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初等考試五等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108 年・初等考試・五等・教育行政
試題代碼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 題2 分

「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規定,家長或學校家長會對學校所提供之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得向教師或學校提出意見,但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第 7 條所列的意見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家長或學校家長會對學校提供的課程規劃、教學計畫、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評量、輔導與管教學生方式、學校教育事務及其他相關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得向教師或學校提出意見。

條文所列的是學校教育事務;提供其他學生的個人資料涉及個人資料保護,並非家長得依本條提出意見的事項。

解題方法

將選項逐一對照第 7 條列舉事項:屬於課程、教學或學生輔導管教者,均在條文範圍內;涉及提供其他學生資料者,則不屬於列舉事項,且涉及其他學生的個人資料。因此選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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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規定,辦理評量正常化的作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中「評量正常化」的規定。命題當年的規範要求學校訂定學生成績評量規範,並督導教師依課程計畫的教學目標與進度命題、實施多元評量;也禁止在課間或中午休息時間辦理學生成績評量。

關鍵在於區分「多元評量」與「紙筆評量」:要點要求多元評量,並未將「紙筆多元評量」列為督導教師的特定作為。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要點中的評量正常化要求。凡與「訂定評量規範」「依課程計畫目標與進度命題」「避免占用課間或午休時間」相符者,都是規定中的作為;把多元評量限縮或改寫為「紙筆多元評量」的選項,則不是要點所列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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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6 條之 1 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給予何種處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6 條之 1 對校園性侵害事件證據妨害行為的處罰。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若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的證據,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列行為屬於妨害校園性侵害事件的調查與處理,再對照該條明定的法律效果。題目問的是「應依法給予何種處罰」,應選法條所列的處分種類;不必把一般懲處或公務員懲戒種類自行替代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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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幼兒園 2 歲以上未滿 3 歲幼兒,每班以幾人為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對幼兒園各年齡層幼兒每班人數上限的規定。依民國 108 年命題時適用的法規,幼兒園招收 2 歲以上未滿 3 歲幼兒時,每班以 16 人為限。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指定的年齡區間,再對照法規所定的班級人數上限。題目問的是「每班以幾人為限」,因此應選該年齡層的班級人數上限,而非師生比或其他年齡層的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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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有關教師組織的組成和運作,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師法》及《教師法施行細則》關於教師組織的層級、成立方式與教師加入學校教師會的限制。教師組織分為學校、地方、全國三級;小班級數學校得跨校、跨區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但已依一般方式成立學校教師會的學校,其教師不得再跨校或跨區加入其他學校教師會。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後續曾配合《教師法》修正調整,現行法已修正;本題仍依命題時的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是在考兩組規定:一是教師組織的三級架構及名稱,二是學校教師會的跨校、跨區成立與加入限制。再逐一比對選項,尤其注意「班級少於 20 班得跨區合併成立」與「已成立本校教師會的教師不得再跨校加入」是不同情形。

選項分析

  • (A) 正確。《教師法施行細則》規定,地方教師會以直轄市、縣(市)為組織區域,並冠以各該區域名稱。因此地方教師會須以其所屬行政區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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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最近有位學生常不明原因缺課,被學校報請該鄉強迫入學委員會依法處理。依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長期缺課是指全學期累計達幾日以上,未經請假而無故缺課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對「長期缺課」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長期缺課是指:全學期累計達 7 日以上,未經請假而無故缺課。

此定義同時包含三個要件:以全學期為累計期間、缺課日數達 7 日以上,以及未請假且無故缺課。

解題方法

題幹詢問法規所定的日數,直接辨認《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即可。條文門檻是「全學期累計達 7 日以上」,因此符合條文的是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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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媒體關注之負面事件屬於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的哪類校園安全通報事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對校安通報事件的屬性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校安通報事件依屬性區分為「緊急事件」、「法定通報事件」及「一般校安事件」;其中,媒體關注之負面事件列為緊急事件。

解題方法

直接抓題幹的關鍵詞「媒體關注之負面事件」,對照要點中緊急事件的列舉情形,即可判定屬於 (A) 緊急事件。此處考的是要點明文分類,不必再判斷事件是否已造成重大傷亡。

