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專責報關人員專技普考 專責報關人員 關務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專責報關人員・專技普考・專責報關人員
試題代碼 關務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依關稅法第 63 條第 1、2 項規定,請詳述:

(一) 外銷品進口原料關稅不予退還與退還及沖銷之規定?(15 分)

(二) 依同條第 3 項規定,外銷品進口原料關稅申請沖退期限如何?依同條第 4 項及關稅法施行細則規定,遇有何種情形得展延之?(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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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63 條第 1、2 項的外銷品原料關稅核退與記帳沖銷制度,以及第 3、4 項的申請期限與展延。作答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外銷品使用進口原料製造後出口,原則上可按核退標準退還原料關稅;但法律另設不予退還的例外。廠商也可提供保證,先將原料關稅記帳,待成品出口後再沖銷。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先列不退,再說如何退;再分實際退稅與記帳沖銷;最後寫期限與展延要件」的順序,逐項對應關稅法第 63 條及相關法規。

(一)不予退還、退還及沖銷規定

1. 不予退還的情形

外銷品進口原料關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退還:

  1. 經財政部公告取消退稅的項目:即該項原料或關稅已由財政部公告取消退稅。
  2. 可退關稅低於公告門檻:原料可退關稅占成品出口離岸價格的比率,或可退金額,在財政部核定的比率或金額以下。

第二種情形的判斷重點是比較「可退原料關稅」與「成品出口離岸價格」的比率或核定金額門檻;達到法定不退的範圍,就不辦理退還。

2. 退還方式與核退標準

不屬於上述不退範圍者,得於成品出口後,依各種外銷品產製正常情況所需原料數量的原料核退標準退還關稅。

因此,核退並非逕以廠商主張的實際耗用量計算,而須依主管機關核定的標準,核算外銷成品所需的原料數量及可退關稅。

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應沖退的原料進口關稅包括委託加工或合作外銷及自行報運進口的原料進口關稅。

3. 提供保證、記帳及出口後沖銷

廠商得提供保證,將外銷品進口原料關稅記帳,待成品出口後再辦理沖銷。此方式是先以保證支持稅款記帳,俟成品出口並符合沖銷條件後,依規定沖銷已記帳的稅款。

答題時應區分:

  • 核退:原料關稅已繳納,成品出口後依核退標準申請退還。
  • 記帳沖銷:廠商先提供保證並記帳,成品出口後再沖銷記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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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請詳述:

(一) 專責報關人員遇有何種情形,應拒絕簽證,並向海關報告?(15 分)

(二) 如有違反,依關稅法第 84 條第 3 項規定,海關對專責報關人員可作何種處分?(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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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22 條所定專責報關人員的拒絕簽證及通報義務,以及違反該義務時,依《關稅法》第 84 條第 3 項所為的處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專責報關人員負有審核、簽證報關文件的職責;若委任人或所屬報關業的行為使其無法據實、正確審核,就不得勉強簽證,並應向海關報告。

解題方法與法規適用

先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22 條列出三種應拒絕簽證並報告的情形,再依《關稅法》第 84 條第 3 項說明處分種類、罰鍰額度及後續處置。作答時應分清楚:「拒絕簽證並報告」是人員應履行的義務;警告、罰鍰、命限期改正及後續處置則是海關可採取的行政處分。

(一)應拒絕簽證並向海關報告的情形

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22 條,專責報關人員遇有下列任一情形,應拒絕簽證,並向海關報告:

  1. 委任人或所屬報關業意圖使其作不實或不當之簽證。 例如要求專責報關人員在明知內容不實的報單或文件上簽證。

  2. 委任人或所屬報關業故意不提供真實或必要之資料。 因資料遭故意隱匿或拒絕提供,致審核所需資訊不完整時,不能據以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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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1 分

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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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對書面文件輸入費用,以及通關資料保存期限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判斷重點有二:一是文件由業者自行輸入,還是由海關代為輸入;二是不同通關資料的保存期限,不能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先辨認「未連線業者」與「連線業者」的差異,再核對書面文件由誰輸入及是否須徵收費用;接著檢查各類電腦檔案的保存年限與起算日。選項若把業者身分、輸入者或年限寫錯,即不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未連線業者遞送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時,若由業者自行輸入,並非因此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徵收費用。此選項把應注意的費用情形寫成「未連線業者自行輸入」,與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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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1 分

