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初等考試五等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考古題詳解

107 年・初等考試・五等・人事行政
試題代碼 人事行政大意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是各國人事行政發展的主要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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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事行政的演進歷程與現代發展趨勢」。核心在於區辨由傳統「消極防弊、靜態管制」的傳統人事行政(Personnel Administration, PA),轉型為「積極興利、動態開發」的人力資源管理(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HRM)與人力資源發展(Human Resource Development, HRD)之特徵差異。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採用「傳統官僚人事行政 vs. 現代人力資源管理」的對比切入點:

  1. 掌握時代脈絡:題目問的是各國人事行政發展的「趨勢」(即新公共管理與現代政府再造以降的方向),因此必須尋找具有「積極性、彈性化、能力培育、重視權益」特性的選項。
  2. 排除傳統特徵:凡屬於韋伯(Max Weber)古典官僚模型、傳統消極身分管制或侵害公務員權益之舊制度特徵,皆非發展趨勢。

選項分析

  • (A) 特別權力關係的強調(錯誤) 「特別權力關係」起源於十九世紀德國君主立憲時期,強調公務員對國家負有高度服從義務,不得享有救濟權。現代各國人事與公法發展趨勢是揚棄特別權力關係,轉向公法上職務關係,落實人權保障,擴大公務員權益救濟管道(例如我國司法院釋字第 187 號、第 243 號至第 785 號解釋,均循序打破特別權力關係,放寬救濟途徑)。因此,特別權力關係正逐漸瓦解,並非強調趨勢。
  • (B) 層級節制的設計(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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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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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機關定位及其與考試院之權責關係」,核心法源依據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及我國憲政體制下的人事權力分立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相關條文規範亦同):

  1. 監督體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 3 條明定:「總處辦理行政院所屬機關考銓業務,受考試院之監督。」
  2. 職掌劃分: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1 項規定,「考選」事項專屬考試院(考選部)執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負責行政院暨所屬機關之「人事行政管理」(如考試用人需求提報、任用分發、考核培訓、待遇福利等),不含國家考試之舉辦與考選業務。

解題方法

解答此類機關法制地位題,切入點在於區分「行政組織隸屬」與「文官業務監督」的界線:

  • 人事行政總處在組織編制上隸屬於行政院(非考試院派出機關)。
  • 但為確保全國公務員考銓制度與法制標準之一致性,總處在辦理考銓相關業務時,依法律明文規定必須「受考試院之監督」。 題目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直接檢驗各選項對於「機關權限」與「監督關係」之描述即可破題。

選項分析

  • (A) 錯誤(本題應選):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 3 條明定:「總處辦理行政院所屬機關考銓業務,受考試院之監督。」我國文官法制由考試院統籌法制事項與身分保障,人事行政總處縱為行政院所屬機關,其執行考銓業務仍須依循考試院之法制規範並接受其監督,選項述及「不受考試院之監督」,違反法律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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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考試院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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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核心在於測驗「考試院之憲政與法定職權」及「我國人事行政權的雙軌劃分架構」。

  1. 憲政法源: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規定,考試院掌理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以及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憲法第 87 條亦賦予考試院就所掌事項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之權。
  2. 組織法規定:依《考試院組織法》(民國 107 年施行版本)第 7 條,考試院會議職權包含考銓政策、主管法令研擬審議、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施政計畫等。(現行法於民國 108 年、112 年歷經修正,原第 7 條規定考試院會議掌理事項之核心職能架構維持一致)。
  3. 人事權雙軌分工:我國人事行政權由考試院(掌理資格考試、退撫保障及考銓法制)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各主管機關(掌理用人行政、差勤管理及業務指揮)分立運作,考試院並非全國所有公務員的日常行政管理機關。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機關職權辨析題」,切入點為區分「考銓法制與資格監督」與「日常用人行政管理」之界線:

  1. 確認組織法規範:核對選項何者屬於法定的考試院會議審議事項(政策、法律提案、施政計畫)。
  2. 界定權限歸屬:審視何者逾越考試院作為「身分資格管理與法制機關」的法定角色,落入行政權與各機關首長之「業務行政管理權」範疇。

選項分析

  • (A) 考銓政策決定:屬於考試院職權。 依《考試院組織法》第 7 條第 1 款規定,考試院會議掌理「關於考銓政策及考試院主管法令之研擬、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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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下列何者被認為是簡薦委「品位制」的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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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品位分類制」與「職位分類制」的差異。品位分類制以人員的身分、資格、學歷、經歷及考試等條件為基礎,將公務人員分成不同官等、職等;職位分類制則以職務本身的工作性質、職責及所需資格為基礎,安排人與職位。

我國簡薦委制兼具品位分類與職位分類的特徵。就品位分類而言,制度較重視人員本身的品位與資格;其缺點之一,是人員資格或品位與實際職務需求未必相配,因而可能出現「人與事不能配合」的現象。

解題方法

辨認題幹問的是「品位制的缺點」,應先抓住品位分類的核心:分類重心在人員身分與資格。當制度較以人為本位,而非依職務內容精細設計人員配置時,便容易發生人員能力、資格與職務需求不合的情形。

