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專責報關人員專技普考 專責報關人員 關務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分別說明關稅法第 50 條規定,進口貨物有何種情形者可免徵關稅?(15 分)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39 條規定,進口貨物遇有何種情事之一者,不得依關稅法第 50 條規定免徵關稅?(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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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50 條對進口貨物的免稅規定,以及《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39 條所列的排除情形。判斷重點在於貨物發生損失、損壞或短少的時間點、原因、是否已無價值,以及是否可歸責於保管或報關作業。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條文內容與現行規定相同,無須另作修正提醒。
解題方法
先依《關稅法》第 50 條,按貨物進口流程排列五種得免徵關稅的情形;再以施行細則第 39 條核對三種不得免稅的情況。作答時應特別區分「海關放行前」與「放行後」,並注意施行細則第 39 條不只排除第 50 條免稅,也排除已繳稅款的發還。
一、《關稅法》第 50 條:得免徵關稅的情形
進口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關稅:
- 國外運輸途中或起卸時發生損失、變質、損壞,致貨物無價值,且納稅義務人於進口時向海關聲明。
- 起卸以後、驗放以前,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貨物遭受損失或損壞,致無價值。
- 海關查驗時已破漏、損壞或腐爛,致無價值,且並非因倉庫管理人員或貨物關係人保管不慎所致。
- 海關放行前,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運出口,並經海關核准。
- 海關驗放前,因貨物性質自然短少,且短少部分經海關查明屬實。
二、《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39 條:不得依第 50 條免稅的情形
進口貨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發還已繳稅款,也不得依《關稅法》第 50 條免徵關稅:
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因報單申報錯誤而有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或同條例第 39 條第 2 項所定情事者,得免予處罰之條件及相關規定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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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45 條之 3:因報單申報錯誤而涉及同條例第 37 條或第 39 條第 2 項處罰的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若在查緝機關接獲檢舉或開始調查前主動申請更正,經海關准予更正,並符合條文列出的時點與情形,可在更正範圍內免予處罰。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第 37 條主要規範報運進口貨物時虛報貨物名稱、數量、重量、價格或品質等情事;第 39 條第 2 項涉及報運出口貨物時的違章情形。第 45 條之 3 是報單申報錯誤的特別免罰規定,重點在「及早主動更正、海關准予更正、符合特定通關階段」。
解題方法
依序檢視四項要件:
- 適用對象及違章類型: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因報單申報錯誤而有第 37 條或第 39 條第 2 項所定情事。
- 更正時點:在海關、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檢舉、進行調查前,主動申請更正。
- 海關准予更正:僅提出更正申請尚不足以免罰,須經海關准予。
- 符合下列通關情形之一:
- 貨物放行前:
- 經海關核定免驗;或
- 經海關核定應驗、且未涉及逃避管制,並於向海關補送報單及有關文件前申請更正。若未於接獲海關連線核定通知之翌日辦公時間終了前補送,不適用此款。
- 貨物放行後:尚未經海關通知實施事後稽核。
以上條件符合後,免罰範圍限於申請更正的範圍,不當然及於未更正或未陳明的其他違章部分。
第 1 題1 分
下列何者非關稅納稅義務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所稱的關稅納稅義務人。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關稅法》第 6 條規定,關稅納稅義務人為:
- 進口貨物: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 輸出貨物:貨物輸出人。
因此,判斷關鍵是辨認法條列出的身分;「託運人」並未列為進口貨物的關稅納稅義務人。
解題方法
依《關稅法》第 6 條逐一比對選項。題目問「何者非」,找出不在法定納稅義務人範圍內的身分即可。前三種法定身分——收貨人、提貨單持有人、貨物持有人——均出現在選項中;託運人則不在其中。
選項分析
第 2 題1 分
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依其設立性質,進口用於教育、研究或實驗之必需品與參加國際比賽之體育團體訓練及比賽用之必需體育器材,免繳關稅,但以下列何種物品為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49 條第 1 項第 6 款的教育、研究及體育器材免稅規定。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條文,符合條件的進口必需品及體育器材,但以成品為限。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末尾的限制語「但以成品為限」,再與選項比對即可。免稅資格除了須符合用途及機關、團體等條件,進口物品本身也須是成品;零件、半成品及原料不符合這項限制。
選項分析
第 3 題1 分
已繳納保證金或徵稅放行之貨物,經海關查明屬不得進口之貨物,海關應責令納稅義務人限期辦理退運,而納稅義務人未依限辦理者,海關得沒入其保證金或追繳其貨價。
