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專責報關人員專技普考 專責報關人員 通關實務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一) 何謂優質企業?(7 分)
(二) 海關對於安全認證優質企業納稅義務人之進口貨物,得採取哪些優惠措施?(18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通關實務概要》中核心的「優質企業(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 AEO)」制度,涉及的主要法規為:
- 《關稅法》第 19 條之 1:建立優質企業制度之母法授權,規範符合一定條件之企業,海關得提供通關便捷之優惠。
-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條號與文字雖經微調,惟制度架構與核心優惠措施維持一致):
- 第 2 條:優質企業之法定定義與分類(一般優質企業、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 第 33 條:安全認證優質企業為「納稅義務人」時,其進口貨物所得享有之各項通關優惠措施。
- 世界海關組織(WCO)《全球貿易安全與便捷標準架構》(SAFE Framework):AEO 制度之國際法源背景,旨在兼顧「供應鏈安全」與「通關便捷」。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定義+條列式列舉」申論題,配分比重為 7 分與 18 分,應依分數配置答題層次與篇幅:
- 第(一)小題(7 分):
- 採「國際源起 法定定義 雙軌分類」三層次切入。
- 先點出源自 WCO SAFE Framework,次引《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法定定義,最後說明「一般優質企業」與「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內涵與差異,展現體系完整性。
- 第(二)小題(18 分):
- 審題關鍵在於主體是「安全認證優質企業納稅義務人」且標的為「進口貨物」。
- 依《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列舉各項措施,切忌文字雜亂堆疊,應將法定優惠按功能分項加上小標題(查驗、放行、稅費、專人服務、國際互惠),並務必保留法條的「除外防弊條款」(如欠稅之虞者不得免擔保)。
解題技巧
- 口訣記憶法(驗、放、稅、人、外):
- 驗(查驗):降低抽驗比率(得低於一般優質企業)、抽中查驗時簡易查驗或優先查驗。
- 放(放行):得免提供擔保,先予放行。
- 稅(稅費):得申請按月彙總繳納稅費。
- 人(專人):海關設立專責單一窗口,由專人提供諮詢與協調。
- 外(對外):享有與我國簽署相互承認協議(MRA)國家或地區海關所給予之通關便捷措施。
- 常見陷阱與扣分地雷:
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下列關務作業相關規定:
(一)「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 12 條對申報出口貨物之貨品分類號列有何規定?(10 分)
(二) 船(機)邊驗放之出口報單,其出口貨物因故全部及部分未到案件,「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33 條有何規定?(10 分)
(三)「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16 條對盤存特別處理費之徵收有何規定?(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測驗專責報關人員對於出口通關申報、現場查驗實務及海關規費計徵之三大核心規定:
- 出口稅則號列申報與免罰要件:依《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 12 條,建立出口申報貨品分類號列之基準、海關變更稅則之權限,以及原申報貨名相符但稅則號列不符時之「免罰構成要件」與「除外限制(CITES 及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 船(機)邊驗放未到貨物之查驗作業: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33 條,規範未進儲倉庫而採船(機)邊驗放案件,遇「全部未到」及「部分未到」時查驗關員之標準處置程序,包含原則(貨物齊全始驗)與例外(經核准先行查驗已到部分)。
- 保稅盤存規費之計徵標準: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16 條,掌握海關派員會同辦理保稅專區及保稅事業年度盤存時,徵收「盤存特別處理費」之適用事業對象、收費金額(每人每日)及日數計算原則。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與實務程序結合之申論題,作答應採分層條列法,精準對應各法條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
- 第 (一) 子題(出口稅則申報與免罰規定):
- 第一層:寫出申報標準(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
- 第二層:敘明海關更正權(得依規定予以變更)。
- 第三層:詳述號列不符時之免罰門檻(原申報貨名相符、排除 CITES 與 SHTC)及符合免罰之三種法定情形。
- 第 (二) 子題(船機邊驗放未到案件處理):
- 採「全部未到」與「部分未到」兩分法:
- 全部未到:查驗關員簽註「全部未到」並退由業務主管單位依規定處理。
- 部分未到:區分「原則」(俟貨物全部到齊後始予查驗)與「例外」(經海關核准就已到部分先行查驗裝運,並簽註已到與未到數量退回業務單位)。
- 第 (三) 子題(盤存特別處理費規定):
- 掌握三要素:主體與對象(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等)、收費標準(每人每日新臺幣 4,000 元)、計費原則(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問答題,無單選或複選選項。各小題之答題要點與命題權重解析如下:
- 第 (一) 小題(10 分):配分重心在第 3 項的「免罰三要件」與「兩項除外限制」。考生若僅寫前兩項(依合訂本申報、海關得變更),未寫出免罰條件,將痛失 6~7 分。
- 第 (二) 小題(10 分):全部未到與部分未到各占 5 分。部分未到必須寫出「原則」與「例外(先行查驗核准)」之對比,以及查驗關員之「簽註」職責,始能取得滿分。
- 第 (三) 小題(5 分):純法條金額與日數計費題,關鍵在於「每人每日新臺幣四千元」與「未滿一日以一日計」,數額正確即得全部分數。
解題技巧
第 1 題1 分
