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初等考試五等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雇主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下列何者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3 項,考生要辨認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特定工作時,必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且契約以定期為限的規定,適用哪些工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是:雇主依同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第 1 項第 6 款「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不在這個範圍內。
解題方法
先將題幹中的「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對應到《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3 項,再確認該項涵蓋的款次:第 8 款至第 10 款。選項中若屬第 6 款工作,即不受題幹所述契約規定限制。
選項分析
- (A) 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正確。 這是《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6 款工作,不屬同條第 3 項所列第 8 款至第 10 款,因此不受題
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職業訓練法》第 5 條所列之職業訓練機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訓練法》第 5 條所列職業訓練機構的設立或附設型態。解題應逐一比對法條列舉的機構類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核對《職業訓練法》第 5 條的列舉內容。該條所列職業訓練機構包括政府機關(構)、學校、事業機構、依法設立或登記的法人或團體,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題目問「何者非屬」,應找出不在法條列舉範圍內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在高溫場所工作之勞工,雇主不得使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幾小時?
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9 條對高溫作業勞工工作時間的特別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雇主不得使在高溫場所工作的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 6 小時。同條並規定,異常氣壓作業、高架作業、精密作業、重體力勞動及其他對勞工具有特殊危害的作業,雇主也應減少工作時間,並在工作時間中安排適當休息。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法定上限,辨認「高溫場所工作」後,對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9 條即可,不須計算。法條明定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6 小時,因此選擇「6 小時」。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關於勞資爭議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資爭議處理法》的爭議行為規範,重點是分辨「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的爭議、罷工的限制,以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成立後的例外。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 條,權利事項是勞資雙方依據法令、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就權利義務所生的爭議;調整事項則是勞資雙方對勞動條件主張不同而生的爭議。該法第 53 條規定,勞資爭議原則上須先經調解不成立,才能進行爭議行為;權利事項爭議不得罷工。但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裁決認定違反《工會法》第 35 條或《團體協約法》第 6 條第 1 項時,工會得依法進行爭議行為。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相關條文已有修正,作答仍依命題時的規範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即可:先確認權利事項能否罷工,再確認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成立後是否一概禁止爭議行為,接著檢查醫院罷工的必要服務條款規定,最後依法律上的「爭議行為」定義判斷雇主能否採取對抗行為。
選項分析
(A)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正確。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3 條明定,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權利爭議原則上可循司法救濟解決,因此不能以罷工作為爭議手段。
第 5 題2 分
關於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資爭議處理法》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的申請期限、裁決時程,以及裁決決定與民事訴訟、法院核定的關係。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法定期間與起算點,特別留意「60 日」與「30 日」的差異,以及裁決委員會作成決定後,當事人達成合意時的後續程序。
選項分析
(A) 錯誤。《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39 條規定,裁決申請應自知悉違反《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的事由或事實發生次日起 90 日內提出;自事由或事實發生次日起逾 1 年者,也不得提出。選項所稱 60 日不符法定期限。
(B) 錯誤。依同法第 39 條,對該類裁決決定不服者,應於裁決決定書正本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就作為裁決決定的同一事件,以他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選項誤稱 60 日。
第 6 題2 分
《勞資爭議處理法》中有關仲裁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資爭議處理法》的仲裁規定,重點是分辨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以及一般仲裁、例外由一方申請仲裁、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仲裁的不同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權利事項:基於法令、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所生的權利義務爭議。
- 調整事項:勞資雙方對勞動條件要維持或變更的爭議。
- 一般情形下,調解不成立後,雙方得共同申請交付仲裁;法律另有規定時,才可由一方申請,或由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仲裁。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5 條的仲裁申請方式:
- 一般規則:調解不成立後,雙方共同申請。
- 特定調整事項:符合第 25 條第二項所列條件時,任一方可申請。
- 重大公益情形:調整事項調解不成立,且符合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等要件時,地方主管機關得依職權交付仲裁。
- 機關(構)、學校為當事人時,核可要求依《團體協約法》第 10 條第 2 項判斷;不能直接概括成「私立學校須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可」。
因此,關鍵在於選項 B 把核可主體及適用對象說錯。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關於企業工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工會法》所定企業工會的組織範圍、組織數量限制,以及企業工會理事長辦理會務的公假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工會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企業工會由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的勞工組織而成。條文限定的是「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的企業,並非《公司法》關係企業章所稱的所有關係企業。
