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專責報關人員專技普考 專責報關人員 關務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專責報關人員・專技普考・專責報關人員
試題代碼 關務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請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就下列問題詳述之:

(一) 貨物進口人因報單申報錯誤,經海關認定虛報貨名、逃漏關稅,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處分後,進口人不服該處分,應如何請求救濟?(10 分)

(二) 又前述進口人因報單申報錯誤,其主動申請更正報單免予處罰之規定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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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別考查海關緝私案件的行政救濟程序,以及報單申報錯誤時主動申請更正報單的免罰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進口人因虛報貨物名稱而逃漏關稅,海關得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處罰;但若申報錯誤符合該條例第 45 條之 3 的主動更正條件,並經海關准予更正,即可在更正範圍內免予處罰。

(一)不服處分的救濟程序

解題方法與法條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47 條,受處分人不服海關依該條例所為處分,應先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不能直接跳過復查程序提起訴願。

程序如下:

  1. **申請復查:**自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
  2. **提起訴願:**不服復查決定者,自收到復查決定書之翌日起 30 日內,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3. **提起行政訴訟:**不服訴願決定者,自收到訴願決定書之翌日起 2 個月內,向管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海關原則上應於接到復查申請書之翌日起 2 個月內作成復查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 2 個月。若海關逾期未作復查決定,受處分人得依法提起訴願。

解題技巧

記憶順序為:原處分海關復查 → 財政部訴願 → 行政法院訴訟。本題是《海關緝私條例》的緝私處分,應先掌握該條例第 47 條的復查程序。

(二)主動申請更正報單免予處罰

核心法條與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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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進、出口報關時,應填送貨物進、出口報單外,尚須檢附之文件為何?請依關稅法及關稅法施行細則詳述之。(15 分)

又報關時,依規定必須繳驗之有關文件,如於海關通知之翌日起 2 個月內未補送者,且未涉違法情事,請詳述該進、出口貨物依相關規定應如何處理。(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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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17條及《關稅法施行細則》第7條,重點是:

  1. 進、出口報關各應檢附哪些文件。
  2. 部分文件可否於海關放行後補附,以及逾期未補送的處理方式。
  3. 未依限退運或領回,或書面聲明放棄時,如何準用《關稅法》第96條處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相關文件要求依《關稅法》第17條及施行細則第7條說明。

解題方法

先依《關稅法》第17條區分進口與出口文件,再用施行細則第7條補充進口文件的具體範圍。處理逾期未補送時,則依序判斷:

通知翌日起算二個月未補送 → 除涉及違法情事外,責令限期退運或領回 → 放棄或逾期不辦 → 依據或準用《關稅法》第96條處理。

一、進、出口報關應檢附文件

(一)進口報關

依《關稅法》第17條第1項,進口報關應填送貨物進口報單,並檢附:

  1. 發票。
  2. 裝箱單。
  3. 其他進口必須具備的有關文件。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7條進一步說明,前述「其他進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包括:

  1. 依其他法令規定必須繳驗的輸入許可證、產地證明文件。
  2. 查驗或估價所需的型錄、說明書、仿單或圖樣。
  3. 海關受其他機關委託或協助查核的有關證明文件。
  4. 其他經海關指定檢送的文件。

進口貨物屬於散裝、大宗或單一包裝者,得免檢附裝箱單。

(二)出口報關

依《關稅法》第17條第2項,出口報關應填送貨物出口報單,並檢附:

  1. 裝貨單或託運單。
  2. 裝箱單。
  3. 依規定必須繳驗的輸出許可證。
  4. 其他有關文件。

其他文件仍須依貨物種類及相關法令規定檢附;例如貨物受輸出管制時,應繳驗相關許可或證明文件。

(三)文件補附時點

依《關稅法》第17條第3項,前述進、出口文件中的裝箱單,以及其他依規定必須繳驗的輸出入許可證與其他有關文件,得於海關放行前補附。

此規定是容許特定文件於放行前補送;並非所有文件都可任意延後,也不表示可在未補文件的情況下不受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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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1 分

