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專責報關人員專技普考 專責報關人員 稅則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二(甲)及二(乙)之條文內容為何?請各舉一案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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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第二準則,重點是:貨品即使尚未完成、未組合,或由不同材料混合製成,分類時仍可能適用原本完整貨品或材料的稅則號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釋準則二(甲)
**條文內容:**稅則號別中所列之任何一種貨品,應包括該項貨品之不完整或未完成者在內,惟此類不完整或未完成之貨品,進口時須已具有完整或完成貨品之主要特性。該稅則號別亦包括完整或完成之貨品,或因本準則而視為完整或完成之貨品,只要該貨品於進口時尚未組合或經拆散。
**案例:**一輛自行車以車架、車輪、車把等零件拆散進口,若零件已足以構成一輛完整自行車,依準則二(甲),可視為完整自行車,歸入自行車相應稅則號別。若進口的是尚缺少重要部分、且未具備自行車主要特性的零件,則不能僅依本準則視為完整自行車。
**判斷重點:**先看貨品進口時是否已具有完整貨品的「主要特性」;再看貨品是否只是未組合或拆散。只要符合條件,不因尚未裝配而改按各零件分別分類。
解釋準則二(乙)
**條文內容:**稅則號別中所列之任何一種材料或物質,應包括該項材料或物質與其他材料或物質之混合物或合成物在內;稅則號別中所列之任何一種貨品,應包括該項貨品由部分或全部由該種材料或物質製成者在內。由一種以上材料或物質所組成之貨品,其分類應依照準則三之規定辦理。
第 二 題20 分
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三(甲)及三(乙)之條文內容及關聯性為何?請各舉一案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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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第三準則甲、乙的適用順序,以及「具體列名優先」與「混合物或組合物按主要特性歸類」兩項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第三準則適用於貨品因具有兩種以上可能的稅則歸屬,而不能依前二準則決定分類的情形。準則三甲、三乙須依序判斷:先適用三甲;無法依三甲歸類時,才適用三乙。
準則三(甲):具體列名優先
條文意旨:貨品可歸入兩個或兩個以上稅則號別時,列有較具體描述的號別,優先於僅作概括描述的號別。但若各號別僅分別描述混合物或組合物中的部分材料或物質,或零售成套貨品中的部分貨品,則不視為其中一個號別已較具體。
判斷時,要比較稅則號別對貨品整體的描述是否具體,而不是只看哪個號別文字較長或看起來較詳細。若各號別僅各自描述貨品的一部分,應轉而考慮準則三乙。
**案例:**一把剪刀的金屬刀片可能涉及刀具類號別,整體剪刀則可能涉及剪刀的具體列名號別。若剪刀已有更具體的專屬列名,應依準則三甲歸入剪刀的號別,而非僅依刀片材質歸入一般刀具類號別。
準則三(乙):按主要特性歸類
條文意旨:混合物、由不同材料製成的組合物,以及零售成套貨品,如不能依準則三甲歸類,應依賦予其主要特性的材料或組成部分,歸入相應的稅則號別。
第 三 題10 分
進口中國大陸製物品申報稅則號別錯誤而未涉及違章情事,經海關改列正確稅則號別後,其輸入規定變更為「MW0」,海關係依那一條關稅法規定處理?納稅義務人該如何配合?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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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進口貨物經海關改列正確稅則號別後,發現該貨物因輸入規定「MW0」而屬大陸物品不准輸入時,海關應如何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適用《關稅法》第 96 條。該條處理「不得進口之貨物」:海關應責令納稅義務人限期退運;納稅義務人書面聲明放棄,或未依限退運,海關得將貨物變賣。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60 條,退運期限為二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MW0」代表大陸物品不准輸入。正確稅則號別的輸入規定既為 MW0,貨物即屬不得進口之物品。題目已說明未涉及違章情事,重點在處理貨物去留,而不是處罰或裁罰。
解題方法
先由「改列正確稅則號別」確認應以更正後的號別及其輸入規定判斷貨物能否進口,再依「MW0」判定貨物不得輸入。接著套用《關稅法》第 96 條,說明海關應責令限期退運,以及納稅義務人應如何配合。
第 1 題1 分
輪式助行器(walker-rollators)係為供使用者支撐用之管狀金屬架,設有手把及手剎裝置,底部裝有 3 或 4 個輪子,應歸列稅則那一節?
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考驗「具有輪子之輔助行動器具」在稅則分類上的定性——究應歸入第 87 章之「車輛(載具)」,亦或第 90 章之「醫療與整形用具(代償機能用具)」。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實施之《海關進口稅則》(依據 HS 2017 年版)及「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通則一,依據節名及相關類註、章註歸列)為準。
- 關鍵稅則範圍:
- 第 8713 節:「失能人士用車,不論是否裝有動力或其他機械推進機構者」(Carriages for disabled persons)。其規範核心為「載運(Carriage)」失能人士移動之代步工具(如輪椅)。
- 第 9021 節:「整形用具,包括拐杖、外科手術帶及脫腸帶;夾護板及其他接骨用具;……由人穿戴或攜帶或植入人體以代償生理機能之缺失或不全者」。其涵蓋輔助人體支撐行走、補足下肢肌力或平衡機能缺陷之用具(如拐杖、助行架)。
解題方法
- 分析貨品結構與主要功能:
- 題目明確定義輪式助行器(walker-rollators)為「供使用者支撐用之管狀金屬架,設有手把及手剎裝置,底部裝有 3 或 4 個輪子」。
- 使用者在使用該器具時,身體重心由管架支撐,以雙腳行走推動前進,輪子僅為減輕推移阻力與增加靈活性之輔助設計。
- 釐清「車輛(8713 節)」與「助行用具(9021 節)」的本質差異:
- 第 8713 節的「車(Carriages)」強調具備**載運乘客(人坐在其上移動)**之功能。
- 輪式助行器即使部分款式設有可供走累時暫坐休息之簡易翻折座板,其主要設計目的仍是供使用者於步行過程中支撐身體,本質上屬於「改良型拐杖/助行架(walking frames)」。
- 適用解釋準則一歸列:
第 2 題1 分
由刮腳刀、磨腳銼、細腳銼及刀片等裝於盒內所組成之美足工具組,用以去除腳上老廢角質,應歸列稅則號別第 8214.20.00 號「修指甲用具(包括指甲銼)」,是依據哪一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海關進口稅則總則》解釋準則規定亦相同)。 本題測驗的核心觀念為成套貨品之稅則歸類原則,涉及《海關進口稅則總則》解釋準則三(乙)之「零售之成套貨物」(Sets put up for retail sale)。
依據《海關進口稅則總則》解釋準則三(乙)規定:
「混合物、由不同材料構成或由不同零件組成之複合貨品,以及零售之成套貨物,其不能依準則三(甲)歸類者,在本準則可適用之範圍內,應依照實質特性原則歸類。」
依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釋對「零售之成套貨物」的認定標準,必須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 構成成分:至少由兩種以上個別可歸入不同稅則號別之不同物品所組成。
- 使用目的:為滿足某一項特定需求或從事某一特定活動而組合在一起。
- 包裝型態:其包裝方式適於直接售予消費者而無需重新包裝(即零售包裝)。
解題方法
本題的解題切入點在於辨識商品型態是否符合「零售之成套貨物」及其歸類法條依據:
- 貨品屬性判定: 題幹敘述「由刮腳刀、磨腳銼、細腳銼及刀片等裝於盒內所組成之美足工具組,用以去除腳上老廢角質」。
- 多項物品組成:刮腳刀、銼刀、細銼與刀片,若各自單獨進口,分別屬於不同之稅則號別(例如銼類原屬第 8203 節,一般刀片原屬第 8212 或 8214 節等)。
- 特定用途:所有工具集合於盒內,共同用於「美足、去除腳上老廢角質」之特定修足護理活動。
- 零售包裝:已裝於專用盒內,具備直接提供消費者使用之成套外觀與型態。
- 適用準則: 單一節名無法完全個別涵蓋各項獨立器具,不能依準則一或準則三(甲)直接全盤解決;對於此類由不同零件/器具組成之零售成套商品,海關必須依據**解釋準則三(乙)**將整組工具視為一體,並按其主要功能與實質特性(修足/美足用具),一併歸列於稅則號別第 8214.20.00 號。
第 3 題1 分
裝置於小客車車頂上之折疊式車頂行李箱(Foldable Roof Cargo Box),材質為 Polyester、XPE(環保發泡聚乙烯),並附有鋁合金鎖架,具有隔熱、保暖、防水等功能,應歸列稅則哪一節?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之解釋準則一(依據稅則稅目名稱與類、章註規定歸類)以及第十七類類註三對於「車輛附件」(Accessories)之認定與劃界。 本題解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實施之海關進口稅則及 HS 註解為準。
- 第十七類類註三(零件與附件之認定):第 86 至 88 章所稱之「零件」或「附件」,不適用於非專用或非主要用於各該章所列物品之零件或附件。凡專用或主要用於第 8701 至 8705 節車輛之附件,應歸入第 8708 節。
- 第 8708 節之範疇:依據 HS 註解,本節包含機動車輛車身所用之裝備品與配件,如行李架(Luggage racks)、車頂行李置物箱等供機動車輛附加使用之各類裝載配備。
解題方法
- 確立貨品屬性與功能用途: 題幹之「折疊式車頂行李箱」具備特定安裝結構(附鋁合金鎖架),其設計目的係「專門裝置於小客車(屬第 8703 節)車頂」以擴充儲物載貨空間,屬於機動車輛之附屬擴充設備,本質上為機動車輛之「附件」。
- 檢視類註之排他與歸屬規則:
- 該行李箱專供汽車車頂使用,符合第十七類類註三「專用或主要用於第 87 章車輛」之要件。
- 該貨品未落入第十七類類註二所列之「排除零件及附件清單」(如非第 40、84、85 章等特定排除品)。
- 優先依專用零件及附件品目歸列: 依據解釋準則一,本貨品應直接歸入第 8708 節「第 8701 至 8705 節機動車輛所用之零件及附件」。
第 4 題1 分
由不銹鋼機殼、鋁鑄熱盤、雲母發熱器及開關等組成之雙座咖啡保溫座,可保溫咖啡等飲品,主要用於餐廳、飯店等商業場所,應歸列哪一稅則號別?