依題目所採官方答案,這項缺點正是選項(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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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是決定下列何者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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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中的「職等」定義。職等是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相同或相當之職務,所列的等級;因此,職責程度與資格條件是區分職等的重要依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職責程度」與「所需資格條件」,對照職等的法定意義。題目問的是依據這兩項條件區分什麼,答案即為「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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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人力資本理論」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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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人力資本理論將人的知識、技能、能力與經驗視為能提升生產力、創造組織價值的資本。組織透過教育訓練、人才培育與經驗累積進行長期投資,進而提升人力品質與工作績效。這種觀點重視人力的發展及其長期貢獻,不以單純壓低人事支出為核心。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描述的是「投資並發展人力、提升人力價值」,還是「降低用人成本」。前三項中的 A、C、D 都呼應人力資本的價值創造、知識經濟及長期投資特性;B 著重成本節省,與人力資本理論的核心取向不同,因此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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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多元管理(Diversity Management)的核心價值理論為社會平等論,其演進分為四個時期,包括平等就業機會時期、重視差異時期、多元化管理時期,及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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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多元管理(Diversity Management)的發展階段,以及它以「社會平等論」為核心價值的意涵。常見的四階段整理為:

  1. 平等就業機會時期:著重禁止歧視,保障不同群體取得就業機會的平等。
  2. 重視差異時期:承認並尊重群體間的差異。
  3. 多元化管理時期:將差異視為組織資源,透過管理讓不同背景者共同發揮所長。
  4. 弱勢優先時期:進一步關注處境不利群體,採取積極措施促進實質平等。

解題方法

題幹已列出前三個時期,作答重點是辨認同一發展脈絡中的第四階段。依題目所採用的階段分類,末期為「弱勢優先時期」,也與社會平等論強調改善弱勢處境、追求實質平等的方向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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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現職人員因調整職務而在本機關或至他機關擔任更重要的職責,從而或職等提高、或俸級提高,這被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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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陞遷」的意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的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陞遷是現職人員因職務調整,在本機關或至他機關擔任較重要職務,並使職等或俸級提高。題幹所述情形正符合此定義。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個關鍵條件:「擔任更重要的職責」以及「職等或俸級提高」。兩者合併指向職務向上發展,亦即陞遷;不必要求職等與俸級同時提高,題目以「或」表示其中一項提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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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下列何種情況得免經甄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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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提醒:現行法已修正,《公務人員陞遷法》於民國 112 年 5 月全文大幅修正,免經甄審程序改規範於現行法第 10 條,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本題旨在測驗公務人員陞遷程序之「原則」與「例外」:

  1. 原則(經甄審):依民國 107 年適用之《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之陞遷,應由人事單位就具有陞遷資格人員,提調陞遷甄審委員會評定分數後,報請機關首長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
  2. 例外(免甄審):同法第 8 條第 2 項明定:「本機關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得免經甄審程序。」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之法條記憶題,切入點在於掌握「得免經甄審」之法理邏輯與要件組合:

  • 陞遷甄審委員會主要功能在於維持「陞任」競爭之公平客觀,防止首長私相授受。
  • 凡涉及「跨機關調任(外補)」或「跨序列陞遷」,皆牽涉到人員實質利益與升遷秩序,原則上均須受到嚴謹審查。
  • 唯有在「本機關內部」且「同一職務序列」(水平調動/平調)之情況下,因未涉及職務官職等的實質躍陞,法律為尊重機關首長的人事調配彈性與業務歷練需求,明定賦予首長「得免經甄審程序」直接調派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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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公務人員協會代表在甄審委員會中屬於哪種類別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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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甄審委員會之組織架構與委員產生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相關法源依據為《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8 條第 1 項及命題當時之《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 7 條:

  1. 委員組成類別:甄審委員會委員主要分為「指定委員」與「票選委員」兩大類。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成員中應有非主管人員代表,除經機關首長指定者外,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票選委員)。
  2. 公務人員協會代表之屬性:依命題當時《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3 項規定:「各機關設有公務人員協會者,第一項之委員應有公務人員協會代表一人。其代表之指定,應先徵詢該協會之意見。」由此可知,協會代表係由機關首長「指定」,本質上屬於「指定委員」。

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修正,現行《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4 項將文字調整為由公務人員協會推薦名單中由首長「指定」,其法律屬性仍為「指定委員」。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法條文義分析法」與「組織法定類別歸納法」切入:

  1. 辨識法定類別: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與甄審委員會的委員,其法定產生方式均嚴格受法律保留拘束。甄審會委員類別本質上僅有「指定委員」與「票選委員」兩種(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則另有由人事主管擔任之「當然委員」)。
  2. 文義對照:檢視法規對公務人員協會代表之規範文字——「其代表之指定,應先徵詢該協會之意見」。法條明定該席次是由首長「指定」,僅在程序上課予首長「應先徵詢該協會意見」之義務,其名額仍占機關首長之指定席次,因此定性為「指定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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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各機關得免經甄審,而是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的職務,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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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施行之《公務人員陞遷法》為依據。

公務人員之陞遷,原則上為貫徹功績原則,應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選);但考量部分職務涉及機關整體領導、政治與政策信任度、首長統御調度權限,或具有特殊涉外性質,法律特許「得免經甄審(選)」,由機關首長逕行核定。本題之核心法源為民國 107 年時《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8 條關於「得免經甄審(選)職務」之法定列舉範圍與職等門檻。

法規動態提醒:現行《公務人員陞遷法》已於民國 112 年大幅修正公布,原第 8 條免經甄審職務之規定已移列至現行法第 10 條並調整部分要件與款次,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要件檢驗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檢視命題當年《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8 條所列各款職務範圍。題目要求選出「錯誤」者,因此逐一核對選項中的職務類別與法條文字,特別注意法條是否有特定「官等」或「職等」之門檻限制。