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之相關核定,得於收到稅款繳納證之翌日起 30 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試問於 112 年申請救濟者,下列何者非屬復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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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45 條規定的復查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納稅義務人不服海關對進口貨物核定的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應補繳稅款或特別關稅,得於收到稅款繳納證翌日起 30 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

關鍵在於辨別:選項是否屬於第 45 條明列的核定項目。依關稅法追繳的貨價,不在這項列舉範圍內。

解題方法

將第 45 條列出的復查項目逐一對照選項:

  • 稅則號別
  • 完稅價格
  • 應補繳稅款
  • 特別關稅

前三項中的「應補繳稅款或特別關稅」為同一類列舉項目。題目問「非屬復查項目」,因此找出不在法條列舉內容中的「依關稅法追繳之貨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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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1 分

關稅法或海關進口稅則遇有修正時,其條文或稅率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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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2 條:關稅法或海關進口稅則修正時,貨物適用修正前或修正後條文、稅率的判斷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一般進口貨物:以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
  • 存儲於保稅倉庫的貨物:以申請出倉進口日為準。
  • 核准出廠的保稅工廠貨物:以報關日為準。
  • 進儲物流中心的貨物:以申請出物流中心進口日為準。
  • 出口貨物:以海關放行日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的適用時點。題目問「何者錯誤」,關鍵是區分保稅工廠貨物的報關日與實際出廠日;條文採報關日作為判斷標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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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1 分

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海關得按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類似貨物之交易價格、國內銷售價格、計算價格及合理方法依序核定其完稅價格,惟納稅義務人仍得請求變更下列何者之適用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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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的完稅價格核估方法及其適用順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從價課徵關稅的進口貨物,原則上依序採用:

  1. 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
  2. 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
  3. 類似貨物之交易價格
  4. 國內銷售價格
  5. 計算價格
  6. 合理方法

但《關稅法》第 33 條明定,納稅義務人得請求海關變更「國內銷售價格」與「計算價格」的適用順序。也就是說,這兩種方法原則上依序適用,但得依納稅義務人的請求對調。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列出的六種核估方法,再找出法條所允許納稅義務人請求變更順序的兩種方法。關鍵在於:可變更的是國內銷售價格與計算價格,而非前段的交易價格方法,也不是最後的合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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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1 分

關稅法第 13 條就海關實施事後稽核之相關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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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13 條的事後稽核,包括稽核期間、稽核對象與調查方式,以及海關得向相關機關及機構調取資料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13 條的明文:注意稽核通知與執行期限、海關可採取的調查方式,以及「關係人」是否限於企業或團體。選項若把法律明定的權限排除,或自行限縮適用對象,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第 13 條規定,海關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 6 個月內通知實施事後稽核者,得於放行翌日起 2 年內實施;依稽核結果有應退、應補稅款者,應自放行翌日起 3 年內為之。選項把稅款處理期限寫成 5 年,與法條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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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1 分

依法得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未依關稅法第 18 條第 3 項第 1 款規定申請繳納保證金而繳稅者,得於貨物進口放行前或放行後多久時間內,檢具減、免關稅有關證明文件申請補正及退還其應退之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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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18 條第 4 項的補正期限。依法得減免關稅的進口貨物,若進口人未依同條第 3 項第 1 款申請繳納保證金,而是直接繳稅,仍可檢具減、免關稅的證明文件申請補正及退還應退關稅;期限為貨物放行前,或放行後 4 個月內。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描述的程序:進口人沒有申請繳納保證金,而是「繳稅」後再補交減免證明。這適用《關稅法》第 18 條第 4 項,不能與先繳保證金、先行驗放後再補辦手續的情形混淆。條文所定期限是放行後 4 個月內,因此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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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1 分