核心觀念
- 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通則一(GIR 1):貨品分類應依據各稅則號別之名稱及有關各類、各章之註腳(類註、章註)辦理。
- 第十六類與第十五類之分際:依第十五類類註一(己)規定,凡屬第十六類之機械、器具或電氣設備,均排除於第十五類(金屬及其製品)之外。
- 第 84.19 節與第 85.16 節之分水嶺(「商業/非家用」vs.「家庭用」):
- 第 84.19 節涵蓋利用溫度變化(如加熱、烹煮、蒸煮等)處理材料之機器、工廠或設備(不論是否為電熱),但明確排除「家庭用」器具。
- 第 85.16 節所列之食品及熱飲調製電熱器具(如電咖啡壺),按其節名與 HS 註解,主要指**家庭用(of a kind used for domestic purposes)**電熱器具。
- 商業用(如飯店、餐廳、餐飲吧台)之熱飲調製器、保溫座、保溫餐檯,依 HS 註解應歸列第 84.19 節。
- 法規基準: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實施之海關進口稅則(HS 2017 年版架構)為準;現行稅則(HS 2022 年版)本題涉及之節名與號別架構亦相同。
解題方法
- 功能與結構辨識: 本貨品具備不銹鋼機殼、鋁鑄熱盤、雲母發熱器及開關,本質上為帶有電熱元件與控制開關之「電熱液體/飲品保溫設備」,具有機械與電氣功能,並非單純不銹鋼容器或金屬製日用品,依通則一首先排除於第 73 章金屬製品之外,進入第十六類(機械、電機設備)。
- 用途與場所判定(抓題眼): 題幹明確點出「主要用於餐廳、飯店等商業場所」,此為本題核心解題關鍵。
- 依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對第 84.19 節之詮釋,該節「製造熱飲或用於烹調或加熱食品之機器、工廠或設備(包括電熱者)」包含專供餐廳、飯店、食堂等非家庭用之熱飲製造器具(如商業用咖啡機)及保溫盤(warming plates)、咖啡保溫座(coffee warmers)。
- 第 85.16 節之電咖啡壺及類似飲品加熱器具,僅限於家庭用規格。供餐飲商業營業使用之非家用設備,應優先歸入第 84.19 節。
第 5 題1 分
進口研究用、實驗用或非供人用之試劑,於進口報單填列哪一個專用代碼,免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同意文件?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進口貨品通關簽審規定」與「衛生福利部免證專用代碼」之填報實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進口貨品若屬主管機關列管之醫療器材或檢驗試劑(如體外診斷試劑,涉及輸入規定「504」),進口人原則上須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許可證或同意文件。然而,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會同海關訂定之通關作業規定,若進口之試劑屬於研究用、實驗用或非供人體使用,進口人得免向衛福部申請輸入同意文件,改由報關時在進口報單「簽審編號」欄填列法定免證專用代碼,海關電腦系統即可據以核對免證放行。
現行法已於民國 110 年 5 月 1 日正式施行《醫療器材管理法》,將醫療器材及體外診斷試劑抽離《藥事法》獨立規範,輸入規定代碼與通關檢附文件依新法運作,惟免證通關與專用代碼之法理邏輯相同,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進口報關實務的記憶型法規題,切入點為衛生福利部邊境簽審免證代碼的編碼規格:
- 機關代碼識別:衛生福利部主管醫療器材之簽審代碼前綴通常為
DHM(Department of Health Medical Device)。 - 通案免證編碼特徵:衛福部針對「研究用、實驗用或非供人用之試劑」給予通案免證待遇,其專用代碼是由機關代碼
DHM加上 11 個數字9,構成符合報單簽審欄位 14 碼格式之專用代碼:DHM99999999999。 - 考生應直接辨識出此全由「9」組成的專用免證代碼即可鎖定答案。
第 6 題1 分
外徑為 105 mm、外緣為波紋狀之圓鋸片,其外緣之鋼切削面焊有金鋼石、銅粉、碳化鎢等燒結材料,裝於電動工具機後可切削水泥、磁磚、石英磚等,應歸列稅則哪一目?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測驗考生對於「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依據稅則號別之名稱及各章註判定)、第 68 章(石料、水泥製品及研磨料製品)與第 82 章(卑金屬製工具、刃具)之歸列分界,以及商業俗稱與稅則分類本質的辨析能力。
- 工作面材質與加工原理:本題貨品雖商業俗稱為「鑽石圓鋸片」,但其工作切削面係將金剛石(鑽石粉)與金屬粉末(銅粉、碳化鎢等)高溫燒結後焊於鋼質盤體外緣,藉由凝結金剛石的研磨磨削作用達到切斷水泥、石磚之效果。
- 稅則第 6804 節範疇:依據 HS 註解第 6804 節規定,該節包含供研磨、磨光、磨利、修整或「切斷(Cutting-off)」之無支架磨石、研磨輪(砂輪)及類似品。凡由天然或合成磨料(包括合成或天然金剛石)凝結於金屬盤外緣製成之切斷砂輪/研磨輪,均歸入此節。
- 第 8202 節之排他規定:HS 註解第 8202 節(鋸及鋸片)明確規定不包括「第 6804 節之切斷輪(Cutting-off wheels)及類似研磨工具」。
解題方法
- 判斷貨品屬性與結構:
- 基座:鋼質圓盤(外徑 )。
- 工作面:外緣焊有金剛石與金屬粉之燒結材料。
- 用途:裝於工具機上切削水泥、石英磚等非金屬硬質材料。
- 本質界定(磨料製品 vs. 金屬刀具): 貨品切削機制並非金屬鋸齒的機械鋸削,而是利用「金剛石研磨顆粒」高速摩擦磨斷材料,屬於「以凝結磨料為工作面之切斷輪」。
- 稅則歸列推導:
- 依據解釋準則一,排除第 82 章及第 71 章,優先歸入第 6804 節。
- 進一步細分目:因工作切削面由「合成或天然金剛石」凝結而成,精準歸入第 6804.21 目「凝結之合成或天然金剛石製磨石、研磨輪(砂輪)及類似品」。
第 7 題1 分
稅則第 15 類為「卑金屬及卑金屬製品」,其類註二所稱「一般用零件」不包括下列哪一項貨品?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海關進口稅則》為準(現行規定此條文內容與架構一致,未作修正)。
本題測驗的核心為稅則第 15 類(卑金屬及卑金屬製品)類註二對「一般用零件」(parts of general use)之法定定義與除外條款。
依稅則第 15 類類註二規定,於稅則各章節中,所稱「一般用零件」指下列各項貨品:
- 第(甲)款:稅則第 73.07、73.12、73.15、73.17 或 73.18 節之物品,以及其他卑金屬之類似製品。
- 第(乙)款:卑金屬製彈簧及彈簧葉片,但鐘錶彈簧(第 91.14 節)除外。
- 第(丙)款:稅則第 83.01、83.02、83.08、83.10 節之物品,以及第 83.06 節之卑金屬製框及鏡。
解題方法
「一般用零件」是稅則分類(特別是第 16 類機械電器、第 17 類運輸工具之零件歸列)極為關鍵的排除條款基準。解題切入點非常明確:法條明文列有「除外但書」之項目,即為命題眼。 審視類註二各款,僅在第(乙)款彈簧項目設有除外規定——「卑金屬製彈簧及彈簧葉片,但鐘錶彈簧(第 91.14 節)除外」。直接比對選項中之「彈簧」是否屬於「鐘錶彈簧」,即可一秒鎖定答案。
選項分析
- (A) 錯誤(屬於一般用零件): 依第 15 類類註二第(丙)款規定,包含稅則第 83.06 節之卑金屬製相框、畫框或類似框及鏡;銅為第 74 章之卑金屬,故「銅製框及鏡」符合該款規定,屬於一般用零件。
第 8 題1 分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延燒,為保障國內防疫需求,經濟部曾陸續公告管制紡織材料製口罩、額溫槍出口,其輸出規定代號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中之**「輸出規定代號」**意義,以及配合《貿易法》第 11 條由主管機關實施輸出管制之實務代碼。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現改制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編製之「輸出入貨品分類及輸出入規定」,進出口貨品依照不同政策管理需要編配「規定代號」:
- 輸出規定代號:主要以數字「1」開頭。其中代號 111 代表**「管制輸出」**(即原則禁止出口,除非經經濟部專案核准,否則不得輸出)。
- 輸入規定代號:多以其他數字(如 2、3、4、5、6、7、8、9、B 等)開頭,規範進口時之檢驗、檢疫或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民國 109 年初因應 COVID-19 疫情爆發,經濟部依《貿易法》陸續公告將紡織材料製口罩(CCC 6307.90.50.10-7 等)及紅外線額溫槍增列輸出規定代號「111」,以確保國內防疫物資充足。
解題方法
- 確認管制方向與主管機關:題目明確指出「為保障國內防疫需求,經濟部曾陸續公告管制……出口」,所詢問的是「輸出規定代號」(出口管理)。
- 區分輸出與輸入代號體系:
- 輸出入規定代號有嚴格的編碼邏輯,輸出規定代號首碼通常為「1」(如 111、121、131 等)。
- 代號首碼非「1」者(如 483、524)皆屬「輸入規定代號」(進口管理),可直接排除。
- 比對管制強度:
- 「111」為嚴格的管制輸出(全面禁止出口,防堵物資外流)。
- 「121」為憑許可證輸出(由貿易局簽發輸出許可證者得報運出口),兩者強度不同。因防疫物資當時採全面禁令,故核定為「111」。
第 9 題1 分
下列何項貨品屬稅則第 94 章「家具;寢具、褥、褥支持物……」範疇?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海關進口稅則」**第 94 章「家具;寢具、褥、褥支持物、軟墊及類似充填家具;未列名之燈具及照明配件;發光標誌、發光銘牌及類似品;組合式建築物」**的分類範圍與章註排除條款(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實施之稅則為準)。
核心法源與分類標準如下:
- 家具之認定基準(第 94 章章註 2):第 9401 節至第 9403 節所稱之家具,原則上指「設計供放置於地面或地板上之物品」(落地式陳設品),包括各類起居、辦公、商業空間用家具。
- 寢具與紡織品之劃分(第 9404 節 vs. 第 6302 節):第 9404 節之寢具僅限於「具有彈簧或內部充填填充物者」(如床墊、枕頭、羽絨被);未經充填之單層布套製品(如枕頭套、床單、被套)屬於「床用織物(Bed linen)」,應歸入第 63 章。
- 金屬安全防護品之排除(第 94 章章註 1):卑金屬製保險櫃已具專屬節名,由第 83 章(第 8303 節)優先歸列,明文排除於第 94 章之外。
- 兒童用品與玩具之劃分:附輪且供幼童玩耍、練習行走之學步車,依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歸列於第 95 章(第 9503 節),排除於第 94 章。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採用**「章註排除法」與「專屬稅則號別確認法」**:
- 檢視各選項貨品之材質、構造與主要用途。
- 比對第 94 章章註之不包括規定(排除清單),剃除明確歸入其他專章(第 63、83、95 章)之貨品。
- 驗證剩餘選項是否符合第 94 章「家具」的定義(是否屬落地式陳設家具)。
選項分析
- (A) 嬰兒學步車:錯誤 嬰兒學步車(Baby walkers)結構通常為塑膠或金屬骨架附設小輪,供幼兒推動或坐在其中劃步。依據 HS 註解之規範,嬰兒學步車屬於供兒童遊樂或練習行走的附輪器具,應歸列入稅則第 95 章「玩具、遊戲品與運動用品」之第 9503 節「三輪車、踏板車、踏板車及類似附輪玩具……」,第 94 章章註 1 亦明文排除第 95 章之玩具
第 10 題1 分
