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專責報關人員專技普考 專責報關人員 稅則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專責報關人員・專技普考・專責報關人員
試題代碼 稅則概要

第 一 題15 分

進口具有把手與杯蓋之茶杯,容積約 500 毫升(c.c.),高約 16 釐米(cm)。杯身為雙層不鏽鋼真空結構,杯身外壁塗布塑膠漆;杯身底座(高約 1 釐米)、把手及杯蓋均為塑膠製成。

請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詳述該茶杯宜歸列稅則第 39.24 節或第 73.23 節之依據及理由。

參考資料:

第 39.24 節:「塑膠製餐桌用餐具、廚房用具,其他家庭用製品及衛生、保健或盥洗用具」。

第 73.23 節:「鋼鐵製餐桌、廚房或其他家用物品及其零件;鋼鐵絲絨;鋼鐵製洗鍋物及洗濯或擦亮片、手套及類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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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由不同材料或組件構成的複合貨品,如何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歸列。題示茶杯兼有不鏽鋼與塑膠部分,乍看可能涉及第 73.23 節「鋼鐵製家用物品」及第 39.24 節「塑膠製餐桌用具、其他家庭用製品」。

本題適用的解釋準則如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準則二(乙):稅則所列材料或物質,除包括純由該材料或物質製成的貨品外,也包括與其他材料或物質混合、組合而成的貨品;貨品如因包含多種材料而涉及兩個以上節號,應依準則三判定。
  • 準則三(甲):若各節號均可適用,原則上優先採用較具體描述貨品的節號;若節號描述同樣具體,則進一步適用準則三(乙)。
  • 準則三(乙):複合貨品不能依準則三(甲)歸類時,按賦予貨品主要特徵的材料或組件歸列。

解題方法

先辨認貨品的構成與用途,再依序運用準則二(乙)與準則三(甲)、(乙):

  1. 茶杯是供盛裝飲料使用的家用器具;其不鏽鋼杯身與塑膠底座、把手、杯蓋組合成一件完成品。
  2. 不鏽鋼部分使貨品涉及第 73.23 節,塑膠部分則涉及第 39.24 節。準則二(乙)確認複合材質貨品仍須依準則三處理。
  3. 兩個節號分別按鋼鐵、塑膠描述家用器具,無法單靠節號文字排除其中一節,因此依準則三(乙)判斷何種材料或組件賦予茶杯主要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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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10 分

海關進口稅則總則四係實施關稅配額貨品之相關規定,請試述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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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進口稅則》總則四的關稅配額制度。關稅配額是對特定進口貨品訂定數量門檻:進口數量在配額內,適用較低的「配額內稅率」;超過配額的部分,適用「配額外稅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海關進口稅則》總則四規定:

實施關稅配額之貨品,其數量及配額內稅率,依本稅則各章之有關增註或第 98 章規定辦理;配額外稅率適用各該貨品所屬第 1 章至第 97 章稅則號別之稅率。

解題方法

依條文的兩個層次作答即可:

  1. 配額數量與配額內稅率:查《海關進口稅則》各章的相關增註,或第 98 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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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10 分

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三所稱之「供零售之成套貨物」(Goods put up in sets for retail sale),請依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之詮釋,試述其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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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三(二)》中「供零售之成套貨物」的判定。準則三(二)規定,混合物、複合貨品及供零售之成套貨物,如不能依準則三(一)分類,應按賦予貨品主要特性的材料或組件歸類;但本題重點是依 HS 註解判斷一組貨物是否符合「供零售之成套貨物」的定義。

本題法規及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為準。

解題方法

依 HS 解釋準則三(二)註解,逐項檢查貨物是否同時符合以下三項要件;三項缺一不可:

  1. 至少包含兩件不同物品,且各物品表面上(prima facie)分別可歸入不同稅則號別。 判斷重點是每件物品各自具有不同的貨品性質,不能只是同一物品的數量組合。

  2. 各物品為了滿足某一特定需要,或進行某一特定活動而組合在一起。 組合內物品可以各自獨立使用,也可以彼此互補;但它們須共同服務於明確的需要或活動。

  3. 組合方式適合直接供使用者零售,無須重新包裝。 貨物須以一組形式呈列或包裝,足以直接售予最終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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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15 分

腕式配戴裝置,又稱「智慧型手錶」(Smart watch),其組成、規格與功能如下,請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詳述該「智慧型手錶」宜歸列稅則第 85.17 節或第 91.02 節之依據及理由。

【題目資料】

腕式配戴裝置,又稱「智慧型手錶」:

係一帶狀以電池操作之裝置,含有黑白電子墨水螢幕、電子錶模組、加速度感測器、高度計。其中無線電收發器利用開放式無線技術標準(藍牙,Bluetooth)與某些行動裝置無線通訊,例如蜂巢式網路之行動電話。

此裝置可獨立於其他裝置執行下列功能:

  1. 瀏覽日期及時間。
  2. 鬧鈴。
  3. 步程器。

對配戴者而言,與主裝置配對使用可附加下列功能:

  1. 可直接透過此裝置撥打及接聽電話。
  2. 瀏覽所接收電子郵件及通知。
  3. 操作主裝置之音樂播放器功能。

參考資料:

第 85.17 節:「電話機,包括蜂巢式網路或其他無線網路電話;其他傳輸或接收聲音、圖像或其他資料之器具,包括有線或無線網路(如區域或廣域網路)之通訊器具,但不包括第 84.43、85.25、85.27 或 85.28 節之傳輸或接收器具」。

第 91.02 節:「第 91.01 節以外之手錶、懷錶及其他錶,包括碼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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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第 1、3(乙)及 6 準則,以及第 16 類註 3「複合機器」的分類方法。應依貨品的客觀構造與功能判斷其主要特性,不能只因外觀像手錶,就直接歸入第 91.02 節。

