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專責報關人員專技普考 專責報關人員 通關實務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9 年・專責報關人員・專技普考・專責報關人員
試題代碼 通關實務概要

第 一 題20 分

海關推行進出口 C2(應審免驗)報單無紙化作業,請試述下列問題:

(一) 進口 C2(應審免驗)報單無紙化作業,經海關公告得以電子檔傳輸之報單相關文件有哪些?

(二) 上述文件可透過哪二種網路系統傳輸?

(三) 其效益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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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進口 C2 報單的文件審核與無紙化補件方式。C2 是海關核定的「文件審核、免驗」通關方式;報單傳輸後,報關業者仍須提供海關審核所需的相關文件,無紙化作業則是以電子檔傳送取代人工遞送紙本。

**法規及作業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準。**本題重點是海關公告的作業範圍與傳輸管道,沒有需要套用的計算公式。

解題方法與分題作答

(一)可電子傳輸的報單相關文件

依海關公告,進口 C2 無紙化作業可傳送的文件包括:

  1. 裝箱單
  2. 發票或商業發票
  3. 貨品型錄
  4. 商標圖檔
  5. 其他證明文件

「其他證明文件」是配合個案通關審核所需的資料,例如許可、證明或其他足以佐證申報內容的文件。惟依法令規定須繳驗紙本正本,或須由海關以書面核章的文件,仍應依規定辦理。

(二)文件傳輸管道

可透過以下二種方式傳輸:

  1. 通關網路:以檢附申辦文件訊息 NX5901,將電子檔傳送至海關。
  2. 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登入網站後,使用報單附件上傳功能傳送文件。

(三)推行效益

C2 無紙化將補送文件改為電子傳輸,效益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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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請試述下列問題:

(一) 何謂快遞貨物實名認證作業?

(二) 其好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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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本題考查進口快遞貨物收貨人身分確認,以及報關委任如何以電子方式辦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作業為準。

依《試辦快遞貨物收貨人實名認證及線上報關委任實施作業要點》,實名認證是指收貨人透過實名認證平台,以行動通訊門號身分識別或自然人憑證登入方式,線上核實身分。作業適用於空運及海運快遞貨物的進口簡易申報單。

作業流程:

  1. 收貨人透過「EZ WAY 易利委」等實名認證平台,完成身分資料與手機門號綁定。
  2. 快遞報關業者申報進口快遞貨物時,向海關申報收貨人實名認證的手機門號,並傳送報關資料。
  3. 海關系統核對收貨人實名認證資料;收貨人可透過 App 查看報關資訊,確認資料相符後線上回覆,完成電子報關委任。
  4. 依當時作業規定,以實名認證手機門號申報者,得免申報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身分識別號碼,並以線上方式辦理報關委任,減少紙本委任文件及身分證影本的使用。

**解題方法:**作答宜先寫清楚「誰認證、透過何種方式、要確認什麼」,再交代認證如何連結報關資料及委任關係。不可只寫「手機實名制」;本題重點是確認快遞貨物的實際收貨人與報關委任關係。

(二)實名認證作業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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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10 分

請說明進口貨物原產地實質轉型之認定要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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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進口貨物原產地」的判定,重點在於貨物涉及兩個以上國家或地區時,何處的加工或製造足以構成「最終實質轉型」,並據以認定原產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 5 條及第 7 條,一般進口貨物的原產地原則如下:

  1. 完全生產:貨物在一國或地區完全生產者,以該國或地區為原產地。
  2. 多國加工或製造:貨物的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兩個以上國家或地區者,以使貨物產生「最終實質轉型」的國家或地區為原產地。

至於何謂實質轉型,除特定貨物另有公告認定基準外,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 7 條判斷。

解題方法:依序檢視實質轉型標準與排除作業

一、先檢查稅則號列是否改變

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得貨物與原材料歸屬的海關進口稅則前六位碼號列不同,即符合實質轉型標準。

二、若稅則前六位碼未改變,再檢查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

即使稅則前六位碼沒有改變,貨物若已完成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超過百分之三十五,仍符合實質轉型標準。這兩項是擇一符合即可。

附加價值率計算如下:

附加價值率=貨物出口價格(FOB)−直、間接進口原料及零件價格(CIF)貨物出口價格(FOB)×100%附加價值率 = \frac{貨物出口價格(FOB)-直、間接進口原料及零件價格(CIF)} {貨物出口價格(FOB)} \times 100\%

計算時,先以 FOB 出口價格扣除直、間接進口原料及零件的 CIF 價格,再除以 FOB 出口價格。法條用語是「超過百分之三十五」,因此恰為百分之三十五並不符合此一門檻。

三、最後排除法定列舉的低度作業

即使表面上有加工、包裝或組裝,只要貨物僅從事下列作業,仍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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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1 分

運輸業者應於收到海關放行通知(訊息)或經海關蓋印放行之裝貨單或託運單後,始得辦理出口貨物裝船(機)手續。前項出口貨物應於海關放行之翌日起多少日內裝船(機)出口;逾期者,由貨物輸出人辦理退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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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出口貨物經海關放行後,應在法定期限內裝船(機)出口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海關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相關規定,出口貨物應於海關放行之翌日起 30 日內裝船(機)出口;逾期者,由貨物輸出人辦理退關手續。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起算點是「海關放行之翌日」,要辨認的關鍵是放行後可完成裝運出口的期限。依規定期限為 30 日,因此選擇 30 日的選項。逾期的法律效果是由貨物輸出人辦理退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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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1 分