關稅之徵收及進出口貨物稅則之分類,除關稅法另有規定者外,係依下列何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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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關於關稅徵收及進出口貨物稅則分類的法源。依民國 110 年《關稅法》規定,關稅之徵收及進出口貨物稅則之分類,除《關稅法》另有規定外,依《海關進口稅則》辦理。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稅之徵收」與「進出口貨物稅則之分類」兩項關鍵語句,對應其指定的法規名稱即可。題幹明確指出除《關稅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海關進口稅則》,因此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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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1 分

關稅法關於進口貨物應補、應退稅款期限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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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對不同進口案件所定的補、退稅期限,重點是分辨三種情形:事後稽核、先行徵稅驗放後再審查,以及短徵稅款的補徵。期限長短與起算點各有規定,不能一概套用「放行後六個月」。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各選項的法條依據,再比對期限與起算點:

  • 《關稅法》第 13 條:事後稽核結果如有應退、應補稅款,自貨物放行翌日起三年內辦理。
  • 《關稅法》第 18 條第 1 項:先行徵稅驗放、事後再審查的貨物,如有應退、應補稅款,應於放行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納稅義務人。
  • 《關稅法》第 18 條第 4 項:依法得減免關稅而已繳稅者,得於放行前或放行後四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申請補正及退稅。
  • 《關稅法》第 65 條:短徵稅款的補繳期限以一年為限,並自稅款完納翌日起算。

因此,須特別留意「六個月、四個月、一年、三年」分別適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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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1 分

進口貨物無法先行徵稅驗放,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准其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關於相當金額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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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18 條及其相關規定所稱「相當金額」之計算方式。海關在特定情形下准予進口貨物先行驗放,納稅義務人須繳納保證金;保證金數額依先行驗放的原因而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對應的保證金情形,再核對該情形下「相當金額」的計算基準。尤其要分清楚「完稅價格」是計算稅額的基礎,不能直接當作保證金數額。

選項分析

(A) 正確。 貨物未先行徵稅驗放,且海關無法即時核定應納關稅時,保證金按海關擬適用的稅則號別或暫行核估價格,核計相當於該貨物應繳稅款的數額。選項敘述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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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1 分

進出口貨物艙單申報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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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與《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中的艙單申報主體、海運進口艙單申報期限,以及違反通關管理規定時的處罰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艙單是運輸工具所載貨物的明細資料。原則上由運輸工具負責人或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申報;符合《關稅法》所定條件的承攬業,也可以申報。海運進口艙單的期限,則依卸貨港口是否位於臺灣本島區分。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申報主體的原則與例外,再核對本島港口的申報時限;最後辨識選項是否把特定違法行為的沒入、罰鍰效果,錯套成所有違反管理辦法事項的一般處罰。

選項分析

(A) 正確。 《關稅法》第 20 條規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所需的貨物艙單及其他文件,由運輸工具負責人或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向海關申報。此為一般原則。

(B) 正確。 《關稅法》第 20 條之 1 規定,運輸工具所載貨物由經海關核准登記的承攬業承攬運送時,貨物艙單得由該承攬業者向海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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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1 分

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以及應計入完稅價格之費用等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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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29 條的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核定原則。從價課徵關稅時,原則上以進口貨物的交易價格為計算根據,也就是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的實付或應付價格;法定應加計的費用則依規定另行加計。

另依《關稅法施行細則》,若附延期付款交易條件的利息可單獨認定,該利息不計入完稅價格。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本題涉及的相關規定,現行法並無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確認各選項是在說明交易價格的定義、法定加計項目,或不計入項目,再對照法條及施行細則。判斷關鍵是:題目雖提到「權利金及報酬」屬應加計項目,但可單獨認定的延期付款利息依法排除,不能併入應計入的費用。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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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1 分

