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身心障礙特考五等 地政 土地法大意 考古題詳解

108 年・身心障礙特考・五等・地政
試題代碼 土地法大意

第 1 題2 分

下列有關土地法「法例章」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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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總則編「法例章」對土地、公有土地、土地改良物及土地債券的法定用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土地法》第 1 條至第 4 條的定義。前三項是土地及土地改良物的定義;土地債券則是由土地銀行依法發行,並非由中央銀行發行。掌握各名詞的法定定義,即可判斷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土地法》第 1 條規定:「本法所稱土地,謂水陸及天然富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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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何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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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10 條第 1 項:「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其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

題目直接測驗「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後的土地性質」,關鍵是依條文判斷其歸屬。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對照《土地法》第 10 條第 1 項。題幹前半段已引述該項的定義,後半段問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時的土地性質;依條文,應稱為「國有土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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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以外設定他項權利之種類,依民法之規定。但下列何一權利非依民法規定,而係依土地法所創設之他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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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他項權利的法源。土地法第 11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以外設定他項權利之種類,依民法之規定。」因此,判斷關鍵在於:選項所列權利是否為民法明定的物權,或是土地法另外創設的權利。

耕作權是土地法為公有荒地開墾制度所設的權利。依土地法第 133 條,承墾人自領墾照之日起,無償取得耕作權;開墾完竣並經驗收合格後,符合規定者得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故耕作權的法源是土地法,而非民法。

解題方法

先依土地法第 11 條掌握一般原則:土地所有權以外的他項權利種類,原則上依民法規定。接著逐一辨認選項中的權利:

  • 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都是民法物權編所明定的物權。
  • 耕作權則是土地法第 133 條所設,與公有荒地招墾制度相連。

題目詢問「非依民法規定,而係依土地法所創設」,因此選擇耕作權。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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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關於土地徵收條例之徵收補償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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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31條及第33條,重點是辨認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與合法營業損失各自的補償標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法條用語,尤其注意「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重建價格」及農作改良物「一年內、逾一年」的分界。這些選項多以調換補償對象或估價方式製造陷阱。

選項分析

(A) 錯誤。《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都市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地價。選項把「非」字刪去,誤稱按毗鄰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平均市價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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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此一規定稱為何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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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18 條的平等互惠原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有同樣權利者為限。也就是說,外國人能否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須以我國人民在該外國也能享有相同權利為條件。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句:「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這是以對方國家給予我國人民的待遇,作為我國給予該國人民待遇的依據,符合「互相給予相同權利」的概念,因此選平等互惠原則。

選項分析

  • (A) 平等互惠原則:正確。 外國人取得或設定我國土地權利,須以我國人民在該外國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享有同樣權利為限,正是平等互惠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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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共有土地之處分、變更及設定他項權利時,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哪一種權利之設定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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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的共有土地多數決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得由共有人過半數,且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行之。

抵押權雖然也是他項權利,但不在該項列舉的權利種類內,因此不能依這項多數決規定設定。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題目問「哪一種權利之設定不適用」共有土地多數決。接著對照《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所列權利: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四個選項中,只有抵押權不在列舉範圍內,故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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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土地法第 43 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所稱絕對效力,係指下列何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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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43 條所稱登記的「絕對效力」。依民國 108 年命題時的法規,該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此處的絕對效力,是指公信力:登記簿所記載的權利即使與實際權利狀態不符,信賴登記、善意取得權利的第三人,仍受法律保護。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土地法第 43 條「絕對效力」的法學名稱,再區分登記的幾種效力:

  • 公示力:使外界得以知悉登記所記載的權利狀態。
  • 公信力:使第三人得信賴登記;在符合法律要件時,即使登記與實際權利狀態不一致,也保護其取得的權利。

土地法第 43 條的「絕對效力」對應的是公信力,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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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土地登記錯誤之損害賠償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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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68 條、第 70 條及第 71 條的土地登記損害賠償制度,重點在於賠償責任、賠償上限、登記儲金比例,以及請求遭拒時的救濟途徑。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土地法》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條並規定,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的價值。第 70 條規定,地政機關應提存所收登記費的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第 71 條則規定,賠償請求遭拒時,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法條原文的差異,尤其留意責任主體、儲金比例及救濟機關。選項 B 與《土地法》第 68 條的賠償上限規定相符,故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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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有關土地法規定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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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73 條之 1「逾期未辦繼承登記」的處理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應掌握各階段的年限與效果:

  • 繼承開始逾 1 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公告繼承人於 3 個月內聲請登記。
  • 逾期仍未聲請:地政機關得列冊管理,期間為 15 年。
  • 列冊管理期滿仍未聲請:移請國有財產機關公開標售。
  • 標售價款存入國庫專戶,繼承人按法定應繼分領取;逾 10 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價款歸屬國庫。
  • 無人應買或最高價未達底價時,得定期再標售;再標售可酌減最低價額,減額不得逾 20%。

解題方法

本題只要依《土地法》第 73 條之 1,逐一比對選項所列的年限、程序及金額限制。此類題目的主要陷阱,是把列冊管理的 15 年誤套到標售價款的提領期限;兩者適用於不同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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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土地法之規定,下列何種登記應繳納登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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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土地法》第 76 條與第 78 條的登記費規定。依第 76 條,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原則上應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的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第 78 條則列出免繳登記費的登記類型,包括更正登記、消滅登記及塗銷登記。

繼承登記屬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依法應繳納登記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涉及條文的判斷依據與現行規定相同。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是否列於《土地法》第 78 條的免繳清單。更正、消滅、塗銷三種登記都在清單內,因此免繳;繼承登記不在清單內,且屬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依第 76 條應繳登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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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土地法所規定之登記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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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所定的登記規費種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土地法》第 67 條,登記規費包括登記費、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題目所列的「查詢費」不在這項法定列舉之中。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問的是「非屬土地法所規定之登記規費」,直接對照《土地法》第 67 條的列舉項目即可。四個選項中,書狀費、工本費、閱覽費都在法定項目內;查詢費則不在列舉之中,因此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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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下列何種類型登記不適用土地登記規則所規定之「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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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中,哪些登記案件須經「公告」程序。公告的目的,是讓利害關係人有機會提出異議;但並非所有登記都要公告,須依各類登記的法定程序判斷。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列的登記類型,再比對土地登記規則有無規定公告程序:

  • 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須公告。
  • 時效取得登記,準用第一次登記的公告程序。
  • 書狀補給登記,須公告。
  • 更正登記依其法定要件辦理,並無一律公告的程序。

因此,題目問「不適用公告程序」者,選更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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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無保管或使用機關之公有土地及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公有土地,應如何辦理土地總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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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土地總登記時,無保管或使用機關之公有土地,以及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公有土地,應由何機關辦理登記,以及登記簿所有權人欄應如何記載。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土地法》第 55 條規定,無保管或使用機關之公有土地,及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公有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並於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詞:「無保管或使用機關」及「因地籍整理而發現」。兩者均屬《土地法》第 55 條所定情形,因此依條文明確判斷:

  1. 辦理機關: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
  2. 辦理方式:逕為登記。
  3. 所有權人欄記載:國有。

符合這三項要件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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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自辦市地重劃之獎勵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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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58 條所定的自辦市地重劃獎勵事項。依民國 108 年法規,獎勵包括低利重劃貸款、規費減免、優先興建重劃區及相關地區公共設施,以及免徵或減徵地價稅與田賦;並無提高建築物容積率一項。平均地權條例(民國 108 年)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非屬」獎勵事項,再將各選項與法定獎勵逐一核對。前三項均可對應到法規列出的貸款、公共設施及稅捐優惠;提高容積率不在法定獎勵項目中,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 (A) 給予低利之重劃貸款:屬於獎勵事項。 土地所有權人參加自辦市地重劃所需費用,得申請低利貸款。
  • (B) 優先興建重劃區之公共設施:屬於獎勵事項。 法規規定主管機關應協調有關機關優先興建重劃區及相關地區的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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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適當地區內為優先實施市地重劃時,下列何者為其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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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57 條:適當地區內的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達一定人數與面積門檻時,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優先實施市地重劃。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須同時符合:

  • 人數門檻:​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
  • 面積門檻:​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
  • 申請程序:​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

「半數以上」包含剛好一半;「超過半數」則不包含剛好一半。

解題方法

先把法條的兩項同意門檻拆開:人數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面積看「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再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同時符合這兩個基準;只要其中一項不同,就不符第 57 條。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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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市地重劃之分配結果提出異議時,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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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之 2 有關市地重劃分配結果的異議處理程序。土地所有權人對分配結果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該異議由主管機關調處,調處不成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裁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仍採「主管機關調處;調處不成,報請上級主管機關裁決」的處理方式。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所定的程序用語:「調處」以及「上級主管機關裁決」。選項若改成「調解」、移送司法機關,或交由行政法院裁判,都與本題法定程序不符。因此,符合規定的是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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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地上權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者,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64 條關於市地重劃後權利處理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地上權因市地重劃而不能達到設定目的時,該權利視為消滅;地上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補償。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的兩個效果即可判斷:

  1. 權利效果:地上權視為消滅。
  2. 補償效果:地上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補償。

法條沒有規定地上權人可以請求以分配土地重新設定地上權,也沒有把補償額定為公告土地現值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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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重劃地區選定後,有關禁止或限制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之公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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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市地重劃的兩個不同程序:

  • 重劃計畫書公告:依命題時《平均地權條例》第 56 條第 2、3 項,計畫書經核定後公告滿 30 日;公告期間內,達到法定人數及土地面積門檻的所有權人表示反對時,主管機關應予調處。
  • 禁止或限制事項公告:依同條例第 59 條,重劃地區選定後,政府得公告禁止或限制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等事項;公告期間上限為 1 年 6 個月,且無須徵詢所有權人意見。

題目問的是第二種公告。選項 B 所述的反對及調處規定,屬於第 56 條「重劃計畫書公告」程序,不能套用到第 59 條的禁止或限制公告。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詞「禁止或限制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即可定位到《平均地權條例》第 59 條,再核對選項是否為該條規定。

B 雖寫出土地所有權人人數與土地面積的反對門檻,但它描述的是第 56 條計畫書公告期間的異議調處程序;題目問的公告並沒有這項規定,因此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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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有關不定期租賃之出租人收回房屋之限制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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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100 條對出租人收回房屋的限制。依該條,出租人非有法定事由之一,不得收回房屋;其中包括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承租人違法使用,以及承租人損壞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賠償等情形。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第 100 條第 3 款的欠租事由,完整規定是:「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是否符合《土地法》第 100 條列出的收回事由與條件。判斷欠租時,不能只看「達二個月以上」,還要留意法條明定須先扣除可抵償租金的擔保金。依題示官方答案,A 未寫出這項條件,因此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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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土地法第 44 條之 1 規定,地籍測量時,界標應如何設立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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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44 條之 1 關於地籍測量界標的設立與保存。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地籍測量時,界標由土地所有權人設立,並應永久保存。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規定的兩個要點:「由誰設立」及「如何保存」。設立者是土地所有權人;保存方式是永久保存。符合這兩項規定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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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漲價歸公收入之用途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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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51 條「漲價歸公收入之用途」。解題關鍵是辨認法條列舉的用途項目,並與各選項逐一比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第 51 條列明漲價歸公收入可供育幼、養老、救災、濟貧、衛生、扶助身心障礙等公共福利事業、興辦社會住宅、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興辦公共設施、促進農業發展、農村建設、推展國民教育及實施平均地權之用。

解題方法

本題是法條列舉題,直接將各選項與第 51 條列出的用途核對即可。選項中,若用途未列入法定項目,即為題目所問的「非屬」用途。注意法條列的是「興辦社會住宅」,不是「興建國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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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下列有關規定地價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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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中規定地價、重新規定地價及申報地價的基本規則。解題時要分清楚三件事:由誰辦理、多久重新規定一次,以及地價稅按什麼地價徵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平均地權條例》第 14 條至第 17 條分別規範規定地價、辦理程序、申報地價與地價稅。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中的機關、年限與法定用語。尤其要注意「公告地價」與「申報地價」不同:公告地價是申報地價的參考;地價稅則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

選項分析

  • (A) 正確。《平均地權條例》第 15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的程序。因此,辦理機關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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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應納地價稅額因公告地價調整致納稅義務人繳納困難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規定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考點是:因公告地價調整而使應納地價稅額增加,致納稅義務人繳納困難時,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以及兩種方式各自的期間上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延期繳納期間不得逾 6 個月;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 1 年。

解題方法

辨認題幹所述的「公告地價調整」與「繳納困難」,即可對應《平均地權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再分別核對延期與分期的期間上限:延期最長 6 個月,分期最長 1 年,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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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17 倍者,其地價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多少稅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的地價稅累進稅率。土地所有權人於同一縣市的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依超過的倍數適用不同稅率;超過部分按該級距稅率課徵。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土地稅法》第 16 條,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15 倍以上、未超過 20 倍者,超過部分按千分之四十五計徵。