選項分析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各機關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不受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限制……」:

  • (A) 機關首長:正確(合乎法條,非本題應選項目)。
  • 依第 8 條第 1 款規定,「機關首長、副首長」​得免經甄審(選)。機關首長綜理機關全盤事務並負成敗之責,由上級首長基於人事統御權直接核定派任,自無須經由受其監督之下級機關甄審委員會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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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參加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任職機關有其限制,下列何者不屬於其分發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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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所定的分發任用機關範圍。這類特種考試及格人員的分發機關受到限制,不能只依機關名稱或業務性質推論,應直接比對命題年度的法規列舉。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考試及格人員以分發至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

解題方法

將四個選項與法規列出的機關逐一核對:列在範圍內者不選;未列入者即為題目所問的「不屬於分發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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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甲為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為養育剛出生的女兒,甲決定以此為由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延後分配訓練。但是其配偶乙為公務人員,且已依法申請了育嬰留職停薪,請問甲可以得到多久的保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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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第 4 款「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申請保留錄取資格」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正額錄取人員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原則上得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期限不得逾三年;但條文另有但書: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甲是「正額錄取人員」,且申請理由是養育剛出生的女兒,符合該款所定的育兒事由。接著檢查但書:乙是公務人員,並且已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因此甲不得以養育子女為由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題目問「可以得到多久的保留期限」,但本題但書直接排除申請資格,並非改以較短期限核准,故沒有保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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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受訓人員在下列哪一情況會被廢止受訓資格?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中「廢止受訓資格」的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辦法規定,受訓人員有「訓練期間依規定應體格複檢,經檢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繳交體格檢查表」等情形之一者,保訓會得廢止其受訓資格。

解題方法

先把各選項的門檻數字與法規所定標準比對,再確認體格檢查表逾期未繳是否列為廢止受訓資格事由。法規門檻為:基礎訓練曠課累計達課程時數百分之五,或實務訓練曠職累計達三日;另包括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繳交體格檢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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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乙沒有碩士學歷,但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格資格,請問其於取得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格資格滿幾年後,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的法定應考資格,關鍵在於區分「考試及格資格」與「學歷資格」。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3 條第 2 款規定,取得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應高等考試二級考試;第 3 款則列出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的應考資格,並未規定高考三級及格者經過若干年即可報考高考二級。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取得高考三級及格資格滿幾年後」,再查高考二級的應考資格規定。乙雖已取得高考三級及格資格,但沒有碩士學歷;依民國 107 年規定,高考三級及格年資並非高考二級的替代資格。因此,題目列出的年數選項都不適用,乙不具本題所述的應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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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甲取得碩士學歷後參加公務人員考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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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試」的應考資格,以及考試等級與任用職等的對應。應考資格須依各類科、各等別考試的規定判斷;學歷不會一概限制只能報考與學歷相應的考試。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當時《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各項考試規則,均就初等考試、高等考試與特種考試分別規定應考資格;考試等級也不等同於任用職等。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兩件事:第一,碩士學歷是否排除報考該項考試;第二,考試及格後取得的任用資格職等,是否與選項所述相符。不能把「碩士」直接換算成某一任用職等,也不能以考試等級的數字推定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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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考試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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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務人員考試法》中關於「公務人員考試之等級劃分」與「應考年齡資格之一般原則及限制」。(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相關核心架構亦維持一致) 涉及的主要法規依據包含:

  1.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3 條(高普初等考試之等別劃分)
  2.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特種考試之等別劃分)
  3.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初等考試應考資格與法定年齡下限)
  4.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7 條(屆齡退休之消極任用限制)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規範與基本概念的綜合檢驗題,切入點為區分「通案性的應考資格規定」與「個別特種考試的特殊限制」:

  1. 檢視考試等級體系:確認高等考試(一級、二級、三級)與特種考試(一等至五等)的法定劃分是否正確。
  2. 檢視年齡規範:公務人員考試以「保障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為原則,法規通案僅設有年齡下限(年滿 18 歲),並未在母法設有全面性的 55 歲年齡上限。逐一比對各選項即可迅速鎖定邏輯過於絕對且欠缺法源依據之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五等,共計五個等級,分別對照高等考試一級、二級、三級考試及普通考試、初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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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有關公務人員之考試及格人員於服務一定期限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進行解析。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6 條關於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年限」之基本規定。

  1. 公務人員高等、普通、初等考試(一般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於服務一定期限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此限制轉調之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通則均為3 年。
  2. 特種考試:基於用人機關之特殊需要而舉辦,轉調限制較為嚴格,原則上限制轉調年限為6 年(通常規定服務 3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或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合計服務滿 6 年後,始得轉調該主管機關以外之機關)。

解題方法

  1. 鎖定題目主旨:題幹問的是「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以外之機關、學校」之年限規定。
  2. 分類考試屬性:
  • 屬於「高普初等考試」者,其不得轉調原主管機關以外之法定基本年限為「3 年」。
  • 屬於「特種考試」者,其限制轉調法定期間為「6 年」(非 2 年或 4 年)。
  1. 對照選項篩選:比對各選項所列之考試等別與年限,即可快速找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正確: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屬於一般公務人員考試。依民國 107 年適用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考試及格人員於服務一定期限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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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初任何種官等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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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我國公務人員任用程序中,不同官等初任人員之「任命權限劃分與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