申報進口依關稅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之貨物,未依規定期限復運出口或在租賃期間內出售者,按下列何種價格補徵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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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依《關稅法》第 38 條第 1 項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的進口貨物,逾期未復運出口或在租賃期間內出售時,應以何種價格補徵關稅。法條所稱此類貨物,是所有權未移轉的租賃或使用貨物;符合規定時,可依租賃費或使用費估定完稅價格,並須就其與按貨物總值計算之全額關稅差額提供保證金或擔保。

本題應連同《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判斷:未依限復運出口或於租賃期間內出售者,按「逾限或出售當時折舊」補徵關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不是問貨物最初如何依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而是問發生「逾期未復運出口」或「租期內出售」後,如何補徵關稅。

接著對照《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的規定:補徵價格以逾限或出售當時折舊後的貨物價格為準,因此選擇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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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1 分

海關對於進口貨物原產地之認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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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28 條關於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預先審核及其授權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應依原產地認定標準辦理;必要時,得請納稅義務人提供產地證明文件。
  •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得在貨物進口前申請預先審核原產地;不服審核結果,得在貨物進口前申請覆審。
  • 原產地認定標準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中的程序詞和時間點與《關稅法》第 28 條對照:預先審核及覆審都發生在貨物進口前;至於產地證明文件,海關是在必要時得請求提供,不能說納稅義務人一概無須提供。最後,核對原產地認定標準的訂定機關,即可判斷 D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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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1 分

關稅法第 50 條免徵關稅及第 64 條退還原繳關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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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50 條的「進口貨物免徵關稅」與第 64 條的「已繳關稅後退還原繳關稅」如何區分。判斷時要先看貨物處於哪個通關階段,以及退稅或免稅事由是否符合條文列舉的條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第 50 條與第 64 條的相關規定,現行法仍維持相同核心內容。

解題方法

先抓兩個階段:

  • 第 50 條:免徵關稅。 貨物尚未放行,符合條文所列情形時,免徵關稅。
  • 第 64 條:退還原繳關稅。 貨物已繳關稅,符合條文所列情形時,退還原繳關稅。

再逐項比對事由與要件。第 64 條第 3 款明定:已繳納關稅進口的貨物,於提領前,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運出口或存入保稅倉庫,經海關核准者,退還原繳關稅。這正是選項 (A) 的內容。

選項分析

(A) 正確。 已繳納關稅的進口貨物,在提領前申請退運出口或存入保稅倉庫,並經海關核准,符合《關稅法》第 64 條第 3 款,得退還原繳關稅。

(B) 錯誤。 《關稅法》第 64 條第 1 款規定,貨物須在進口一年內因法令規定禁止銷售或使用,並於禁止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或在海關監視下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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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1 分

依關稅法第 57 條規定,外銷品在出口放行之翌日起幾年內,因故退貨申請復運進口者,免徵成品關稅,但出口時已退還之原料關稅,應仍按原稅額補徵?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57 條的外銷品退貨復運進口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外銷品自出口放行之翌日起三年內,因故退貨申請復運進口者,免徵成品關稅;但出口時已退還的原料關稅,仍應按原稅額補徵。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法條關鍵字:「出口放行之翌日起」及「因故退貨申請復運進口」。這是《關稅法》第 57 條直接規定的期間,為三年。因此不必另行計算,對照選項選出「3 年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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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1 分

關稅法對於保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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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二節「保稅」中,保稅倉庫、保稅工廠及免稅商店的免稅要件。保稅制度讓貨物在符合規定的場所及用途下,暫緩或免徵關稅;各類場所的存倉期間、貨物用途和免稅條件並不相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關稅法》第 58 條、第 59 條、第 61 條的規定及《關稅法施行細則》對「自用機器、設備」的定義。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法定期間改成固定年限,以及有沒有把免稅範圍擴大到法規排除的物料。

選項分析

(A) 錯誤。《關稅法》第 58 條規定,進口貨物於提領前得申請存入保稅倉庫;在「規定存倉期間」內原貨出口或重整後出口者,免稅。條文並未規定一律以進口翌日起 3 年為期間。選項把法定的「規定存倉期間」說成固定 3 年,與條文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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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1 分