解題方法
先比對選項與《工會法》第 6 條對企業工會範圍的列舉,再用第 9 條確認組織數量限制,最後核對第 36 條的會務公假規定。B 把企業工會可結合的關係企業範圍擴張到「所有類型」,超出第 6 條明定的範圍,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關於工會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工會法》的工會組織、會務人員及會員資格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工會法第 6 條規定,勞工得組織及加入工會,並未以年滿 20 歲作為所有勞工組織或加入工會的必要條件。要注意的是,年齡門檻曾出現在特定工會組織條件的舊制規定,不能因此推論未滿 20 歲的勞工一概不得組織或加入工會。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有無擴大法條限制:
- 「所有工會均應置專任會務人員」是否把依法可自行決定的事項說成一律強制。
- 「以組織一個為限」是否符合工會組織區域及種類規定。
- 「章程另有規定亦禁止」是否與法律保留工會章程規範的空間相符。
- 「未滿 20 歲一概不得加入」是否真的出現在會員資格限制中。
其中 D 符合工會法所採的勞工組織自由原則。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下列勞工之請求事項,何者非屬法院得限制擔保金額不得逾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十分之一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勞工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時,法院命供擔保金額的法定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8 條,勞工就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等給付,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時,法院命供擔保的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的十分之一。
題目問「何者非屬」,關鍵是比對各項請求是否列在當時法條的範圍內。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8 條列出的請求類型: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等給付。前三項都在列舉範圍內;雇主短報勞工保險投保薪級所生的給付差額損害賠償,則不在當時條文明列的類型中,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A) 工資:錯誤選項。 工資是《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8 條明列的請求類型,法院命供擔保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的十分之一。
第 10 題2 分
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安全衛生法》對職業災害的處置、通報、統計,以及主管機關調查與公布資訊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職業災害通報時限是本題辨別關鍵。
解題方法
先對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至第 39 條:第 37 條規範職業災害發生後的急救、搶救、調查及通報;第 38 條規範職業災害統計;第 39 條規範主管機關調查及公布相關資訊。
其中,第 37 條規定,發生死亡災害,或罹災人數在 3 人以上等法定情形,雇主應於 8 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因此,選項 B 所寫的「12 小時內」與法定時限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立即採取必要的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作成紀錄。選項敘述符合規定。
第 11 題2 分
雇主將工會會員 A 君以加入工會為由,予以減薪之處分,A 君因而提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及民事訴訟。在裁決程序尚未終結前,民事法院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42 條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與民事訴訟的關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事人就《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所生的民事爭議事件申請裁決,在裁決程序終結前,法院應依職權停止民事訴訟程序。
《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禁止雇主因勞工加入工會等原因而減薪或為其他不利處分;同條第 2 項規定,違反前項規定所為的法律行為無效。本題雇主因 A 君加入工會而減薪,屬於此類不當勞動行為所生的民事爭議。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爭議是否源自《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本題明示雇主以「加入工會」為由減薪,符合該條所規範的情形;A 君又已提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及民事訴訟,因此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42 條。
第 12 題2 分
企業工會經會員同意,雇主應於何時起,自勞工之工資中代扣工會會費,轉交給工會?
核心觀念
本題考《工會法》第 28 條第 3 項的企業工會會費代扣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企業工會經會員同意,雇主應自該勞工加入工會為會員之日起,自其工資中代扣工會會費,轉交工會。
因此,判斷關鍵是「勞工取得工會會員身分的日期」,不是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的日期。現行法仍維持這項規定,無須另作修正提醒。
解題方法
先找出法條所定的起算事件:勞工加入企業工會成為會員。題目已說明工會取得會員同意,符合雇主代扣會費的前提;接著依條文,從勞工成為會員之日起代扣。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當勞資雙方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期間逾時多久,並經裁決認定違反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交付仲裁?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團體協約法》第 6 條第 5 項規定的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仲裁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勞資雙方協商期間逾 六個月,並經《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認定有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的情形,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考量雙方利益及簽訂團體協約的可能性後,得依職權交付仲裁。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字「協商期間逾時多久」及「經裁決認定違反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直接對應《團體協約法》第 6 條第 5 項。該項明定的期間門檻是「逾六個月」,因此選六個月。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依《團體協約法》規定:「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此即團體協約的何種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團體協約法》所稱的「禁止搭便車條款」。團體協約由工會與雇主(或雇主團體)協商訂立,協約利益原則上及於受協約拘束的勞工;若非協約關係人也享有相同勞動條件,卻未參與工會或協約協商,便可能形成搭便車情形。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團體協約法》規定,團體協約得約定:受協約拘束的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協約所約定的勞動條件進行調整。此約定旨在避免雇主藉由調整非協約關係人的條件,使其取得與協約相同的利益,因而削弱團體協約與工會協商的效力。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對象與效果:雇主不得任意調整「非團體協約關係人」的勞動條件。這是在規範非協約關係人如何分享協約利益,避免其未參與團體協約仍享有相同條件,故對應「禁止搭便車條款原則」。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單位,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下列何者非屬前述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之單位?