選項分析

  • (A) 緊急事件:正確。 民國 108 年適用的要點將「媒體關注之負面事件」列為緊急事件。
  • (B) 法定通報事件:錯誤。 法定通報事件是依相關法律規定須通報的事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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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規定,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一週至開學後幾週內舉辦家長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對「家長日」舉辦時程的規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一週至開學後三週內舉辦家長日。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所定的時間範圍,題目問的是「開學後幾週內」,因此取該範圍的後段期限:開學後三週內,即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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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多少比例以上之同意行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31條所定的表決門檻。條文區分「開議門檻」與「評議決定門檻」: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決定則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評議決定」需要多少比例同意,應看出席委員的同意比例,而非開議所需的出席比例。依第31條,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因此選三分之二。

例如出席委員有9人,至少須有6人同意,才能作成評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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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規定,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彙整或組織表單、測驗、表現評量等資料及相關紀錄,係屬於下列哪一種評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所列的評量方式及其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檔案評量是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以目的為導向,系統彙整或組織表單、測驗、表現評量等資料及相關紀錄。

關鍵在「依學習目標」、「目的導向」與「系統彙整或組織資料及紀錄」;題幹完整描述的正是檔案評量。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評量行為:學生不是只完成一次測驗或當場展現能力,而是依據學習目標,有目的地整理不同形式的學習證據與紀錄。這種累積、選擇並組織學習成果的評量方式,即為檔案評量,因此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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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為維護我國教育健全發展之需要,提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是依據哪一個法令所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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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的立法依據。該法第 1 條第 1 項明定:「為維護教育健全發展之需要,提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特依教育基本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制定本法。」因此,制定依據是《教育基本法》。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引用《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1 條第 1 項的立法目的文字。辨認這段文字後,接著對照同項所列的法源「教育基本法第五條第二項」,即可選出正確選項。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 (A) 憲法:錯誤。 憲法及其增修條文與教育制度、教育經費有關,但本題問的是《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明文所列的制定依據,該依據是《教育基本法》第 5 條第 2 項。
  • **(B) 行政程序法: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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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之給假日數最長?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各類假別的給假日數。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事假每學年 7 日、婚假 14 日、娩假 42 日;喪假則依親屬關係給假,最多 15 日。

解題方法

直接比較題目列出的四種假別之法定日數:

假別給假日數
事假7 日
婚假14 日
娩假42 日
喪假最多 15 日

娩假 42 日,長於其餘選項,因此選擇娩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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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小華的家庭為鄉公所列冊登記之低收入戶,他在進入國小就學期間,得依下列何者法令,免繳各項學雜費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低收入戶子女就讀國民小學,免繳學雜費的法源」。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國民教育法》第 5 條,國民教育階段免納學費;低收入戶學生就學所需的書籍費、制服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依法予以補助。題幹問的是應依哪一部法令,應辨認直接規範國民教育及其費用的法源。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字「國小」與「低收入戶」,再找直接規範國民教育階段就學費用及弱勢學生補助的法律。《國民教育法》正是此類事項的直接法源,因此選 A。題目中的「免繳各項學雜費用」是概括描述;實際法規對學費免納與其他費用補助有所區分,作答時應以法條所定範圍理解。

選項分析

  • (A) 國民教育法:正確。 國民教育法規範國民教育階段的就學事項及相關費用;低收入戶子女就讀國小的費用優惠,依本法規定處理。
  • **(B) 學籍管理辦法: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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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2 人以上行為人分屬不同學校者,學校之權責劃分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對於行為人分屬不同學校時,調查責任如何分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準則規定:二人以上行為人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的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條件:「二人以上行為人」及「分屬不同學校」。接著依準則確認案件由哪所學校主責,以及其他相關學校須如何配合:由先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的學校負責調查,其他相關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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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下列有關教師法的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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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師法》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及教師申訴制度的規定,並涉及教師待遇的法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考試時適用的法規為準。

教師待遇的種類規定在《教師待遇條例》;教師聘任及申訴制度則規定在當時的《教師法》。判斷時要留意各制度的法源與申訴委員會的分級。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待遇種類」、「初聘期限」、「申訴評議委員會分級」及「聘任類型」:

  • 待遇種類依《教師待遇條例》確認。
  • 初聘期限及聘任類型依當時《教師法》確認。
  • 申訴委員會分級是本題關鍵: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是「學校及中央兩級」,因此 (C) 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教師待遇條例》第 2 條規定,教師待遇分為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三種。選項所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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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之規定,學校聘任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或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幾分之幾?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教育法》對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教師的比率規定。依民國 108 年修正條文,國民小學階段的原住民重點學校,在法定期間內聘任具原住民身分教師的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相關規定。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詢問「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幾分之幾」,對照條文中的固定員額比率即可:教師員額的最低比率為三分之一。條文另列「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作為另一項基準,題目則是詢問員額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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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國民教育法的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民教育法》對國民中小學課程、閱讀推廣、學生團體保險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敘述與《國民教育法》的規定,特別留意法條所定的適用年級、辦理方式及文字條件。選項若把課程規定的年級或適用範圍寫錯,即不是該法的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國民教育法》規定,國民中學為適應學生個別差異、學習興趣與需要,得在自由參加原則下,由學校提供技藝課程選習;適用對象是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並非題目所稱的二年級學生。因此此項不是該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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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某縣每年高中學生約 1,000 人,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若要成立集中式學術性向資賦優異特殊教育班,預估最多應聘任多少位合格資優教師才符合法令的規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項規定的搭配:

  1. 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學術性向資賦優異的鑑定基準之一,是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達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 97 以上,並符合觀察推薦及具體資料等條件。
  2. 依當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 4 條、第 5 條,集中式資賦優異特殊教育班每班不得超過 30 人;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的資賦優異特殊教育班,每班置教師 3 人。

解題方法

依題目給定的每年高中學生約 1,000 人,以正二個標準差約對應百分等級 97.7 估算,約有最高 2.3%2.3\% 的學生落在該範圍:

1,000×2.3%≈23 人1{,}000 \times 2.3\% \approx 23\text{ 人}

估計約 23 人,未超過集中式資優班每班 30 人上限,因此以一班計。高中資賦優異特殊教育班每班置教師 3 人,故需聘任 3 位合格資優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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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得命加害人處置的範圍,下列何者不包括?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平等教育法》對性騷擾事件的懲處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5 條第 2 項,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得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向被害人道歉,或接受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等處置;其中道歉須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法條並未將「賠償被害人一定額度金錢」列為此處懲處方式。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第 25 條第 2 項列舉的處置內容。題目問「不包括」,因此找出法條未列入的處置即可。需留意,民事損害賠償與性平法上的懲處處置屬不同法律責任,不能因事件可能涉及賠償,就把賠償列為本題所問的懲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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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照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對偏遠地區學校資源運用、教師介聘、混齡教學及校長任期的特別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條例文字,特別留意「連任幾次」及條文所列附帶條件。題目問「何者錯誤」,只要找出與法條不符的敘述即可。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條例第 13 條,地方主管機關得以偏遠地區學校為中心,結合當地其他單位或機關(構)、非營利組織的空間、人員及資源,相互支援與集中運用。選項所述符合條文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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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之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的立法目的、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的設立方式,以及實驗教育審議會的組成規定。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是否屬於《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的規定。A、B、C 分別涉及實驗教育的原則、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的設立及審議會組成;D 所述則是鼓勵私人辦理公立學校的概念,並非本條例的規定。

選項分析

  • (A) 正確,屬本條例規定。 本條例揭示實驗教育應尊重學生的多元文化、信仰與多元智能,作為辦理實驗教育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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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的幾個月內須完成調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平等教育法》對校園性別事件調查期限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31 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 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須通知相關當事人。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受理申請或檢舉後」及「完成調查」,直接對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1 條的調查期限。題目問的是原定調查期間,不是必要時延長後的最長期間,因此答案為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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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下列有關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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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42 條關於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修業年限及延長修業期限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該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修業年限為三年;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也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

解題方法

先掌握兩個關鍵數字與適用條件:一般修業年限為三年;身心障礙學生及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延長修業期限上限均為四年。接著比對各選項的年限及例外對象,即可判斷正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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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根據學生輔導法,針對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重大違規行為等學生,配合其特殊需求,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療等各類專業服務,可以提供哪一種輔導?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學生輔導法》所定的三級輔導體系,重點是辨認學生的問題程度,以及題幹所描述的專業服務類型。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三級輔導依序為:

  • 發展性輔導:面向全體學生,促進身心健全發展。
  • 介入性輔導:針對有輔導需求或適應困難的學生,提供個別或小團體輔導。
  • 處遇性輔導:針對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重大違規行為等學生,依其特殊需求,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療等專業服務。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組關鍵線索:「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重大違規行為」以及「結合各類專業服務」。這正是《學生輔導法》對處遇性輔導所描述的對象與服務內容,因此選 D。

