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專責報關人員專技普考 專責報關人員 關務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3 年・專責報關人員・專技普考・專責報關人員
試題代碼 關務法規概要

第 一 題10 分

貨物應辦之報關、納稅等手續,得委託報關業者辦理。請問:報關業受委任辦理報關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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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12 條及第 13 條,重點是報關業受託辦理報關時的委任確認、申報正確、資料一致、專責審核及依法辦理等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辦理順序作答:先確認報關業有合法委任,再依委任人提供的資料製作報單,完成申報前審核與簽證,最後依關務法規辦理通關並配合海關通知。

應注意事項

  1. 確認委任並備妥委任書 報關業受進出口人委任辦理報關,應檢具委任書。固定進出口人長期委任者,得先檢具委任書供海關登錄;登錄後,得在報單或轉運申請書等單證填載海關登錄字號,替代逐件出具委任書。委任書應依海關規定格式辦理,報關業應核對內容並妥善保存,供海關查核。

  2. 依據資料正確申報 應依進出口人提供的發票、提單或其他相關資料文件,正確申報貨名、稅則號別及其他應申報事項,並據以製作進出口報單或其他報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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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10 分

進口商報運進口鮮蘋果一批,報關發票載明交易價格為 FOB USD 10,000 元,請問:

(一) 該批貨物之完稅價格如何計算?

(二)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關稅法第 29 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採取哪些估價方式核估其完稅價格?請就估價優先順序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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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關稅法的交易價格估價法及交易價格無法採用時的後順位估價方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關稅法第 29 條,完稅價格原則上以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的實付或應付價格為基礎,並依規定加計相關費用。以 **FOB(離岸價格)**報價時,買方另負擔的運費及保險費,應計入貨物起岸價格(CIF)作為完稅價格計算基礎。

解題方法

(一)FOB USD 10,000 的完稅價格

FOB 價格不含運費及保險費,因此不能直接把 USD 10,000 當作完稅價格。應先加計運費與保險費:

完稅價格(外幣)=FOB 價格+運費+保險費\text{完稅價格(外幣)} = \text{FOB 價格}+\text{運費}+\text{保險費}

代入題目已知資料:

完稅價格(外幣)=USD 10,000+運費+保險費\text{完稅價格(外幣)} = \text{USD }10{,}000+\text{運費}+\text{保險費}

再依海關適用的外幣匯率折算為新臺幣完稅價格。

題目未提供運費、保險費及適用匯率,因此無法算出新臺幣數額;可確定的計算方式是 FOB USD 10,000 加計運費及保險費後,再折算為新臺幣。若運費或保險費由買方負擔,仍應納入計算。

(二)交易價格無法核定時的估價順序

依關稅法第 31 條至第 35 條,應依下列順序核估:

  1. 同樣貨物交易價格:依關稅法第 31 條,以同樣貨物出口時或出口前、後銷售至中華民國的交易價格核定;並就交易型態、數量、運費等價格影響因素作合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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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10 分

海關緝私條例為租稅行政秩序罰法。凡以非法方式,未向海關申報或申報不實,造成漏稅或逃避管制行為均應適用。請問:

(一) 報運之進出口貨物,如有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商標權者,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為何?

(二) 以不正當方法請求免稅、減稅或退稅,而有逃漏稅或溢沖退稅情事者,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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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對兩種違章行為的處罰:報運進出口貨物侵害智慧財產權,以及以不正當方法請求免稅、減稅或退稅。兩者分別適用該條例第39條之1及第43條,處罰基礎與罰鍰計算方式不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辨認行為類型,再對應條文:

  1. 題幹明確指出是「報運之進出口貨物」且侵害商標權,適用《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
  2. 題幹指出以不正當方法請求免稅、減稅或退稅,並造成逃漏稅或溢沖退稅,適用同條例第43條。

要特別注意:第39條之1的罰鍰按貨價計算;第43條的罰鍰按所漏稅額或溢沖退稅額計算。

(一)報運進出口貨物侵害商標權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報運之進出口貨物有非屬真品平行輸入的侵害商標權者,處貨價三倍以下之罰鍰,並沒入其貨物。

因此,本題應以貨價作為罰鍰計算基礎,最高為貨價三倍;貨物並應沒入。題目特別排除「真品平行輸入」,是為了確認屬於該條所稱的侵害商標權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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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1 分