海關得於轉運時查驗之進口貨物,不含下列哪一種貨物?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進口貨物轉運時,海關得查驗的貨物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及相關通關規定,貨物轉運至其他關區、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工業園區時,海關得視需要查驗;轉運至本關區免稅商店的貨物,不屬於本題所列得於轉運時查驗的類型。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轉運目的地,再比對題目詢問的「不含」項目。前三項是轉往其他關區或特定園區的貨物,屬海關得於轉運時查驗的範圍;本關區免稅商店則是不同的通關情境,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2 題1 分
經核定以 C3(應審應驗)通關方式通關之進口貨物,經海關派員查驗,但因貨主或報關人未會同查驗,須由海關作第二次派單查驗時: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海關規費的徵收要件與收費標準,主要法源依據為《海關規費收費辦法》第 4 條及《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相關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海關規費收費辦法》對於此項要件與收費金額均維持一致,未作修正。)
進口貨物核定為 C3(應審應驗)者,依法應由海關派員查驗,納稅義務人(貨主)或其委託之報關人有會同查驗之法定義務。若因可歸責於貨主或報關人之事由未會同查驗,致海關須再次派單辦理查驗時,為填補行政人力重覆出勤之勞費,海關應依法計徵「特別驗貨費」,其收費標準為每一報單新臺幣 1,300 元。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準掌握「行為態樣」與「對應規費種類及金額」:
- 抓取題幹事實關鍵字:「C3 通關」、「未會同查驗」、「第二次派單查驗」。
- 法條對應:檢視《海關規費收費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進出口貨物依規定須由海關派員查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徵收特別驗貨費:
- 在海關辦公時間外申請查驗者。
- 在海關核定之查驗地點外申請查驗者。
- 經海關派員查驗,因貨主或報關人未會同查驗,須由海關作第二次派單查驗者。
- 其他經海關核准之特別查驗。
- 對照費額標準:依同條規定,特別驗貨費之徵收標準為「每一報單新臺幣 1,300 元」。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海關規費收費辦法》第 4 條規定,第二次派單查驗依法必須徵收規費(特別驗貨費),並非免徵;
第 3 題1 分
外銷品可申請沖退之稅款,除進口關稅外,還包括下列哪些稅目?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銷品沖退稅」的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關稅法》,外銷品符合規定時,除進口關稅外,得申請沖退的稅款還包括海關代徵的營業稅及貨物稅。因此,題目要辨認的是這兩項代徵稅目。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關鍵:「外銷品可申請沖退之稅款,除進口關稅外」。依民國 107 年法規規定,將可沖退稅款與選項列出的稅目比對,即可選出「營業稅、貨物稅」同時具備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 題1 分
出口貨物放行後,發現報單申報錯誤,申請更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有關出口貨物放行後更正報單的申請人、期限、可更正項目,以及離岸價格更正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該辦法第 2 條,報單申報事項錯誤或與事實不符而有更正必要時,原則上由貨物輸出人檢附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若錯誤是報關業者疏失造成,報關業者得憑報關時輸出人提供的報關文件,主動代理輸出人申請更正。
解題方法
先區分題目所問的更正情境:貨物已放行,且錯誤由誰造成。再逐一核對選項所述的期限、金額門檻、可更正項目,以及報關業者疏失時的處理方式。D 的內容符合辦法第 2 條規定;其餘選項分別把期限、金額門檻或可更正項目說錯。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出口貨物放行後申請更正,原則上應於六個月內提出,不是四個月。期限自海關第一次核發出口報單副本沖退原料稅用聯之翌日起算;未申請該副本者,則自出口放行之翌日起算。
第 5 題1 分
進口貨物發票交易條件為 FOB(Free on Board),則進口報單申報完稅價格時,應將下列哪些費用計入完稅價格?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如何由發票價格調整。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關稅法》及其相關規定,完稅價格原則上以輸入貨物的交易價格為基礎;發票價格採 FOB(船上交貨) 條件時,價格通常不含貨物運抵輸入口岸前的國際運費及保險費,因此申報完稅價格時應將這兩項加計。
可用下式掌握:
此處的「運費及保險費」是指貨物運抵輸入地口岸前、依完稅價格規定應計入的費用。
解題方法
先辨認發票交易條件,再判斷發票價格是否已包含運費及保險費。FOB 價格以貨物在出口地裝船交付為基準,通常未包含其後的國際運輸與保險成本;因此,要由 FOB 價格調整為計算進口完稅價格所需的基礎,應加計運費及保險費。
選項分析
第 6 題1 分
出口貨物得參加通關自動化系統抽驗之先決條件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出口貨物通關自動化系統的收單、比對與電腦抽驗(篩選 C1、C2、C3)之法定先決要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31 條規定:「出口貨物在海關規定之抽驗時間內傳輸進倉訊息,並經報關者,得參加通關自動化系統抽驗。」(現行法規亦維持相同規範)。
在出口通關實務中,通關自動化系統係採「報關訊息」與「倉儲進倉訊息」雙軌勾稽機制。出口貨物必須實體進儲海關監管之出口貨棧或貨櫃集散站,由業者傳輸進倉訊息,並配合報關人傳輸之出口報單,在海關規定的抽驗時限內完成邏輯比對,電腦系統方能啟動專家系統進行風險評估與篩單抽驗。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系統運作的必要前置程序(門檻條件)」與「查驗比率優惠或實地查驗技術規則」:
- 實務流程面:出口報關人傳輸報單訊息後,系統若尚未收到倉儲業者傳輸的「出口貨物進倉訊息」,報單狀態將停留在「邏輯檢查合格,待進倉比對」,無法進行電腦篩選與抽驗。因此,「有進倉訊息」且「已完成報關」,並「於規定抽驗時間內傳輸」,是驅動電腦進行抽驗的必備邏輯前提。
- 法規條文面:《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31 條前段明文揭示此項要件,屬標準法條記憶題,可直接由法規構成要件對應出答案。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31 條之規定。出口貨物必須在海關公告或規定的抽驗作業時限內傳輸進倉訊息,且完成報關程序,海關電腦系統才能將兩筆訊息比對吻合,進而執行電腦篩選抽驗(決定分流為 C1 免審免驗、C2 文件審核、C3 實物查驗)。
第 7 題1 分
進口報單申報 5 只貨櫃,其中 2 只貨櫃經核定應接受儀器查驗,則另外 3 只未經核定應接受儀器查驗之貨櫃,何時可予放行?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同一進口報單申報多只貨櫃,其中部分貨櫃核定儀器查驗時,其他未核定儀器查驗的貨櫃何時放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7 條規定:同一報單申報二只以上貨櫃,核定儀器查驗的貨櫃採逐櫃查驗;未核定儀器查驗的貨櫃,除報關人或貨主向海關申請儀器查驗外,應等核定查驗的貨櫃全部完成查驗且無異狀後,始得放行。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所述的 5 只貨櫃屬於同一進口報單,再區分為核定儀器查驗的 2 只,以及未核定儀器查驗的 3 只。法規對後者設有放行時點限制:必須等前者全數完成查驗且無異狀,不能因個別貨櫃未抽中儀器查驗,就先行放行。
選項分析
第 8 題1 分
出口貨物經海關查驗發現有商標申報不實情形(例如甲商標申報為乙商標,或有商標申報為無商標),出口人應採取何種作為,貨物始准放行出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出口貨物的商標申報義務,以及海關發現商標標示與出口報單不符時,出口人須提出何種資料才能放行。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的《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 10 條及第 11 條:
- 貨品有商標標示,出口人應查明商標權利歸屬,並在出口報單上正確申報;沒有商標標示,才申報「無商標」。
- 海關查明商標標示與報單申報不符時,得要求出口人提出商標權人指定標示、授權使用,或其他足以證明無仿冒情事的文件,供海關查核放行。
因此,申報不實不能只靠出口人自行保證,必須提出可供查核的證明文件。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情境:貨物已經海關查驗,發現實際商標與報單申報不一致,例如把甲商標申報為乙商標,或有商標卻申報為無商標。這時要找的是能證明商標標示合法、沒有仿冒情事的文件。
選項 (B) 所列的商標權人註冊證影本,或同意標示、授權使用文件,正是可供海關核對商標權利或使用授權的證明,符合放行要件。
選項分析
(A) 應向海關具結保證無仿冒情事:錯誤。 出口人單方面具結,不足以取代海關要求的證明文件。
第 9 題1 分
進口貨物應課徵營業稅,營業稅稅基除包含關稅完稅價格及進口關稅稅額外,還應包含哪些稅費?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進口貨物營業稅的稅基如何計算。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0 條,進口貨物的營業稅銷售額,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關稅、貨物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後計算。
公式如下:
因此,本題所問「除關稅完稅價格及進口關稅稅額外,還應包含哪些稅費」,應包括貨物稅、菸酒稅及健康福利捐。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進口營業稅的計稅基礎,再依規定列出應加計項目。關鍵是區分「列入營業稅稅基的稅費」與「進口時可能另行徵收、但不列入該稅基的費用」。
第 10 題1 分
貨主申請修改輸入許可證,需要海關簽證者,應徵收簽證文件費每份新臺幣多少元?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專責報關人員對於海關行政規費徵收標準之熟悉度,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為準。
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7 條規定,海關簽證文件費之徵收項目包括:
- 申請修改輸入許可證,需要海關簽證者,每份徵收新臺幣 100 元。
- 申請更正進、出口報單,需要海關簽證者,每份徵收新臺幣 100 元。
- 申請核發或補發相關進出口證明書等文件者,每份徵收新臺幣 100 元。
進口人(貨主)辦理貨物通關時,若輸入許可證內容(如品名、數量、規格、有效期限等)與實到貨物不符而需修改,且涉及海關實體審查與簽章註記時,海關依法徵收行政手續規費。
解題方法
依據民國 107 年《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7 條第 1 款:「海關簽證文件費依下列規定徵收:一、申請修改輸入許可證,需要海關簽證者,每份徵收新臺幣一百元。」
因此,貨主申請修改輸入許可證並由海關簽證時,每份法定規費即為新臺幣 元。 (現行法規對該項簽證文件費之收費標準仍維持一致,並未變更。)
第 11 題1 分
出口貨物之離岸價格不超過下列何金額者,應予減半徵收特別驗貨費、特別監視費及押運費?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徵收規費規則》中出口貨物特別驗貨費、特別監視費及押運費的減半徵收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規定,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不超過美金 5,000 元者,這三項費用減半徵收。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出口貨物享有減半徵收的離岸價格上限。辨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及「特別驗貨費、特別監視費、押運費」這組關鍵詞,即可對應規費規則中的優惠門檻:美金 5,000 元。題目不涉及費率計算,只須判斷門檻金額。
選項分析
第 12 題1 分