依關稅法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由國外廠商賠償或調換者,該項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物,符合一定條件者,免徵關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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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51 條及《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進口貨物已課徵關稅,事後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經國外廠商賠償或調換者,符合申請期限及證明文件等要件,賠償或調換進口的貨物得免徵關稅。

須分清兩個期限:

  1. 申請核辦期限:原貨物進口翌日起 1 個月內;機器設備得自安裝就緒試車翌日起 3 個月內申請。
  2. 賠償或調換貨物報運進口期限:海關通知核准翌日起 6 個月內;因事實需要,可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延長以 6 個月為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規所定的申請期限、報運進口期限及應備文件。關鍵是看清楚「6 個月內報運進口」之後的延長上限:法規定為 6 個月,不是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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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1 分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轉讓或變更用途時,應由原進口時之納稅義務人或現貨物持有人自轉讓或變更用途之翌日起多久時間內,向原進口地海關按何時點之價格與稅率補繳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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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55 條第 1 項:減免關稅的進口貨物,因轉讓或變更用途而不再符合減免條件或用途時,原進口時的納稅義務人或現貨物持有人,應於法定期限內向原進口地海關補繳關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補繳期限是自轉讓或變更用途的翌日起 30 日內,計算關稅所依據的價格與稅率則是轉讓或變更用途時的價格與稅率。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兩個時間點即可:

  1. 期限起算點:轉讓或變更用途的翌日。
  2. 補稅依據時點:轉讓或變更用途時的價格與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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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1 分

已繳納關稅進口之貨物,具有相關情事者得退還其原繳關稅,下列何者非屬此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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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64 條已繳關稅進口貨物的退稅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法定事由有三種:

  1. 進口一年內因法令規定禁止銷售或使用,並於禁止翌日起六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或在海關監視下銷毀。
  2. 貨物提領前,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而損失或損壞致無價值,且經海關查明屬實。
  3. 貨物提領前,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運出口或存入保稅倉庫,並經海關核准。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關稅法》第 64 條,注意退稅事由通常包含時間、原因及後續處置等要件。選項只提到貨物發生某種狀況,卻未具備法條要求的完整條件,就不能單獨構成退稅事由。

選項分析

  • **(A) 正確。**內容符合《關稅法》第 64 條第 1 款:進口一年內因法令禁止銷售或使用,並在禁止翌日起六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或於海關監視下銷毀,可退還原繳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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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1 分

為應付國內或國際經濟之特殊情況,並調節物資供應及產業合理經營,對進口貨物應徵之關稅或適用之關稅配額得予增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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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71 條所定的臨時調整措施。為因應國內或國際經濟特殊情況、調節物資供應及促進產業合理經營,得對進口貨物的應徵關稅或適用關稅配額予以增減。以下依民國 112 年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抓住三個法定要件:一般增減幅度為稅率或數量的 50% 以內;大宗物資價格大幅波動時,得在 100% 以內增減;增減的種類、幅度及起訖日期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再核對期間限制,即可判斷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一般情形下,對進口貨物應徵關稅或適用關稅配額的增減,以稅則所定稅率或數量的 50% 以內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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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1 分

為強化貨物移動安全,防杜調包走私衍生之嚴重後果,維護國內治安及國人安全,關稅法就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違反相關規定之處罰,其法定罰鍰上限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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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86 條對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違規的法定罰鍰上限。題幹所述「強化貨物移動安全,防杜調包走私」正是提高該條罰鍰上限的修法背景。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適用的《關稅法》第 86 條,業者違反相關辦法中有關貨物或貨櫃存放、移動、通關、管理等規定,海關得予警告或處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問的是「法定罰鍰上限」,直接對照《關稅法》第 86 條的罰鍰區間,取上限即可:新臺幣 300 萬元。題目問的是法律所定最高額,不是實際個案裁罰金額,也不是相關管理辦法中對特定違規態樣所列的裁罰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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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1 分

依關稅法轉運、轉口貨物得經海關核准暫時儲存於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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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14 條第 2 項所定的轉運、轉口貨物暫時儲存處所。依該項規定,轉運、轉口貨物得經海關核准,暫時儲存於「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抓題幹的兩個要件:「轉運、轉口貨物」及「經海關核准暫時儲存」。再將法條指定的處所與選項逐一比對,即可選出「貨棧或貨櫃集散站」。

