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專責報關人員專技普考 專責報關人員 稅則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7 年・專責報關人員・專技普考・專責報關人員
試題代碼 稅則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請試述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之適用?

進口由豬肉(重量占比 10%10\%)、鱈魚(重量占比 10%10\%)、蝦子(重量占比 5%5\%)、蔬菜(重量占比 40%40\%)及米(重量占比 35%35\%)所組合而成的海陸便當,微波後即可食用,請試述其稅則分類原則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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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海關進口稅則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解釋準則一、解釋準則三及第 16 章章註二)迄今未有實質修正。


核心觀念

  1. 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GRI 1)之法律地位與適用位階:
  • 便於查考性:類、章及分章之名稱僅為便於查考而設,不具法律拘束力。
  • 法定首要性:貨品之分類核定,具有法律效力之首要依據為「各節(Heading)所列之名稱」與「各有關類註、章註(Section and Chapter Notes)」。
  • 優先排他性:解釋準則一居於最高優先位階。絕大多數貨品於準則一即可完成分類;唯有在各節名稱及相關類、章註「並未另行規定」時,始得依序循後列準則二至準則六辦理。
  1. 第 16 章章註二之門檻規範與最大重量原則:
  • 食品調製品含有肉、雜碎、魚、甲殼類等成分,或其任何組合之重量超過全重之 20%20\% 者,除特定排除品項外,強制歸入第 16 章。
  • 含有兩種以上上述成分者,按「重量最大者」歸入第 16 章相應之節。
  1. 解釋準則三(丙)(GRI 3(c)——從後原則):
  • 當章註未對「重量相同(平手)」另作規定時,依準則一末段之授權,回歸適用準則三(丙),按稅則號別在數碼上排在最後之節核定。

解題方法

第一部分: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之適用說明

依據《海關進口稅則總則》解釋準則一之規定:「類、章及分章之名稱,僅為便於查考而設;其分類之核定,應依照各節所列之名稱及各有關類、章註為之。此項名稱及有關類、章註並未另行規定者,依照後列各準則規定辦理。」其具體適用原則如下:

  1. 類、章及分章名稱不具法律約束力: 各類、章及分章之標題,其目的僅在提供查閱與檢索之指引(僅具索引性質),不得單憑類章名稱直接核定貨品稅則。
  2. 稅則分類之法定最高依據為「節名」與「類、章註」: 稅則分類的法定標準,首重各「節」(4 位碼 Heading)所列之商品描述,以及相關的「類註」與「章註」。類註與章註具有補充、界定、包含或排除特定稅則範圍之法定拘束力。
  3. 具備絕對之優先位階: 進口貨品進行稅則分類時,必須優先依據準則一進行判定。凡可依節名稱或類、章註予以明確歸類者,即屬準則一之適用,不得越級引用後續準則(準則二至準則六)。
  4. 後續準則之適用門檻: 後續之後列各準則(準則二至準則六)屬於輔助性與補充性規則。唯有在節名稱與類、章註文義「並未另行規定」以解決分類爭議時,始具備依序適用準則二至準則六之前提。

第二部分:海陸便當之稅則分類原則及其理由

步驟一:計算肉類、魚類及甲殼類之合計重量占比

本案海陸便當之成分重量比例如下:

  • 豬肉:10%10\%
  • 鱈魚:10%10\%
  • 蝦子:5%5\%
  • 蔬菜:40%40\%
  • 米:35%35\%

肉類、魚類及甲殼類成分之合計重量占比為: 10%(豬肉)+10%(鱈魚)+5%(蝦子)=25%10\% (\text{豬肉}) + 10\% (\text{鱈魚}) + 5\% (\text{蝦子}) = 25\%

步驟二:依解釋準則一判定所屬章別(適用第 16 章章註二)
  1. 依據海關進口稅則第 16 章章註二規定:「本章之食品調製品,須含有香腸、肉、雜碎、動物血、魚、甲殼類、軟體類或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或其任何組合,其重量超過全重之百分之二十者,始行歸入本章。但第 19.02 節之釀餡產品,或第 21.03 節或 21.04 節之調製品,不適用上述規定。」
  2. 本案便當所含豬肉、鱈魚及蝦子之合計重量占比達 25%25\%,已實質超過全重之 20%20\%,且非屬第 19.02 節之釀餡麵食,亦非第 21.03 節調味品或第 21.04 節湯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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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試述稅則第 8471 節所稱「自動資料處理機」係指機器須具那幾項功能?

單獨進口含 IC 記憶卡且具有照相(靜態圖像)及攝影(動態畫面)功能之電腦專用影像攝錄機,其稅則分類原則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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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海關進口稅則第十六類、第 84 章及第 85 章之核心分類原則。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稅則對第 8525 節子目雖有細部拆分,但基本分類原則與章註排除條款維持不變)。

  1. 稅則解釋準則一(通則一): 貨品之分類應依據稅則各節之節名及相關類註、章註之規定辦理。
  2. 海關進口稅則第 84 章章註五(甲): 明確界定稅則第 8471 節所稱「自動資料處理機」(Automatic Data Processing Machines, ADP)必須同時具備的四大法定功能要件。
  3. 海關進口稅則第 84 章章註五(丁): 明定「自動資料處理機各單元之排他條款」。凡特定貨品(如印表機、監視器、投影機、相機及攝錄機等),縱使專用於電腦且符合章註五(丙)單元條件,單獨進口時亦一律不得歸入第 8471 節。
  4. 稅則第 8525 節節名: 包含「電視攝影機、數位相機及影像攝錄機」。

解題方法

第一子題:稅則第 8471 節「自動資料處理機」之法定功能

依《海關進口稅則》第 84 章章註五(甲)規定,第 8471 節所稱「自動資料處理機」,係指能同時具備下列四項功能之機器:

  1. 儲存處理程式:能儲存處理程式或執行程式所必需之資料,以及至少儲存執行直接關聯之運算所必要之程式(或內部記憶)。
  2. 自由編寫程式:可依照使用者之需要,自由編寫與修改程式(Being freely programmed)。
  3. 執行算術計算:能依據使用者所指定之指令,執行算術計算(Performing arithmetical computations)。
  4. 邏輯判斷與無人干預之自我修訂:執行處理程式時,在處理過程中無需人為介入干預,即可藉由邏輯判斷決定變更其執行程式。