「各機關初任簡任各職等職務公務人員、初任薦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命。初任委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由各主管機關任命之。」

(備註:現行法此條文之官等任命架構與原則維持相同,未有實質變更。)

由法條明定可知,經銓敘審定合格後須「呈請總統任命」者,包含簡任與薦任兩官等;而委任公務人員則由「各主管機關任命之」,不呈請總統任命。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官等」與「任命主體」之對應關係:

  1. 抓出題幹關鍵詞:「初任」、「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命」。
  2. 對照任命權限歸屬:
  • 簡任官等:銓敘審定合格 →\rightarrow 呈請總統任命(總統任命)。
  • 薦任官等:銓敘審定合格 →\rightarrow 呈請總統任命(總統任命)。
  • 委任官等:銓敘審定合格 →\rightarrow 各主管機關任命之(主管機關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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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合格實授第四職等之公務人員,最高得權理第幾職等職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的「權理」範圍。依民國 107 年適用規定,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得在同一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權理。權理職務仍受官等界線限制,不能跨到另一官等。

解題方法

第四職等屬委任官等。依「同官等高二職等」計算,從第四職等往上最多二職等,原則上是第六職等;但第六職等已屬薦任官等,超出委任官等範圍。委任官等的最高職等為第五職等,因此合格實授第四職等者,最高得權理第五職等職務。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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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等規定,有關考績甲等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① 考列甲等者,得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② 考列甲等者,若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則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③ 在考績年度內,曠職累積達 2 日者,不得考列甲等。 ④ 甲等須為考績成績達 80 分以上者。 ⑤ 在考績年度內符合施行細則中所列特殊條件之二或一般條件之一者,始得考列甲等。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中,考列甲等的成績門檻、獎金與限制條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7 條,年終考績甲等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考績成績達 80 分以上始列甲等。施行細則另規定不得考列甲等的情形,以及考列甲等須符合的條件。

解題方法

先判斷①、②的獎金敘述,再核對③的不得考列甲等限制、④的成績門檻與⑤的甲等條件。題目官方答案為 B,對應①、③、④正確,因此應選出這三項;②與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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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各機關公務人員之考績,應先由下列何者就考績表項目評擬?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的考績辦理程序,重點在於區分「主管人員先行評擬」與「考績委員會審核」的先後順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4 條,各機關辦理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並送考績委員會初核;初核結果再報機關長官覆核。程序順序為:主管人員評擬 → 考績委員會初核 → 機關長官覆核。

解題方法

題幹問「應先由何者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關鍵字是「先」與「評擬」。依上述法定程序,第一個負責就考績表項目評擬的是主管人員,因此選主管人員。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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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下列哪二種情形之一者,可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① 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 ② 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 ③ 三年列乙等 ④ 二年列甲等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1 條:各機關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符合條文所定情形之一者,可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的任用資格。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取得資格的考績組合有兩種:

  • 二年列甲等。
  • 連續三年中,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

解題方法

將題目各組合與法定條件逐一比對:

  • 「二年列甲等」對應選項④。
  • 「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對應選項②。

因此,正確組合是②、④。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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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我國新進公務人員經由考試錄取之後,必須參加一種訓練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所需之基本觀念,這種訓練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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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後的訓練類型。新進公務人員錄取後,須接受訓練,以建立初任公務所需的基本觀念與知能;此種訓練稱為基礎訓練。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考試錄取之後」及「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所需之基本觀念」兩個線索。這描述的是錄取後、任職初期所接受的基礎訓練,並非泛指在職期間的各種進修或工作指導。

選項分析

  • (A) 新人訓練:錯誤。「新人訓練」是一般性稱呼,並非本題所問、以考試錄取後初任人員基本訓練為核心的正式訓練類型。
  • **(B) 在職訓練: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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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公務人員本人或配偶分娩為雙胞胎者,比單胎者增給多少的生育補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務人員「福利互助與生活津貼」中關於「生育補助」之給與標準及計算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法源依據為行政院訂定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

  1. 單胎基準:公務人員本人或配偶分娩者,生育補助給與 2 個月薪俸額。
  2. 多胞胎增給原則:雙胞胎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3. 題旨意涵:題目關鍵字為「比單胎者增給多少」,測驗焦點在於計算差額,而非詢問雙胞胎之總補助額。

補充說明:現行《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之生育補助標準及雙胞胎以上按比例增給規定,仍維持相同規範。


解題方法

本題採「標準推導與差額計算」切入,推導步驟如下:

  1. 計算單胎補助額: 依規定,單胎分娩之生育補助基準為: 單胎補助=2 個月薪俸額\text{單胎補助} = 2 \text{ 個月薪俸額}

  2. 計算雙胞胎補助總額: 依「雙胞胎以上者,按比例增給」之規定,雙胞胎補助額為單胎之 2 倍: 雙胞胎補助總額=2 個月薪俸額×2=4 個月薪俸額\text{雙胞胎補助總額} = 2 \text{ 個月薪俸額} \times 2 = 4 \text{ 個月薪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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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期間其薪俸: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公務人員停職期間之俸給權利與發給規範」,主要法源依據為《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1 條第 1 項。 公務人員依法受停職處分期間,因暫時停止執行職務,基於「未服勞務即無報酬」原則,本不得支領全額待遇;但為兼顧公務人員於停職期間之基本生活維持,法律特別授權服務機關裁量發給特定成數之本俸。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亦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1 條第 1 項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

