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專責報關人員專技普考 專責報關人員 關務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A 貿易公司進口越南產製的乾香菇一批,委託 B 報關公司辦理進口通關。該報關公司向海關連線申報 30,000 公斤及完稅價格新臺幣 1,300 萬元。
於通關程序中,經海關查驗,實到貨物數量及報關發票所載數量皆為 40,000 公斤,且發票價格為新臺幣 1,500 萬元。
請詳述進口人及報關業者分別觸犯或違反哪些關務法令及其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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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進口貨物「實際來貨、發票文件、海關申報資料」不一致時,進口人與報關業者各自適用的法令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將進口貨物的虛報分成不同類型:
- 虛報名稱、數量或重量:同項第 1 款。
- 虛報品質、價值或規格:同項第 2 款。
- 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發票或憑證:同項第 3 款。
本題所給數量及價格,均有實際資料可供比對;關鍵在於發票內容是否也不實,以及報關業者是否知情或與貨主共同行為。
解題方法
先依題目資料分別比對報單、實到貨物及發票:
| 項目 | 報單申報 | 實到貨物/發票 | 差異 |
|---|---|---|---|
| 數量 | 30,000 公斤 | 40,000 公斤 | 少報 10,000 公斤 |
| 完稅價格 | 1,300 萬元 | 發票價格 1,500 萬元 | 少報 200 萬元 |
實際貨物數量與發票數量同為 40,000 公斤,價格亦以 1,500 萬元記載。因而題目呈現的是:報關業者向海關申報的數量與價格,均低於其所述實際數量及發票價格;發票本身則與實際數量、價格相符。
接著,依違法行為人分別判斷:
- 進口人報運貨物進口,是否有虛報數量、重量或價值。
- 報關業者向海關遞送報單時,是否有不實記載,以及是否明知或與貨主共同行為。
進口人的責任
一、虛報數量及價值
A 公司為進口人,貨物以其名義報運進口,報單卻申報 30,000 公斤及完稅價格 1,300 萬元;實際來貨為 40,000 公斤,發票價格為 1,500 萬元。因此,數量及價值申報均與實際資料不符,分別涉及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
二、處罰規定及補徵稅款
依同條項規定,海關得視情節輕重,處所漏進口稅額五倍以下罰鍰,或沒入、併沒入貨物。依同條例第 44 條,除處罰外,仍應追徵所漏稅款。
本題未提供稅則稅率、實際核定完稅價格及所漏稅額,無法算出具體罰鍰數額;但可確定罰鍰上限以「所漏進口稅額五倍」計算,另須追徵所漏稅款。
本題未指出貨物涉及逃避管制,因此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3 項所定依同條例第 36 條處罰的情形。
報關業者的責任
一、報單不實記載
B 報關公司向海關遞送報單,申報數量及完稅價格均與實際資料不符,涉及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所列的虛報事項。
第 二 題25 分
廠商向海關申報適用海關進口稅則第一欄稅率之進口貨物,其原產地認定標準為何?請依關務法規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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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適用海關進口稅則第一欄稅率之進口貨物」如何認定原產地。法源為《關稅法》第 28 條及《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 5 條,非適用第二欄稅率的進口貨物,分兩種情形認定:
- 完全生產:以完全生產該貨物的國家或地區為原產地。
- 涉及二個以上國家或地區加工、製造或使用原材料:以使貨物產生「最終實質轉型」的國家或地區為原產地。
題目所稱適用第一欄稅率的貨物,屬於「非適用第二欄稅率」貨物,適用上述一般貨物認定基準。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貨物是否完全生產於單一國家或地區;若否,再檢視各國的加工、製造及原材料投入情形,找出是否有一國使貨物發生最終實質轉型。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 6 條列舉完全生產貨物,包括:
- 在一國或地區內挖掘的礦產品、收割或採集的植物產品。
- 在一國或地區內出生及養殖的活動物,以及自該等活動物取得的產品。
- 在一國或地區內狩獵或漁撈取得的產品。
- 由在一國或地區註冊登記的船舶自海洋獲取的漁獵物及其他產品,或以其為材料產製的產品。
- 自一國或地區領海外、具有開採權的海洋土壤或下層挖掘出的產品。
- 在一國或地區內收集、僅適用於原料回收的使用過物品,或製造過程產生的賸餘物、廢料。
- 在一國或地區內取材自前述各款所生產的物品。
如貨物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二個以上國家或地區,原則上有下列任一情形,即符合實質轉型:
- 原材料加工或製造後,產成品與原材料的海關進口稅則前六位碼號列相異。
- 稅則前六位碼未改變,但已完成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超過百分之三十五。
附加價值率計算如下:
第 1 題1 分
有關關稅法第一章總則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一章總則中,關稅的定義、通關與課徵依據、徵收機關,以及保管貨物短少時的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關稅法》第 2 條所稱「關稅」,是對國外進口貨物所課徵的「進口稅」;第 4 條規定關稅由海關徵收;第 7 條則規定,特定未稅貨物在運輸或儲存期間短少時,由業者負責補繳短少的進口稅費。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總則條文的關鍵用語:課徵、徵收機關、進口稅的定義,以及貨物短少的責任。D 選項所述責任與第 7 條相符;其餘選項分別混淆了適用法規、進口稅的範圍及徵收機關。
選項分析
(A) 錯誤。 關稅之課徵及貨物通關,並非一概依《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規定。《關稅法》規範關稅徵收與通關等事項;《海關緝私條例》主要處理違反海關緝私規定的行為與裁罰。選項將兩部法律併列為一般課徵及通關依據,表述不正確。