核心觀念
本題考《工會法》所定的「必要服務條款」。依民國 108 年命題時的《工會法》第 54 條第 3 項,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事業單位,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未約定者,工會不得宣告罷工。必要服務條款的目的,是在保障罷工權的同時,維持必要的公共服務。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詞「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再判斷各單位是否屬於依法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的事業單位。醫療、自來水及電力服務攸關生命安全與公共利益,均屬應約定的對象;依官方答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不屬本題所指的應約定單位,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6 條的爭議類型與處理程序,以及第 8 條的爭議行為限制、第 23 條的調解成立效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勞資爭議分為:
- 權利事項:勞資雙方對法令、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所定權利義務的認定或履行發生爭議。
- 調整事項:勞資雙方對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所生的爭議。
兩者可用的法定處理程序不同:權利事項得經調解、仲裁或裁決;調整事項則依本法經調解、仲裁處理,不包括裁決。
解題方法
先找出選項中最可能混淆「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程序差異的敘述,再以相關條文逐一核對:
- 第 6 條:兩類爭議的處理程序。
- 第 8 條: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勞資雙方的行為限制。
- 第 23 條:調解成立的法律效力。
依此判斷,B 把「裁決」也列為調整事項的處理程序,與第 6 條不符,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有協商資格的他方提出協商時,應於幾日內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否則即為無理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團體協約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2 款。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協商;勞資一方在有協商資格的他方提出協商後,若未於法定期限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即屬無正當理由。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該期限為 六十日。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對應《團體協約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2 款的規定。掌握「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及「六十日」三個要件,即可選出期限。題目所稱「無理由」,法條用語是「無正當理由」。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依《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規定,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不能工作,以致喪失或減少收入,正在治療中者,自何時起發給傷害給付?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傷害給付的起算時點。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規定,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受傷,不能工作並因此喪失或減少收入,且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 4 日起發給傷害給付。
解題方法
題幹已列出傷害給付的適用條件,作答關鍵是辨認給付起算日。將「不能工作」的第一日視為第 1 日,依規定自第 4 日開始給付;前三日不在給付起算期間內。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給付種類?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所定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的給付種類。解題時要辨認法定給付名稱,避免把其他社會保險常見的「失能給付」或「身心障礙給付」混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的給付包括傷害給付、身心障礙給付及就醫津貼;「失能給付」不是該項保險的給付名稱。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定給付種類即可。題目問「何者非屬」,因此選出不在上述三種給付之列者。關鍵是區分「失能給付」與「身心障礙給付」:兩者名稱相近,但本題所列的法定項目是後者。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勞動部為辦理勞工保險及其他相關業務,特設勞工保險局。下列何者非屬勞工保險局之掌理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勞工保險局的組織職掌,以及勞動部其他業務單位的職掌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勞工保險局主要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退休金等相關業務;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的整合、推動及管理,則不屬於勞工保險局的掌理事項。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中的業務性質:涉及保險加退保、給付審查,以及就業保險或勞工退休金收支等業務,屬於勞工保險局職掌;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的政策整合、推動及管理,則屬勞動部相關業務單位的職掌。因此,找出與保險及退休金業務性質不同的選項,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下列有關保險給付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保險給付的請領期限、重複請領限制,以及退保後診斷職業病的給付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所述期限與限制是否符合當時條文:第 20 條規定保險效力停止後的給付權利;第 20 條之 1 規定退保後確診職業病的失能給付;第 22 條禁止同一事故重複請領同一種給付;第 30 條規定保險給付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選項分析
-
(A) 錯誤。《勞工保險條例》第 30 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的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不是 3 年。
-
(B) 錯誤。依同條例第 22 條,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選項將禁止規定說成可以重複請領,與法條相反。
第 22 題2 分
依照《勞動基準法》中有關工資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對「基本工資」與「平均工資」的定義,以及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平均工資計算方式、定期契約期滿的法律效果。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基本工資是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的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及休息日、休假日、例假工作加給的工資。第 2 條第 4 款所稱平均工資,則以計算事由發生前 6 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總日數計算。
