A) 正確。《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必要時海關得調查專責報關人員或員工之刑事案件紀錄。
第 16 題1 分
某廠商以虛報貨名方式矇混進口管制物品,經海關查明係報關業與該廠商串通舞弊,海關得如何處罰該報關業?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報關業與委任人串通舞弊時,應適用的報關業管理規範及證照處分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25 條禁止報關業與委任人串通舞弊;同辦法第 35 條規定,報關業違反第 25 條等規定,依《關稅法》第 84 條第 1 項處罰。若報關業負責人或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因該違規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確定,海關應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且不受先前處罰次數限制。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幹描述的「報關業與廠商串通舞弊」,對應《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25 條。再確認題目問的是海關「得如何處罰」,選項中只有 D 提到串通舞弊後,負責人或經理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確定時,廢止報關業務證照,符合該辦法第 35 條的特別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3 項轉據第 36 條第 1 項,是針對報運貨物涉及逃避管制的處罰規定。題目問的是與廠商串通舞弊的報關業處分,應優先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規範判斷,不能直接以該選項所列的逃避管制罰鍰取代證照處分要件。
- **(B) 錯誤。
第 17 題1 分
進口貨物之申報,由納稅義務人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幾日內,向海關辦理?不依期限報關者,自報關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按日加徵滯報費新臺幣多少元?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16 條第 1 項的進口貨物報關期限,以及第 73 條第 1 項的滯報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進口貨物應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的翌日起 15 日內向海關報關;逾期未報關,自報關期限屆滿的翌日起,按日加徵滯報費新臺幣 200 元。
解題方法
先拆成兩個法定數字記憶:
- 報關期限:15 日,起算日是運輸工具進口日的「翌日」。
- 逾期滯報費:每日 200 元,從報關期限屆滿的翌日起算。
因此,本題應選「15 日、200 元」。
選項分析
第 18 題1 分
報關業者或納稅義務人所遞送之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電腦者,應徵收之鍵輸費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8 條「報關文件鍵輸費」的收費標準。適用情形是:在實施貨物通關自動化作業的海關,未連線業者遞送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電腦。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報單每份新臺幣 200 元;艙單每份按頁計收,每頁 200 元;海關指定公告的其他報關文件每份 100 元。旅客不隨身行李自行報關遞送的書面報單,免徵鍵輸費。
解題方法
將題目中的各項金額與第 8 條的收費標準逐一核對。留意「報單」與「艙單」計費方式不同:報單按份計收,艙單按頁計收;旅客不隨身行李報單則屬免徵情形。
選項分析
(A) 報單:每份徵收新臺幣 3 百元——錯誤。 民國 109 年的標準是每份新臺幣 200 元,並非 300 元。因此本題答案為 A。
第 19 題1 分
報關業受進口人之委任,經由通關網路辦理連線報關進口,貨物核定以免審免驗通關。該報關業受託辦理連線申報所依據之報關有關文件,及通關網路記錄於電腦之報單相關檔案,各應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幾年?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連線報關後,報關業保存申報依據文件與通關網路保存電子報單檔案的期限。兩者保存標的不同,期限也不同。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及相關通關規定,報關業受託辦理連線申報,應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
- 報關所依據的有關文件:保存 1 年。
- 通關網路記錄於電腦的報單相關檔案:保存 5 年。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列出的兩種資料:
- 申報依據文件:報關業辦理申報時所憑的相關文件,期限為 1 年。
- 通關網路中的電腦檔案:電子報單及其相關檔案,期限為 5 年。
第 20 題1 分
有關進口艙單與進口報單連線申報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進口艙單與進口報單連線申報的規定,重點包括連線通關方式、機邊驗放貨物的預行報關,以及空運進口艙單和報單的申報時限。判斷時要特別分清楚:申報義務人是誰,以及違規所援引的罰則是否適用於該義務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所述規定,尤其是選項 A 的「違規主體」與「關稅法第 81 條」是否相符。A 所述依據真實單證正確申報的要求,與罰則適用對象並非同一件事;即使申報要求正確,罰則引用錯誤,整個選項仍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連線申報應依據原始真實發票、提單或其他相關文件,正確製作報單並申報,這項要求本身正確;錯在援引關稅法第 81 條處罰進出口業者。依命題當年的關稅法第 81 條,處罰對象是載運客貨運輸工具負責人或運輸業者等,並非本選項所稱的進出口業者。
第 21 題1 分
依關稅法規定應追繳之貨價,納稅義務人對其繳納有異議時,得於收到通知書之翌日起幾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所定「應追繳之貨價」不服時,申請復查的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納稅義務人對依《關稅法》追繳的貨價繳納有異議,得於收到海關通知書翌日起 30 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詞「應追繳之貨價」與「收到通知書之翌日起」,辨認題目問的是對追繳貨價提出復查的期限。依民國 109 年適用的規定,期限自收到通知書的翌日起算,答案為 30 日,故選(C)。
選項分析
