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初等考試五等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考古題詳解

108 年・初等考試・五等・人事行政
試題代碼 人事行政大意

第 1 題2 分

我國當前人事機構體制,較接近下列何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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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人事機構的組織型態。依人事機構與行政機關的隸屬關係,常見類型可分為:

  • 部內制:人事機構設於各行政機關內部,隸屬該機關首長。
  • 部外制:人事機關獨立於一般行政機關之外,專責人事行政,通常具有較強的獨立性。
  • 折衷制:兼具部內制與部外制的特徵。
  • 獨立制:人事機關在組織與職權上具有獨立性,不隸屬一般行政機關。

我國中央人事行政機關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其組織屬行政院體系;銓敘部則隸屬考試院。以我國整體人事機構體制的分類而言,本題依官方答案採「獨立制」。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我國當前人事機構體制」的類型,而不是單問某一個人事機關隸屬哪個機關。依本題官方分類,應掌握我國人事制度設有獨立的人事機關,並由考試院系統負責銓敘等考銓事項,因此選擇「獨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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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各機關有關陞遷序列表的訂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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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6 條第 1 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各機關應依「職務高低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並得依「職務性質」分別訂定。

陞遷序列表是機關安排職務陞遷次序的依據,重點在職務層級、業務需要與職務性質,並非按個人學歷高低或政策需求排列。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兩個關鍵句:「依職務高低及業務需要」與「得區別職務性質,分別訂定」。選項中,只有(C)直接對應法條文字,其他選項則把陞遷序列表的訂定標準誤置於學歷、國家政策或人數限制。

選項分析

  • (A) 應依學歷高低訂定:錯誤。 學歷是辦理人員陞任時可列入評定的項目之一,屬於考量人員資格或陞任評分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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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關於現行公務人員分類法制要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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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公務人員的「官等職等併立制」,以及考試等級、職等與官等晉升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官等反映任命層次及基本資格範圍,職等則反映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

考試的「等級」是高考、普考、初考等考試制度上的分類,與職務所列的「職等」不是同一概念。考試及格後,才依考試等級取得相應的任用資格。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談的是哪一層制度:官等與職等是否並立、職務能否跨列職等、考試是否依職等舉辦,以及官等晉升是否只能透過考試。最容易混淆的是「考試等級」和「職等」:初等考試的「初等」是考試等級,不代表考試是依第一職等舉辦。

選項分析

(A) 官等與職等並列:正確。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5 條規定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兩者共同構成任用分類架構,這是官等職等併立制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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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下列敘述何者為人事分類體制中之「品位分類制」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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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事分類制度」中品位分類制與職位分類制的差異。品位分類制以「人」為分類核心,著重公務人員本身的名位、資格、學歷、年資與俸給等條件;職位分類制則以「事」為核心,依職務的工作性質、責任程度及所需資格加以分類。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描述的是「人」還是「事」:

  • 內容著重人員的資格、年資與名位,屬品位分類制。
  • 內容著重工作職責、職系、職等或職務歸類,屬職位分類制。

因此,符合品位分類制特點的是強調人員名位、資格與年資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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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下列對人事機關(構)地位與角色之描述,那一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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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事機關(構)在組織中的地位與功能。人事機關通常屬於幕僚部門(staff),主要負責提供人事專業意見、辦理人事業務,並協助首長及各業務部門妥善運用人力。幕僚的角色不只是被動提供行政服務,也包括主動研議人力運用方案,供機關決策與執行參考。

本題考的是人事行政的一般組織原理,沒有特定法條需要適用。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對幕僚部門的描述是否符合其職能:人事機關雖屬幕僚性質,但仍具有專業參謀功能;它可以主動提出人力規劃與運用建議,也提供人事服務。再檢視選項是否把「幕僚」誤解成只能被動處理事務。