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內輸入規定欄註記代號為「H01」者,涉及何種管理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考點在於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現改制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編訂之「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中,貨品代碼(CCC Code)對應之**輸入規定代號(簽審規定代號)**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之對應關係。
在進出口通關實務上,為落實跨部會邊境管制,關稅法與貿易法授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其主管法規之簽審規定編碼入分類表。代號英文字母常代表特定部會或業務屬性,其中「H」字軌主要代表衛生福利部(Health)主管之藥品、中藥材及相關醫藥衛生管理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代碼字軌歸納法」與「主管機關職掌排除法」切入:
- 字軌辨識:輸入規定代號英文字母具有對應性。「H」代表 Health(衛生福利部之藥物、中藥材等管制);「F」代表 Food(衛生福利部之食品查驗);「M」代表 Mainland(大陸物品管制);動植物檢疫則主要落在「B」字軌或「6」開頭數字代碼。
- 主管機關比對:
- 飼料主管機關為農政單位(非標檢局)。
- 動植物檢疫為動植物防疫檢疫機關(代號非 H01)。
- 大陸物品管制由貿易局統籌(代號為 MP1、MW0 等)。
- 涉及醫藥、中藥材輸入許可者,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代號即為「H01」。
選項分析
- (A) 錯誤:進口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改制為「農業部」),其輸入規定代號多為「405」(應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許可文件),並非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輸入查驗。標準檢驗局主要負責工業產品及一般民生商品檢驗(如代號 C02 等)。
- (B) 錯誤:進口動植物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現改制為「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申辦檢疫之規定代號,植物檢疫主要為「B01」,動物檢疫主要為「602」或「603」,並非「H01」。
第 11 題1 分
以氧化鋁燒結製成之坩堝,能適應在 以上溫度之工作環境,應歸列稅則哪一節?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海關進口稅則」與「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為準。
- 陶瓷產品之材質認定(第 69 章章註 1): 以氧化鋁(Alumina)等礦物原料經成形後高溫燒結(Firing/Sintering)製成之物品,符合第 69 章「陶瓷產品」之範疇。
- 「耐火陶瓷製品」與「其他陶瓷產品」之分流架構: 第 69 章分為兩大分章:
- 第一分章(第 6901 至 6903 節):矽質化石粉製品或類似矽質土製品及耐火製品(Refractory goods)。
- 第二分章(第 6904 至 6914 節):其他陶瓷產品(非耐火製品)。
- 耐火特性判定標準: 在 HS 註解中,耐火製品係指能耐受高溫而不熔融、軟化之陶瓷物,其耐火度通常以能承受 以上高溫之工作環境為重要界標。
- 第 6903 節之明文列名: 第 6903 節節名為「其他耐火陶瓷製品(例如:蒸餾器、坩堝、松香鍋、管、鞘、棒),但第 6901 節之製品除外」,已將耐火「坩堝(Crucibles)」明確具體列名。
解題方法
本題依「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解釋準則」準則一(稅則號別之節名及有關章、類註)切入,推導步驟如下:
- 步驟一:判定章別(材質歸類) 題幹明示為「以氧化鋁燒結製成」,該製程係經成形後高溫燒焙,符合第 69 章陶瓷製品之定義,排除非經燒焙或純礦物黏合之第 68 章(石料及礦物製品)。
- 步驟二:判定分章(特性歸類) 題幹強調「能適應在 以上溫度之工作環境」,此為標準之「耐火(Refractory)」物性指標。因此,該貨品必須歸入第 69 章第一分章「耐火製品」,不得歸入第二分章。
- 步驟三:比對節名(具體列名優先) 第一分章中:
- 第 6901 節為矽質化石粉製品;
- 第 6902 節為耐火磚、耐火瓦等陶瓷建材;
第 12 題1 分
供製造半導體晶圓之氧化擴散爐用之熔凝石英製晶舟(wafer boat),依稅則第 84 章章註一規定,應歸列稅則哪一節?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海關進口稅則》為準(現行稅則規定亦同,相關章註未變更)。
核心觀念
- 第 84 章章註一之排外規定: 依海關進口稅則第 84 章章註一(丙)款規定,本章不包括:「第 7017 節之實驗室用玻璃器;供工業用之機器、器具或其他物品或其零件,玻璃製者(第 7019 或 7020 節)」。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準則一,章註具有法定義務拘束力,且優先於稅節品目文字。
- 熔凝石英之材質屬性: 依稅則第 70 章章註及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熔凝石英(Fused quartz)」或「熔凝矽石(Fused silica)」在稅則分類上均屬於「玻璃(Glass)」。
- 專用零附件與章註排外之優先順序: 儘管貨品表面上專供半導體製造設備使用,但只要材質屬於第 84 章章註一所明文排外的項目(如玻璃製品),就絕對不得歸入第 84 章(包含第 8486 節),必須回歸材質所屬的第 70 章。
解題方法
- 步驟一:確認貨品材質與章別定位 本題貨品為「熔凝石英製晶舟(Wafer boat)」。熔凝石英在稅則分類上歸屬第 70 章「玻璃及玻璃器」。
- 步驟二:適用第 84 章章註一(排外條款) 題目明示「依稅則第 84 章章註一規定」。查第 84 章章註一(丙)款,已將「供工業用之機器、器具或其他物品或其零件,玻璃製者(第 7019 或 7020 節)」強制排除於第 84 章之外。因此,半導體晶圓氧化擴散爐之石英製零件/治具,無法歸入第 8486 節,必須歸入第 70 章。
- 步驟三:決定第 70 章之具體稅節
- 晶舟係在半導體高溫氧化擴散製程中承載晶圓,屬於工業生產設備之零附件/治具,非供醫療、衛生或實驗室檢驗分析使用,排除第 7017 節。
- 晶舟亦非玻璃纖維製品(第 7019 節)。
- 依第 84 章章註一(丙)款之指引及通則一,應歸列至未列名之第 7020 節「其他玻璃製品」(涵蓋供工業或技術用途之玻璃製品及零件)。
第 13 題1 分
依海關進口稅則第 87 章增註十三規定,輸入供消防機關使用、歸屬第 87 章之救災車輛、消防勤務車輛及歸屬第 87 章及其他各章之救火、救生、救災裝備,經何一主管機關證明屬實者免稅?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測驗考生對於《海關進口稅則》第 87 章「車輛及其零件與附件,但鐵道及電車道車輛除外」之增註規定(增註十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之熟悉度。
- 法規依據:民國 109 年《海關進口稅則》第 87 章增註十三規定:「輸入供消防機關使用、歸屬本章之救災車輛、消防勤務車輛及歸屬本章及其他各章之救火、救生、救災裝備,經內政部證明屬實者免稅。」
- 現行法補充:現行稅則仍維持該項特定用途免稅規定,由中央消防主管機關出具證明;另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選項中之「科技部」已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升格為「農業部」。
解題方法
本題之解題關鍵在於**「事權主管機關對應」**。 進口稅則各章增註針對特定機關進口、特定用途專用設備給予免稅優惠時,均要求由該業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海關方能據以核放免稅:
- 題目明定使用主體為「消防機關」,標的物為「救災車輛、消防勤務車輛、救火裝備」。
- 我國消防行政業務之最高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業務由內政部消防署承辦)。
- 依據《海關進口稅則》第 87 章增註十三本文規定,法定證明機關即為「內政部」。
第 14 題1 分
機動車輛汽油引擎用之曲柄軸,應歸列稅則哪一目?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法規及《海關進口稅則》(依據 WCO HS 2017 年版)為準進行解析。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海關進口稅則分類架構」中極為核心的**「機器零件歸類原則」與「排他註腳(部註)」**的綜合運用,主要法源依據如下:
- 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貨品之分類,應依據稅則各節(Heading)之名稱及有關部、類之註(Notes)規定辦理。
- 第十六部註二(機器零件歸類原則):
- 註二(甲):凡零件本身已屬於第 84 章或第 85 章中之任何特定節者(第 8409、8431、8448、8466、8473、8487、8503、8522、8529、8538 及 8548 節等專用零件節除外),不論其係專用或主要用於何種特定機器,均應歸入該特定之節。
- 第十七部註二(戊)(車輛零件排他條款):
- 第十七部(車輛、航空器、船舶等)所稱之「零件」及「零件及附件」,不適用於第 8481 至 8484 節之貨品。
解題方法
歸列「機動車輛汽油引擎用之曲柄軸」之判定切入點如下:
- 辨析貨品功能與列名情況: 曲柄軸(Crankshaft)係內燃機內部將活塞往復直線運動轉化為旋轉運動之軸類機械構件,稅則第 8483 節已明確列名「傳動軸(包括凸輪軸及曲柄軸)及曲柄……」。
- 檢視第十七部(車輛)排他規定: 雖然該曲柄軸供「機動車輛」使用,但依第十七部註二(戊)規定,第 8481 至 8484 節之貨品被明確排除在第十七部之外。因此,曲柄軸絕對不得歸入第 87 章之機動車輛零件(排除第 8708 節)。
- 檢視第十六部(機械)零件優先歸類次序: 該曲柄軸固然亦屬於汽油引擎之零組件,但依**第十六部註二(甲)**之特定節優先原則,曲柄軸已在第 8483 節具名列載,其分類位階優先於第 8409 節(內燃機專用或主要零件之概括節)。
第 15 題1 分
稅則第 9018 節貨品包括內科、外科、牙科或獸醫用儀器及其他電氣醫療器具,下列何者非屬該節貨品範疇?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海關進口稅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實施之稅則為準,對應國際 HS 2017 年版)第 90 章「光學、照相、電影、計量、檢查、精密、醫療或外科手術用儀器及器具」之稅則節名界定與分類排他性。
- 稅則第 9018 節:涵蓋「內科、外科、牙科或獸醫用儀器及器具,包括閃爍攝影儀器、其他電氣醫療器具及視力檢查儀器」。
- 稅則第 9022 節:專門列名「以 X 光或阿爾發、貝他、加馬射線為基底之器具,不論是否供內科、外科、牙科或獸醫之用……」。
- 依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解釋準則》準則一(稅則節名及章註、類註之優先適用),凡利用 X 光或放射線原理之醫療器具,不論其醫療用途為何,均已被第 9022 節具體列名排除,不得歸入第 9018 節。(現行法規稅則架構與分類標準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專屬稅節優先原則」切入: 醫療用儀器器具大多直觀歸列於第 9018 節,但若某項醫療器具於第 90 章中另有「獨立專屬節名」,則該專屬節名具有排他效力。解題時應檢視各選項貨品是否在第 90 章擁有獨立專屬稅號,凡屬 X 光或游離輻射放射線原理之設備,均受第 9022 節優先吸納,非屬第 9018 節範疇。