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稅則為準。此題是依題目所列裝置資料,判斷應歸入第 85.17 節或第 91.02 節。

解題方法

  1. 依解釋準則第 1 準則先看節文及相關註釋。 第 85.17 節涵蓋電話機,以及其他傳輸或接收聲音、圖像或資料的器具;第 91.02 節則涵蓋第 91.01 節以外的手錶、懷錶及其他錶。

  2. 辨認本裝置是否具有複合功能。 本裝置兼有電子錶功能與無線通訊功能,且配對行動裝置後,可直接撥打、接聽電話,也能瀏覽電子郵件及通知、操作主裝置的音樂播放器。這些通訊功能是裝置整體功能的重要部分。

  3. 依第 16 類註 3及解釋準則第 3(乙)準則判斷主要特性。 第 16 類註 3規定,複合機器若由不同機器組成,且各機器共同執行一項明確功能,應依其主要功能分類;若貨品包含多種材料或組件而可適用兩個以上節別,則依解釋準則第 3(乙)準則,按賦予貨品主要特性的組件或功能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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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1 分

下列何種貨品歸屬稅則第 70 章「玻璃及玻璃器」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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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進口稅則第 70 章的章註,以及「玻璃製品」不一定都歸入玻璃章的原則。歸類時須先看章註是否明文排除,再看排除條文是否設有例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稅則第 70 章章註列出多種不屬於本章的貨品,包括第 90 章的注射器、人工眼及光學加工玻璃光學元件,以及第 96 章的鈕扣;另有一項例外:供玩偶或其他第 95 章貨品使用、且無機械裝置的玻璃假眼,仍屬第 70 章範圍。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各選項是否落入第 70 章章註的排除項目:

  1. 若章註明文排除,原則上不歸第 70 章。
  2. 若章註對排除項目設有例外,符合例外條件者仍可歸入第 70 章。
  3. 將題目描述逐一對照章註,即可選出符合第 70 章範圍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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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1 分

下列何種貨品歸屬稅則第 69 章「陶瓷產品」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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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稅則歸列時,不能只看貨品的材質,還要判斷貨品的性質與用途,並依稅則章註及品目範圍歸類。第 69 章雖以陶瓷產品為題名,但不是所有陶瓷製成的物品都歸入第 69 章;章註排除或其他品目有更具體規定時,應依其規定歸列。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物品的主要性質,再對照其所屬章別:

  • 仿首飾依仿首飾相關規定歸入第 71 章。
  • 假牙屬牙科用具,歸入第 90 章。
  • 燈具屬照明設備,歸入第 94 章。
  • 人造花依人造花相關規定歸入第 67 章。

因此,陶瓷只是後三者或前述貨品的製成材料,不會一律使其歸入第 69 章。四者之中,依官方答案,陶瓷製人造玫瑰花歸入第 69 章的範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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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1 分

輪胎製造工廠輸入歸屬稅則第 73 章供產製汽車輪胎用之鋼鐵製絞股線、索、纜,或輸送帶、傳動帶製造工廠輸入歸屬第 73 章供產製橡膠輸送帶、傳動帶用之鋼鐵線製織物,經經濟部證明國內無產製者免稅,是依據下列何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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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進口稅則》第 73 章的章註與增註。章註通常說明該章貨品的範圍或分類原則;增註則可能針對特定貨品及用途,另訂適用條件或稅則待遇。

解題方法

題幹列出兩種特定用途的鋼鐵製品:供產製汽車輪胎用的鋼鐵製絞股線、索、纜,以及供產製橡膠輸送帶、傳動帶用的鋼鐵線製織物。兩者均須屬於第 73 章貨品,且經濟部證明國內無產製者,才符合題目所述免稅條件。

判斷時應抓住「特定製造用途+國內無產製證明+免稅」這組條件。這是第 73 章增註一針對特定貨品所設的優惠規定,並非一般章註的分類說明,也不是直接依關稅法的通則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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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1 分

下列何種貨品歸屬稅則第 11 類「紡織品與紡織製品」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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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則概要》稅則第 11 類的範圍,以及第 11 類類註所列的排除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第 11 類「紡織品與紡織製品」類註一規定,特定塑膠單絲、塑膠扁條、零售包裝牙線及塗有研磨料的紡織材料不歸入第 11 類。

判斷塑膠單絲及扁條時,需留意類註所訂的尺寸門檻:塑膠單絲有任一橫斷面尺寸超過 1 公釐,或塑膠扁條表面寬度超過 5 公釐,排除於第 11 類之外。尺寸未超過門檻者,不因這項排除規定而被排除。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的貨品名稱與類註中的排除項目逐一比對,再檢查相關尺寸是否達到排除門檻:

  1. 塑膠單絲:看橫斷面尺寸是否超過 1 公釐。
  2. 塑膠扁條:看表面寬度是否超過 5 公釐。
  3. 其他紡織材料或製品:確認是否屬類註明列的排除項目,例如塗有研磨料的紡織材料、零售包裝牙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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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1 分

以馬鈴薯澱粉 60% 及脫水馬鈴薯粉 40% 為原料,經混合、調味、成型而得的洋芋片狀半成品,進口後再油炸成脆鹼食品,應歸列哪一稅則號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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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馬鈴薯原料經混合、調味及成型後,應依貨品的加工狀態、組成與用途判定稅則號別,而非只看原料中含有馬鈴薯粉或澱粉。判斷時應依稅則章、節的範圍及貨品實際性質歸類。

本題以官方答案為準,法規及稅則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描述的貨品不是未加工的馬鈴薯,也不是單一馬鈴薯粉,而是以馬鈴薯澱粉 60%、脫水馬鈴薯粉 40% 混合後,再經調味、成型製成的洋芋片狀半成品。它進口後還要油炸,才成為可食用的脆片食品。

歸類時應抓住兩點:

  1. 進口時的加工狀態:原料已混合並調味、成型,已超出單純乾燥馬鈴薯或馬鈴薯粉的範圍。
  2. 貨品的性質:這是供後續加工成食品的調製半成品,不是已完成的調製或保藏馬鈴薯成品。

因此,依題目給定的官方答案,應歸入第 1901 節所屬調製品的「其他」號別,即 第 1901.90.99 號。

選項分析

  • (A) 第 0712.90.30 號:錯誤。 第 0712 節所指的是乾燥蔬菜,包括乾馬鈴薯,但題目中的貨品已將馬鈴薯澱粉與脫水馬鈴薯粉混合、調味並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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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1 分

主要供作香料、製藥用途的檀香木粉,應歸列哪一稅則號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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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植物產品的稅則歸列,關鍵在於辨認檀香木粉的特定稅則列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的稅則,檀香列於第 1211 節相關號別;題目所述用途為香料、製藥,與該號別涵蓋的用途相符。

解題方法

先看貨品的材質與型態:本題是檀香木製成的粉末,並說明主要供作香料、製藥用途。接著比對各選項的稅則文字,優先採用直接列名「檀香」的號別,而非籠統的其他植物產品或燃香用品分類。

選項分析

  • (A) 第 1211.90.11 號「檀香」:正確。 此號別直接列名檀香,符合題目所述以香料、製藥為主要用途的檀香木粉,故依官方答案歸列於此。
  • (B) 第 1404.90.99 號「其他未列名植物產品」:錯誤。 這是其他未列名植物產品的剩餘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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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1 分

今年 1 月 1 日增列貨品分類號列 0206.30.90.20-3「豬腎,生鮮或冷藏」,貨品分類號列修訂是下列哪一個機關的職掌?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品分類號列」的主管機關。解題關鍵是辨認題目所問的是輸出入貨品分類表中的 CCC 貨品分類號列,而非海關稅則號別或貨品的輸出入管理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機關名稱為準,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的編訂、解釋及修正,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及其貨品分類委員會職掌。

解題方法

先看號列格式:0206.30.90.20-3 是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末尾的 -3 是檢查碼。這類號列的增列、刪除或修訂,應判斷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的貨品分類業務,因此選 (D)。

判斷時要區分不同層級:我國海關稅則號別與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雖然以國際商品分類架構為基礎,但國內主管機關及用途不同。本題問的是後者,不是由海關辦理的稅則法制事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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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1 分

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的貨品分類架構,是採下列哪一個組織制定的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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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簡稱 HS)的制定機關。HS 是供各國分類商品、編製關稅稅則及貿易統計使用的國際商品分類制度,由**世界關務組織(WCO)**制定。

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的貨品分類架構,即以 HS 為基礎。因此,辨認 HS 的制定機關即可作答。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詞「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再將 HS 與各國際組織的職掌配對:商品分類及關務制度屬於世界關務組織(WCO)的範疇,故選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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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1 分

實施關稅配額的貨品,其數量及配額內稅率,不是依下列哪一項辦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配額貨品的配額數量及配額內稅率,依何處規定」。關稅配額是對特定進口貨品設定數量:在配額數量內適用較低的配額內稅率,超過配額數量則適用配額外稅率。

依民國 110 年《海關進口稅則總則四》,實施關稅配額貨品的數量及配額內稅率,依《海關進口稅則》各章的有關增註或第 98 章規定辦理;配額外稅率則適用該貨品所屬第 1 章至第 97 章稅則號別的稅率。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題目問「不是依下列哪一項辦理」,可先抓住總則四明列的規定來源:各章有關增註、第 98 章。再看總則四本身是否也是依據,並辨別《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的功能。

解釋準則主要處理貨品的稅則分類原則;配額數量與配額內稅率則由稅則中的相關增註或第 98 章規定。因此,解釋準則不是本題所問的規定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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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1 分

貨車緩衝避震用的硫化橡膠製圓形墊片,應歸列哪一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進口稅則》的歸列原則:先依貨品的材質與加工狀態判斷品目,再檢視是否有更具體的品目描述。題目所述墊片是硫化橡膠製成的成品,且並非硬質橡膠製品;其形狀為圓形、用途為貨車緩衝避震,均不改變它屬於「其他硫化橡膠製品」的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抓住貨品本質:它不是再生橡膠原料,也不是以板、片、條、桿或定型材料形式進口,而是已製成可供使用的橡膠墊片。因此應從硫化橡膠製品的相關節別判斷。

再比較第 4016 節與第 8708 節:第 8708 節雖涵蓋機動車輛的零件及附件,但本題貨品依材質及製品性質已由第 4016 節具體涵蓋。依稅則歸列原則,應採適用於該貨品的橡膠製品節別,歸列第 4016 節。

選項分析

  • (A) 第 4003 節:錯誤。 本節為初級狀態或呈板、片及條狀的再生橡膠。本題是硫化橡膠製成的墊片,既非再生橡膠原料,也不是該節所述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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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1 分

由矽藻土 60%、植物纖維 30% 及石英砂 10% 經高壓冷卻工法壓製而成的超吸水矽藻土地墊,應歸列哪一稅則號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進口稅則》按貨品的客觀性質與主要特徵歸列稅則號別。判斷時須看成品經加工後的形態、用途與材料特性,不能只因原料中含有矽藻土,就直接歸入矽藻土所在的第 25 章。

解題方法

題目描述的貨品是以矽藻土、植物纖維及石英砂壓製成形的「超吸水矽藻土地墊」。它是完成加工、供日常使用的地墊成品,不是單純的矽藻土或類似矽質土原料,也不屬於題目所列的水泥、石膏或其他膠合性礦物製成的板、瓦、磚等品項。