不得進口之貨物,海關責令限期辦理退運之處分,應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算幾年內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96 條第 4 項所定的處分期限:已放行的貨物經海關查明為不得進口,海關責令納稅義務人限期退運,並依法沒入保證金或追繳貨價,必須在法定期間內為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海關應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算一年內」為上述處分。起算點是放行日的次日,期間為一年。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引用《關稅法》第 96 條的規範內容,題目所問不是退運期限長短,也不是追繳貨價或沒入保證金的效果,而是海關作成責令退運處分的期限。依該條第 4 項,期限為放行翌日起算一年內,因此選一年。
選項分析
第 4 題1 分
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之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或應補繳稅款或特別關稅者,得於收到稅款繳納證之翌日起 30 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並得於繳納多少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後,提領貨物?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對進口貨物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應補繳稅款或特別關稅核定的救濟規定,以及申請復查期間內提領貨物的條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關稅法》第 45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得於收到稅款繳納證翌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提領貨物則須「繳納全部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提領貨物的繳款比例。依條文,「全部稅款」指應繳稅款全額,並非其中一定比例。納稅義務人也可以提供相當擔保,作為繳納稅款以外的提領方式。
選項分析
第 5 題1 分
依法辦理免徵、記帳及分期繳納關稅之進口機器、設備、器材、車輛及其所需之零組件,應繳或追繳之關稅延不繳納者,除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外,自繳稅期限屆滿日或關稅記帳之翌日起至稅款繳清日止,照欠繳或記帳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但不得超過原欠繳或記帳稅額之比率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對特定進口貨物應繳或追繳關稅逾期未繳時的滯納金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法辦理免徵、記帳及分期繳納關稅的進口機器、設備、器材、車輛及其所需零組件,逾期未繳納關稅,除移送強制執行外,按日加徵滯納金;滯納金累計不得超過原欠繳或記帳稅額的百分之三十。
解題方法
題幹已給出每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要求判斷的是「累計上限」,不是每日加徵比例。依《關稅法》相關規定,滯納金的累計上限為原欠繳或記帳稅額的百分之三十,因此選項 B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6 題1 分
關稅法或海關進口稅則遇有修正時,其條文或稅率之適用,出口貨物以下列何日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2 條:關稅法或海關進口稅則修正時,條文或稅率的適用日期,依貨物是進口或出口而定。出口貨物以海關放行日為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出口貨物的適用基準日,再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判斷。出口貨物以海關放行日為準,因此選項 C 正確;收單、分估、驗貨均不是本條指定的日期。
選項分析
第 7 題1 分
海關依關稅法第 24 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指定進口貨物起卸之時間及地點,如必須於辦公時間以外起卸者,得向海關申請核發何種文件憑以起卸?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24 條及《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所定的進口貨物起卸規範。海關指定貨物起卸的時間及地點;如因作業需要,必須在辦公時間以外起卸,應向海關申請核發「特別准單」,憑以起卸。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條件:「辦公時間以外起卸」。這不是一般時段的起卸作業,題目問的正是此種例外情形應申請的准單名稱。依規定,該文件為「特別准單」,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8 題1 分
關稅法第 31 條第 1 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所定同樣貨物交易價格有二種以上時,其交易價格依下列何種順序認定之:
①同樣貨物與出口貨物交易型態相同及交易數量相當者,其交易價格應優先適用。
②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有二種以上時,以最低者為準。
③同樣貨物與進口貨物交易型態相同及交易數量相當者,其交易價格應優先適用。
④同一廠商生產之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應較其他廠商生產之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優先適用。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31 條第 1 項及《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進口貨物無法依《關稅法》第 29 條的交易價格核定完稅價格時,得以同樣貨物的交易價格核定;若可供採用的交易價格有二種以上,施行細則明定其認定順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順序是:
- 同一廠商生產的同樣貨物,優先於其他廠商生產者。
- 同樣貨物與進口貨物的交易型態相同,且交易數量相當者,優先適用。
- 交易價格有二種以上時,以最低者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將題目中的敘述與施行細則第 15 條核對:
- ④是第 1 款,排第一。
- ③是第 2 款,排第二;法條所指的是與進口貨物交易型態相同、交易數量相當。
- ②是第 3 款,排第三;多種價格之中採最低者。
第 9 題1 分
關稅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1 款暨同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課稅或免稅之進口貨物不能提供修理、裝配費或免費修理之有關證件者,海關得按貨物本身完稅價格多少比率作為修理、裝配費之完稅價格計課?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所定的修理、裝配費用估價方式。進口貨物經國外修理、裝配後復運進口,若無法提供修理、裝配費或免費修理的相關證明文件,海關得按貨物本身完稅價格的一定比率,核估修理、裝配費的完稅價格。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不能提供相關證件」時,法規所定的推計比率。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海關得按貨物本身完稅價格的 百分之十,作為修理、裝配費之完稅價格計課。
第 10 題1 分
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應退還稅款者,應於確定之翌日起算 10 日內予以退還;並自受處分人繳納該項稅款之翌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退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幾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關於緝私案件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應退還稅款時,退還期限及利息計算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應退還的稅款須於確定之翌日起 10 日內退還;利息則按受處分人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1 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
解題方法
題幹已列出退稅期限與利息起訖日,關鍵是辨認利率所依據的定期儲金期間。依民國 108 年《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應以繳納稅款之日的郵政儲金 1 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息,並與退還稅款一併返還。因此選擇 1 年期。
選項分析
第 11 題1 分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未到達通商口岸之正當卸貨地點,未經許可而擅行起卸貨物或自用物品者,處何人貨價二倍以下之罰鍰,並得將該貨物及物品沒入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關於運輸工具擅自起卸貨物的處罰。依民國 108 年命題時適用的《海關緝私條例》第 31 條,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未到達通商口岸的正當卸貨地點,未經許可擅自起卸貨物或自用物品,處管領人貨價二倍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該貨物及物品。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描述的違法行為:運輸工具尚未到達正當卸貨地點,就未經許可擅自卸貨。再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31 條確認處罰對象。條文指定的是對運輸工具具有管領責任的人,也就是「管領人」。
選項分析
第 12 題1 分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關於貨物查驗、裝卸、監管運送及未放行貨物暫存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目敘述是否符合《關稅法》的規定,特別留意「保稅運貨工具」適用的貨物範圍,以及「得」與「應」等用語。
選項分析
(A) 正確。 海關對進口、出口及轉口貨物,得依職權或申請查驗或免驗;必要時得提取貨樣,但數量以鑑定技術所需為限。此敘述符合《關稅法》關於貨物查驗及提取貨樣的規定。
第 13 題1 分
報關業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曾犯偽造文書、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宣告有期徒刑至少幾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 2 年。如申請設置報關業,應不予許可?
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7 款所定的報關業設置許可消極資格。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報關業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曾犯題目所列罪名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且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者,申請設置報關業,應不予許可。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法條所定的有期徒刑最低門檻。抓住「經宣告有期徒刑至少幾年以上」這個關鍵,直接對照上述規定:門檻為一年以上。「一年以上」包含一年整及超過一年;題目另列的犯罪種類與刑之執行狀態,則是判斷是否符合整體不予許可要件的其他條件。
選項分析
第 14 題1 分
在海關轄區內辦理報關業務之報關業員工,均應佩帶何種證件,並嚴守秩序及接受關員之合法指導。其向海關辦理報關納稅各項業務,應視為代表報關業,報關業對其報關業務有關之行為應負全部責任?