選項分析
- (A) 超音波掃瞄器具:錯誤(屬該節範疇) 超音波掃瞄儀器屬於利用電氣音波反射成像之醫療診斷設備,明確列入稅則子目第 9018.12 目「超音波掃瞄器具」,屬於第 9018 節所稱之「其他電氣醫療器具」。
第 16 題1 分
下列貨品稅則歸類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海關進口稅則》(依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 HS)之「稅則解釋準則一」(依據類註、章註之排他規定歸類)以及「專屬稅則節(Heading)之優先適用原則」。考生必須精確掌握各章註之「排除條款(Exclusion Notes)」與跨章節易混淆貨品:
- 第 1 章章註一(丙):第 1 章「活動物」之除外規定。
- 稅則第 9605 節:成套旅行用具之專屬稅目歸類。
- 稅則第 0306 節與第 16 章之分界:甲殼類水產品經簡易蒸煮之歸類界線。
- 第 15 類類註一(子):賤金屬章節(含第 74 章銅)對第 96 章雜項製品之除外規定。
(說明:本題稅則歸類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實施之《海關進口稅則》為準,現行稅則相關規定亦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解稅則選擇題時,切忌「望文生義」僅依材質或直觀字面歸類,應依循「先看章註/類註之除外條款,再檢視有無專屬稅則號別」之標準流程:
- 判斷選項貨品是否屬於某章的「除外規定」(如馬戲團動物排除於第 1 章、拉鍊排除於賤金屬類)。
- 判斷貨品加工程度是否已跨越章別(如第 3 章水產品蒸煮帶殼與第 16 章調製品的加工界線)。
- 確認特定組合貨品在 HS 中是否已設有「特定專用節號」(如個人成套旅行用具於第 96 章有專屬節)。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據《海關進口稅則》第 1 章章註一(丙)規定,第 1 章「活動物」不包括「稅則第 9508 節之動物」。馬戲團表演用動物(如表演大象、表演獅子)屬於巡迴展演性質,應歸列於第 95 章稅則第 9508 節「旋轉木馬、鞦韆…;巡迴馬戲團及巡迴動物園」,非歸入第 1 章。
-
(B) 正確: 稅則第 9605 節設有明確的專屬稅目——「供個人盥洗、縫紉或清潔鞋、衣服用之成套旅行用具」(Travel sets for personal toilet, sewing or shoe or clot
第 17 題1 分
下列何項貨品屬於稅則第 85 章「電機與設備及其零件;……」範疇?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海關進口稅則第十六類(機器及機械用具;電氣設備;及其零件等)之章別歸屬劃分,特別著重於第 85 章「電機與設備及其零件;……」之範疇界定及其章註 1 之法定排除規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與稅則為準,現行稅則相關規定亦維持一致)。
- 第 85 章章註 1:明文規定本章不包括之物品,例如紡織製電暖物品、玻璃製零件等。
- 第 84 章與第 85 章之劃分:第 84 章主要涵蓋機械用具與運算處理設備(如計算機、自動資料處理機),第 85 章則涵蓋電機設備、電聲影像設備及自備電動機之家用器具。
解題方法 採用「章註法定排除檢驗」與「專屬稅節歸類法」逐步檢視:
- 先查章註排除:貨品名稱雖帶有「電」或與電器相關,但若落入第 85 章章註 1 之排除清單,即優先歸入所屬之紡織品(第 63 章)或玻璃製品(第 70 章)。
- 再分 84 章與 85 章機電歸屬:區分「資料運算/機械類」(歸第 84 章)與「電動機具/電氣器具類」(歸第 85 章)。
選項分析
-
(A) 電暖毯:錯誤。
-
歸屬稅則:第 63 章第 6301 節「毛毯及旅行用毯」(子目第 6301.10 目「電暖毯」)。
-
法條依據:第 85 章章註 1(a) 明文規定,本章不包括「電暖之毯、被、褥、暖足套或類似品;電暖之衣著、鞋靴或護耳套或其他供人穿著或配戴之電暖物品」。電暖毯本質為紡織製毯類,依章註強制排除於第 85 章之外,應歸入第 63 章。
-
(B) 製造電燈泡用之開口中空玻璃:錯誤。
-
歸屬稅則:第 70 章第 7011 節「供電燈泡、陰極射線管或類似品用之開口玻璃外殼(包括球泡及管)及其玻璃零
第 18 題1 分
稅則第 8708 節為「第 8701 至 8705 節機動車輛所用之零件及附件」,下列何項貨品屬於該節貨品範疇?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海關進口稅則之架構與解釋準則為準。核心考點在於海關進口稅則第 17 類(車輛、航空器、船舶及有關運輸設備)之類註 2 排除規定,以及稅則第 8708 節「機動車輛之零件及附件」之歸列範圍:
- 第 17 類類註 2(f) 排除條款: 本類所稱「零件」及「零件與附件」,不適用於第 85 類之電機設備或器具(不論是否專為運輸工具所設計使用)。
- 稅則第 8708 節之範疇: 專供稅則第 8701 至 8705 節機動車輛使用之機械性零件與車身附件,於該節下有具體細目列名者(如變速箱、傳動軸、煞車系統等),應優先歸入第 8708 節。
解題方法
判斷車輛零配件是否歸入第 8708 節,採用標準「先查類註排除、再看目次列名」的二步篩選法:
- 第一步(排除檢視): 審視各選項貨品是否屬於「電氣/電機設備」。若屬於第 85 類之電裝品,依第 17 類類註 2(f) 規定,具備「絕對排除」效力,即使完全供車輛專用,亦不得歸入第 87 章,必須歸入第 85 類各專屬稅節。
- 第二步(稅則列名檢視): 經排除後之機械性傳動與結構零組件,比對第 8708 節之各子目列名。齒輪箱(變速箱)於第 8708 節下設有專屬目次,確認應歸入本節。
第 19 題1 分
為應付因颱風或豪雨等不可抗力之災害,致蔬菜供應短缺,而有緊急進口以調節國內供需之必要時,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商財政部、經濟部後函請財政部公告之一定期間內,輸入稅則第 0702 至 0709 節(稅則號別第 0703.10.10、0703.20.10、0703.20.90 及 0706.10.00 等 4 款除外)之貨品,按原稅率減半徵稅,其依據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海關進口稅則》各章「增註」(Additional Notes)之法源依據與實務規範。 進口稅則之各章「增註」係針對國內產業調節、特殊物資需求或特定政策目的,就各章貨品所為之特別規定,其法律效力等同進口稅則本表。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題幹文字係完整引述《海關進口稅則》第 7 章「食用蔬菜及部分根菜與塊莖菜類」之「增註一」(現行法已修正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為「農業部」)。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辨析「通則性授權法規」與「特定章節之具體增註」之差異:
- 識別貨品範圍:題目明確限定於「稅則第 0702 至 0709 節」,此範圍皆屬海關進口稅則第 7 章(食用蔬菜及部分根菜與塊莖菜類)之範疇。
- 對應法規位階:針對特定章別之貨品所訂定之減徵、免稅或特別通關條件,且法條文字直接明列稅則節號者,必然出自該章之「增註」,而非關稅法本法或稅則總則。
選項分析
- (A) 正確:題幹全文係一字不漏引述《海關進口稅則》第 7 章增註一之規定。針對不可抗力災害導致蔬菜短缺之緊急情事,特別於第 7 章賦予專案減半徵稅之法律依據。
第 20 題1 分
由含菸葉、丙二醇等之電熱式菸草、菸草加熱器(或稱支撐器)及充電盒組成之加熱式菸品,其中電熱式菸草應歸入哪一貨品分類號列?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海關進口稅則》(依據世界關務組織 HS 2017 版)及關務實務解釋為準。現行《海關進口稅則》(HS 2022 版)已增訂第 2404 節以涵蓋不經燃燒吸入之產品,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核心觀念
- 稅則分類通則一: 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準則一,貨品之稅則分類應依據各節之節名及相關之類註、章註辦理。
- 稅則第 24 章之範圍: 第 24 章章名為「菸及菸葉代用製品」,專門歸列未加工菸葉、各類加工菸葉製品(如雪茄、紙菸)及菸葉代用製品。本題貨品明示「含菸葉」,依產品材質特性優先歸入第 24 章,排除第 38 章之純化學工業製品。
- 電熱式菸草之稅則歸列定位(HS 2017 版): 加熱式菸品(Heated Tobacco Products, HTPs)由「加熱器(電熱裝置)」與「電熱式菸草(菸草柱耗材)」組成。在 HS 2017 版稅則下,電熱式菸草因含有菸葉粉末、丙二醇及甘油等成分,經調配壓製成型,其使用方式為低溫加熱揮發氣霧而非直接點火燃燒,非屬傳統意義之「紙菸」(第 2402 節),世界關務組織(WCO)與我國關務實務均將其歸入第 2403 節「其他加工菸葉及菸葉代用製品」。
解題方法
- 辨識主體材質與章別定位: 本題詢問的是組成中的「電熱式菸草」。其原料為「菸葉、丙二醇等」,以天然菸葉加工為主體。依分類準則一,含有實體菸葉之吸用加工物屬於稅則第 24 章管轄範圍,第 38 章為雜項化學產品,故直接排除歸入第 38 章之選項 (C) 與 (D)。
- 判斷節名之適用性(2402 節 vs. 2403 節):
- 稅則第 2402 節之節名為「雪茄煙、吉普煙、小雪茄煙及紙煙,含有菸葉或菸葉代用品者」。其中「紙菸(cigarettes)」之標準定義為供點火燃燒抽吸之捲菸。
- 電熱式菸草柱係配合專用電熱支撐器使用,其結構與燃燒式紙菸不同,專供烘烤加熱使用。在 HS 2017 架構下,因第 2402 節未涵蓋非燃燒式電熱菸柱,故應歸入第 2403 節概括節名「其他加工菸葉及菸葉代用製品;均質或再造菸葉;菸萃取物及菸精」。
- 對應我國商品標準分類號列(CCC Code): 在稅則第 2403 節下,經逐級比對:
第 21 題1 分
下列何者歸屬稅則第 3005 節「填塞料、紗布、繃帶及其類似品(例如敷料、絆創膏、膏藥),已塗浸藥物或製成零售包裝供內科、外科、牙科或獸醫用者」?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稅則及國際 HS 註釋為準)第 30 章「醫藥品」稅則第 3005 節的範圍認定、法定歸列要件,以及與第 3004 節、第十一類紡織品、第 33 章芳香化粧製品之界限劃分。
- 稅則第 3005 節之法定要件:
- 貨品品目:填塞料、紗布、繃帶及其類似品(例如敷料、絆創膏、膏藥)。
- 必備歸列條件(二擇一滿足即可):
- 已塗浸藥物(impregnated or coated with pharmaceutical substances);或
- 製成零售包裝供內科、外科、牙科或獸醫用者(put up in forms or packings for retail sale for medical, surgical, dental or veterinary purposes)。
- 章節排他與歸列界線:
- 與第 3004 節之區隔:供全身或局部治療、具備藥理作用且製成「經皮吸收投藥系統」(transdermal administration systems)之製劑,歸入稅則第 3004 節,不歸入第 3005 節。
- 與第十一類紡織品之區隔:未塗浸藥物且「未製成零售包裝」之一般紗布、繃帶,回歸其構成材料所屬章節(例如第 5806 節狹幅織物、第 52 章棉織物等)。
- 與第 33 章之區隔:不具醫療或藥理作用,純供一般保養、舒緩之貼片,歸入第 3307 節或其他雜項化學產品。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法規要件檢核法」**。 面對第 3005 節之題目,切入點為雙重檢核:
- 第一步(品目性質檢核):該項貨品是否屬於「填塞料、紗布、繃帶、敷料、創傷保護品」等實體敷裹用品?