依官方答案,本題應按其成品性質歸入第 68 章「石料、膠結材料、石綿、水泥、雲母或類似材料之製品」中的其他石製品及礦物製品,即第 6815.99.90 號。

選項分析

(A) 第 2512.00.99 號:錯誤。 第 25 章主要處理礦產品及其初級加工品。本題雖含 60% 矽藻土,但已與植物纖維、石英砂混合並經高壓冷卻壓製成地墊成品,不再是以矽藻土或類似矽質土原料形態呈現的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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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1 分

不含玻璃的淋浴拉門鋁框,歸列稅則號別第 7610.10.00 號「鋁製門、窗及其框架及門檻」,是依據哪一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準則二(甲)對「未完成品」或「未具完整品特徵物品」的歸列方式,以及準則一、六的配合適用。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準則二(甲)規定,某項貨品如以未完成品、未具完整品特徵的型態進口,但已具有完整品或製成品的主要特徵,仍應按完整品或製成品歸列。準則六則用於確定同一號列內的子目,須依子目文字及相關子目註釋判定。

解題方法

先依準則一檢視稅則號列文字及相關類、章註釋。題目所述物品是「不含玻璃的淋浴拉門鋁框」:鋁框雖未裝上玻璃,仍可依準則二(甲)視為具有鋁製門框的主要特徵,按鋁製門框歸列。

再依準則六,在第 7610 節下按子目文字判定。第 7610.10.00 號涵蓋「鋁製門、窗及其框架及門檻」,因此歸列該號別。適用準則的順序為準則一、二(甲),再以準則六確定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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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1 分

進口紐西蘭生產的「鮮奇異果」歸列稅則號別第 0810.50.00 號,國定稅率第 1 欄 20%,第 2 欄免稅,應該適用哪一個稅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進口貨物適用國定稅率時,如何依據貿易身分判斷適用第 1 欄或第 2 欄稅率。國定稅率第 1 欄適用於符合 WTO 最惠國待遇等規定的國家或地區;第 2 欄則適用於不適用第 1 欄的國家或地區。題目並指出紐西蘭與我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且本題官方答案採用第 2 欄免稅。

本題涉及稅率適用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題目所列稅率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已給定的商品稅則號別與兩欄稅率,再判斷紐西蘭與我國的貿易關係。題幹指出紐西蘭是 WTO 會員國,也是與我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的國家;依官方答案,本題按較低的第 2 欄稅率課徵,因此「鮮奇異果」適用免稅,而非第 1 欄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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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1 分

番茄汁與麥芽糊精混合而成的番茄汁粉,應歸列哪一稅則號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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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食品加工品的稅則歸列:判斷貨品是否仍屬第 2009 節的「番茄汁」,或已因與麥芽糊精混合並製成粉末,成為第 2106 節的「未列名食物調製品」。

第 2009 節涵蓋未發酵、未加酒精的果汁及蔬菜汁;第 2106 節則是其他未列名的食物調製品。歸類時須看貨品的實際組成、加工狀態與性質,不能只按原料名稱判斷。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描述的是「番茄汁與麥芽糊精混合而成的番茄汁粉」,而非單純的液態番茄汁。麥芽糊精是混合成分,貨品又以粉末形態呈現,因此本題依官方答案,將其視為經調製的食品粉末,適用第 2106.90.99 號。

判斷順序可簡化為:先看成品形態與組成,再看是否符合特定品目。貨品若仍是符合第 2009 節描述的汁液,才考慮歸入該節;題目所述混合而成的番茄汁粉,則歸入第 2106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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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1 分

下列哪一個貨品歸屬稅則第 18 章「可可及可可製品」之範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進口稅則》第18章「可可及可可製品」的範圍,以及第18章章註所列的排除項目。依第18章章註2,第1806節包括含可可的糖食,以及章註1規定以外的其他含可可食品調製品;因此,貨品含有可可,不代表一定歸入第18章,仍須先確認是否屬章註排除的食品類別。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描述的是哪一種成品,再對照第18章章註1的排除項目。章註1排除若干其他稅則節的調製品,包括第19.05節烘焙食品、第21.05節冰淇淋,以及第22.02節飲料等。未落入排除範圍、且屬含可可食品調製品者,則可依第1806節判斷。

選項分析

  • (A) 可可冰淇淋:錯誤。 冰淇淋本身歸入第21.05節,不因含可可就改列第18章。須區分「可可冰淇淋」與「以可可為基礎、供製作冰淇淋用的混合料及基料」;後者可列入第1806節的相關號列。
  • (B) 杏仁可可餅乾:錯誤。 餅乾屬烘焙食品,通常歸入第19.05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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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1 分

第 1701.12、1701.13 及 1701.14 目「粗製糖」指在乾燥狀況以重量計蔗糖含量在偏光計讀數少於 99.5 度者,是依據哪一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第六準則,重點是「類、節、目及子目」的適用層級,以及子目文字中對商品的明確定義。題目所述粗製糖的蔗糖含量標準,是第 1701.12、1701.13 及 1701.14 子目所用的界定文字,判斷依據為解釋準則六。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遇到題幹直接引用某一稅則號列的子目文字,先確認它是在辨識商品屬於哪個「子目」,再看《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第六準則。第六準則規定,子目的分類依據是子目文字及相關子目註,並在必要修正後準用前五準則;比較時須限於同一層級的子目。

本題直接指出第 1701.12、1701.13 及 1701.14 目對「粗製糖」的定義,因此依子目文字判斷,選解釋準則六。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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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1 分

已死單細胞螺旋藻,應歸列哪一稅則號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已死單細胞微生物」與「藻類」的稅則分類界線。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的海關進口稅則第 21.02 節,明列「其他已死單細胞微生物」;第 12 章章註則規定,第 12.12 節所稱的海藻及其他藻類,不包括第 21.02 節的已死單細胞微生物。

