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初等考試五等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107 年・初等考試・五等・勞工行政
試題代碼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 題2 分

A 君參加公務人員考試,經錄取分發勞動部任職,負責有關「國際及兩岸勞動事務之交流合作,及國際勞動議題之諮商及談判」工作。依據現行勞動部組織法及處務規程規定,A 君負責的工作是屬於哪一個司所掌理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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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部組織法》及《勞動部處務規程》所定各司職掌,重點是辨認「國際及兩岸勞動事務交流合作」及「國際勞動議題諮商、談判」的業務歸屬。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幹的工作內容抓關鍵詞:「國際及兩岸」與「交流合作、諮商及談判」。這些屬於勞動政策的綜合規劃及國際事務範圍,應對照各司法定職掌,而不是依承辦人所在部會或一般對「勞動關係」的字面聯想判斷。題幹所述工作由綜合規劃司掌理。

選項分析

  • (A) 勞動關係司:錯誤。​職掌重點在勞資關係、團體協約、勞資爭議處理及工會相關業務;題幹問的是國際及兩岸勞動事務交流合作與國際議題諮商談判,不屬其核心職掌。
  • **(B) 勞動法務司: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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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B 君是應屆大專畢業的準社會新鮮人,參加公職考試不幸名落孫山,一直想探索自己的性向、人格,做好職涯規劃,找到適性愉快就業的工作。請問下列哪一個單位最能夠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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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勞動行政機關組織執掌」與《就業服務法》中「就業服務機構之功能與服務內容」。考生須清楚劃分中央勞政機關內部幕僚單位(司)之政策規劃權責,與第一線執行機關(就業服務機構)之個案服務業務範疇。(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政府組織架構為準)

解題方法

  1. 抓取題幹核心需求:題幹提及準新鮮人「探索性向、人格」、「做好職涯規劃」、「找到適性就業」,此類需求對應到勞工行政中之「就業諮詢」、「職業心理測驗」及「職涯輔導」。
  2. 區分機關層級與功能:
  • 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內部的一級業務單位(各「司」)職司全國性法律制定、制度規劃與政策推動,並不承辦第一線面對個別求職者的諮商與測驗。
  • 歷史組織名稱(如青輔會)已於行政院組織改造中整併改制,屬過時干擾選項。
  • 唯有第一線的就業服務體系(就業服務中心、就服站等),依法置有諮詢與輔導專業人員,提供實質測驗與推介媒合。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勞動部組織法》與《勞動部處務規程》,勞動關係司掌理勞工結社(工會組織)、集體協商(團體協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勞資爭議處理及勞工參與等勞資關係法規與政策研擬,不負責個別求職者之性向探索或職涯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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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雇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規定,須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其相關準則是由哪一個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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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所定雇主的性騷擾防治義務,以及相關準則的訂定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雇主依規定須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其辦法的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當時的中央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相關準則由哪個機關定」,而不是地方政府負責受理申訴或執行勞動檢查。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判斷訂定準則的權責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此選勞動部。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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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為提高技能水準、建立證照制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技能檢定。下列有關其法規與認證事宜,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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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職業訓練法》相關規定亦同,條文無實質變更)。 本題測驗「技能檢定與認證之法規體系」及《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至第 31 條之 2 之具體條文規範:

  1. 技能檢定之法源依據:我國並未制定名為《技能檢定法》之單行法律,技能檢定、技術士證照核發及相關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均明文規定於《職業訓練法》第六章「技能檢定與發證」。
  2. 法條依據:
  • 《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第 1 項:「為提高技能水準,建立證照制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技能檢定。」
  • 《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之 1:「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專業認證機構,辦理前條第二項之認證業務。」
  • 《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之 2 第 1 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設立之非營利法人或團體、事業機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之認證。」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體系結合條文細節的選擇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1. 體系定位(優先判斷法規名稱):我國勞工法規體系龐大,但「技能檢定」並無獨立法律,直接附屬於《職業訓練法》規範體系下。因此看到「技能檢定法」時,應立即警覺此法規並不存在,(A) 與 (B) 呈現互斥關係,答案必在二者之中。
  2. 條文核對:進一步檢視《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之 1 與第 31 條之 2,確認 (C) 的「申請認證主體」與 (D) 的「委託非營利機構」均符合條文規定,即可確定 (A) 屬錯誤敘述,為本題正解。