外銷品應沖退之原料進口關稅,廠商檢附有關出口證件向海關申請沖退之期限為何?遇有特殊情形經財政部核准者,得展延之,其最長展延期限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所定的申請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外銷品使用進口原料,廠商應於該項原料進口放行翌日起 1 年 6 個月內,檢附相關出口證件向海關申請沖退原料進口關稅;遇有特殊情形,經財政部核准者,得展延,最長展延 1 年。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兩段期限:一般申請期限,以及特殊情形下的最長展延期限。依序對照法規所定的「1 年 6 個月」與「1 年」,即可選出相符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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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1 分

報關業如發現稅款繳納證內所填稅款數額有誤寫、誤算情事,應立即向海關申請更正。其在稅款繳納後發現而未逾關稅法第 65 條第 2 項規定之下列何一期限內,溢徵稅款得通知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發還,短徵稅款應即報明海關補徵並通知納稅義務人補繳?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65 條第 2 項所定的補徵或發還期限。依民國 110 年法規,短徵或溢徵稅款的補繳或發還期限以 一年為限;如屬短徵、溢徵,自稅款完納的翌日起算。

解題方法

題幹引用《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關於稅款繳納證誤寫、誤算的規定,並明確指向《關稅法》第 65 條第 2 項。作答時直接辨認該項期限:稅款繳納後發現短徵或溢徵,補徵或發還以一年為限,因此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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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1 分

進口貨物以低於同類貨物之正常價格輸入,致損害中華民國產業者,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得另徵適當之反傾銷稅。但反傾銷稅之課徵,不得超過進口貨物之何種價格?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關稅法》對反傾銷稅課徵上限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關稅法》第 69 條第 2 項,反傾銷稅的課徵,不得超過進口貨物的傾銷差額。

傾銷差額可理解為「正常價格」與「出口價格」之間的差額。反傾銷稅的目的,是抵銷傾銷造成的價格差距,因此課徵額不得高於這個差額。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進口貨物以低於同類貨物正常價格輸入,並造成我國產業損害,這是反傾銷稅的課徵情形。接著抓法條中的限制語句:「反傾銷稅之課徵,不得超過進口貨物之何者?」法條明定上限為「傾銷差額」,因此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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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1 分

依關稅法第 70 條規定徵收報復關稅,下列何款非屬得採證之資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依《關稅法》第 70 條徵收報復關稅時,哪些資料可以作為採證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具體採證資料規定於《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55 條:

依《關稅法》第 70 條徵收報復關稅,得採證的資料有兩類:

  1. 運輸機構或團體提出的事證。
  2. 我國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的調查或研究報告。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款非屬得採證之資料」,應將各選項和施行細則第 55 條列出的兩類資料逐一對照。選項若將法規列明的機構或資料類型改成未列入的來源,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A) 運輸機構或團體提出之事證:錯誤選項。 這屬於施行細則第 55 條明列的採證資料,因此是「得採證」的資料,不是題目所問的非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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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1 分

為應付國內或國際經濟之特殊情況,並調節物資供應及產業合理經營,對進口貨物應徵之關稅或適用之關稅配額,除大宗物資價格有大幅波動時外,得在海關進口稅則規定之稅率或數量之多少百分比以內予以增減?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71 條所定的機動調整關稅或關稅配額幅度。依民國 110 年法規,為應付國內或國際經濟特殊情況,並調節物資供應及產業合理經營,進口貨物應徵的關稅或適用的關稅配額,得在《海關進口稅則》規定的稅率或數量 百分之五十以內予以增減。

條文另規定,大宗物資價格大幅波動時,得在百分之一百以內增減;題目明確排除這種例外情形,因此適用一般幅度。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關鍵資訊:

  1. 問的是「關稅或關稅配額」可以增減的幅度。
  2. 題目排除「大宗物資價格有大幅波動時」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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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1 分