選項分析

(A) 一般屬於輔佐部門(staff)——正確。 人事機關主要提供人事專業支援與建議,通常歸於幕僚或輔佐部門。人事業務雖會影響機關運作,但人事機關本身一般不直接負責機關的主要業務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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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某甲因案停職,在停職期間有關其退休權利之規定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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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對「停職期間申請退休」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該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2 款,公務人員在停職期間申請退休或資遣者,應不予受理。

這是申請程序上的限制:停職期間提出退休申請,機關不受理;不等於公務人員已喪失退休權,也不涉及核准退休後能否領月退休金。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停職期間」提出退休申請的法律效果,再對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24 條的「應不予受理」規定,即可選出 (B)。

選項分析

  • (A) 喪失辦理退休之權利:錯誤。 停職期間申請退休,是「應不予受理」,不代表退休權利永久喪失。選項把暫時的受理限制說成權利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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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列明,考試院的人事「行政權」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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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的考試院職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款規定考試院掌理公務人員的「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以及任免、考績、級俸、升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題目問的是:哪一項不在條文列出的考試院人事行政權範圍內?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與條文列舉的職權。條文包含「銓敘」、「保障」及「退休」;「提案修法」則不在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列舉事項中,因此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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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初任何種官等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由各主管機關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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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4 條關於初任公務人員任命權責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初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委任官等由各主管機關任命;薦任、簡任官等則由各主管機關報請總統任命。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關鍵條件:「初任」、「銓敘審定合格後」及「由各主管機關任命」。依任用法規定對照官等與任命權責:只有委任官等符合「由各主管機關任命」;薦任、簡任官等須報請總統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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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現職公務人員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幾個職等之職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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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職務的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現職公務人員在同官等內調任較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個職等之職務為限。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條件:「同官等內」及「除自願者外」。題目問的是非自願調任時,職等最多可以降低多少;依上述法定限制,只能低一個職等,因此選擇一個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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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甲家住桃園市大溪區,參加五等特種考試及格,訓練後分發至桃園市政府,試用期滿成績及格,經銓敘部審定合格,任職桃園市政府。下列哪些敘述正確?

①甲應由桃園市政府任命之。 ②甲於 6 年內不得轉調大溪區公所。 ③甲應以委任第一職等任用。 ④甲的俸點為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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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五等特種考試及格者的任命、轉調限制、任用資格與起敘俸點。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任命:​甲經訓練、試用及銓敘審定程序後,由任職機關依權責任命。
  • 轉調:《公務人員考試法》對特種考試及格者設有六年轉調限制,但限制範圍是原分發任用的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的機關、學校。
  • 任用資格與起敘:《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初任時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俸點為 160 點。

解題方法

先分清「任職機關」和「轉調限制範圍」:甲分發到桃園市政府,六年限制期間內仍可在桃園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任職;接著依五等考試的任用資格與起敘規定判斷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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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時應辦理品德及忠誠之查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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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3 項,重點是品德及忠誠查核的時點、適用情形,以及查核結果的處理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的忠誠;品德及忠誠查核應於任用前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得辦理的是「特殊查核」。機關並應將查核結果通知當事人;如有不利情形,應讓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

解題方法

先抓法條中的關鍵詞:「任用前」、「特殊查核」、「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再把選項中的說法與法條用語逐一比對:時點、查核種類、通知對象及不利結果的程序,都是判斷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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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各機關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所組織的甄審委員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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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陞遷法》所定甄審委員會的組成,細節主要規定於《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 8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甄審委員會置委員 5 人至 21 人,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並指定一人為主席;委員中另有當然委員及票選委員。委員任期為 1 年,期滿得連任。

解題方法

先辨認本題考的是甄審委員會的法定人數、主席指定方式、票選比例與任期,再把各選項逐項對照施行細則第 8 條。題目問「何者正確」,只要找出與條文一致的敘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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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我國職務列等普遍存在跨列二及三個職等的現象,對上述現象衍生的實務描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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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公務人員的「職務列等」及跨列職等所衍生的任用與考績實務。職務列等,是依職務的職責程度、所需資格及工作性質,規定該職務可列的職等;同一職務可能跨列二個或三個職等,因此不同職等的公務人員可能擔任同一職務。