第 2 題1 分
關稅法係對於關稅課徵與貨物通關之規定,海關緝私條例則在管制私運及虛報貨物進出口。二者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與「海關緝私條例」的適用分工:關稅法規範關稅課徵、通關與事後稽核;貨物涉及私運或其他違法漏稅時,則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處理。兩者可能在同一案件中各自發揮作用。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找兩法的明文銜接規定,再檢視其他選項是否把其中一種程序誤說成排除另一種程序,或把不同案件的期間、救濟方式一概而論。
關稅法第 94 條明定:「進出口貨物如有私運或其他違法漏稅情事,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理。」這正是題目詢問兩法關係的直接依據。
選項分析
**(A) 錯誤。**關稅法第 13 條規定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實施事後稽核;海關緝私條例第 42 條則規定,海關認為報運貨物有違法嫌疑時,得通知相關人送驗單據,並查閱或抄錄相關帳簿、信件或發票簿。兩者規範目的與要件不同,關稅法第 13 條並未排除海關在符合第 42 條要件時啟動查核。選項以「惟不得」概括排除第 42 條,錯在把兩種規定說成互斥。
**(B) 正確。**這是關稅法第 94 條的明文規定。貨物若有私運或其他違法漏稅情事,應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處理,正確說明兩法的銜接關係。
第 3 題1 分
關稅法第 28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相關業者經申請海關許可,得於所定運貨工具或海運貨櫃加封「自備封條」。海關得許可業者申請使用自備封條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28 條之 1 第 2 項,以及《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對各類業者申請自備封條的適用對象與使用範圍。題目以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關稅法》第 28 條之 1 第 2 項列出得申請使用自備封條的業者類型,並授權財政部訂定資格、條件及使用範圍。實際判斷選項時,除了確認業者身分類型及自主管理資格,也要留意辦法有沒有另要求特定貨物或運貨工具的登記條件。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與《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所列對象和使用範圍。此題的關鍵在航空貨物集散站業:光是「位於機場管制區外」及「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還不夠,還要依規定登記具備自有保稅運貨工具。
選項分析
(A) 正確。 海運運輸業者及海運承攬業者符合辦法所定條件者,得申請使用自備封條,封條可用於其所載的海運貨櫃。選項所述業者及貨櫃範圍符合規定。
第 4 題1 分
依關稅法第 37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或加工之貨物,復運進口者,其完稅價格之核估及課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關稅法第 37 條及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尤其是運往國外修理或裝配的貨物復運進口時,如何核估完稅價格,以及符合何種條件得免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關稅法第 37 條,修理、裝配貨物以修理、裝配所需費用作為計算根據;加工貨物則按復運進口時完稅價格與原貨出口時同樣或類似貨物進口完稅價格的差額計算。施行細則第 20 條進一步規定,符合文件證明條件的國外免費修理貨物,復運進口免稅;修理、裝配所需費用不包括運費及保險費。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詢問的是「完稅價格之核估及課稅」,再逐項核對法條的計價基礎、免費修理免稅條件、費用範圍及復運期限。免費修理是否免稅,關鍵在於能否提出合約、發票或雙方往來函電等證明,足以證明免費修理。
選項分析
第 5 題1 分
關稅法第 41 條規定,由數種物品組合而成之貨物,拆散、分裝報運進口者,除機器外,按整體貨物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
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組合物品之種類、名稱均為整體貨物之組件,雖其數量不足以裝配成整體貨物,但其每套價值超過整體貨物價值多少比率者,得認定按整體貨物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41 條及《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第 2 項第 3 款,判斷拆散、分裝報運進口的組合貨物,何時可按整體貨物應列的稅則號別徵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關稅法》第 41 條規定,由數種物品組合而成的貨物,拆散、分裝報運進口時,除機器外,原則上按整體貨物應列的稅則號別徵稅。
施行細則進一步規定:組合物品的種類、名稱均為整體貨物的組件,即使數量不足以裝配成整體貨物,只要每套價值超過整體貨物價值百分之五十,仍得認定按整體貨物應列的稅則號別徵稅。
第 6 題1 分
依關稅法第 50 條規定,進口貨物有相關情形者,免徵關稅。下列何者非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50 條所列的進口貨物免徵關稅情形,重點在於辨別貨物發生損失、損壞或短少的原因,以及是否符合條文所定的時間與條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進口貨物在國外運輸途中或起卸時損失、變質、損壞致無價值,於進口時向海關聲明;起卸後、驗放前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致無價值;海關查驗時已破漏、損壞或腐爛致無價值,且非因保管不慎所致;納稅義務人於放行前申請退運出口並獲海關核准;或貨物因其性質自然短少且經查明屬實,均屬免徵關稅情形。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列舉的原因與限制,特別注意「致無價值」及「非因倉庫管理人員或貨物關係人保管不慎所致」等要件。選項只要加入法條未列的事由,或把法條明定排除的事由寫成免稅條件,即非屬第 50 條的免稅情形。