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倉儲業者,依海關規定領用下列何種型式之封條自行加封貨櫃者,不論其使用封條數量,按每一貨櫃徵收加封費新臺幣 200 元?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的倉儲業者,依規定自行加封貨櫃時,應如何計收加封費。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海關規定,使用被動式電子封條者,不論每個貨櫃實際使用幾個封條,均按每一貨櫃徵收新臺幣 200 元。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項關鍵條件:「自主管理之倉儲業者」及「不論使用封條數量」。題目問的是符合這種計費方式的封條型式,依命題當年規定對應為被動式電子封條;計費單位是「每一貨櫃」,不是封條個數。
選項分析
第 13 題1 分
飛機起飛出境前,其機長或飛機所屬運輸業者應申報文件包括下列哪一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運輸工具出境前,機長或運輸業者應向海關申報的文件」,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辦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飛機起飛出境前,機長或飛機所屬運輸業者應向海關申報出口貨物艙單等相關文件;出口艙單用來申報該航次載運出口貨物的資料。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詞:「飛機起飛出境前」與「機長或飛機所屬運輸業者」。它們對應的是航空器出境通關程序,應從《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中查找航空器出境時的申報義務。四個選項中,符合該申報義務且屬於海關貨物艙單文件的是「出口艙單」。
選項分析
第 14 題1 分
下列哪一項三角貿易貨物申請運送至其他港口出口者,經核准加封電子封條之貨櫃,得以陸路運輸方式運送至其他港口裝船出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轉口與三角貿易貨物之通關與內陸移運管制規範」。
依據海關通關實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主要規範見於《轉口貨物通關作業要點》及海關關於轉口/三角貿易貨櫃加封電子封條移運之相關作業規定):
- 轉口與三角貿易貨物之移運原則:海運轉口貨物(含三角貿易貨物)運抵台灣港口後,如需轉運至其他港口裝船出口,基於防範走私掉包及維護國境安全,原則上應以「海運(原船或水路接駁)」移運。
- 陸路運輸之例外准許與限制:海關為便捷商貿,例外允許符合條件者得以「陸路運輸方式」跨區移運至他港裝船出口。但因陸路運送行經境內陸上交通路線,管制風險大增,故海關採取嚴格的「貨物性質分類管制」:
- 高風險與危害性物品:如武器、彈藥、毒品、毒性化學物質、放射性物質等管制物品,因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生態防護,嚴禁以陸路運輸方式移運,或不得僅憑加封電子封條即免除派員押運。
- 一般貨物:非屬管制性危險物品之常規貨物,經海關核准加封具防偽與追蹤功能之電子封條(RFID / GPS 電子封條)之貨櫃,確認監管安全無虞後,得以陸路運輸方式運送至其他港口裝船出口。
備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如《轉口貨物通關作業要點》及海關推動物聯網全時監控之保全系統作業規定)對高風險危害品禁止一般陸路跨港移運之安全管制精神始終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之解題切入點在於「轉口管制等級與行政法理之比例原則」:
- 辨識題幹關鍵條件:題幹設定之情境為「三角貿易貨物」、「運送至其他港口出口(跨港移運)」、「經核准加封電子封條」、「以陸路運輸方式」。
- 比較貨物之風險等級:
第 15 題1 分
出口報單代號填報「B9」,係適用下列哪一類交易之案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出口報單代號與交易類型的對應。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出口報單代號規定,B9 代表「保稅廠產品出口」;B8 則是「保稅廠進口貨物(原料)復出口」。判斷重點在出口貨物是保稅廠生產的產品,還是原先進口的原料。
解題方法
先看代號所屬的報單類別:B 類用於保稅工廠等保稅區相關貨物的進出口申報。再依出口貨物性質區分:
- 保稅廠生產的產品出口,填報 B9。
- 保稅廠進口的原料未加工或復運出口,屬 B8。
因此,B9 對應的是「保稅廠產品出口」。
選項分析
第 16 題1 分
進口報單各欄位填報說明項次「65」申請審驗方式代碼「A」係表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進口報單各欄位填報說明」項次 65 的「申請審驗方式」代碼。代碼「A」表示申請參加抽驗,適用於貨物稅案件。此欄位是報關時申報審驗需求的代碼,應依代碼表辨識,不能只憑「驗放」等字面相似處判斷。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所問的是「申請審驗方式」欄的代碼 A,再對照項次 65 的代碼說明:A 對應「申請參加抽驗」(貨物稅案件)。因此選項中與該代碼內容完全相符者為 D。
選項分析
第 17 題1 分
進出口貨物每件(袋)毛重逾多少公斤,不得在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辦理通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海運快遞貨物專區的單件重量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及相關通關規定,進出口貨物每件(袋)毛重逾 70 公斤者,不得在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辦理通關。
「逾」是指超過該重量;因此,題目問的是不得辦理通關的重量門檻,不是貨物必須恰好達到的重量。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所問的貨物類型與通關地點:本題限定「海運快遞貨物專區」,再依其單件(袋)毛重限制判斷。門檻為 70 公斤,毛重超過 70 公斤即不得在該專區辦理通關,因此選項 D 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第 18 題1 分