第二子題:電腦專用影像攝錄機之稅則分類原則與理由

  1. 分類原則: 依據「稅則解釋準則一」,按第 84 章章註五(丁)第(4)目之排除規定,以及第 8525 節之節名辦理。
  2. 分類理由:
  • 排除第 8471 節:進口貨品雖為「電腦專用」,且具備輸入影像訊號至電腦之功能,外觀或用途看似符合第 84 章章註五(丙)之電腦「單元」(Unit)要件;然而,依第 84 章章註五(丁)第(4)目規定,電視攝影機、數位相機及影像攝錄機,於單獨進口時,即使完全符合單元要件,亦不得歸入第 8471 節。
  • 歸入第 8525 節:系爭貨品單獨進口,內含 IC 記憶卡,兼具照相(靜態圖像)及攝影(動態畫面)功能,完全符合第 8525 節節名所規範之「數位相機及影像攝錄機」範疇。因此,應按其專屬節名歸列稅則第 8525 節(民國 107 年稅則歸屬子目為 8525.80)。

選項分析(候選稅則辨析)

本題為申論題,實務及考場上常出現以下候選稅號之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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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1 分

有關我國現行海關進口稅則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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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海關進口稅則》的貨品分類架構,以及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armonized System,簡稱 HS)的分類原則。

我國稅則以 HS 為分類基礎。判定貨品應歸入何號,須依稅則類、章及其註、各號別的貨名,以及解釋準則辦理;分類時也可參考 HS 註解。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檢視各選項的制度性敘述:HS 的類、章數量,以及我國採用的 HS 版本;再對照稅則分類依據是否符合分類規則。選項 B 將 HS 的章數寫為 98 章,與制度架構不符,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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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1 分

下列貨品何者歸屬稅則第 49 章「書籍、新聞報紙、圖畫及其他印刷工業產品;手寫稿、打字稿及設計圖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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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海關進口稅則》總則、類章註及稅則目為準(現行稅則規定與註解原則亦同)。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稅則第 49 章「書籍、新聞報紙、圖畫及其他印刷工業產品;手寫稿、打字稿及設計圖樣」章註一之「除外規定」,以及稅則第 4905 節「地圖及球儀」​範疇的熟悉度。


解題方法

歸列稅則商品時,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其核定之稅則號別應依照各節所列之名稱及有關類或章註為之」。 解答本題應直接檢視第 49 章章註一對於印刷品之除外範圍:

  • 第 49 章章註一規定,本章不包括:
  • (甲)照相底片或正片(第 37 章)。
  • (乙)立體地圖、立體設計圖或立體球儀,不論是否印刷(第 9023 節)。
  • (丙)撲克牌或其他屬於第 95 章之物品。
  • (丁)第 9702 節之版畫、印本及石印畫原跡;第 9704 節之郵票、印花稅票、蓋印首日封或類似品;或第 97 章之古董及其他物品。
  • 對照第 4905 節品目名稱:「各型地圖及水路圖或類似圖表,包括地圖集、壁圖、地形圖及印刷球儀」。凡未製成「立體」之平面地圖、球儀圖印張等,均屬本節規範範疇。

選項分析

  • (A) 立體地圖:錯誤 依據第 49 章章註一(乙)明文排除:「立體地圖、立體設計圖或立體球儀,不論是否印刷,歸入第 9023 節」。立體凸起之地圖具示範與教育模型性質,應歸列稅則第 9023 節「專供示範(例如:教育或展覽)之儀器、器具及模型,不適於其他用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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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1 分

進口貨物適用第一、二或三欄之稅率從價或從量徵收關稅,係依那一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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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進口稅則》的總則,尤其是進口貨物適用第一欄、第二欄或第三欄稅率,以及從價稅、從量稅的徵收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進口貨物適用哪一欄稅率,以及關稅按從價或從量徵收,係依哪一條規定」。這是在問稅則總則對欄別與課徵方式的基本規定,對應《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二》,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 (A) 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錯誤。​解釋準則一處理稅則分類的基本原則,依貨品名稱及相關類、章註釋判定貨品歸屬;題目問的是稅率欄別與徵收方式,並非貨品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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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1 分

下列何項貨品歸屬稅則第 5603 節「不織布,不論是否經浸漬、塗佈、被覆或黏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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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稅則第 5603 節「不織布」的範圍,以及貨品即使經浸漬、塗佈、被覆或黏合,是否仍以不織布本身歸類。第 5603 節包括作為材料使用的不織布,例如過濾用不織布薄片;僅因用途是過濾,不會改變其不織布性質。

判斷時須區分「不織布材料」與「已製成具特定功能或用途的製品」。若貨品已具衛生用品等製品的性質,或因附加材料而成為其他特定貨品,就不能只看它是否含有不織布。

解題方法

先看貨品描述的核心:它是單純的不織布材料,還是已製成其他用途的成品。再依第 5603 節的品目範圍判斷;浸漬或附加加工本身不必然排除第 5603 節,仍要看加工後貨品的性質。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稅則規定為準。空氣過濾用的不織布薄片仍是供過濾使用的不織布材料,符合第 5603 節範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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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1 分

工作房內用無可逆閥之移動式恆溫控制器,內裝有冷媒冷凍機、加熱器及送風機等,應歸入那一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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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進口稅則》第 8415 節空氣調節器的子目分類。判斷時要先看設備是否具有製冷裝置,再依序確認是否屬於特定安裝型式、車輛用設備,或具有冷熱可逆循環閥的熱泵;均不符合時,才歸入「其他,具有製冷裝置者」。

本題依民國 107 年命題時的稅則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設備裝有冷媒冷凍機、加熱器及送風機,且明確說明「無可逆閥」。冷媒冷凍機表示具有製冷裝置;「無可逆閥」則排除以可逆熱泵循環供冷、供暖的第 8415.81 目。

題幹也沒有指出設備是設計固定於窗、壁、天花板或地板,或裝置在機動車輛上供人使用,因此不符合第 8415.10 目及第 8415.20 目的特定用途或型式。依排除順序,應歸入第 8415.82 目「其他,具有製冷裝置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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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1 分

含卵磷脂與乳化劑的飼料添加物,用以提高動物(牛、豬等)體內的油脂消化率,應歸入那一稅則號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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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解說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為準。

