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專責報關人員專技普考 專責報關人員 關務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7 年・專責報關人員・專技普考・專責報關人員
試題代碼 關務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為提高向美國爭取納入 232 條款豁免關稅名單之籌碼,財政部關務署於 2018 年 4 月宣布,將對大陸產製進口之 5 項鋼鐵產品展開特別關稅的「雙反」調查,降低大陸低價鋼鐵產品出口至我國的疑慮。

雙反是指哪二種特別關稅之調查?其內容有何相同或相異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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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時事(美中貿易摩擦背景下台灣防堵鋼鐵轉口與低價傾銷)為背景,核心在於測驗《關稅法》中「特別關稅」體系的核心機制——反傾銷稅(Anti-dumping Duty)​與平衡稅(Countervailing Duty)​之法律定位、法定構成要件、調查管轄分工及救濟效果。

  •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關稅法》第 67 條、第 68 條及《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為準(現行法中,辦理損害調查之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及貿易調查委員會」已隨組織法規修正整併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實體法制與調查雙軌架構未變)。
  • 關鍵概念:
  1. 反傾銷稅(關稅法第 67 條):進口貨物以低於同類貨物之「正常價格」傾銷,致危害我國同類貨物生產業時,除徵收一般關稅外,另行課徵之特別關稅。
  2. 平衡稅(關稅法第 68 條):進口貨物在輸出或產製國家,直接或間接領受「補貼」,致危害我國同類貨物生產業時,除徵收一般關稅外,另行課徵之特別關稅。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觀念比較型申論題,作答切入點應採「先定義名詞、再系統性對比」之三段式架構:

  1. 破題定義:明確指出「雙反」即為「反傾銷稅」與「平衡稅」調查。
  2. 橫向對比相同處:從「法益本質(貿易救濟)」、「實體構成要件(三要件)」、「調查程序分工(財經雙軌制)」、「救濟手段與落日條款」切入。
  3. 縱向辨析相異處:從「究責對象(廠商 vs. 政府)」、「行為本質(定價價差 vs. 財政補貼)」、「調查對象與諮商程序」、「稅率核課依據」進行對比。

申論擬答分析與配分爭點

本題非選擇題,評閱標準在於論述是否完整切中以下關鍵得分要素:

  • 名詞指認(約佔 20%):必須明確寫出「反傾銷稅調查」與「平衡稅(或稱反補貼稅)調查」,缺少任一項即喪失基本分。
  • 相同之處(約佔 40%):不可僅寫「都是特別關稅」,須點出「損害與因果關係之實體要件」、「財政部與經濟部雙軌調查制」、「5 年落日條款及得採臨時措施/具結」等程序實體共通性。
  • 相異之處(約佔 40%):關鍵在於清楚劃分「個別企業商業傾銷」與「外國政府財政補貼」的本質差異,並指明平衡稅調查涉及國家公權力,程序上具有「政府間諮商」之特殊要求。

解題技巧與應考陷阱

  • 記憶口訣:「傾銷看廠商差價,平衡抓政府補貼;認定差額歸財政,產業損害看經濟」。
  • 名詞常見陷阱:實務常稱平衡稅為「反補貼稅」,但依我國《關稅法》之正式法定名稱為「平衡稅」,作答時應以法定用詞「平衡稅」為主,可括號加註反補貼稅。切勿將特別關稅誤答為「報復關稅」(第 69 條)或「緊急關稅」(第 71 條)。
  • 分工陷阱:切忌寫「由財政部單獨調查全案」。我國採世界貿易組織(WTO)規範下的「雙軌分工體制」,財政部查傾銷差額或補貼金額,經濟部查產業損害,兩者皆成立始得報請行政院核定課徵。

【答案】

一、雙反之定義及所指之二種特別關稅

題目所述之「雙反」,係指針對進口貨物同時展開之下列二種特別關稅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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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由國外寄遞,經國外發貨廠商簽字,可供填寫作為進口貨物發票之預留空白文件者,海關應如何處分?如果該持有者對此處分不服,應如何向海關等相關單位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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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海關緝私條例》中關於防杜偽變造進口單據之處分規定,以及人民受行政裁罰後之救濟途徑。解題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核心條文如下:

  1. 空白發票之處分:《海關緝私條例》第 40 條規定:「由國外寄遞或攜帶,經國外發貨廠商簽字,可供填寫作為進口貨物發票之預留空白文件者,沒入之。」
  2. 救濟程序:《海關緝私條例》第 47 條、第 48 條及現行行政救濟法規(《訴願法》、《行政訴訟法》)。
  • (法規修正提醒:民國 107 年 5 月 9 日《海關緝私條例》修正施行,將原「聲明異議」程序修正為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使緝私案件與《關稅法》之先行救濟程序名稱一致;後續行政訴訟審級制度現行法已調整為三級二審制)。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申論型法規題,包含兩大問項,切入點與編排邏輯如下:

  1. 第一問(海關之處分):
  • 點出法律效果為「沒入」。
  • 說明立法目的:進口發票為核定完稅價格與課徵關稅之核心憑據。國外發貨廠商預先簽字之空白文件極易被挪作以少報多、低報貨價或虛報品名等不法用途,故法律採取危險預防與阻斷走私之立場,明定直接沒入。
  1. 第二問(不服處分之救濟管道與表達方式):
  • 採「行政救濟三階段」階梯式架構說明:海關先行審查(復查) →\rightarrow 訴願 →\rightarrow 行政訴訟。
  • 逐一交代各階段之「法定期間」、「受領機關」與「書面法定格式」。

申論爭點剖析

本題雖非選擇題,但閱卷評分重點嚴格對應下列關鍵要件,漏列者即扣分:

  1. 爭點一:沒入之單一性與絕對性
  • 《海關緝私條例》第 40 條僅規範「沒入之」,並無併處罰鍰之明文。考生切忌自行附加罰鍰額度(例如臆測依私運貨物處罰),必須精準指出處分僅為「沒入」。
  1. 爭點二:救濟程序之過渡與名稱
  • 民國 107 年 5 月修法前為「聲明異議」,修法後統一為「申請復查」。無論答題採用新舊名詞,核心皆在於「向原處分海關以書面提出先行程序」,並於收到處分書翌日起 30 日內提出。
  1. 爭點三:救濟標的之明確性
  • 應受救濟之對象為海關之「沒入處分書」;後續逐級對抗復查決定書、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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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1 分

關稅法何時制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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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關稅法》之法制沿革與立法歷史。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於民國 111 年雖有部分條文修正,惟法律「制定公布」之原始歷史事實不因後續修法而改變)。我國《關稅法》為關稅課徵、通關程序及行政救濟之根本大法,其立法體例、制定背景與相關關務法規之公布年代,為關務法規測驗之基本法史常識。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制史記憶型題目,解題關鍵在於區分「法律制定公布」與「法律修正公布」之界限,並精確區隔主要關務法規之立法年代:

  1. 我國於民國 56 年以前,有關進出口貨物之通關與課稅,主要依據《海關進口稅則》等零散法規規範;直至民國 56 年 7 月 24 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52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我國始有專門且系統性之《關稅法》。
  2. 抓住題目關鍵字「制定公布」(即該法律首次誕生公布之年份),而非歷次修法年份,即可直接鎖定答案。

選項分析

  • (A) 錯誤:民國 23 年(民國 23 年 6 月 19 日)為《海關緝私條例》之制定公布年份,並非《關稅法》之制定年代,本選項為常見的法規混淆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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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1 分

海關進口稅則得針對特定進口貨物,就下列何者訂定其應適用之關稅稅率,實施關稅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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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關於關稅配額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關稅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海關進口稅則得針對特定進口貨物,就不同數量訂定應適用的關稅稅率,實施關稅配額。

關稅配額是對特定貨物設定進口數量:在配額數量內適用配額內稅率,超過配額的部分適用配額外稅率。稅率差異的判斷基準是進口數量是否落在配額內。

解題方法

抓住關鍵詞「關稅配額」,再回想法條中的規定用語「就不同數量訂定其應適用之關稅稅率」。因此,題目問的是稅則依何種差異設定配額稅率,應選「不同數量」。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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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1 分

貨棧、貨櫃集散站儲存之貨物,如有非法提運、遺失、遭竊或其他原因致貨物短少者,由誰負責補繳短少之進口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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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對海關監管下貨物短少時,補繳進口稅費責任人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貨棧或貨櫃集散站儲存的貨物,如有非法提運、遺失、遭竊或其他原因而短少,應由貨棧、貨櫃集散站業者負責補繳短少部分的進口稅費。

解題方法

先看貨物短少發生在哪個階段:題目明確指出貨物仍在貨棧或貨櫃集散站儲存期間。該階段貨物由業者保管並受海關監管,因此短少時,法規將補繳稅費責任歸於保管業者,而非貨主或收貨人。

選項分析

  • (A) 貨主:錯誤。 貨主是貨物所有或相關權利人,但題目問的是貨棧、貨櫃集散站儲存期間發生短少時,依法負責補繳短少進口稅費者;此責任由業者負擔。
  • **(B) 貨棧、貨櫃集散站之業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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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1 分

關稅法施行細則之修訂係由哪個機關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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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關稅法施行細則》的訂定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關稅法》第 102 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定之。」因此,施行細則的修訂由財政部發布施行,選 (D)。

法律中的「定之」表示由該機關訂定施行細則;發布時則以該機關名義發布。施行細則是依法律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和法律本身的制定程序不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施行細則」的訂定、修訂機關,再查《關稅法》對施行細則的授權條文。第 102 條明定由財政部訂定,故修訂發布機關為財政部,不必把制定法律的機關與訂定施行細則的機關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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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1 分

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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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關務法規概要》中極常考的「進口貨物免稅規定」與「保稅通關制度」,涉及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關稅法》為準(現行法相關規定亦維持一致):