海關對進口農漁產品以外產品之產地,依「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有關規定認定仍有疑義時,得先送請下列哪一機關或單位協查?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測驗海關在實務上依「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執行貨物原產地查核時之標準程序與協查分工。(提醒:現行法規中涉及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民國 112 年改制為「農業部」,經濟部工業局改制為「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改制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依「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規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之認定,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提供之單證、樣品進行審查;若認定仍有疑義時,針對貨物性質訂有不同的對外協查或諮詢管道。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區分「農漁產品」與「農漁產品以外之一般工業產品」在產地疑義查證程序上的差異:
- 農漁產品:因多涉及動植物特徵、生長風土、培植環境等專業生物與農業技術判斷,遇有疑義時,海關係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農業部)相關試驗所、改良場或專家協助鑑定。
- 農漁產品以外之貨物(如工業製品、機械、紡織品等):原產地疑義多在於發票真偽、生產工廠是否存在、實質轉型加工程度等境外生產製造事實,因此作業要點明定海關「得先送請我國駐外單位協查」,由駐外經濟或外交人員向出口國廠商查證。
選項分析
- (A)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錯誤):農委會(現農業部)為農業主管機關。海關僅在進口「農漁產品」之產地認定有疑義時,才會送請其所屬專家或專案小組協助鑑定;
第 19 題1 分
進口報單其他申報事項(52)欄原產地申報為下列哪一國家之瓷磚,進口時應申報製造商及製造商地址?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進口報單其他申報事項(52)欄」的瓷磚製造商資料申報要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報關規定為準,原產地申報為越南、馬來西亞、泰國、印尼、印度及其他東南亞國家的瓷磚,進口時應申報製造商及製造商地址。
採用 EDI 系統報關時,這些資料填報於「其他申報事項」欄;採用 XML 系統報關時,則填於「國外製造廠名稱」及「國外製造廠地址」欄。題目指定(52)欄,正是以 EDI 欄位要求測驗此項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瓷磚」及「原產地」,再對照特定地區瓷磚的製造商資料申報要求。越南列在規定所列的東南亞國家中,因此原產地申報為越南的瓷磚,進口時須申報製造商及製造商地址,符合(52)欄的申報要求。
選項分析
第 20 題1 分
進口貨物於查驗時,未發現有短裝情事,收貨人如獲悉有部分短裝者,得於何時向海關申請複驗?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進口貨物查驗後,收貨人發現短裝時,向海關申請複驗的時點。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海關進口貨物查驗作業要點》相關規定,查驗時未發現短裝,收貨人嗣後發現部分短裝者,應於提領出倉前向海關申請複驗。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設定的先後順序:海關查驗時未發現短裝,收貨人之後才發現。這時要判斷的是申請複驗的最遲時點。貨物尚未提領出倉時,仍可由海關查驗;提領出倉後,貨物已離開海關監管處所,因此本題應選「提領出倉前」。
選項分析
第 21 題1 分
進出口貨物之破損殘缺情形,由驗貨關員依據何者認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進出口貨物發生破損、殘缺時,驗貨關員應以何者作為認定依據。判斷重點在於:關員認定的是貨物接受查驗當下實際呈現的狀況,而不是先前或事後由他人製作的報告。
本題涉及通關查驗作業,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作業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驗貨關員「依據何者認定」,應抓住認定主體與時點:由關員在查驗時,直接確認貨物是否破損、殘缺。因此,認定依據是查驗當時所見的貨物狀況。其他報告可作參考,但不能取代關員對查驗現況的認定。
選項分析
第 22 題1 分
進出口貨物如有私運、虛報情事,依下列何種法令所列條文之具體罰則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架構亦相同)。本題核心在於測驗海關法規體系中「一般行政通關管理法規」與「查緝違章處罰法規」的權限劃分與法條轉介機制:
- 私運之定義與罰則: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3 條及第 36 條規定,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者,構成私運,處貨價三倍以下之罰鍰並沒入貨物。
- 虛報之定義與罰則: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規定,報運貨物進出口而有虛報名稱、數量、品質、規格、價值,或繳驗偽變造不實憑證等行為,依法處以罰鍰、沒入貨物或依私運規定論處。
- 法規轉介條款:《關稅法》第 94 條明定:「進出口貨物,如有私運或其他違法漏稅情事,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理。」由此可知,私運與虛報之實體罰則均非規範於《關稅法》本法,而是回歸《海關緝私條例》。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區分「違章行為性質」與「罰則之法源依據」:
- 辨識行為態樣:題目所稱「私運」屬未報運進出口之走私違法行為;「虛報」屬已報運進出口但申報內容不實之違章漏稅或逃避管制行為。
- 尋找具體罰則所屬法律:《關稅法》主要規範合法通關程序、稅則稅率、完稅價格審定及行政秩序維護,其第七章罰則多屬欠稅、逾期報關或報關業違規等輕微行政犯;一旦涉及實質「私運」或「虛報」,依《關稅法》第 94 條之轉介,必須適用特別查緝法規《海關緝私條例》之具體條文予以裁罰。
選項分析
- (A) 關稅法(錯誤) 《關稅法》為規範貨物通關程序、關稅課徵與保稅制度之基本法。雖然《關稅法》第七章定有罰則,但處罰對象主要是違反通關行政義務者(如逾期申報、未依規定保存帳冊、報關業及貨棧業者違規等)。
第 23 題1 分
空運出口貨物應於海關放行之翌日起幾日內裝機出口;逾期者,由貨物輸出人辦理退關手續?