辨識時可先看輔導對象的問題程度:面向全體學生屬發展性;有需求或適應困難者屬介入性;問題嚴重,並需整合多種專業服務者屬處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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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設立非營利幼兒園之規定,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9 條「非營利幼兒園的設立方式、辦理規範及場地提供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判斷時要分清楚:哪些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哪些事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以及學校財團法人可採取的設立方式。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9 條的文字。尤其留意第二項所列「辦理方式、委託要件、委託年限、委託方式」的訂定機關:民國 108 年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因此凡將這些事項說成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的選項,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民國 108 年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中央政府機關(構)、國立各級學校、鄉(鎮、市)公所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等,得委託經依法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非營利幼兒園。選項所述符合規定。

(B) 正確。 同條第 3 項規定,非營利性質法人為學校財團法人者,得自行設立附設或附屬非營利幼兒園;也得由其設立的私立學校以附設或附屬方式辦理。選項前段所述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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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依據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私立學校之設立標準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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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對私立學校「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的最低要求。判斷時須依學校類別及學生人數,核對法定面積門檻;面積單位換算為:11 公頃 =10,000=10,000 平方公尺。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將題目列出的面積,與《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相應條文比對:

  • 私立國民小學:查第 3 條。
  • 私立國民中學:查第 4 條。
  • 私立高級中學:查第 5 條。
  • 私立專科學校:查第 7 條。

其中,私立高級中學學生人數在 600 人以下者,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須有 2 公頃;因此選項 B 所列的 1 公頃低於法定標準。

選項分析

  • (A) 正確。《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第 7 條規定,私立專科學校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 4 公頃,與選項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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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依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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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中申訴案件的答辯程序、評議期限、審查小組及委員出席規定。解題關鍵是分辨「申評會通知原措施機關提出說明的期限」和「原措施機關提出說明的期限」:兩者的起算點與期限不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中的期限與人數,再與準則條文比對。申評會收受申訴書後,應於法定期限內通知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說明;收到通知的一方,則另有提出說明的期限。A 將前一段程序的期限寫成 20 日,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依準則第 17 條,申評會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 10 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通知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說明。選項寫成 20 日內,期限錯誤。容易混淆的是,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自收到通知之次日起 20 日內提出說明;20 日是答辯方的期限,不是申評會發出通知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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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下列有關短期補習班學生權益之保障,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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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關於短期補習班學生權益與教職員工聘僱管理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法條明定:

  • 補習班應與學生訂定書面契約,並依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的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辦理。
  • 補習班招生、契約及廣告宣傳涉及負責人或教職員工姓名時,原則上應揭露真實姓名。
  • 擬聘僱教職員工前,應檢附名冊、學經歷與身分證明文件,以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資料,陳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 聘僱外國人時,檢附原護照國開具的行為良好證明文件,法定時點是第一次申請聘僱許可時,不是每次申請。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的文字,特別留意外國人行為良好證明的申請時點。選項 C 將「第一次申請」改成「每次申請」,擴大了法律要求,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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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據學生輔導法第 10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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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學生輔導法》第 10 條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的員額編制。判斷關鍵是分辨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與高級中等學校各自適用的班級數門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第 10 條逐一對照各學校階段的班級數規定,再比對選項所載門檻與配置人數。此題不需計算;只要確認「學校階段、班級數門檻、應置人數」三項是否一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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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依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之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 3 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多少百分比?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對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總額的下限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預算籌編時之前 3 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的 23%。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基準:不是單一年度的歲入淨額,也不是 3 年合計,而是「之前 3 年度決算歲入淨額的平均值」。再依該平均值乘上法定比例:

教育經費預算合計下限=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23%教育經費預算合計下限 = 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 \times 23\%

因此,本題詢問的比例為百分之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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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依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5 條之規定,公立課後照顧班、中心,每班以招收身心障礙兒童幾人為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5 條對公立課後照顧班、中心招收身心障礙兒童人數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公立課後照顧班、中心,每班以招收身心障礙兒童二人為原則,並應酌予減少該班級人數。」