第 22 題1 分
關稅法所稱之特別關稅,不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中「特別關稅」的種類。判斷重點是區分特別關稅與一般關稅的繳納、記帳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關稅法》第四章以「特別關稅」為章名,相關規定涵蓋平衡稅、反傾銷稅、額外關稅及報復關稅等;「分期記帳」則不是該章所列的特別關稅種類。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不含何者」,再逐項比對《關稅法》特別關稅章所規範的稅目。額外關稅、反傾銷稅及報復關稅均屬特別關稅;分期記帳關稅則涉及關稅的繳納或記帳安排,不是特別關稅的種類,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23 題1 分
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由國外廠商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物得予免稅,但應於何時向海關申請?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關於進口貨物因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經國外廠商賠償或調換貨物時的免稅申請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規定,申請核辦期限分一般貨物與機器設備兩種:
- 一般貨物: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 1 個月內。
- 機器設備:得自安裝就緒試車之翌日起 3 個月內。
因此,正確選項須同時符合「一般貨物 1 個月」及「機器設備 3 個月」兩個期限。
選項分析
第 24 題1 分
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為該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但下列費用,何者不應計入完稅價格?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關於從價課徵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計算,以及哪些費用應加計、哪些可排除。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完稅價格原則上以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的實付或應付價格為基礎,並依規定調整。
買方支付的容器及包裝費、運至輸入口岸的運費與相關費用,以及符合規定的權利金及報酬,屬應計入項目;買方支付給自己在國外採購代理商的報酬,則不計入。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費用性質:先看費用是否與貨物本身、包裝、運送或取得交易所需權利有關;再判斷是否屬於買方支付給「購買代理人」的傭金。購買代理人代表買方在國外採購,其報酬是買方取得採購服務的費用,不是賣方因出售貨物取得的價款,因此不加計於完稅價格。
選項分析
第 25 題1 分
進口貨物屬散裝、大宗或單一包裝者,得免依關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檢附下列何種文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所列進口報單應檢附文件,以及散裝、大宗或單一包裝貨物的文件例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進口人原則上應檢附發票、裝箱單及其他依法應提出的文件;但進口貨物屬散裝、大宗或單一包裝者,得免檢附裝箱單。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關鍵條件:「散裝、大宗或單一包裝」。依《關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的規定,這類貨物得免檢附的是用來記載貨物包裝、件數及內容明細的裝箱單,因此選項 A 符合法定例外。
選項分析
第 26 題1 分
依關稅法規定按整體貨物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者,係指組合物品之種類、名稱均為整體貨物之組件,雖其數量不足以裝配成整體貨物,但其每套價值超過整體貨物價值多少認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第 2 項第 3 款,涉及由數種物品組合成的貨物拆散、分裝報運進口時,何種情形得按整體貨物應列的稅則號別徵稅。
其中一種認定情形是:組合物品的種類、名稱均為整體貨物的組件,雖然數量不足以裝配成整體貨物,但每套價值超過整體貨物價值百分之五十。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組合物品「不足以裝配成整體貨物」,因此直接對照施行細則所列的價值門檻:每套價值須「超過整體貨物價值百分之五十」。題目詢問的就是這個比例,故選百分之五十。
第 27 題1 分
依關稅法第 65 條所稱短徵之稅款,指海關或納稅義務人於稅款完納後,因發現稅則號別顯然錯誤致短徵者,其所稱稅則號別顯然錯誤認定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第 2 項所列的「稅則號別顯然錯誤」認定原則。關稅法第 65 條處理稅款完納後發現短徵或溢徵的情形;若短徵是因稅則號別顯然錯誤,須符合施行細則列出的認定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認定原則有三項:
- 海關進口稅則之節、目、款的分類品目名稱已明確規範而適用錯誤。
- 違反海關進口稅則有關之類註、章註、目註的明確規定。
- 同樣或類似貨物經海關稅則預先審核或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分類,同一進口人再次申報錯誤。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文字與上述法定原則。關鍵在第一項的層級用語:條文列的是「節、目、款」,沒有「項」。因此,只要選項把「項」加進這組分類層級,就與法條文字不符。
選項分析
第 28 題1 分
依關稅法規定滯報費徵滿幾日仍不報關,或滯納金加徵滿幾日仍不納稅者,由海關將其貨物變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對逾期未報關、逾期未繳稅貨物的處理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
- 《關稅法》第 73 條第 2 項:滯報費徵滿 20 日仍不報關者,由海關將貨物變賣。
- 同法第 74 條第 2 項:滯納金加徵滿 30 日仍不納稅者,準用前條第 2 項規定辦理,也就是由海關變賣貨物。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幹問的是兩種不同的逾期情形:未報關看「滯報費」,未繳稅看「滯納金」。再分別對應《關稅法》第 73 條及第 74 條的變賣門檻,依序為 20 日、30 日。
選項分析
第 29 題1 分