選項分析
第 7 題1 分
關稅法第 56 條第 1 項就「進口供加工外銷之原料」所為免稅規定,係規定於該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多久時間內,經財政部核准復運出口者?又該復運出口之原料,其免稅手續應在出口日之翌日起多久時間內向海關申請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56 條第 1 項對「進口供加工外銷之原料」所定的免稅要件與申請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須掌握兩段期間:
- 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 1 年內,經財政部核准復運出口。
- 復運出口後,於出口日之翌日起 6 個月內,向海關申請免稅手續。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拆成兩個期限:第一段從「進口放行之翌日」起算,確認復運出口的期限;第二段從「出口日之翌日」起算,確認向海關申請免稅手續的期限。依《關稅法》第 56 條第 1 項,兩段期間分別是 1 年與 6 個月,因此選項須同時符合這兩個期限。
選項分析
第 8 題1 分
依關稅法第 73 條規定,進口貨物不依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期限報關者,得由海關將其貨物變賣,所得價款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之費用」外,如有餘款,由海關暫代保管。
所稱「必要之費用」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之扣繳次序,下列排序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73 條第 2 項及《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56 條第 2 項,重點是逾期未報關貨物經海關變賣後,從價款中扣除「必要之費用」的法定順序。依民國 114 年法規,扣繳次序為:
- 處理變賣貨物所需費用
- 倉租、裝卸費
- 滯報費、滯納金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已指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56 條第 2 項,直接比對三類費用的法定順位即可。依序記為「處理變賣 → 倉租裝卸 → 滯報滯納」,符合此順序的選項為 (C)。
選項分析
第 9 題1 分
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60 條規定,關稅法第 96 條第 1 項所稱不得進口之貨物,係指未經許可或核准,且未經處分沒入之進口貨物。海關應責令納稅義務人於幾個月內辦理退運?必要時得准延長多久?但情況特殊報經財政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60 條對「不得進口之貨物」所定的退運期限。依該條,這類貨物是指未經許可或核准,且未經處分沒入的進口貨物;海關應責令納稅義務人於二個月內退運,必要時得准延長一個月。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60 條,直接抓該條的期限即可:先看一般退運期限,再看必要時得准延長的期間。條文規定依序是「二個月」及「一個月」,不必另行計算。
選項分析
第 10 題1 分
海關緝私條例有關扣押運輸工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對運輸工具的扣押、保管及撤銷扣押規定。扣押運輸工具須有法定事由;「得扣押」不等於一律扣押。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運輸工具本身與運輸工具內查獲的私貨:運輸工具是否得扣押,須看該工具是否依條例應受或得受沒入處分;查獲私貨的地點在工具內,並不當然使運輸工具也應扣押。再核對扣押後的保管方式,以及所有人或管領人能否提供擔保申請撤銷扣押。
選項分析
- (A) 正確。 運輸工具依《海關緝私條例》應受或得受沒入處分者,海關得予以扣押。此項敘述符合運輸工具扣押的法定要件;「得」表示海關有裁量權,並非必須扣押。
第 11 題1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46 條及第 47 條規定,處分書之製作、送達、受處分人申請復查及海關所作復查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46 條及第 47 條的緝私處分程序,重點是分辨:
- 海關製作、送達處分書的義務,以及所有人不明時的替代送達方式。
- 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申請復查的期限。
- 海關作成復查決定的期限與延長上限。
- 復查決定書正本的送達期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核對選項中的「送達方式」、「申請復查期間」、「海關作成復查決定期間」及「復查決定書送達期間」。特別注意,條文規定的期間數字相近,且起算點可能不同;把各期間逐一對照法條,即可判斷正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海關緝私條例》第 46 條規定,海關處分緝私案件應製作處分書並送達受處分人;裁處沒入貨物或物品的所有人不明時,仍須製作處分書,只是送達改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選項稱「無須製作處分書」,混淆了製作處分書與送達方式。
第 12 題1 分
專責報關人員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辦理簽證業務,應遵照關務法規規定,切實審核報單及其有關文件並連線申報。
申報時,其「電腦申報資料」與「報關有關文件」之內容必須一致。其當月份執行簽證業務發生之錯單數符合下列何種條件時,由海關依關稅法第 84 條第 3 項規定予以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責報關人員辦理簽證業務時,錯單達到何種門檻會受處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2 項辦理簽證業務,應審核報單及相關文件,並連線申報;電腦申報資料須與報關文件內容一致。
同辦法第 38 條規定,專責報關人員當月份執行上述簽證業務,發生錯單六次以上且錯單率達百分之一者,海關依《關稅法》第 84 條第 3 項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命限期改正。