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關於報關業員工在海關轄區內辦理報關業務時,應佩帶的證件,以及報關業對員工相關行為所負的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該辦法規定,報關業員工在海關轄區內辦理報關業務,應佩帶報關證、遵守秩序並接受關員合法指導;其向海關辦理報關、納稅等業務,視為代表報關業,報關業對其報關業務有關行為負全部責任。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描述報關業員工進入海關轄區辦理業務時的法定要求,關鍵在辨認專屬證件名稱。此處要求的是供報關業員工辦理報關業務使用的「報關證」,不是一般身分證明或泛稱的通行文件。
選項分析
第 15 題1 分
根據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海關得憑連線何種機構傳輸之稅費、保證金或其他款項收訖訊息,由電腦自動核對紀錄相符後辦理放行等後續作業,免再以人工核對稅費繳納證或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存查聯及人工配單工作?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關於稅費、保證金或其他款項繳納訊息的電子傳輸與通關作業。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海關得憑連線的金融機構傳輸款項收訖訊息;電腦自動核對紀錄相符後,即可辦理放行等後續作業,免再人工核對繳納證明及人工配單。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稅費、保證金或其他款項收訖訊息」。這些款項的收取與傳輸,對應的是金融機構與海關間的連線;海關收到電子收訖訊息並確認紀錄相符後,便可接續辦理通關作業。
選項分析
第 16 題1 分
進出口貨物之電腦連線通關作業,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但專屬於進口貨物之特別規定及機邊驗放出口之何種物品經海關核准得事後傳輸者,不在此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關於進出口貨物電腦連線通關作業的規定。原則上,進出口貨物應依該辦法辦理電腦連線通關;題目詢問的是例外中,經海關核准得事後傳輸的機邊驗放出口物品種類。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限定語:「機邊驗放出口」及「經海關核准得事後傳輸」。依該辦法規定,機邊驗放出口得事後傳輸的物品是生鮮動、植物,因此選擇與法定用語相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7 題1 分
關稅之納稅義務人為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者,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對於欠繳之稅費及應追繳之貨價、罰鍰等,其應受清償繳清之順序為何?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償之款項負繳納義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8 條所定的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關務相關欠款的清償順位。清算人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序清償:
關稅 → 滯納金 → 滯報費 → 利息 → 罰鍰 → 應追繳之貨價
清算人違反規定而先分配賸餘財產,對未清償款項負繳納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依《關稅法》第 8 條的法定列舉順序核對選項。這題的關鍵不是判斷各款項的一般債權順位,而是記住關稅法明定的清償次序,尤其要分清「滯納金」與「滯報費」的先後,以及「罰鍰」與「應追繳之貨價」的先後。
選項分析
第 18 題1 分
依關稅法提供之擔保或保證金,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現金。
二、政府發行之公債。
三、銀行定期存單。
四、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
五、信託投資公司 1 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
六、授信機構之保證。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請問其中那幾款之擔保,應依法設定抵押權或質權於海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11 條第 2 項:提供擔保或保證金的方式,依同條第 1 項列舉;其中只有特定款項須依法設定抵押權或質權於海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之擔保,應依法設定抵押權或質權於海關。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條文所列款次:須設定抵押權或質權的是第 2、3、4、5、7 款。第 1 款現金與第 6 款授信機構之保證,不在該項列舉範圍內。
選項分析
第 19 題1 分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不服海關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者,得於貨物運送或通關之那一階段,向那一機關申請覆審?該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為適當之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預先審核稅則號別」的覆審時點與受理機關。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關稅法》第 21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不服海關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得於貨物進口前向財政部關務署申請覆審;關務署除有正當理由外,應為適當之處理。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兩個關鍵資訊即可作答:
- 申請時點:貨物進口前,不是貨物放行前。
- 受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不是財政部本部。
將這兩項分別對照選項,符合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20 題1 分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1 款及關稅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62 條第 1 項所稱運輸工具進口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運輸工具進口日」的法定認定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關稅法施行細則》及《關稅法》相關規定,進口貨物的申報期限與特定規定的適用,會以運輸工具進口日作為計算基準;海運、空運、郵運及轉運各有不同認定方式。
郵運貨物的進口日,是「郵局寄發招領包裹通知之日」,或「郵局加蓋郵戳於包裹發遞單上之日」。題目選項 C 將這兩種法定方式都改成了不同的物件或行為,因此錯誤。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施行細則對各種運輸方式的定義,特別留意法條所指定的「日期」及「文件或物件」。郵運貨物不能只因意思相近,就把「寄發通知」替換成「張貼告示」,也不能把「包裹發遞單」替換成「包裹」。
選項分析
(A) 正確。海運貨物以船舶抵達本國港口,且已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為準。抵達與遞送艙單兩項條件都要具備。
第 21 題1 分
進口貨物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免徵關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50 條至第 53 條的免徵關稅規定,重點在於辨認貨物受損的時間、原因,以及復運進出口的方向與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關稅法》第 50 條第 1 款規定,進口貨物在國外運輸途中或起卸時,因損失、變質、損壞致無價值,並於進口時向海關聲明者,免徵關稅。其他款也涵蓋特定情形,但各有條件;例如查驗時已無價值,須確認不是因倉庫管理人員或貨物關係人保管不慎所致。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進口貨物何種情形免徵關稅」,再核對各選項對應法條的構成要件:
- 貨物是在何時受損?