因此,分類時須先確認題目給定的特徵:本題標明是「已死」且為「單細胞」螺旋藻,符合第 21.02 節的描述,應歸列第 2102.20.00 號。財政部關務署亦曾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及六,明確將已死螺旋藻歸列該號別。

解題方法

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先按各節、章註及稅則號別貨名判斷。第 2102.20.00 號涵蓋「非活性酵母;其他已死單細胞微生物」,題幹中的「已死單細胞」正是關鍵分類特徵。

接著排除第 12.12 節:章註已明定,該節所稱的藻類不包括第 21.02 節的已死單細胞微生物。細部號別則依解釋準則六,按相同原則判定為第 2102.20.00 號。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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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1 分

以尼龍、聚脂纖維、橡膠、彈性纖維、棉材質製的護踝,藉紡織品之彈性對足踝達成支撐及保護效果,應歸列哪一稅則號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依貨品的實際構造、材質與主要功能判定稅則號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稅則及解釋準則為準,先依貨品本身的特徵比對各候選稅則;若不屬特定品目所列貨品,再考慮較具概括性或剩餘性的品目。

本題護踝由尼龍、聚酯纖維、橡膠、彈性纖維及棉製成,主要藉紡織品的彈性提供足踝支撐與保護,應著眼於它是製成的紡織品,而非僅因有支撐效果,就直接認定為醫療矯形器具或運動設備。

解題方法

先確認貨品的客觀性質:這是一件以紡織材料製成、藉材料彈性包覆足踝的護具。接著檢視各選項所指品目是否涵蓋這種貨品:

  1. 第 9021 節須符合矯形用具等相關器具的性質。
  2. 第 9506 節須屬一般體能運動、體操或競技比賽用物品及設備。
  3. 第 6307 節則涵蓋其他已製成、且未列入紡織品章其他特定品目的紡織製品。

題目已指出護踝是藉紡織品的彈性達成一般支撐及保護效果,沒有描述矯正畸形的設計,也不是本身供運動使用的設備。因此應歸入第 6307.90.90 號「其他製成之紡織品」。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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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1 分

100% 聚酯纖維製男用針織 POLO 衫,應歸列哪一稅則號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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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針織上衣在第 61 章的品目區分:男用或男童用針織襯衫歸入第 6105 節;T 恤、汗衫及其他背心歸入第 6109 節;套頭衫等歸入第 6110 節;第 6114 節則是其他未列名的針織衣服。

判斷時須先看衣服的款式與結構,再依纖維材質選擇稅則號別。題目已說明是男用、針織、100% 聚酯纖維;聚酯纖維屬人造纖維,因此在第 6105 節下應選人造纖維的子目。

解題方法

依稅則解釋通則第一通則,先按照品目文字及相關章註判斷品目。POLO 衫具有襯衫式衣領,通常在領口下方有部分開口及門襟,屬男用針織襯衫的款式,因此歸入第 6105 節。

確定品目後,再依材質判斷子目:題目所述 100% 聚酯纖維屬人造纖維,故選第 6105.20.00 號「人造纖維製男用或男童用襯衫,針織或鈎針織者」。

選項分析

  • (A) 第 6105.20.00 號:正確。 男用針織 POLO 衫具襯衫式衣領及領口部分開口,屬第 6105 節男用或男童用針織襯衫;聚酯纖維對應人造纖維子目。
  • **(B) 第 6109.90.20 號: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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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1 分

魚類油脂經乙酯化反應後所得的乙酯化脂肪酸,供食品製造用,應歸列哪一稅則號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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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貨品經化學加工後,應依加工後的性質與用途分類。魚類油脂經乙酯化後,所得產品是乙酯化脂肪酸,已不是原來未經化學改性的魚油;又因題目明示供食品製造用,應適用我國財政部關務署針對此類產品發布的分類令。

該分類令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準則一及準則六,明定:魚類油脂經乙酯化反應所得產品,供食品製造用,歸列第 2106.90.51 號。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加工後的產品形態,再看用途:

  1. **加工後的性質:**乙酯化使脂肪酸形成乙酯,產品不再是第 1504.20.00 號所指的魚類油脂及其餾分物。
  2. **題目所示用途:**產品供食品製造用,符合第 2106.90.51 號「供食品製造用,不攙酒精之化合配製品」的分類。
  3. **套用專門分類令:**此產品已有明確的我國分類令指定歸列第 2106.90.51 號,因此不以較概括的「其他未列名食物調製品」或化學製品號別取代。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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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1 分

有關「稽徵特別規定」欄中「N」標示代碼,其意義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則概要》中「稽徵特別規定」欄的代碼辨識。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的稅則標示,代碼 N 表示「適用增註之特定稅則號別」,也就是該貨品除依其稅則號別判斷外,尚須留意稅則中增註的特定規定。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指定「稽徵特別規定」欄,應直接依該欄的代碼意義判讀,不要將其與酒稅、菸稅或特別防衛措施等其他稅費或貿易措施混為一談。代碼 N 對應「適用增註之特定稅則號別」,因此選項 (D) 正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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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1 分

進口人擬進口醫療器材,為確定進口貨物之稅則號別,應向哪一個機關申請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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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的申請機關。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關稅法》第 21 條,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得在貨物進口前,向海關申請預先審核稅則號別;海關應以書面答復。

《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規定,申請人應向各關提出申請,經財政部關務署覆核各關的歸列意見後,由各關函復。申請地點原則上是貨物預定進口地海關。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稅則號別預先審核」,而非醫療器材的輸入許可或衛生管理。稅則號別由海關審核;題目所列基隆關、臺北關、臺中關、高雄關,都是受理此類申請的各地海關,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 (A) 各進口地海關(基隆關、臺北關、臺中關、高雄關)—正確。 依規定向各關申請,並由各關函復;實務上向貨物預定進口地海關提出。
  • (B) 財政部關務署—錯誤。 關務署負責覆核各關的歸列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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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1 分