選項分析

  • (A) 選項錯誤(本題應選): 我國目前並無《技能檢定法》此一法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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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勞動部成立後,依法令規定,勞動基金之收支、運用、監理功能分立,由勞動基金運用局統籌運用轄下七大勞動基金。下述何種基金名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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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部成立後,勞動基金的管理架構及基金名稱辨識。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制度,勞動基金運用局統籌運用轄下七大勞動基金;其中有「勞工保險基金」,但沒有獨立的「失業保險基金」這個基金名稱。失業給付屬於就業保險制度,不能因此將其稱為「失業保險基金」。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是否為勞動基金運用局所管理基金的正式名稱。判斷時要分清楚「某項保險制度或給付」與「基金正式名稱」:有失業給付,不代表存在名為「失業保險基金」的獨立基金。

選項分析

(A) 新、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正確。 新制與舊制勞工退休基金均屬勞動基金運用局統籌運用的基金,名稱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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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據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之 1,有關參加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被裁減資遣後續保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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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之 1「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自願續保」的資格、續保險別及續保期間。依民國 107 年適用條文,須符合以下要件:

  • 參加勞工保險年資合計滿 15 年。
  • 因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 由原投保單位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
  • 續保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條仍保留上述規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職災保險制度另有規範,但不影響本題所考的續保內容。

解題方法

核對第 9 條之 1 的四個關鍵詞即可判斷:「15 年」、「自願」、「普通事故保險」、「老年給付」。正確選項須同時符合這些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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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下列有關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之調解委員會的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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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資爭議處理法》以調解委員會方式進行調解時的程序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應掌握三個時間點:

  1. 調解委員完成選定或指定後,主管機關應於 14 日內組成調解委員會並召開調解會議。
  2. 受指派調查事實的委員,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於受指派後 10 日內提報調查結果及解決方案。
  3. 調解委員會收到調查結果及解決方案後,應於 15 日內開會;必要時或經雙方同意,得延長至 15 日。

解題方法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15 條、第 16 條,逐一核對各選項的期限與延長方式。關鍵在分辨「延長至 15 日」與「延長 15 日」:前者是期限延展至第 15 日,後者則表示在原期限之外再增加 15 日,法律文字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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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被保險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加職業訓練,得依現行規定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下列關於津貼發放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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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重點是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計算期間、未滿 30 日時的核發門檻,以及發放時間。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津貼按申請人實際參訓起迄時間計算,以 30 日為 1 個月;未滿 30 日者,訓練 10 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 30 小時,發給半個月;訓練 20 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 60 小時,發給 1 個月。津貼按月於期末發給。

解題方法

先抓法條中的兩個辨別點:

  1. 計算基準是申請人「實際參訓」的起迄時間,不是訓練單位原先安排的訓練期間。
  2. 未滿 30 日的核發門檻分別是「10 日、30 小時」給半個月,以及「20 日、60 小時」給 1 個月。

再將選項逐一對照法條,即可判斷 B 正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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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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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資爭議處理法》中三種程序規則:仲裁判斷的出席與同意門檻、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的決議門檻,以及地方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的期限。解題關鍵是分清不同程序的門檻與期限,不能把「仲裁」和「裁決」的規定混在一起。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中的數字:

  • 仲裁委員會:五人或七人組成時,出席須達三分之二以上,作成仲裁判斷須經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出席須達三分之二以上,作成裁決決定須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指派調解人: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收到調解申請書三日內指派。
  • 調查報告:裁決委員會指派一至三名委員調查,原則上於指派後二十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

因此,逐一比對選項中的人數比例與天數,即可判斷正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34 條規定,仲裁委員會由三人組成時,須全體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由五人或七人組成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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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據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參考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意願,由下列何種人員評估其能力與需求,訂定適切之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計畫,並結合相關資源,提供職業重建服務,必要時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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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定亦同,未作修正)。 本題測驗的核心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職業重建服務體系」之運作架構,以及各類專業人員之法定職掌劃分。

  • 法源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參考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意願,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其能力與需求,訂定適切之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計畫,並結合相關資源,提供職業重建服務,必要時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 專業角色界定:依《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職業重建團隊包含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職業輔導評量員、就業服務員、職業訓練員與職務再設計專員等。其中扮演「守門員」與「計畫統籌者」角色的,即為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關鍵字記憶」與「專業角色職能定位」題型,切入點如下:

  1. 抓取題幹核心任務:「評估能力與需求」、「訂定適切之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計畫」、「結合相關資源」。
  2. 比對專業功能:職業重建體系中,負責全盤接案評估、擬定整體服務計畫、連結與轉介內部及跨網絡資源(個案管理模式)的法定專門人員,唯有「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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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勞動基準法關於勞動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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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法規核心內容現行法亦同)。 本題測驗《勞動基準法》第二章「勞動契約」之基本分類與定期契約勞工單方終止權之法定要件,主要法源依據包含:

  1. 《勞動基準法》第 9 條第 1 項: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註:現行法於民國 108 年增訂派遣勞工應為不定期契約之規定,但不影響本題作答)。
  2. 《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第 1 項: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 3 年者,於屆滿 3 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30 日前預告雇主。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文義與關鍵數字記憶題」,解題步驟如下:

  1. 體系定位:先區分勞動契約「種類」(第 9 條)與特定性定期契約之「終止特別規定」(第 15 條)。
  2. 抓取互斥選項:選項 (C) 與選項 (D) 均在描述「特定性定期契約勞工之任意終止權及其預告期間」,但年限與天數互斥(一為 3 年/30 日,一為 5 年/20 日),可直接判斷兩者必有一錯,錯誤選項即為正解。
  3. 法規比對:精確核對《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第 1 項之法定數字「3 年」與「30 日」,即可迅速判定 (D) 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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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據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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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測驗《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關於「退休金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規定。 依民國 107 年考試當時適用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現行法已修正:民國 108 年 5 月 15 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已將消滅時效由 5 年延長為 10 年;惟本題為 107 年考古題,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公職考試勞工法規中典型的「法定期限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社會法與勞動法中各項給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1. 檢索法規依據:直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
  2. 比對命題當時之法定期限:條文原明定請領權利因「5 年」不行使而消滅。
  3. 據此直接對應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命題當時(民國 107 年)《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故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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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據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有關年金保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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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退休金條例》關於勞工年金保險的適用條件、雇主提繳義務,以及相關辦法的訂定機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條文逐一核對選項中的三項關鍵:僱用人數門檻、是否仍須提繳勞工退休金,以及辦法的訂定機關。年金保險不是雇主可任意採行的退休金替代方案;題目中的人數門檻、同意程序及提繳義務,均須符合條例規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 條例規定,僱用勞工人數須達 200 人以上,雇主並須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始得為選擇以書面方式投保年金保險的勞工,辦理符合保險法規定的年金保險。本選項將人數門檻寫成 300 人,且省略無工會時的勞資會議同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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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者主管機關不得遴聘為勞資爭議仲裁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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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資爭議處理法》及《勞資爭議仲裁委員遴聘辦法》所定的仲裁委員資格。仲裁委員須具備法定資格之一,並熟悉勞資關係事務;各資格條件須一併符合,不能只看年資或職等。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遴聘辦法列出的資格。尤其是政府機關行政職務的資格,除職等與年資外,還要求曾負責處理特定業務:勞資爭議、勞動條件或法制工作。

選項分析

(A) 現任律師已執行職務 4 年:錯誤選項。 遴聘辦法規定,曾任或現任律師等依法具有專門職業資格者,具三年以上經驗即可符合其中一項資格。題目所述執業四年,已達年限。

(B) 曾任政府機關八職等之行政職務 4 年:正確答案。 遴聘辦法要求政府機關行政職務須達薦任七職等以上,並且曾負責處理勞資爭議、勞動條件或法制工作,具三年以上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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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勞動部為鑑定職業疾病,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應設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鑑定委員會),並遴聘委員 17 人。有關召開鑑定委員會時,委員出席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關於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的開會門檻:委員總額為 17 人,開會時須同時符合出席委員人數及出席委員中職業疾病專門醫師的人數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規定,鑑定委員會須有委員 9 人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中職業疾病專門醫師須 6 人以上,始得開會。

「超過 5 人」即至少 6 人。因此,出席委員達 9 人且其中職業疾病專門醫師超過 5 人,才符合兩項門檻,對應選項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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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據勞動檢查法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辦理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之代行檢查機構,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檢查法》第 2 條第 2 款對「代行檢查機構」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代行檢查機構是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辦理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的行政機關、學術機構、公營事業機構或非營利法人。

判斷關鍵在於機構類型及法人是否營利:法律列有非營利法人,並未列入營利法人。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勞動檢查法》第 2 條第 2 款所列的四種機構。符合列舉類型者,即非本題所問的錯誤選項;未列入者則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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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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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關於按摩業、職業重建服務,以及支持性與庇護性就業者勞動權益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當時法條文字。第 46 條先規定按摩業的從業資格,再列出醫療機構僱用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非醫療按摩的規定;第 33 條列舉職業重建服務;支持性與庇護性就業者的權益則看第 37 條。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因此依法不得從事按摩業的是「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是題目所稱的「非視覺功能障礙者,目前不得從事按摩業」?此選項的敘述表面上與條文相符,然而依官方答案應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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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現行工會法有關工會理事及監事之規定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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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進行解析。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工會法》中關於內部治理機關(理事會與監事會)之制度規範,涵蓋「理監事名額限制」、「被選舉人年齡資格」、「任期上限」以及「法人代表職務侵權之連帶責任」。 涉及法條依據:

  1. 《工會法》第 14 條:理事、監事之名額上下限與比例限制。
  2. 《工會法》第 15 條第 2 項:理監事任期規範。
  3. 《工會法》第 16 條:理監事之積極被選舉資格。
  4. 《工會法》第 25 條:理監事執行職務致生損害之連帶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規範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工會法》第三章「組織」及第四章「會員及幹部」中具關鍵「數字規定(名額、任期、年齡)」與「責任型態」之條文。解題時採逐項檢視法:比對選項陳述與法定要件,剔除數字錯誤、資格限制錯誤與責任免除錯誤之選項,即可選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選項錯誤: 依《工會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工會應置理事及監事,其名額由工會章程定之。但工會之理事不得少於五人,最多不得超過三十一人。工會之監事不得少於三人,最多不得超過九人。工會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因此,工會理事名額之法定上限為 31 人,而非 29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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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掌理之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行政院組織改造後,勞動部所屬三級機關中「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與「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的事權劃分,主要法源依據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第 2 條與《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組織法》第 2 條。 (註:現行法雖因後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而微調款項文字,但「勞保行政業務」與「基金投資運用及風險控管」分隸兩局的劃分原則始終一致。)

解題方法 採「業務執行」與「基金財務運作」二分法切入:

  1.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定位為「前台行政與給付執行機關」,負責承保、計費、收繳、查核、給付發放,以及接受委任或受託辦理勞工退休金、積欠工資墊償、就業保險、國保與農保等業務。
  2.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定位為「後台基金投資與財務管理機關」,凡涉及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就業保險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等各項勞動基金之「投資、資產配置、績效評估、委託經營」及「基金風險管理資訊體系」者,皆專屬該局掌理。

因此,只要辨識出涉及「基金投資運用與基金風險管理」之事項,即可判定其非屬勞工保險局之職掌。

選項分析

  • (A) 屬於勞工保險局職掌,故非本題所選: 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勞工保險局掌理「勞工保險費之計算、收繳及欠費之處理」。保費的核算與收繳為勞保局核心行政業務。
  • (B) 屬於勞工保險局職掌,故非本題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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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所掌理之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勞動部所屬機關之組織職掌與權責劃分」,重點在於區辨行政執行機關(署)與學術研發機構(所)之掌理事項差異。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組織法》第 2 條。
  •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法》第 2 條。
  • 現行法提醒:現行法對於上述兩組織法之法定職掌架構並未修正;惟民國 111 年《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實務上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相關業務,已由勞動部依該法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統籌辦理,但中央主管機關之推動、監督與管理職權,仍歸屬職業安全衛生署。

解題方法 解答組織法題目的最佳切入點為「業務屬性定位」:

  1. 機關性質劃分:中央行政機關組織體系中,「署」屬於行政執行與管制機關,掌理法規研擬、行政推動、監督檢查及行政處分;「研究所」則屬於研究與技術研發機構,專門負責學理調查、技術實驗及政策研究。
  2. 消去法鎖定:題目問「何者不是職安署掌理之事項」,選項中若出現純粹的「調查研究」、「學理評估」等科研屬性項目,即可判定屬於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而非職業安全衛生署。

選項分析

  • (A) 錯誤(非職安署掌理,本題應選此項):本項業務屬於「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之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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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下列有關工廠、礦場及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之規定,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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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工福利金條例》第 2 條規定的職工福利金提撥來源及比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工廠、礦場及其他企業組織應提撥職工福利金,來源包括創立時的資本、每月營業收入、職工薪津,以及下腳變價收入。

解題方法

依序核對選項中的提撥來源與法定比例。三項比例分別為資本總額的 1% 至 5%、每月營業收入總額的 0.05% 至 0.15%,以及職工每月薪津的 0.5%;下腳變價收入則應提撥 20% 至 40%。因此,將下腳變價比例寫成 30% 至 50% 的選項不符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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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事業機構為培養其基層技術人力,招收 15 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之國民,所實施之訓練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訓練法》所定的訓練種類與對象。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事業機構為培養基層技術人力,招收 15 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的國民施以訓練,屬於「技術生訓練」。