核心觀念

  1. 解釋準則一(GIR 1)之適用:貨品分類應優先依據各節(Heading)之名稱及各類、各章之相關註記決定。
  2. 第 23.09 節之範圍與 HS 註解規定:
  • 第 23.09 節為「用以配製動物飼料之調製品(Preparations of a kind used in animal feeding)」。
  • 依據 HS 第 23.09 節註解(二)明載,供配製完全飼料或補充飼料之調製品(商業上通稱預拌劑或飼料添加物),其目的包含:「促進消化、確保動物有效利用飼料並維持健康之物質(如:維生素、胺基酸、抗生素、乳化劑等)」。此類專供動物飼養且具特定促進消化吸收功效之混合調製品,專屬歸入第 23.09 節。
  1. 第 38 章之「未列名」後線性質(排他性):
  • 第 38.24 節之貨名為「其他化學或相關工業之未列名化學品及化學製品……」。
  • 依稅則分類原則,凡貨品已在其他章節具體列名或已有專屬稅節可歸(如第 23.09 節之調製動物飼料)者,不得歸入第 38.24 節之後線概括稅則。

解題方法

  1. 分析貨品成分與用途屬性:
  • 成分結構:含「卵磷脂」與「乳化劑」,屬於兩種以上成分混合之「化學調製品」,非單一化學化合物。
  • 用途功能:專用於提高動物(牛、豬等)體內之「油脂消化率」,屬於改善動物消化吸收、促進飼料利用之動物飼料添加製品。
  1. 稅節檢索與歸類推導:
  • 該製品專用於動物飼養,且作用機制為「提高油脂消化率」,完全吻合 HS 第 23.09 節註解中「為促進消化及飼料利用所配製之調製品(含乳化劑)」之定義。
  • 依據解釋準則一,本品優先歸入第 23.09 節。
  • 於我國海關進口稅則三階/四階劃分下,歸入第 2309.90.90 號「其他調製動物飼料」。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第 2309.90.90 號「其他調製動物飼料」。本品為卵磷脂與乳化劑調配而成之複方製品,目的在於增進牲畜之油脂消化率,符合 HS 23.09 節註解關於「促進動物消化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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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1 分

以下何項貨品歸屬稅則第 1 章「活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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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進口稅則》各章的貨品範圍:第 1 章為「活動物」,第 3 章則包括魚類、甲殼類、軟體類及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判斷關鍵是貨品的生物分類,不是只看牠是否生活在水中。

鯨魚屬哺乳類;吳郭魚屬魚類;龍蝦屬甲殼類;章魚屬軟體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生物分類辨認各選項,再對照章別範圍。魚類、甲殼類與軟體類屬第 3 章所列範圍;鯨魚是哺乳類,不屬魚類或水產無脊椎動物,因此歸入第 1 章「活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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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1 分

100%100\% 氰氮化鈣,5 公斤包裝,供肥料使用,應歸入那一稅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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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化學品歸類時,如何依序判斷貨品的用途、包裝形態及稅則章註。氰氮化鈣雖是特定化學物質,且題目標示供肥料使用,但本題還須注意其5 公斤小包裝符合第 31 章相關子目所列的包裝條件。

本題涉及稅則歸類規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稅則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貨品供肥料使用,屬肥料範圍;再依題目所給的包裝資訊,檢視第 3105.10.00.10-4 號的條件:本章所載貨品屬錠劑或類似形狀,或其包裝毛重不超過 10 公斤者,但不含有機肥料。

本題包裝為 5 公斤,符合「包裝毛重不超過 10 公斤」的條件;題目也未指出屬有機肥料。因此依官方答案,歸入第 3105.10.00.10-4 號。

選項分析

  • (A) 第 2853.90.90.90-7 號「其他無機化合物」:錯誤。 此號屬第 28 章無機化學品的歸類方向。本題貨品供肥料使用,且題示的小包裝符合第 31 章肥料相關子目的條件,應按肥料稅則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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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1 分

由木頭製成,底部有塑膠圓形凸起的運動平衡板,促進身體肌肉的控制能力,應歸入那一稅則號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進口稅則》歸列原則:依貨物的客觀特徵及主要用途判斷號別,不能只看它由哪種材料製成。依稅則解釋準則一,先按品目條文及相關類、章註判斷;再依準則六,在同一品目下比較子目。

第 95 章涵蓋運動用品。第 9506 節包括本章未列名的一般體能運動、體操、競技比賽或其他運動用品及設備;其中第 9506.91.00 號為「一般體能運動、體操或競技比賽用物品及設備」。

解題方法

先看這塊平衡板的用途:題目明確稱其為「運動平衡板」,用途是訓練身體肌肉的控制能力,屬於一般體能運動訓練器材。再依貨物的主要用途判斷,第 9506.91.00 號比僅按木材或塑膠材質分類的品目更切合其功能。

底部的塑膠圓形凸起是產品構造的一部分,不會改變整件貨物作為體能訓練器材的主要用途。因此本題歸入第 9506.91.00 號。

選項分析

  • (A) 第 3926.90.90 號:錯誤。 此號列為其他塑膠製品等。題目所述平衡板主體由木頭製成,塑膠僅是底部凸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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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1 分

巧克力高蛋白隨身包,25 公克包裝,內蛋白質分離物含量 70%70\%,補充體內所需的蛋白,以 150–250 毫升水或牛奶沖泡食用,應歸列那一稅則號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海關進口稅則》與 HS 註解為準(現行稅則架構之分類原則亦維持一致)。核心在於考驗考生對以下稅則通則與章節排他關係的掌握:

  1. 《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準則一與準則三(甲):
  • 準則一:貨品之分類核定,應依照各「節」所列之名稱及有關類或章註為之。
  • 準則三(甲):稅則號別所列之名稱最為具體明確者,應較列稱一般者為優先適用(具體列名原則)。
  1. 第 1806 節與第 2106 節之先後競合關係:
  • 第 1806 節明文列名「巧克力及其他含可可之食品調製品」。
  • 第 2106 節節名為「未列名食物調製品」(Food preparations not elsewhere specified or included),屬於補遺性/防堵性稅則(Basket Heading),其適用的嚴格前提必須是「未在其他章節具體列名者」。食品一旦含有可可成分(巧克力),即已落入第 1806 節之專屬範圍,不得歸入第 2106 節。
  1. 食品調製品(第 18、21 章)與工業/化學原料蛋白質(第 35 章)之區分:
  • 第 3504 節為「蛋白質及其衍生物」,主要涵蓋未調製或未加工至可直接食用狀態之基礎蛋白質原料;凡經調味、配方調製且包裝成可直接沖泡飲用之終端食品,應歸入調製食品所屬章節。

解題方法

面對此類兼具「特定成分規格」與「風味調配」的食品題目,標準解題切入步驟如下:

  1. 第一步:定性加工層次(排除第 35 章原料) 本貨品雖含有蛋白質分離物 70%70\%,但其具有巧克力風味調配,且採「25 公克小袋隨身包包裝」、「以 150–250 毫升水或牛奶沖泡食用」,具備完整食用說明與定量包裝,屬於已可供直接飲用之「食物調製品」,而非純化學或工業原料性質之蛋白質粉,故首先排除第 35 章(第 3504 節)。