依關稅法第 73 條及第 74 條規定變賣之貨物,如納稅義務人於海關變賣前,申請繳納滯報費或滯納金,補辦報關或繳稅手續提領者,海關得准自收文之翌日起幾日內辦理應辦手續提領,逾期仍按規定變賣?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的補辦手續期限。依關稅法第 73 條第 2 項及第 74 條第 2 項規定變賣的貨物,納稅義務人若在海關變賣前申請繳納滯報費或滯納金,並補辦報關或繳稅手續提領,海關得准其自收文翌日起 20 日內辦妥;逾期仍按規定變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所涉《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為 20 日。

解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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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1 分

海關依關稅法第 13 條第 2 項及第 42 條規定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到場備詢或配合調查者,處新臺幣多少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75 條對妨礙海關調查行為的罰鍰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海關依同法第 13 條第 2 項及第 42 條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若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到場備詢或配合調查,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調查依據是《關稅法》第 13 條第 2 項及第 42 條,因此可直接對應第 75 條的裁罰規定。記住罰鍰區間是「3 千至 3 萬元」,並確認該條允許按次處罰,即可選出符合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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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1 分

關稅法第 96 條第 1 項所稱不得進口之貨物,指未經許可或核准,且未經處分沒入之進口貨物,海關應責令納稅義務人於多久期限內退運,但情況特殊報經財政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60 條對《關稅法》第 96 條第 1 項「不得進口之貨物」所定的退運期限。這類貨物是指未經許可或核准,且未經處分沒入的進口貨物;海關應責令納稅義務人於二個月內退運,必要時得准延長一個月。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題目所述「情況特殊報經財政部核准者,不在此限」是期限規定的例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引用的是《關稅法》第 96 條第 1 項,再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60 條確認具體期限:

  • 原定退運期限:二個月內。
  • 必要時得准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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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1 分

海關緝私,應在中華民國何種口岸,何等範圍以內之水域,及依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法律得查緝之區域或場所為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6 條所定的海關緝私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海關緝私應在「中華民國通商口岸」、「沿海二十四海里以內之水域」,以及依《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法律得為查緝的區域或場所進行。

「通商口岸」是指經政府開放對外貿易,並設有海關的港口、機場或其他處所。條文使用的關鍵詞是「通商口岸」與「二十四海里」。

解題方法

直接辨認《海關緝私條例》第 6 條的法定文字,依序核對選項中的兩個要件:

  1. 口岸種類:通商口岸。
  2. 沿海水域範圍:二十四海里以內。

兩項都符合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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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1 分

專責報關人員職責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關於報關業辦理報關及專責報關人員職責的規定,判斷重點是區分「報關業應依據哪些資料製作報單」與「專責報關人員應負責哪些審核、簽證及提供資料工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描述的工作主體與文件名稱:報關業依進出口人提供的資料,製作的是「進出口報單或其他報關文件」;專責報關人員則負責審核並簽證報單、確認連線申報資料與相關文件一致,以及依規定提供資料。選項 A 把製作文件寫成「發票」,與法定職責不符,故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報關業受委任辦理報關時,應依據進出口人提供的發票、提單或其他有關資料文件,申報貨名、稅則號別等事項,並製作進出口報單或其他報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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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1 分

有關報關業設置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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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的報關業員工定義、設置申請程序與營業處所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2 條,報關業員工包括報關業負責人;第 5 條規定,經核准設置的報關業,其營業處所在每一縣市內以一處為限,但得視需要報經海關核准後增設。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中的明確用語,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包括」改成「不包括」、把申請程序的先後順序顛倒,或漏掉增設及跨區設置所需的海關核准。

選項分析

(A) 錯誤。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2 條明定,報關業員工「包括報關業負責人」。選項稱「不包括」,與法條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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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1 分

報關業於下列哪一地區設置且在該地區經營報關業務者,其資本額應在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對報關業資本額的規定,考生須區分一般地區與離島地區的門檻。依民國 110 年適用的同辦法第 7 條,報關業設置於離島地區,且在該地區經營報關業務者,資本額應在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同條另要求其員工至少一人具有專責報關人員資格。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離島地區,再套用第 7 條的資本額規定。臺北、臺中與高雄均非離島地區;澎湖屬離島地區,因此符合題目所問的 100 萬元資本額門檻。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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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1 分