選項分析

  • (A) 保稅倉庫或免稅商店:錯誤。 兩者是各有管理規範的場所,並非《關稅法》第 14 條第 2 項指定的轉運、轉口貨物暫時儲存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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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1 分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關稅法第 29 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按該貨物出口時或出口前、後銷售至中華民國之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核定之。核定時,應就下列何種影響價格之因素作合理調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31 條「同樣貨物交易價格」的估價方法。進口貨物無法依第 29 條以交易價格核定完稅價格時,海關得參照出口時或出口前、後銷售至中華民國之同樣貨物交易價格,並就影響價格的差異作合理調整。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指的估價方法,再抓它要求調整的價格因素:比較貨物與進口貨物的交易情形,合理調整交易型態、數量,以及運送費用等差異。這正是選項 (C) 所列內容。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生產國別、物理特性、品質及商譽等,主要是判斷貨物是否屬於「同樣貨物」時會考量的特徵,不是本題所問的價格差異調整因素。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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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1 分

下列各款進口貨物,何者須課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49 條第 1 項列舉的進口貨物免稅項目。判斷關鍵在於:貨物是否符合條文所列的免稅身分、用途及適用條件;未符合者,不能僅因與免稅項目相似,就主張免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關稅法》第 49 條第 1 項:

  • 第 3 款明定外交郵袋及政府派駐國外機構人員任滿調回攜帶的自用物品免稅。
  • 第 13 款明定國際貿易運輸工具專用的燃料、物料免稅;外國籍運輸工具須符合互惠條件。
  • 第 8 款明定公私文件及其類似物品免稅。
  • 第 19 款雖規定國際體育比賽所需體育器材或用品免稅,但進口或受贈者須為「政府機關」。題目所列的是「民間機關」,不符合條文要件。

因此,須課稅者為未符合第 19 款免稅資格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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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1 分

依關稅法第 69 條,前第 67、68 條所稱損害中華民國產業,指對中華民國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有實質損害之虞,或下列何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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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69 條對「損害中華民國產業」的定義。依民國 112 年命題時的法規,損害包括: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有實質損害之虞,或實質延緩國內該項產業之建立。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第 69 條列出的第三種情形。掌握法條中的關鍵用語「實質延緩……建立」,即可選出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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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1 分

進口貨物不依關稅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期限報關者,自報關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按日加徵滯報費新臺幣多少元?不依第 43 條規定期限納稅者,自繳稅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照欠繳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對逾期報關與逾期納稅所定的費用。前者是「滯報費」,後者是「滯納金」;兩者的計算基礎不同:

  • 進口貨物逾報關期限,自期限屆滿翌日起按日加徵定額滯報費。
  • 逾繳稅期限未納稅,自期限屆滿翌日起按日按欠繳稅額的一定比例加徵滯納金。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關稅法》第 16 條第 1 項及第 43 條,逾期報關的滯報費為每日新臺幣 200 元;逾期納稅的滯納金為每日按欠繳稅額加徵萬分之 5。題目兩個空格依序為「200 元」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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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1 分

關稅法第 73 條第 2 項所定必要之費用,按下列何種次序扣繳之?

① 滯報費、滯納金 ② 倉租、裝卸費 ③ 處理變賣貨物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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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73 條第 2 項及《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56 條第 2 項。進口貨物逾期未報關,海關依法變賣後,變賣價款除扣除應納關稅外,必要費用須按施行細則明定的順序扣繳。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的扣繳次序為:

  1. 處理變賣貨物所需費用
  2. 倉租、裝卸費
  3. 滯報費、滯納金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必要費用的扣繳次序」,再將題目列出的項目與施行細則第 56 條第 2 項逐一對應:

  • ③ 處理變賣貨物所需費用:第一順位。
  • ② 倉租、裝卸費:第二順位。
  • ① 滯報費、滯納金:第三順位。

因此次序為 ③②①,選項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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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1 分