專責報關人員執行業務滿幾年以上,符合規定之條件者,海關得予頒發獎狀或表揚?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查《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2 條對專責報關人員獎勵年資的規定:專責報關人員執行業務滿三年以上,且符合規定條件者,海關得頒發獎狀或予以表揚。
題目問的是符合獎勵資格所需的最低執業年限,關鍵在「滿幾年以上」。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2 條的年限規定。「滿三年以上」表示年資至少達三年;年資門檻之外,仍須符合相關獎勵條件。符合資格後,海關「得」頒發獎狀或表揚,表示海關有權依規定辦理,並非只要年資滿三年就當然獲獎。
選項分析
第 30 題1 分
下列何者非為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規定所稱之連線業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二條對「連線業者」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連線業者是指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傳送電子資料或訊息,以取代書面文件遞送的報關業、承攬業、運輸業、倉儲業、貨櫃集散站業、進出口業、個人,或其他與通關有關業務的業者及其代理人。
判斷重點在於:選項是否屬於條文列舉的業者或個人,或符合「其他與通關有關業務之業者或其代理人」的範圍。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第二條的定義即可。報關業、運輸業及個人都明列在定義中;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則是政府機關,並非條文所稱的業者或其代理人,因此不屬於此處「連線業者」的範圍。
選項分析
第 31 題1 分
經核列為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依規定完成繳納稅費並提領貨物。其報關有關文件經海關通知補送資料者,報關人應於接到通知後幾日內補送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4 條,測驗免審免驗通關(C1)貨物放行後,海關通知補送報關資料時的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貨物已完成繳稅並提領,且海關通知補送報關資料,直接適用該辦法第 14 條規定:報關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三日內補送。題目問的是法定期限,依條文計為「三日」,不是選項中的其他日數。
選項分析
第 32 題1 分
連線業者辦理連線申報時,應依據原始真實發票、提單或其他有關資料文件,依規定正確申報貨名、稅則號別或其他應行申報事項,製作進出口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違反者應如何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1 條及第 19 條,重點是連線業者辦理連線申報時的資料依據、申報義務,以及違反義務的處罰方式。
依第 11 條,連線業者須依據原始真實發票、提單或其他相關資料文件,正確申報貨名、稅則號別及其他應申報事項,並據以製作進出口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依第 19 條,連線業者違反第 11 條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 81 條,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解題方法
先將題幹所述義務對應到《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1 條,再查同辦法第 19 條的違規效果。判斷時要完整核對處罰條文列出的三部分:處置方式、罰鍰範圍,以及是否得按次處罰。三者都出現在選項 D。
第 33 題1 分
進口貨物如未經海關依關稅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先行徵稅驗放,下列何者非屬海關得依同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准進口人申請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之情事?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18條第2項、第3項的「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
第2項適用於海關無法即時核定應納關稅的情形;第3項則列出不得依第1項先行徵稅驗放時,仍得由海關准予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的例外事由,包括:
- 未能即時檢具減、免關稅證明文件,但能補正。
- 未及申請簽發輸入許可文件,但貨物屬准許進口類,且有即時報關提貨需要。
- 其他經海關認為有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必要的情形。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問法拆成兩步:題目限定貨物「未經第18條第1項先行徵稅驗放」,再問哪些情況可依第2項或第3項申請繳保證金先行驗放。將選項逐一對照上述法定事由即可。
A 對應第2項;B 對應第3項第一款;C 可涵蓋於第3項第三款「其他經海關認為有必要」的概括規定。D 所稱「未能及時檢具主管機關同意文件」,並非第18條第3項列舉事由,因此為本題所問的非屬情事。
選項分析
(A) 海關無法即時核定其應納關稅者:錯誤選項(屬可申請情事)。 這是第18條第2項明定的情形。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檢具審查所需資料並繳納相當金額保證金後,海關得准予先行驗放,事後再審查並核定稅額。
第 34 題1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21 條規定扣押之貨物或運輸工具,得由其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向海關提供相當之保證金或其他擔保,申請作何種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緝私條例》第 21 條對遭扣押貨物或運輸工具的處理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貨物或運輸工具遭扣押後,其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得向海關提供相當的保證金或其他擔保,申請撤銷扣押。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關鍵條件:「依第 21 條規定扣押」以及「提供相當之保證金或其他擔保」。這兩項條件指向的是以擔保替代扣押的處理方式;法條所稱的處理即為撤銷扣押,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35 題1 分
下列何者非為海關得給予安全認證優質企業(AEO)之優惠措施?