核心觀念
本題考《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 20 條所定的出口貨物裝運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運輸業者收到海關放行通知後,始得辦理裝船(機);出口貨物應於海關放行之翌日起 30 日內裝船(機)出口,逾期由貨物輸出人辦理退關手續。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貨物為空運出口,關鍵是辨認法規中的「裝船(機)」期限:空運對應「裝機」,但期限與海運相同,均為海關放行之翌日起 30 日內。題目問「幾日內」,直接對照法定期限即可。
選項分析
第 24 題1 分
屬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 15 條列明運往國外之物品,出口人擬原貨復運進口者,於出口報關時,應在出口報單上詳列品名、商標、規格及數量等,並聲明在規定限期內仍將原貨復運進口。下列何種貨物不適用此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 15 條列舉的貨物範圍。特定物品運往國外,出口人若預定在期限內將原貨復運進口,應在出口報單詳列品名、商標(牌名)、規格及數量,並作成復運進口聲明。判斷重點是:選項是否屬於第 15 條列明的物品。
本題依民國 107 年法規作答。第 15 條列有工程機械、攝製電影、展覽物品,以及政府機關寄往國外之電影片與錄影帶等;「列為國寶之文物」不在列舉範圍內。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逐一對照第 15 條:
- 條文有列明的物品,出口人擬原貨復運進口時,適用該條的報單詳列及聲明規定。
- 條文未列明的物品,不能僅因其具有特殊性,就視為適用第 15 條。
選項分析
第 25 題1 分
貨物出口報單所檢附之裝箱單不必詳細列載下列何種項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出口報單所附裝箱單應列載的貨物及包裝資料。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相關規定,裝箱單應詳細列明貨物規格及包裝各件的毛重、淨重;包裝之每件價格則不屬於裝箱單必須詳細列載的項目。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不必詳細列載」的項目,再區分裝箱單記載的貨物、重量與價格資訊。貨物規格和每件毛重、淨重都是用來辨識貨物及核對包裝、重量的資料;價格則屬交易及報關價格資訊,不是裝箱單的必要逐件記載項目。
選項分析
第 26 題1 分
應辦落地追蹤之免驗貨櫃於提貨前,報關人應向何單位洽辦落地追蹤手續?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進口貨櫃通關管理」與「跨機關協同查緝走私機制」,核心法源與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參照《進出口貨櫃(物)落地追蹤查核作業要點》及各地區海關《進口貨物通關作業手冊》)。
海關為兼顧通關便捷與邊境風險控管,對於經核定為免審免驗(C1)或免驗放行之進口貨櫃,為防止進口人以合法掩護非法(如虛報、夾帶走私或途中調包),得依情報或風險管理機制篩選批註為「應辦落地追蹤」。該類貨櫃於提貨出站前,必須由報關人向依法協助海關查緝走私之專責警察機關完成申辦手續,始得至工廠或目的地倉庫在公權力人員監視下開櫃查核。 (註:現行法規配合電子封條與貨櫃動態傳輸普及,多數作業已高度資訊化,但保三總隊受託辦理進口貨櫃查核與落地追蹤之核心職掌未變。)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區分「各涉海、涉港機關之法定專屬執掌」:
- 確定查核標的:本題為進口「免驗貨櫃」提領出站後之陸上後續監管(落地追蹤)。
- 鎖定受託專責機關:依海關通關實務,海關業務上專屬協勤、進駐關區協助貨櫃安全檢驗與執行落地追蹤開箱查核的警察機關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簡稱保三總隊)。
- 作業程序檢視:報關人收到海關核定之落地追蹤通知後,須在貨櫃出站提領前,持報單與提貨憑證向保三總隊相關駐地單位辦理登記並排定拆櫃會驗時間,海關憑此註記或電腦核銷放行。
第 27 題1 分
出境旅客攜帶新臺幣金額以 10 萬元為限。如超過限額時,下列何者與現行規定不符?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旅客攜帶新臺幣出境的限額,以及超額新臺幣未申報或申報不實時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及中央銀行公告,旅客每次攜帶新臺幣出入境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超過限額者,應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出。若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超過限額部分依法全數沒入。
解題方法
題幹問「何者與現行規定不符」,先確認新臺幣超額的處理規則,再辨別「沒入」與「暫存海關待辦退還」的差異:
- 依規定申請核准並持同意文件查驗:可以攜出超額部分。
- 未經核准:超額部分不得攜出。
- 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超額部分全數沒入,不是暫存後退還。
第 28 題1 分
越南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國,自越南報運進口之農產品應按「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國定稅率第幾欄之稅率課徵關稅?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的是《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的國定稅率欄別,以及越南與我國的 WTO 會員關係。
國定稅率第一欄適用於與我國互享最惠國待遇的國家或地區;第二欄適用於不適用第一欄待遇者;第三欄則適用於特定貨品。越南為 WTO 會員國,屬第一欄稅率適用對象。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給的關鍵條件:「越南為 WTO 會員國」。依 WTO 會員間的最惠國待遇原則,越南輸臺貨品適用進口稅則國定稅率第一欄。題目雖特別提到「農產品」,但並未提供足以改變欄別的其他條件;判斷重點仍是出口國與我國的待遇關係。
選項分析
第 29 題1 分
進口貨物有下列哪一種情形者,進口報關時需繳交貨價申報書?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價申報書」的檢附情形,以及買賣雙方具有特殊關係時,海關對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審核。
貨價申報書用來申報買賣雙方有無特殊關係、交易條件及費用負擔等事項。依命題當年適用的關稅法,買賣雙方具有特殊關係,且該關係影響交易價格時,交易價格不得直接作為完稅價格的依據。因此,關係企業進口貨物涉及特殊關係及價格核定的審查,須依規定繳交貨價申報書。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題目官方答案為準。