解題方法

題目已指明法規名稱及條次,直接掌握條文中的「二人為原則」即可作答。另須留意,條文不只規定招收人數,也要求酌予減少該班級人數;題目只問身心障礙兒童人數,因此答案是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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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第 3 條之規定,國民小學自幾年級起得申請設立藝術才能班?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第 3 條,重點是國民小學設立藝術才能班的最低年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國民小學自三年級起,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自一年級起,得申請設立藝術才能班。」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中的「國民小學自三年級起」即可。題目問的是國小從幾年級起得申請設立,直接對照法條,答案是三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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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4 條之規定,國民小學校長應持有國民小學教師證書,並具下列哪項資格?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的國民小學校長資格。除須持有國民小學教師證書外,還須符合條文列出的任一種年資資格。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該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曾任國民小學教師五年以上,並有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

解題方法

抓住第 1 款的兩項年資條件,分別核對選項:

  1. 國民小學教師年資須滿五年。
  2. 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須滿三年。

兩項條件都符合,才是第 1 款所定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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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依據國民體育法第 19 條之規定,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其員工人數達多少人,應聘請體育專業人員辦理員工體育休閒活動之設計及輔導?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體育法》第 19 條所定的員工體育休閒活動推動義務。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條文,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加強推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員工人數達五百人以上者,應聘請體育專業人員,辦理活動設計及輔導。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的門檻用語「達五百人以上」即可作答。「達」包含剛好達到門檻,因此員工人數為 500 人時,就須聘請體育專業人員;超過 500 人也同樣適用。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國民體育法》第 19 條此項員工人數門檻後續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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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依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9 條之規定,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置委員幾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9 條中,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的委員人數。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委員會置委員 13 人至 17 人;並由學者、專家及相關政府機關代表組成。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法定人數,依第 9 條找出「置委員」後面的法定範圍即可,不需計算或推論。法條所定的下限是 13 人,上限是 17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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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依據私立學校法第 15 條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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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私立學校法》中「學校法人」與「所設私立學校」的權責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第 15 條規定,學校法人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董事長,且由董事長對外代表學校法人。
  • 第 16 條規定,董事間具特定親屬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三分之一。
  • 第 17 條規定,董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 第 41 條規定,校長綜理校務,並於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學校」。

答題關鍵在分辨「對外代表學校法人」與「對外代表學校」:前者是董事長,後者是在職務範圍內由校長代表。

解題方法

先找出四個敘述各自對應的規定,再核對代表權的主體。A、B 是第 15 條所涉規定;C、D 分別見第 16 條與第 17 條。前三項董事會相關規定均與法條相符;B 把校長與董事長的代表對象混淆,因此是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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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 8 條之 2 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學校何種會議訂定辦法公開選用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教育法》關於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選用的權責。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國民教育法》第 8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辦法公開選用之。」

因此,題目問由學校「何種會議」訂定公開選用辦法,關鍵就在法條明文所稱的「校務會議」。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法條條號,再比對各選項的會議名稱。法條指定校務會議負責訂定辦法並公開選用,故選項中只有校務會議符合。

選項分析

  • (A) 校務會議:正確。 依命題當年《國民教育法》第 8 條之 2 第 2 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的公開選用辦法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
  • **(B) 行政會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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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之規定,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設立之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成員中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教育法》對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成員組成的比例要求。依民國 108 年修正公布的《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5 條第 2 項,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設立的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不得少於」表示至少須占該比例,不能低於二分之一。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問的是委員中具原住民身分者的最低比例,直接對照法條所定的「二分之一」即可。題目指定以官方答案為準,故答案為二分之一。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條次,相關規定見《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8 條第 2 項,比例仍為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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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23 條之規定,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幾歲開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殊教育法》第 23 條對身心障礙兒童早期療育的起始年齡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 2 歲開始。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法源與目的,判斷重點是記住第 23 條所定的起始年齡:「早期療育」對應 2 歲開始實施特殊教育,因此選擇 2 歲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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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46 條之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對幼兒進行體罰將受到何種處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46 條對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體罰幼兒的處罰。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第 46 條,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同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對幼兒體罰,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姓名及機構名稱。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法條與行為類型,直接對照第 46 條第 1 款即可:體罰的罰鍰範圍為 6 萬元至 50 萬元。因此選擇與此金額區間相符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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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依據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24 條之規定,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群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包括至少多少時數之業界實習?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24 條對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群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的要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課程應包括至少 18 小時的業界實習,並由師資培育大學安排。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法條所定的最低時數,抓住「至少」二字,對照第 24 條規定即可:最低時數為 18 小時,因此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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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 6 條之規定,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僑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就學,其資格、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哪一個機關定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教育法》第 6 條第 3 項對特定學生入學辦法的訂定機關。依民國 108 年命題時的條文,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僑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就學,其資格、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關鍵字「由教育部定之」,即可直接判斷答案為 (A)。題目問的是訂定全國性入學辦法的機關,不是辦理個別入學事宜的地方機關,也不是相關學生身分所涉及的其他中央機關。