下列哪一項容器不依據解釋準則五(甲)之規定與所裝物品歸列同一稅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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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五(甲),判斷特定容器是否應與所裝物品歸列同一稅則號別。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規定,容器須符合下列條件,才適用準則五(甲):

  1. 具特殊形狀,或經設計、配置以容納特定物品或成套物品。
  2. 適於長期使用。
  3. 與所裝物品同時進口。
  4. 正常情況下與所裝物品一同出售。

符合條件時,原則上容器與所裝物品歸列同一稅則號別;但若容器本身已構成整件貨品的主要特質,則不適用。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選項是否屬於為特定物品設計、能長期使用的專用容器。槍械盒、刮鬍刀外盒及望遠鏡盒都可作為其所裝物品的專用容器;經裝飾的盛糖陶罐則可能因自身具有裝飾性與獨立用途,不只是盛裝糖果的專用包裝,因此不依準則五(甲)與糖果歸列同一稅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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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1 分

下列哪一項不是「零售用成套貨品」須同時符合之條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驗「零售用成套貨品」的歸類要件。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三(二)》,零售用成套貨品須同時符合三項條件:

  1. 至少由兩種不同貨品組成,且這些貨品可分別歸入不同稅則號別。
  2. 貨品組合在一起,是為了滿足某一特定需要或從事某一特定活動。
  3. 包裝方式適合直接售予使用者,不必重新包裝。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上述三項要件,找出不屬於要件的敘述。特別要分清「不同稅則號別的貨品組合」與「消費者可從數項商品中自行選擇」:後者不是零售用成套貨品的法定條件。

選項分析

  • (A) 至少由分類至不同節之二種貨品所組成:錯誤敘述,因此不是答案。 選項所述符合不同貨品組成套組的概念;但準則要求的是貨品可分別歸入不同稅則號別,並非必須分屬不同「節」。同一節內也可能有不同稅則號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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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1 分

有一鋼鐵製齒輪裝置毛胚,歸列稅則第 8483.40 目「齒輪及齒輪裝置(帶齒輪、鏈輪及其他傳動元件,單獨呈現者除外);滾珠或滾子螺桿;齒輪箱及其他變速器,包括扭矩轉換器」,而不歸稅則第 7207 節「鐵或非合金鋼之半製品」,是依據哪一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之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準則二(甲):某項貨品即使尚未完成,或以未完成品狀態進口,只要已具有完整品的主要特徵,仍按完整品歸列。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鋼鐵製齒輪裝置毛胚雖未加工完成,題目已指出其歸列第 8483.40 目;關鍵在於它是否已具備齒輪裝置的主要特徵,而不是仍停留在一般鋼鐵半製品的階段。

解題方法

先辨認「毛胚」屬於尚未完成的貨品,再依準則二(甲)判斷:該毛胚是否已具有完成品的主要特徵。若是,便按完成的齒輪裝置歸列第 8483.40 目,不因尚未完成而改列第 7207 節的鐵或非合金鋼半製品。

題目設定此齒輪裝置毛胚具備齒輪裝置的主要特徵,因此適用準則二(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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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1 分

下列哪一項非屬稅則第 7103 節「寶石(不包括鑽石)及次寶石,不論已否加工或分級,但尚未成串或鑲嵌者;未分級之寶石(不包括鑽石)及次寶石暫穿成串以利攜帶者」貨品之範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則第 71 章中「寶石及次寶石」的範圍。第 7103 節涵蓋鑽石以外的寶石及次寶石,無論是否加工或分級,但尚未成串、鑲嵌;未分級者暫時穿成串以利運送,也包括在內。

判斷時要先看貨品是否屬於寶石或次寶石,再確認其形態是否符合第 7103 節的規定。珊瑚雖可作裝飾品或珠寶材料,但稅則分類不因此就視為第 7103 節的寶石。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材質種類:瑪瑙、黃玉與紫水晶都是第 7103 節所列的寶石或次寶石;珊瑚則不屬於該節列舉的寶石種類。題幹問「非屬」第 7103 節範疇者,因此選珊瑚。

本題涉及稅則分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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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1 分

下列哪一項非屬稅則第 15 類「卑金屬及卑金屬製品」所稱「卑金屬」之貨品?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進口稅則》第 15 類類註對「卑金屬」的範圍界定。第 15 類的卑金屬包括該類所列的常見金屬,也包括類註明列的若干金屬;但不包括第 71 章所稱的貴金屬。因此,判斷關鍵是辨認選項中的金屬是否屬貴金屬,而非日常語意上是否「珍貴」。

本題依題意及命題當年《海關進口稅則》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中的元素,找出是否含有第 71 章所稱的貴金屬。銥、鋨、鈀均屬鉑族貴金屬,列於第 71 章相關範圍,不屬第 15 類所稱卑金屬。因此,含有這三種金屬的選項就是題目所問的「非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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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1 分

下列哪一節非屬稅則第 15 類「卑金屬及卑金屬製品」所稱之「一般用零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稅則第 15 類「卑金屬及卑金屬製品」類註中「一般用零件」的範圍。依第 15 類類註,部分章節所列製品屬於一般用零件,例如第 73 章所列的管子配件與螺釘等,以及第 83 章所列的若干卑金屬製品;但第 8307 節的卑金屬製撓性管不在該範圍內。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稅則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依序核對各選項的節號,並判斷其是否列入第 15 類類註所稱的一般用零件。題目問「非屬」,因此找出未列入該範圍的節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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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1 分

有一非機械式之口袋型削鉛筆器,並無玩具特性者,應歸列稅則哪一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海關進口稅則》各節的貨品範圍,以及非機械式削鉛筆器的歸列。題幹特別指出「非機械式」及「並無玩具特性」,是要排除以辦公室機器或玩具性質判斷的方向,並依物品的性質與功能歸類。