核心觀念
本題考《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對安全認證優質企業(AEO)的優惠措施,重點在於區分「按月彙總繳納稅費」的適用案件與明文排除案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該辦法第 16 條,海關對安全認證優質企業納稅義務人的進口貨物,得提供較低的文件審查及抽驗比率、簡易查驗與優先查驗、符合條件時以自行具結替代稅費擔保,以及符合條件案件的按月彙總繳納稅費等優惠。但條文明定:依《關稅法》第 18 條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的案件,不適用按月彙總繳納稅費。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所列的安全認證優質企業進口優惠措施,並特別留意按月彙總繳納稅費的例外規定。選項 C 把明文排除的案件說成可以適用優惠,因此是本題所問的「非」優惠措施。
選項分析
第 36 題1 分
廠商報運貨物進口,經認定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嫌疑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對「報運貨物進口有違法嫌疑」時,可採取的調查措施,以及不配合送驗、查閱或抄錄的罰鍰額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海關緝私條例》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海關認有違法嫌疑時,得通知進口商、出口商、貨主或收貨人,將貨物發票、價單、帳單等單據送驗,並得查閱或抄錄相關帳簿、信件或發票簿;同條第 2 項則對不送驗、拒絕查閱抄錄,或藏匿、毀壞相關文件者,規定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中的措施是「一般事後稽核」還是「涉嫌違反緝私條例的調查」。再逐一對照法條:關稅法第 13 條涉及事後稽核通知期限;《海關緝私條例》第 17 條涉及查獲違法貨物後的扣押;第 42 條涉及單據送驗、查閱及拒絕配合的罰則。金額部分以第 42 條第 2 項核對,即可找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關稅法》第 13 條規定,海關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 6 個月內通知實施事後稽核者,得於放行翌日起 2 年內實施。
第 37 題1 分
有關申請設置報關業應符合之條件,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關於申請設置報關業的基本條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申請設置報關業,資本額應在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員工應有 1 人以上具專責報關人員資格;報關業負責人應具有 3 年以上報關實務經驗。
解題方法
將題目列出的三項條件逐一對照法規門檻:
- 資本額: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
- 合格員工:至少 1 人。
- 負責人經驗:至少 3 年。
三項條件都符合者,即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8 題1 分
由海關發給之報關業務證照,應多久向海關辦理校正 1 次?校正時應有何機關或團體之校正簽章或文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1 項,內容規定:經核准設置的報關業,由海關發給報關業務證照,並應每五年向海關辦理校正一次;校正時應有當地報關商業同業公會的校正簽章或文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分成兩個要件,須同時判斷:
- 校正期限:每五年一次。
- 校正佐證:當地報關商業同業公會的校正簽章或文件。
兩項都符合的選項,才是正解。
選項分析
第 39 題1 分
報關業經海關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者,自廢止後幾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義再行申請設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再申請限制。報關業經海關廢止報關業務證照後,自廢止日起 2 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義再行申請設置。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後來已修正為 5 年;解題仍依民國 109 年的 2 年規定。
解題方法
題幹所問的是證照遭廢止後,以同一名義重新申請設置報關業的限制期間。直接對應《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10 條,期間為 2 年,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40 題1 分
專責報關人員以任職一家報關業且在同一關區執行業務為限。專責報關人員變更服務關區或報關業,應重新向何機關辦理登記並申請核發報關證?
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對專責報關人員執業範圍及變更服務關區或報關業的管理規定。專責報關人員原則上以任職一家報關業、在同一關區執行業務為限;服務關區或所屬報關業變更時,須依規定向新服務地的海關辦理手續並申請報關證。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規定,專責報關人員變更服務關區或報關業,應重新向服務所在地海關申請核發報關證。現行法於民國 112 年修正,條文改為明定重新向服務所在地海關「辦理登記並申請核發報關證」;機關仍是服務所在地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