  1. 法定免稅貨物:《關稅法》第 49 條關於特種物品免稅之範圍。
  2. 外銷品復運進口:《關稅法》第 57 條關於外銷退回成品之免稅要件,以及「出口已退還原料關稅」之補徵但書規定。
  3. 保稅倉庫制度:《關稅法》第 58 條進口貨物存入保稅倉庫出口免稅之規定。
  4. 保稅工廠自用機器設備:《關稅法》第 59 條機器設備免稅及事後移往課稅區補稅之年限限制。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細節與但書考核題」。考生在審題時應掌握「租稅公平與防杜逃漏」的立法意旨: 貨物能享受免稅或退稅,多半附有特定目的(例如鼓勵外銷、公務專用或境內不消費)。一旦特定目的消失(如外銷品因故退回國內、保稅設備流入課稅區),海關即會啟動「補徵」機制。解題時直接檢驗各選項是否忽略了法條關鍵的「但書」或「例外補稅要件」,即可快速鎖定破綻。


選項分析

  • (A) 正確

  • 法源依據:《關稅法》第 4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下列進口貨物,免稅:一、總統、副總統應用物品。」

  • 說明:基於國家元首之尊嚴與公務需要,國家元首之應用物品依法免徵關稅,本選項敘述符合法條規定。

  • (B) 錯誤(本題應選)

  • 法源依據:《關稅法》第 57 條第 1 項規定:「外銷品在出口放行之翌日起三年內,因故退貨申請復運進口者,免徵成品關稅。但出口時已退還之原料關稅,應按原退稅額補徵。」

  • 說明:外銷品當初出口時,政府為獎勵外銷已依規定將其使用的進口原料關稅退還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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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1 分

海關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 6 個月內通知實施事後稽核者,得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 2 年內,對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實施之。所稱關係人,不包含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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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關於海關實施事後稽核的對象,以及「關係人」的範圍。題幹所述事後稽核,得於貨物放行翌日起二年內,對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實施;判斷關鍵是依命題當年法規列舉的關係人類別辨認選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在問「誰不屬於關係人」,再將各選項與法規所列的關係人類別比對。報關業、運輸業及個人均在列舉範圍內;會計記帳業者不在其中,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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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1 分

進口貨物有下列何種情事,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准其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並限期由納稅義務人補辦手續,屆期未補辦者,沒入其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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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18 條第 3 項的「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後,海關得在法定情形下准其繳納相當金額的保證金,先行驗放進口貨物,並限期補辦手續;屆期未補辦者,沒入保證金。

本題所列情形包括:納稅義務人未即時檢具減、免關稅證明文件,但能補正;進口貨物屬准許進口類,納稅義務人未及申請簽發輸入許可文件,且有即時報關提貨需要;以及其他經海關認為有先行驗放必要的情形。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與《關稅法》第 18 條第 3 項的法定要件,特別留意兩個限制:輸入許可文件的情形須以貨物屬「准許進口類」為限;其他情形須由「海關認為」有必要,不能只憑納稅義務人自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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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需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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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所定的關稅法源與制定程序,關鍵在於區分:

  • 法律或稅則中的法定稅率:須經立法程序制定、修正及公布。
  • 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作成的個別關稅措施:依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決定,無須另行制定法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關稅法》其後於民國 111 年修正;本題應依命題當年的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找出選項中哪些是法律或稅則,哪些是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採取的措施。《關稅法》第 3 條規定,關稅徵收及進出口貨物稅則分類,原則上依海關進口稅則;並明定海關進口稅則另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至於報復關稅,《關稅法》第 70 條授權財政部在法定情形下決定,並須會商有關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並未要求另經立法程序。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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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1 分

納稅義務人原申報之稅則號別顯然錯誤致短徵稅款者,海關應於發覺後通知納稅義務人補繳,其補繳期限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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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條文規定至今架構未變,現行法規內容一致)。 本題測驗的核心為進口貨物完稅後,因申報瑕疵致稅款短徵時,海關補徵權之「除斥期間」與「起算日」,涉及法條如下:

  1. 《關稅法》第 65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短徵、溢徵或短退、溢退稅款者,海關應於發覺後通知納稅義務人補繳或具領,或由納稅義務人自動補繳或申請發還。前項補繳或發還期限,以 1 年為限;短徵、溢徵者,自稅款完納之翌日起算;短退、溢退者,自海關填發退稅通知書之翌日起算。
  2.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第 1 項:明定《關稅法》第 65 條所稱「短徵之稅款」,指海關或納稅義務人於稅款完納後,因發現稅則號別、稅率適用、稅款計算、稅單填寫、幣別、計價單位、匯率、運費或保險費顯然錯誤致短徵者。

解題方法

  1. 確認案件性質(歸入短徵稅款): 納稅義務人原申報之稅則號別顯然錯誤,因而導致海關少收稅款,符合《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在法律性質上定性為《關稅法》第 65 條所規範的「短徵稅款」。
  2. 檢索法定補繳期限與起算日: 依《關稅法》第 65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短徵稅款之補繳期間為「1 年」,其起算日法律明定為「自稅款完納之翌日起算」。
  3. 涵攝結論: 海關通知納稅義務人補繳短徵稅款之法定權限,應自「稅款完納之翌日起 1 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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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1 分

海關緝私條例何時制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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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的制定公布沿革。依民國 107 年法規資料,該條例於民國 23 年 6 月 19 日制定公布,因此應選民國 23 年。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何時制定公布」,要辨認條例最初制定公布的年份,而非後來修正的年份。記住《海關緝私條例》最初於民國 23 年公布,即可選出符合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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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1 分