解題方法
直接將法條的兩項門檻拆開核對:
- 錯單次數須達 六次以上。
- 錯單率須達 百分之一。
第 13 題1 分
報關業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係指經營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等業務之營利事業。該辦法第二章對報關業之設置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二章「設置」的申請程序、資本額與專責報關人員資格、資料公開,以及廢止證照後的申請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敘述與辦法第二章規定,特別留意容易被改動的數字與條件:
- 已成立的公司或商號要增加報關業營業項目,仍須依規定辦理。
- 一般地區的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 500 萬元,具專責報關人員資格者至少 1 人。
- 廢止報關業務證照後,同一名義重新申請設置的限制期間為 5 年。
選項分析
(A) 錯誤。 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設置報關業應於申辦公司設立登記或商業登記前,報請所在地關區或其分關審查許可;已成立之公司或商號申請增加報關業營業項目者,亦同。選項稱「不在此限」,與條文相反。
第 14 題1 分
報關業受進出口人之委任辦理報關,應檢具委任書。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就委任書所為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報關委任方式、委任書保存義務,以及違反相關規定的法律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報關業受進出口人委任辦理報關,原則上應檢具委任書;固定進出口人長期委任者,可先由海關登錄,之後在報單或轉運申請書等單證填載海關登錄字號,替代逐件出具委任書。委任書也可以電子文件或線上電子訊息方式辦理。
解題方法
先抓《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三個重點:
- 長期委任登錄後,以填載海關登錄字號替代逐件出具委任書。
- 委任書由報關業核對、保存;海關可要求提示或查核。
- 委任可採電子文件或線上電子訊息方式辦理。
再將選項中的「逐件出具委任書影本」、「無須受罰」及「停止一年以下」等說法,和條文及相關罰則逐一比對。
選項分析
(A) 錯誤。 固定進出口人長期委任並經海關登錄後,報關業得在報單或轉運申請書等單證上填載海關登錄字號,替代逐件出具委任書。選項稱仍須逐件出具委任書影本,與規定不符。
第 15 題1 分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1 條規定報關業解散、自行停業或暫停營業之應有作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1 條,重點是分辨報關業「解散或自行停業」、「經海關撤銷營業執照而停業」及「暫停營業、復業」各自的報備與繳銷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比對各選項的期限與法定用語,再確認暫停營業的報備方式及停業期間實際辦理報關業務的法律效果。第 31 條規定,解散或自行停業,以及經海關撤銷營業執照而停業,繳銷期限均為事實發生後五日;暫停營業與復業均須以書面向海關報備;報備停業期間仍向海關辦理報關納稅手續者,視為已復業。暫停營業或連續無營業紀錄期間不得逾六個月,特殊情形得經核准展延一次,展延以六個月為限。
選項分析
第 16 題1 分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報關業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有相關情事者,如申請設置報關業,應不予許可;已許可設置者,不予發給報關業務證照;已發給者,應限其於 10 日內變更之,逾期未變更者,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
所稱相關情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8 條,判斷報關業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是否具有不得擔任該職務的法定情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符合第 8 條所列情事時,申請設置報關業者不予許可;已許可設置者不發給報關業務證照;已發給者,應限期於 10 日內變更負責人或經理人,逾期未變更者,廢止報關業務證照。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所述事由和第 8 條規定的年限。題目選項多採法條原句,只要抓出年限是否一致,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第 8 條第 4 款規定,曾任公務員受免除職務處分,自處分確定日起尚未屆滿 5 年;或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屬不得擔任報關業負責人或經理人的情事。選項內容與法條一致。
第 17 題1 分
專責報關人員如有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21 條第 6 款規定於空白報單預先簽名、蓋章或類似情事之行為,依同辦法第 37 條規定由海關依關稅法第 84 條第 3 項規定,予以警告或處「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 3 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 6 個月以下之報關審核簽證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此「罰鍰」之裁量範圍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對專責報關人員違規行為所定的罰鍰範圍。依第 21 條第 6 款,專責報關人員不得在空白報單上預先簽名、蓋章或有類似情事;違反者依同辦法第 37 條處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7 條規定,專責報關人員違反第 21 條等規定,海關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 2,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罰鍰,並得命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解題方法
