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身心障礙特考五等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考古題詳解

107 年・身心障礙特考・五等・地政
試題代碼 土地行政大意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指之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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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對「行政機關」的定義:本法所稱行政機關,是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

判斷重點是該組織是否屬於行政體系,並以行政機關身分行使公權力;法院行使司法權,原則上不屬於本法所稱的行政機關。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組織性質:地政事務所、稅捐稽徵處及行政執行署均為行政機關;地方法院則是司法機關。題目問「非屬」,因此選出不具行政機關性質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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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區域計畫法第 4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區域計畫,應設立區域計畫委員會;其組織由何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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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區域計畫法》第 4 條所定的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區域計畫,應設立區域計畫委員會;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問的是「區域計畫委員會的組織由哪個機關決定」,直接對照《區域計畫法》第 4 條即可。法條明定由行政院定之,因此選擇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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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於一宗土地內就其特定部分申請登記時,下列何者應提出位置圖?

①設定地上權 ②不動產役權 ③抵押權 ④典權 ⑤農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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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關於「於一宗土地內就特定部分申請登記」時,應檢附位置圖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土地權利若只設定在一宗土地的局部範圍,登記時須以位置圖標明該範圍,讓登記內容可以明確辨識。

位置圖的判斷重點是:該權利是否可在一宗土地內,僅就其特定部分設定。依本題官方答案,設定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及農育權屬應提出位置圖的權利;抵押權不在此列。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權利是否可能只以土地的一部分為設定範圍:

  • 設定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及農育權,可就土地特定部分申請登記,須以位置圖界定範圍。
  • 抵押權是以土地作為債權擔保,依本題所考規定,不列入應提出位置圖的權利。

因此,應提出位置圖者為①②④⑤,選項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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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土地法第 16 條規定,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妨害基本國策者,中央地政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制止之。下列就該條文中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裁量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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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行政法學之基本原理應用於土地行政法規的剖析能力。核心考點在於區分法規範結構中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並進一步精確對應​「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行政裁量」​之範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土地法第 16 條條文內容亦相同,未作修正):

  1. 法規範基本結構: 現代法律條文多由「構成要件(若……)」與「法律效果(則……)」兩大部分組合而成。
  2. 不確定法律概念(存在於「構成要件」): 立法者為因應複雜社會生活,於法條構成要件中使用抽象、多義、具價值判斷空間的法律名詞(例如「妨害基本國策」、「公共利益」、「情節重大」等)。行政機關適用此類規定時,係將個案具體事實涵攝於抽象法律要件之中,本質上屬於對事實之認定與法律評價之判斷。
  3. 行政裁量(存在於「法律效果」): 立法者授權行政機關於構成要件該當後,得依立法目的與個案情節,在法規範賦予之彈性空間內,自行決定是否使法律效果發生(決定裁量),或選擇採取何種處置措施(選擇裁量)。條文中常以「得」作為立法用語。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拆解法條句型結構」,並依序列位:

  • 第一步:拆解《土地法》第 16 條之法條結構
  • 構成要件段:「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妨害基本國策者,……」
  • 法律效果段:「……中央地政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制止之。」
  • 第二步:定位「妨害基本國策」之法律屬性 此段屬於法規範之「前提事實與構成要件」,「基本國策」屬高度抽象且具價值判斷之用語,主管機關需就個案個件事實判斷是否已達「妨害」程度,屬於典型的​「不確定法律概念」。
  • 第三步:定位「得報請行政院制止」之法律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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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一般而言,①土地政策 ②土地問題 ③土地立法 ④土地行政,此四者為土地制度穩固建立及長遠發展必須考量之要項,彼此必須緊密互動,且行政上有其先後順序。試問下列何者最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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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制度建立與發展的基本脈絡:先由土地問題確認社會需求,再形成土地政策,接著以土地立法將政策制度化,最後透過土地行政執行法律與政策。因此,四者的行政先後順序為:

土地問題→土地政策→土地立法→土地行政\text{土地問題} \rightarrow \text{土地政策} \rightarrow \text{土地立法} \rightarrow \text{土地行政}

土地問題是政策形成的起點;土地政策提出處理問題的方向與目標;土地立法將政策轉化為具有規範力的制度;土地行政則負責依法執行。

解題方法

依序辨認四者的功能,再排列其先後:

  1. 土地問題:發現並界定土地利用、權利或分配上的問題。
  2. 土地政策:針對問題提出政府處理方向與目標。
  3. 土地立法:把政策內容制定為法律規範。
  4. 土地行政:依據法令推動、執行並落實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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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中央地政機關之主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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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地政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職權分工。土地法授權中央地政機關訂定全國適用的地政規則,並統籌特定地籍測量工作;但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是否獲准,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權責。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說明。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描述的工作性質:若是訂定全國性地政規則,或統籌地籍測量,通常屬中央地政機關;若是審查興辦事業本身是否許可,則由該事業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也明定,需用土地人興辦的事業依法須經許可時,應先將事業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再申請徵收。

選項分析

  • (A) 正確,屬中央地政機關主管業務。​土地法第 34 條之 2 規定,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的設置及調處相關事項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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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之次序有五:

①接收文件 ②公布登記區及登記期限 ③調查地籍 ④審查並公告 ⑤登記發給書狀並造冊。

下列所示之次序中,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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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規定的土地總登記程序,重點是記住五個階段的先後次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先調查地籍,再公告登記區及登記期限,接著受理登記文件,審查並公告,最後登記、發給書狀並造冊。

解題方法

依程序的功能判斷先後:

  1. 調查地籍(③):先掌握登記區內土地的位置、界址及相關地籍資料。
  2. 公布登記區及登記期限(②):完成地籍調查後,公布登記區與期限,通知權利人辦理登記。
  3. 接收文件(①):在公告的期限內,接收土地權利人提出的登記文件。
  4. 審查並公告(④):審查申報資料,並公告審查結果,供利害關係人查閱或提出異議。
  5. 登記、發給書狀並造冊(⑤):程序完成後辦理登記,核發書狀並編造登記簿冊。

所以正確次序是 ③②①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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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登記申請撤回者,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申請人應於多少時間內請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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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登記費與書狀費退還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 依當時《土地登記規則》第 51 條規定,登記申請案經依法駁回或撤回者,申請人得請求退還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其請求權時效期間為「5 年」。 (現行法已修正:內政部於民國 110 年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 51 條第 2 項,改為「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辦理」,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依現行《行政程序法》為 10 年;惟本題命題於民國 107 年,解題仍應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文義對照法」直接切入解題:

  1. 鎖定法源依據:題目明確限定「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
  2. 對應命題當時法規條文: 依民國 107 年適用之《土地登記規則》第 51 條規定:

「登記費及書狀費之退還,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登記申請案經依法駁回者。 二、登記申請案經申請人撤回者。 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者。 前項退還之請求,應於駁回通知書送達或撤回之日起五年內為之。」

  1. 結論判斷:登記申請撤回後請求退還登記費及書狀費之期間為「5 年」,選項 (A) 完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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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辦理地籍圖重測之實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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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85 條所定的地籍圖重測程序。地籍圖重測是對既有地籍測量成果重新施測;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程序包括劃定重測地區、地籍調查、地籍測量、成果檢核、異動整理及造冊、繪製公告圖、公告通知、異議處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以及複(繪)製地籍圖。

解題方法

將選項中的工作名稱與法定程序逐一比對即可。題目問「非屬」重測程序,因此選出第 185 條未列入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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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航空攝影測量之統籌辦理機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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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46 條,重點是航空攝影測量用於地籍測量時,由哪一層級機關統籌辦理。依民國 107 年適用的條文:「地籍測量如用航空攝影測量,應由中央地政機關統籌辦理。」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依土地法」與「統籌辦理」:題目問的是法條指定的統籌機關,不是實際執行航攝或測繪作業的單位。第 46 條明定由「中央地政機關」統籌辦理,因此選擇與法條文字相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中央地政機關:正確。《土地法》第 46 條明定,地籍測量如採航空攝影測量,應由中央地政機關統籌辦理。
  • (B)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錯誤。​地方政府可辦理轄區內的地籍測量,但航空攝影測量的統籌辦理機關依法為中央地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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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辦理下列何種登記時,免繳登記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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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登記規則中各類登記應否繳納登記規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土地法第 65 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定,辦理塗銷登記免繳登記規費;土地權利登記及權利書狀補、換給,則依規定計收相應規費。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詢問的是「免繳登記規費」,而不是「免繳土地增值稅」或「免繳書狀費」。四個選項中,應找法規明定免收登記規費的登記類型。塗銷登記屬於消滅既有登記效力的登記,符合本題免收規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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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於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設立學校時,土地面積達 10 公頃以上者,應變更為何種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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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測驗考生對「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種類」與「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及分區變更規範」之掌握:

  1.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種類: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 條規定,非都市土地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海域區、特定專用區等 11 種使用分區。
  2. 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之門檻: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7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如學校、社會福利設施等興辦事業),其土地面積達 10 公頃10\text{ 公頃} 以上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核發核准變更編定文件前,應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將該土地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法規提醒:現行《國土計畫法》已逐步推動轉軌,未來國土功能分區全面公告實施後,非都市土地現行之分區與編定制度將由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取代,但本題解題仍以命題當年之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與觀念排除型選擇題,解題切入步驟如下:

  1. 第一步(領域排除):區分「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之使用分區 題目明示為「於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因此答案必須屬於非都市土地法定 11 種使用分區之一。凡屬《都市計畫法》所規範之分區(如文教區、行政區、住宅區、商業區等),均非非都市土地分區,應直接剔除。
  2. 第二步(法條比對):依面積門檻與開發性質認定分區 設立學校於非都市土地通常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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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有關由直轄市、縣(市)辦理之市地重劃,其重劃前後之地價查估,須提由下列何委員會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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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市地重劃前後地價的查估與評定機關。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20 條,重劃前後地價經查估後,應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字「重劃前後之地價查估」:查估是蒐集資料、估算地價;評定則由法規指定的委員會辦理。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20 條,應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 (A) 市地重劃委員會:錯誤。 名稱雖與市地重劃相關,但不是《市地重劃實施辦法》指定評定重劃前後地價的委員會。
  • **(B) 地價評議委員會: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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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土地分配時,分別共有土地,共有人依該宗應有部分計算之應分配面積已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至少須經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多少比例之同意者,始得分配為單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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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款,重點是分別共有土地在符合最小分配面積標準時,如何取得單獨分配的共有人同意門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款規定:共有人依各自應有部分計算的應分配面積已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且經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經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得分配為單獨所有。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已給定「應分配面積已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因此本題要判斷的是後續的同意門檻。

本題問「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多少比例之同意」,對應法條的第一種同意方式: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各自都須過半數。也就是:

  • 共有人數:過半數。
  • 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

「過半數」即超過二分之一,選項以比例表示時對應 1/2。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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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選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辦理規劃、擬訂重劃計畫書圖後,並應邀集土地所有權人及有關人士等舉辦下列何種民眾參與機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所定的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程序,以及主管機關在擬訂重劃計畫書圖後應採行的民眾參與機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要求主管機關邀集土地所有權人及有關人士舉辦「聽證會」。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程序順序:「選定重劃區、辦理規劃、擬訂重劃計畫書圖」之後,辨認法條指定的會議名稱。題目詢問的是該條例明定的程序,不是泛指主管機關可以採用的溝通方式,因此應依法律用語作答,選「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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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內土地不得變更編定為下列何種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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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使用地變更編定之限制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依據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內政部所訂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審查作業要點》(特別是第 8 點附表二之各類使用地審查基準)。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特定農業區」係指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改良之農業生產環境,需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之分區。為貫徹國家糧食安全、確保農業生產環境完整,並避免耗費鉅資興建之灌排系統遭到破壞,法規對特定農業區內土地之變更編定設有嚴格之容許與限制基準。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特定農業區之劃定目的」與「林業用地之功能屬性」之間的衝突:

  1. 特定農業區之本質:為國土中最優質之平地農糧生產基地(常伴隨農地重劃與農田水利灌溉系統建設),以維持農牧耕作生產為核心宗旨。
  2. 審查作業要點之明文限制: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審查作業要點》第 8 點附表二「變更編定為林業用地審查基準」之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為林業用地,以山坡地範圍內之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等土地為限;明定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及鄉村區等土地,不得申請變更編定為林業用地。
  3. 政策與實務考量:優良平地農田一旦植樹成林,深根性林木將破壞土壤耕作層與地下灌排網絡,並影響相鄰耕地之日照與通風,實質廢棄優良耕地,故法規明文禁止將特定農業區土地變更編定為林業用地。

選項分析

  • (A) 錯誤(得變更編定為農牧用地): 特定農業區本即以農牧生產為核心功能。區內土地若原編定為其他使用地(如早年編定之水利用地、窯業用地、暫未編定土地或原興辦事業廢止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若符合農業使用條件,申請變更編定為「農牧用地」,完全契合特定農業區保護農用之劃設目的,法規自始准許並鼓勵其回歸農牧使用。
  • (B) 錯誤(特定條件下得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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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經地政士考試及格者,得檢具相關書件,向何機關申請核發地政士證書?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政士法》第 3 條及第 5 條所定的主管機關與證書核發機關。依第 3 條,地政士法的中央主管機關是內政部;依第 5 條,地政士考試及格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地政士證書。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當時相關規定與本題所考內容相同。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申請核發地政士證書」,再對照《地政士法》第 5 條的「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著依第 3 條確認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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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下列事項,何者非屬地政士得執行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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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政士法》第 16 條所列地政士得執行的業務。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地政士得執行的業務包括:

  • 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 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 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不動產說明書之簽章」則不在該條所列業務範圍內。依法製作與提供不動產說明書,屬不動產經紀業相關規範下的事項,並非地政士法第 16 條所列地政士業務。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地政士法》第 16 條的業務項目,確認各選項是否逐字或實質符合條文。前三項均可在條文中找到對應;「不動產說明書之簽章」不在列舉內容內,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 (A) 代理申請土地法規定之提存事項:正確。 《地政士法》第 16 條明列此項為地政士得執行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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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國有財產法規定,國有不動產經他人以虛偽之方法,為權利之登記者,經主管機關查明確實後,應依據下列何項法律提起塗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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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有財產法》第 30 條,重點是國有不動產遭他人以虛偽方法辦理權利登記時,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查明屬實後,應循何種程序請求塗銷。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國有財產法》第 30 條規定,國有不動產經他人以虛偽方法為權利登記,經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查明確實後,應依《民事訴訟法》提起塗銷之訴;並得於起訴後囑託該管地政機關為異議登記。

解題方法

直接抓題幹中的「國有不動產」「虛偽之方法」「權利之登記」「塗銷之訴」,即可對應《國有財產法》第 30 條。條文已明定提起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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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規定,下列有關成本價格之計算公式,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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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規定亦同)。 本題測驗核心為《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二章第三節「成本法」中關於「成本價格」之法定計算公式(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48 條)。 成本法估價的基本法理在於「重置/重建成本扣除折舊」:

  1. 土地特性:土地不具物理耗損性,一般不隨時間經過而折舊,故土地價格直接等於其投入之總成本。
  2. 建物特性:建物具有物理耐用年數與經濟耐用年數之限制,會隨時間經過產生物理磨損、功能衰退或外部經濟減損,故建物成本價格必須自建物總成本中扣除累積折舊。

解題方法 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48 條之明文規定,成本價格之計算公式如下: 一、房地成本價格: 房地成本價格=土地價格+建物成本價格\text{房地成本價格} = \text{土地價格} + \text{建物成本價格} 二、土地價格: 土地價格=土地總成本\text{土地價格} = \text{土地總成本} 三、建物成本價格: 建物成本價格=建物總成本−建物累積折舊額\text{建物成本價格} = \text{建物總成本} - \text{建物累積折舊額}

本題要求選出「計算公式何者錯誤」者,解題切入點即將各選項與上述法定公式逐一核對,確認各成本要素與減項(折舊)是否完整無遺漏。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48 條第 1 款規定。房地兼具土地與建物兩種權利與實體,故其總成本價格為土地價格與勘估建物現存成本價格之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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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 1 月 1 日公告。此種地價對土地所有權人之下列何種稅負會發生影響?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告土地現值」的用途。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的制度,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每年公告的土地現值,主要作為計算土地增值稅的依據。土地所有權人移轉土地時,應以移轉時的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再依規定核課土地增值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稱的「土地現值表」是每年公告的「公告土地現值」,再判斷哪一種稅直接以它作為計算基礎。土地增值稅是針對土地移轉時的土地漲價課徵,公告土地現值會影響土地移轉現值及應納稅額,因此選擇與土地移轉增值直接相關的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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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在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當年,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屬委員會所為之事項,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下兩種地方政府委員會的職掌,以及「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的用途。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地價評議委員會負責評議地價,包括評議公告地價及公告土地現值。
  •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主要辦理房屋標準價格的評定,並非本題所問公告地價或土地現值表的評議機關。
  • 《平均地權條例》第 15 條規定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公告地價的程序;第 46 條則涉及公告土地現值及土地現值表。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哪個委員會,再核對其所辦事項及作為參考的資料:

  1. 「公告地價」屬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程序。
  2. 「土地現值表」與公告土地現值相關;在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當年,地價評議委員會得以依第 46 條編製的土地現值表,作為評定公告地價的參考。
  3. 因此,符合題意的是「地價評議委員會」搭配「第 46 條編製之土地現值表」及「評定公告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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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下列有關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編造總歸戶冊之敘述,何者最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關於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編造總歸戶冊的歸戶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總歸戶冊是按土地所有權人歸戶,範圍為該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的土地。