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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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緝私條例》對「報運貨物進出口」、「私運貨物進出口」、「貨價」及「通商口岸」的法定定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完整符合《海關緝私條例》第 3 條的定義。這類題目的關鍵在於辨認法條列舉的要件有沒有被漏掉或改寫;只要選項刪去必要要件,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報運貨物進口、出口」是依《關稅法》及有關法令,向海關申報貨物,並經由通商口岸進口或出口。選項內容符合條文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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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1 分

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的緝私職權,包括海關可配置的緝私器材、對運輸工具採取的措施、身體搜索,以及非通商口岸的軍警查緝權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年《海關緝私條例》相關條文與本題選項所涉及規定相同。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海關緝私條例》第 7、8、11、16 條的文字,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得」改成「不得」、增添法律沒有的限制,或將條文中的關鍵措辭替換。第 16 條第 2 項幾乎就是 D 的條文原文,可先確認 D,再排除其他選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海關緝私條例》第 7 條規定,海關因緝私需要,得配置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及必要器械。選項稱「不得配置武器、彈藥」,與條文相反。

(B) 錯誤。​第 8 條規定,海關因緝私必要,得命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停駛、回航或降落指定地點;抗不遵照者,得射擊,但應僅以阻止繼續行駛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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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1 分

懲治走私條例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其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規定公告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下列何者非其公告範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法規適用基準說明:本題解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懲治走私條例》為準。(註:現行《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已於民國 111 年 5 月 11 日修正,將原條文授權行政院公告之四款列舉規定予以精簡,但本題作為歷史經典考題,仍須以命題時之法規範圍為解題基準。)


一、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懲治走私條例》私運管制物品罪之「授權公告範圍」。

因早年《懲治走私條例》概括授權行政院公告管制物品及數額,曾被司法院釋字第 680 號解釋宣告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及「刑罰罪刑法定原則」。立法院遂於民國 101 年 6 月 13 日修法增訂《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3 項,明確限縮行政院公告管制物品之四大法定目的與範圍:

  1. 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出口。
  2. 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口。
  3. 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之進口、出口。
  4. 防衛國家安全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口、出口。

二、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法條文義對照題。解題切入點在於:

  1. 檢視各選項是否精確符合民國 101 年修法後《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3 項所列之法定事由。
  2. 辨識帶有非法律專業語言、口語化或非刑罰目的之干擾選項。

三、選項分析

  • (A) 非其公告範圍(符合題意,本題應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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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1 分

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中報關業的設置條件、電腦連線設備要求,以及報關業在同一關區或其他關區營業時的證照與登記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相關規定見《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5 條及第 6 條。第 3 條要求報關業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處理報關業務;例外須是「情形特殊之地區」,並經海關核准。第 5 條規定同一關區內營業的登記及指定接洽公務人員方式;第 6 條規定在其他關區營業時的證照申請。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的規定,特別留意題目是否把法規上的例外條件擴大或改寫。B 選項把「情形特殊之地區,經海關核准」改成「偏遠地區者可不設置連線」,省略了核准要件,也改變了例外的適用條件,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 條,於離島地區設置且在該地區經營報關業務者,資本額應達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員工中應至少有 1 人具專責報關人員資格。題目敘述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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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1 分

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中,報關委任、負責人變更或死亡、廢止證照後再申請,以及解散或停業時的報備與繳銷期限。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規的適用情形與關鍵用語:委任書是否可用海關登錄字號替代逐件提出、死亡是否須事先許可、限制期間是幾年,以及繳銷的是哪種證照、期限幾日。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12 條,報關業受進出口人委任辦理報關,原則上應檢具委任書。若受固定進出口人長期委任,可先檢具委任書,由海關登錄;完成登錄後,得在報單、轉運申請書等單證填載海關登錄字號,替代逐件出具委任書。選項敘述符合規定。

(B) 錯誤。 第 11 條區分「變更負責人」與「負責人死亡」兩種情形。一般變更負責人,須事先以書面報經海關許可,再向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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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1 分

專責報關人員有下列何種情事,不得執業;如已登記執業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通知其所屬報關業限其於 45 日內變更登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中專責報關人員的不得執業事由,以及違反規定時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專責報關人員不得在其他報關業兼職;如已登記執業而發生此情事,海關應廢止其執業登記,並通知其所屬報關業於 45 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解題方法

先比對題幹所述的處分效果:「廢止執業登記」及「限期 45 日內變更登記」,再看哪個選項符合專責報關人員不得執業的法定事由。選項 (D)「在其他報關業兼職」正是該事由。

選項分析

  • (A) 經海關廢止其登記處分滿 3 年者:錯誤。 題目說的是「滿 3 年」,不符合不得執業的期間要件。不得執業事由所列的是經海關廢止登記處分未滿 3 年者;滿 3 年已不在該期間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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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1 分

海關通關自動化於民國哪一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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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我國貨物通關自動化發展沿革與實施時程」(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關務發展背景為準;現行通關環境已進一步邁入關港貿單一窗口與無紙化作業)。 相關法源與政策背景:

  1. 《關稅法》第 10 條授權之《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民國 81 年 7 月 27 日由財政部訂定發布)。
  2. 行政院於民國 79 年成立「貨物通關自動化規劃推動小組」,並以民國 81 年底空運出口正式連線為我國通關自動化實施的正式起點。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關務法規體系中的「制度沿革與里程碑常識題」。切入點在於掌握我國通關由傳統「紙本人工審查」邁入「電腦連線處理(EDI/電子傳輸)」的關鍵轉捩年份。 海關通關自動化的起步,係以民國 81 年 7 月發布《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並於同年 11 月正式啟用空運出口連線通關為官方認定之實施起點,故鎖定民國 81 年即可直接破題。


選項分析

  • (A) 錯誤:民國 71 年海關作業全數仰賴人工收件、人工核估與紙本報單傳遞,尚未具備通關自動化連線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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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是連線通關文件之傳輸,無須依電子資料標準格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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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6 條,辨別哪些連線通關文件的傳輸,依法應採電子資料標準格式。以民國 107 年命題當年的法規為準,該條列出應依標準格式傳輸的文件,包括進出口貨物稅費繳納證、進口貨物進倉異常報告及查驗貨物通知等。

題目問「何者不是」,關鍵是分清楚:文件是否屬於通關作業中的連線文件,以及是否屬於條文列舉的標準格式傳輸範圍。

解題方法

先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6 條核對選項:A、B、C 均在條文列舉的文件之中;復查申請書則是對海關處分申請復查所使用的行政救濟文書,不是該條列舉的連線通關文件。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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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是連線通關之納稅義務人依規定得選擇繳納稅費、保證金或其他款項之方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5 條,辨認連線通關納稅義務人得選擇的稅費、保證金或其他款項繳納方式。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該條列出四種方式:線上扣繳、提供擔保辦理先放後稅、由往來銀行透過指定連線金融機構匯款,以及以現金向駐當地海關的代庫銀行收稅處繳納。

解題方法

將選項與法條列舉的四種方式逐一比對。凡選項內容與法定方式不符者,即為題目所問「不是」的方式。第 15 條沒有列出「寄支票給駐當地海關」作為繳納方式。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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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1 分

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的連線申報、書面文件補送規定,以及《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的報關文件鍵輸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6 條規定:未連線業者以書面遞送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者,應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徵收費用;連線業者若以書面遞送文件並由海關代為輸入,除有正當理由經海關核准外,也要依規定徵收費用。

解題方法

先抓住本題最關鍵的差別:連線業者的書面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原則上仍須收費;只有具有正當理由且經海關核准,才不適用一般收費規定。

接著核對各選項中的收費原則、文件補送期限與委任授權要求。凡把連線業者寫成「不必收費」的選項,即與法條相反。

選項分析

(A) 正確。 未連線業者遞送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徵收報關文件鍵輸費,符合《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6 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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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1 分

已申請核准按整套機器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者,其檢附之進口機器設備表如有修正必要,應於整套機器設備在下列何者所列時點前向海關申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整套機器設備分批進口適用特定稅則徵稅之作業程序與修正時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架構與規定內容維持一致。)

依《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三規定,整套機器及其在產製過程中必需之設備,因體積過大或其他原因須分批進口者,得向海關申請按整套機器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課稅。相關執行程序明定於《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

  1. 初次申請期限(第 1 項):須於「第一批進口放行前」向進口地海關申請。
  2. 設備表之修正期限(第 4 項):已申請核准者,其檢附之進口機器設備表如有修正必要,應於整套機器設備「最後一批進口放行前」向海關申請。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區分法條規定的​「初始申請時點」​與​「後續清單修正時點」:

  1. 審題關鍵字:題目問的是「已申請核准……其檢附之進口機器設備表如有修正必要」,並非問首次提出申請之時點。
  2. 法條直接對應: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第 4 項規定:「已申請核准按整套機器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者,其檢附之進口機器設備表如有修正必要,應於整套機器設備最後一批進口放行前向海關申請。」
  3. 法律邏輯:整套設備採分批進口,各批貨品進口時皆需對照原核定之設備表核銷;若原表內容有漏列、規格變更或數量修正之需求,只要全套設備尚未全數完稅放行結案,在「最後一批進口貨物放行前」均准予補正修正,以符產業實際裝配與建廠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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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1 分

海關查獲某納稅義務人進口尚未准許開放進口之大陸製拖船(Tugs)1 艘,虛報其產地為日本,應如何處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報運進口貨物時,虛報產地且涉及逃避輸入管制,應適用哪一種處罰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規範報運進口貨物的虛報等違章;同條第 3 項則規定,符合第 1 項或第 2 項情形,且涉及逃避管制者,依同條例第 36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處罰:處貨價三倍以下罰鍰,並沒入貨物。

大陸製拖船尚未准許開放進口,卻虛報產地為日本,藉此規避大陸物品輸入管制,因此不只是一般申報不實,也涉及逃避管制。

解題方法

先判斷違章性質,再選處罰條文:

  1. 是否有報運進口並虛報? 有,實際產地是大陸,申報為日本,屬虛報產地。
  2. 是否涉及逃避管制? 有,該拖船尚未准許開放進口,虛報產地意在規避輸入限制。
  3. 適用何種處罰?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3 項,轉依第 36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處罰,即貨價三倍以下罰鍰,並沒入貨物。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本案屬虛報產地並涉及逃避管制,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3 項,轉依第 36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處罰,處貨價三倍以下罰鍰,並沒入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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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1 分