  1. 法條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免職人員於免職確定前,亦得比照發給。」
  2. 核發項目與額度:僅限「本俸(年功俸)」之「半數」,不包含任何加給(如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
  3. 法律效果屬裁量:法條明定「得」發給,賦予服務機關裁量權,而非一律「應」發給。

將法條要件對照各選項,即可直接確認 (C) 符合法定規範。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停職期間僅「得發給半數之本俸」,而非全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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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甲於民國 106 年 7 月參加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於 9 月 21 日獲知錄取,10 月 26 日開始接受考試錄取人員訓練,107 年訓練期滿,於 2 月 25 日獲得考試及格證書,開始在乙機關任職。在正常情況下,試問甲自何時起可以申請轉調乙機關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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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之「轉調限制期間」與「起算時點計算」(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為準)。

  1. 轉調限制之法規依據: 依民國 103 年 1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高等、普通、初等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
  2. 轉調限制起算點: 起算時點為「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即考試院核發及格證書、正式派代任職之日),受訓期間並非正式任用,不得計入轉調限制之「實際任職」年資。
  3. 期間之計算: 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及《民法》第 120 條、第 121 條關於期間之計算:
  • 始日不計算在內(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
  • 以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與始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法規現況提醒:現行法已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於民國 112 年 11 月修正新增撫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等得調任之但書規定),但高普初等考試「取得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滿三年始得轉調主管機關以外機關」之原則與起算規定未變,本題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結合日期推算的應用型試題,解題切入點分為「鎖定起算日」與「推算三年屆滿日」兩步驟:

  1. 鎖定起算時點: 題目中甲經歷以下時程:
  • 民國 106 年 7 月:參加考試(無關)。
  • 民國 106 年 9 月 21 日:榜示錄取(非及格日,僅具錄取資格)。
  • 民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開始受訓(受訓期間非及格身分)。
  • 民國 107 年 2 月 25 日:訓練期滿,獲得考試及格證書,開始在乙機關任職。 故本案轉調限制之起算日為:民國 107 年 2 月 25 日。
  1. 推算三年屆滿日期: 限制轉調年限為實際任職 33 年。以民國 107 年 2 月 25 日為起算基準:
  • 始日不算入,自 107 年 2 月 26 日起計。
  • 滿 33 年之末日,為第三年相當日(110 年 2 月 25 日)之前一日,即 民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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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公務人員福利措施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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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福利措施的範圍。福利措施是機關為增進公務人員及其眷屬的生活保障、健康與身心調適所提供的措施,常見類別包括住宅、醫療衛生及康樂活動等。題目未涉及特定法條;以下依民國 107 年命題時的公務人員福利措施分類說明。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措施是否屬於公務機關常見的員工福利。住宅貸款、醫療衛生與康樂活動均可歸入福利措施;購車補助則不屬於此處所列的公務人員福利範圍,因此選出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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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有關公務人力訓練配合支援系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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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訓練、官等晉升、終身學習與國外進修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是比對各選項的資格、職等與時數門檻;其中終身學習時數須達「超過 120 小時」,且平時服務成績具有優良表現,才列為年終考績評列甲等的一般條件之一。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相關法規及規定:考試錄取訓練是否為正式任用前提、委任晉升薦任訓練可擔任職務的最高職等、甲等考績的終身學習時數門檻,以及國外進修的期間限制。選項 C 把 120 小時寫成 100 小時,與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規定,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完成考試程序後,始得正式任用。因此,訓練及格是取得任用資格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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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公務員每週應有 2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此一規定見諸下列哪一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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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員休息日的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當時《公務員服務法》第 11 條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 2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題幹所述內容與該條文相符。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詞「每週 2 日之休息」及「例假」,直接對照公務員服務相關規範。這是《公務員服務法》規範的服務紀律與休假事項,不是任用、考績或保障制度的核心規範。

選項分析

  • (A) 公務人員任用法:錯誤。​主要規範公務人員的任用資格、任用程序與職務配置,不是每週例假的法源。
  • (B) 公務人員考績法:錯誤。​主要規範公務人員的平時考核、年終考績及考績結果,不規定每週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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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公務人員之權益受侵害時,得提起各項救濟方式,保障之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的公務人員權益救濟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的該法第 4 條,公務人員權益救濟依「復審、申訴、再申訴」程序進行,與一般人民熟悉的「訴願、行政訴訟」程序不同。

其中,對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不服,得提起復審;對服務機關的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的處置不服,得提起申訴,對申訴函復不服則得提起再申訴。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的權益救濟方式,再直接對照該法第 4 條所列程序:「復審、申訴、再申訴」。選項中只有 (C) 完整符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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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權益之保障,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所保障的公務人員權益,包括加班補償、服從命令、因公涉訟輔助及俸級保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用語與法條規定,特別注意「得」與「應」、「絕對服從」,以及涉訟輔助與求償的例外條件。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民國 107 年《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補償。因此,機關得以獎勵方式補償。選項寫「得以獎勵方式予以補償」,符合條文所列方式。

  • (B) 錯誤。​公務人員對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命令,原則上有服從義務;但命令違法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公務人員應報告;長官若仍命令執行,原則上應服從,並由長官負責。若命令違反刑事法律,公務人員沒有服從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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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公務人員依法提起復審,應經由下列哪項途徑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為準。核心在於測驗公務人員對於行政處分不服時,提起「復審」之法定受理途徑與程序管轄。