解題方法

題目給定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17 倍,落在「超過 15 倍、未超過 20 倍」的級距,因此超過部分適用千分之四十五,即 45‰45‰。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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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區段徵收之土地,其計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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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1 的區段徵收土地增值稅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區段徵收土地以現金補償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 因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者,也免徵土地增值稅。
  • 以抵價地補償地價者,徵收時免徵土地增值稅;但抵價地領回後第一次移轉時,仍須計算並課徵土地增值稅。計算時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的地價為原地價。

因此,免徵適用於徵收補償階段,不代表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也免稅。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所問的課稅階段:是「區段徵收補償時」,還是「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前三種補償情形在徵收時免徵;但抵價地第一次移轉時,法律明定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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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下列有關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關於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的規定,以及繼承土地的免稅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土地稅法》第 5 條,有償移轉土地,納稅義務人是原所有權人;無償移轉土地,納稅義務人是取得所有權人。另依同法第 28 條,土地因繼承而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因此,繼承人雖取得土地,並不因此成為該次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解題方法

先判斷土地移轉是有償、無償,還是繼承,再套用相應規定:

  • 有償移轉:原所有權人納稅。
  • 無償移轉:取得所有權人納稅。
  • 繼承:免徵土地增值稅,無該次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本題的關鍵是分清「遺贈」與「繼承」:遺贈是遺囑將土地移轉給受遺贈人,屬無償移轉;繼承則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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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下列何種情形,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3:土地為信託財產時,特定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法律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題目問的是哪一種情形應課徵,因此要找出未列入法定不課徵範圍的選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列舉的不課徵情形為:

  1. 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2.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3. 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4.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5. 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定不課徵情形,特別留意信託關係消滅時的受益人身分:若是信託契約成立的信託,法律列入不課徵的條件是「受益人為委託人」。題目若改成受益人為非委託人,就不符合這項不課徵規定,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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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百分之十特別稅率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須再符合法律所規定之要件,才不受一次適用之限制,則下列要件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5 項:土地所有權人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 10% 特別稅率後,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該項所列條件者,得不受「一生一次」限制,再適用一次。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再次適用須符合的主要條件包括: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 1.5 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 3.5 公畝;出售前持有該土地 6 年以上;出售前 5 年內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曾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及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均無其他房屋。

解題方法

抓住「再適用一次」的法定條件,逐項比對選項。最容易混淆的是「直系親屬」與「未成年子女」:法律以未成年子女為條件,並非所有直系親屬;此外,法條所稱無其他房屋,也不是完全排除該自用住宅以外的所有房屋,而是按法定範圍及例外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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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公用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如何決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用事業徵收私有土地的範圍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土地法》第 208 條,因公益需要興辦公用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但徵收範圍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這項限制要求徵收土地與興辦事業之間具有必要關聯,不能超出事業所需。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詢問徵收範圍如何決定,對應《土地法》第 208 條的法定用語。抓住「事業所必須者為限」,即可選出與法條相符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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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申請徵收之土地遇有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應於可能範圍內避免之;其未能避免者,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7 條,重點是徵收土地遇有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時,應如何兼顧文化資產保存與徵收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該條規定:申請徵收之土地遇有上述文化資產,應於可能範圍內避免;未能避免者,由需用土地人先擬訂保存計畫,並徵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始得徵收。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情形:「未能避免者」。接著對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7 條,確認法定程序中的三個要素:由誰擬訂、須徵得誰同意,以及完成程序後才能徵收。符合這三項要素的選項就是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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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應至少舉行幾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關於徵收事業計畫報請許可前的公聽會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公聽會至少舉行二場。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字「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及「公聽會」,對應《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的程序規定。法定最低場次為二場,因此選項中符合規定的是「二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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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所稱徵收當期之市價,係指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30 條的「徵收當期之市價」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被徵收土地應按徵收當期市價補償地價;施行細則進一步將「徵收當期之市價」定義為: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 15 日,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的當期市價。

解題方法

拆解定義中的三個關鍵資訊,逐一比對選項:

  1. 起算點:徵收公告期滿次日。
  2. 期間:起算第 15 日。
  3. 評定機關:地價評議委員會。

三項均符合者即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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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徵收公告 1 年前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應予以安置,依土地徵收條例有關安置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重點是符合條件而因徵收無屋可住者,應由誰訂定安置計畫、計畫應記載於何處,以及法定安置方式。

依民國 108 年命題時的規定,徵收公告一年前有居住事實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而無屋可住者,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查訪,確認有相同情形者,應由需用土地人訂定安置計畫,並於徵收計畫書內敘明安置計畫情形。安置方式包括安置住宅、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等。

解題方法

直接抓第 34 條之 1 的三個關鍵:

  1. 計畫由誰訂:​需用土地人。
  2. 計畫寫在哪裡:​徵收計畫書。
  3. 安置方式有哪些:​安置住宅、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等。

以這三點逐項核對選項,即可判斷 D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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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區段徵收土地時,土地所有權人可申請抵價地補償。下列有關抵價地總面積比例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39 條第 2 項,重點是區段徵收時抵價地總面積的原則比例、特殊情形的最低比例,以及曾經農地重劃地區的最低比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 50% 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低於 50%,但不得少於 40%。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 45%。

解題方法

先抓住三個數字及其適用情形:

  • 一般原則:50%。
  • 特殊情形經核准:最低 40%。
  • 曾經農地重劃的地區部分:最低 45%。

再看選項是否將「原則比例」、「一般最低比例」和「農地重劃地區最低比例」混淆,並留意法條特別規定的是農地重劃,不是市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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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用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時,其補償費之發放及計算,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58條第5項的徵用使用補償費,包含起算日、發放期限、土地補償費率及土地改良物補償費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

依該項規定,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的使用補償費,自公告徵用之日起算,並於公告期滿後15日內一次發給相關權利人;每年補償費的計算標準為:

  • 土地:徵用公告期滿第15日公告土地現值的 10%。
  • 土地改良物:依徵收補償費的 10%。
  • 徵用未滿一年者按月計算,未滿一個月者按日計算。

解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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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之規定,所稱農村社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3 條「農村社區」的法定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所稱農村社區,指:

  1.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的鄉村區;
  2. 農村聚落;
  3. 原住民聚落。

「農村再生計畫之社區」並未列在這項定義中。現行法已修正,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條文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對照《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3 條的列舉範圍即可。三種法定類型分別對應選項 B、C、D;不在列舉範圍內的選項 A,便是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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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但主要計畫發布已逾幾年以上,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者,得依有關建築法令,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第 17 條第 2 項對於尚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的建築管制例外。原則上,該地區應限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但符合條文所定條件時,得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並核發建築執照。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記住例外條件中的年限:主要計畫發布已逾 2 年,且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依主要計畫興建完成者,得依有關建築法令,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

題幹詢問的正是「主要計畫發布已逾幾年以上」,對照法條年限即可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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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經中央地政機關公告實施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應如何辦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3 條所定土地登記機關的管轄原則與跨域申請例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土地登記原則上由土地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但經中央地政機關公告實施跨直轄市、縣(市)申請的登記項目,得由全國任一登記機關辦理。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登記項目經中央地政機關公告實施「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因此適用《土地登記規則》第 3 條的跨縣市例外。條文指定可受理的範圍是「全國任一登記機關」,故選項中與條文相符者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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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之規定,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為供法定之特定需要,得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已登記之不動產物權。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對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以及陸資公司,為特定業務需要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已登記不動產物權所列的用途。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辦法第 8 條列出可申請的業務需要,包括業務人員居住的住宅、從事工商業務經營的廠房或營業處所、辦公場所,以及大陸地區在臺金融機構辦理授信業務。選項若不屬於條文明列用途,即為錯誤。

解題方法

直接將選項與第 8 條列舉的用途逐一核對。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應選出未列在法定用途中的選項;「因業務需要」不能自行擴張成任何業務相關處所均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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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辦法,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農地重劃。所稱自行辦理,指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多少以上,而其所有面積亦達私有土地面積多少以上者之同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地重劃條例》關於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農地重劃的同意門檻。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其所有面積也須達重劃區私有土地面積的三分之二以上;此外,尚須就重劃區全部土地辦理重劃,並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這兩項比例分別以「所有權人人數」及「私有土地面積」為計算基準,必須同時符合。

解題方法

先拆解題目中的「多少以上,而其所有面積亦達多少以上」:

  • 「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多少以上」:看同意的所有權人人數占比。
  • 「其所有面積亦達私有土地面積多少以上」:看同意者所持私有土地面積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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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某直轄市政府就其所管之公有土地,想要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 10 年期間之租賃,依土地法之規定,應該經過下列哪些程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25 條對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理所管公有土地的程序要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分、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的租賃,須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主體與行為:主體是直轄市政府,標的是其所管公有土地,行為則是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的租賃。這三項都屬《土地法》第 25 條規範的情形,因此直接套用該條的兩道程序:先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再經行政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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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外國人為供特定之法定目的,得取得土地法第 19 條規定各款用途之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有關使用目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19 條對外國人取得土地的用途限制。依民國 108 年法規,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該條所列用途的土地;土地面積及所在地點,則受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限制。