另依當時《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計算平均工資時,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期間;育嬰留職停薪屬於留職停薪。因此該期間不應併入平均工資的計算期間。
解題方法
先逐項對照法條定義,再辨認選項是否把「不計入平均工資期間」說成「應計入」。平均工資的基本式為:
其中,依法不計入的期間須排除於計算期間之外;本題選項 C 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列為應計入,與民國 108 年的規定相反。
第 23 題2 分
依《勞動基準法》中有關離職後競業禁止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以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之 1、第 7 條之 2,判斷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的成立要件與合理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雇主與勞工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須符合下列要件: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勞工職位或職務能接觸、使用雇主營業秘密;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提供合理補償。期間最長不得逾 2 年,超過者縮短為 2 年。
施行細則另明定,就業對象須具體明確,並以與原雇主營業活動相同或類似、且有競爭關係者為限。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上述法條與施行細則。尤其要注意,競業禁止的「就業對象」不只要與原雇主營業活動相同或類似,還必須與原雇主有競爭關係;選項若刪去「且有競爭關係」的限制,即與施行細則不符。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依照《勞動基準法》中有關工作規則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的工作規則制度,重點包括雇主訂立工作規則的門檻、報請核備與公告程序,以及事業場所分散時得否訂立不同版本的工作規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規定。前三個選項分別涉及訂立門檻、核備後的公告程序及單項工作規則;D 則將分散各地的事業場所限制為只能適用一套規則,與法條所允許的作法相反。
選項分析
(A) 正確。 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的雇主,應訂立工作規則,並於 30 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滿 30 人」等同「30 人以上」,符合規定。
第 25 題2 分
依《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雖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關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及女性夜間工作,但應經下列何種程序始得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的程序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者,勞雇雙方得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及女性夜間工作,但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核備」是地方主管機關對約定內容進行審核並予以備查的法定程序;不是單純備查,也不是由工會同意或由主管機關核定。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提及《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直接抓法條的程序關鍵字:「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題目詢問「應經何種程序」,因此選項中與法條用語完全相符者即為正解。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有關我國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的基金管理、提繳與追償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基金制度的功能,是在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且勞工請求未獲清償時,先行墊付法定範圍內的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基金墊償後,雇主仍負有償還義務。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三個規則:基金收繳與墊償由誰辦理、雇主按何費率提繳,以及基金墊付後雇主是否仍須償還。另比對「積欠金額無法確定時」的替代認定方式。選出與法規明文不符的敘述即可。
選項分析
(A) 正確。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基金收繳及墊償業務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基金運用則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選項所述的業務分工正確。
第 27 題2 分
依《團體協約法》規定,當有 2 個以上的團體協約可適用時,其適用情形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團體協約法》第 4 條的「數個團體協約競合時,如何決定適用順序」。依民國 108 年的條文:
有二個以上團體協約可適用時,除效力發生在前的團體協約另有特別約定外,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狹小或職務種類較特殊的團體協約;若團體協約不是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則優先適用地域或人數適用範圍較大的團體協約。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所問的是法定適用規則,還是由勞資雙方協商、行政機關調解決定。法條已直接規定競合時的優先順序,接著依協約規範方式判斷:
- 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原則上採較狹小、較特殊者優先,但效力較早的協約有特別約定時,依該約定。
- 非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地域或人數適用範圍較大者優先。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所訂之職業災害?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對職業傷害的認定,包括通勤事故、工作中的生理需求、雇主舉辦活動,以及用餐往返途中事故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準則第 3 條以「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作為職業傷害的基本原則,並另列若干視為職業傷害的情形;但準則第 18 條也規定,特定情形不得視為職業傷害,其中包括在有燈光號誌管制的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所描述的情境與準則條文。通勤途中及用餐往返途中事故,須留意是否符合準則所定條件;如廁、飲水及雇主舉辦活動,則各有明文規定。違規闖紅燈是排除職業傷害認定的明文事由,因此符合「非屬」題意。
選項分析
(A) 正確,不選。 準則第 17 條規定,工作日用餐時間中,如雇主未規定必須在工作場所用餐,勞工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受傷,視為職業傷害。因此,本選項所述用餐途中事故,符合該規定的情形。