  • 法源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復審應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
  • 制度目的:此項「經由原處分機關」之設計,其法理與《訴願法》第 58 條相同,在於落實原處分機關之先行自我省查機制。若原處分機關收受復審書後,自認原處分違法或不當,得自行撤銷或變更,以減省救濟成本並迅速保障公務人員權益。
  • 法令現況說明: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維持相同,並未變更。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法條直觀記憶與制度理解題:

  1. 法條構成要件切入: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4 條第 1 項,提起復審之單一法定途徑就是「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
  2. 制度邏輯檢視:公務人員保障法制並未採行「得自由選擇逕向保訓會提起」之雙軌制,亦無「送交上級機關轉陳」之層轉機制,因此答案必然指向「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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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公務人員之身分應予保障。請問下列與身分保障相關的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實體保障核心概念——「公務人員身分保障」與「停職後之復職程序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涉及的重要法條包括:

  1.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9 條(身分及財產權保障):
  • 公務人員之身分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剝奪。
  • 基於身分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法請求救濟。
  1.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 條(復職機制之區分):
  • 停職事由消滅(第 1 項):公務人員應於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申請復職」。
  • 救濟撤銷原處分(第 3 項):原處分既經撤銷而溯及失其效力,其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應命其復職」,此屬機關之公法義務,無須公務人員主動申請。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法規條文與法理辨析題。破題關鍵在於辨別「身分保障之內涵」以及「受停職人員重返職務之不同程序路徑」:

  1. 確認身分保障範疇:身分保障不限於身分本身不被任意免除,亦擴及因該身分衍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如俸給請求權),且貫徹憲法上之「法律保留原則」。
  2. 辨析復職發動主體與程序:
  • 「停職事由消滅」:屬事實狀態之變更,程序由公務人員「發動申請」。
  • 「經救濟撤銷原處分」:屬違法處分自始失其效力,程序由服務機關「依職權主動命其復職」。題目選項 (C) 混淆了這兩種復職機制的發動主體與要件,故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9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公務人員之身分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剝奪。」此規定將憲法對公務員服公職權及身分權之保障具體化,貫徹嚴格的法律保留原則。
  • (B) 正確: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9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基於身分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得依法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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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依據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職)、資遣而離職退保時,有關給與養老給付之條件,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6 條規定為準。本題核心在於測驗公教人員保險(簡稱公保)被保險人請領「養老給付」之法定年資與年齡門檻。

依命題當時《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職)、資遣,或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並年滿五十五歲而離職退保者,予以養老給付。」 (現行法提醒: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雖配合退撫新制曾有部分文字修正,但離職退保請領養老給付之「繳付保費滿 15 年且年滿 55 歲」基準要件依然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之法條記憶型數字題,解題切入點為鎖定法規明定的「年資」與「年齡」雙重要件:

  1. 年資要件:繳付本保險保險費須滿 15 年。
  2. 年齡要件:須年滿 55 歲以上。

對照四個選項之數字組合,僅有選項 (D) 準確吻合「滿 15 年且年滿 55 歲」,即可快速判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本選項稱「須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 5 年且年滿 55 歲以上」。公保法定年資門檻為滿 15 年,非 5 年,年資要件不符。
  • (B) 錯誤:本選項稱「須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 10 年且年滿 60 歲以上」。公保養老給付基本要件為保費滿 15 年、年齡滿 55 歲,本選項之年資與年齡均與法條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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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2 條所強調的陞遷制度基本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2 條所揭示的陞遷制度基本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條強調:公務人員陞遷應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採、遷調歷練等原則辦理,並兼顧機關業務需要與當事人意願。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第 2 條所強調的制度基本原則」,再將各選項與法條用語比對。若選項直接對應條文所列原則,便是正確答案;若將制度說成只看單一因素或限縮陞遷方式,便不符合條文意旨。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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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協會法規定,勞動部公務人員協會之主管機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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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5 條對公務人員協會主管機關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以及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機關的公務人員協會,主管機關為銓敘部;直轄市、縣(市)機關的公務人員協會,主管機關則為各該地方政府。

解題方法

先辨認「勞動部」屬於中央政府的「部」,再套用第 5 條「各部及同層級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其主管機關為銓敘部」的規定。因此,即使協會名稱含有「勞動部」,其主管機關仍依法律明定為銓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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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依據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公務人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退撫基金支付,下列相關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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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退休法》退撫基金的共同提撥比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退撫基金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政府負擔 65%,公務人員負擔 35%,政府並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這裡的 65% 與 35% 是指退撫基金提撥費用的分擔比例,不是退休金給付比例,也不是俸額的直接比例。實際提撥金額還須依當時法定提撥費率及計算基準核算。

解題方法

直接辨認退撫基金的政府與個人分擔比例即可:

政府分擔比例+公務人員分擔比例=100%政府分擔比例+公務人員分擔比例=100\%

依民國 107 年適用的《公務人員退休法》,比例為政府 65%、公務人員 35%,故選項 (A) 正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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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9 條所指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其所指的防護措施不包括下列哪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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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9 條所稱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的範圍。依民國 107 年適用的《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 3 條,各機關應就公務人員因身分與職務活動可能遭遇的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採取必要的預防及保護措施;措施包括肌肉骨骼疾病預防、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執行職務遭受他人身心不法侵害之預防,以及避難、急救、休息等事項。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 3 條列舉的事項逐一比對。與條文明列內容相符者,屬於防護措施;題目問「不包括」哪一項,故應找出未列入該條列舉範圍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正確,屬於防護措施。 這是辦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明列事項,機關應預防重複性作業等因素引起的肌肉骨骼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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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員受懲戒處分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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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所定公務員應受懲戒的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公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