涉及法規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職務列等相關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跨列職等「衍生的實務描述」。判斷重點在於:同一職務的職等範圍,會使在職人員有機會爭取較高職等的任用資格;實務上,這可能造成同職務人員競爭考績等次。因此,選項中提到「競爭同職務內升等的任用資格」及「競爭考績等次」者,符合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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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各機關為辦理公務人員陞遷之甄審相關事宜,依規定應組織甄審委員會,下列何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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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8 條第 1 項: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陞遷,原則上應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相關事宜;但條文另列明不適用的機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法條明定,例外為「鄉(鎮、市)民代表會」。因此,題目所問「何者除外」,就是找出這個明文例外。

解題方法

直接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8 條第 1 項的例外名單判斷:總統府、立法院、直轄市政府都不在例外之列;鄉(鎮、市)民代表會則明列為例外,無須組織甄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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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5 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本機關辦理之陞遷,如認有違法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哪種法律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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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5 條明定的救濟依據。依民國 108 年的法規,公務人員對本機關辦理的陞遷,認為有違法並因此損害其權益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

題幹已指出法條,關鍵是辨認條文中明列的法律名稱。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5 條:「公務人員對本機關辦理之陞遷,如認有違法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

因此,應選《公務人員保障法》。須留意條文所說的是「認有違法致損害其權益」,不是對所有陞遷結果都可不附理由地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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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我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至「國家文官學院」所接受的訓練,被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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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的種類與辦理場所。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制度,考試錄取人員的訓練分為「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基礎訓練由國家文官學院辦理,實務訓練則由錄取人員分發任用的機關辦理。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的關鍵語「至國家文官學院接受訓練」,即可對應「基礎訓練」。基礎訓練著重建立公務倫理、法制與共同職能等基本知能;實務訓練則讓錄取人員在實際任職機關熟悉工作內容與業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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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得應公務人員考試?

①依法停止任用者。 ②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③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④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試法》的「不得應考」規定,並以《公務人員任用法》的任用限制作為易混淆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列出不得應考的情形,包括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並經有罪判決確定、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以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依法停止任用者則是另一回事:依同條規定,這類人員即使考試錄取,在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並非因此不得報考。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題目列出的情形是否屬於「不得應考」:

  • 屬於《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不得應考事由者,計入。
  • 只限制考試錄取後分配訓練或任用者,不計入。

因此②③④是不得應考事由,①不是;組合為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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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公務人員考試保留錄取資格者,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應向哪一機關申請補訓,逾期未補訓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5 條第 2 項,考的是保留錄取資格者在保留原因消滅後,應向哪個機關申請補訓。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或保留期限屆滿後 3 個月內,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逾期未申請者,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保留錄取資格」與「申請補訓」,直接對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5 條第 2 項。法條明定申請機關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故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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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甲參加初等考試獲正額錄取,其考慮親自養育自己剛滿 2 足歲的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甲是否可以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試法》關於正額錄取人員保留錄取資格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正額錄取人員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而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三足歲以下」包含未滿三歲的子女;題目所述子女剛滿二足歲,符合年齡要件。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甲屬於正額錄取人員,再判斷其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的原因是否符合法定保留事由。本題是親自養育剛滿二足歲的子女,屬於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因此可以申請保留,期限上限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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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我國現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二等考試,相當於何種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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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考試的等別及其相當考試。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公務人員考試制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二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二級考試。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相當於何種考試」,而非特種考試的應考資格或考試科目。依考試等別的對應關係,二等考試對應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因此選項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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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內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寒暑假期間,應遵守下列何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對機關學校選送國內全時進修人員的規定。全時進修是利用全部上班時間進修;命題當年適用的法律明定,全時進修人員於寒暑假期間,應返回機關上班。

本題以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條件:「選送國內全時進修」及「寒暑假期間」,再對照《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的明文規定,即可判斷寒暑假期間須返回機關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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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有關公務人員訓練成績考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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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的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其占比。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6 條:

  • 基礎訓練:本質特性占 20%;課程成績占 80%,其中專題研討占 30%、測驗成績占 50%。
  • 實務訓練:本質特性占 45%;服務成績占 55%。本質特性中,品德占 20%、才能占 15%、生活表現占 10%;服務成績中,學習態度占 30%、工作績效占 25%。

解題方法

先分清兩階段的成績構成:基礎訓練以「本質特性+課程成績」計分;實務訓練以「本質特性+服務成績」計分。再核對各部分占比及細項,避免把基礎訓練的課程項目與實務訓練的服務項目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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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培訓之規劃與辦理,依培訓場地區分,可分為職場內和職場外訓練兩大類。下列哪些項目的組合皆屬職場內訓練之教學模式?

①評鑑中心法。 ②工作指導訓練。 ③體驗式學習。 ④工作輪調。 ⑤師徒制。 ⑥問題導向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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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場內訓練」與「職場外訓練」的教學模式分類。判斷重點是訓練是否結合實際工作場域與工作任務進行:

  • 職場內訓練:在工作場所或實際工作情境中學習,例如工作指導訓練、工作輪調、師徒制。
  • 職場外訓練:離開日常工作場域,以課程、模擬、研討或特定學習活動進行,例如評鑑中心法、體驗式學習、問題導向學習。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項訓練方式的典型實施情境,再找出全屬職場內訓練的組合:

  • ②工作指導訓練:由主管或資深同仁在實際工作中示範、指導。
  • ④工作輪調:透過調換職務或工作內容,在不同崗位累積經驗。
  • ⑤師徒制:由師傅在工作情境中帶領學習。

因此,②④⑤皆屬職場內訓練,選擇含有這三項的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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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有關我國公務人員之生活津貼項目,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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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所列公務人員生活津貼項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相關生活津貼包括婚喪生育補助及子女教育補助;婚喪生育補助表列有結婚、生育、喪葬補助,沒有「重大傷病補助」這一項。

解題方法

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要點所列的生活津貼項目即可。結婚、生育、喪葬都在婚喪生育補助表內;重大傷病雖可能出現在眷屬喪葬補助的資格條件中,但它本身不是獨立的生活津貼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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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有關我國政府部門員工薪俸待遇之法律用語,「俸給」一詞並不適用於下列哪一類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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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不同政府部門人員的待遇用語。各類人員的待遇制度可能分別使用「俸給」或「薪給」等名稱,不能一概而論;關鍵是辨認各選項所屬人員適用的待遇法規及其用語。

本題涉及待遇法規用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逐一對照各類人員待遇制度所使用的法律用語,再找出不適用「俸給」一詞者。關務、司法及警察人員的待遇制度使用「俸給」用語;交通事業人員則採「薪給」用語,因此選交通事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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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公務人員本俸及年功俸之晉敘,是依下列何種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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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公務人員本俸、年功俸的晉敘,應依何法規辦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俸給法》明定,本俸及年功俸的晉敘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7 條規定年終考績的獎懲方式,包含考列甲等或乙等時如何晉敘俸級;考列等次及其結果,會影響本俸或年功俸的晉敘。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問「本俸及年功俸之晉敘」,先辨認這是考績結果所連動的俸級晉敘事項。再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的指引,確認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辦理,因此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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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有關考績方法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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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事考績方法」的名稱與定義配對,重點是分辨考績方法的依據:主管的主觀判斷、常態分配與名額限制、預先訂定的績效標準,或具體工作事例。本題屬考績方法概念題,不涉及法條適用。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描述與考績方法的定義。尤其要留意「按常態分布、規定各等次人數」指的是強迫分配法,並非按項目考績法;因此可直接判定 B 的名稱與描述不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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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的項目之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的平時考核項目。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平時考核著重於工作、操行、學識及才能等面向;「儀容」並非列舉的考核項目。