- 第二步(法定狀態檢核):若未塗藥,是否具備「醫療用途且製成零售包裝」?若宣稱有藥效,其本質是「外用敷料」還是「經皮吸收投藥製劑」?
依此步驟逐一篩檢各選項之歸列狀態。
選項分析
第 22 題1 分
下列何者歸屬稅則第 34 章:「肥皂,有機界面活性劑,洗滌劑,潤滑劑,人造蠟,配製蠟,擦光或除垢劑,蠟燭及類似品,塑型用軟膏,「牙科用蠟」以及石膏為基料之牙科用劑」?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實施之「海關進口稅則」(依據 WCO HS 2017 年版)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測驗稅則第 34 章的章節範圍、章註排除規定(Chapter Notes Exclusions),以及與相鄰章節(第 33 章、第 38 章、第 39 章)之分類界限。
- 第 34 章章註一(丙)排除規定:本章不包括「含有肥皂或其他有機界面活性劑之洗髮劑、牙膏、刮鬍膏及刮鬍泡或沐浴用調製品(第 33.05、33.06 或 33.07 節)」。
- 稅則第 34.01 節貨名範圍:明文涵蓋「供皮膚清潔用之有機界面活性產品及調製品,呈液體狀或膏狀並調製成零售包裝者,不論是否含有肥皂」(即稅則號別第 3401.30 目)。
- 浸漬清潔劑之基材限制:第 34.01 節僅涵蓋浸漬肥皂或清潔劑之「紙、填料、氈呢及不織布」;若以「發泡塑膠」或「發泡橡膠」為載體,則排除於第 34 章之外。
解題方法
依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解釋準則」(GIR)準則一:「類、章及分章之名稱,僅為便於查考而設;其具法律效力之分類,應按照稅則號別之名稱及有關類或章註為之。」
- 辨別稅則節名明定範圍:先判斷各項商品是否直接符合第 34 章各節(34.01 至 34.07)的專屬列名。
- 檢視章註與註解之排除規定:比對第 34 章章註一之排除清單,排除應歸入化粧盥洗品(第 33 章)、塑膠製品(第 39 章)或雜項化學品(第 38 章)之項目。
選項分析
- (A) 牙膏 —— 錯誤
- 所屬稅則:第 33.06 節(口腔或牙齒衛生用品)。
- 理由:
- 牙膏屬於專用口腔衛生用品,稅則第 33.06 節已有具體列名(「口腔或牙齒衛生用品,包括假牙黏著膏及粉……」)。
- 依據第 34 章章註一(丙)明文規定,含有肥皂或有機界面活性劑之牙膏,排除於第 34 章之外,應歸入第 33.06 節。
- (B) 經肥皂或清潔劑浸漬、塗佈或被覆之發泡塑膠產品 —— 錯誤
- 所屬稅則:第 39.21 節 或第 39.26 節(第 39 章「塑膠及其製品」)。
- 理由:
第 23 題1 分
主要含石油類或得自瀝青質礦物油類之廢油,應歸列哪一稅則號別?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依據稅則號別名稱及相關類註、章註分類)以及第 27 章章註與第 38 章章註之排他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第 27 章註三(廢油定義):第 2710 節所稱「廢油」(Waste oils),指主要含有石油或自地瀝青質礦物取得之油類之廢棄物,不論是否與水混合。
- 第 38 章註六(丁)款(排他規定):第 3825 節(未列名化學或相關工業之廢棄物)不包括第 27 章註三所界定之廢油;此類廢油應專屬歸列於第 2710 節。
- 第 2710 節稅則架構:第 2710 節貨名包含「石油及提自地瀝青質礦物之油類……廢油」。其子目細分為第 2710.91 目(含有多氯聯苯、多氯聯三苯或多溴聯苯者)與第 2710.99 目(其他廢油)。
解題方法
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稅則之分類應先依品目名稱及章註規範辦理:
- 確認貨品本質:題目指定貨品為「主要含石油類或得自瀝青質礦物油類之廢油」。
- 核對專屬章註:第 27 章註三明文將此類貨品定義為「廢油」,直接指定列入第 2710 節。
- 檢核排他條款:廢棄物通常易混淆至第 3825 節,但第 38 章註六(丁)款明文將「第 27 章註三之廢油」排除於第 3825 節之外。
- 選定最終稅號:題目未提及含有多氯聯苯(PCBs)等特定有害成分,故歸列於其他廢油之稅則號別第 2710.99.00 號。
第 24 題1 分
由 60%氯乙烯、36%醋酸乙烯酯及 4%順丁烯二酸酐單體單元組成之共聚合物,應歸入哪一稅則號別?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海關進口稅則》第 39 章(塑膠及其製品)關於「共聚合物」之稅則分類法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規定亦同)。涉及兩大核心法條:
- 第 39 章章註四(共聚合物與節之歸列):
- 凡聚合物中無任一單體單元之重量佔聚合物總重量達 或以上者,視為「共聚合物」。
- 共聚合物應按其「重量最大之共聚單體單元」所屬之稅則節(Heading)歸列。
- 第 39 章目註一(甲)(2)(特定共聚合物目之歸列):
- 在第 39.04 節同級目中,第 3901.30、3901.40、3903.20、3903.30 及 3904.30 目所列之共聚合物,若「該目所列名之共聚單體單元重量合計佔聚合物總重量達 或以上者」,即應歸入各該目。
解題方法
解題應採取標準稅則分類兩步驟:「先定節(前四碼),再定目(六碼及八碼)」。
第一步:判定共聚合物性質並決定「稅則節」
- 檢視題目給定之單體成分:
- 氯乙烯(Vinyl chloride):
- 醋酸乙烯酯(Vinyl acetate):
- 順丁烯二酸酐(Maleic anhydride):
- 因無任何單一單體達到 ,依法判定為共聚合物。
- 比較各單體單元之重量百分比:
- 其中氯乙烯單體佔 為重量最大者,其聚合物歸入第 39.04 節;醋酸乙烯酯之聚合物則歸入第 39.05 節。依第 39 章章註四規定,本共聚合物應歸入最大單體所屬之第 39.04 節(排除第 39.05 節)。
第二步:適用目註規定決定「稅則號別」
- 進入第 39.04 節後,同級目中包含第 3904.30 目「氯乙烯—醋酸乙烯共聚合物」與殘餘目 3904.40「其他氯乙烯共聚合物」。
- 適用第 39 章目註一(甲)(2)檢驗: 第 3904.30 目指名之單體單元為「氯乙烯」與「醋酸乙烯酯」。計算兩者合計重量百分比:
第 25 題1 分
「有條件課稅、減稅或免稅之品目,其條件在有關各章內另加增註規定」,以上敘述之法律依據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進口稅則》架構中的**「總則」規範與「章增註」之法律依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內容一致未變)。
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由「總則」、「解釋準則」及「稅則稅率表」構成。其中,世界關務組織(WCO)之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僅有各章之「註」(Legal Notes);而我國為因應特定產業政策、稅率優惠、減免條件或監管需求,另於相關章節訂定具有我國本土法規效力的「增註」(Additional Notes)。「增註」的訂定依據與法律地位,直接明定於《海關進口稅則總則》第三條。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條文直出題」,解題核心在於辨識「增註」在稅則體系中的法源位階:
- 抓取題幹關鍵字:「有條件課稅、減稅或免稅」、「增註規定」。
- 對應法規位階:
- 題幹敘述完全引自《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三之法條原文:「有條件課稅、減稅或免稅之品目,其條件在有關各章內另加增註規定。」
- 此規定為海關在稅則各章增設「增註」(如自用或符合特定標準得免稅或按特定稅率課徵)之母體授權規定。
- 區分法規功能:
- 《關稅法》本法規定的是實體免稅要件或行政授權;
- 《海關進口稅則總則》則規範稅則稅率表之適用通則與增註機制。因此,題幹所引述之文字直接對應總則三。
第 26 題1 分
下列由塑膠或橡膠材料與紡織物組合之產品,何者應歸列稅則第 56 章「填充用材料、氈呢、不織布;特種紗;撚線、繩、索、纜及其製品」?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海關進口稅則》之章註規範為準(現行稅則相關章註規定亦同)。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為「紡織物與塑膠或橡膠複合製品之稅則歸類界限」,主要依據**《海關進口稅則》第 56 章章註三**之規定。
依稅則第 56 章章註三:
第 56.02 節(氈呢)及第 56.03 節(不織布)分別包括以塑膠或橡膠浸漬、塗佈、被覆或黏合之氈呢及不織布,不論該項材料之性質為何(緊密或發泡均在內)。 但第 56.02 節及第 56.03 節不包括下列各項: (甲)以塑膠或橡膠浸漬、塗佈、被覆或黏合之氈呢,按重量計含紡織材料在 50%或以下者,或紡織物完全嵌入塑膠或橡膠中者(第 39 章或第 40 章); (乙)不織布之完全嵌入塑膠或橡膠中者,或以肉眼可看到兩面完全用此類材料塗佈或被覆者(顏色之改變不在此限)(第 39 章或第 40 章);或 (丙)以氈呢或不織布與發泡塑膠或發泡橡膠結合之板、片或條,其紡織材料僅供補強之用者(第 39 章或第 40 章)。
解題方法
歸類判定採「原則納入、例外排除」之兩步驟法:
- 原則:經塑膠或橡膠加工(浸漬、塗佈、被覆、黏合)之氈呢或不織布,原則上仍歸列第 56 章(第 56.02 節或第 56.03 節)。
- 例外(除外規定):若符合章註三(甲)、(乙)、(丙)任一排除條件,則不得歸入第 56 章,而應改歸第 39 章(塑膠及其製品)或第 40 章(橡膠及其製品)。
- 檢驗標準:
- 氈呢(Felt):紡織物重量比 或「完全嵌入」 排除至第 39 或 40 章;紡織物重量比 且未完全嵌入 保留於第 56 章。
- 不織布(Nonwovens):「完全嵌入」或「肉眼可見兩面完全塗佈/被覆」 排除至第 39 或 40 章。
第 27 題1 分