依關稅法相關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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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關於海關進口稅則、關稅配額、清算人清償義務,以及貨物短少時業者補繳稅費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關鍵是分清楚兩種要求:清算人必須在分配賸餘財產「前」清償;各項款項並依法律所定順序清償。選項若把清償時間改成「分配後」,即與法條不符。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關稅法》相關規定,尤其留意選項是否精確轉述法條的時間與先後順序。A、B、D 均符合相應規定;C 將清算人清償的時間由「分配賸餘財產前」改為「分配賸餘財產後」,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關稅法》第 3 條規定,關稅徵收及進出口貨物稅則分類,除《關稅法》另有規定外,依海關進口稅則;海關進口稅則另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選項內容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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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1 分

依關稅法第 9 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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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9 條所定的徵收期間與執行期間。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及應追繳貨價,原則上自確定之翌日起算,五年內未經徵起者,不再徵收。符合例外而移送執行後,法律另定執行期間及其效果。

解題方法

先比對各選項是否精確寫出法條的起算點,再看其描述的是「徵收期間」還是「移送執行後的執行期間」。尤其要區分:

  • 原則徵收期間:自確定之翌日起算五年。
  • 移送執行後:法條另規範五年內未經執行,以及已開始執行但逾期未終結的效果。

選項分析

(A) 錯誤。法條規定自確定之翌日起算五年,不是自確定之日起算。選項少了「翌日」,起算點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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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1 分

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17、18 及 20 條相關之規定,有關專責報關人員辦理簽證業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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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民國 113 年法規,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17、18、20 條,重點是專責報關人員的執業限制、辦理簽證時的簽章方式,以及遭遇資料不實或不完整時應採取的處理方式。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法條中的要件、期限及法律效果。特別留意數字:第 18 條規定變更登記期限為 45 日,繳銷報關證期限為 3 日;第 20 條則明定,連線申報時免於進出口報單上簽章。

選項分析

(A) 錯誤。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專責報關人員因海關職務有關行為,以題述方式危害海關員工人身或財產安全,經查明屬實且未滿 5 年者,不得執業;已登記執業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不過,海關通知所屬報關業變更登記的期限是 45 日,不是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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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1 分

依關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之規定,海關得對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他供應鏈相關業者實施優質企業認證,經認證合格者,給予優惠措施。下列何者非業者可取得之優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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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關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的優質企業認證及其優惠措施。經海關認證合格的業者,可依規定取得通關與繳納稅費方面的便利;但「免予事後稽核」並非本項所列優惠。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關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所列的優惠措施。判斷重點是:認證合格者可獲得的是簡化或便利程序,而非免除海關事後查核權限。

選項分析

(A) 得免予實施事後稽核。錯誤,為本題答案。 優質企業認證不代表免受海關監督或事後稽核。海關仍得依法辦理查核,因此不能把「認證合格」解讀為免予事後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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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1 分

依關稅法第 16 條及第 17 條有關貨物進口、出口報關之各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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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16 條及第 17 條關於進、出口報關的申報期限、應檢附文件,以及文件得否於放行後補送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三個重點:出口貨物應於何時申報、報關時應檢附哪些文件,以及未於期限內補送文件時的處理方式。題幹所列 D 選項,對應的是放行後補送文件逾期未補的法律效果。

選項分析

(A) 錯誤。 出口貨物應由貨物輸出人於載運貨物的運輸工具結關前 15 日內向海關申報。題目寫成「結關前 15 日內」,將申報期間寫反;正確規定是不得早於結關前 15 日申報,並應於結關前完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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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1 分

依關稅法第 21 條及第 23 條之各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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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關稅法》第 21 條的進出口及轉口貨物查驗規定,以及第 23 條的預先審核稅則號別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辨兩類規定:第 21 條規範貨物查驗及相關費用的負擔;第 23 條則規範預先審核稅則號別的效力及救濟。各選項都可用法條中的權責主體、救濟機關與期間限制核對。

選項分析

(A) 錯誤。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對預先審核稅則號別有所變更時,符合已訂定契約並據以交易、且將導致損失等條件者,得申請延長原預先審核的適用期間;但延長以三個月為限,選項所稱「兩個月」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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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1 分

關稅法對於納稅義務人納稅期限與行政救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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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關於關稅繳納期限、申請復查、復查決定期間,以及救濟確定後退補稅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關鍵是記熟各階段的期限:

  • 稅款繳納:稅款繳納證送達翌日起 14 日內。
  • 申請復查:收到稅款繳納證翌日起 30 日內。
  • 海關作成復查決定:收到復查申請書翌日起 2 個月內。
  • 退還或通知補繳稅款:救濟確定翌日起 10 日內。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中的期限與《關稅法》規定。選項 C 將復查決定期間寫成「1 個月」,而法定期間是「2 個月」,因此 C 錯誤。其他選項所列期限及程序均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關稅法》第 18 條,關稅應自稅款繳納證送達翌日起 14 日內繳納。進口貨物原則上於繳納關稅後放行;經海關核准提供擔保者,則可先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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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1 分

海關依關稅法之規定,對於進口貨物免徵關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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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進口貨物免徵關稅的法定事由,重點在辨別各類貨物的免稅條件,尤其是貨物復運出口的期限與核准機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中的貨物類型、復運期限及應具備的核准條件。若選項把法定期限或程序寫錯,即為錯誤敘述;本題官方答案為 A。

選項分析

(A) 錯誤。《關稅法》規定,應徵關稅的貨樣、科學研究用品、展覽物品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的類似物品,須在進口之翌日起 6 個月內,或於財政部核定的日期前原貨復運出口,才免徵關稅。選項將法定的「6 個月內」寫成「1 年內」,因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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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1 分

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2 條,有關關稅法或海關進口稅則遇有修正時,其條文或稅率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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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2 條:關稅法或海關進口稅則修正時,判定貨物適用哪一版條文或稅率,須依貨物類型採用法定的時間基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一般進口貨物以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保稅倉庫、保稅工廠及物流中心貨物則各有特別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所列的貨物類型和判定時點。特別注意:保稅貨物適用的是施行細則明定的「申請日」或「報關日」,不能把放行日、出倉日或一般進口貨物的基準日互相替換。

選項分析

(A) 錯誤。 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一般進口貨物以其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出口貨物則以海關放行日為準。選項把兩者顛倒,也將進口貨物基準誤列為報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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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1 分

海關查獲貨物認有違反緝私條例規定,關於扣押物之處置,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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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19 條至第 21 條,重點是分清楚扣押物的保管、變賣或送交處理、毀棄,以及提供擔保撤銷扣押。這些處置的條件與法律效果不同,選項常把不同條文的內容混在一起。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海關緝私條例》第 19 條至第 21 條在民國 113 年適用的規定,重點如下:

  • **第 19 條:**扣押物因解送困難或保管不易,海關得查封後,交由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具結保管,或交當地公務機關保管。
  • **第 20 條:**扣押物不能依前條處理,或有腐敗、毀損之虞,海關得於案件確定前公告變賣並保管價金,或逕送有關機關處理,並通知相關人。易生危險的扣押物,得予毀棄。
  • **第 21 條:**扣押物的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得提供相當保證金或其他擔保,向海關申請撤銷扣押。

解題方法

先依選項所述處置,對照其應適用的條文:

  1. 因解送困難或保管不易,屬第 19 條的保管安排。
  2. 不能依第 19 條處理,或有腐敗、毀損之虞,屬第 20 條的變賣或送交處理。
  3. 易生危險的扣押物,依第 20 條得毀棄。
  4. 提供保證金或其他擔保申請撤銷扣押,屬第 21 條。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把處置方式、條件或法律效果寫對,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A) 錯誤。**前半段是第 19 條規定:扣押物因解送困難或保管不易,得查封後交由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具結保管。錯在「或公告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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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1 分

私運貨物進出口之查緝,依據海關緝私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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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中與走私查緝相關的處罰規定,重點在辨別不同違規行為所適用的罰則。解題以民國 113 年命題時的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選項所述行為及處罰內容,尤其留意《海關緝私條例》第 36 條第 2 項:起卸、裝運、收受、藏匿、收買或代銷私運貨物,以及招僱或引誘他人為之,處以定額罰鍰;條文並非按貨價倍數處罰。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35 條,進出口貨物等在海關監管下或經海關加封、下鎖,有擅行改裝、移動、搬運、塗改標誌號碼或拆封、開鎖等行為,處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加倍處罰。選項所述符合條文。

(B) 正確。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28 條,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所載進口貨物或轉運貨物,經海關查明與艙口單、載貨清單、轉運艙單或運送契約文件所載不符者,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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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1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27 條第 1 項,以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起岸或搬移者,不適用下列哪一罰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27 條第 1 項的適用對象與罰則,並要求辨認哪些處罰並未規定於該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該項規定:以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起岸或搬移者,處管領人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若查明運送業者有包庇、唆使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使運輸工具工作人員私運貨物進口或出口,除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處罰外,並得停止該運輸工具 30 天以內的結關出口。