依關稅法第 41 條規定按整體貨物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者,下列何者情形無法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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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關稅法》第 41 條及《關稅法施行細則》對「按整體貨物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的認定方式。依《關稅法》第 41 條,由數種物品組合而成的貨物,拆散、分裝報運進口時,除依第 40 條處理的機器外,仍按整體貨物應列的稅則號別徵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施行細則列出可認定為整體貨物的情形,包括:組合物品的名稱與數量載於同一提貨單;組合物品數量適合整體貨物所需數量;以及組件種類、名稱均符合整體貨物,雖數量不足以裝配成整體貨物,但每套價值超過整體貨物價值百分之五十。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情形無法認定」,因此要找出未列於施行細則認定情形中的選項。判斷重點是提貨單是否載明在同一份,以及數量或價值是否符合規定;不能只因貨物分載於不同提貨單,就直接按整體貨物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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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1 分

關稅法第 96 條第 1 項所稱不得進口之貨物,指未經許可或核准,且未經處分沒入之進口貨物,海關應責令納稅義務人於幾個月內退運?必要時得准延長幾個月?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96 條第 1 項及《關稅法施行細則》對不得進口貨物退運期限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稱貨物是未經許可或核准,且未經處分沒入的進口貨物;海關應責令納稅義務人於 2 個月內退運,必要時得准 延長 1 個月。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兩個期限:納稅義務人辦理退運的期限,以及海關必要時得准予延長的期限。依命題當年施行細則規定,兩者分別為「2 個月」與「1 個月」,因此選擇與這組期限相符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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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1 分

納稅義務人為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者,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分別按應受清償之順序繳清。所稱「應受清償之順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8 條,測驗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分配賸餘財產前,各項關稅欠款的法定清償順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順序為:

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應追繳之貨價關稅 \rightarrow 滯納金 \rightarrow 滯報費 \rightarrow 利息 \rightarrow 罰鍰 \rightarrow 應追繳之貨價

解題方法

直接依《關稅法》第 8 條列出的次序核對選項。題目各選項的項目大致相同,關鍵在「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的前後排列;逐項對照法條即可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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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1 分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所稱之報關業,指經營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等業務之營利事業,有關海關對報關業之管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對報關業的設置、跨關區營業、證照校正,以及以不實文件取得證照的處理。法條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中的數額、程序及法律效果是否符合規定。尤其注意:報關業務證照的校正年限,以及以不實文件取得證照時,海關依《關稅法》所為的處分。

選項分析

(A) 錯誤。 設置報關業的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 300 萬元,但員工資格要求並非「至少 1 人具有專責報關人員資格」;此選項將人員資格規定寫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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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1 分

依關稅法第 13 條,海關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 6 個月內通知實施事後稽核者,得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多少年內,對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實施之?依事後稽核結果,如有應退、應補稅款者,應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多少年內為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13 條的事後稽核與退補稅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海關須於貨物放行翌日起 6 個月內通知實施事後稽核;通知後,得於放行翌日起 2 年內實施稽核。依稽核結果有應退、應補稅款者,應於放行翌日起 3 年內辦理。

解題方法

先分清題目問的兩個期限:第一個是海關「實施稽核」的期限,為放行翌日起 2 年;第二個是稽核後「退、補稅」的期限,為放行翌日起 3 年。兩者都從貨物放行之翌日起算,不是從通知稽核日或稽核完成日起算。

因此本題依序填入「2 年;3 年」,選項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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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1 分

連線業者因違反契約條款或滯欠使用費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應於幾日前通知海關配合註銷其連線登記?又如屬情節輕微,僅暫時停止使用而不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則應於幾日前通知海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22 條,重點是依處理程度區分通知海關的期限:

  • 連線業者違反契約條款或滯欠使用費,導致契約終止或解除: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應於 30 日前通知海關,配合註銷連線登記。
  • 情節輕微,僅暫時停止使用,契約仍未終止或解除:應於 3 日前通知海關。

以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通知海關」的期限,再區分兩種處理結果:契約終止或解除,期限較長,為 30 日前;暫時停止使用且契約仍存續,期限較短,為 3 日前。因此答案組合為「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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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1 分