解題方法

辨認法規所列的平時考核項目,再比對選項。題目問「不屬於」者,因此應找出未列在考核項目中的選項;本題的「儀容」不在其中。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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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某甲因奉命辦理重要業務,全力以赴,展現卓越績效,而獲得平時考核記一大功之肯定。某甲可因此在平時考核成績上增加多少分數?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平時考核獎懲應併入年終考績增減分數;其中「記一大功」增給 9 分。題目所稱「平時考核成績增加」即依此規定計算。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獎勵種類為「記一大功」,再對照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分數標準:

  • 嘉獎一次:增加 1 分
  • 記功一次:增加 3 分
  • 記一大功:增加 9 分

因此,某甲的平時考核獎勵併入考績時,增加 9 分。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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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為了落實考績制度的功能,應確實將考績結果運用於各項人事管理,下列何者不屬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考績結果在人事管理上的運用。考績除評定成績外,也應作為了解人員工作表現、發掘人才、安排培育及提供適當輔導的依據,使考績制度發揮改進工作與人力運用的功能。

解題方法

辨別各選項是否屬於考績結果的合理運用。重點在於:考績可協助機關掌握人員的能力與發展需求,但不宜把它直接解讀為給予「高額獎勵」的依據。題目問「不屬之」,因此應選出與人才運用、培育及輔導目的不相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薦舉人才:正確運用。 考績表現可作為了解人員能力與工作成果的參考,協助機關發掘並薦舉適當人才。
  • **(B) 培育人才:正確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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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而權益受影響。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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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對離職公務人員權益救濟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離職後,因原服務機關的管理措施而權益受影響,仍得依該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關鍵事實:權益受影響的原因是「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而當事人已離職。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離職不會使其就任職期間相關管理措施的申訴、再申訴救濟權利當然消失,因此選擇明文承認此救濟途徑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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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公務人員因公死亡,其遺屬可領一次死亡給付多少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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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教人員保險法》所定的公務人員因公死亡給付。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規定,被保險人因公死亡,其遺屬得請領一次死亡給付 36 個月。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問的是「因公死亡」的一次給付月數,而非一般死亡或眷屬喪葬津貼,再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對應給付標準:因公死亡為 36 個月,因此選項中應選 36。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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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關於政府機關工友結社權之規範法律,下列何者敘述最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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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政府機關工友的結社權適用何種法律。工友與依法任用的公務人員身分不同,判斷時應依其身分所適用的結社法規區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政府機關工友適用《工會法》;《公務人員協會法》規範的則是符合該法身分要件的公務人員,不能因工作機關是政府機關,就把工友一併納入。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所問的是「政府機關工友」,再辨別其是否屬於《公務人員協會法》所稱公務人員。工友不是因在政府機關工作,就當然取得公務人員身分;其結社權依《工會法》規範,因此選擇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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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有關公務人員協會受禁止之活動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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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協會法》對公務人員協會活動的限制。公務人員協會得依法維護會員權益、促進會員福利,但不得發起或主辦罷工,也不得參與政治活動。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發起」、「主辦」或「幫助」罷工,再對照法條列出的禁止事項。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要找出把法律未禁止的行為說成可行,或把禁止範圍說錯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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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罪或瀆職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處 1 年以上 2 年未滿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相關給與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對於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罪或瀆職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才判刑確定時,如何減少退離相關給與。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規定,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後,應依刑度減少退離相關給與:有期徒刑 1 年以上、未滿 2 年者,減少 20%。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項關鍵資訊:一是判刑「確定」,二是刑度落在「1 年以上、未滿 2 年」。將刑度對應到法定減給級距,即得減少 20%,選項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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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得向何機關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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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的「申訴、再申訴」救濟程序。公務人員認為服務機關所為的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的處置不當,且影響其權益時,可以依該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8 條規定,公務人員應先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不服服務機關的函復,再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再申訴」應向哪個機關提起,因此要辨認救濟程序的先後:

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向服務機關申訴→不服函復,向保訓會再申訴\text{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 \rightarrow \text{向服務機關申訴} \rightarrow \text{不服函復,向保訓會再申訴}