解題方法

先抓第 27 條第 1 項的兩種法律效果:一是對管領人處新臺幣 5 萬元至 50 萬元罰鍰;二是符合特定情節時,得停止該運輸工具 30 天以內的結關出口。再逐一比對選項,找出不屬於這兩項規定的處罰。

選項分析

  • **(A) 處管領人貨價 3 倍以下之罰鍰:錯誤,為本題答案。**第 27 條第 1 項沒有以貨價倍數計算罰鍰;其罰鍰是新臺幣 5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的定額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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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1 分

依據懲治走私條例相關規定,犯走私罪而有下列哪一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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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第 6 條第 3 款的加重處罰規定:犯走私罪,公然聚眾威脅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時,在場助勢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

題目所列刑度正是該款的刑度;關鍵在於辨認「在場助勢」與「為首威脅」等不同角色的處罰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的刑度定位法條: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0 萬元以下罰金,對應《懲治走私條例》第 6 條。接著比對各選項描述的行為是否屬於第 6 條列舉的情形,並留意行為人在聚眾威脅中的角色。

選項分析

(A) 正確。 公然聚眾威脅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時,在場助勢者,符合《懲治走私條例》第 6 條第 3 款,適用題幹所列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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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1 分

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1 項之規定,經核准設置之報關業,由海關發給報關業務證照,應每幾年向海關辦理校正一次。校正時應有當地報關商業同業公會之校正簽章或文件;如違反此規定者,海關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4 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多少元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1 項及第 34 條,分別規定報關業務證照的校正年限,以及違反相關規定時的處罰。

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經核准設置的報關業,由海關發給報關業務證照,並應每五年向海關辦理校正一次;校正時應有當地報關商業同業公會的校正簽章或文件。違反第 9 條者,依第 34 條規定,海關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

解題方法

把題目拆成兩個法條資訊核對:

  1. 第 9 條第 1 項:校正週期為每五年一次。
  2. 第 34 條:罰鍰範圍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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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1 分

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8 條相關規定,報關業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曾犯偽造文書等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宣告有期徒刑多久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多久,如申請設置報關業,應不予許可,已許可設置者,不予發給報關業務證照,已發給者,應限其於幾日內變更之,逾期未變更者,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7 款的消極資格。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報關業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曾犯偽造文書、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判處有期徒刑 1 年以上確定,且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 未逾 2 年,即屬不得擔任的情形。若已發給報關業務證照,應限期於 10 日內變更;逾期未變更者,廢止證照。

解題方法

依序抓取題目要求的三個法定數字:

  1. 刑度門檻:有期徒刑 1 年以上。
  2. 執行完畢等情形後的限制期間:未逾 2 年。
  3. 已發證照後的變更期限:10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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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1 分

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8 條規定,專責報關人員違反第 20 條第 3 項、第 4 項規定或當月份執行第 20 條第 1 項、第 2 項簽證業務發生錯單幾次以上且其錯單率達多少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 84 條第 3 項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多少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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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8 條對專責報關人員違規及簽證錯單的處罰門檻,並連結《關稅法》第 84 條第 3 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幹所問,核對三項要件:當月份錯單件數、錯單率,以及處罰種類與罰鍰範圍。第 38 條規定,專責報關人員違反第 20 條第 3 項或第 4 項規定,或當月份執行第 20 條第 1 項、第 2 項簽證業務,錯單達 6 次以上且錯單率達 1%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 84 條第 3 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 2 千元以上、5 千元以下罰鍰,並得命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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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1 分

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情事,非報關業應事先以書面報經海關許可後,再向其他有關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應自完成變更登記之翌日起 30 日內向經管海關辦理變更登記、換發證照?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項所定的報關業變更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報關業變更組織、合夥人、資本額或地址時,應先以書面報經海關許可,再向其他有關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完成變更登記後,應於翌日起 30 日內向經管海關辦理變更登記及換發證照。

判斷關鍵是分辨題目所列事項是否屬於上述須事先報經海關許可的變更項目。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與第 11 條所列事項:組織或合夥人、資本額、地址均在規定範圍內;「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變更」則不屬於題幹所問的這組變更事項。因此,選出不必依題幹所述程序辦理的項目。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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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1 分