核准設置之報關業如有相關變更情事,應事先以書面報經海關許可後,再向其他有關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應自完成變更登記之翌日起 30 日內向經管海關辦理變更登記、換發證照,下列何者非屬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11 條,區分報關業變更事項的辦理方式:

  • 須事先報經海關許可,並於完成其他機關的變更登記後 30 日內,向經管海關辦理變更登記、換發證照:包括變更負責人、組織或合夥人、遷移地址、增減資本額、變更名稱。
  • 以書面向海關報備: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變更,應自事實發生之翌日起 30 日內辦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所描述的程序:「事先報海關許可」、「向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完成後 30 日內向經管海關變更登記、換發證照」。再逐項比對第 11 條所列事項。經理人變更走的是「事後書面報備」程序,並不屬於題幹所述的事先許可及換發證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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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1 分

經海關專家系統核列為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其報關有關文件,應由報關人依關務法規規定之期限妥為保管;經海關通知補送資料者,報關人應於接到通知後多久時間內補送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4 條:經核列為免審免驗通關方式的貨物,報關相關文件應由報關人依關務法規規定的期限妥為保管;海關通知補送資料時,報關人應於接到通知後 三日內補送。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詞「免審免驗」及「海關通知補送資料」,對應《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4 條的補送期限。條文明定為「接到通知後三日內」,因此選項 A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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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1 分

報關業解散或自行停業時,應以書面向海關報備,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多久時間內繳銷其報關業務證照?經海關廢止報關業務證照而停業者,又應於多久時間內將所領報關業務證照向海關繳銷?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1 條,區分報關業自行解散或停業,與遭海關廢止報關業務證照後停業,兩種情形的證照繳銷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第 31 條規定,報關業解散或自行停業時,應以書面向海關報備,並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5 日內繳銷報關業務證照;經海關廢止報關業務證照而停業者,也應於 5 日內將所領證照向海關繳銷。

因此兩種情形的期限相同,均為 5 日,選擇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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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1 分

關於海關緝私條例及懲治走私條例對走私行為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緝私條例》與《懲治走私條例》對走私行為的規範性質,以及兩條例對「私運貨物進口、出口」的定義是否相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比對兩條例對私運貨物進、出口的法定定義。《海關緝私條例》第 3 條著重於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懲治走私條例》則以私運管制物品進、出口作為刑事處罰核心,兩者定義並不相同。因此,聲稱兩條例採「相同定義」的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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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1 分

海關緝私條例第 45 條之 3 所規範之主動申請更正或主動陳報免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45 條之 3 的主動更正、主動陳報免罰要件,尤其是「何時算開始調查」以及「其他協助查緝機關」的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因報單申報錯誤,涉有同條例第 37 條或第 39 條第 2 項情事者,若在海關、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檢舉、進行調查前,主動申請更正,並經海關准予更正,且符合第 45 條之 3 所列情形,得於更正範圍內免罰。其他應受處罰的行為人,若在接獲檢舉、進行調查前主動陳報並提供違法事證,因而查獲且確定違法行為,也得於陳報範圍內免罰。

如有應補繳稅款,須依規定加計利息一併繳納,始得免罰。

解題方法

先把本題拆成兩個判斷:

  1. 主動更正免罰適用的貨物與查核情形:放行前須符合免驗,或應驗但未涉及逃避管制且在期限內申請更正;放行後則須尚未經海關通知實施事後稽核。
  2. 主動申請或陳報的時間:必須早於相關機關接獲檢舉或進行調查;但「其他協助查緝機關」的認定,重點是其法定職權調查所得事實或事證,客觀上有助於海關查緝,並非限定行政機關。

逐項核對後,只有(C)把機關範圍錯誤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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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1 分

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所為查緝,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關於緝私區域、緝私工具、貨物檢查及人身搜索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分別見同條例第 6 條、第 7 條、第 9 條及第 11 條。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條文中的關鍵字與數字:緝私水域範圍、海關是否得配置武器、得檢查的對象,以及搜索身體時的人數與性別要求。選項若改動法條數字或否定法條明文授予的權限,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海關緝私條例》第 6 條規定,海關緝私可在通商口岸、沿海 二十四海里以內之水域,以及依法得為查緝之區域或場所為之。選項寫成「12 海里」,與法條不符。