題幹問的是「使用目的」,因此要辨認法條列出的三種目的,而非把取得土地後可能進行的各類事業活動,誤當成法條所列的目的。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與《土地法》第 19 條的法定用語:

  • 法條列有「自用」,所以 (A) 正確。
  • 法條列有「投資」,所以 (B) 正確。
  • 法條列有「公益」,所以 (C) 正確。
  • 法條沒有把「開發」列為獨立的使用目的,所以 (D) 錯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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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一定之限制,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9 條所定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地的建蔽率及容積率上限。建蔽率是建築物投影面積占基地面積的比例;容積率是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占基地面積的比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第 9 條規定丁種建築用地為建蔽率百分之七十、容積率百分之三百;窯業用地為百分之六十、百分之一百二十;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為百分之六十、百分之一百八十。甲種建築用地則為百分之六十、百分之二百四十。地方政府得視實際需要調降;主管機關核定的土地使用計畫若訂有較低數值,依該計畫管制。現行法後續曾修正,並增列特定開發計畫等情形的管制例外;本題仍按命題當年的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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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關於不動產所有權變更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關於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處分,以及共有物分割登記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有同一價格優先購買權;但《土地登記規則》第 98 條明定,區分所有建物的專有部分連同基地應有部分一併移轉給同一人時,不適用這項優先購買權。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土地登記規則》第 94 條、第 96 條、第 98 條及共有物分割登記規定。選項 A、B、D與規定相符;選項 C 將第 98 條的「不適用」說成「應適用」,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土地登記規則》第 94 條規定,區分所有建物的共有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隨同相關專有部分及其基地權利辦理移轉、設定或限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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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該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幾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104 條的基地與房屋優先購買權,以及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法定期間內表示的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土地法》第 104 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也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優先購買權人接到出賣通知後,10 日內不表示者,視為放棄。

解題方法

題目已直接提示《土地法》第 104 條所定的兩種優先購買權,解題關鍵是記住該條的表示期限:接到出賣通知後 10 日。因此選擇列有 10 日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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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可以先用特定土地先行抵充。下列何者不屬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的市地重劃公共設施用地抵充規定。依民國 108 年法規,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的十項用地,得先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四類土地抵充;不足部分,再由參加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按受益比例共同負擔。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條仍列上述四類抵充土地。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與法條列出的四類土地。題目問「不屬之」,因此選出不在四類名單內的土地即可。關鍵是「原廣場用地」雖然屬於十項公共設施用地之一,卻不是可先行抵充的四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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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依土地稅法之規定,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30 條「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申報移轉現值的審核標準」。判斷時要先辨認移轉原因,再套用該款規定的日期與計價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土地稅法》第 30 條的規定:

  • 一般契約移轉,契約訂定日起 30 日內申報,以訂約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逾 30 日申報,則以稽徵機關收件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 遺贈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 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土地,以拍定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拍定價額低於該公告土地現值時,才以拍定價額為準。
  • 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土地,以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政府給付地價較低時,才以政府給付地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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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哪一項屬於撤銷徵收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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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撤銷徵收」與「廢止徵收」的事由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撤銷徵收:徵收時即有作業錯誤,土地原本就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 廢止徵收:徵收原本有其必要,但後來因工程設計、事業計畫或情事變更等原因,不再需要徵收。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徵收當時即有錯誤,還是徵收後才發生變化,再對照第 49 條的事由。條文將「作業錯誤」列為撤銷徵收事由;工程變更設計、開始使用後因情事變更而無徵收必要,以及開始使用前事業或取得方式改變,則屬廢止徵收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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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26 條的未受領徵收補償費保管制度。因應受補償人遲延受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補償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存入國庫設立的保管專戶;存入後視同補償完竣,並須通知應受補償人。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掌握第 26 條的幾個關鍵點,再與選項逐一比對:

  • 保管原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
  • 存入期限:​法定應發給補償費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
  • 利息:​專戶補償費應給付利息,以實收利息照付。
  • 國庫歸屬:​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十五年未領取者,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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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應由何者負擔,並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發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所定的徵收補償費負擔者與轉發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由需用土地人負擔,並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發之。」

要分清兩種角色:需用土地人負擔並繳交補償費;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負責轉發。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由何者負擔,並繳交」補償費。直接抓住法條的主詞「需用土地人」即可。地方主管機關雖負責轉發補償費,但不是法定的費用負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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