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多久時間,不得申請為報關業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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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9 款所定的報關業負責人及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的消極資格。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曾犯題目所列四種法律規定之罪,且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在法定期間內不得申請擔任上述職務。

該款規定的期間是 五年。期間限制涵蓋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以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的情形。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辨認它問的是報關業負責人或授權經理人的「不得申請」事由,再對照《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1 項各款。題幹列出的槍砲、走私、毒品及組織犯罪,正是第 9 款所列的罪名;直接依該款期間判斷,即為五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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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1 分

下列何項情事,非屬報關業應自事實發生之翌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向海關報備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報備事項:報關業有法定情事時,應自事實發生之翌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向海關報備。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規定,應於期限內報備的情形有兩種:

  1. 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變更。
  2. 報關業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死亡。

專責報關人員變更則依相關規定辦理登記或換發報關證,並非上述第 11 條所列的「30 日內以書面報備」事項。

解題方法

先對照題幹的「翌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向海關報備」,辨認它是在問《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二項列出的特定事項;再把每個選項與條文列舉的事項逐一比對。

選項分析

(A) 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變更:錯誤選項。 經理人變更屬第 11 條列明的報備事項,應自事實發生之翌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向海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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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1 分

海關有正當理由認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情事業已發生者,得勘驗、搜索關係場所。勘驗、搜索時,下列何種關係場所應邀同該機關或事業指定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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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海關有正當理由認為違反本條例情事已經發生時,得勘驗、搜索關係場所;若關係場所屬於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勘驗、搜索時應會同該機關或事業指定人員辦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相關規定為上述內容。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指定的場所類型即可:條文要求會同指定人員的對象,是「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逐一比對選項,只有 (D) 符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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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1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26 條規定發遞有關走私信號,傳送消息於私運貨物進口或出口之運輸工具者,處新臺幣多少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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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26 條對傳遞走私訊息行為的罰鍰。條文規定,發遞有關走私信號,或傳送消息於私運貨物進口、出口之運輸工具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發遞有關走私信號」及「傳送消息於私運貨物進口或出口之運輸工具」兩項行為,對照《海關緝私條例》第 26 條,即可確認法定罰鍰上限為新臺幣 3 萬元。

題目問的是「多少罰鍰」,選項列出的金額均是法定上限,應選與條文上限相符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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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1 分

海關緝私條例對於私運貨物進口、出口之處分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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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36 條的私運貨物處罰,以及第 45 條之 2 對沒入貨物所有權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私運貨物的沒入不以貨物屬於受處分人所有為限。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海關緝私條例》第 36 條、第 45 條之 2:

  • 第 36 條第 1 項: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三倍以下罰鍰。
  • 第 36 條第 2 項:起卸、裝運、收受、藏匿、收買或代銷私運貨物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鍰。
  • 第 36 條第 3 項:前二項私運貨物沒入之。
  • 第 36 條第 4 項:不知為私運貨物而有法定行為,經海關查明屬實者,免罰。
  • 第 45 條之 2:依本條例裁處沒入的貨物或物品,不以屬受處分人所有為限。

選項分析

(A) **正確。**與第 36 條第 1 項相符。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三倍以下罰鍰;私運貨物依同條第 3 項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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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1 分

報運貨物出口有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下列處罰規定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考查《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的出口虛報情事,以及同條例第 45 條的再犯加重規定。

第 37 條第 1 項規範報運貨物出口時,對貨物名稱、數量、重量、價值或其他應申報事項有虛報等情事時的處罰。第 45 條則規定:追徵或處罰的處分確定後,5 年內再犯本條例同一規定的行為,罰鍰得加重二分之一;犯 3 次以上者,得加重一倍。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在問第 37 條第 1 項本身的處罰,還是條例其他條文的共通規定。題目問「下列處罰規定何者正確」,選項 C 的內容與第 45 條的再犯加重規定相符;其餘選項則可用第 37 條及相關條文核對處罰方式、倍數與期間。