題目已指出行為是違反第 21 條第 6 款,並明示依同辦法第 37 條處罰,因此直接查第 37 條所列的罰鍰級距即可,不必改套報關業者違規的處罰額度。
第 37 條適用對象是專責報關人員,其罰鍰範圍為新臺幣 2,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
選項分析
第 18 題1 分
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領取報關證之員工離職時,原服務之報關業應自該員工離職之翌日起幾日內以書面或線上方式向海關申報?並於幾日內繳銷其報關證?
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24 條第 1 項,重點是領取報關證的員工離職後,原服務報關業者負有兩項期限不同的義務:
- 自員工離職的翌日起 1 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線上方式向海關申報。
- 7 日內繳銷該員工的報關證。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同一項規定中的兩個期限,依序對應「向海關申報」及「繳銷報關證」。記住「申報看工作日,繳銷看日數」即可:
- 申報期限:離職翌日起 1 個工作日內。
- 繳銷期限:7 日內。
因此選項 A 的兩個期限均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第 19 題1 分
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7 條及第 9 條規定,連線業者之連線申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2 條的「連線業者」定義,以及第 7 條、第 9 條對兩種連線申報方式所定的申請程序、到達時點與證明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截至目前,相關規定沒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辨認兩種申報方式,再逐一比對法條用語:
- 電腦連線方式:依第 7 條第 1 款,應先於單一窗口以憑證提出註冊申請,經核准後才能開始連線申報等作業。
- 電子資料傳輸方式:依第 7 條第 2 款,須向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提出申請、訂立契約並辦理登記,再於單一窗口以憑證提出註冊申請;經核准後才能開始連線申報。
- 第 9 條另規定兩種方式的到達時點,並要求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不得拒絕當事人申請證明電子資料傳輸的時間及內容。
選項分析
(A) 錯誤。 第 2 條第 6 款將連線業者定義為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傳輸電子資料或訊息,以取代書面文件遞送的相關業者或其代理人。
第 20 題1 分
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3 條及第 14 條就通關程序所為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3 條及第 14 條,重點是分辨預先申報所需傳輸的資料、製作報關文件的依據、三種通關方式,以及免審免驗貨物收到補件通知後的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法條用語,特別留意容易被替換的名詞與期限:
- 第 10 條的預先申報條件,是已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傳輸「艙單」。
- 第 11 條要求依據「原始真實發票、提單或其他有關資料文件」製作報關文件。
- 第 13 條列出三種通關方式。
- 第 14 條規定,免審免驗貨物收到海關補送資料通知後,應於「三日內」補送。
選項分析
(A) 錯誤。 第 10 條規定,飛機或船舶載運進口貨物抵達本國機場或港口前,已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傳輸「艙單」時,納稅義務人才得以連線申報方式預先申報進口。選項將「艙單」誤寫成「提單」,與法條不符。
第 21 題1 分
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5 條規定,連線通關之納稅義務人得選擇下列任一種方式繳納稅費、保證金或其他款項:
①線上扣繳 ②依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規定提供擔保,辦理先放後稅 ③以匯款方式由往來銀行透過指定連線金融機構分別匯入國庫存款戶或海關專戶 ④以現金向駐當地海關之代庫銀行收稅處繳納
海關對於何種繳納方式之適用對象、啟用日期等事項,得視事實需要予以限制或變更?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5 條第 2 項:海關得視事實需要,限制或變更的繳納方式範圍,僅限於同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第 15 條列出的四種繳納方式中,①線上扣繳是第 1 款,②提供擔保辦理先放後稅是第 2 款;③匯款和④現金繳納則是第 3 款及第 4 款。因此,海關得限制或變更的只有①、②。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法條的款次即可:
- 題目問海關得限制或變更「適用對象、啟用日期」的繳納方式。
- 第 15 條第 2 項明定適用範圍為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 將四種方式依序編號,選出①、②,即為選項 (B)。
選項分析
第 22 題1 分
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未連線業者所遞送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者,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有關規定徵收費用。