  2. 第二步:檢視特徵成分與具體列名(1806 節優先於 2106 節) 本品冠有「巧克力」並含有可可成分。依據稅則解釋準則一,第 1806 節之節名為「巧克力及其他含可可之食品調製品」。 第 2106 節節名為「未列名食物調製品」,其國際 HS 英文定義為「not elsewhere specified or included」。本品既已符合第 1806 節「含可可之食品調製品」之具體列名,便已「在其他節列名」,天然排除第 2106 節之適用。

  3. 第三步:由節(4 位碼)向下檢索至稅則號別(8 位碼) 進入第 1806 節後:

  • 第 1806.10 目:加糖或其他甜味料之可可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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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1 分

塑膠製充氣床褥歸入稅則第 39 章「塑膠及其製品」,而不歸列稅則第 94 章「家具;寢具、褥、褥支持物、軟墊及類似充填家具;未列名之燈具及照明配件;照明標誌、照明名牌及類似品;組合式建築物」,是依據那一條海關進口解釋準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第 1 條的適用:貨品歸列首先依稅則號列的文字,以及相關類、章註解判定。品名或用途相近,不代表必須歸入描述該用途的章別;應先看貨品本身的材質、構造及相關註解。

塑膠製充氣床褥的主要特徵是以塑膠製成,依本題所採稅則歸入第 39 章「塑膠及其製品」,不因其可供寢睡使用,就改歸第 94 章「家具及寢具等」。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哪一條「海關進口解釋準則」,再看題幹描述的歸列理由:塑膠製充氣床褥歸第 39 章,而非因其寢具用途歸第 94 章。這是在依稅則號列文字與相關章註,按貨品本身的材質及製品性質判定歸列,對應第 1 條。

本題須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稅則架構作答;題目已提供貨品歸列結果,考點在於辨認其所依據的準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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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1 分

汽車用氈呢地毯,不依機動車輛所用之零件及附件歸列稅則第 8708 節,而歸列稅則第 5704 節「氈呢地毯及其他覆地物,非刺織或植毛者,不論完成與否」,是依據那一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準則三(甲)的「具體列名優先」原則。貨品同時涉及不同節名或稅則號列時,若某一號列對該貨品的描述較具體,原則上優先於只概括涵蓋該貨品用途或身分的號列。

解題方法

題目已指出,汽車用氈呢地毯可從用途角度聯想到第 8708 節的機動車輛零件及附件,也可依其材質與貨品種類歸入第 5704 節的氈呢地毯及其他覆地物。

判斷時要比較兩者的列名方式:第 8708 節是依「機動車輛零件及附件」概括列名;第 5704 節則直接列出「氈呢地毯及其他覆地物」。就「氈呢地毯」這項貨品本身而言,第 5704 節的描述較具體,因此依準則三(甲),歸列第 5704 節。

選項分析

  • (A) 一:錯誤。 準則一要求依稅則節名、類名及相關註釋的文字判定歸列;只有在依準則一仍無法歸列時,才進一步適用準則三。本題官方答案所採的判斷,是在兩個可能號列間比較具體與概括列名,適用準則三(甲)。
  • **(B) 三(甲):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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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1 分

「料理米酒」歸列稅則第 2103 節「調味醬汁及其調製品;混合調味料」,是依據下列何者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稅則章註對貨品分類的排除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稅則第 22 章章註一規定:第 22 章的貨品,若經調製供烹飪使用,並因此不適宜作為飲料飲用,通常歸入第 2103 節。

「料理米酒」屬於供烹飪使用的酒類調製品,依此排除規定歸列第 2103 節「調味醬汁及其調製品;混合調味料」。關鍵在第 22 章章註一的分類規則,而非輸入管理代碼。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的是「依據何者規定」,再對照兩類選項:

  1. 輸入規定代碼屬於貨品輸入管理規定,不能取代稅則章註作為本題的分類依據。
  2. 稅則章註直接規範貨品應歸入哪一章或節。第 22 章章註一明定,供烹飪使用且不適宜作為飲料飲用的本章貨品,通常歸入第 2103 節。

因此應選第 22 章章註一。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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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1 分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解題。現行法已修正: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已於民國 112 年 9 月改制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核心觀念

  1. 主管機關權責劃分(稅則 vs. 貨品分類):
  • 海關進口稅則(Customs Import Tariff):主管機關為財政部(業務由關務署掌管),主責進口關稅稅率之訂定、解釋、修正與課徵。
  • 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CCC Code):依據《貿易法》第 8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命題當年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掌管),主責全面性貨品編號與輸出入規定之編訂與管理。
  1. 邊境管制之權責分工: 各主管機關(如衛福部食藥署、農業部防檢署等)依法令對輸出入貨品實施管制,彙總後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編列「輸出入規定」代碼並公告於分類表中;海關僅為通關邊境之執行與代為查核機關,並非編列規定的主管機關。
  2. WCO HS(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架構與保留空章: HS 命名法在第 1 至 97 章中,保留第 77 章作為國際間未來可能使用之空章(Reserved for possible future use in the HS);第 98、99 章則保留供各締約國自行增訂國內特殊分類。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包含「機關行政職權劃分」與「HS 稅則各章章名常識」兩大面向:

  1. 職權歸屬法:先區分「財政部掌進口稅則與課稅」與「經濟部掌貿易管理與貨品分類」。凡涉及「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與「輸出入管理規定」之編訂,主體皆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可立即判定 (A) 與 (B) 錯誤、(C) 正確。
  2. 稅則章節檢驗法:確認 HS 各章範圍。HS 唯一的國際保留空章為「第 77 章」,而第 78 章為具體金屬章(鉛),可迅速排除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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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1 分

敏感貨品清單內列管項目之貨品,輸出至下列那一個國家應檢附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方可辦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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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輸往特定國家的敏感貨品清單」及其輸出許可要求。依民國 107 年的規定,貨品若屬「輸往伊朗敏感貨品清單」列管項目,輸出至伊朗須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並憑證辦理出口。

本題法規依據為《貿易法》第 13 條及《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後續法規曾修正機關名稱及清單內容,現行法已修正,但不影響本題所問的目的國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限定語「敏感貨品清單內列管項目」,再辨認各目的國中,哪一國有相應的敏感貨品清單及許可要求。民國 107 年此處指向「輸往伊朗敏感貨品清單」,因此選伊朗。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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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1 分