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相關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的違規態樣及其處罰規定。解題時要把「違反哪一條」、「處罰方式與金額」及「限期改正、按次處罰或通知期限」一併核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所述的違規事由,再對照辦法第 18 條、第 19 條、第 21 條及第 22 條的法律效果。選項若把條文的處罰金額、改正程序或通知期限寫錯,即不正確。

選項分析

(A) 正確。 連線轉接服務業者不得兼營報關業務,違反《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8 條者,依第 18 條處罰:海關得處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 3 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 6 個月以下的連線轉接服務。選項所述與第 18 條一致。

(B) 錯誤。 連線業者除個人及進出口業者外,違反第 11 條正確申報及製作報關文件的規定,依第 19 條得受警告或處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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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1 分

連線業者申請連線申報,應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7、8、9 條相關規定之方式及程序辦理,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7 條及第 9 條,重點是分辨兩種連線申報方式,以及各自的申報到達時點:

  • 第 7 條第 1 款:以電腦連線方式辦理。
  • 第 7 條第 2 款: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 第 9 條:兩種方式的申報資料均有「何時視為已到達海關」的規定,但記錄位置不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第 7 條辨認「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適用第 2 款,再對照第 9 條:依第 7 條第 2 款辦理者,申報資料輸入通關網路並經電腦檔案記錄時,視為已到達海關。選項 C 的用語與此規定相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的申請程序,除了在單一窗口以憑證提出註冊申請外,還須先向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提出申請、訂立契約,並轉送連線地區海關登記。選項只寫到單一窗口註冊,程序敘述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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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1 分

依據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2 條相關名詞定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2 條的名詞定義,重點是區分「電腦連線」、「電子資料傳輸」、「通關網路」及「連線核定」等用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敘述與第 2 條的定義,注意各名詞的主體與功能:是傳輸通關資料、提供傳輸服務,還是海關透過單一窗口傳送核定結果。D 項描述的是海關對連線申報所作核定及其傳輸方式,符合「連線核定」的定義。

選項分析

  • **(A) 錯誤。**此項敘述描述的是「電子資料傳輸」的意涵,並非「電腦連線」的定義。題幹所述以通關網路及單一窗口傳輸訊息、取代書面文件遞送,重點在電子資料的傳輸方式。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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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1 分

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4 條,海關對於連線通關之報單實施電腦審核及抽驗,其核列之通關方式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4 條所定的三種通關方式:免審免驗、文件審核及貨物查驗。判斷選項時,須注意各方式的書面文件補送時限,以及條文是否允許以連線申報文件電子檔取代書面補件。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敘述是否與第 14 條文字相符,尤其留意兩項關鍵期限:

  • 文件審核通關:接獲海關連線核定通知的翌日辦公時間終了前補送書面報單及有關文件。
  • 貨物查驗通關:同樣於接獲海關連線核定通知的翌日辦公時間終了前補送書面報單及有關文件。

選項若把期限改成通知當日、只寫「接到通知」而漏掉「海關連線核定通知」,或額外加入條文未規定的電子檔替代方式,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文件審核通關的補件期限是接獲海關連線核定通知的翌日辦公時間終了前,不是通知日辦公時間終了前。選項另加上公告得傳送電子檔即可取代書面補件的文字,並非第 14 條此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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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1 分

進口貨物於提領前得申請海關存入保稅倉庫,在規定存倉期間內,原貨出口或重整後出口者,應課徵稅率為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58 條第 1 項:進口貨物在提領前得申請存入保稅倉庫;在規定存倉期間內,原貨出口或重整後出口者,免稅。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免稅」表示符合條文所列條件時,不課徵該貨物的關稅;不是按某一固定百分比課徵。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關鍵條件:「在規定存倉期間內」及「原貨出口或重整後出口」。兩者正是《關稅法》第 58 條第 1 項所列的免稅情形,因此不必計算稅率,直接選免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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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1 分

進口貨物以低於同類貨物之正常價格輸入,致損害中華民國產業者,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得另徵何種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中的反傾銷稅。進口貨物以低於同類貨物正常價格的價格輸入,且因此對我國產業造成損害時,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得另徵反傾銷稅。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條件:「低於同類貨物正常價格輸入」及「損害中華民國產業」。這描述的就是傾銷及其造成產業損害的情形;依法得在一般關稅之外加徵反傾銷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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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1 分