惟依同條文第 2 項規定,報關業者尚未完成連線作業之期間,得暫准以提供媒體方式代替輸入,不適用第 1 項規定。此得提供之期間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6 條第 2 項,重點是報關業者尚未完成連線作業時,得以提供媒體方式代替輸入的暫准期間。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此期間以 6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申請延長。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種情形:未連線業者遞送紙本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者,依規定徵收費用;報關業者尚未完成連線作業期間,則得暫以提供媒體方式代替輸入,並適用第 16 條第 2 項的期間規定。題目問的是後者的期限,因此選擇「6 個月」且「必要時得申請延長」。
選項分析
第 23 題1 分
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通關網路或單一窗口記錄於電腦之報單及其相關檔案之保存規定及期滿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重點是通關網路或單一窗口記錄於電腦之報單及其相關檔案的保存期間與期滿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依條文辨認兩個要件:報單及相關檔案應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 5 年,保存期滿後 予以銷毀。因此選項須同時符合「5 年」及「期滿銷毀」。
選項分析
第 24 題1 分
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8 條規定,連線轉接服務業不得兼營何種業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8 條對「連線轉接服務業」的業務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條明定:「連線轉接服務業不得兼營報關業務。」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法條中的禁止事項,再比對選項。條文限制的是「兼營報關業務」,因此選項中與法條用語相同者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 (A) 通關網路業務:錯誤。 第 8 條禁止兼營的是報關業務,並未將通關網路業務列為本條所禁止兼營的業務。
- **(B) 報關業務:正確。
第 25 題1 分
關於海關實施事後稽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13 條的事後稽核,包括海關實施稽核的期間、得調查的對象與資料,以及「關係人」的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第 13 條第 1 項的期限:海關須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 6 個月內通知實施事後稽核,並得於放行之翌日起 2 年內實施。將題目中的期限與法條對照,即可判斷 A 將「2 年」寫成「3 年」,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錯誤。《關稅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海關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 6 個月內通知實施事後稽核者,得於放行之翌日起 2 年內對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實
第 26 題1 分
有關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的申請、變更及救濟程序。依該辦法第 2 條,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申請人)得於貨物進口前,向海關申請預先審核進口貨物的稅則號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辦法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以下適用修正後條文。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辦法第 2 條、第 8 條及第 9 條,特別留意三個易混淆的地方:海關變更稅則號別時是否須通知、契約交易損失可延長適用多久,以及申請人不服預先審核結果時應循何種程序。
選項分析
(A) 正確。 符合辦法第 2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得於貨物進口前,向海關申請預先審核進口貨物之稅則號別。
第 27 題1 分
關於保稅貨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58 條至第 61 條對保稅倉庫、保稅工廠、物流中心及免稅商店的規定。判斷時須分清各保稅場所准許的作業範圍,以及貨物出口時免稅的條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關稅法》相關條文。關鍵在於物流中心內可進行的作業,法條明定為「重整及簡單加工」;若選項擴張成「任何高層次之加工」,即超出法定範圍。
選項分析
- (A) 正確。《關稅法》第 58 條規定,進口貨物於提領前得申請存入保稅倉庫;在規定存倉期間內,原貨出口或重整後出口者,免徵關稅。保稅倉庫可辦理的重整作業,仍須依規定辦理。
第 28 題1 分
關稅法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關稅之繳納,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幾日內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43 條第 1 項所定的關稅繳納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關稅應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 14 日內繳納。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法條中的起算點與期限:
- 起算點:稅款繳納證送達的翌日。
- 繳納期限:自翌日起 14 日內。
因此,題目問「幾日內」,答案是 14 日。
選項分析
第 29 題1 分
關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規定,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由國外廠商賠償或調換者,該項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物,免徵關稅。