快遞專差攜帶之空運快遞貨物,每次攜帶之數量不得逾 60 件(袋),合計金額不得逾美幣多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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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快遞專差攜帶空運快遞貨物的數量與金額上限,依命題當年適用的《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判斷。以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每次攜帶不得逾 60 件(袋),合計金額不得逾美金 2 萬元。

解題方法

題幹已給出「每次攜帶不得逾 60 件(袋)」,可據此辨認考查的是快遞專差攜帶貨物的單次限額。依同一規定,貨物件數上限為 60 件(袋),合計金額上限為美金 2 萬元,因此選擇與金額上限相符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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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1 分

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或加工之貨物,於出口報關時,應在出口報單上詳列特定項目,以作復運進口時查核之依據。但下列何者非屬應詳列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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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貨物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或加工後復運進口時,出口報單應詳列哪些資料,以供復運進口查核。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要求出口報單詳列貨物的品名、商標(牌名)、規格及數量等項目。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非屬應詳列之項目」,再將各選項與出口報單的查核資料相比對。品名、商標及數量可用來辨識復運進口貨物是否與原出口貨物相符;修理廠商名稱則不屬於題目所問的應詳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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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1 分

有關報單與輸出許可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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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 9 條,重點是出口報單的貨品列報方式,以及出口報單與裝貨單、託運單的搭配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同一份出口報單可以列報數種不同貨品,但須逐種分別列報;免除簽發輸出許可證的貨品與應辦輸出許可證的貨品,也可以同份報單申報。另一方面,每份出口報單不得合併申報數張裝貨單或託運單;空運併裝出口貨物則有特別規定,得由數份報單共附同一託運單。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貨品能否同報單申報」,還是「報單與運送文件如何配對」:

  • 貨品種類不同,原則上分別列報;免證與應辦證貨品仍可同報單申報。
  • 裝貨單或託運單與出口報單的配對,原則上一份報單不得合併多張運送文件。
  • 空運併裝是例外:多份出口報單可以共用同一託運單。

依此核對選項,違反「一份出口報單不得合併數張裝貨單或託運單」的是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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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1 分

核定儀器查驗之報單,無論係應補或免補書面報單,均採何種方式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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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報單經海關核定為「儀器查驗」時的通關方式,以及是否補送書面報單與查驗放行方式的關係。是否補送書面報單與貨物是否須經查驗是不同問題;應補或免補書面報單,都不改變儀器查驗的處理方式。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通關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抓住報單的查驗方式:題目已明示「核定儀器查驗」,表示海關須以儀器查驗貨物。完成查驗且結果無訛後,始予放行,因此通關方式為「驗放(查驗無訛即放行)」。

題幹特別指出「無論係應補或免補書面報單」,是在提醒書面報單的補送要求不影響查驗結果所對應的放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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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1 分

核定人工查驗之進口貨物,報關人應自報關之翌日起多少日內申請並會同海關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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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進口貨物經核定人工查驗後,報關人申請並會同海關查驗的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相關規定,核定人工查驗的進口貨物,報關人應自報關之翌日起 10 日內申請並會同海關查驗。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條件:「核定人工查驗」及「自報關之翌日起」。依規定直接辨認期限為 10 日,選項中只有 (A)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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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1 分

下列出口貨物何者不適用得予免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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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28 條所列「得予免驗」的出口貨物。依該條,鮮果及蔬菜、動物、植物苗及樹木、靈柩或骨灰等,均列為得予免驗的類別。

「得予免驗」表示符合列舉類別時,海關得依規定核准免驗,並非一律免驗。海關仍可依查驗規定,在有必要時改為應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28 條的出口免驗列舉項目。題目問「何者不適用」,因此找出未列入該條的貨物類別即可。

選項分析

(A) 特殊重型機械:錯誤選項,為本題答案。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28 條沒有將「特殊重型機械」列為得予免驗的出口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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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1 分

已退關之出口貨物,再行報運出口者,其查驗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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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已退關的出口貨物再次報運出口時,海關如何決定是否查驗。解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通關規定為準:貨物曾經退關,不代表再次報運時自動免驗,也不代表必須開驗或採用特定查驗方式;海關仍得依該次報關情形,重新核定應否查驗。

解題方法

掌握「再行報運」的關鍵:這是重新辦理出口報關,應由海關就本次報運重新判斷查驗與否。題目問的是查驗規定,並未限定必須查驗或免驗,因此應選擇保留海關重新核定權限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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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1 分

出口報單資料經海關系統比對進倉資料相符,由專家系統篩選通關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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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出口報單經海關電腦專家系統篩選後的通關方式,以及 C3 查驗案件的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作業用語為準:

  • C1:免審免驗通關。
  • C2:文件審核通關。
  • C3:貨物查驗通關;分為 **C3M(人工查驗)**與 C3X(儀器查驗)。
  • C3X另分為免補書面報單及應補書面報單。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通關代碼與作業內容是否相符,尤其留意 C3M 和 C3X 的查驗方式名稱是否被對調。選項 D 把「儀器查驗」歸給 C3M,與代碼定義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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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1 分

有關申報出口報單(N5203)時應檢附之文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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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以出口報單(N5203)申報出口時,應檢附的申報文件。判斷重點是分清出口報關所需文件,與進口申報時才會使用的文件;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考試所採文件分類作答。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文件用途:出口申報常見文件包括裝貨單、裝箱單、發票、貨物進倉證明及委任書;再檢視選項中是否混入與出口申報無關的文件。輸入許可證屬於進口許可文件,與申報出口報單的通常應檢附文件不符,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裝貨單及裝箱單:正確。**裝貨單提供裝運相關資料,裝箱單列明貨物包裝、件數及內容,均為出口申報常見的檢附文件。
  • **(B) 裝櫃明細表及輸入許可證: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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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1 分

外貨復出口報單之報單類別代碼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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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單類別代碼的辨識,重點在於區分出口貨物的性質。外貨復出口,是指先前由國外進口至我國的貨物,之後再辦理出口;其報單類別代碼為 G3。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報單類別代碼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中的「外貨復出口」:貨物原為外國貨物,辦理的是出口申報,因此對應出口報單代碼。再由代碼表辨認各類型:G1 為外貨出口、G2 為國貨出口、G3 為外貨復出口、G4 為國貨復出口。題幹所述符合 G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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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1 分

進出口海運快遞貨物得依其性質及價格區分類別,分別處理,下列類別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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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對進出口海運快遞貨物的分類標準,依貨物性質及價格分為進口文件、進口低價免稅貨物、進口低價應稅貨物、進口高價貨物,以及出口文件、出口低價貨物、出口高價貨物。判斷價格門檻時,進口看「完稅價格」,出口看「離岸價格」。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年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的門檻為完稅價格新臺幣 2,000 元以下;出口低價快遞貨物的門檻則為離岸價格新臺幣 5 萬元以下。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所列類別,辨認選項的貨物類別與金額門檻是否相符。題目問「何者錯誤」,只要找出與法規分類不一致的選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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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1 分

快遞業者受託運人之委託運送下列何種快遞貨物,得憑貨物持有人身分以自己為貨物輸出人名義辦理報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關於快遞業者得以自己名義辦理出口報關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辦法規定:快遞業者受託運人委託運送「出口快遞文件或出口低價快遞貨物」,得憑貨物持有人身分,以自己為貨物輸出人名義辦理報關。

出口快遞貨物依離岸價格區分:離岸價格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為出口低價快遞貨物;超過 5 萬元為出口高價快遞貨物。這項以業者名義報關的規定,適用於出口文件及出口低價貨物,並非所有快遞貨物都適用。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的關鍵條件:「以自己為貨物輸出人名義辦理報關」。接著比對規定所列的貨物範圍:限於「出口快遞文件」或「出口低價快遞貨物」。選項中只有出口低價快遞貨物符合;進口貨物不是出口貨物,高價出口貨物也不在這項例外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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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1 分

保稅工廠產品出口(含復運出口)或輸往自由港區事業,應使用之報單類別代碼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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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單類別代碼與保稅貨物出口型態的對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報單類別為準:報單類別首碼 B,表示進出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或農業科技園區的報單;第二碼再區分貨物性質與申報用途。

保稅工廠將加工完成的產品出口,或將產品復運出口,以及輸往自由港區事業,應使用 B9「保稅廠產品出口」。若是將原先輸入的原料或貨物原狀復運出口,則使用 B8「保稅廠進口貨物(原料)復出口」。這兩者的區別在於申報貨物是「產品」還是「原進口貨物(原料)」。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貨物性質:「保稅工廠產品出口」。這是加工後產品的出口,包含復運出口或輸往自由港區事業,依報單類別代碼使用 B9。題目雖提到「復運出口」,仍須以其前面的「產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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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1 分

快遞貨物進出口應以電腦連線方式透過通關網路向海關申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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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11 條的快遞貨物申報及進倉規定,重點在於辨別「整盤(櫃)進倉」和「供海關查驗」的處理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快遞貨物應以電腦連線方式透過通關網路向海關申報。同一貨主的出口快遞貨物可以整盤(櫃)進倉;但應查驗或抽中查驗的貨物,仍須拆盤(櫃)供海關查驗。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11 條即可判斷。關鍵在條文的「但」字:整盤(櫃)進倉是一般處理方式,查驗或抽中查驗時則須拆盤(櫃)。因此,把查驗貨物說成「得整盤(櫃)供海關查驗」,就與條文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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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1 分

依據「空運出口貨物跨關區一段式通關作業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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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空運出口貨物跨關區一段式通關」的報單欄位填報、跨關區貨物進倉回報,以及放行後裝機出口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見《空運出口貨物跨關區一段式通關作業規定》第 4 點、第 10 點及第 11 點。

作業流程中,貨物先在收單關區貨棧完成進倉並傳送資料;報單也須填列收單關區與出口關區的貨棧代碼。貨物運抵出口關區後,再由出口關區貨棧點收並傳送進倉資料,供海關進行後續比對。至於放行後的裝機期限,規定為放行翌日起 30 日內。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規定中的三類資訊:

  1. 報單欄位:海空運別應填「4」,卸存地代碼應填收單關區及出口關區的管轄貨棧代碼。
  2. 進倉流程:收單關區與出口關區貨棧各自依作業階段傳送進倉資料。
  3. 裝機期限:核對題目所列日數是否符合放行翌日起 30 日內。

前三項符合規定;「40 日」與規定的「30 日」不符,因此錯誤選項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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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1 分

下列貨物不得在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辦理通關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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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3 條的海運快遞貨物專區通關限制。判斷重點是:貨物即使由海運快遞業者承攬及遞送,仍須符合專區通關條件;屬於法規列舉的不得通關貨物,就不能在專區辦理通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規定每件(袋)毛重逾 70 公斤的貨物不得在專區辦理通關。

解題方法

將 A 至 C 與法規所列的禁止項目逐一比對,再檢查 D 的重量門檻是否符合規定。法規的重量界線是「逾 70 公斤」,不是「逾 90 公斤」,因此 D 所列門檻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屬關稅法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或管制品,依法不得在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辦理通關。
  • (B) 正確。 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也列在不得於專區通關的貨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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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1 分

申請設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之業者,其資本淨額應在新臺幣多少元以上?不足者,應提供擔保。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申請設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的業者,須具備的資本淨額門檻,以及未達門檻時提供擔保的規定。法規依據為《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中有關海運快遞貨物專區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意抓住兩個關鍵:申請對象是「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業者,條件是「資本淨額」。民國 109 年規定的門檻為新臺幣 5,000 萬元;資本淨額不足者,應提供擔保。因此選擇列出 5,000 萬元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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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1 分

輸往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工業園區貨物,於運入區內經駐區海關查驗放行後,貨物輸出人向海關申請簽發出口報單副本各聯時,海關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幾日內簽發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輸往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工業園區貨物的出口報單副本簽發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相關通關規定,貨物運入區內,經駐區海關查驗放行後,貨物輸出人得向海關申請簽發出口報單副本各聯;海關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 10 日內簽發。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申請出口報單副本後,海關簽發的期限」,不是貨物查驗或放行所需時間。依規定,起算點為收到申請書的翌日,期限為 10 日,故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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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1 分

有關快遞業者之理貨人員辦理理貨業務應遵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對快遞業者理貨人員的管理規定,重點是理貨人員的工作範圍與身分識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當時該辦法第 8 條第 3 項規定,理貨人員辦理理貨業務時,不得利用理貨機會進行非理貨工作;須依海關規定穿著理貨背心,以識別理貨身分;理貨背心不得借供其他快遞業者或非理貨人員使用。理貨背心的穿著須符合海關規定,因此不能由理貨人員自行購買其他背心替用。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規明列的理貨人員義務,再判斷哪個選項違反規定。A、B、C 分別對應法條中的三項要求;D 所稱「可自行購買替用」不符合背心須依海關規定穿著的要求,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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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1 分

下列何種出口船舶、飛機就地採購之專用物料,得由輸出人向海關申請按月彙報方式辦理出口通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 17 條,重點是出口船舶、飛機在國內就地採購專用物料時,通常須檢具資料送海關審核;其中只有條文特別列出的「飛機專用燃料(油)」,輸出人得申請按月彙報方式辦理出口通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從選項辨認物料用途,再對照第 17 條的特別規定:按月彙報的適用對象不是所有船舶或飛機專用物料,而是明文規定的飛機專用燃料(油)。選項中只有 (B) 飛機專用燃料符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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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1 分

出境旅客有下列何種情形者,應填送出口報單辦理報關手續?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 16 條,判斷出境旅客攜帶貨物出口時,何種情形應填送出口報單。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年規定,出境旅客攜帶「自用行李以外之貨物」出口,原則上須辦理一般貨物出口報關;但貨品不屬於限制輸出貨品及海關協助查核輸出貨品彙總表所列貨品,且離岸價格未逾美幣 2 萬元者,不在此限。

因此,判斷時要看兩件事:貨物是否為自用行李以外的貨物,以及是否符合低於或等於美幣 2 萬元的例外條件。

解題方法

先排除題目中與出口報單門檻無關的現鈔金額選項,再比較貨物出口的兩個選項:

  • 逾美幣 2 萬元:超過例外門檻,應填送出口報單。
  • 未逾美幣 2 萬元:若又非屬限制輸出或海關協助查核貨品,適用免填出口報單的例外。

「未逾」包含等於;「逾」則是嚴格大於。因此,恰為美幣 2 萬元仍屬未逾門檻。

選項分析

(A) 攜帶新臺幣未超過 10 萬元:錯誤。 這是旅客攜帶新臺幣現鈔的金額敘述,與本題考查的「自用行李以外貨物出口」是否須填出口報單不同,不能據此判定應辦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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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1 分