選項分析

  • (A) 教育部:正確。 民國 108 年《國民教育法》第 6 條第 3 項明定,由教育部訂定前述學生入學資格、方式及相關事項的辦法。
  • **(B) 外交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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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人民享有請求學力鑑定之權利,是下列哪一個法律之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育基本法》所保障的人民教育權利。依《教育基本法》第 8 條,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與需求接受教育的權利;其中明定,人民享有請求學力鑑定之權利。學力鑑定是透過評量確認個人已具備的學習能力或程度,讓學習成果不必只以是否曾在特定學校就讀來認定。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人民享有請求學力鑑定之權利」出自哪一部法律。解題時抓住「人民」與「請求學力鑑定」這組權利用語,對照《教育基本法》第 8 條即可判定。這是教育基本權與教育法律原則的考點,並非特定學制或學位授予制度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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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法規的一般法律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所揭示的行政行為一般法律原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須受法律拘束,並遵守法律保留、法律優越及比例等原則;「彈性原則」則不是這類一般法律原則的通用名稱。

本題涉及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第 6 條規定平等原則;第 7 條規定比例原則;第 10 條則要求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目的。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為行政法上常見且具有明確法理內涵的一般法律原則,再與「彈性原則」這類非通用原則名稱區分。法律保留、法律優越及比例原則均屬行政法基本原則;彈性處理可以是行政裁量或政策執行的考量,但不是本題所問的一般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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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依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8 條之規定,學齡兒童入學年齡計算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的學齡兒童入學年齡計算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第 8 條規定,學齡兒童入學年齡以「入學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歲者」計算。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兩個關鍵條件:

  1. 基準日是入學當年度的 9 月 1 日。
  2. 當日須 滿 6 歲。

題目問何者符合這項規定,選出同時具備上述日期與年齡條件的選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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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依據私立學校法第 11 條之規定,有關學校法人創辦人之人數限制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私立學校法》第 11 條對學校法人創辦人資格及人數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創辦人由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擔任,創辦人以一人至三人為限。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一人至三人」即可判斷:最少 1 人、最多 3 人,因此選項 B 正確。題目問的是創辦人的人數限制,不能與捐助人、董事或學校法人本身的人數規定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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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3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非補習及進修教育之種類?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3 條所列的補習及進修教育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分為三種:

  1. 國民補習教育:提供已逾學齡、未受九年國民教育的國民。
  2. 進修教育:已受九年國民教育的國民得接受。
  3. 短期補習教育:志願增進生活知能的國民得接受。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與法條列出的三種教育名稱。凡不在「國民補習教育、進修教育、短期補習教育」之列者,就是本題所問的「非補習及進修教育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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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依據師資培育法第 8 條之規定,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甄選在校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規定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師資培育法》第 8 條對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甄選在校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的資格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甄選對象為大學二年級以上在校生及碩、博士班在校生。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甄選在校生」與法條所列的年級、學制範圍,逐一比對選項。資格包括大學二年級以上,以及碩、博士班在校生;不只限特定年級,也不包括所有大學在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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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依據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3 條之規定,職業準備教育係指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3 條對技職教育三階段的定義。依民國 108 年法規,分為「職業試探教育」、「職業準備教育」及「職業繼續教育」。其中,職業準備教育著重學生進入職場前所需的專業知識、技術、職業倫理涵養,以及技職專業榮譽感。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關鍵詞「職業準備教育」,再對照法條定義。辨別時可區分三階段的對象與目的:職業試探著重認識、探索與體驗;職業準備著重進入職場所需的專業能力與職業倫理;職業繼續則提供在職者或轉業者再學習。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修正涉及的條文為第 25、26 條,第 3 條上述定義未因此改變。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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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依據憲法,已逾學齡而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何種教育?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160 條第 2 項。條文規定:「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憲法明文指定這類國民接受的是「補習教育」。本題所涉憲法條文後續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條件:「已逾學齡」且「未受基本教育」。這與憲法第 160 條第 2 項的文字完全相符,直接對應「補習教育」,不必以一般語意推測教育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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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考古題

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其他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