解題方法

抓住「總歸戶」的行政區層級即可:不是把所有權人在全國各地的土地合併,也不是縮小到鄉(鎮、市、區)或村(里),而是以直轄市或縣(市)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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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下列有關不動產估價師消極資格之規定,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4 條關於不動產估價師的「消極資格」(即不得充任不動產估價師,或已充任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證書之事由)。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4 條之消極資格架構亦完全相同)。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4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不動產估價師;其已充任不動產估價師者,撤銷或廢止其不動產估價師證書:

  1.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
  2.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3.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4. 曾因不動產業務上有關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 6 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
  5. 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記憶題,切入點在於區分「消極資格(喪失執業身分與證書)」與「一般懲戒處分(暫時停止執行業務)」之界線:

  1. 消極資格的效力極為嚴重,會造成「資格喪失、撤銷或廢止證書」,因此法條採列舉規定(嚴格法定主義)。
  2. 對照法定 5 款消極資格事由,逐一檢驗選項;未列入法條者即為虛構或混淆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合於法規,非應選選項): 符合《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4 條第 4 款規定。不動產估價師涉及特定財產犯罪(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且情節達受有期徒刑 6 個月以上確定者,即喪失充任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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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不動產估價師在申請發給開業證書前,須取得實際從事估價業務至少達多少年以上之估價經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動產估價師法》對估價師申請開業證書的資格要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申請人須具備實際從事估價業務至少 2 年的估價經驗,才能申請發給開業證書。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問的是「申請開業證書前的實際估價經驗年限」,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的開業資格規定,直接對照年限即可:最低年限為 2 年。因此選項中符合規定的是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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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14 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之估價業務。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者,不得辦理前述估價業務。但下列何者不在此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14 條對不動產估價業務的專業資格限制,以及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者得例外辦理的情形。依該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的估價業務;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者,原則上不得辦理,但法定例外除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所述的業務,是否屬於《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14 條明文列出的例外。題目問「不在此限」,也就是問何者不受未具估價師資格不得辦理估價業務的限制。

選項分析

(A) 錯誤。 地政士依地政士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價格,屬於實價登錄相關作業,並非第 14 條所列的例外估價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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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取得供住宅用不動產所有權,於登記完畢後多久期限內,不得辦理土地權利移轉之預告登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對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住宅用不動產後,辦理土地權利移轉預告登記的期間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取得供住宅用不動產所有權並完成登記後,3 年內不得辦理土地權利移轉之預告登記。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中的兩個關鍵條件:「供住宅用不動產所有權」及「登記完畢後」。題目詢問的是登記完成後,限制辦理移轉預告登記的期間;依該辦法所定期間為 3 年,因此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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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有關共有土地得以多數決設定他項權利之適用範圍,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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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本題測驗核心為《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關於共有土地「多數決處分與設定他項權利」的法定適用範圍與立法目的限制。

民法上共有物之處分與設定負擔,原則上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但為了打破全體共有人行使同意權之僵局、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特別創設了多數決機制: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立法上採「列舉主義」,僅限於土地「利用」性質的四種用益物權,並未包含具有金錢借貸擔保性質的擔保物權(如抵押權、質權)。


解題方法

  1. 依母法明文列舉檢驗: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明定共有土地得以多數決設定之他項權利種類,僅限於四種:
  • 地上權
  • 農育權
  • 不動產役權
  • 典權
  1. 依主管機關執行要點與法理補強: 依民國 107 年時施行之《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 2 點(現行法移列至第 3 點)明定:「本法條第一項所稱設定他項權利,以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為限。」 抵押權為擔保物權,若准許共有人以多數決將整筆共有土地設定抵押權向金融機構借款,一旦債務人不履行,整筆共有土地(包含反對共有人之份額)將面臨被法院查封拍賣之危險,嚴重侵害少數共有人之財產權,故抵押權絕不適用多數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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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應一併予以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原則上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多久期限內徵收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5 條,重點是土地與土地改良物的徵收時間。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應一併徵收的土地改良物,原則上得視興辦事業計畫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三年內徵收。

此處的「三年」是土地改良物得延後徵收的期限,起算點是土地徵收公告日。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應一併予以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及「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多久期限內」,直接對應《土地徵收條例》第 5 條的期限規定,找出「三年內」,即可選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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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土地由下列何機關核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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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所定的徵收核准機關。依該條例第 2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第 14 條規定,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因此,核准機關是內政部。

解題方法

先找出法條中的「中央主管機關」,再依第 2 條確認其機關為內政部。地方政府與需用土地人雖參與徵收申請及相關程序,但本題問的是「由何機關核准」,依第 14 條應選中央主管機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為《土地徵收條例》第 2 條及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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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何情形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撤銷徵收」與「廢止徵收」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因徵收時的作業錯誤,致土地原本就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屬於撤銷徵收;因徵收後的工程變更或事業計畫變動等情形,則屬於廢止徵收。