飛機就地採購之專用物料,如其品類量值合理、不涉沖退稅及輸出規定,且其整批之離岸價格在新臺幣多少金額以下者,其輸出人得向海關申請核准後,由海關於機邊查核無訛後裝運,免再檢附出口報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 17 條有關船舶、飛機就地採購專用物料的出口通關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符合下列條件時,輸出人得向海關申請核准,經海關於船(機)邊查核無訛後裝運,免再檢附出口報單:

  • 專用物料的品類、數量及價值合理。
  • 不涉及沖退稅及輸出規定。
  • 整批離岸價格在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

其中,離岸價格是判斷整批貨物是否低於門檻的基準;題目問的是貨價門檻,不是完稅價格或單件價格。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描述的是「免再檢附出口報單」的例外程序,再依命題當年「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 17 條,辨認其適用門檻為「整批離岸價格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符合條件者仍須先向海關申請核准,並由海關在機邊查核無訛後裝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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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1 分

海關關員辦理出口貨物查驗時,下列何種情形一定要會同報關人查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5 條:關員辦理進出口貨物查驗時,原則上應會同報關人;但條文列有例外。判斷關鍵是先找出「應會同」的原則,再辨認哪些情形屬於免會同的例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準則依《關稅法》第 23 條第 2 項訂定。現行法規曾於民國 113 年修正;本題所涉會同查驗原則與例外仍可依第 5 條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5 條的例外:

  1. 出口貨物經海關核准船(機)邊驗放,不在應會同報關人的原則內。
  2. 貨櫃(物)經核定以儀器查驗,不在原則內。
  3. 前述儀器查驗貨櫃(物)發現異常、須辦理人工查驗,也列為例外。
  4. 不屬於上述例外的查驗,仍適用「應會同報關人」的原則。

因此,選項中只有「經海關核定人工查驗之貨物」沒有落入法條列出的例外,應會同報關人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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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1 分

下列何種進出口報單,非屬必驗之案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對進出口報單的查驗管理,重點是分辨哪些情形屬於應列為「必驗案件」,以及哪些貨物雖受管制或須許可,卻不因此一律必驗。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海關查驗實務為準,密報或通報、報關單證資料可疑,以及國外供應商或收貨人有不良紀錄,均是海關列為必驗案件的重要風險情形。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則受相關輸出入管理規定管制,但「屬於管制貨品」不等同於「報單一律必驗」。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選項描述的是海關查驗風險指標,還是貨品本身的管制屬性。題目問「非屬必驗」;只要某項是必驗案件的風險情形,就不能選。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雖須依規定辦理輸出入管理,並非僅因貨品屬性就一律列為必驗案件,因此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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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1 分

合裝貨櫃之進口貨物,經核列為應驗案件,其查驗作業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24 條對「整裝貨櫃」與「合裝貨櫃」進口貨物查驗地點的不同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整裝貨櫃經海關核准,得在碼頭、機場、貨櫃場等處查驗;合裝貨櫃則應於拆櫃進倉後查驗。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貨物型態是「合裝貨櫃」,再依第 24 條判斷查驗程序。題目已說貨物經核列為應驗案件,需按規定接受查驗;合裝貨櫃的法定作業方式是拆櫃進倉後查驗,因此選擇與規定相符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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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1 分

下列哪一項出口貨物,非屬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28 條規定得予免驗物品?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28 條所列的出口貨物得予免驗情形。判斷重點是各選項是否屬於該條列舉的免驗物品;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該條列有散裝出口之大宗貨物、危險品,以及不申請沖退稅之外銷品等項目;報關時申報包裝有破損情形則不在第 28 條的免驗項目內。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28 條的列舉內容即可。題目問「非屬……得予免驗物品」,因此要找出不在法定列舉中的選項。包裝破損涉及貨物實際狀況,不能僅因報關時已申報破損,就直接認定得免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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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1 分

貨樣保留期限屆滿,或專案保管之進出口貨樣解除專案保管,逾幾日仍未領回者,貨樣管理單位應予公告,並得通知於一定期限內領回,且副知報關公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樣辦法》中貨樣逾期未領回的處理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貨樣保留期限屆滿,或專案保管的進出口貨樣解除專案保管後,逾期仍未領回者,貨樣管理單位應予公告,並得通知於一定期限內領回,且副知報關公會。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字「逾幾日仍未領回」,直接對照辦法所定的公告處理期限。逾 10 日仍未領回,即符合公告處理的條件,因此選項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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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1 分

進口報單聯別欄沖退原料稅用聯是下列哪一聯副本?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進口報單副本各聯別的用途。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報單聯別規定為準,進口報單副本中,第二聯為進口證明用聯,第三聯為沖退原料稅用聯,第四聯為留底聯,第五聯為其他用途聯。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用途「沖退原料稅」,再對照進口報單副本的聯別用途:沖退原料稅用聯是第三聯,因此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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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1 分

進口報單號碼欄 7、8、9 碼是下列哪一項之號碼?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進出口通關實務中「報單號碼」的編碼結構與各欄位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通關作業手冊》及海關報單編碼規則為準,現行規範亦同)。

進出口報單號碼係由海關與通關網路統一規範,全長共 14 碼(英數字),依序承載受理關別、轉口來源、申報年份、報關業者身分以及案件順序等資訊,為報關實務與國家考試必考的基本常識。


解題方法

進口報單號碼 14 碼之標準編碼結構如下:

碼次位置碼數代表項目說明
第 1、2 碼2 碼收單關別受理報關之海關關別及單位代碼(如 AA 代表基隆關業務一組、CA 代表臺北關業務一組等)。
第 3、4 碼2 碼轉自關別貨物轉運之起運關別代碼(非轉口/轉運案件通常同收單關別)。
第 5、6 碼2 碼申報年度申報之民國年份後 2 碼(例如民國 109 年申報即填「09」)。
第 7、8、9 碼3 碼報關業箱號海關核配給報關業者或自辦報關廠商之專用信箱代號(共 3 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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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1 分

進口報單進口運輸方式代碼欄 XML 代碼 12 是哪一種運輸方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財政部關務署所訂定之「進出口報單填製說明」與「關港貿作業代碼」中之「運輸方式代碼(Mode of Transport Code)」(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規範為準)。

進口報單(如 G1 外貨進口報單、G2 預估進口報單等)之「進口運輸方式」欄位,在通關 XML 訊息傳輸中採用二位數字代碼,用以申報貨物運抵國境所使用的運送載具與裝載型態(例如一般海運散雜貨、海運貨櫃、海運快遞、空運一般貨物、空運快遞、管線輸送等),作為海關風險控管、艙單比對及統計之重要依據。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通關實務代碼記憶與編碼邏輯對應題,解題切入點在於掌握關港貿作業代碼之分類邏輯:

  1. 首碼(主類別判定):
  • 「1」開頭:海上運輸(Maritime Transport)
  • 「4」開頭:航空運輸(Air Transport)
  • 「7」開頭:固定設施傳輸(Fixed Transport Installations)
  1. 次碼(載運型態細分):
  • 海運體系中,以「0」代表非貨櫃散雜貨、「2」代表貨櫃載運、「3」代表海運快遞專區貨物。
  1. 綜合研判:
  • 題目所詢 XML 代碼「12」,首碼為 1(海運)、次碼為 2(貨櫃),即對應「海運貨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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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1 分

報單「申請審驗方式」代碼「3」是適用下列哪一類案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進出口通關申報實務中,報單「申請審驗方式」欄位之代碼意義與適用範圍。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財政部關務署《關港貿作業代碼》之「十、申請審驗方式代碼」與《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為準。(現行法規已將原條文中之「加工出口區」修正更名為「科技產業園區」,但代碼編號與審驗作業原則維持不變)。

報關人於傳輸進、出口報單時,若貨物性質特殊或廠商具特定身分(例如保稅工廠、科學園區事業等),需向海關申請特定查驗或審查作業方式,應於報單「申請審驗方式」欄位填報專屬代碼,供海關電腦系統及關員判定通關流程。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為《關港貿作業代碼》中「申請審驗方式代碼」之法定對照表:

  • 代碼「2」:申請「船(機)邊驗放」
  • 代碼「3」:申請「廠驗」
  • 代碼「4」:申請「鮮冷蔬果驗放」
  • 代碼「6」:申請「倉庫驗放」
  • 代碼「7」:申請「免驗船邊裝(提)櫃」
  • 代碼「8」:申請「文件審查」
  • 代碼「9」:申請「免驗」
  • 代碼「A」:申請「參加抽驗」(應納貨物稅案件)

題目詢問代碼「3」適用之案件類別,對照可知其法定意義為申請「廠驗」,適用對象包括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現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之進出口貨物或經海關專案核准者,故選 (B)。


選項分析

  • (A) 錯誤:申請「船(機)邊驗放」之代碼為**「2」**。適用於法令規定得在船(機)邊驗放之大宗散貨、危險品、易腐生鮮等貨物。電腦篩選為 C3(應審應驗)時,經審核符合規定者准在船邊或機邊直接驗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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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1 分

下列哪一類出口報單逾 7 天未進倉比對並產生通關方式,電腦會自動刪除報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出口貨物「預先申報」作業與海關電腦系統「自動刪單」之處理期限,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出口貨物通關作業手冊》及相關通關作業規範為準。

為便利廠商通關,海關允許出口貨物採「預先申報」制度(即貨物尚未送達貨棧前,報關人得先行傳輸報單資料)。預先申報之報單進入海關電腦後列為待比對檔案,須俟貨物實際進儲海關監管貨棧,倉儲業者傳輸「進倉訊息」後,電腦始能將報單與進倉訊息進行自動比對,並據以核定通關方式(C1 免審免驗、C2 文件審核、C3 貨物查驗)。為避免久未進倉之虛假或無效報單長期佔用海關主機資源,作業手冊明定「一般出口報單」逾 7 天未進倉比對並產生通關方式者,電腦系統將自動執行刪除報單作業。


解題方法

本題可透過「貨物進倉性質」與「法規法定類別」兩步驟切入判斷:

  1. 檢視是否需要「進倉」:題目關鍵字為「未進倉比對」,凡屬依法免進倉之通關模式(如船邊驗放),其作業不經由貨棧進倉比對,即可直接排除。
  2. 核對手冊之法定名詞與天數:通關實務上,出口報單預先申報且設有「逾 7 天未進倉比對即自動刪單」機制者,其法規對應之專有類別名稱為「一般出口報單」。