所以,再申訴的受理機關是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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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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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的適用對象、救濟保障及命令服從規範,並辨別「公務人員服務法」與「公務人員保障法」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來源:A、B、D 分別涉及保障法的適用對象及第 6 條;C 所述「對長官命令有意見,得隨時陳述」則是當時《公務員服務法》的規定,不是《公務人員保障法》的規定,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民國 108 年《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該法所稱公務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此選項屬保障法的規定。

  • (B) 正確。 依同法第 6 條,公務人員提起保障事件,經保訓會決定撤銷者,自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年內,若經他機關依法指名商調,服務機關不得拒絕。選項概述此項保障,屬保障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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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議之復審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該會係就原行政處分之下列哪項法律性質,進行審查決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對復審事件的審查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63 條第 3 項,復審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的地方自治事務時,保訓會「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合法性」是判斷處分是否符合法律;「合宜性」則涉及處分是否妥適,通常帶有行政裁量與政策判斷。此規定讓保訓會審查地方自治事務時聚焦於合法性。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再對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63 條第 3 項的明文:「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因此選擇「合法性」。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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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下列哪一項有關復審程序之說明是錯誤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的復審提起與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程序,關鍵是分辨原處分機關收到復審書後的處理期限、應辦事項及其與保訓會的關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4 條,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提起復審。原處分機關收到復審書後,若未依復審人的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應於法定期間內附具答辯書及必要關係文件送交保訓會,並將答辯書抄送復審人。第 45 條另規定,原處分機關未依期限處理時,保訓會得通知其於 15 日內檢送相關卷證資料。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律規定,特別注意 B 選項是否完整表達「20 日」期限的起算點、適用條件與法定處理方式。原處分機關收到復審書後,若依復審人的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處分,便不適用「附具答辯書檢卷答辯」的情形;若未依請求變更或撤銷,才須於期限內辦理答辯。B 把這項條件省略,因而是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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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依據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可以提起復審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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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與「申訴、再申訴」的適用範圍。對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不服,公務人員得提起復審;至於機關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則循申訴、再申訴程序。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公務人員認為機關所為行政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復審。第 77 條則規定,對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不服者,得提起申訴、再申訴。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的處置性質:涉及考績等考核結果、俸級審定或考績獎金權益疑義者,屬可循復審救濟的事項;平時考核記過一次則屬機關內部管理措施,依申訴、再申訴程序處理,不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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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奉派出差,至遲應於何時出發?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公務員服務法》第 9 條規定:「公務員奉派出差,至遲應於一星期內出發」,並不得藉故遲延,或私自回籍、前往其他地方逗留。題目考的是奉派出差後,法律所定的最遲出發期限。

該條文已於民國 111 年修正,現行法已修正出差往返規定;本題仍依民國 108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條文中的期限:「至遲應於一星期內出發」。一星期就是 7 日,因此應選「1 星期內」,不必另作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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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何時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11 點的請託關說通報期限。依規定,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此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期限與通報方式至今未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是在問「請託關說」的通報期限,直接對照規範第 11 點即可:期限是三日內,故選 B。題目問的是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的期限,並非要求立即通報,也不是其他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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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之準用對象,依憲法或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準用對象的範圍,辨別哪些人員屬於依憲法或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該法第 17 條,依憲法或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的政務人員,以及各機關依法定程序遴選、任命的其他人員,準用本法相關規定。判斷時應看職務是否依法具有獨立行使職權的地位,而非只看職稱中是否有「委員」。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中依法具有獨立職權的職務,再排除僅因任職於委員會、但不屬於此類準用對象者。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均屬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人員;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則不在本題所問的準用對象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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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於懲戒過程中,先行停止職務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國 108 年《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的「先行停止職務」制度。先行停職是在懲戒案件作成判決前,因案件情節重大而暫停公務員職務;當時條文規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為有先行停職必要者,得通知主管長官先行停止職務。主管長官對所屬公務員,於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後,認為情節重大者,也得依職權先行停職。