- 是否已經「致無價值」?
- 是否在進口時向海關聲明?
- 復運期限及方向是否符合規定?
逐項比對後,只有 A 符合《關稅法》第 50 條第 1 款。
選項分析
(A) 正確。 貨物在國外運輸途中或起卸時,因損失、變質或損壞而致無價值,且於進口時向海關聲明,符合《關稅法》第 50 條第 1 款,免徵關稅。
第 22 題1 分
進口貨物在報關前,如因誤裝、溢卸或其他特殊原因須辦理退運或轉運出口者,應於何時向海關申請核准退運或轉運出口?核准後須於幾日內原貨退運或轉運出口?其因故不及辦理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依規定申請存儲於保稅倉庫。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62 條第 1 項,規範進口貨物在報關前,因誤裝、溢卸或其他特殊原因須退運或轉運出口時,申請核准及辦理出口的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期限分別是:
- 申請核准:自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進口之翌日起 15 日內。
- 原貨退運或轉運出口:核准後 90 日內。
- 期限內來不及辦理:應在期限屆滿前,依規定向海關申請存儲於保稅倉庫。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描述的是「進口貨物在報關前」因誤裝、溢卸等原因辦理退運或轉運出口,對應《關稅法》第 62 條第 1 項。接著分清兩個期限的起算與用途:15 日是向海關申請核准的期限,從「裝載該貨之運輸工具進口之翌日」起算;90 日是核准後原貨退運或轉運出口的期限。
因此,正確組合是「運輸工具進口之翌日起 15 日內;90 日內」。
選項分析
第 23 題1 分
依貿易法採取進口救濟或依國際協定採取特別防衛措施者,得分別對特定進口貨物做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72 條所定的進口救濟與特別防衛措施。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貿易法》採取進口救濟,或依國際協定採取特別防衛措施時,得對特定進口貨物:
- 提高關稅;
- 設定關稅配額;
- 徵收額外關稅。
本題考的是法條列出的三種措施,關鍵在於辨認法定用語「關稅配額」與「額外關稅」。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關稅法》第 72 條的措施清單,再逐一比對選項。正確選項須同時列出法條所稱的關稅措施,不能把「基準數量」或「特別關稅」替代法條的明確用語。
選項分析
第 24 題1 分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轉讓或變更用途時,依關稅法第 55 條規定,應自轉讓或變更用途之翌日起 30 日內,向原進口地海關補繳關稅。此項補繳,應由何人負責補繳?按何種價格與稅率補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55 條對減免關稅進口貨物轉讓或變更用途時的補稅規定。依民國 108 年法規,原進口時的納稅義務人或現貨物持有人,應於轉讓或變更用途翌日起 30 日內,向原進口地海關補繳關稅;補稅按「轉讓或變更用途時之價格與稅率」計算。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兩個要件即可判斷:
- 由誰補繳:原進口時之納稅義務人或現貨物持有人。
- 按何種基準補繳:轉讓或變更用途時的價格與稅率。
因此,符合兩項規定的選項為 (C)。
選項分析
第 25 題1 分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未經允許擅自駛入非通商口岸者,應如何處分?但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經管領人函報當地有關主管機關核實證明者,不在此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24 條: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未經允許擅自駛入非通商口岸者,沒入該運輸工具。
題幹所列「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經管領人函報當地有關主管機關核實證明者,不在此限」,是此處分的例外。符合例外時,不適用沒入;若題目所述情形不符合例外,則依第 24 條沒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構成要件:運輸工具未經允許,擅自駛入非通商口岸。再比對《海關緝私條例》第 24 條的法律效果,條文直接規定「沒入之」,因此選擇沒入運輸工具的選項。
題幹另列的例外須同時具備正當事由,並由管領人函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實證明;題目問的是該違規行為的處分,依條文應選沒入。
選項分析
第 26 題1 分
報運之進出口貨物,有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依照海關緝私條例第 39 條之 1 規定應如何處分?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39 條之 1 對侵害智慧財產權進出口貨物的處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報運進出口貨物若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且不屬於真品平行輸入,除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海關得處貨價三倍以下罰鍰,並沒入侵權貨物。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處分的兩個部分:罰鍰與沒入貨物。題幹已明確排除真品平行輸入,並列出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侵害,因此適用《海關緝私條例》第 39 條之 1 的一般處分規定。依題幹所述,罰鍰上限為貨價三倍,且另有沒入貨物。
選項分析
第 27 題1 分