  1. 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2. 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判斷關鍵在於區分「執行職務上的違法、怠惰或失職」與「非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後者須達到「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的程度,才屬法定懲戒事由。

解題方法

將每個選項對照《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的文字,確認是否符合該條列舉的事由。選項 C 將「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改成「非執行職務之不當行為」,並省略「嚴重」二字;並非條文所定要件,因此不屬該條所列懲戒事由。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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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下列各種懲戒處分,哪一種懲戒處分可用以懲戒政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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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務員懲戒法》中有關「政務人員(政務官)」之懲戒處分種類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之《公務員懲戒法》(民國 104 年修正公布、105 年施行版)為準。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共分為九種:

  1. 免除職務
  2. 撤職
  3. 剝奪、減少退休(職)金
  4. 休職
  5. 降級
  6. 減俸
  7. 罰款
  8. 記過
  9. 申誡

同條第 3 項明定:「政務人員不適用休職、降級、減俸、記過之規定。」 政務人員因負政治責任,隨政黨進退,無常任文官之身分保障與官等職等俸給體系,故上述四種性質與政務官體制未合之處分均予以排除。其餘處分(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職金、罰款、申誡)則適用於政務官。 (現行法提醒:現行《公務員懲戒法》雖將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為「懲戒法院」,但第 9 條第 3 項關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休職、降級、減俸、記過之規定仍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採用「法律明文排除法」與「官制本質切入」:

  1. 查閱法條明文:直接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第 3 項檢視,題目所列選項中,何者屬於法律未排除者即為正確答案。
  2. 對照官制本質:
  • 政務人員無官等職等,故無級可「降」。
  • 政務人員無固定任期及身分保障,隨時可能辭職下台,與定期停止職務後得復職之「休職」本質不合。
  • 政務人員不辦考績,無法與平時考核考績相互抵銷,「記過」失去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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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有關公務員受撤職之懲戒處分,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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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公務員懲戒法》中關於「撤職」處分的法定效果、期間限制、併為處分要件,以及對「民選地方行政首長」的適用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施行之法規為準;現行法雖於民國 109 年修正將懲戒機關改制為「懲戒法院」採一級二審制,但撤職處分之實體效果與適用要件依然相同)。

所涉關鍵法條:

  1. 《公務員懲戒法》第 12 條:撤職之定義、停止任用期間及再任之限制。
  2. 《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第 3 項:懲戒處分之併為處分規定。
  3. 《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第 4 項:民選地方行政首長適用懲戒處分種類之除外限制。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數字要件與綜合比較題」。解答此類題目的標準切入步驟如下:

  1. 數字與期間優先檢驗:撤職、休職等重大懲戒處分,法條均明定具體的「停止任用期間」與「再任限制年限」,此為人事行政考題中最常作為置換錯誤的陷阱。
  2. 檢視特殊主體適用性:比對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是否能受撤職處分(因民選首長具民意基礎,其懲戒種類受法律嚴格限縮)。
  3. 檢驗併合處分可能:確認財產罰(罰款)是否能與身分罰(撤職)併為處分。

選項分析

  • (A) 選項錯誤(本題應選):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撤職,撤其現職,並停止任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選項所稱「停止任用 5 年以上、10 年以下」係屬捏造之期間,完全悖離法條明文,故 (A) 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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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有關公務員受記過之懲戒處分,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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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員懲戒法》中​「記過」處分的法定效果、限制期間、累進效果(降級與無級可降之準用),以及政務人員受懲戒種類之限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施行之《公務員懲戒法》為準;現行法相關實質規範內容均維持相同)

涉及的核心法條如下:

  1. 《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懲戒處分種類、併為處分與政務人員之排除):罰款得與記過併為處分;但政務人員不適用記過處分。
  2. 《公務員懲戒法》第 15 條(降級之法定效果):降級依現職降一級或二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薪),期間為 2 年;自降級之日起 2 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3. 《公務員懲戒法》第 17 條(記過之效果與累計效果):記過自記過之日起 1 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1 年內記過 3 次者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 15 條第 2 項之規定(減俸 2 年)。

解題方法

解答此類法條細節題,切入點為檢視法條中的「數字(年限、次數、級數)」與「適用對象之除外規定」:

  1. 比對管制年限:記過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的期間為 1 年(非 2 年)。
  2. 比對累進處分幅度:累積記過改敘之幅度僅限「降一級」(非「一級或二級」)。
  3. 檢核準用效果:累積記過而受降級處分,若已至本俸或年功俸最低級而「無級可降」,法律規定準用降級處分之無級可降效果(減俸 2 年)。
  4. 檢核身分限制:政務人員在懲戒法上不適用懲戒性之身分與實質職務處分(包括記過)。