解題方法

先確認物品是口袋型、非機械式的削鉛筆器,再比對各選項節名。第 8214 節涵蓋其他利口器及修指甲用具;第 8472 節列舉的削鉛筆機屬辦公室用機器。題幹已限定為非機械式,故不適用第 8472 節所列的削鉛筆機。依本題官方答案,這類口袋型削鉛筆器歸列第 8214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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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1 分

利用數位模式,將塑膠材料融化並連續添加、分層、固化以形成 3D 立體實物之 3D 印表機(3D printer),依現行 HS 2017 年版之規範,應歸列稅則哪一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機器的稅則分類,重點是辨認 3D 印表機實際執行的功能及所加工的材料。題幹描述的機器將塑膠材料融化,再連續添加、分層並固化成形,核心功能是加工塑膠以製造產品,因此依 HS 2017 年版歸列第 8477 節。

判斷時不能只因機器使用數位模式控制,就直接歸入資料處理機或一般列表機相關稅則;應先看機器實際加工的材料與作業功能。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找出兩個分類線索:

  1. **加工材料:**塑膠材料。
  2. **主要作業:**融化塑膠並逐層添加、固化,製成 3D 實物。

接著比對各節的功能範圍。第 8477 節涵蓋本章未列名的橡膠或塑膠加工機,以及以此類原料製造產品的機械。題幹所述機器正是以塑膠為原料,透過加工使之形成產品,符合第 8477 節的範圍。

選項分析

  • **(A) 第 8443 節:錯誤。**第 8443 節主要涉及印刷機,以及其他列表機、複印機和傳真機。題幹雖稱「3D 印表機」,但該機器不是在紙張或其他承印物上印製文字、圖像,也不是以通常的資訊輸出方式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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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1 分

有一用於修剪草地,沿著牆壁、花壇或小樹叢等割草用之輕便型手持式電動割草機,應歸列稅則哪一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商品應依其主要用途與機械性質歸列稅則。手持式電動割草機雖用於修剪草地,但本題描述的是輕便、沿牆壁或花壇邊緣操作的手持工具,判斷重點在於它屬於裝有電動原動機的手提工具,而非一般割草機。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描述的設備型態:它是「輕便型、手持式、電動」,用來修剪草地邊緣。這些特徵指向第 8467 節所列的手提工具:氣動、液壓,或裝有電力、非電力原動機者。

第 8433 節雖列有割草機,但主要適用於該節所稱的收割、脫穀、割草等農業機械。遇到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依其手提工具性質判斷,故本題依官方答案歸列第 8467 節。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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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1 分

設計專供升降、搬運、裝貨、卸貨用之工業用機器人,應歸列稅則哪一節或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機器依其設計用途與主要功能歸類的原則,並比較第 8428 節與第 8479.50 目對工業用機器人的分類。

第 8428 節涵蓋其他升降、搬運、裝貨或卸貨機器;第 8479.50 目則是「未在其他部分載明或包括之工業用機器人」。因此,若機器人已因其設計用途而符合第 8428 節的升降、搬運、裝貨或卸貨功能,便應先歸入該節;第 8479.50 目適用於未能歸入其他特定稅則的工業用機器人。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功能描述:「設計專供升降、搬運、裝貨、卸貨用」。這些功能正是第 8428 節所列的機器功能,題目也已明示機器人是為這些用途專門設計,因此依其功能歸入第 8428 節。

判斷順序是:先看機器是否符合較具體的功能性節名;若已符合,就不適用第 8479.50 目「未在其他部分載明或包括」的剩餘分類。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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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1 分

下列哪一項屬稅則第 8486 節「專供或主要供製造半導體晶柱或晶圓、半導體裝置、積體電路及平面顯示器之機器及器具;本章註九(丙)所規範之機器及器具;零件及附件」之貨品?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進口稅則第 8486 節的適用範圍,以及「供半導體製程使用」是否就足以歸入該節。判斷時須看貨品本身是半導體製造機器或器具,還是另有材質或功能較明確的貨品類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第 8486 節涵蓋專供或主要供製造半導體晶柱或晶圓、半導體裝置、積體電路及平面顯示器使用的機器及器具,也涵蓋本章註九(丙)所規範的機器及器具,以及其零件、附件。題目所列「製造半導體用之物理氣相沉積器具」是第 8486 節下明列的貨品。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貨品性質,再判斷它是否屬於第 8486 節所稱的機器或器具:

  1. 若是執行半導體製程的專用設備,可能落入第 8486 節。
  2. 若只是製程中使用的耗材或材料製品,不能僅因其供半導體製造使用,就直接歸入第 8486 節。
  3. 若貨品本身另有較明確的功能或材質分類,也須依其本身性質判斷。

選項分析

  • (A) 專供製造半導體晶柱或晶錠用之石英製坩堝:錯誤。 坩堝是製程中盛裝或加熱材料的器皿,題目明確指出其材質為石英;它本身不是製造半導體的機器或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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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1 分

有一小型之電動水果榨汁機,淨重 357 公克,內含電動微型馬達,作為水果榨汁用,應歸列稅則哪一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商品功能、動力來源與稅則品目範圍」的判斷。歸列時須看貨品的主要用途與構造:本題榨汁機內裝電動微型馬達,屬家用電動用具;淨重僅 357 公克,不會因此改列為手操作用具。稅則解釋通則及各節品目文字應一併考量。

解題方法

先依機器的動力來源區分:

  1. 第 8210 節針對供調理食品或飲料用的手操作機械用具,其重量須在 10 公斤及以下。
  2. 本題明示內裝電動微型馬達,榨汁功能由電動機驅動,故應優先檢視第 8509 節「家用電動用具,內裝有電動機者」。
  3. 第 8435 節及第 8438 節所列為特定產業用途的機械;本題是小型家用電動榨汁機,應依其家用電動器具性質歸入第 8509 節。