解題方法
先找出選項中哪些屬於貨價申報書的免附情形,再判斷哪一項涉及特殊關係與完稅價格審核。國貨復運進口、樣品及饋贈品,以及題目所列保稅事業進口的保稅貨物,均屬免附貨價申報書的類型;買賣雙方為關係企業則涉及特殊關係申報與交易價格審核,故選 C。
選項分析
第 30 題1 分
自中國大陸進口貨物符合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規定的免稅資格,惟報關時欠缺原產地證明書,則下列何種情形得經海關核准先行驗放?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此部分要件與架構亦維持相同),測驗考生對進口貨物「押款放行(先放後核)」之適用情形與保證金計收標準的掌握,核心法規如下:
- 《海關法》第 18 條第 2 項第 1 款: 進口貨物若納稅義務人「無法即時檢具許可文件、免稅證明文件、原產地證明書或其他有關文件,而有即時報關提貨之需要者」,得依其申請,經海關核准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
- 《海關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1 項: 明定《海關法》第 18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稱「相當金額之保證金」,指依通常程序由海關核定之全部應繳稅款之保證金。
-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通關規範: 進口貨物欲適用 ECFA 優惠關稅(如免稅),原產地證明書(C/O)為關鍵證明文件。報關時若未能檢附,海關暫無法認定其免稅資格;為兼顧「通關便捷」與「稅收保全」,准予繳押若無免稅資格時所應負擔之「全部通常稅額」後先行提貨。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押款放行」的原因類別及其對應的「保證金計算標準」:
- 鎖定案情類別: 題目明白指出進口貨物「符合 ECFA 免稅資格,惟報關時欠缺原產地證明書」,此情況屬於《海關法》第 18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稱「欠缺免稅證明文件或原產地證明書」。
- 對應保證金核計標準:
- 欠缺證明文件(第 1 款):納稅義務人事後若無法依限補正原產地證明書,該貨物即無法享有 ECFA 免稅優惠,必須按一般稅率(第一欄稅率)課徵關稅及代徵各項稅費(如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費等)。
- 因此,依《海關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擔保金額必須足以抵繳未來可能產生的全額稅捐,故法定繳押金額為「依通常程序由海關核定之全部應繳稅款之保證金」。
選項分析
- (A) 申請繳押相當於全部應繳稅款之保證金:【正確】 符合《海關法》第 18 條第 2 項第 1 款及《海關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
第 31 題1 分
未經查驗之進口機器設備於完稅提領出倉後,收貨人始發現有部分零件短裝者,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進口貨物短裝時,收貨人申請補運短裝部分免徵關稅的處理方式與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未經查驗的進口機器設備,完稅提領後才發現零件短裝,適用機器設備安裝、試車後始能確認短裝情形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所述貨物是否「未經查驗」,再辨認短裝的發現時點。機器設備可能須待安裝就緒、試車後,才能確認零件是否短裝;因此申請期限不是從提領出倉翌日起算,而是從機器設備安裝就緒、試車之翌日起算 3 個月。收貨人須在期限內向海關申請,對補運進口的短裝部分免予課徵關稅。
選項分析
第 32 題1 分
進口報單匯率欄外幣價格折合新臺幣之計算,係依據財政部關務署何時公布之「報關適用外幣匯率表」所列之「賣出匯率」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進口報單外幣價格折算新臺幣時,應採用財政部關務署公布的「報關適用外幣匯率表」所列匯率,以及該表的公布週期。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規定,進口報單匯率欄的外幣價格折算新臺幣,按該表所列的賣出匯率辦理;該表按旬公布。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匯率表何時公布」,不是每日市場匯率,也不是匯率表中的買入或賣出方向。依民國 107 年適用的報關匯率規定,報關適用外幣匯率表每旬公布一次;折算時依表列賣出匯率計算。因此選每旬公布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3 題1 分
進口貨物經海關核定為人工查驗(C3M)者,報關人應自該貨物報關之翌日起幾日內申請並會同海關查驗?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進口貨物經海關核定為人工查驗(C3M)時,報關人申請並會同查驗的期限。法規期限以「該貨物報關之翌日」為起算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辨認題幹中的「人工查驗(C3M)」及「報關之翌日起」兩個關鍵詞,直接依當年通關規定判斷期限:報關人應於報關翌日起 10 日內申請並會同海關查驗。因此答案為選項 B。
選項分析
第 34 題1 分
下列何種進口貨物海關得核准船(機)邊驗放或船(機)邊免驗提貨?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進口貨物通關程序中的「船(機)邊驗放」與「船(機)邊免驗提貨」之法定適用對象。
依民國 107 年命題當時之《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23 條(現行法內容亦同)規定,進口貨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得核准船(機)邊驗放或船(機)邊免驗提貨:
- 大宗及散裝貨物。
- 鮮貨、動植物、易腐或易變質貨物。
- 危險品、劇毒品、放射性元素或爆炸性貨物。
- 引進新技術或新產品所需之關鍵性原料、零組件及機器設備。
- 精密器材或化學試藥。
- 軍用或警用武器、彈藥、防衛器材或裝備。
- 其他特殊情形經海關核准者。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列舉要件對照法」解題: 進口貨物通關原則上須先進儲海關監管之貨棧或貨櫃集散站,始得辦理報驗與放行。唯部分貨物因「體積龐大無法入庫」、「具危險性」、「時效性極高」或「具國家特定政策需要」,若強行入庫將增加裝卸成本或產生危險,故法規明定特定類別得申請直接於「船(機)邊」辦理查驗放行或免驗提貨。
考生需精確區分:
- 船(機)邊驗放/免驗提貨:著眼於貨物的「物理特性(體積、危險性、易腐性)」與特定政策需求。
- 免驗、免稅或廠區驗放:著眼於進口人的「身分特權」、「機構用途」或「保稅體制度」。
選項分析