第 29 題2 分
依《勞動基準法》中有關工作時間及輪班的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的延長工時上限,以及第 34 條的輪班換班休息時間。應分別記住每日總工時上限、每月加班時數上限,以及採較高月上限時的三個月總量上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的法定數字:
- 一般情形: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一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不得超過 46 小時。
- 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每月延長工時得放寬至 54 小時,但每三個月不得超過 138 小時。
- 輪班制更換班次時,原則上應有連續 11 小時休息時間,法律另設例外。
逐一比對,選項 C 把「每三個月不得超過 138 小時」寫成 140 小時,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一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
- **(B) 正確。
第 30 題2 分
依照我國《工會法》的規定,下列何者不得組織或加入工會?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工會法》第 4 條規定,勞工原則上都有組織及加入工會的權利;但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的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同條也明定教師得依《工會法》組織及加入工會。這題考的是工會團結權的原則與法定排除對象。
解題方法
先找出《工會法》第 4 條所列的禁止對象,再逐一確認題目中的身分是否落入其中。題目問「不得組織或加入工會」,四個選項中,只有現役軍人屬於法條明定不得組織工會的對象。
選項分析
- (A) 在我國合法工作之外籍漁工:錯誤。《工會法》沒有因為勞工是外籍人士,就排除其組織或加入工會的權利。外籍漁工在我國合法工作,仍適用勞工原則上享有工會權利的規定。
第 31 題2 分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下列何者非屬例外得事先通知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檢查法》第 13 條: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原則上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但法條列有例外,包括:
- 同法第 26 條規定的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或檢查。
-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
- 職業災害檢查。
- 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核准的情形。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列前三種法定例外中,爆竹煙火工廠及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屬《勞動檢查法》第 26 條所定危險性工作場所。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目的「非屬例外」: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符合《勞動檢查法》第 13 條列出的例外事項。
爆竹煙火工廠及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危險性機械或設備、職業災害,均可對應到法條所列例外;兒童遊樂設施場所則不在列舉範圍內,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下列何者非屬得例外終止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3 條對職災勞工的契約終止保護。雇主原則上不得預告終止與職災勞工的勞動契約;只有符合法定例外情形,才可終止。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說明。
當時第 23 條列出的例外情形包括:歇業或重大虧損,經主管機關核定;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經主管機關核定;以及職災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另有其他法定事由,但本題選項所列內容已足以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23 條的法定例外。題目問「何者非屬」,因此找出用語與法條例外不符者。關鍵在於「轉讓或業務緊縮」是否為該條列明的事由。
選項分析
- (A) 轉讓或業務緊縮,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錯誤,為本題答案。 「轉讓或業務緊縮」並非民國 108 年《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3 條所列的例外事由。
第 3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得自願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及請領退休金之人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的自願適用對象。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符合該項所列身分者,得自願依本條例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 自營作業者。
- 受委任工作者。
-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聘僱人員並未列入上述自願適用對象。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列出的身分。前三個選項分別對應條文所列的前三類;約聘僱人員則不因其任職於行政院或所屬機關,就成為該項所列的自願提繳對象,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關於育嬰留職停薪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及《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關於申請資格、期間、多人子女合併計算、收養先行共同生活,以及留職停薪期間社會保險費負擔方式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年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保險費處理方式是雇主負擔部分免予繳納,受僱者負擔部分得遞延 3 年繳納。
解題方法
先把各選項拆成幾個法定要件核對:申請資格與子女年齡、期間上限、多名子女的合併計算、社會保險費由誰負擔,以及收養先行共同生活的適用情形。第 (C) 項把雇主與受僱者的保險費處理方式對調,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受僱者任職滿 6 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這是《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所定的基本申請資格與年齡條件。
第 35 題2 分
關於《性別工作平等法》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相關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第 15 條「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的假別天數、病假併計方式及薪資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當時的重點是:
- 生理假:每月得請 1 日;全年未逾 3 日者,不併入病假,其餘日數併入病假。
- 產檢假:5 日,薪資照給。