有關「稽徵特別規定」欄代碼之意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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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稽徵特別規定」欄代碼的意義。這些代碼用來提示特定稅捐或通關文件要求;判讀時要區分增註稅則號別、菸稅、防衛措施、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不同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代碼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代碼和所述意義。特別留意「C」代表菸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與「適用增註之特別稅則號別」相對應的代碼是「N」。因此,將「C」解釋為適用增註稅則號別的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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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1 分

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五之規定,以下各項貨品何者進口時,包裝容器與所包裝之物品歸列同一稅則號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五》,判斷貨品的包裝容器是否與內裝物品歸入同一稅則號別。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規定說明。

準則五分為兩種情形:

  • 準則五(一):專為盛裝某一物品或一套物品而製成、適合長期使用,並與該物品一同進口的容器,原則上與內裝物品一併歸列;但容器本身若賦予整體主要特性,則不適用此規則。
  • 準則五(二):與貨品一同進口、通常用來包裝該類貨品的包裝材料及包裝容器,原則上與所包裝貨品一併歸列;但明顯適合重複使用的容器不在此限。

本題的關鍵是辨別容器屬於「專用、耐用的容器」或「通常包裝材料」,再依準則五的例外規定判斷是否與內裝物同列。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容器的用途與性質:

  1. 若是可長期使用、專為盛裝特定物品設計的容器,依準則五(一)判斷。
  2. 若是一般包裝材料,依準則五(二)判斷;若明顯可重複使用,則不隨內裝物一併歸列。
  3. 比較題目所列容器與內裝貨品,找出符合與內裝貨品合併歸列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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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1 分

含 100%100\% 丙酮、100 毫升包裝的卸除指甲油去光水,歸列稅則號別第 3304.30.20 號「指甲油去除劑」,而不歸列稅則號別第 2914.11.00 號「丙酮」,是依據下列何者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海關進口稅則》(與《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規範一致)為準;現行法規條文架構與內容均維持一致,並未修正。

本題考查核心為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與第 6 類類註二之優先歸列原則(Priority Rule):

  1. 解釋準則一:類、章及分章之名稱,僅為便於查考而設;其分類之核定,應依照稅則號別所列之名稱及有關類或章註為之。
  2. 第 6 類類註二:除符合本類類註一規定之貨品外,凡因已配成劑量或已調製為零售包裝而歸入第 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 或 38.08 節之貨品,應歸入各該節,而不歸入本稅則其他任何稅則節。

解題方法

  1. 分析貨品物理化學本質:貨品成分為 100%100\% 丙酮(Acetone)。依其單一化學結構之有機化合物本質,若未經配製或未以特定零售包裝呈現,依第 29 章章註一規定,原應歸列第 2914.11.00 號「丙酮」。
  2. 審視包裝型態與預定用途:本貨品為「100 毫升包裝」,並明確標示為供「卸除指甲油」使用之去光水,屬於供化粧或洗身用途之零售包裝。依第 33 章章註三規定,該等零售包裝之未混合產品亦屬於第 33.04 節之範疇(指甲彩妝或指甲保養用調製品)。
  3. 裁決稅則章節衝突(適用法源依據): 當貨品同時符合第 29 章(純有機化學品)與第 33 章(零售包裝化粧品)時,第 6 類「化學與相關工業產品」以類註二明定排他管轄權:只要貨品因零售包裝而得歸入第 33.04 節者,即具備法定絕對優先地位,「應歸入各該節,而不歸入本稅則其他任何稅則節」。因此,直接排除第 2914.11.00 號之適用,歸列第 3304.30.2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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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1 分

機車用之塑膠製手機固定座,應歸那一個稅則號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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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塑膠製品應依其用途與性質歸入哪一個稅則號別。第 3926.30.00 號涵蓋塑膠製家具、車輛或類似品之配件;第 3926.90.90 號則是第 3926 節中未列入其他特定子目者的其他塑膠製品。

判斷時,先看商品是否屬於塑膠製品,再看其是否為車輛的配件。題目已明示手機固定座為塑膠製、供機車使用,符合第 3926.30.00 號所稱的車輛配件。

解題方法

先依商品材質確認其屬塑膠製品,再按其用途判斷適用的細目。手機固定座供裝設於機車上,用來固定手機,具有車輛配件的功能;它不是手機本身的零件,也不是機車的動力、傳動或行駛功能零件。

因此,按商品的塑膠材質及車輛配件用途,歸入第 3926.30.00 號。涉及稅則法規者,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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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1 分

依稅則第 11 類類註一之規定,下列何者歸屬稅則第 11 類「紡織品及紡織製品」之貨品?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進口稅則》第 11 類類註一對「紡織品及紡織製品」範圍的界定,以及該類註列明排除的貨品。歸類時,不能只看貨品是否含有紡織材料,還要確認第 11 類類註是否將它納入或排除。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的貨品是否屬第 11 類類註一涵蓋的範圍,再查看是否有明文排除。選項中,假髮、化粧袋與零售包裝牙線均有相應的排除規定;棉製刺織地毯則屬第 11 類所列的地毯類紡織製品,因此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 (A) 人類的假髮:錯誤。 人類假髮歸於第 67 章,不屬第 11 類「紡織品及紡織製品」的範圍。即使假髮含有紡織材料,也不能因此改歸第 11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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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1 分

依稅則第 70 章章註一之規定,下列何者歸屬稅則第 70 章「玻璃及玻璃器」之貨品?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進口稅則》第 70 章章註一:先判斷貨品是否落入章註明列排除的範圍;若未被排除,再看是否屬第 70 章的玻璃或玻璃器。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章註一排除的項目包括:第 32.07 節的玻璃粉等貨品;第 86 至 88 章車輛用、裝有框架或電氣裝置的特定車窗;以及皮下注射器等第 90 章物品。判斷時須依貨品的性質與用途,不能只看到「玻璃」二字就歸入第 70 章。

解題方法

逐項將題目貨品與章註一的排除項目比對:

  1. 若貨品符合章註列出的排除規定,就不歸第 70 章。
  2. 若未被排除,且屬玻璃鏡等第 70 章貨品,則可歸入本章。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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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1 分

進口實施關稅配額之貨品,其數量及配額內稅率,依下列何項規定辦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規定文字亦同),測驗《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中有關「關稅配額(Tariff Rate Quota, TRQ)」貨品之徵稅依據與稅則架構。

依《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三規定:

「進口實施關稅配額之貨品,其數量及配額內稅率,依海關進口稅則各章之有關增註或第九十八章規定辦理。配額外之數量,依各該貨品所屬第一章至第九十七章有關稅則號別之稅率課徵。」