海關進口稅則第 61 章章註對衣著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海關進口稅則》第 61 章「針織或鈎針織之衣著及服飾附屬品」之法定章註(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稅則規定亦同)。核心考點包含:
- 性別歸類與開合認定原則:依據第 61 章章註九(國際 HS 章註 9),衣服前面開合之「左壓右」與「右壓左」歸類推定,以及「剪裁式樣優先」之例外規定。
- 「搭配式套裝」之定義要件:依據第 61 章章註三(乙)款(國際 HS 章註 3(b)),構成搭配式套裝之織物要件與尺寸要求。
- 「嬰兒衣服及附屬服飾品」之法定標準:依據第 61 章章註六(甲)款(國際 HS 章註 6(a)),稅則對嬰兒服飾之判定採「客觀物理規格(身高)」而非「主觀年齡」。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直接對照《海關進口稅則》第 61 章章註之法定條文。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與我國海關稅則在界定適用範圍時,極度重視「客觀且可於查驗現場量測之標準」(例如:長度、重量、纖維比例)。解題切入點在於檢驗各選項是否忠實反映法定文字,特別注意法規是否被置換為缺乏明確度量依據之日常生活用語(如將特定身高置換為歲數)。
選項分析
- (A) 敘述正確: 依據第 61 章章註九前段規定:「本章衣著在設計上前面開合部分,左邊在右邊之上者,應視為男用或男童用衣服;右邊在左邊之上者,應視為女用或女童用衣服。」此即實務上通稱之「男左女右」開襟原則。
第 28 題1 分
下列哪一稅則號別之紡織品,進口時應於貨品本身標示正確產地,其產地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與牢固性,否則不准通關稅放?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核心考點在於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現改制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依《貿易法》第 17 條授權訂定之**「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規定」**,並結合海關《進口貨品產地標示防偽作業要點》及海關進口稅則分類。
- 特定紡織品之列管範圍: 政府為防止外國紡織品迂迴轉運洗產地、保護國內紡織產業及保障消費者權益,針對特定進口紡織品實施嚴格的產地標示管制,未依規定於貨品本身標示者,海關不准通關放行。
- 標示方式之規範差異:
- 成衣類(進口稅則第 61 章、第 62 章之服裝主體):進口時應於貨品「本身」附縫(車縫)或以印滾等牢固方式標示產地,且須具備顯著性與牢固性。
- 服飾附屬品例外規定:屬於第 61 章、第 62 章之特定服飾附屬品(如手帕、披巾、圍巾、領巾、頭紗、領帶、手套、襪類等),因考量材質細緻度或穿戴舒適性,法規放寬得免於本體車縫,得以「懸掛吊牌(hangtag)」或「最小包裝」標示產地。
- 第 63 章之列管限制:第 63 章「其他製成紡織品」中,僅進口稅則第 6302 節項下之「棉製毛巾、浴巾等毛巾類產品」被納入強制本體標示之特定紡織品清單;其他如床罩、抹布等非屬列管項目。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為**「判斷貨品是否屬於必須於『本體』車縫牢固標示產地的特定紡織品」**:
- 第一步(分類檢視章別): 檢視四個選項所屬的稅則章別與貨名:(A) 為 6117 節(服飾附屬品)、(B) 為 6209 節(成衣類)、(C) 為 6304 節(寢具類)、(D) 為 6307 節(雜項清潔布)。
- 第二步(排除免本體標示之附屬品): (A) 雖屬第 61 章,但屬於圍巾、披巾等附屬品,依法得以吊牌替代本體車縫,予以排除。
- 第三步(排除第 63 章非毛巾品項): (C) 與 (D) 均屬第 63 章,但非屬列管之 6302 節毛巾類,僅適用一般進口貨品產地標示(得以內外包裝標示即可),不要求本體牢固標示,予以排除。
- 第四步(確認正解): (B) 第 6209.20.00 號為棉製嬰兒「衣著」,屬於第 62 章列管成衣,進口時必須於貨品本身縫製具顯著性與牢固性之產地標籤,否則海關一律不得准予通關放行。
選項分析
第 29 題1 分
下列何者非屬稅則第 31 章之「肥料」?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海關進口稅則第 31 章「肥料」之範圍界定、專屬節名及跨章章註規範(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海關進口稅則及 HS 註解為準;現行稅則規定亦同):
- 「肥料」與「生長介質」之本質區別:稅則第 31 章所稱之「肥料」,係指專供提供植物生長所需化學養分(主要為氮 、磷 、鉀 三大要素)之物質;提供植物根系物理性固定、水分保持及通氣功能之「栽培土/生長介質」,非屬第 31 章之肥料,應歸入第 27 章(第 27.03 節泥煤)或第 38 章(第 38.24 節調製培養介質)。
- 稅則第 31.01 節動植物肥料:包括未經化學處理之天然有機肥料(如鳥糞石 Guano)。
- 稅則第 31 章章註四(甲)1(鉀肥):明定天然粗鉀鹽(如光鹵石 Carnallite、鉀石鹽 Sylvite、鉀鹽鎂礬 Kainite)屬稅則第 31.04 節之礦物質或化學鉀肥。
- 稅則第 38 章章註五(污水下水道污泥之除外規定):第 38.25 節所稱「污水下水道污泥」,排除「安定化之污泥如適於作為肥料使用者(第 31 章)」。
解題方法
本題為負向選擇題,要求選出「非屬」第 31 章之貨品,可依下列兩階段切入:
- 第一步(功能屬性檢驗):審視選項貨品之本質為「養分來源(肥料)」或「生長環境(基質)」。盆栽土與生長介質僅提供物理支撐與保水通氣環境,非屬肥料分類範圍,可初步鎖定 (A)。
- 第二步(章註與排除規定覆核):
- 鳥糞石為第 31.01 節正面表列之動植物肥料。
- 天然粗鉀鹽(光鹵石、鉀鹽鎂礬)為第 31 章章註四(甲)1明定歸屬第 31.04 節之鉀肥。
- 安定化污泥且含肥料要素者,受第 38 章章註五排除並直接指引至第 31 章。 經查驗後確認 (B)、(C)、(D) 均屬第 31 章,僅 (A) 排除在外。
選項分析
- (A) 以泥煤和黏土混合調配之盆栽土,供作植物生長介質:非屬第 31 章肥料(本題正確答案)
- 原因:泥煤(Peat)若僅微量混合砂或黏土以賦予主體結構,仍歸列稅則第 27.03 節;
第 30 題1 分
下列貨品之稅則分類,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海關進口稅則》第 34 章(肥皂、有機界面活性劑、調製蠟、擦亮與去污製劑等)與相鄰章別(第 27 章礦物油與蠟、第 33 章精油化粧盥洗品)之章註排除規定及節名專屬歸列原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稅則雖對第 3402 節部分目別架構進行整併調整,但本題各選項所涉之章註排除與歸列核心法則完全相同)。
涉及之重要稅則規定如下:
- 第 34 章章註一(丙):本章不包括「含肥皂或其他有機界面活性劑之洗髮劑、潔齒劑、刮鬍膏及泡沫劑或沐浴製劑(第 33.05、33.06 或 33.07 節)」。
- 稅則號別第 3401.30 目:專門列名「供清洗皮膚用之有機界面活性劑產品及調製品,呈液狀或乳霜狀且為零售包裝者,不論是否含肥皂」。
- 稅則第 34.05 節之優先適用:去污膏、去污粉(Scouring pastes and powders)專屬歸列於第 34.05 節(稅則號別第 3405.40.00 號),不論其是否含有機界面活性劑,均優先於第 34.02 節。
- 第 34 章章註五(乙)第(三)目:第 34.04 節(人造蠟及調製蠟)不包括「第 27.12 節之礦物性蠟或類似產品,不論是否相互混合或僅經著色」。
解題方法
稅則分類遵循「解釋準則一」(依據節名及相關章註之規定辦理):
- 先查章註排除清單:判斷貨品是否被特定章註明確排除並指引至其他章節(如洗髮劑、混合礦物蠟)。
- 比對專屬節目列名:若章註未排除,優先適用具體指名品名、形態、包裝型態的專屬號別(如洗面乳符合 3401.30 目名條件;去污膏符合 3405.40 目名條件),而非落入通用之「其他」或概括號別。
選項分析
第 31 題1 分
經下列何種方式保藏或調製之貨品,非屬稅則第 2 章「肉及食用雜碎」之範疇?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海關進口稅則第 2 章「肉及食用雜碎」的分類範疇與加工限制,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海關進口稅則》及世界海關組織(WCO)《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為準(現行稅則分類原則與註解規定仍完全一致)。
本題核心在於劃分「稅則第 2 章(生鮮、冷藏、冷凍或基本簡易保藏肉品)」與「稅則第 16 章(肉、魚、甲殼類、軟體類或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之調製品)」的分類界線:
- 第 2 章容許之保藏方式:僅限於鮮、冷藏、冷凍、鹹、浸鹹、乾、燻製,以及 HS 註解特別容許之「表面撒有微量糖或浸於糖水」等保鮮處理。
- 超出第 2 章之調製處理:凡超出上述允許範圍之加工,包括「經烹煮」、「調味(如加鹽及胡椒)」、「加松露」,以及「僅以麵糊混料(batter)或麵包屑(breadcrumbs)包覆」者,均視為調製肉品,一律排除於第 2 章之外,改歸入第 16 章。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HS 註解排除規定比對法」切入:
- 檢視 HS 第 2 章總則(General Explanatory Notes)所明定之容許狀態。
- 逐一比對各選項之加工態樣,檢驗其是否符合第 2 章容許保藏程序,抑或已落入「排除並改列第 16 章」之列名加工項目。
- 找出明確落入第 16 章調製品範圍之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屬於第 2 章範疇): 依據 HS 第 2 章總則註解對「冷藏(Chilled)」之定義,係指「通常降低溫度至約 左右,但未冰凍」。此為第 2 章各節(如第 02.01 節生鮮或冷藏牛肉)所涵蓋之標準初級保藏方式。