選項分析

(A) 錯誤。 「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沒入貨物」不是第 37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的一般處罰規定。不能將其他違章類型或其他法規的罰鍰上限,直接套用到本題所問的出口虛報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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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1 分

報關業者或貨主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運輸業或倉儲業登載於進口、出口貨物之進、出站或進、出倉之有關文件上或使其為證明者,海關應如何處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41 條之 1 的行政罰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報關業者或貨主明知事項不實,仍使運輸業或倉儲業將其登載於進出口貨物進、出站或進、出倉的相關文件,或使其據以作成證明者,處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行為特徵:「明知不實」,並「使運輸業或倉儲業登載或證明」進出口貨物進出站、進出倉的相關事項。這與《海關緝私條例》第 41 條之 1 的構成要件相符,依該條規定處以定額區間的罰鍰;題目沒有要求依貨價或漏稅額計算。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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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1 分

海關對於報運貨物進口、出口認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嫌疑時,得通知該進口商、出口商、貨主或收貨人,將該貨物之發票、價單、帳單及其他單據送驗。不為送驗或意圖湮滅證據,將該項單據、帳簿及其他有關文件藏匿或毀壞者,海關應如何處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42 條第 2 項,重點是辨認「拒不提供文件」或「藏匿、毀壞文件」的法定罰鍰上限。

海關對報運進口、出口貨物認有違法嫌疑時,可以通知進口商、出口商、貨主或收貨人送驗相關單據;若不送驗、拒絕查閱或抄錄,或意圖湮滅證據而藏匿、毀壞文件,依該項規定,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鍰。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描述的對象、海關要求送驗的文件,以及不送驗或湮滅文件的行為,均對應《海關緝私條例》第 42 條。抓住條文的罰鍰關鍵字「六萬元以下」,即可選出符合上限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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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1 分

通關網路記錄於電腦之出口裝船清表檔案,應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幾年,期滿除另有約定外予以銷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7 條,重點是通關網路記錄於電腦的特定檔案保存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通關網路記錄於電腦的艙單、出口裝船清表檔案,應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 五年,期滿除另有約定外予以銷毀。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通關網路記錄於電腦之出口裝船清表檔案」,這屬於第 17 條所列的電腦檔案。再依條文確認兩項資訊:

  • 保存期間:五年
  • 起算日: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

題目問「保存幾年」,直接依條文選五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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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1 分

下列何種貨物或物品經沒入處分確定後,不得由受處分人依法繳納稅捐,申請依核定貨價備款購回?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53 條的「沒入貨物備款購回」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沒入處分確定後,受處分人原則上得依法繳納稅捐,申請依核定貨價備款購回;但違禁物品或禁止進口、出口貨物,明文排除,不適用備款購回。

條文另就部分情形設有貨價限制:經管制進口或出口的貨物,貨價在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者,原則上可申請;貨價超過限額,但體積過巨、易於損壞變質,或有其他不易拍賣或處理情事者,也得申請。題目選項所列 45 萬元與命題年度法定限額不符。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字「不得」,判斷哪一項屬於法律明定不適用備款購回的排除類型。再區分兩種限制:

  • 「違禁物品或禁止進、出口」是不得備款購回的排除事由。
  • 管制貨物的貨價及拍賣處理困難等,是備款購回的限額或例外條件,不等同於一律不得申請。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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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1 分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應受下列何種處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對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的刑事責任。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1 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對應《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1 項,再核對該項規定的有期徒刑上限及得併科罰金上限。刑度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與選項 C 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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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1 分

明知為走私之管制物品而仍為運送、銷售或藏匿之行為人,依懲治走私條例第 3 條規定,應如何處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第 3 條的「運送、銷售或藏匿走私物品罪」。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明知是《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1 項所稱走私物品,仍加以運送、銷售或藏匿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0 萬元以下罰金。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三個行為:「運送、銷售或藏匿」,再對應《懲治走私條例》第 3 條。題目問的是行為人的刑責,不是私運物品進口、出口的刑責;因此應選出第 3 條所定的刑度與罰金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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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1 分