選項分析

  • (A) 選項錯誤: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受記過處分者,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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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有關公務員受懲戒之審判程序,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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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的審判程序,包括被付懲戒人選任辯護人的人數、移送機關代理人的資格,以及審理是否公開、是否採言詞辯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當時《公務員懲戒法》關於代理人、辯護人及審理方式的規定。關鍵在於分清楚「公開審理」與「言詞辯論」是兩回事:案件採言詞辯論,不代表審理必然公開。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當時法律規定,每一被付懲戒人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選項敘述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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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有關公務員懲戒提起再審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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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關於再審之訴的事由、期間及提起資格。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再審之訴並不因原處分已執行完畢而當然不得提起;法律另定有各種再審事由及其提起期間。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符合《公務員懲戒法》當時關於再審之訴的規定。尤其注意「原處分」與「原判決」的區別:處分執行完畢,不等於失去請求法院重新審理判決的資格。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原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屬再審事由之一;應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 30 日內提起再審之訴。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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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某甲是某市文化局的專員,因拒絕違反行政中立作為,遭受記過一次。依何規定得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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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因機關人事管理措施受不利處置時,應依何種法律尋求權益救濟。某甲是市府機關專員,因拒絕違反行政中立的作為而遭記過,爭議發生在公務人員與服務機關的職務、管理關係,應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的保障制度。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法規,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所為的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認為不當並影響權益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申訴、再申訴。記過屬機關對公務人員所為的懲處措施,因此救濟法源是《公務人員保障法》。

解題方法

先辨認當事人身分與爭議性質:甲是公務人員,處置來自服務機關,爭議是執行職務時遭記過。這不是一般人民向政府陳情,也不是私人間的民事爭議;應先從公務人員專屬的保障制度判斷。

再依處置類型確認救濟途徑。民國 107 年時,記過一次通常屬管理措施,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循申訴、再申訴程序救濟。題目問的是「依何規定」,因此選該法即可;不必將救濟程序誤認為一般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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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所稱之公務員,係指適用下列何項法律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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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對「公務員」的適用對象如何界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規範,所稱公務員,係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的人員。因此判斷關鍵是辨認題目所問的法定定義,而非依一般語意推定公務員身分。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的適用對象定義:規範所稱公務員,是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選項中與該法名稱相符者即為正解。

選項分析

  • (A) 行政程序法:錯誤。《行政程序法》主要規範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的程序;該法適用於行政機關及行政程序,不是《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界定公務員身分的依據。
  • **(B) 行政中立法: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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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等行為,此為公務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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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的「品位義務」,即公務員除應遵守職務上的要求,也須維持與公務身分相稱的操守與生活品行。題幹所列「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以及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等行為,對應《公務員服務法》所定的品位要求。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公務員服務法》已修正,作答本題仍應依命題當年的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描述的是哪一類義務:若著重依法執行職務,屬依法義務;若著重工作效能與勤勉表現,可能涉及效率義務;若著重廉潔操守,則應辨認是否為題目所列的特定品行規範。

本題把誠實清廉、謹慎勤勉與不得有不當生活行為並列,重點在公務員應維持良好品行與身分操守,故選「品位義務」。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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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下列何者可作為行政裁量指引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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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學與行政法中「行政裁量」(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的內涵、行使界限與指引方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學理與法規為準)。

  1. 行政裁量的意義:行政機關在法律構成要件該當後,依法律授權在多種法定法律效果(作為或不作為、選擇處分方式等)中,依客觀合理判斷加以挑選的權限。
  2. 指引原則與限制的區隔:
  • 積極指引原則:指引行政人員在法定裁量空間內,應依循何種崇高價值與實質目的做出最妥適選擇之方針,其核心即為「公共利益之考量」。
  • 消極法律限制:如《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此屬於裁量的「法律界限/裁量限制」,用以防範裁量逾越或濫用。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區分「積極的價值指引」與「消極的行為限制/主觀決策風格」:

  • 題幹明確詢問「行政裁量指引的原則」(Guiding Principles)。指引的作用如同羅盤,在面對數種合法可行的裁量方案時,引導公務員朝向正確的實質價值方向決策。
  • 現代民主行政的核心價值在於公共性,公權力裁量權之賦予,係為使行政機關能彈性因應多元複雜之社會變遷以增進人民福祉;故公務員在權衡各種利害關係時,「公共利益的考量」為最根本且具實質正當性的裁量導向準繩。

選項分析

  • (A) 果敢明斷的抉擇:【錯誤】 此屬於公務員個人的領導風格、人格特質或決策效率表現,並非具備法理基礎與價值指導功能的「裁量客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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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下列對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業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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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之​「管轄機關隸屬體系」​與​「職權分工雙軌架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相關法源依據與架構要點如下:

  1.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2 條第 1 項:「公務人員訓練進修,由考試院、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2. 組織隸屬關係:
  • 考試院體系:考試院主管全國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之「法制」;其所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下設​「國家文官學院」(《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第 1 條),主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升任官等訓練、高階公務人員中長程培訓等核心與保障性訓練。
  • 行政院體系:行政院主管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之執行;其所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轄​「公務人力發展學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組織法》第 1 條,民國 106 年 7 月 7 日由原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與地方行政研習中心整併成立),負責行政院所屬人員之在職、專業培訓與領導發展。
  1. 訓練類別分工: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4 條及第 7 條,考試錄取與升任官等訓練由保訓會辦理;至於公務人員擔任現職或調任新職所需之「專業訓練」與「在職訓練」,則由行政院及各主管機關依業務實際需要掌理。 (註: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體制各該機關組織架構與分工原則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公務人力資源管理組織與職權的典型對照題,解題切入點包含兩層檢驗:

  1. 第一層(機構配對):檢驗「保訓會」與「人事行政總處」下轄的培訓機構是否配對正確。
  2. 第二層(權責範圍):釐清「法制主導」與「行政執行」、「共通性訓練」與「專業訓練」的分工邊界,辨識是否存在混淆考試權與行政權職能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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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考古題

人事行政《人事行政大意》其他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