  • **(B) 錯誤。**同條例第 7 條明定,海關因緝私需要,得配置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及必要器械;海關關員執行緝私職務時,得佩帶武器、械彈。選項稱不得配置、不得佩帶,與法條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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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1 分

一次私運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而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之活鮑魚,其在下列何種情況下,依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規定,以私運管制物品進口論?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及行政院依該條授權公告的管制品項、管制方式。第 2 條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依該條處罰;哪些物品屬管制物品,則依行政院公告認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公告,一次私運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且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的海關進口稅則第 1 章至第 8 章物品,完稅價格總額超過新臺幣 10 萬元,或重量超過 1,000 公斤,即屬管制進口物品。活鮑魚屬海關進口稅則第 1 章至第 8 章所列物品,因此適用這組門檻。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中的物品是否落入公告管制範圍:本題指出鮑魚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且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活鮑魚又屬稅則第 1 章至第 8 章的物品。

再核對公告的兩項數額門檻:

完稅價格總額>新臺幣 10 萬元或重量>1,000 公斤\text{完稅價格總額} > \text{新臺幣 10 萬元} \quad\text{或}\quad \text{重量} > 1{,}000\text{ 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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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1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就違法報運貨物進出口之處罰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對報運貨物進出口虛報的處罰,以及虛報若涉及逃避管制時,如何改依第 36 條處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第 37 條將進口、一般出口及沖退稅加工外銷貨物分別規定:

  • 進口虛報:得視情節輕重,處所漏進口稅額五倍以下罰鍰,或沒入、併沒入貨物。
  • 一般出口虛報: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貨物。
  • 沖退進口原料稅捐的加工外銷貨物出口虛報:處溢沖退稅額五倍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貨物。
  • 前述進出口虛報若涉及逃避管制,依第 36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處罰。

解題方法

先依選項辨認貨物是進口、一般出口,還是沖退稅加工外銷貨物,再對照第 37 條各項的罰鍰上限及是否得沒入。最後確認是否涉及逃避管制:若涉及,適用第 37 條第 3 項,改依第 36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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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1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31 條之 1 規定,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所載進口貨物或轉運本國其他港口之轉運貨物,經海關查明與艙口單、載貨清單、轉運艙單或運送契約文件所載不符者,如何處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31 條之 1 對運輸工具所載貨物與運送文件記載不符的處罰。依民國 112 年法規,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所載的進口貨物,或轉運至本國其他港口的轉運貨物,經海關查明與艙口單、載貨清單、轉運艙單或運送契約文件所載不符者,沒入其貨物。

「沒入」是針對貨物所為的處分;本條的處罰方式不是按貨價比例裁處罰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要件:運輸工具所載貨物、進口或轉運本國其他港口、貨物與列舉運送文件記載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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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1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追徵或處罰之處分確定後,5 年內再犯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者,其罰鍰得加重多少?犯 3 次以上者,得加重多少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45 條的累犯加重規定。依民國 112 年法規,追徵或處罰的處分確定後,5 年內再犯本條例同一規定的行為,罰鍰得加重二分之一;犯 3 次以上者,得加重一倍。

「加重二分之一」是加重幅度為原罰鍰的 1/21/2;「加重一倍」是加重幅度等於原罰鍰。兩者都表示得在原罰鍰上加計該幅度。

解題方法

對照題幹的兩個空格與第 45 條:

  • 5 年內再犯同一規定:加重二分之一,即 1/21/2。
  • 犯 3 次以上:加重一倍,即 11 倍。

因此選項應為「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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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1 分

通關網路或單一窗口記錄於電腦之報單及其相關檔案法定保存期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7 條:通關網路或單一窗口記錄於電腦的報單及相關檔案,應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五年,期滿予以銷毀。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辨識法條中的兩個關鍵要素即可作答:

  • 起算點:貨物「放行之翌日」,不是報關之翌日。
  • 保存期間:五年,不是一年。

因此,符合規定的是選項(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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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1 分

貨物之電腦連線通關作業,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但專屬於進口貨物之特別規定及機邊驗放出口之何種物品經海關核准得事後傳輸者,不在此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25 條。該條原則規定,進出口貨物的電腦連線通關作業依本辦法辦理;但另有例外,其中包括「機邊驗放之出口生鮮動、植物,經海關核准得事後傳輸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機邊驗放出口」及「經海關核准得事後傳輸」,再對照第 25 條例外規定。法條明列的貨物是「生鮮動、植物」,對應選項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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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1 分

飛機載運進口貨物抵達本國機場前;或船舶載運進口貨物抵達本國港口前,已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傳輸下列何者,納稅義務人得以連線申報方式預先申報進口,由海關即時辦理通關手續?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貨物抵達前預先申報進口的前提。依民國 112 年適用的《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0 條,飛機或船舶載運進口貨物,在抵達本國機場或港口前,若已用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傳輸艙單,納稅義務人即可連線預先申報進口,由海關即時辦理通關手續。

艙單是運輸業者向海關申報的載貨資料,供海關掌握運輸工具所載貨物;本題問的正是預先申報所要求先行傳輸的資料。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抵達前」「已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傳輸」及「預先申報進口」三個關鍵字,對照《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0 條。該條明定先傳輸艙單,納稅義務人才能連線預先申報。因此選項應找「艙單」,而不是與貨物交易或運送有關的其他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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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1 分

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下列何者不是連線通關之納稅義務人可以選擇繳納稅費、保證金或其他款項之方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5 條所列的連線通關稅費繳納方式。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該條列出四種方式:線上扣繳、提供擔保辦理先放後稅、透過指定連線金融機構匯款,以及以現金向駐當地海關之代庫銀行收稅處繳納。

解題方法

將選項的繳納方式逐一對照第 15 條列舉內容。前三種與法條文字相符;最後一種的繳納工具被改成「支票」,而法條規定的是「現金」,因此該選項不是法定列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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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1 分

依關稅法第 81 條規定,經營報關、運輸、承攬、倉儲、貨櫃集散站及其他與通關有關業務之業者,違反第 10 條第 3 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辦理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通關資料之登記、管理或通關程序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多少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多少個月以下之連線報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81 條的違規處罰級距,重點是違規業者經海關命限期改正後,屆期仍未改正時的按次處罰,以及持續未改正所生的停止連線報關期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題幹所述,相關業者違反《關稅法》第 10 條第 3 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通關資料的登記、管理或通關程序規定者,海關得予警告或處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按次處罰;處罰 3 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 6 個月以下的連線報關。

解題方法

本題是法條數字記憶題,不需計算。依題幹的處罰流程抓住後段兩個數字即可:

  1. 屆期未改正:按次處罰。
  2. 處罰 3 次仍未完成改正:得停止連線報關。
  3. 停止期間上限為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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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1 分

下列資料何者不屬於財政部關務署公告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中,哪些事項由財政部關務署訂定或公告。解題時要分清楚「關務署公告的通關作業事項」與「其他機關公告的貨品分類表」。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實施自動化通關的關區名稱、連線作業項目及範圍,由財政部關務署事先公告;第 6 條規定,連線通關文件傳輸的電子資料標準格式,由關務署公告;第 26 條則規定,實施本辦法的作業程序及報關手冊,由關務署訂定並公告。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屬於上述辦法明定由關務署公告或訂定並公告的事項。前三項中,A、B、D 均可在《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找到依據;「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則不在這些公告事項內,故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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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1 分

依關稅法第 10 條,海關所為各項核定、處分、通知或決定之送達,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10 條有關海關文書送達方式的規定。依民國 112 年命題時的法規,海關所為各項核定、處分、通知或決定,送達得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行之,並於電腦記錄。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對電子送達的關鍵用語:「得以」代表法律允許採行,並非一律必須採用;「並於電腦記錄」則是該送達方式的記錄要求。據此比對選項中的助動詞,即可判斷答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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