解題方法

先抓各選項描述的原因,再對照第 49 條的分類:

  • 撤銷徵收: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 廢止徵收:因工程變更設計而不再位於工程用地範圍;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事業計畫遭註銷等;或已開始使用但尚未完成,因情事變更而無徵收必要。

因此,判斷重點是「作業錯誤」還是「徵收後情況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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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耕地租約期滿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不得收回自耕。下列何者非屬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亦同)。 本題測驗核心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關於​「租約期滿時,出租人不得收回自耕之消極法定事由」。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耕地租約期滿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不得收回自耕:

  1. 出租人不能自任耕作者(第 1 款)。
  2. 出租人所有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者(第 2 款)。
  3. 出租人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第 3 款)。

此三款為法律保障承租人(佃農)耕作權與生存權之強行規定,只要具備其中任一情形,出租人即受限制而不得收回耕地。


解題方法

本題題幹為反向提問(「下列何者非屬之?」),切入點在於精確檢索法定之「三種消極限制事由」:

  1. 出租人主觀/客觀之耕作能力限制:「不能自任耕作」。
  2. 出租人本身之經濟條件限制:「所有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
  3. 對承租人生存之不利影響限制:「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

將各選項逐一與上述三要件比對,凡不在法條列舉事由之內者,即為應選之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出租人不能自任耕作者:錯誤(屬法定限制事由)。 符合《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若出租人客觀上無自任耕作之能力(如老邁、殘疾或無實際耕作能力),為防杜土地收回後荒廢或轉租,法律嚴禁出租人收回自耕,故屬法定不得收回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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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在下列何時機之下,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共有土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的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此為法定優先購買權,目的在減少共有關係。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以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為依據。

解題方法

先看交易是否為「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若是買賣,其他共有人得在同一價格下優先承購;若是典、信託或贈與,交易性質不是出賣應有部分,不能直接適用本項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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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多久期限內為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依第 117 條撤銷違法行政處分的權限,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行使。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相同,期間仍為二年。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對應第 121 條的法定文字:撤銷權的起算點是機關知悉撤銷原因之時,期限是二年。選項中只有 (A) 2 年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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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期日與期間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關於期日、期間的計算,以及人民依法規申請的處理期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第 48 條規定: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第 49 條規定: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 第 51 條規定:行政機關應訂定處理期間;未訂定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與法條文字。A、B 對照第 48 條,C 對照第 49 條,D 對照第 51 條。前三項符合規定;D 將未訂定處理期間的法定期間寫成三個月,與法條所定二個月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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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都市計畫之法律性質,係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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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與行政法法理為準。本題測驗「都市計畫之行政法行為形式定位」:

  1. 都市計畫法第 3 條: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規劃其土地之使用,並推廣其土地之發展計畫。
  2. 行政程序法第 163 條:行政計畫係指行政機關為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之目的或實現一定之統籌規劃,所為之方法與步驟。
  3. 行政行為之形式歸類:行政作用依其型態可分為行政處分、法規命令、行政契約、行政指導、行政計畫及行政執行等。都市計畫在本質上即是行政機關對特定區域內土地利用與公共設施之空間統籌規劃,屬於典型之「行政計畫」。

解題方法

由「行政行為之定義與特徵」切入分析:

  • 都市計畫之核心在於「以未來為導向之統籌規劃與資源配置」,此與《行政程序法》所定「行政計畫」之定義完全吻合。
  • 司法實務(如司法院釋字第 156 號、第 742 號解釋)探討都市計畫究屬「法規命令」抑或「行政處分」時,是在劃分其「救濟途徑與效力層級」;而在最上位的「公法行為型態分類」上,都市計畫自始屬於「行政計畫」。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規定,行政契約係公法上之法律關係因雙方或多方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都市計畫係由主管機關本於公權力單方擬定、審議並發布實施,並非行政機關與人民相互意思表示合致所締結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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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有關行政處分無效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的行政處分無效事由,以及同法第 101 條的行政處分更正。法條以列舉方式規定行政處分無效的情形;行政處分有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則屬更正問題,不因此當然無效。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列舉的無效事由,再將「誤寫、誤算」與「行政處分無效」區分:無效是處分具有重大且明顯的瑕疵;誤寫、誤算則是可更正的顯然錯誤,不能僅憑此點認定處分無效。