海關因緝私需要,得配置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及必要之器械;其使用辦法,由下列何機關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關於海關緝私裝備及其使用辦法的授權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例規定:海關因緝私需要,得配置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及必要之器械;其使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解題方法
題目已直接提示「其使用辦法,由何機關定之」,應辨認這是法律明文授權指定機關訂定辦法的題型。依《海關緝私條例》該規定,法定訂定機關為行政院,因此選擇 (C)。
選項分析
第 28 題1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處分確定案件,受處分人收到海關通知之翌日起算 30 日內,如未繳納稅款及罰鍰而無保證金抵付,亦無扣押物或擔保品足以變價取償,或抵付、變價取償尚有不足者,海關應如何處理?又海關如停止受處分人在任何口岸報運貨物進口、出口,該項停止處分之期限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50 條的欠款處理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本條例處分確定的案件,受處分人收到海關通知後,於翌日起算 30 日內仍未繳納稅款及罰鍰,海關得先以保證金抵付,或就扣押物、擔保品變價取償;若無可供抵付或變價取償的財產,或取償後仍有不足,則應移送強制執行。海關並得停止受處分人在任何口岸報運貨物進口、出口,直到稅款及罰鍰繳清。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所述的兩個法律效果:
- 欠款的後續處理:題目已明示沒有保證金、扣押物或擔保品可供足額取償,依第 50 條應「移送強制執行」。
- 停止報運貨物的期限:條文定為「至稅款及罰鍰繳清之日止」,不是按強制執行期間或 5 年計算。
因此,只有同時符合「移送強制執行」與「停止至稅款及罰鍰繳清」的 B 符合條文。
第 29 題1 分
犯走私罪而公然為首,聚眾威脅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者,依據懲治走私條例規定應如何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第 5 條第 1 項所定的加重處罰。犯走私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包括「公然為首,聚眾威脅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項刑度與罰金上限也是判斷選項的關鍵。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組法條關鍵語:「犯走私罪」及「公然為首,聚眾威脅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這與《懲治走私條例》第 5 條第 1 項所列行為相符,再將條文的刑度、罰金上限與各選項比對:刑度為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罰金上限為新臺幣 500 萬元,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第 30 題1 分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重點是報關業員工報關證的離職及註銷規定,以及專責報關人員遇到不實簽證要求或資料不實時的處理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該辦法第 22 條規定,專責報關人員遇有下列情事,應拒絕簽證並向海關報告:委任人或所屬報關業意圖使其作不實或不當簽證;委任人或所屬報關業故意不提供真實或必要資料;或因委任人或所屬報關業隱瞞、欺騙,致無法正確審核簽證。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的關鍵用語,特別留意員工離職的期限,以及資料未提供是否須出於「故意」。選項只要把期限、法律效果或要件改錯,即非正確敘述。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民國 108 年規定,領取報關證的員工離職時,原服務報關業應於 30 日內向海關報備並繳銷報關證;選項所稱「15 日內」不符當時規定。
第 31 題1 分
報關業以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之文件,取得報關業務證照,經查明屬實者,海關依關稅法第 84 條第 1 項暨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得如何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9 條第 1 項,須區分兩種違規:
- 以不實文件取得報關業務證照:經查明屬實,廢止報關業務證照。
- 辦理報關時有冒名申報、偽造委任書、詐欺等不法情事:依同條第 2 項處理,可能先予警告或處罰鍰,並命限期改正;符合一定條件時,才得停止報關業務或廢止證照。
本題屬第一種情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句「以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之文件,取得報關業務證照」,直接對照《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9 條第 1 項。該項規定,經查明屬實者,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因此選項應選「廢止證照」。
選項分析
- (A) 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正確。 這是以不實文件取得證照並經查明屬實時,第 39 條第 1 項所定的處置。
第 32 題1 分