- 陪產假:5 日,薪資照給。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天數與法條規定。這題的關鍵在於生理假「不併入病假的日數門檻」:每月可請 1 日,但全年不併入病假的上限是 3 日,兩個數字不可混淆。
選項分析
(A) 正確。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
第 36 題2 分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幾日,或 1 個月內曠工達幾日者,雇主即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6 款的「曠工」解僱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 3 日;
- 或者 1 個月內曠工達 6 日。
兩項是擇一成立即可,並非要同時符合。題目所稱「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正是考查這項規定。
解題方法
直接抓法條中的兩個時間門檻:連續曠工 3 日,或1 個月內累計曠工 6 日。題幹分別詢問這兩個數字,因此選出同時符合「3 日、6 日」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關於工資優先受清償之權及工資墊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的「工資優先受清償」與「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勞工特定債權在法定範圍內,視為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並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這表示其受償順位與上述擔保債權相同,並非高於它們。
解題方法
先抓住兩組關鍵:
- 債權順位:勞工特定債權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同一順位」,並優先於普通債權。
- 工資範圍及基金費率:工資以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 6 個月內積欠者為限;墊償基金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在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因此,題目把勞工特定債權說成「優於第一順位」擔保債權,與法定順位不符。
選項分析
(A) 適用情形為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正確。 這是《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規定工資優先受清償及工資墊償制度所適用的情形。
第 38 題2 分
下列那一種變形工時,得不受每 7 日應有 1 日休息之限制,得連續工作 12 日?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的例假、休息日規定,以及三種彈性工時(變形工時)制度對例假安排的不同要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一般原則是勞工每 7 日中應有 1 日例假。採 2 週或 8 週彈性工時,仍須遵守每 7 日至少 1 日例假的規定;採 4 週彈性工時,例假則按 2 週為單位安排,每 2 週內至少有 2 日例假,因而可使例假集中安排,最長得連續工作 12 日。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哪一種變形工時,能不受「每 7 日至少 1 日例假」的限制。再對照三種制度的例假安排:
- 2 週彈性工時:每 7 日至少 1 日例假。
- 8 週彈性工時:每 7 日至少 1 日例假。
- 4 週彈性工時:每 2 週內至少 2 日例假,例假不必固定落在每一個 7 日週期內。
因此,符合題意的是 4 週彈性工時。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應給予數日之特別休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特別休假的年資與日數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依年資取得特別休假;年資達到不同門檻,休假日數也隨之增加。
解題方法
依序比對各選項所列的年資區間與法定日數。民國 108 年的特別休假日數依序為:
- 6 個月以上、1 年未滿:3 日
- 1 年以上、2 年未滿:7 日
- 2 年以上、3 年未滿:10 日
- 3 年以上、5 年未滿:每年 14 日
關鍵是第 4 個級距為 14 日,不是 15 日。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關於《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61條及第62條的職業災害補償規定。職災補償是雇主依法負擔的責任,題目主要考補償項目、醫療期間的工資補償、請求權時效,以及承攬關係中的補償責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即可:A、B對應第59條的補償規定;C對應第61條的請求權期間;D則應核對第62條究竟規定「本人責任」或「連帶責任」。其中D把責任型態說成「本人責任」,與法條文字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必需的醫療費用;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補償。
第 41 題2 分
《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列舉相關自願就業人員,主管機關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並得發給津貼或補助金。下列何者非屬該條所明定之該等人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所列的自願就業人員。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法規,主管機關應訂定計畫,促進下列人員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更生受保護人。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24 條列舉的身分。若選項不在法條明列範圍內,且也不是題幹所述的法定類別,即為本題答案。另須留意,法條規定的是「中高齡者」,不是「初次尋職青年」。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關於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庇護性就業者的特別保障,重點包括核薪方式、職業災害補償基準、轉銜服務與資遣費,以及社會保險。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見該法第 40 條、第 41 條及第 42 條。
解題方法
先分辨庇護性就業者的薪資與一般勞工基本工資規定的差異:其薪資得依產能議定,可以低於基本工資;但職業災害補償採用的薪資計算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再確認不適於庇護性就業時的法定處理方式:庇護性就業服務單位應依實際需求提供轉銜服務,並「得不發給」資遣費。選項若寫成「應發給資遣費」,便與條文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0 條規定,庇護性就業者得依其產能核薪,薪資由進用單位與庇護性就業者議定。因此,薪資得低於基本工資。
第 43 題2 分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僱用受僱者多少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乳室及適當的托兒設施?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對雇主提供哺乳室及托兒設施的義務門檻。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3 條第 1 項,僱用受僱者 100 人以上 的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但托兒設施得以適當的托兒措施替代。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雇主「僱用受僱者多少人以上」才負有法定義務,直接辨認第 23 條的適用門檻即可。「100 人以上」包含正好 100 人,因此符合條件的答案是 100 人。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自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起,我國的基本工資月薪及時薪分別調整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基本工資標準。依命題當年適用的《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月薪制與時薪制各有其基本工資金額。