進口貨物不依關稅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期限報關者,自報關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按日加徵滯報費新臺幣多少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73 條的進口貨物滯報費。依該條規定,進口貨物未依《關稅法》第 16 條第 1 項所定期限報關者,自報關期限屆滿的翌日起,按日加徵滯報費新臺幣 200 元。

《關稅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自裝載貨物的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 15 日內辦理報關。本題適用民國 113 年法規;當年滯報費標準為每日 200 元。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逾期報關後「按日加徵」的金額。對照《關稅法》第 73 條,金額為每日新臺幣 200 元,因此選擇 C。起算點是報關期限屆滿之翌日;本題只問每日金額,不需計算逾期天數。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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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1 分

應繳之關稅,該貨原進口時之納稅義務人,應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幾日內繳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76 條關於依同法第 55 條規定應繳關稅的繳納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貨原進口時的納稅義務人或現貨物持有人,應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 14 日內繳納。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該貨原進口時之納稅義務人」,是依第 55 條規定應繳關稅的情形,對應《關稅法》第 76 條。依該條,從稅款繳納證送達的翌日起算,繳納期限為 14 日,因此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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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1 分

關稅法施行細則所稱運輸工具進口日,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施行細則》對「運輸工具進口日」的定義。依民國 113 年法規,海運貨物以船舶抵達本國港口,且已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為運輸工具進口日;空運貨物則以飛機抵達本國機場,且已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為準。此定義用來判定進口貨物適用法規或稅率的時間點。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中的運輸方式,再核對兩個要件:

  1. 船舶或飛機須抵達本國港口或機場。
  2. 須已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

海運選項中,只有 A 同時符合「抵達本國港口」及「遞送進口艙單」;空運選項寫成飛離本國或母國機場,均不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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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1 分

運往國外修理、裝配貨物復運進口,不能提供修理、裝配費或免費修理之有關證件者,海關得按貨物本身完稅價格的多少,作為修理、裝配費之完稅價格計課?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對「運往國外修理、裝配後復運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計算。原則上,修理、裝配費應依相關單據認定;若不能提供修理、裝配費,或免費修理的有關證件,海關得按貨物本身完稅價格的一定比例,核定修理、裝配費的完稅價格。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條件:「不能提供修理、裝配費或免費修理之有關證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關稅法》的規定,符合此情形時,海關得按貨物本身完稅價格的十分之一,作為修理、裝配費之完稅價格。

若以 VV 表示貨物本身的完稅價格,則核定的修理、裝配費完稅價格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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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1 分

關稅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及其關係人對於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紀錄、文件、會計帳簿及相關電腦檔案或資料庫等資料,應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幾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98 條的資料保存義務。關稅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及其關係人,對於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紀錄、文件、會計帳簿,以及相關電腦檔案或資料庫等資料,應自貨物放行的翌日起保存 五年。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個關鍵資訊:「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是保存期間的起算點;保存年限則直接依《關稅法》第 98 條判斷為五年。因此選項中只有「5 年」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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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1 分

海關緝私,應在中華民國通商口岸,沿海幾海里以內之水域為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6 條所定的海關緝私區域。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海關緝私應在中華民國通商口岸沿海 二十四海里以內之水域,以及依該條例或其他法律得查緝的區域或場所為之。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法定距離,對應《海關緝私條例》第 6 條即可。條文規定為二十四海里,因此選擇 (B)24 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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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1 分

發遞有關走私信號,傳送消息於私運貨物進口或出口之運輸工具者,處新臺幣多少元以下罰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26 條的罰鍰規定。條文處罰的是發遞走私信號,或向私運貨物進口、出口的運輸工具傳送消息之行為,罰鍰為新臺幣 3 萬元以下。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辨認題幹中的「發遞有關走私信號,傳送消息」關鍵語句,即可對應《海關緝私條例》第 26 條。題目問的是罰鍰上限,因此直接選擇條文所定的「新臺幣 3 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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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1 分

懲治走私條例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幾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1 項的法定刑。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的最高有期徒刑年限,對應《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1 項即可。法條明定「7 年以下」,因此選擇最高刑期為 7 年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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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1 分