關稅配額採「雙軌稅率」機制:

  1. 配額內數量:享有較低之優惠稅率,其配額額度及稅率訂於相關章別之「增註」或專屬之「第 98 章」。
  2. 配額外數量:回歸一般常態,依該貨品本來所屬之第 1 章至第 97 章稅則號別稅率課徵較高稅率。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記憶題與稅則架構理解題,切入重點在於辨別「配額內」與「配額外」之適用法源差異:

  1. 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本體僅編至第 97 章;第 98 章為我國配合加入 WTO 承諾及國內政策,專供「關稅配額貨品」或特定專案申報之特別章節。
  2. 題目明確詢問「實施關稅配額之貨品」其「數量及配額內稅率」,直接對照《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三之法條本文前段,即可鎖定「各章有關增註或第 98 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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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1 分

內含餅乾、礦泉水、急救藥包、螢光棒、暖暖包、手電筒等的野外急難包之稅則歸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三(二)所稱「零售成套貨品」的歸列方式,以及第 3006 節「急救箱及急救包」的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判斷成套貨品須看各項貨品是否為了某一特定需要或特定活動而組合,並以適於直接零售的形式包裝;符合條件時,才依解釋準則三(二),按賦予整體主要特徵的貨品歸列。

第 3006.50.10 號「急救箱」所稱急救箱,應是以急救用途為組合核心的貨品。包裝內同時有急救藥包,並不當然使整組貨品成為急救箱。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列出的品項:餅乾、礦泉水、急救藥包、螢光棒、暖暖包及手電筒。它們分屬食品、飲料、藥品或醫療用品、其他用品等不同貨品,題目將其組成「野外急難包」,沒有顯示整包以急救治療為單一核心。

因此,不能只因其中有急救藥包,就將整包歸入第 3006.50.10 號;也不能僅憑「急難包」的名稱,就認定符合解釋準則三(二)的成套貨品條件並以急救箱歸列。依本題官方答案,包內各項貨品應分別按其性質歸列相關稅則章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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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1 分

依稅則第 35 章章註二之規定,第 35 章所稱「糊精」是指澱粉分解產品其所含還原糖量,以何者表示時,不超過其乾基之 10%10\% 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進口稅則》第 35 章章註二對「糊精」的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規定,第 35 章所稱糊精,是澱粉分解產品,其所含還原糖量以葡萄糖表示時,不超過乾基的 10%10\%。

解題方法

抓住章註中的兩個關鍵條件:「還原糖量以葡萄糖表示」及「不超過乾基 10%10\%」。題目詢問還原糖量以何者表示,直接對照定義即可,不必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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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1 分

探勘及開掘油(氣)井用器材,經經濟部核明屬實函轉財政部認可者,適用稅則第 8430.41.10 號「自力推動掘井機」規定免稅,是依據下列何者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第 84 章的增註。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第 84 章增註一規定,探勘及開掘油(氣)井用器材,經經濟部核明屬實函轉財政部認可者,適用稅則第 8430.41.10 號「自力推動掘井機」規定免稅。

題幹所述器材及認可程序,正是增註一的規定內容;判斷關鍵在於辨認這項特定免稅規定的法源,而不是依器材的一般分類原則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關鍵線索:「探勘及開掘油(氣)井用器材」及「經濟部核明屬實函轉財政部認可」。接著比對各選項所列的稅則註解層級,找出直接規定此類器材適用第 8430.41.10 號免稅的條文。符合者為第 84 章增註一。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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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1 分

下列有關旅客攜帶自用行李以外之應稅零星物品、郵包之零星物品的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核心測驗《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之特別規定,尤其是總則五針對小額進口物品所設定的簡易通關與單一稅率制度。 依《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五規定: 「旅客攜帶自用行李以外之應稅零星物品、郵包之零星物品,除實施關稅配額之物品外,按百分之五稅率徵稅,並得申報稅則號別第 9899.00.00 號。」 (現行法規中,該點規範內容實質未變,依然為專責報關人員考試之高頻法條題。)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關鍵字「旅客攜帶自用行李以外之應稅零星物品、郵包之零星物品」,應立即反射連結至《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五」。

解題切入點主要檢驗總則五的四大法定要件:

  1. 適用對象:旅客攜帶自用行李以外之應稅零星物品、郵包之零星物品。
  2. 排除項目:實施關稅配額之物品不可適用此簡易稅率。
  3. 適用稅率:按單一綜合稅率 5%5\% 課徵。
  4. 專用稅則號別:得申報稅則號別第 9899.00.00 號(隸屬我國稅則特設之第 98 章)。

題目要求選出「錯誤」之敘述,直接比對選項與法條即可找出非規定之稅則號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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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1 分

下列有關實施關稅配額之貨品的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關於關稅配額的制度。關稅配額是指:一定數量內的貨品適用較低的「配額內稅率」;超過該數量的部分,則適用「配額外稅率」。因此,關稅配額同時涉及數量上限與不同稅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配額」二字:既然區分配額內與配額外稅率,就必須有配額數量作為適用界線。再依《關稅法》及稅則相關規定,判斷配額內、外稅率的適用方式,以及配額內稅率適用對象的核定程序。

選項分析

(A) 配額內稅率,依各章之有關增註或稅則第 98 章規定辦理:正確。 實施關稅配額貨品的配額內稅率,依稅則各章相關增註或第 98 章規定辦理,並非一律直接套用各該貨品一般稅則號別的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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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1 分

非馬達動力式之手操作地板清掃器,依稅則第 84 章章註規定,應歸列稅則那一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進口稅則》第 84 章章註對「非馬達動力式手操作地板清掃器」的排除規定,以及第 96 章對手操作清掃器具的歸列。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第 84 章章註,非馬達動力、以手操作的地板清掃器不歸入第 84 章;此類器具歸列第 9603 節「帚、刷,包括手操作之機械式地板刷」。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明示的兩項特徵:非馬達動力式、手操作。因此,不能只因器具用來清掃地板,就直接歸入與真空吸塵或淨化功能相關的節;應依章註處理其歸類。

第 84 章章註將這類手操作地板清掃器排除在第 84 章範圍外,接著按其性質歸入第 9603 節。故答案為選項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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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1 分

稅則第 7019 節所稱「玻璃絨」,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進口稅則》第 7019 節「玻璃纖維(包括玻璃絨)及其製品」所稱「玻璃絨」的成分界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稅則規定,礦物絨的二氧化矽含量以重量計不少於 60%,即屬本節所稱的玻璃絨。