解題方法
先依題目指定的生效日期,確認該日適用的月薪與時薪標準,再與各選項比對。自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起,基本工資月薪調整為 23,100 元,時薪調整為 150 元,因此選項 B 符合。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有關《就業保險法》中失業給付的請領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失業給付請領條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失業給付須符合下列要件:
-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並辦理退保。
- 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
-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且自登記日起 14 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列出的請領要件。前三項年資、工作能力與工作意願,以及非自願離職,都符合條文內容;求職登記的機構則須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因此把機構寫成「私立」的選項錯誤。
第 46 題2 分
依照《勞動檢查法》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檢查法》對勞動檢查員執行檢查的程序,以及發現立即危險時的處置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勞動檢查法》第 14 條,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應出示勞動檢查證,並告知雇主;執行職業災害檢查時,原則上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依同法第 15 條,檢查員認有必要時,得報請所屬勞動檢查機構核准,邀請相關團體或專家、醫師陪同前往鑑定。依第 28 條,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先行停工。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是否符合上述法定程序,特別留意「應」與「得」的差別,以及題目把「得事先通知」改成「不得事先通知」的敘述。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有關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服務法》對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特定工作的規範,重點包括禁止非法容留或媒介、國內招募義務,以及特定工作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對應的《就業服務法》規定:A 對照第 45 條,B 對照第 47 條;C、D 則對照第 46 條關於特定工作契約形式與期限的規定。第 46 條要求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工作時,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因此,主張海洋漁撈工作可不訂書面契約的 C 違反明文規定。
選項分析
- (A) 正確。《就業服務法》第 45 條禁止任何人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也禁止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選項所述符合該條規定。
- **(B) 正確。
第 48 題2 分
有關性別歧視之禁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現名《性別平等工作法》)對職場性別歧視的禁止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第 7 條至第 11 條分別規範招募、甄試、進用等事項、教育訓練、薪資,以及婚姻、懷孕、分娩與育兒相關的差別待遇。
其中,第 7 條禁止雇主在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事項上,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這是本題判斷的關鍵。現行法已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本題相關規定仍保留上述例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原意,特別留意例外規定是否被顛倒。第 7 條原則上禁止性別或性傾向歧視,但對工作性質確實僅適合特定性別的情形設有例外。選項 A 將這項例外寫成「不得因……而採取差別待遇」,與法條相反,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權益,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訂有身心障礙者進用人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的「定額進用」規定。判斷時要先分清適用對象:
- 公部門: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達 34 人,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 3%。
- 私部門: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達 67 人,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 1%,且不得少於 1 人。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第 38 條的上述門檻與比例規定未有重要變動。
解題方法
先按選項中的機關類型,確認它屬於公部門或私部門,再核對「人數門檻」與「進用比例」:
| 類型 | 員工總人數門檻 | 法定進用比例 |
|---|---|---|
|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 | 34 人以上 | 3% |
| 私立學校、團體、民營事業機構 | 67 人以上 | 1%,且至少 1 人 |
第 5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就業促進津貼?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促進津貼」的法定項目,以及它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制度差異。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4 條,中央主管機關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臨時工作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等就業促進津貼。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則屬《就業保險法》所定的給付,適用於符合資格的被保險人依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並非《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所列項目。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哪一種津貼,再核對各選項的法源與用途:促進失業者求職、參加臨時工作或職業訓練、協助創業的補助,屬就業促進津貼;因育嬰留職停薪而請領的津貼,則屬就業保險給付。據此排除不屬於前者的選項。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