- (A) 大宗及散裝貨物:【正確】 符合《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23 條第 1 款規定。
第 35 題1 分
納稅義務人報運進口大陸鞋靴,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反傾銷稅,得於下列何期限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對進口貨物核定稅款或特別關稅不服時,申請復查的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納稅義務人不服海關核定的應補繳稅款或特別關稅,得於收到稅款繳納證之翌日起 30 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反傾銷稅屬特別關稅,因此適用這項期限。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爭議的處分性質:本題是對進口貨物核定反傾銷稅不服,屬於對特別關稅核定的救濟。接著依《關稅法》的期限規定,確認起算點是「收到稅款繳納證之翌日」,期間為「30 日」,即可選出符合規定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6 題1 分
進口大客車用輻射層輪胎,其輸入規定代號為「C01」,係意指: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進口貨品的「輸入規定代號」及其所代表的主管機關與管制方式。題目中的「C01」是貨品輸入規定代號,表示該貨品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進口檢驗的商品,進口時須依商品檢驗相關規定辦理檢驗。
本題涉及輸入規定代號與商品檢驗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問的是「C01 代表何種輸入管制」,而不是詢問輪胎是否符合某一項交通或環保規格。再依代號對照主管機關及管制方式:C01 對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進口檢驗商品,因此選項 (C)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37 題1 分
運往國外免費修理之貨物,如原訂購合約或發票已載明保證免費修理,或雙方來往函電足資證明免費修理者,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所定的國外修理貨物復運進口課稅原則與免費修理例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或加工的貨物復運進口,原則上依修理、裝配或加工所需費用核估完稅價格;但若屬免費修理,且原訂購合約或發票載明保證免費修理,或雙方往來函電足以證明免費修理,復運進口免稅。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描述的修理是否免費,再檢視題目所列的證明條件。題幹已指出合約、發票或往來函電足以證明免費修理,因此符合施行細則所定的免稅例外,復運進口時免徵關稅。
選項分析
第 38 題1 分
於出口報關時,出口人應在出口報單上敘明損毀缺失情形,或加工後之物品名稱、規格與數量,以作復運進口時查核依據之貨物,下列何種貨物不包括在內?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仍維持相同規範意旨)
本題測驗核心為運往國外委外加工、修繕或裝配貨物之出口申報義務與查核規範,主要法源依據為:
- 《關稅法》第 37 條:規範運往國外修繕、加工或裝配之貨物,復運進口時完稅價格之核估標準(修理費、加工費或裝配費加計運保費)。
-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第 1 項:明定運往國外「修繕、加工或裝配」之貨物,於出口報關時,應在出口報單上詳列品名、數量及規格,並聲明其性質:
- 屬修繕者:應敘明「損毀缺失情形」。
- 屬加工或裝配者:應敘明「加工或裝配後之物品名稱、規格及數量」。 此項申報程序係作為海關查驗及日後「復運進口」時查核貨物同一性及核估完稅價格之依據。法條明文列舉之對象僅限於「修繕、加工、裝配」,不包含「調換」。
解題方法
本題可由「法規明文列舉」與「貨物通關性質」切入判斷:
- 法規文義比對:題目引述之文字完全契合《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第 1 項針對「運往國外修繕、加工或裝配之貨物」之規範,條文中僅規定修繕、加工、裝配三種情形,法條並無「調換」。
- 通關法理區分:
- 修繕、加工、裝配(關稅法第 37 條):是以「原物本體」出境,經過修理、加工或組裝後「原物(或加工後成品)復運進口」,海關必須查核出境前的破損狀況或預計產出成品規格,才能確認復運進口時是否為同一批貨物並核課加工/修理費。
- 調換(關稅法第 51 條):係指進口貨物發現瑕疵或規格不符,退回國外以換取「全新品或替代品」,進口時是依規定申請免稅(免費賠償或調換之貨物),而非依加工/修繕程序復運進口核估加工修繕費,其通關依據與查核要件完全不同,因此不包括在此項申報規範內。
選項分析
第 39 題1 分
下列哪一種出口貨物報關時,非屬得免附裝箱單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有關出口報關文件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出口報關原則上應檢附裝箱單;但貨物若屬「僅一箱」或「種類單一且包裝劃一、散裝或裸裝」,得免附裝箱單。
另依規定,經海關核准船邊驗放或逕運船邊裝運者,得免附的是「貨物進倉證明」,並非因此免附裝箱單。題幹的「非屬得免附裝箱單者」,就是要找不在裝箱單免附條件內的選項。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規列出的裝箱單免附條件:
- 僅一箱:得免附。
- 種類單一且包裝劃一:得免附。
- 散裝或裸裝:得免附。
- 船邊驗放:免附的是貨物進倉證明,並非裝箱單。
因此,只有「船邊驗放之不同規格貨物」不屬於裝箱單免附情形。
選項分析
第 40 題1 分
保稅工廠進口保稅原料於進口地海關驗放提領進廠後,廠方自行發現短裝情事,如其實到數量短少未逾所申報數量百分之幾,且其短少原料之貨價在美金多少元以下者,廠方應於提領出倉之翌日起 1 個月內,以書面向監管海關報備,並自行依實到數量調整登帳?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稅工廠進口保稅原料短裝」的處理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進出口貨物短卸、溢卸、短裝、溢裝處理細則》,進口保稅原料驗放提領進廠後,廠方自行發現短裝,若實到數量短少未逾申報數量的 5%,且短少原料貨價在 美金 1,000 元以下,應於提領出倉翌日起 1 個月內,以書面向監管海關報備,並依實到數量調整登帳。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是「廠方自行發現短裝」,並詢問可書面報備、自行調整登帳的兩項條件,因此直接核對法規門檻:
- 數量短少:未逾申報數量 5%
- 短少原料貨價:美金 1,000 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