報關業辦理報關有冒用進出口人名義申報、偽造、變造委任書、詐欺或其他不法情事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 84 條第 1 項暨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9 條第 2 項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如處罰三次仍未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如何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對報關業違規的分級處罰。依民國 108 年規定,報關業辦理報關時,若有冒用進出口人名義申報、偽造或變造委任書、詐欺或其他不法情事,海關得先予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若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海關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業務,或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
解題方法
本題題幹已列出違規行為、前階段處罰方式,以及「處罰三次仍未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的要件。作答時,直接對照《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9 條第 2 項的後續處分: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業務,或廢止報關業務證照。
「停止報關業務」與「廢止證照」是條文列出的兩種處分;停止期間上限為六個月。
選項分析
第 33 題1 分
報關業違反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25 條不得與委任人串通舞弊之規定者,其負責人或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如因而受有期徒刑幾年以上之宣告確定者?海關可做如何之處分?不受處罰三次之限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報關業違規的處分,以及負責人或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因違規受刑事判決確定時,海關得採取的處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規定,報關業違反第 25 條相關規定,且其負責人或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因此受有期徒刑 一年以上 宣告確定者,海關應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且不受處罰三次之限制。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個條件:「因違規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及「不受處罰三次之限制」。依民國 108 年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的規定,刑度門檻是「一年以上」,達到門檻後的處分是「廢止報關業務證照」,而非限期更換負責人或經理人。
選項分析
第 34 題1 分
專責報關人員之職責如下:
一、審核所屬報關業受委託報運進出口貨物向海關遞送之有關文件。
二、審核並簽證所屬報關業所申報之進出口報單。
三、審核所屬報關業向海關所提出之各項申請文件。
四、負責向海關提供經其簽證之報單與文件之有關資料。
專責報關人員辦理前項那一款之審核及簽證業務時,應於有關文件上註明本人姓名及報關證字號並簽章?但以連線申報者免於進出口報單上簽章。
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20 條,重點是專責報關人員辦理各項「審核及簽證業務」時,是否須在有關文件上註明本人姓名及報關證字號並簽章。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列出四項職責,並規定專責報關人員辦理第一項所列的審核及簽證業務,均應在有關文件上註明姓名及報關證字號並簽章;但連線申報者,免於進出口報單上簽章。這裡的「均」涵蓋四款職責。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列出的四款職責,對照法條「第一項審核及簽證業務,均應……」的規定。「均」表示四款都適用,並非僅限報單審核,也不是只限其中兩款。
連線申報的例外範圍也要看清楚:免除的是「進出口報單上簽章」,不是免除所有文件上的姓名、報關證字號及簽章要求。
選項分析
第 35 題1 分
依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海關未透過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報關業補送備供查核之有關文件,而逕予通知繳稅、放行者,其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連線申報所依據之報關有關文件,保管之期限為何?海關於必要時得要求其補送或前往查核。
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15 條所定的報關文件保管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免審免驗通關的貨物,以及海關未通知報關業補送查核文件、而逕行通知繳稅及放行的貨物,其報關相關文件依類別適用不同的保管期限。
其中,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連線申報所依據的報關有關文件,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管一年;海關於必要時得要求報關業補送文件或前往查核。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指定的文件類別:「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連線申報所依據之報關有關文件」。再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15 條,對照該類文件的期限:從貨物放行的翌日起算一年。因此選項中只有 (B) 符合法定期限與起算點。
選項分析
第 36 題1 分
連線通關之納稅義務人得選擇繳納稅費、保證金之方式有四種:
一、線上扣繳。
二、依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辦理先放後稅。
三、以匯款方式由往來銀行連線金融機構匯入國庫存款戶或海關專戶。
四、以現金向駐當地海關之代庫銀行收稅處繳納。
前項那幾款之繳納方式,海關對於適用對象、啟用日期等事項,得視事實需要予以限制或變更?