連線業者之連線申報,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7 條第 2 款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者,其傳輸時間及內容,當事人得向下列何種機關或業者申請證明,該機關或業者不得拒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7 條第 2 款及相關證明規定。依該辦法,連線業者申請連線申報,可採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其中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者,當事人得向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申請證明傳輸時間及內容,該事業不得拒絕。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限定:「依第 7 條第 2 款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接著對照法條明定的證明義務對象,確認申請證明的對象是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而非一般政府機關、報關業者或運輸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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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1 分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8 條規定下列何者不得兼營報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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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8 條所定的業務兼營限制。依民國 110 年法規,第 8 條明定:「連線轉接服務業不得兼營報關業務。」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第 8 條列出的禁止兼營對象,依條文辨認「連線轉接服務業」即可作答。須注意,這是特定業者的兼營限制,不能把其他與通關流程有關的業者一併視為禁止對象。

選項分析

  • (A) 海運、空運業:錯誤。 海運、空運業雖與貨物運輸及通關流程相關,但不是第 8 條明定不得兼營報關業務的對象。
  • **(B) 連線轉接服務業: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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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1 分

有關貨物通關自動化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10 條及《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關於電子申報、電子送達與電子資料格式的規定。判斷關鍵在於分辨「視為」與「推定」:民國 110 年《關稅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經海關電腦記錄的電子申報,視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或提出;選項 A 將「視為」改成「推定」,與法條文字不符。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用語及規範來源。A 引述《關稅法》第 10 條,應核對該條明文;B、C、D 則分別核對《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的送達、格式及補充適用規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 民國 110 年《關稅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依本法應辦理事項、應提出報單及其他相關文件,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並經海關電腦記錄有案者,視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或提出。選項寫成「推定」,未依條文原文作答,故為錯誤選項。「視為」是法律直接賦予效果;「推定」則是法律上推認某事實成立,兩者不可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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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1 分

連線通關之納稅義務人繳納稅費、保證金或其他款項方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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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連線通關時,納稅義務人繳納稅費、保證金或其他款項的方式,以及各方式對應的憑證、匯款流程與海關後續作業。法規依據為《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相關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繳款方式,再核對該方式的款項匯入途徑及海關辦理放行的條件。題目問「何者正確」,只要找出一項完整符合規定的敘述即可;其餘選項常見陷阱是把不同繳款方式所需的憑證或擔保內容混在一起。

選項分析

  • **(A) 錯誤。**線上扣繳是透過連線系統辦理扣繳,不是依連線核定傳輸的繳款訊息列印繳納證或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再持憑繳納。選項把列印憑證、持憑繳納的作法套用到線上扣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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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1 分

向海關申報貨物進出口有關資料保存期限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資料由誰保存」及「保存多久、從何時起算」。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分別見《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關稅法》、《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及《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題目中幾種資料的期限並不相同:通關網路或單一窗口的電子報單、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的相關資料,期限為五年;快遞報關委託書在符合規定的情形下為六個月;報關業者依據連線申報所持有的報關相關文件,則為一年。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資料類型和負有保存義務的對象。特別注意「納稅義務人保存」與「報關業者保管」是不同規範,不能把五年期限一概套用到報關業者持有的報關文件。D 選項將報關業者的保存期限寫成五年,與命題當年的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7 條規定,通關網路或單一窗口記錄於電腦的報單及其相關檔案,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五年。選項所述期限及起算點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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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1 分

以電腦連線方式向海關辦理通關業務之報關人,經海關連線核定通知補送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時,應於規定期限內補送之;違反者,海關應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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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對以電腦連線方式辦理通關業務之報關人,未依海關通知期限補送書面報單及相關文件的處罰。法規的處罰方式為「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 6 千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違規行為:報關人收到海關連線核定通知後,未在規定期限內補送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再比對《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所定處罰,確認三個要素:

  1. 處分方式: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罰鍰。
  2. 罰鍰金額:新臺幣 6 千元。
  3. 是否得按次處罰:得按次處罰。

三項均符合選項 (C)。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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