解題方法

辨識題目中的關鍵門檻「二氧化矽含量 60%」,再確認判準是「不少於」或「少於」60%。「不少於 60%」包含恰為 60% 的情形,符合玻璃絨的定義。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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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1 分

以肥皂或清潔劑浸漬、塗佈或覆蓋之紙,依稅則第 48 章章註規定,應歸列稅則那一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海關進口稅則及 HS 2017 年版稅則架構為準(現行 HS 2022 年版亦維持相同分類原則)。

核心觀念

  1. 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GRI 1):貨品之分類應依照各節之名稱及各「類註」、「章註」之規定辦理。章註具有絕對法律拘束力。
  2. 稅則第 48 章章註二之「排他註(Exclusion Note)」:第 48 章主要規範「紙及紙板;紙漿、紙或紙板之製品」。依第 48 章章註二(丁)規定,本章不包括:以肥皂或清潔劑浸漬、塗佈或覆蓋之紙、紙襯或纖維素紙(應歸列第 3401 節),或以化粧品浸漬、塗佈或覆蓋者(應歸列第 3304 節)。
  3. 第 3401 節之品目範圍:節名明文包含「以肥皂或清潔劑浸漬、塗佈或覆蓋之紙、填料、氈呢及不織布」。

解題方法

本題題目明確指出「依稅則第 48 章章註規定」,因此切入點首重第 48 章章註二之排除規定:

  1. 確認貨品本質與加工狀態:貨品為「以肥皂或清潔劑浸漬、塗佈或覆蓋之紙」。
  2. 檢視第 48 章排他註:查閱第 48 章章註二(丁),該項直接指定「以肥皂或清潔劑浸漬、塗佈或覆蓋之紙」被排除於第 48 章之外,且章註已具體指引歸列稅則第 3401 節。
  3. 對照第 34 類與節名:核對第 3401 節品目文字,其明確涵蓋此類肥皂/清潔劑浸漬紙,因此判定應歸列第 3401 節。

選項分析

  • (A) 錯誤:第 3304 節為「美容或化粧用品及保養皮膚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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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1 分

經特殊煆燒或細研磨之石膏用於牙科者,依稅則第 30 章章註規定,應歸列稅則那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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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進口稅則》第 30 章章註對牙科用石膏的分類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章註明定:經特殊煆燒或細研磨、供牙科使用的石膏,歸入第 2520 節。

第 2520 節涵蓋石膏、硬石膏及熟石膏;其中第 2520.20 目為「熟石膏」。本題要依章註的指定分類判斷,而非只看貨品的牙科用途。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三個關鍵條件:「石膏」、「經特殊煆燒或細研磨」、「用於牙科」。再依第 30 章章註的明文規定,將符合條件的貨品歸入第 2520 節;在選項提供的目別中,對應「熟石膏」的第 2520.20 目,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 (A) 第 2520.20 目「熟石膏」:正確。​符合第 30 章章註對特殊煆燒或細研磨、供牙科使用石膏的指定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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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1 分

稅則第 1207 節其他油料種子及含油質之果實,依第 12 章章註規定,包括下列那項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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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則》第 12 章章註對第 1207 節「其他油料種子及含油質之果實」範圍的界定。依第 12 章章註,第 1207 節包括芝麻等油料種子;但不包括第 0801、0802 節所列產品,也不包括橄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第 12 章章註列出的第 1207 節範圍,再把選項分成「明列或屬於該節」與「章註排除」兩類。芝麻是章註列舉的油料種子;椰子、乾栗子與橄欖則分別落入章註排除的產品範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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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1 分

混紡印花梭織物(每平方公尺重量不超過 200 公克者),其成分棉占 50%50\%、麻占 20%20\%、聚酯纖維占 30%30\%,應歸列那一稅則號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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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混紡梭織物依《海關進口稅則》第十一類類註判定纖維成分,以及依布種、印花與每平方公尺重量進一步選定稅則號別。法規與稅則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準。

混合紡織材料通常按重量判斷:若一種紡織材料的重量超過其他每一種單一材料,即按該種材料歸類。本題成分為棉 50%、麻 20%、聚酯纖維 30%;棉的重量高於麻與聚酯纖維,因此以棉作為歸類依據。

解題方法

先比對各纖維重量,確定主要紡織材料為棉。再依題目給定的布種條件判斷:該布為印花梭織物,且每平方公尺重量不超過 200 公克,對應第 5212 節的其他棉梭織物,再依印花及重量範圍選至第 5212.15.00 號。

選項分析

  • (A) 第 5309.29.00 號:錯誤。​該號列為其他亞麻梭織物。本題麻僅占 20%,低於棉的 50%,不能以亞麻作為歸類依據。
  • **(B) 第 5212.15.00 號: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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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1 分

天然珍珠項鍊及項鍊盒一齊進口,且該項鍊盒係供裝天然珍珠項鍊一齊銷售,應歸列那一稅則號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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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GRI)之通則五(甲)(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規定一致)之適用要件與「專用包裝容器」之歸類原則。

依《海關進口稅則總則》所規範之解釋準則通則五(甲)規定:

「照相機匣、樂器箱、槍盒、繪圖儀器盒、項鍊盒及類似容器,經特別調製或適合裝特定物品或成組物品,適於長期使用並與所裝物品一齊申報進口者,如該容器通常與該物品一齊銷售,應與所裝物品歸入同一稅則號別。但本準則不適用於其本身構成整體基本特性之容器。」


解題方法

依循海關進口稅則之歸類步驟,進行要件涵攝與稅號判定:

  1. 檢驗通則五(甲)之五大構成要件:
  • 專用性:該項鍊盒「係供裝天然珍珠項鍊」,屬於經特別調製適合裝特定物品之容器(條文已明文列舉「項鍊盒」為典型代表)。
  • 耐久性:珠寶飾品盒本質上適於長期存放保護首飾。
  • 進口狀態:題目明示「一齊進口」,符合與所裝物品一同報運進口之要求。
  • 交易慣例:題目明示「通常一齊銷售」,符合市場交易常態。
  • 非主要特性:項鍊盒僅為盛裝附屬物,珍珠項鍊為本體,容器本身未構成整體之基本特性。
  1. 確定主產品稅號並合併歸列:
  • 主體貨品「天然珍珠項鍊」屬稅則第 71 章之製品,歸列稅則第 7116.10.90 號「其他天然珍珠或養珠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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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1 分