但以在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幾個月內申請核辦,並提供有關證件,經查明屬實者為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的退換貨免稅規定。課徵關稅的進口貨物如有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經國外廠商賠償或調換,賠償或調換進口的貨物符合條件時,可免徵關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申請期限是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 1 個月內,並須提供有關證件,經查明屬實。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適用《關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直接抓法條的期限要件即可:以原貨物進口的「翌日」為起算基準,在 1 個月內申請核辦。題目問的是期限長度,因此不需計算日期,選出法定期間即可。
第 30 題1 分
關稅法第 64 條規定,對於已繳納關稅進口之貨物,進口 1 年內因法令規定禁止其銷售、使用,於禁止之翌日起幾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或在海關監視下銷毀,得退還其原繳關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64 條第 1 款的退稅要件。依民國 114 年法規,已繳納關稅進口的貨物,須符合以下條件,才能退還原繳關稅:
- 貨物於進口一年內,因法令規定禁止銷售或使用。
- 自禁止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或在海關監視下銷毀。
題目問的是第二項的法定期限。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法條的期間用語:「於禁止之翌日起六個月內」。起算點是禁止日的翌日,期限為六個月;「進口一年內」則是另一項條件,指法令禁止銷售或使用發生的時間範圍,不能與六個月期限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第 31 題1 分
關稅法第 72 條第 1 項規定,依貿易法採取進口救濟或依國際協定採取特別防衛措施者,得分別對特定進口貨物提高關稅、設定關稅配額或徵收何種稅款?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第 72 條第 1 項所定的進口救濟及特別防衛措施。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依《貿易法》採取進口救濟,或依國際協定採取特別防衛措施時,得對特定進口貨物提高關稅、設定關稅配額,或徵收「額外關稅」。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列舉的三種措施:提高關稅、設定關稅配額,以及徵收額外關稅。題目問的是第三種措施名稱;選項中與法條用語相符的是「額外關稅」。
選項分析
- (A) 反傾銷稅:錯誤。 反傾銷稅是針對進口貨物以低於正常價格傾銷,並造成國內產業損害等情形所採取的措施,不是本條所列的第三種措施。
- **(B) 平衡稅:錯誤。
第 32 題1 分
海關進口稅則遇有修正時,其條文或稅率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2 條:關稅法或海關進口稅則修正時,貨物適用的條文或稅率,原則上以「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特定保稅情形則有各自的認定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貨物情形 | 適用時點 |
|---|---|
| 一般進口貨物 | 運輸工具進口日 |
| 關稅法第 58 條保稅倉庫貨物 | 申請出倉進口日 |
| 關稅法第 59 條第 2 項保稅工廠貨物 | 報關日 |
| 關稅法第 60 條物流中心貨物 | 申請出物流中心進口日 |
解題方法
先掌握一般原則「運輸工具進口日」,再看選項是否屬於法條列出的例外。若是保稅倉庫、保稅工廠或物流中心貨物,應採其特別規定的時點,不能以進儲日、存儲日或進廠日替代。
選項分析
第 33 題1 分
專責報關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執業;如已登記執業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18 條:專責報關人員具有法定不得執業情事時,不得執業;已登記執業者,海關應廢止其執業登記。判斷重點是核對選項所述情事及其限制期間是否符合條文。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作答。第 18 條相關規定包括:經海關廢止登記處分未滿一定期間、具有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身分、在其他報關業兼職,以及因海關職務有關行為危害海關員工人身或財產安全等情形。其中,暴力或其他非法行為的禁業期間為「未滿五年」。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文字與第 18 條規定,特別注意選項中的期間數字。A、B、C 均符合條文列出的不得執業情形;
第 34 題1 分
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因報單申報錯誤而有海關緝私條例虛報情事者,於海關、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檢舉、進行調查前,主動申請更正,並在符合某特定情形下,經海關核准,才得免予處罰。
其中對於經海關放行之貨物,須在下列何種情形下,方得免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45 條之 3 第 1 項的「報單申報錯誤,主動申請更正免罰」規定。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因報單申報錯誤,涉及同條例第 37 條或第 39 條第 2 項所定情事,須在海關、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檢舉、進行調查前主動申請更正;經海關准予更正,並符合條文列舉的條件之一,才在更正範圍內免予處罰。
本題問的是「貨物已放行」後適用的條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貨物放行後,須在未經海關通知實施事後稽核的情形下主動申請更正。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經海關放行」這個關鍵字,再對照《海關緝私條例》第 45 條之 3 第 1 項各階段的免罰條件。貨物放行前與放行後的條件不同;題目限定放行後,因此要找的是「未經通知實施事後稽核」,而非核定通關方式、通知補稅或申請復查等程序事項。