本題依題目指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公務員懲戒法於民國 109 年修正,相關機關及條文用語有所變動;後續規定也明定主管機關依職權先行停職的特定情形。

解題方法

掌握當時條文的兩種先行停職權限即可判斷:

  1.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為案件情節重大,且有先行停職必要時,得通知主管長官辦理。
  2. 主管長官在案件送請審查或審議後,認為情節重大,也得依職權先行停職。

因此,不能把主管長官的權限說成只限特定官等或特定懲戒結果;也要留意題目用語是否符合當時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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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被付懲戒人如無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懲戒事由之情事,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為下列何種判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所定的懲戒事由與判決種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適用的《公務員懲戒法》第 55 條,被付懲戒人有第 2 條情事之一,且有懲戒必要者,應為懲戒處分判決;沒有第 2 條情事,或沒有懲戒必要者,應為不受懲戒判決。

第 2 條所列的懲戒事由,概括包括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以及非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等情形。本題已明確指出被付懲戒人沒有第 2 條所定情事,依法應作成「不受懲戒」判決。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句「無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懲戒事由」,再對照第 55 條的法律效果:欠缺懲戒事由,即應為不受懲戒判決。這是懲戒案件實體審理後,法院認定被付懲戒人不具法定懲戒事由時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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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考試及格人員因任職機關有下列原因得不受轉調規定之限制,哪一個選項完全正確?

①整併。 ②業務委外。 ③改制。 ④改選。 ⑤改隸。 ⑥人事異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試法》關於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的例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6 條規定,考試及格人員因任職機關業務調整而有「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等情形,得不受轉調規定限制。

題目列出的項目中,與法條明列用語相符的是「整併」、「改制」及「改隸」,也就是①③⑤。

解題方法

先抓法條列舉的例外事由,再與題目六項逐一比對。這題考的是特定法定事由,不宜把任何機關變動或人事變動都直接視為轉調限制的例外。

比對結果為:

  • ①整併:法條明列。
  • ③改制:法條明列。
  • ⑤改隸:法條明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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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公務員應受懲戒之行為,自其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逾期不得予以之懲戒種類,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的懲戒行為追懲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公務員懲戒法》第 20 條:

  • 行為終了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已逾 10 年者,不得予以休職懲戒。
  • 已逾 5 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懲戒。

免職、撤職及剝奪退休(職、伍)金不在上述期間限制所列的懲戒種類中。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的期間,對照法條列出的懲戒種類:

  • 「逾 10 年」對應休職。
  • 「逾 5 年」對應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

再核對選項是否把期間、懲戒種類及例外項目列對。題目指定官方答案為 C;其內容正確表述「逾 10 年不得予以休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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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於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類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所定的懲戒種類,關鍵是分清楚「停職」與「休職」:兩者名稱相近,但法律性質不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適用的《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懲戒種類包括:免除職務、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

「停職」則是特定情形下停止公務員執行職務的措施,不屬於第 9 條所列的懲戒種類。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民國 108 年《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的懲戒種類。選項中,撤職、休職、免職均為懲戒種類;停職不在法定種類之列,因此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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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有關公務人員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懲戒處分,下列各項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對降級、減俸及記過所定的附帶任職限制,包括限制期間,以及限制的具體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要特別留意,法條限制的是「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不是一律禁止任何調任。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公務員懲戒法》第 15 條、第 16 條及第 18 條的處分效果:

  • 降級:自改敘日起 2 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 減俸:處分期間為 6 個月以上、3 年以下;自減俸日起 1 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 記過:自記過日起 1 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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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得不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適用對象,以及公營事業中哪些人員因負有經營政策主要決策責任而被納入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該法第 17 條,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準用本法規定;其範圍包括公營事業機構董事長、代表公股之董事及監察人。工會理事長不在此列。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屬法條列出的公營事業職務。題目問「何者不是」,因此找出不在列舉範圍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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