連線轉接服務業者兼營下列何種業務,海關得視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連續處罰 3 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 6 個月以下之連線轉接服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對連線轉接服務業者的業務限制與違規罰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該辦法第 8 條,連線轉接服務業不得兼營報關業務;依第 18 條,違反此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 81 條,視情節輕重處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連續處罰 3 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 6 個月以下的連線轉接服務。

解題方法

題幹列出的罰鍰範圍、連續處罰次數,以及停止連線轉接服務的效果,對應《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8 條。抓住條文中的違規行為「違反第 8 條規定兼營何種業務」,即可判斷答案是「報關業務」。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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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1 分

進口貨物之實付或應付價格,如未計入下列費用,何者應將其計入完稅價格:

① 附延期付款交易條件之延期付款利息 ② 由買方無償提供賣方生產該進口貨物之設計 ③ 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報酬 ④ 貨物進口後之裝配費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計算。依民國 107 年《關稅法》及《海關估價辦法》,以交易價格作為完稅價格時,應在實付或應付價格上加計法定項目,例如買方支付的傭金、協助項目的價值,以及符合條件的權利金或報酬;但延期付款利息及進口後的裝配費用,在符合規定時不列入。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題目所列費用是否屬於應加計項目:

  • 延期付款利息:若利息與貨物價格明確區分,且交易條件及利率符合規定,不計入完稅價格。
  • 買方無償提供的設計:若設計供賣方生產進口貨物使用,且未計入實付或應付價格,屬買方提供的協助項目,應按規定分攤加計。
  • 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的報酬:若屬買方為取得進口貨物而支付、且未計入價格的報酬,應加計。
  • 貨物進口後的裝配費用:可與進口貨物價格區分者,不計入完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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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1 分

報關業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有下列何種情事,如申請設置報關業,應不予許可?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1.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1 款關於報關業負責人與經理人之「消極資格」(不予許可事由)。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1 款規定: 「報關業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如申請設置報關業,不予許可;已許可設置者,廢止其許可: 一、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 1 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 2 年者。」

(備註:現行《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後續雖歷經修正調整部分款次與文字,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1. 立法意旨與規範重點: 報關業係受進出口廠商之委任,專責辦理通關申報、稅費繳納與貨物放行等高度涉及商業信用與金錢信託的業務。為保障委託人財產安全並維持貿易秩序,主管機關特別針對破壞商業交易安全與誠信之財產犯罪(詐欺、背信、侵占)以及違反經濟秩序之行為(違反工商管理法令)設定嚴格的從業限制;而殺人、傷害等侵害個人法益之罪名,並非本款明文列舉的消極資格。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為精準拆解《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1 款的「三大構成要件」:

  1. 罪名要件:限於「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採法定列舉主義,不含侵害個人生命、身體法益之罪)。
  2. 宣告刑要件:受有期徒刑「1 年以上」刑之宣告。
  3. 期間要件:服刑期滿尚未逾「2 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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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1 分

在實施貨物通關自動化通關作業之海關,未連線業者所遞送之書面艙單由海關代為輸入電腦者,依下列何項規定徵收報關文件鍵輸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文件鍵輸費」的計費標準。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相關規定,實施貨物通關自動化通關作業的海關,未連線業者遞送書面艙單,由海關代為輸入電腦時,按每頁新臺幣 200 元徵收報關文件鍵輸費。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三個條件:海關已實施自動化通關、業者未連線、書面艙單由海關代為輸入。符合這項規費的徵收情形後,再辨認計費單位與金額:規定是按「每頁」計費,每頁 200 元。因此選項中須同時符合「每頁」及「200 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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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1 分

下列何者係指運輸業者依照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規定之標準格式轉運文件,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貨物轉運通關程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中「連線通關」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運輸業者依規定格式製作轉運文件,並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貨物轉運通關程序,即屬「連線通關」。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個關鍵要件:「運輸業者」及「依標準格式,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貨物轉運通關程序」。這是在描述一種透過電子連線完成轉運通關的程序,對應選項「連線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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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1 分

於下列何處申請設置且在該地區經營報關業務之報關業,其資本額應在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對報關業資本額的規定,重點是辨認「在特定地區申請設置並於該地區經營報關業務」時,是否適用較高的資本額門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設置地與營業地均在該地區的報關業,再比對各地區適用的資本額門檻。依民國 107 年《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規定,於花蓮縣申請設置且在該地區經營報關業務者,資本額應在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因此選項中符合題意的是花蓮縣。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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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1 分

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觸犯關務法規情節重大,不宜再受託辦理報關業務者,報關業應於幾日內向海關申請變更經理人,逾期未變更者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測驗考生對於《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中關於「違法從業人員之淘汰與限期變更機制」之熟稔度。

依民國 107 年當時有效之《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40 條規定:「報關業負責人、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或專責報關人員觸犯關務法規情節重大,不宜再受託辦理報關業務者,海關得通知報關業於十日內申請變更負責人、經理或專責報關人員;逾期未申請變更者,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現行法已修正為:逾期未變更者,海關依關稅法第 84 條處分,經連續處罰三次仍未改正者得停止報關業務或廢止證照,但「十日內」申請變更之法定改善期限仍維持不變)。