核心觀念
本題考《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及連線通關納稅的繳納方式。題目列出四種繳納方式,關鍵在於辨認:海關得視事實需要,對哪些方式的適用對象、啟用日期等事項予以限制或變更。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題幹所據規定,海關得限制或變更的是第一款「線上扣繳」及第二款「先放後稅」。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四種方式,找出規定特別授權海關限制或變更適用對象、啟用日期等事項的款次。第一、二款具有這項限制或變更規定;第三、四款則是匯款或現金繳納方式,不在題目所問的授權範圍內。因此答案為第一款及第二款。
選項分析
第 37 題1 分
經核列按貨物查驗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報關人應於接獲海關連線核定通知之翌日辦公時間終了前,補送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供查驗貨物。惟何種情形得准免補送書面文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貨物經核列為「貨物查驗通關方式」後,報關人補送書面報單及相關文件的規定,以及以連線申報取代書面補件的例外條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原則上應於接獲海關連線核定通知的翌日辦公時間終了前補送書面文件;只有符合特定電子申報及電腦核銷、比對條件時,才得免補送。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是例外規定的條件是否完整。經海關公告得傳送電子檔的文件,可以連線申報取代書面補件;但若屬備供查核的文件,僅採連線申報仍不足以免送紙本,還須經海關電腦核銷、比對相符。因此,選項須同時具備「連線申報」與「電腦核銷、比對相符」兩項要件。
選項分析
第 38 題1 分
連線業者申請連線申報,如選擇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者,應先向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提出申請,經訂立契約後轉送連線之地區海關登記,並於單一窗口以憑證提出註冊申請,經核准後開始連線申報等作業。但申請者如屬何種行業之業者?在訂立契約前應先向該地區海關報備,並取得電子郵箱號碼。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連線業者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連線申報時的申請程序,以及各業別應先完成的前置事項。依命題當年《關港貿單一窗口運籌服務及貨物通關自動化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連線業者須先向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申請並訂立契約,再轉送地區海關登記,並於單一窗口以憑證提出註冊申請。報關業者另須在訂立契約前向地區海關報備,取得電子郵箱號碼。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訂立契約前」、「向該地區海關報備」及「取得電子郵箱號碼」。這是在一般連線申報程序中,辨認特定業別的額外前置要求;依題目所考規定,符合這項要求的是報關業者。
本題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規定為準。
選項分析
第 39 題1 分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所稱線上扣繳,係指連線業者與指定之連線金融機構約定開立繳納稅費帳戶,並於連線申報時在報單上那一個欄位填記?其應納稅費、保證金或其他款項透過電腦連線作業由該帳戶直接扣繳國庫。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所稱「線上扣繳」的定義,以及連線申報時應在報單上填記的欄位。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線上扣繳是指連線業者與指定的連線金融機構約定開立繳納稅費帳戶,申報時在報單上勾選「繳稅方式」中的「線上扣繳」,再由電腦連線作業自該帳戶扣款,繳入國庫。判斷關鍵是「繳納方式」與「扣繳帳戶」的關係。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詢問線上扣繳應填記在哪一個欄位,可依名詞與欄位用途配對:「線上扣繳」描述的是稅費的繳納方式,因此應填在報單的「繳稅方式」欄;其餘選項所列的審驗、納稅辦法代碼或通關方式,均非此項繳款指示。
選項分析
第 40 題1 分
通關網路或單一窗口記錄於電腦之報單及其相關檔案應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 5 年,期滿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通關網路或單一窗口所記錄之電子報單及相關檔案的保存期限與期滿處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要求,該等檔案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 5 年;保存期限屆滿後,應予銷毀。
解題方法
題幹已給出保存期間為「放行之翌日起 5 年」,本題只要辨認期限屆滿後的法定處置。記憶「保存年限屆滿 → 銷毀」,即可選出正確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