選項分析

  • (A)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錯誤敘述,屬無效事由。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6 款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違反其他要件,且其情形重大而明顯者,無效。條文並列舉「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等情形,故此項屬無效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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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登記規費所包含之項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45 條所列的「登記規費」項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登記規費包括土地法所規定的登記費、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非屬」,直接將選項與法條列出的四種費用逐一比對即可。四項中沒有「手續費」,因此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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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下列何者非屬書面通知之應記載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55 條第 1 項的聽證通知事項。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記載:

  1. 聽證之原因及依據。
  2. 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住所、居所。
  3. 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4. 聽證之主要程序。
  5. 當事人得選任代理人。
  6. 當事人依第 61 條所得行使之權利。
  7. 缺席聽證之處理。
  8. 聽證之機關。

解題方法

將選項逐一對照第 55 條第 1 項所列的通知事項。法條要求記載「聽證之機關」,但沒有列出「聽證主持人之姓名」;因此,問「何者非屬」時,選出主持人姓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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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規定,有關同一事件之競合管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註: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自公布施行以來迄今未曾修正,解題內容與現行法完全一致)。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行政程序法中關於「積極管轄衝突」(管轄競合)之處理順位與法定程序,核心法條為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第 1 項。

依行政法「管轄法定原則」與「管轄恆定原則」,行政機關之管轄權源於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由行政機關與人民私相協議變更。當數個行政機關對同一事件均享有管轄權時,為避免爭相管轄造成行政資源浪費或人民應對困擾,法律明定一套「梯次式」的排解先後順序:

  1. 受理在先者:由先受理之機關管轄。
  2. 各該機關協議:不能分別受理先後時,由「各該行政機關」自行協議決定。
  3. 共同上級指定: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4. 各該上級協議: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決定。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直接採用「法條結構對照法」與「法理主體審查」切入:

  1. 核對位階程序:檢視四個選項是否精準對應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至後段的四階段處置順序。
  2. 審查協議主體:管轄權為國家公權力事項,管轄競合之協商純屬「行政機關內部」之權限劃分行為,絕無由行政機關與事件當事人(人民、申請人)協商決定管轄權之法理空間。抓出違反公法基本原理之主體,即可迅速鎖定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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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下列有關訴願管轄機關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的訴願管轄。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訴願法》第 4 條,訴願應向原行政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起;若原處分機關是縣政府所屬機關,管轄機關通常為縣政府。

解題方法

先辨認作成行政處分的機關,再依其隸屬關係找上級機關。要注意,訴願不是一律向行政院或監察院提起,也不是向原處分機關本身提起。

選項分析

(A) 錯誤。 不服內政部的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 4 條規定,應向行政院提起訴願,不是向內政部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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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訴願法第 76 條規定,訴願人或參加人對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訴願程序中「程序上處置」的救濟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訴願法第 76 條規定:「訴願人或參加人對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應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程序上處置是受理訴願機關為進行訴願程序所作的處置;訴願法第 76 條要求當事人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不能就該程序處置單獨提起行政訴訟。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訴願程序進行中」受理機關所作的「程序上處置」,再直接對照訴願法第 76 條的法定救濟方式:不服者應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符合這段規定的選項即為正解。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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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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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法上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對行政機關的請求權,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所問的主體是「請求權人為人民」,再依第 131 條第 1 項確認一般消滅時效期間為 10 年。題目未指出法律另有特別規定,故適用此一般期間。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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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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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行政法中最基礎且關鍵的「行政行為類型辨識」,特別是「法規命令」之法定定義。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行政程序法》為準(本條文至今未作修正):

  • 《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本考點重點在於掌握各類行政行為的核心要素:規範對象(特定或不特定)、事項性質(具體或一般抽象)、規範效力(對外或對內)及行為性質(單方行為、抽象規範或雙方合意)。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直出型」記憶題。解題時從題目給出的法定特徵進行構成要件拆解:

  1.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與「基於法律授權」。
  2. 對象與事項:「多數不特定人民」+「一般事項(抽象)」。
  3. 效力:「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四項要件完全對應《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對「法規命令」之定義,直接鎖定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行政規則:錯誤。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行政規則原則上僅具「內部效力」,且無須法律授權,與題幹「基於法律授權」及「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不符。
  • (B) 行政處分: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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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有關行政程序法之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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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的送達方式及送達對象,重點在辨別「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數人時,送達是否必須對每一人為之」,以及拒收、無法聯繫時能否逕行公示送達。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程序法第 69 條第 2 項,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這是本題判斷正誤的核心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所定的送達方式與適用要件。特別留意:公示送達有法定要件,不能僅因電話聯繫不上或受送達人拒收,就直接改採公示送達;郵務送達也有其法定方式。