此規範目的在於防杜具備違法重大情事的經營幹部持續掌控通關業務,危害國家關稅秩序,故給予業者極為明快的改善期限。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數字記憶與法條對應型」考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1. 抓取關鍵要件:
  • 主體職位:「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
  • 事由:「觸犯關務法規情節重大,不宜再受託辦理報關業務」。
  • 處置動作與效果:「申請變更經理人,逾期未變更者廢止業務證照」。
  1. 法律期限之界定: 報關業管理法規中,針對「一般登記事項變更」(如公司名稱、組織、地址等)與「懲罰性/違規性限期改善」設有不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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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1 分

出口貨物報關時,依規定必須繳驗之輸出許可證如於海關通知之翌日起算幾日內未補送者,該出口貨物除涉及違法情事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外,應責令限期辦理退關領回?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17 條第 3 項有關進出口報關文件未補送的處理期限。出口報關應檢附依法必須繳驗的輸出許可證等文件;文件未齊時,得依規定補送。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逾期未補送者,除涉及違法情事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外,海關應責令限期辦理退關領回。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自海關通知之翌日起算,多久未補送」,直接對應《關稅法》第 17 條第 3 項的法定期間:二個月。題目換算成選項後,選擇「2 個月內」。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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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1 分

一次私運進口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之下列何種貨物,其完稅價格總額超過新臺幣 10 萬元者,依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規定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及行政院公告的「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依第 2 條,私運管制物品進口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哪些物品屬管制物品,則由行政院公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公告所列管制進口物品包括:一次私運、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且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的海關進口稅則第 1 章至第 8 章物品,以及稻米、稻米粉、花生、茶葉或種子(球)。前述指定物品的完稅價格總額超過新臺幣 10 萬元,或重量超過 1,000 公斤,即屬公告所稱管制進口物品。

解題方法

先比對選項是否落在公告列舉的品項中,再確認題目所給的完稅價格門檻。題目已設定完稅價格總額超過新臺幣 10 萬元;關鍵是辨認四種貨物中,哪一種明列於公告。

「稻米粉」是公告直接列出的管制品項。因此在題目所述條件下,私運該貨物進口,適用《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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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1 分

某廠商申報 1 台退運至國外修理後復運進口之機器,因故無法提供修理費用之證明文件,海關得按下列何者作為修理費之完稅價格計課關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37 條及《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貨物運往國外修理後復運進口,原則上以修理、裝配所需費用作為完稅價格計課關稅;若無法提供修理費用或免費修理的相關證明,海關得按貨物本身完稅價格的十分之一,作為修理費的完稅價格。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已說明廠商無法提供修理費用證明,直接適用《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替代核估標準:

修理費完稅價格=貨物本身完稅價格×110=貨物本身完稅價格×10%修理費完稅價格 =貨物本身完稅價格\times\frac{1}{10} =貨物本身完稅價格\times 10\%

因此,應選貨物本身完稅價格的 10%。題目未提供機器的完稅價格金額,故以百分比判斷即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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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1 分

報關業者受委託辦理進口貨物連線申報時,其申報內容應先由下列何者進行審查無訛,並以經海關認可之密碼或其他適當方法簽證後輸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核心考點在於​「專責報關人員之法定審查與簽證職責」​及​「貨物通關自動化連線申報流程」。

  1. 法規依據: 依民國 107 年《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報關業者受委託辦理進、出口貨物連線申報時,其申報內容應先由專責報關人員進行審查無訛,並以經海關認可之密碼或其他適當方法簽證後輸入。」
  2. 制度意旨: 專責報關人員制度設立之目的,在於藉由具備關務專業資格之人員,於報單資料傳輸進入海關電腦系統前,進行第一線的實質把關與法律責任確認。因此,透過專屬之「海關認可密碼」(電子簽章/憑證)進行「簽證輸入」,是專責報關人員最核心且專屬的法定權責。
  3. 現行法提醒:現行《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之規定與文義依然相同,未作修正。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可從「行為時點」與「法定專屬資格」兩個切入點迅速鎖定答案:

  1. 鎖定行為時點(輸入海關系統之前): 題目敘述為「申報內容應先由下列何者進行審查無訛,並……簽證後輸入」,代表此一審查與簽證行為發生於申報端(報關業)將資料傳輸至通關網路之前,屬於前端申報之把關程序。
  2. 對應專屬密碼與簽證權利限: 在關務法規體系中,獲配「經海關認可之密碼」並具備對報關內容行使「簽證」權限之主體,僅有依法取得證照並受僱於報關業之「專責報關人員」。比對法條文字,即可確定為專責報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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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1 分

國外進口之毛巾在輸出國運輸過程中,間接領受政府財務補助,致損害我國產業,海關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得對其另徵下列何項特別關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特別關稅中,對「受補貼進口貨物」所採取的措施。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關稅法》第 69 條,進口貨物在輸出或產製國家的製造、生產、銷售或運輸過程中,直接或間接領受財務補助或其他形式補貼,並因此損害我國產業者,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得另徵適當的平衡稅。