第 32 題1 分
由 1 公斤鋁罐裝普洱茶茶葉、陶杯托及陶杯包裝在一起之普洱茶禮盒,下列有關其稅則分類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Gener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Harmonized System,簡稱準則)準則三(乙) 關於「供零售之成套貨物」(Goods put up in sets for retail sale)之構成要件與實務認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解釋準則體系與規範內容亦維持一致)。
依據世界關務組織(WCO)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對準則三(乙)詮釋註(X)之規定,「供零售之成套貨物」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項要件:
- 組成要件:由至少兩種不同物品組成,若個別歸類可歸入不同之稅則號別。
- 目的要件:為配合特定需求(a particular need)或執行某一特定活動(carry out a specific activity)而包裝在一起。
- 包裝要件:其包裝形式適於直接銷售予消費者而無須重行包裝(例如裝於盒、箱中)。
若未能同時具備上述三項要件,即不得視為成套貨物,無法適用準則三(乙)之「主要特徵原則」或準則三(丙)之「從後歸列原則」,應依準則一分別按各自實體歸入對應稅號。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檢視「茶葉」與「陶杯托、陶杯」之禮盒包裝是否滿足準則三(乙)「成套貨物」之法定要件:
- 檢驗組成要件:
- 普洱茶茶葉歸入第 0902 節。
- 陶杯及陶杯托歸入第 6912 節。
- 兩者屬不同稅號之物品,符合組成要件。
- 檢驗目的要件(關鍵爭點):
- HS 註解所舉符合成套貨物之典型為「一包生義大利麵、一小包乳酪粉、一小罐番茄醬放在一個紙盒中供調製一盤義大利麵餐」(食材皆為配合單一烹飪活動且為消耗品)。
- 反之,「普洱茶茶葉」係供沖泡飲用之食用消耗品;而「陶杯托及陶杯」為耐久性之食具/器具,兩者之使用目的、生命週期與性質截然不同。
第 33 題1 分
麥芽、啤酒花、輔料、酵母及水等經煮沸、發酵、蒸餾、熟成,再與水調和而得之酒精度 46 度酒品,應歸入哪一稅則號別?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海關進口稅則》與《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為準。核心在於掌握**「釀造酒與蒸餾酒之節別分野」以及「第 22.08 節下特定蒸餾烈酒(威士忌)之原料定義限制」**:
- 製程差異決定節別(第 22.03、22.06 節 vs. 第 22.08 節):
- 第 22.03 節(啤酒)與第 22.06 節(其他發酵飲料,如穀類酒)僅限於「未經蒸餾之發酵釀造酒」。
- 酒品一旦經過「蒸餾(Distillation)」製程,酒精成分顯著提高(本題達 46 度),即排除於第 22.03 與 22.06 節之外,必須歸入第 22.08 節「未變性乙醇,酒精成分未滿 80%;烈酒、利口酒及其他含酒精成分之飲料」。
- 專屬原料判定子目(威士忌 2208.30 vs. 其他烈酒 2208.90):
- 依 HS 註解第 2208.30 號規定,「威士忌酒(Whiskies)」係指由穀類(大麥、小麥、黑麥、玉米等)經糖化、發酵後「蒸餾」並陳年熟成之烈酒,其法定原料中絕對不得添加「啤酒花(Hops)」。
- 以含有麥芽、水及「啤酒花」之醪液發酵並經蒸餾所得之酒品,本質屬於「啤酒蒸餾酒(Bierbrand / Eau-de-vie de bière)」,不得視為威士忌,應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準則一及準則六歸入第 2208.90 目「其他」。
解題方法
本題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準則一(稅則號別之名稱及章註、類註)及準則六(子目之分類)逐步推導:
- 步驟一:判定製程性質(排除釀造酒稅則) 題目載明產品經「發酵、蒸餾、熟成,再與水調和而得之酒精度 46 度」。因具有「蒸餾」程序且酒精度高達 46 度,已非單純發酵釀造之低度酒,直接排除第 22.03 節(啤酒)與第 22.06 節(穀類酒),鎖定第 22.08 節「烈酒」。
- 步驟二:辨識關鍵原料特徵(排除威士忌稅號) 原料中含有**「啤酒花」**。啤酒花為釀製啤酒之專用苦味與芳香原料,傳統及法定威士忌之原料僅能為穀類、麥芽、水及酵母,製程不得添加啤酒花。
- 步驟三:定位最終稅則號別
第 34 題1 分
稅則第 0712 節「乾蔬菜,整粒(株)、切塊、切片、切碎或粉狀,但未經進一步處理」包括第 0701 至 0711 節之經乾燥處理(包括脫水、蒸發或冷凍乾燥)之蔬菜,下列何者歸屬該節之貨品?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海關進口稅則》及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為準。 本題測驗的核心在於稅則第 0712 節(乾蔬菜)之範疇及其「除外條款(Exclusions)」。 依據稅則分類架構,第 0712 節涵蓋原屬於第 0701 至 0711 節之蔬菜,經乾燥、脫水、蒸發或冷凍乾燥處理(無論整粒、切塊、切片、切碎或粉狀)之貨品。然而,若特定蔬菜在乾燥或製粉後,於其他章節有更具體的「專屬節(Specific Headings)」,則優先依排除規定歸入該專屬節,不再歸入第 0712 節。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採取「排他比對法」:
- 檢索 HS 第 0712 節註解之不包括項目:確認哪些常見乾燥蔬菜或蔬菜粉末已被明確移出第 0712 節。
- 逐項比對選項之歸屬:
- 豆類、番椒、馬鈴薯在乾燥或研磨成粉後,皆有專屬之稅則節(分別移至第 0713、0904、1105 節)。
- 洋蔥(生鮮歸 0703 節)乾燥製粉後,第 11 章製粉工業並無專節列名,依然完整保留在第 0712 節之涵蓋範圍內。
選項分析
- (A) 錯誤:去殼之乾豆類蔬菜。 依據 HS 第 0712 節註解之排除規定,去殼之乾豆類蔬菜(不論是否去皮或碎裂)應專門歸列於稅則第 0713 節(「乾豆類蔬菜,去殼,不論是否去皮或碎裂」),故排除於第 0712 節之外。
- (B) 錯誤:乾番椒。 番椒(辣椒、甜椒等,屬 Capsicum 屬)經乾燥處理後,在稅則分類上被視為香料類貨品。
第 35 題1 分
下列何者應歸列稅則第 1806 節「巧克力及其他含有可可之食品」?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海關進口稅則」第 18 章「可可及可可製品」之分類架構、第 18 章章註 1 排外規定,以及各相關章節節名「不論是否含有可可(whether or not containing cocoa)」之優先歸列原則(本題解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第 18 章章註 1:明定本章不包括第 0403、1901、1904、1905、2105、2202、2208、3003 或 3004 節之調製品。
- 第 1806 節範圍:節名為「巧克力及其他含有可可之食品」,涵蓋各類含可可的食品調製品(如巧克力塊、巧克力糖、巧克力塗醬等),但前提是該食品未被其他特定稅則節名明文列名或排外。
- 特定產品專屬列名:部分加工食品之稅則節名已明確涵蓋「不論是否含有可可」,此時應優先歸入該專屬節,而不歸入第 1806 節。
解題方法
依「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解釋準則」準則一(稅則號別之劃分係依節、章及部分類之註):
- 第一步:檢視排外規定。比對選項產品是否屬於第 18 章章註 1 所排除之特定稅則號別(如 1905 節之烘焙糕餅、2105 節之冰淇淋)。
- 第二步:檢視原料組成與專屬節名。確認產品是否含有可可固形物(可可粉),或是在其他章節已有特指列名(如白色巧克力在第 1704 節)。
- 第三步:確定歸列。若非屬排外項目,且為含可可之食品調製品,則歸入第 1806 節。
選項分析
- (A) 錯誤:白色巧克力
- 歸列稅則第 1704 節「未含可可之糖食(包括白色巧克力)」。
- 白色巧克力主要成分為可可脂、糖及乳固形物,不含可可膏或可可粉(無脫脂可可固形物)。
第 36 題1 分
下列何者應歸列稅則第 62 章之衣著及服飾附屬品?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海關進口稅則、HS 註解及相關章註為準。
本題測驗考生對**稅則第 62 章「非針織或非鈎針織之衣著及服飾附屬品」**之適用範圍、列名品目及「排他規定(排除條款)」的掌握度。核心法源與分類原則包括:
- 材質與製程限制:依稅則第 62 章第 1 註,本章僅適用於任何紡織布料(非針織或非鈎針織)所製成之成衣與服飾附屬品成品。
- 玩具配件之排除:依第 11 類類註 1(t) 及第 62 章總則排除規定,第 62 章不包括第 95 章之玩具、遊戲品及其零件或配件。
- 未達衣著形貌之紡織品排除:依 HS 註解第 62 章「總則」排他規定,已經邊緣加工(如縫邊)但未加工至足以辨識為成衣或其零件者,排除於第 62 章之外,通常歸入第 63 章。
- 手套之列名範圍:稅則第 62.16 節列名「手套、露指手套及短手套」,依 HS 註解,包含各類工作用、防護用及運動用手套。
解題方法
本題採「材質檢核 排他過濾 列名品目確認」的三步篩選法:
- 第一步(材質檢核):第 62 章必須為「紡織布料(非針織/鈎針織)」製成,非紡織材質(如塑膠、橡膠、皮革)製成之成衣及附屬品應優先剔除。
- 第二步(排他條款過濾):檢視標的是否符合第 62 章總則與章註之排他規定(如玩具用配件、尚未成形之布料匹頭)。
- 第三步(列名品目確認):比對剩餘選項是否落入第 62 章具體列名之節(Heading)範圍內。
選項分析
-
(A) 洋娃娃用衣著:錯誤