選項分析

  • (A) 第 8210 節:錯誤。 此節所稱為手操作機械用具。雖然本機重量低於 10 公斤,且用途是處理食品或飲料,但它內裝電動馬達,並非靠人手操作的機械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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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1 分

我國海關進口稅則稅率之適用與經我國政府依法完成批准及公布程序之條約、協定或經濟合作協議所訂適用情形及稅率不同者,應採何者為準?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進口稅則》中,稅則所列稅率與我國政府依法完成批准及公布程序的條約、協定或經濟合作協議所定稅率不一致時,應如何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海關進口稅則》的規定,應適用兩者中較低的稅率。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幹的關鍵條件:相關條約、協定或經濟合作協議已依法完成批准及公布程序,因此要比較協議所定稅率與我國進口稅則稅率;兩者不同時,採較低者。題目詢問的是適用原則,無須判斷第一欄或第二欄,也無須另行計算。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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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1 分

將電能轉換成機械能,或將各種能源(機械能、太陽能等)轉變為電能的機器,應歸列稅則哪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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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稅則第 85 章電機設備的節別分類,重點是區分電動機及發電機、發電機組與旋轉變流機、靜電式變流器及原電池。題目所述機器的判斷依據,是它執行電能與機械能之間的轉換。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功能描述:機器將電能轉為機械能,或將機械能、太陽能等能源轉為電能。前者是電動機的基本功能,後者是發電機的基本功能;兩者均屬第 8501 節的範圍。

本題問的是這類機器應歸列「哪一節」,因此依其主要功能對應節名即可,不應把發電機組、變流器或電池與單一電動機、發電機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 **(A) 第 8501 節「電動機及發電機(發電機組除外)」:正確。**電動機將電能轉換為機械能;發電機則將機械能等能源轉換為電能。題幹正是描述這兩種機器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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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1 分

下列何者屬稅則第 9015 節「水路、海洋、水文、氣象或地球物理測量(包括照相測量)用儀器及用具(不包括羅盤);測距儀器」貨品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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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進口稅則》第 9015 節的貨品範圍辨認。第 9015 節涵蓋水路、海洋、水文、氣象或地球物理測量(包括照相測量)用儀器及用具(不包括羅盤),以及測距儀器;其中包含經緯儀及視距儀,視距儀也包括含有測距儀的經緯儀。

解題方法

先比對各選項是否是第 9015 節明列的測量儀器,再留意容易混淆的相近貨品:GPS 接收器歸入第 8526 節;供建築工程使用的水平儀及鉛垂線不屬於第 9015 節;轉數計與步程器也不在本節範圍內。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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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1 分

下列何者屬稅則第 9403 節「其他家具及其零件」貨品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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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則》第 94 章家具相關品目範圍的判斷,重點在於區分第 9403 節「其他家具及其零件」與明文排除、另列於其他節的貨品。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第 9403 節包括學校用家具,例如課桌、講桌及黑板架;但撞球檯等特別為遊戲設計的家具、魔術用桌,以及落地燈等照明裝置,均不歸入第 9403 節。

解題方法

先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於第 9403 節的正面範例,或屬於明文排除的貨品。學校課桌、講桌、黑板架是第 9403 節列舉的學校家具;其餘三項分別歸入第 9504 節、第 9505 節及第 9405 節,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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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1 分

下列何者非屬稅則第 8716 節「全拖車與半拖車;其他無機械推動裝置之車輛;上述車輛之零件」貨品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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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稅則第 8716 節的貨品範圍,以及「農用拖車」與「農業收割機械」的區別。

第 8716 節涵蓋全拖車、半拖車及其他無機械推動裝置之車輛,並包括其零件。其下包括露營用篷車型拖車、農業用自動裝貨或卸貨拖車,以及其他拖車、半拖車與無機械推動車輛。

關鍵在於:貨品雖然具有拖車外形,若固定裝有收割設備,主要功能已是切割、剁碎及收割作物,便應依其功能歸入農業收割機械,而非第 8716 節。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屬於第 8716 節列出的拖車或無機械推動車輛:

  1. 露營或居住用篷車型拖車,屬第 8716 節明列範圍。
  2. 農業用自動裝貨或卸貨拖車,屬第 8716 節明列範圍;但若固定裝有收割設備,其主要用途轉為收割作業,便不屬此類拖車。
  3. 農業用自動卸貨拖車,仍屬第 8716 節。
  4. 農業、公共工程等用拖車,不論是否具傾卸裝置,亦屬第 8716 節。

因此,固定裝有收割設備、用於切割及剁碎草料或玉米的車輛,應按農業收割機械判斷,不歸入第 8716 節。

選項分析

(A) 供居住或露營用之篷車型拖車(旅行拖車)

屬第 8716 節所列的篷車型拖車,供居住或露營使用,符合稅則範圍。此選項屬於第 8716 節,故不是題目所問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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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1 分

利用微波加熱方式,供玻璃退火或回火之爐或烤箱,應歸列稅則哪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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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爐或烘烤箱的歸列,關鍵在於設備的加熱方式及用途。第 8514 節涵蓋工業或實驗室用電爐及烘箱,也包括利用電介質損失作用供熱處理材料的設備;微波加熱即屬利用電介質損失使材料升溫的方式。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中的兩項資訊:

  1. 用途:供玻璃退火或回火,屬工業熱處理。
  2. 加熱方式:利用微波加熱,屬電介質損失加熱。

第 8514 節明列工業或實驗室用電爐、烘箱,以及利用電介質損失作用供熱處理材料的設備,因此本題設備符合第 8514 節的範圍,歸列該節。

選項分析

  • (A) 第 8417 節:錯誤。 本節適用於非電熱式工業或實驗室用爐及烘烤箱。題幹已指出採微波加熱,並非非電熱式設備。
  • **(B) 第 8419 節: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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