選項分析

  • (A) 錯誤:「倉庫驗放」係指出口貨物進儲貨棧後,於倉庫現場辦理查驗放行之「查驗放行地點/方式」,並非通關作業規範中規範自動刪除機制的正式「報單類別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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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1 分

代碼「T3」之轉運申請書係適用下列哪一類貨櫃(物)之轉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通關實務概要》中**轉運申請書代碼(T Code)**之適用範圍與分類。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據《關稅法》、《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及關稅署訂定之《預報貨物通關報單及轉運申請書填報手冊》,轉運申請書代碼係依貨物性質、通關流程及運輸型態區分:

  • T1:外貨進口轉運申請書(外貨由卸存地運往其他關區或內陸通關點申報進口)。
  • T2:一般轉口貨物轉運申請書(海運或空運外貨抵台後,未經重整直接轉運裝船/機出口)。
  • T3:多國貨物集併(MCC, Multi-Country Consolidation)轉運申請書(外貨進儲轉口倉庫進行拆併櫃重整後轉口出口)。
  • T4:船(機)用品轉口轉運申請書(供國際航線船舶或航空器補給之用品轉運)。
  • T5:海空聯運/空海聯運轉口貨物轉運申請書(海運轉空運、或空運轉海運出口)。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為**「代碼 T3 之法定專用業務型態」**:

  1. 轉運申請書代碼中的字母「T」代表 Transit/Transfer(轉運/轉口)。
  2. 代碼「T3」係海關為配合推動「多國貨物集併(MCC)」業務所設立之專用轉運申請書代碼。
  3. 多國貨物集併係指將來自不同國家之貨物運抵台灣港口後,進儲轉口貨棧或貨櫃集散站,辦理拆櫃、分揀、重整、集併裝櫃,再以轉運方式裝船出口至第三國。凡屬此類作業,業者均須填報 T3 轉運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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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1 分

三角貿易案件在下列何種條件下,得使用進出口合一報單(N5501)申報,經進口單位完成進出口合一報單通關手續後,系統先後發送進口貨物、出口貨物放行通知訊息,完成放行?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三角貿易案件中「進出口合一報單(N5501)」之通關適用條件及海關貨態控管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與通關作業規範為準,現行實務規範亦同)。

依海關《進出口合一報單通關作業規定》及相關通關實務作業要點,三角貿易案件(進口後不經實質加工即轉售出口者)為簡化報關作業流程,得採「進出口合一報單(N5501)」一次申報進口與出口,以簡政便民。但為兼顧貨物安全控管與防杜掉包走私,海關設有嚴格之形式門檻:僅限整裝貨櫃(FCL),且進、出口貨物必須存放於同一貨櫃集散站。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理解海關針對「合一簡化申報」與「貨物監管風險」之平衡機制:

  1. 貨物裝載型態(排除併裝與散裝):
  • 併裝貨櫃(LCL)進口後必須拆櫃(Devanning)、理貨分辦,再重新併櫃打盤;散裝貨物(Bulk Cargo)無標準封條與箱體固定包裝,兩者在監管上皆存在貨物被調包、偷漏或短少之高度風險。
  • 唯有「整裝貨櫃(FCL)」,貨櫃號碼與封條自始完整無損,能確保進口貨物原封不動轉為出口貨物裝船(機),通關風險最低。
  1. 存放處所要求(限同一貨櫃集散站):
  • 若進、出口存放於不同集散站或倉庫,涉及站間轉運(保稅運送)及車隊押運控管,無法藉由單一報單在同一監管單位內完成一貫化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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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1 分

下列哪一項非屬以「B2」報單申報之案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關務實務中「預報通關報單類別及代碼」之分類與適用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規定為準)。

進出口報單英文代碼首字代表貨物性質與通關制度:

  1. 「G」字軌(General):一般課稅區進出口貨物(如 G1 外貨進口、G3 外貨復出口、G5 國貨出口)。
  2. 「B」字軌(Bonded Factory / Bonded Area):保稅工廠及保稅事業相關報單。
  3. 「B2」報單名稱:「保稅廠相互轉廠或售與保稅區」。其適用範圍為保稅工廠、科學園區園區事業、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等保稅體系事業之間,彼此相互轉廠或售與貨物之案件,由賣方(出賣事業)填報「B2」出口報單。

法規動態提醒:現行法已修正,《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於民國 110 年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原「加工出口區」已全面更名為「科技產業園區」,惟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交易主體保稅身分與貨物流向」進行判斷:

  1. 確認交易雙方主體身分:檢視買賣雙方是否皆屬於法定的「保稅事業/保稅區」(包含保稅工廠、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農業科技園區等)。
  2. 檢視貨物流向:
  • 若貨物是在「保稅體系內部彼此移轉、售與」,未流入課稅區亦未直接出口至國外,賣方出廠/出區應申報「B2」報單。
  • 若為「一般課稅區廠商將產品外銷國外」,不涉及保稅廠間的轉廠售與,應依一般國貨外銷規定申報「G5」報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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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1 分

下列何款海運快遞貨物為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中關於進口快遞貨物之分類標準與價格級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規定亦同)。

依《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3 條規定,進口海運快遞貨物分為四類:

  1. 進口快遞文件(報單代碼 X1)。
  2. 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報單代碼 X2):完稅價格新臺幣 2,0002,000 元以下。
  3. 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報單代碼 X3):完稅價格新臺幣 2,0012,001 元至 55 萬元。
  4. 進口高價快遞貨物(報單代碼 X4):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 55 萬元。

自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起,財政部已將進口低價免稅門檻由新臺幣 3,0003,000 元調降為新臺幣 2,0002,000 元,連帶使「低價應稅」的起計價格變更為新臺幣 2,0012,001 元。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規數字記憶題,切入點在於精準掌握「進口快遞貨物」的免稅上限與低價應稅級距:

  1. 先確認方向為「進口」(計算基礎為完稅價格,即進口 CIF 價格)。
  2. 確定低價免稅臨界點:完稅價格新臺幣 2,0002,000 元以下免稅。
  3. 接續推導低價應稅區間:超過免稅額門檻之下一元(新臺幣 2,0012,001 元)起,至簡易申報上限新臺幣 50,00050,000 元為止,即為「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

因此,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之法定價格區間為完稅價格新臺幣 2,001 元至 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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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1 分

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應設置於下列何種港口之管制區內,並依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或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規定向海關申請設置,接受海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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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查核心為《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中關於「海運快遞貨物專區」之設置地點與法規要件: 依《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專區應設置於國際通商港口之管制區內,並依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或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規定向海關申請設置,接受海關管理。」(現行法該條項規定仍維持一致)。 海運快遞貨物本質上屬於跨境國際貿易貨物,必須依《關稅法》規定在法定通商口岸之海關監管領域內辦理通關、查驗與徵稅,故專區之設置地點在法律上有嚴格的專屬限制。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原文直球題」,解題時可採取「法規文義掌握」與「法理本質推導」切入:

  1. 法規文字直接對應:熟悉《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4 條第 1 項之關鍵字,專區法定設置地點即為「國際通商港口之管制區內」。
  2. 通關法理本質:快遞貨物通關涉及國際貨物進出境,非經行政院依《關稅法》核定公告為通商口岸之港口,海關無從常設專責通關單位與監管機制;具備完整國際貨物進出港與海關監管條件者,僅有「國際通商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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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1 分

海運快遞業者於傳輸艙單後,未依規定時間傳輸進口報單報關者,海關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多少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 3 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 6 個月以下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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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海運快遞貨物專營業者違反通關作業規範之行政裁罰標準。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規範依據為《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24 條(現行法移列並整併至第 32 條)及其母法授權依據《關稅法》第 87 條。
  • 規範意旨:海運快遞業者辦理通關業務時,具有依規定期限傳輸進口艙單與報單之法定作為義務;若未依限傳輸,主管機關(海關)得依法採取「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法定罰鍰」,並得連續按次處罰及處以停業處分。
  • 現行法修正提醒:現行《關稅法》第 87 條已於民國 111 年 5 月 11 日修正公布,將快遞業者之罰鍰上限由原本的「新臺幣 3 萬元」大幅提高至「新臺幣 300 萬元」(罰鍰區間修正為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以強化海關對快遞貨物通關之監管力道;但本題解題依據仍嚴格以民國 109 年命題當時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1. 確認違規主體與行為態樣: 本題主體為「海運快遞業者」,違規行為為「未依規定時間傳輸進口報單報關」,屬於快遞專營通關業務業者違反業務管理辦法之違章情事。
  2. 對應母法罰則體系(民國 109 年法條): 依命題當時《關稅法》第 87 條規定:

「經營快遞貨物專營通關業務之業者,違反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之辦法者,海關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1. 子法具體條文呼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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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1 分

下列何種空運進出口快遞貨物,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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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空運快遞貨物通關之申報方式與簡易申報單(Simplified Declaration)之適用範圍及排除限制。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11 條與第 12 條為準(現行法規雖歷經部分文字與防冒名條款修正,但簡易申報之適用類別與排除架構仍維持不變):

  1. 快遞貨物類別:快遞貨物分為進出口快遞文件(X1、X6)、進出口低價快遞貨物(X2、X3、X7)及進出口高價快遞貨物(X4、X8)。
  2. 得簡易申報之範圍:依規定,快遞貨物符合「快遞文件」或「低價快遞貨物」者,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
  3. 不得簡易申報之消極排除事由:低價快遞貨物若涉及特殊管制或經貿措施(如關稅配額貨物、實施特別防衛措施貨物、涉及輸出入規定等),以及所有「高價快遞貨物」,均不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必須依一般進出口貨物之通關規定辦理通關。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採用**「正面適用類別」與「負面排除清單」雙向比對法**:

  1. 第一步(分類檢視):辨識貨物性質屬「文件」、「低價貨物」或「高價貨物」。高價貨物自始不得適用簡易申報單,直接剔除。
  2. 第二步(排除條款檢驗):檢視是否落入法定「消極排除事由」(關稅配額、特別防衛措施、需辦理退稅/保稅/核銷等)。
  3. 第三步(定案):快遞文件不具商業貨物之複雜管制與稅費核算問題,不具消極排除情事,得全數依法適用簡易申報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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