-
歸列稅則第 95 章(第 95.03 節)。
-
洋娃娃用衣著屬於洋娃娃之專用配件。依海關進口稅則第 11 類(紡織品及紡織製品)類註 1(t) 及 HS 註解第 62 章總則排除規定,第 62 章不涵蓋「第 95 章之玩具、遊戲品或運動用具及其零件或配件」。洋娃娃衣著應與洋娃娃本體一同歸入第 95.03 節。
-
(B) 塑膠製之成衣製品及服飾附屬品:錯誤
-
歸列稅則第 39 章(第 39.26 節,品目 3926.20)。
-
依第 62 章第 1 註規定,本章僅適用於以「紡織布料」製成之物品。
第 37 題1 分
下列何項貨品屬於稅則第 70 章「玻璃及玻璃器」範疇?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稅則第 70 章「玻璃及玻璃器」的章註排除規定(第 70 章章註 1)與主要稅則節名涵蓋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實施之海關進口稅則/HS 2017 年版為準)。考生需清楚掌握玻璃製品在不同加工狀態、物理型態下,何者歸入第 70 章,何者依章註排除而移列其他章節(如第 32 章、第 85 章、第 90 章)。
解題方法
解此類「何者屬於/不屬於某章」的題目,標準切入步驟為:
- 檢索章註排除條款:優先檢視第 70 章章註 1 明文排除的貨品項目。
- 核對各章專屬列名:若選項被排除,確認其專屬歸屬章節;若屬於該章核心列名製品,則直接對應相關稅則號別(節名)。
選項分析
-
(A) 錯誤:玻璃粉粒不屬於第 70 章。
-
歸屬稅則:第 3207 節「製釉用粉料、搪瓷及釉料、化妝土、光澤著色劑及類似製品;玻璃熔凝料(玻璃料)及其他呈粉、粒或片狀之玻璃」。
-
法規依據:依海關進口稅則第 70 章章註 1(a) 明文規定,本章不包括「第 3207 節之貨品(例如:製搪瓷及釉料之粉料、玻璃料、其他呈粉、粒或片狀之玻璃)」。
-
(B) 正確:玻璃絨屬於第 70 章範疇。
-
歸屬稅則:第 7019 節「玻璃纖維(包括玻璃絨)及其製品(例如:紗、薄紗、網、墊、床墊、板及類似非織物)」。
第 38 題1 分
100% 純濃豆漿粉,應歸入哪一稅則號別?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海關進口稅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之「農產品與食品調製品之稅則歸列分界」,以及「特定加工成分調製品與一般未列名食物調製品之子目判定」能力。核心法規與歸列依據包含:
- 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稅則號別之劃分,係由稅則節之名稱及有關類、章註決定。
- 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六:節以下各子目之劃分,應依照子目之名稱及有關子目註決定。
- HS 註解第 21.06 節詮釋:凡未在其他稅則號別列名之供人類食用之調製品均歸入本節,特別是供調製飲品用之粉狀植物奶(如豆漿粉、大豆飲品調製品)。
- 「大豆蛋白質」與「全豆研磨製品」之實務定義差異:稅則子目中之「大豆蛋白質食物調製品」,係指以提煉萃取之「大豆分離蛋白」(Soy Protein Isolate)或「大豆濃縮蛋白」(Soy Protein Concentrate)為基底調製之高蛋白製品;而全豆研磨乾燥而成之「豆漿粉」,保留了大豆天然的脂肪、醣類與蛋白質比例,非屬「大豆蛋白質」專項調製品。
解題方法
歸列進口稅則貨品應循「章 節 目 款」之階層逐步判定:
- 第一步:排除第 12 章與第 20 章(判定章別)
- 產品為「100% 純濃豆漿粉」,製造過程通常係將大豆經清洗、浸泡、研磨、去渣(過濾)、滅菌濃縮後噴霧乾燥製成粉末。
- 大豆原豆(第 1201 節)僅限未加工或僅經破碎之原料大豆,深度加工萃取粉末已脫離第 12 章範疇。
- 第 20 章(第 2008 節)調製品多指保留植物原形或切片之保藏品、罐頭或直接調製品,供沖泡飲用之萃取乾燥液汁依 HS 註解應移列第 21 章雜項調製品。
- 第二步:鎖定第 2106 節「未列名食物調製品」
- 依 HS 註解第 21.06 節規定,以大豆為基底製成之液態或粉狀飲品原料,若未在其他稅則號別具體列名,應歸入第 2106.90 目「其他」。
- 第三步:辨析第 2106.90 國家子目(判定最終 8 位碼)
- 考生最容易在第 2106.90.91 號與第 2106.90.99 號之間混淆。
- 「第 2106.90.91 號」名稱為「咖啡乳劑;大豆蛋白質食物調製品」,其對應之貨品必須是針對大豆中之「蛋白質」進行提純分離後製成之機能性調製品(如運動高蛋白補充劑、大豆分離蛋白製品)。
- 「100% 純濃豆漿粉」本質是豆漿脫水之全成分全豆製品,非單獨分離出之「大豆蛋白質」,故無法歸入第 2106.90.91 號,應歸入第 2106.90.99 號「其他未列名食物調製品」。
選項分析
第 39 題1 分
整套機器及其在產製物品過程中直接用於該項機器之必須設備,因體積過大或其他原因,須拆散、分裝報運進口者,事前檢同有關文件申報,海關核明屬實,按整套機器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是規定於關稅法哪一條?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關稅法規中關於「整套機器設備拆散、分裝報運進口」之稅則號別核定原則與法條規範。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關稅法》為準(現行法本條內容未修正)。
進口貨物若將整套機器拆成零組件分批或分裝進口,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零件通常有其各自專屬之較高或不同稅率;為避免阻礙產業引進大型生產設備並符合實質課稅原則,《關稅法》特別明定:整套機器及直接必須設備,符合法定程序者,准予整套機器之整體稅則號別課徵關稅。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採「關鍵字法條對應法」:
- 擷取題幹構成要件:
- 主體:「整套機器及其在產製物品過程中直接用於該項機器之必須設備」
- 原因:「因體積過大或其他原因,須拆散、分裝報運進口者」
- 程序:「事前檢同有關文件申報,海關核明屬實(進口前向海關申請核准)」
- 效果:「按整套機器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
- 法規條文比對:
- 查《關稅法》第 40 條本文:「整套機器及其在產製物品過程中直接用於該項機器之必須設備,因體積過大或其他原因,須拆散、分裝報運進口者,除應於進口前向海關申請核准外,按整套機器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
- 題幹內容即為《關稅法》第 40 條之法定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故直接選定第 40 條。
選項分析
- (A) 第 17 條:錯誤 《關稅法》第 17 條係規範進口貨物報關之法定申報期限與手續(進口貨物應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 15 日內向海關申報,並檢附提貨單、發票、裝箱單等文件),並非整套機器拆散進口之稅則核定依據。
第 40 題1 分
抗 UV(紫外線)含藥防曬膏歸列貨品分類號列 3304.99.90.90-1「其他美容或化粧用品及保養皮膚用品(藥品除外)」,有關該項貨品應適用之輸入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專責報關人員」在通關實務中對於輸出入簽審規定代號之辨識,以及貨品實質管制原則的法規運用。
- 法規時點依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主管法規與貨品屬性:
- 依當時施行之《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原《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含有防曬劑、染髮劑、燙髮劑、止汗制臭劑等特定成分之化粧品,屬於「特定用途化粧品」(即實務與通關規定舊稱之「含藥化粧品」)。
- 進口含藥化粧品(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申請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後始得輸入。
- 輸入規定代號「507」:
- 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現為國際貿易署)與海關公告之輸出入貨品簽證規定,代號「507」之內容為:進口特定用途化粧品(含藥化粧品),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許可證影本,並應註明許可證字號。
- 實質申報與自負法律責任原則:
- 稅則號列 3304.99.90.90-1「其他美容或化粧用品及保養皮膚用品(藥品除外)」屬於籃底概括號列(Basket Category),涵蓋範圍同時包含「一般保養品」與「含藥/特定用途保養品」。
- 即使該號列之輸入規定欄位為空白,若進口貨物實質上屬於列管之「含藥化粧品」,進口人依法仍負有主動申報並取得許可之義務,必須主動依照輸入規定「507」辦理,若未依規定申報而通關,廠商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解題方法
- 確認貨品之管制性: 題幹明確指出貨品為「抗 UV(紫外線)含藥防曬膏」,含有法定防曬化學成分,在法規上屬於「含藥化粧品/特定用途化粧品」,依法不得免除邊境簽審管制。
- 對應邊境簽審代號:
- 檢索衛生福利部主管之簽審代號:食品查驗為「F」開頭(如 F01);含藥化粧品進口簽審代號則為「507」。
- 破除號列空白之迷思: 概括號列項下若同時有免受管制與受管制貨品,輸入規定欄往往無法以單一條件硬性鎖定而呈現空白,此時進口人應依「實質管制原則」自行依規定代號檢附文件,不可直接視為免管制品。因此,進口人應自行依代號「507」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