解題方法

抓題幹中的兩個關鍵事實:「間接領受政府財務補助」及「致損害我國產業」。前者指出進口貨物受到補貼,後者符合課徵平衡稅所要求的產業損害要件,因此選平衡稅。

題目提到補助發生在「運輸過程」,也符合條文所列的補貼發生環節;條文涵蓋製造、生產、銷售及運輸過程,且補貼可以是直接或間接領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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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1 分

某船長以船舶私運貨物進口,經查該貨物完稅價格為新臺幣 4 千元,經海關於 107 年 2 月 1 日依海關緝私條例及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相關規定裁處,下列何者為其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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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船長以船舶私運貨物進口時,依《海關緝私條例》裁處罰鍰的方式,以及《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對低價貨物的減罰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海關緝私條例》第 36 條第 1 項,私運貨物進口者,處貨價 3 倍以下罰鍰;船長以船舶私運貨物進口,另依同條相關規定處罰。貨價未達一定金額時,則須一併適用《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的減罰規定。

解題方法

先確認違章行為是「船長以船舶私運貨物進口」,再依貨物完稅價格新臺幣 4,000 元適用減免處罰標準。按本題適用的低價貨物規定,應處罰鍰新臺幣 25,000 元;不是直接將貨價乘以 3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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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1 分

受處分人依海關緝私條例所處罰鍰屆繳納期限而未繳納者,在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前,其所欠金額個人在新臺幣多少金額以上者,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該受處分人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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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欠繳海關緝私罰鍰時,得限制出國的金額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49 條之 1 第 2 項,受處分人依該條例所處罰鍰屆繳納期限而未繳納,在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前,個人欠款達新臺幣 150 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國。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條件:「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前」及「個人」,再套用該情形的金額門檻。法條依欠款人身分及行政救濟是否確定,分別設定門檻;本題所問的「救濟確定前、個人」,對應 150 萬元以上。

「得由財政部函請」表示達到法定門檻時,財政部得依法函請移民署限制出國;題目問的是金額門檻,作答時不需另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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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1 分

報關業出借其名義供他人經營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之業務,經處罰 3 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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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關稅法》第 84 條及授權法規命令《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中,關於報關業違規「出借名義」之行政罰法律效果與階梯式處罰體系。

  1. 禁止出借名義:依命題當年《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報關業不得出借其名義供他人經營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業務。
  2. 處罰層級規定:依命題當年《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42 條,違反第 23 條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 84 條第 1 項規定,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連續處罰 3 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 6 個月以下之報關業務。

解題方法

解答關務法規罰則題,應掌握「處分客體」、「違規情節」與「處罰階段」三大切入點:

  1. 辨識處分客體(報關業 vs. 專責報關人員): 題幹主體為「報關業」(營業主體),處罰方式為限制其營業行為;針對個人(專責報關人員)之處分方為「審核簽證業務」。
  2. 掌握處罰進程(初次 vs. 連續處罰未改正): 題幹明定「經處罰 3 次仍未完成改正」,表示已由最初的金錢罰(罰鍰)推進至後續的行政管制罰(營業限制)。
  3. 對應法定裁罰效果之階段性: 依母法《關稅法》第 84 條第 1 項及子法《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之明文標準,處罰 3 次未改正對應的法定效果為「停止 6 個月以下之報關業務」;直接「廢止證照」則保留予更嚴重的違規階段(如停業期間仍擅自繼續營業)。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為最嚴厲之剝奪資格處分。依命題當年《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之規定,出借名義經處罰 3 次未改正者,應先予以「停止 6 個月以下之報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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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1 分

儲存於保稅倉庫之貨物,貨物所有人得申請海關核准於倉庫範圍內為下列何種處理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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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34 條所定的保稅貨物「重整」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得申請海關核准,在保稅倉庫範圍內辦理整理、分類、分割、裝配或重裝。

「重整」是法規列舉的特定作業,不等於一般意義上的加工或任意改變貨物。題目考的關鍵,是辨識法條所列的作業項目。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與法定清單:

整理、分類、分割、裝配、重裝

四個選項前四項都相同,只需比較最後一項。法定項目是「重裝」,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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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1 分

工程機械在出口之翌日起,於下列何者所列期間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進口者,免徵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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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53 條所定的特定貨物「原貨復運進口」免稅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貨樣、科學研究用品、工程機械等列舉貨物,在出口之翌日起一年內,或於財政部核定的日期前原貨復運進口者,免徵關稅。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辨認貨物種類與復運方向:工程機械是《關稅法》第 53 條列舉的貨物,且題目問的是「出口後復運進口」。套用該條所定期間,即出口之翌日起一年內;題幹另提到財政部核定日期,則依核定日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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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1 分

報關業者對於海關員工與職務有關之行為交付賄賂,其負責人因而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之最短刑期為何,始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5 條規定,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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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5 條所定的報關業務證照廢止事由,關鍵在於辨認負責人因報關業者對海關員工行賄而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時,須達到的最低刑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該條規定的刑度門檻:報關業者對海關員工與職務有關之行為交付賄賂,負責人因此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且刑期達 1 年以上,海關即依規定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因此,題目問「最短刑期」,答案是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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