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明知為走私物品而放行或為之銷售或藏匿者,處幾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對特定公務人員包庇走私的刑事責任。依該條例第 9 條,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明知是走私物品,仍予以放行,或為之銷售、藏匿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條文的刑度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要件:一是行為人具有稽徵關員或依法負責檢查人員的身分;二是明知物品為走私物品,仍放行、銷售或藏匿。符合題意時,直接依《懲治走私條例》第 9 條判斷刑度,即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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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1 分

申請設置報關業,資本額應在新臺幣幾百萬元以上,其員工應有 1 人以上具有專責報關人員之資格?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2 項,考點是申請設置報關業的一般資本額門檻,以及員工須具備專責報關人員資格的人數要求。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申請設置報關業,資本額應在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且員工應有 1 人以上具有專責報關人員資格。

解題方法

題幹問「資本額應在新臺幣幾百萬元以上」,直接對照《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2 項的法定數額:500 萬元。題幹所述「員工應有 1 人以上具有專責報關人員之資格」也與該項規定相符,因此資本額門檻選 5 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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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1 分

報關業經海關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者,自廢止後幾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義再行申請設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10 條,測驗報關業務證照遭海關廢止後,以同一名義再次申請設置的限制期間。依民國 113 年適用規定,報關業經海關廢止報關業務證照者,自廢止後 五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義再行申請設置。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問「自廢止後幾年內」,可對應《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明文期間。掌握「證照遭廢止 → 五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義再申請設置」,即可選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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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1 分

報關業解散或自行停業時,應以書面向海關報備,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幾日內繳銷其報關業務證照?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1 條第 1 項:報關業解散或自行停業時,應以書面向海關報備,並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日內繳銷報關業務證照。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要件:「解散或自行停業」及「事實發生之日起」。依第 31 條第 1 項直接對照法定期限,繳銷期限為五日,因此選擇 5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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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1 分

專責報關人員執行業務滿幾年以上,符合規定之條件者,海關得對專責報關人員頒發獎狀或表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有關海關獎勵專責報關人員的規定,重點是符合規定條件時,專責報關人員須執行業務滿幾年以上,海關始得頒發獎狀或予以表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執行業務滿幾年以上」,再依該辦法規定確認年限。法規所定門檻為執行業務滿 3 年以上;題目所問的是年限條件,其他獎勵資格條件不影響本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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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1 分

不得進口之貨物,海關得依法將其貨物變賣,所得價款,於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費用後,如有餘款,應繳歸哪一個單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96 條第 1 項。不得進口的貨物,海關應責令納稅義務人限期退運;納稅義務人書面聲明放棄,或未在期限內辦理退運時,海關得將貨物變賣。變賣所得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費用後,如有餘款,應繳歸國庫。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語句「不得進口之貨物」及「變賣所得價款,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費用後,如有餘款」,即可對應《關稅法》第 96 條第 1 項的規定。該條明定餘款繳歸國庫,因此選擇「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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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1 分

經核准設置之報關業,其營業處所,在每一縣市內以幾處為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對報關業營業處所數量的限制。條文規定:「經核准設置之報關業,其營業處所,在每一縣市內以一處為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每一縣市內」,對照《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即可得知同一報關業在每一縣市的營業處所上限為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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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1 分

連線通關之納稅義務人得選擇繳納稅費、保證金或其他款項方式。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5 條所定的連線通關繳款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連線通關的納稅義務人可選擇:

  1. 線上扣繳。
  2. 依《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提供擔保,辦理先放後稅。
  3. 由往來銀行透過指定連線金融機構,匯入國庫存款戶或海關專戶。
  4. 以現金向駐當地海關的代庫銀行收稅處繳納。

第 15 條列出的方式不包括以郵局匯票向稅捐處繳納。

解題方法

將每個選項與《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5 條逐項比對。前三種列舉方式以及現金臨櫃繳納均有法條依據;「郵局匯票向稅捐處繳納」不在列舉方式內,且繳款對象與法條所稱的海關、國庫存款戶或海關專戶不符,因此依題意選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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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1 分

通關網路或單一窗口記錄於電腦之報單及其相關檔案應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幾年後,期滿予以銷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的報單電子檔案保存年限。通關網路或單一窗口記錄於電腦的報單及相關檔案,應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五年,期滿予以銷毀。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對象:「通關網路或單一窗口記錄於電腦之報單及其相關檔案」,再對應《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條文已明定保存期間為五年,因此選擇五年即可。

期間起算點是「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題目詢問保存年數,作答時須注意不要把起算日誤讀為放行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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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專責報關人員的其他科目

專責報關人員《關務法規概要》其他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