解題方法

抓題幹中的兩個關鍵線索:「事業機構培養基層技術人力」及「15 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將這組對象與目的對應到《職業訓練法》的訓練分類,即可判斷為技術生訓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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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關於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第 15 條的保險費分擔比例,須依被保險人的身分判斷由被保險人、投保單位與政府各負擔多少。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其中,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均由被保險人負擔 60%60\%、政府補助 40%40\%;漁會甲類會員則由被保險人負擔 20%20\%、政府補助 80%80\%。另有投保單位的受僱勞工,以及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普通事故保險費負擔比例為被保險人 20%20\%、投保單位 70%70\%、政府 10%10\%。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的身分,再對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15 條規定的分擔比例。比例相加為 100%100\% 只能確認分配完整,仍須核對每一方的比例是否符合該身分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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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其保存期間至少為多少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7 條的勞工名卡置備與保存期限。雇主應為勞工置備名卡,記載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勞動基準法》第 7 條當時即規定保存至離職後五年;現行法這項保存期限仍為五年,並無影響本題答案的修正。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的「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即可定位《勞動基準法》第 7 條。條文明定保存期限是「至勞工離職後五年」,選出與法條相同的選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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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及罰鍰處分等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哪一個機關辦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勞工退休金條例》下,勞工退休金相關行政業務由哪個機關辦理。題幹列出的「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及罰鍰處分」,是辨認承辦機關的關鍵事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 條,勞工退休金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工保險局辦理。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中的業務名稱與《勞工退休金條例》的主管機關分工對照:勞工退休金的收支、保管,以及加徵滯納金、作成罰鍰處分,均屬勞工保險局辦理的業務。因此選擇「勞工保險局」。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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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其保存期間至少為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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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亦同)。本題測驗的核心在於《勞動基準法》中雇主置備「出勤紀錄」之法定保存年限。 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出勤紀錄為雇主核算工資、加班費及主管機關進行勞動檢查時判定工時是否符合法令的重要依據,故法律明定其法定最低保存年限。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數字記憶題,切入點為《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之明文規定:

  1. 找出規範出勤紀錄之法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 5 年。
  2. 該條項之保存年限為絕對強制規定,對照選項即可直接確認答案為 5 年。

選項分析

  • (A) 錯誤:1 年為民國 104 年 6 月 3 日修正前之舊法規定(該修正案自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修法前原規定保存 1 年,考量勞資爭議之舉證需要及配合請求權時效,已修法延長為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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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下列特別休假日數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關於此項日數規定完全相同)。本題核心在於測驗《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1 項所定勞工「特別休假之年資級距與法定給假日數」。

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 6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3 日。
  2. 1 年以上 2 年未滿者:7 日。
  3. 2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10 日。
  4. 3 年以上 5 年未滿者:每年 14 日。
  5. 5 年以上 10 年未滿者:每年 15 日。
  6. 10 年以上者:每 1 年加給 1 日,加至 30 日為止。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精確記憶題。審題切入步驟如下:

  1. 確認題旨:題目要求選出特別休假日數之「錯誤」敘述。
  2. 逐級比對:將各選項之「年資區間」與《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1 項對應款次之「法定日數」進行核對。
  3. 鎖定違法/錯誤設定:找出日數數字與母法明文規定不符者即為正確解答。

選項分析

  • (A) 敘述錯誤(本題應選): 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勞工繼續工作「6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雇主應給予特別休假 3 日。選項誤植為「2 日」,與法條明文不符,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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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工會法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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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工會法》之立法宗旨(立法目的)。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工會法》第 1 條規定:「工會以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為宗旨。」(現行法此條文未曾修正,規定相同)。 在勞工行政與法規類科的測驗中,「各勞動法規第 1 條之立法目的與宗旨」為極高頻率的基礎必考題,考生須精確掌握法條原文的具體用詞,不可憑直覺或常理推論。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法條精確比對法」切入:

  1. 法條明定宗旨檢驗:《工會法》係保障勞工團結權之核心法律,其立體宗旨完全聚焦於勞工自身利益之凝聚與爭取,即「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三者。
  2. 法規目的區隔檢驗:「促進勞資和諧」雖為多數勞動法令常提及之價值,但在立法技術上主要見於協商法制(如《團體協約法》)與爭議解決法制(如《勞資爭議處理法》),並非《工會法》第 1 條所列之宗旨。