進口裝有引擎、駕駛臺、傳動軸及輪子之大客車底盤(未打造車體),應歸列那一稅則號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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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則》第 87 章車輛分類,以及「不完整或未完成車輛」的歸列原則。歸類時先看貨物進口時的客觀狀態,再判斷它是否已具備某一類車輛的主要特徵;不能只因名稱含有「底盤」,就直接歸入底盤稅則號別。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稅則規定判斷。未完成車輛如已具有完整車輛的主要特徵,仍按該車輛歸列;本題官方答案將所述客車底盤視為已具備載客車輛的主要特徵,歸入第 8702 節。

解題方法

依序抓住兩個判斷點:

  1. 用途與車輛種類:題目明示為「大客車底盤」,其設計用途是供載客十人及以上(包括駕駛人)使用。
  2. 進口時的組成狀態:底盤已裝有引擎、駕駛臺、傳動軸及輪子,足以呈現大客車的主要特徵;未打造車體,不會單憑此點就改列為零件或車身。

因此依官方答案,按供載客十人及以上的機動車輛歸列第 8702 節,再選取該節中相應的其他號別,即第 8702.30.90 號。

選項分析

  • (A) 第 8706.00.29 號「其他大客車底盤,裝有引擎者」:錯誤。 第 8706 節適用於裝有引擎的機動車輛底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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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1 分

石料製之牙科用磨錐,依據海關進口稅則第 68 章章註一(辛)之規定,應歸列那一稅則號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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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進口稅則》第 68 章章註一(辛)對特定牙科用品的歸類規定。一般而言,磨石、研磨輪及類似品依製成材料歸入第 6804 節;但章註若明定特定貨品應歸入其他章節,須優先依章註辦理。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第 68 章章註一(辛)排除石料製的牙科用磨錐,使其不歸入第 68 章,而依其牙科用途歸入第 90 章相關號別。

解題方法

先辨認貨品是「石料製」的磨錐,再檢視第 68 章是否有章註將它排除。章註一(辛)已將石料製牙科用磨錐排除於第 68 章之外,因此不能只看材質,把它歸入天然石製磨石或其他研磨材料製磨石的號別。

排除第 68 章後,再依貨品的主要用途及稅則列名判斷。題目所指為牙科用器具,依官方答案歸入第 9018.49.20 號「牙科用其他儀器及器具之零件及附件」。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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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1 分

經切割磨成 100 cm×100 cm100\ \mathrm{cm}\times100\ \mathrm{cm} 之大理石地板,應歸列稅則那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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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理石按加工程度分類的界線。依《海關進口稅則》第 25 章章註及第 68 章相關節文,未加工或僅經簡單處理的大理石,歸第 2515 節;已切割、磨光成可直接作地板使用的建築用石,歸第 6802 節。

題目所述大理石已「切割磨成」100 cm×100 cm100\ \mathrm{cm}\times100\ \mathrm{cm} 的地板,重點是它已加工成具固定尺寸、可供建築使用的石板,故適用第 6802 節。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材質,再判斷加工程度與用途:

  1. 材質為大理石。
  2. 貨品已切割、磨成固定尺寸,並製成地板用石材,超出原石塊或僅簡單加工的範圍。
  3. 第 6802 節涵蓋第 6801 節以外已加工供製碑或建築用的石及其製品;地板用大理石板符合其建築用石範圍。

因此,應歸第 6802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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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1 分

進口冷凍牛肚,應歸列稅則那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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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海關進口稅則及 HS 註解為準(現行法規範圍相同)。 本題主要測驗「稅則解釋準則一」(依據稅則節名及各類、章註分類)以及第二章「肉及食用雜碎」之排他規定(章註):

  1. 第二章章註一(乙)之排他規定:第二章不包括動物之腸、膀胱或胃(歸入第 05.04 節)或動物血(歸入第 05.11 或 30.02 節)。
  2. 第 0504 節之貨品範圍:「動物(魚類除外)之腸、膀胱及胃,整塊或切塊,生鮮、冷藏、冷凍、鹹、浸鹹、乾或燻製者」。依 HS 註解說明,本節之腸、膀胱及胃,不論是否供人類食用,均歸列本節。

解題方法

  1. 確認貨品本質:「牛肚」為牛之胃部(在反芻動物中包含瘤胃、網胃、瓣胃、皺胃),型態為「冷凍」。
  2. 檢視候選章別與節名:
  • 乍看之下,牛肚屬於食用內臟,容易聯想至第二章「肉及食用雜碎」之第 0206 節「食用雜碎(牛、豬、山羊),生鮮、冷藏或冷凍」。
  • 另一個候選節為第五章之第 0504 節「動物之腸、膀胱及胃」。
  1. 優先適用章註排他條款:
  • 依據第二章章註一(乙)明確載明:「本章不包括下列各項:……(乙)動物之腸、膀胱或胃(第 05.04 節)……」。
  • 此排他條款具有法定強制約束力,直接切斷牛肚歸入第二章(第 0206 節)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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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1 分

貨品因適用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二(乙)或因其他原因而表面上可歸列於兩個以上之稅則號別時,又不能依準則三(甲)或三(乙)分類時,應考慮歸入下列何者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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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三(丙)的「從後歸列」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貨品依準則二(乙)或其他原因,表面上可歸入兩個以上稅則號別,且無法依準則三(甲)的具體描述優先或準則三(乙)的主要特性判定時,應歸入按號列順序列於最後者。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已排除準則三(甲)與三(乙),因此依序適用準則三(丙)。比較各可適用稅則號別在稅則中的排列順序,選擇位列最後的號別,即可得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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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1 分

某公司自薩爾瓦多共和國進口甘蔗粗糖乙批(稅則號別第 1701.13.00 號),應按下列那一項國定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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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定關稅的欄別如何依貨品原產地判定。依命題當年《海關進口稅則》第 3 條,國定稅率分為三欄:

  • 第一欄:適用於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與我國有互惠待遇國家或地區的進口貨物。
  • 第二欄:適用於特定低度開發、開發中國家或地區的特定貨物,或與我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經濟合作協議國家或地區的特定貨物。
  • 第三欄:不適用第一欄及第二欄者,適用第三欄。

題目指定的貨品號列是第 1701.13.00 號,產地為薩爾瓦多;應以民國 107 年的薩爾瓦多原產地及當時協定待遇判斷欄別。

解題方法

民國 107 年,我國與薩爾瓦多適用《中華民國(臺灣)與薩爾瓦多共和國暨宏都拉斯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薩爾瓦多原產貨物符合協定及相關原產地規定時,適用國定稅率第二欄。題目已給定貨品號列與原產國,並未要求計算稅額,因此判斷其適用欄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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