選項分析
第 35 題1 分
依據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幾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1 項對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的刑事責任。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犯此罪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法條及行為態樣,直接對照第 2 條第 1 項的法定刑即可:刑度上限為 7 年,選項中對應「7 年」者為 C。
選項分析
第 36 題1 分
下列何者非屬懲治走私條例附表管制物品之品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的附表「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重點是辨認哪些物品列為該條例的管制品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附表列有槍械、子彈;偽造或變造之各種幣券、有價證券;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等品項。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的物品,則不在題示附表品項之列。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附表列出的管制品項。題目問「何者非屬」,因此找出未列入附表的選項即可;不要把其他法律可能管制或處罰的物品,直接當成《懲治走私條例》附表品項。
選項分析
第 37 題1 分
懲治走私條例附表之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其中管制進口物品規定,一次私運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而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之海關進口稅則第一章至第八章所列之物品及稻米、花生、茶葉、種子(球),其完稅價格總額超過新臺幣多少萬元者或重量超過多少公斤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及其附表「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中,管制進口物品的認定門檻。題目所列為原產地大陸地區、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的特定物品:海關進口稅則第一章至第八章所列物品,以及稻米、花生、茶葉、種子(球)。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上述物品一次私運的完稅價格總額超過新臺幣 10 萬元,或重量超過 1,000 公斤,即符合題目所問的管制進口物品門檻。
解題方法
抓住附表規定的兩項判斷標準即可:完稅價格總額與重量,兩者是「或」的關係,符合其中一項門檻即達標。題目問的是兩項門檻的數字,對應為:
- 完稅價格總額:超過新臺幣 10 萬元
- 重量:超過 1,000 公斤
第 38 題1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對於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所載貨物,未列入艙口單或載貨清單,且經海關查明未具有貨物運送契約文件,又責任非屬貨主者,處罰對象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31 條所定,運輸工具載運貨物未列入艙口單或載貨清單,且經海關查明未具有貨物運送契約文件時,應由誰受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符合上述情形時,依同條例第 36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處罰運輸業者;責任歸屬貨主者,處罰貨主;運輸業者與貨主共同為之者,分別處罰。本題明示責任非屬貨主,因此受罰對象為運輸業者。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條件:「未列入艙口單或載貨清單」及「未具有貨物運送契約文件」。接著看題目排除的責任歸屬:「責任非屬貨主」。依第 31 條的規定,這種情況由運輸業者受罰。
選項分析
第 39 題1 分
報運貨物出口而有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虛報情事者,如何處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進口虛報」與同條「出口虛報」的處罰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第 37 條第 1 項列舉虛報貨物名稱、數量、重量、品質、價值或規格等情事,並分別規定進口與出口的裁罰方式。
解題方法
題幹明確指出「報運貨物出口」,因此應適用第 37 條第 1 項關於出口貨物虛報的規定。該規定對出口虛報處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下罰鍰;「所漏進口稅額」的倍數罰鍰則屬進口虛報的裁罰方式,不能套用在本題。
選項分析
第 40 題1 分
海關緝私條例訂有累犯加重之規定,對於追徵或處罰之處分確定後,5 年內再犯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者,其罰鍰得加重二分之一;犯 3 次以上者,得加重多少倍之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45 條的累犯加重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追徵或處罰之處分確定後,5 年內再犯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罰鍰得加重二分之一;犯 3 次以上者,得加重一倍。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對「犯 3 次以上」的明文規定即可:加重一倍。題目問的是「得加重多少倍」,因此直接對應「一倍」,無須另行累加每次二分之一。
「加重一倍」指在原罰鍰上增加原罰鍰的 1 倍;若原罰鍰為 100 元,加重後為 200 元。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