選項分析

  • (A) 改善勞工生活:錯誤(屬工會法立法目的)。符合《工會法》第 1 條明定之宗旨(改善勞工生活),故不符題意「何者不是」。
  • (B) 促進勞工團結:錯誤(屬工會法立法目的)。符合《工會法》第 1 條明定之首要宗旨(促進勞工團結),故不符題意「何者不是」。
  • (C) 提升勞工地位:錯誤(屬工會法立法目的)。符合《工會法》第 1 條明定之宗旨(提升勞工地位),故不符題意「何者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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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據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有關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的強制投保對象與年齡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第 6 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勞工應由雇主或所屬團體、機構辦理投保,並以全部參加為原則;依法受僱、符合投保條件的外國籍員工也包括在內。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第 6 條的規定:先核對年齡,再確認投保單位及「全部參加」原則,最後判斷外國籍員工與特定政府機關、學校員工是否屬於投保範圍。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與法條不符的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第 6 條以年滿 15 歲以上、未滿 65 歲的勞工為一般年齡範圍;選項所述「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符合本題命題採用的年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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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幾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第 1 項的資遣通報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引用《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所列的通報資料,關鍵在辨認法條中的期限:「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因此應選擇 10 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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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勞動基準法所規定職業災害補償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61 條第 1 項所定的職業災害補償受領權時效。該條規定,第 59 條的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題目問的是這項權利自何時起算,以及多久不行使會消滅;關鍵期限是「二年間」。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稱「職業災害補償」是《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的雇主補償責任,再對照同法第 61 條第 1 項的時效規定:

  • 起算點:自「得受領之日」起。
  • 消滅期間:二年不行使。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的《勞動基準法》第 61 條已明定二年;現行法此項時效規定仍為二年,後續修正沒有改變此期限。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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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服務法》第 48 條第 1 項的原則與例外。原則上,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符合該項列舉情形者,不須申請許可。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條文字曾有修正,作答時應依題目指定的命題年度判斷。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目所問的是「應申請許可」還是「免申請許可」,再將各選項與《就業服務法》第 48 條第 1 項的例外逐一比對。列在例外中的情形免申請;未列入例外的情形,仍適用原則,應申請許可。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屬於第 48 條第 1 項列舉的免申請許可情形。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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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丙雇主因求職者丁君未繳交非屬就業所需的信用紀錄,而不予錄取。依據現行就業服務法令,此一違反規定的行為,其罰則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服務法》對求職者隱私資料的保護,以及違反規定時的罰鍰級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2 款,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 1 條之 1 將信用紀錄列為個人生活資訊,屬於隱私資料。

依命題當年的《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違反第 5 條第 2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雇主要求求職者繳交「非屬就業所需的信用紀錄」,且因未繳交而不予錄取。判斷時先確認信用紀錄屬於法定隱私資料,再將違規行為對應到《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2 款;最後查其罰則為同法第 67 條的 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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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勞動基準法相關條文亦未修正)。 本題測驗核心為勞動基準法「勞動契約」專章中,針對雇主特權與契約限制條款之三大法定強制規範:

  1. 雇主調動五原則(勞動基準法第 10 條之 1)
  2. 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3. 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及其免責事由(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之 1)

解題方法

本題為純粹的法條記憶與文義對照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三大特約條款的「法定數字上限」、「除外否定詞(包括/不包括)」以及「歸責事由(可歸責/不可歸責)」,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文字即可迅速破題。


選項分析

  • (A) 選項錯誤: 依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於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之期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始不負違反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勞工若係遭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終止契約,該條性質為勞工有重大過失或違法情事之「懲戒解僱」(如暴行、重大侮辱、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重大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故意損耗機器工具、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 3 日等),本質上屬於「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故勞工仍應負擔違約及返還費用責任。

  • (B) 選項錯誤: 依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不得逾越雇主欲保護之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之有效期限,最長不得逾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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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6 條:「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之規定者,其罰則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勞動基準法》中「中間剝削之禁止」之刑事罰則。

  1. 行為規範:《勞動基準法》第 6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旨在保護勞工之勞力對價不被第三人從中剝削(如黃牛、包工頭非法抽成等)。
  2. 處罰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76 條規定:「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本條屬於人身自由刑與財產刑併科之重度刑事處罰。
  3. 法令依據說明: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勞動基準法》第 6 條及第 76 條條文內容均未修正,規範完全相同。

解題方法

《勞動基準法》的罰則多數為行政罰鍰(第 78 條至第 81 條),僅極少數最惡質的剝削或危險勞動行為訂有「刑事罰」(第 75 條至第 77 條)。解題時應掌握「刑事責任」的法定刑階梯:

  • 第一階(最重,自由權侵害):違反第 5 條(強制勞動),依第 75 條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 第二階(次重,中間剝削):違反第 6 條(抽取不法利益),依第 76 條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45 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三階(危險保護):違反童工、女工等危險工作保護規範,依第 77 條處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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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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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對產假、產檢假、陪產假及生理假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當時法定日數要分清楚: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產假一星期;產檢假五日;配偶分娩時,陪產假五日。生理假雖然每月得請一日,但薪資減半發給。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適用情形」與「假別日數、薪資」是否符合當時法條。這題的陷阱是部分選項寫得接近正確規定,卻把日數寫錯;生理假選項則把請假權利說對,卻誤稱雇主不得減薪。

選項分析

(A) 正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雇主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選項完整符合當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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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34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公部門進用身心障礙者的定額進用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達 34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的 3%。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幹的機關類型與適用門檻:題目指的是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且員工總人數在 34 人以上;接著對照法定進用比例,應為 3%,因此選擇百分之三。

若員工總人數為 NN,法定最低進用人數為:

⌈N×3%⌉\left\lceil N \times 3\% \right\rce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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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中育兒工時調整、家庭照顧假、哺(集)乳室及性騷擾防治措施的適用門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中的兩個關鍵:雇主須達到的僱用人數門檻,以及受僱者可享有的假別或工時權益。選項即使寫對權益內容,只要門檻或給付方式有誤,仍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依當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9 條,受僱於僱用 30 人以上雇主,為撫育未滿 3 歲子女,得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但減少的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本選項稱雇主不得減少報酬,與法條規定相反。

(B) 正確。​依第 20 條,受僱者的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由受僱者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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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作成仲裁判斷後,應於幾日內作成仲裁判斷書,報由主管機關送達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資爭議處理法》對仲裁判斷書製作期限的規定。仲裁委員會作成仲裁判斷後,應於 10 日內作成仲裁判斷書,再報由主管機關送達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程序:題目問的是「仲裁判斷作成後,幾日內作成仲裁判斷書」,對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35 條的期限規定。依條文明定為 10 日,選項中應選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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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申請,應自知悉有違反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之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幾日內為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工會法》所定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的期間。依民國 107 年當時《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雇主有該項所列的不當勞動行為時,受侵害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申請應自知悉有違反規定的事由,或違法事實發生之次日起 90 日內提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申請」及「知悉……之次日起」,辨認這是在考《工會法》明定的申請期間。法條期間為 90 日,因此選擇 90 日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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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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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關於保險效力停止後的給付權利、現金給付期限、失能年金審核頻率,以及違規罰鍰的規定。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中的關鍵數字與適用對象:保險效力停止後的期限、核定後給付天數、失能程度審核間隔,以及罰鍰金額與受罰者。只要選項更動其中一項,就與條文不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勞工保險條例》第 20 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疾病的相關給付;選項寫成「二年內」,期限不符。
  • (B) 錯誤。​依同條例第 19 條第 5 項,以現金發給的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 15 日內給付;選項所稱「30 日內」錯誤。
  •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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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雇主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健康檢查,不包括下列哪一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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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關於「體格檢查」與「健康檢查」之適用對象、實施時機與法定分類。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本條文內容亦相同)。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 一、一般健康檢查。 二、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法令在名詞定義上採取嚴格二分法:「僱用時」實施者稱為「體格檢查」;「在職期間」實施者始稱為「健康檢查」。


解題方法

  1. 抓取題幹關鍵字:題目核心在於「在職勞工」以及雇主對其應施行之「健康檢查」範疇。
  2. 法條邏輯對照:
  • 「在職勞工」之健康檢查法定項目僅有三類:一般健康檢查、特殊健康檢查、指定對象及項目之健康檢查。
  • 「體格檢查」之法定實施時點為「僱用勞工時」(新進或換職適性評估),並非針對在職勞工定期施行的檢查。
  1. 因此,不屬於在職勞工健康檢查項目者,即為 (A) 體格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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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關於就業服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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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就業服務法》中關於「雇主聘僱外國人(移工)之法定義務、管制禁止規定與通報責任」。核心在於辨析公法上法定義務的「責任主體」(「雇主」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仲介」之分工與責任歸屬)。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主要涉及下列條文:

  1. 《就業服務法》第 60 條:外國人受聘僱期間死亡之喪葬事務處理主體。
  2. 《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3 款:雇主不得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之禁止義務。
  3. 《就業服務法》第 53 條第 1 項:外國人轉換雇主之許可申請主體。
  4. 《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外國人連續曠職失聯或聘僱終止之通報義務與期限。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法定義務主體的精確辨識」。 外國人來臺工作,其聘僱許可及公法上之照顧、管理與通報責任,均繫於「雇主與外國人」之僱傭關係。雖然實務上雇主多委託仲介公司代辦行政手續,但公法上的法定責任主體仍為「雇主」,法律並不會直接將實體義務強制課予仲介。因此,逐一檢視各選項中「誰應負責任」、「向誰申請」或「通知何機關」,即可迅速找出違背法條明文規定的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選項錯誤(本題應選): 依《就業服務法》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在受聘僱期間死亡者,雇主應負責處理其有關喪葬事務。」法律明定法定責任主體為「雇主」,而非仲介。雇主在實務上縱使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仲介)協助辦理,公法上的法定義務承擔者依然是雇主,故本選項敘述「應由仲介代為處理」顯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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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雇主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不包括下列哪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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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0 條第 1 項:雇主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法定的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作答時應比對各選項是否列在該項清單中。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0 條第 1 項的工作項目。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異常氣壓,以及起重機或人字臂起重桿的運轉工作,均明列為妊娠中女性勞工不得從事的工作;「超過 220 伏特電力線之銜接」則屬同法第 29 條所列、對女性勞工的特定禁制工作,未列入第 30 條妊娠中女性勞工的清單。因此,不包括者為 (C)。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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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職業疾病鑑定之申請案件時,應即將有關資料送請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委員作書面審查,並以各委員意見相同者幾分之幾以上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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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職業疾病鑑定申請案件的書面審查決議門檻。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的《職業疾病鑑定作業辦法》,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將相關資料送交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委員書面審查;委員意見相同達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始得據以決定。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語句「書面審查」與「各委員意見相同」,直接對照法規所定的同意比例。法定門檻是四分之三以上,因此選項 D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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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關於團體協約之存續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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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團體協約法》關於團體協約存續期間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團體協約可約定定期、不定期,或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法律另設三年期限上限及不定期協約的終止規則。這些規定見《團體協約法》第 26 條至第 29 條。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特別注意不定期團體協約的終止,不能只看「得隨時終止」,還要確認法律要求的等待期間及書面預告期間。選項 D 將等待期間寫成「半年」,與法條規定不符,因此是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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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會員或會員代表得於決議後幾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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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工會法》對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瑕疵的救濟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工會法》第 33 條規定: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會員或會員代表得於決議後 30 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期間關鍵字:「決議後三十日內」。題幹所問正是會員或會員代表提起撤銷決議之訴的期限,因此選擇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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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下列有關勞動檢查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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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檢查法》關於勞動檢查範圍、事前通知、進入事業單位檢查,以及檢查員出示證件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與《勞動檢查法》第 4 條、第 13 條、第 14 條及第 22 條。判斷關鍵在第 13 條:勞動檢查原則上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但該條列出的特定檢查事項,例外得事先通知。因此,選項若把例外說成「不得」通知,即與法條相反。

選項分析

  • (A) 正確。《勞動檢查法》第 4 條規定,勞動檢查事項範圍包括依本法應執行檢查的事項、勞動基準法令、職業安全衛生法令,以及其他依勞動法令應辦理的事項。工作時間屬《勞動基準法》規範事項,因此納入勞動檢查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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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勞動部之次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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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部組織法》第 5 條所列的「本部之次級機關」。依該條,勞動部的次級機關包括勞工保險局、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基金運用局及職業安全衛生署。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雖是勞動部所屬機關(構),並依法設有組織法,但不在《勞動部組織法》第 5 條列舉的次級機關之中。因此,本題依官方答案選 B。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當時《勞動部組織法》第 5 條所列次級機關與上述分類相同。

解題方法

先找《勞動部組織法》第 5 條的明文列舉,再將各選項逐一比對。題目問「何者不是」,所以只要辨認哪個選項不在該條名單中即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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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關於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何種學校畢業程度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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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職業訓練法》中關於「技術士證照與學歷比照」之法定遴用資格標準(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條文自民國 104 年修正後迄今未再變更)。

依《職業訓練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大學暨獨立學院畢業程度遴用;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專科學校畢業程度遴用;取得丙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遴用。」同條第 2 項亦明定其他事業機構得準用該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型的純法規題。解題時直接提取《職業訓練法》第 35 條第 1 項所建構的「技術士級別與學校畢業程度對照體系」:

  1. 甲級技術士 →\rightarrow 比照大學暨獨立學院畢業程度。
  2. 乙級技術士 →\rightarrow 比照專科學校畢業程度。
  3. 丙級技術士 →\rightarrow 比照高級中等學校(原法條用語為高級中學)畢業程度。

題幹指明「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對應之法定標準即為「專科學校」,故正解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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