選項分析

  • (A) 錯誤。 電話無法聯繫當事人,並非行政程序法所定得直接刊登報紙為送達的事由。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所定公示送達,須符合例如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或在國外送達不能依通常方式辦理等法定情形,並依規定踐行公告程序;不能以電話聯繫不上取代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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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土地現值之公告,屬下列何種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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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行為的分類,重點是區分「一般處分」與行政契約、私法契約及鑑定行為。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一般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作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其相對人雖非特定個人,但可依一般特徵確定其範圍。

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土地現值,是針對特定區域、特定年度的土地所作成,並以公告方式使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知悉。受影響者不是以姓名逐一列明,但可以依土地所在位置等特徵加以確定,因此屬一般處分。

解題方法

先看公告土地現值是否為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對具體事件作成具有外部效果的決定。公告對象雖不逐一具名,卻能依土地範圍確定;符合一般處分「事件具體、相對人可得確定但非逐一特定」的特徵,故選一般處分。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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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中央主管機關有關地政法規之通案性解釋函令,其法律性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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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機關對法規所作的「通案性解釋函令」之法律性質。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中央主管機關就地政法規所作的一般性解釋,通常是機關內部統一法令適用、指示所屬機關辦理的行政規則。

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所稱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所為的內部一般、抽象規定;其中包括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這類函令原則上拘束行政機關內部,不直接對人民發生外部法規效力。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詞:「通案性」與「解釋函令」。通案性表示其對象是不特定、反覆發生的案件;解釋函令則是主管機關說明法規如何適用。若其作用在統一所屬機關的解釋與執行,且未依法律授權另訂具有外部效力的規範,性質即屬行政規則。

判斷時應區分函令的名稱與實質:名稱叫「函令」並不單獨決定法律性質;本題依題意所指的通案性法規解釋,應按其內部統一適用法令的功能,判為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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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行政程序法所稱之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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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行政程序法》相關條文至今未修正)。

本題主要測驗《行政程序法》中關於「程序當事人」之法定範圍,核心依據為​《行政程序法》第 20 條。在行政程序法制上,具有當事人資格者採「法定列舉主義」;同時,公法上極為強調「法律上利害關係」與「事實上利害關係」之嚴格區分,僅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影響之主體,始有受程序保障及參與之適格。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記憶結合學理概念之基礎題型,解題步驟如下:

  1. 檢驗法定列舉名單: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20 條各款明定之當事人種類(申請人、處分相對人、契約相對人、指導相對人、拒絕職務協助之機關、依法參加之第三人等)。
  2. 審查第三人之實體要件:檢視涉及第三人(非相對人)之程序地位時,是否具備公法上之「法律上利害關係」。若僅屬經濟上、感情上或反射利益受波及之「事實上利害關係人」,自始不具當事人適格。

選項分析

  • (A) 申請人(屬當事人): 依《行政程序法》第 20 條第 1 款規定:「人民、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申請行政處分者」,即為程序發動之「申請人」,具有當事人地位。選項敘述正確,故不選。
  • (B)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屬當事人): 依《行政程序法》第 20 條第 2 款規定:「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為最典型之處分相對當事人。選項敘述正確,故不選。
  • (C) 行政指導之相對人(屬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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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與賠償義務機關,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幾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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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第 1 項所定的起訴時點。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 30 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 60 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題目問的是「自開始協議之日起」經過多久,因此要辨認的是 60 日這一期限。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起算點「開始協議之日起」,再對應《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第 1 項的規定:逾 60 日協議不成立,請求權人即可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因此選 60 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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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甲因頂樓加蓋被查報為違建,經主管機關下命限期自行拆除,甲欲停止該處分之執行,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之相關規定,甲無法向下列何者申(聲)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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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停止執行」的聲請機關。依民國 107 年有效的《訴願法》第 93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原則上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不會自動停止原行政處分的執行;須向法律規定的機關申請或聲請停止執行。

解題方法

先分辨甲目前採取的是訴願程序,還是行政訴訟程序:

  • 在訴願程序中,依《訴願法》第 93 條第 2 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停止執行。
  • 在行政訴訟程序中,依《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因此,法定的停止執行申請或聲請對象包括原處分機關、訴願決定機關及行政法院;行政執行署不在上述法定機關之列。

選項分析

  • (A) 原處分機關:錯誤選項。《訴願法》第 93 條第 2 項明定,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停止原行政處分的全部或一部執行。甲可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
  • **(B) 訴願決定機關: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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