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一般警察特考三等 消防警察人員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考古題詳解

108 年・一般警察特考・三等・消防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依《消防法》規定,請詳述防焰物品相關安全管理規定為何?另請詳述其違規處分之相關條文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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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十一條的防焰物品使用與流通管理,以及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的違規處分。作答時要分清楚三種義務人:

  1. 場所管理權人:在法定場所使用附有防焰標示的防焰物品。
  2. 製造、處理、進口或販賣等業者:依規定取得防焰性能認證、領用標示並管理品質。
  3. 銷售、陳列人員:不得銷售或陳列未附防焰標示的防焰物品或其材料。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從《消防法》第十一條列出防焰管理的完整流程:哪些場所要用、哪些物品要用、標示如何取得與管理、違反時由誰受罰。再依違規態樣分別對應第三十七條與第三十九條,避免把「場所使用不合規」和「業者銷售、陳列不合規」混為一談。

防焰物品的安全管理規定

一、應使用防焰物品的場所

依《消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以下場所的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的指定防焰物品:

  •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的建築物。
  • 地下建築物。
  •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場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場所的具體範圍,依當時公告辦理;考試作答宜掌握法律列出的三類場所,並指出另有公告指定場所。

二、應使用的物品

法律列舉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民國 108 年的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進一步說明其範圍,例如地毯類、布質窗簾、供舞臺或攝影棚使用的布幕,以及室內展示或舞臺道具用合板等;其他物品則以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為限。

三、防焰標示與認證管理

依《消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

  • 防焰物品或其材料,未附有防焰標示者,不得銷售及陳列。
  • 防焰標示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其具有防焰性能,不能僅由業者自行宣稱產品具有防焰效果。
  • 民國 108 年的制度並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消防法施行細則及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辦理防焰性能認證與標示核發。使用標示的業者須管理物品或材料的進出貨及標示領用情形,保存使用紀錄,供主管機關查核。

違規處分

一、場所未依規定使用防焰物品:消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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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請詳述各級災害防救會報之組成為何?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之任務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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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第 6 至 11 條所定各級災害防救會報的組成,並要求詳述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的法定任務。作答時應按「中央—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分層整理組織,再完整列出地方會報的任務。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1 年修法將山地原住民區納入相關規定;本題仍依民國 108 年條文作答。

解題方法

先分清各級會報的設置機關及人事組成,再辨認題目特別要求的地方會報任務。組成部分可依「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記憶;任務部分依第 8 條逐項列舉,避免把中央會報職權誤寫成地方會報職權。

各級災害防救會報之組成

一、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依《災害防救法》第 7 條:

  1. 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
  2. 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秘書長、有關機關首長,以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的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

二、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

依同法第 9 條:

  1. 召集人一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兼任。
  2. 副召集人一至二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副首長兼任。
  3. 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以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的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

三、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

依同法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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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請問何謂專業爆竹煙火?並請詳述輸入及認可專業爆竹煙火之相關管理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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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3 條及第 14 條,重點是先區分「專業爆竹煙火」與「一般爆竹煙火」,再說明專業爆竹煙火輸入前的許可、入庫及違規處理。

專業爆竹煙火是指須由專業人員施放的爆竹煙火,分為:

  1. 舞臺煙火:爆點、火光、線導火花、震雷及混合劑等,專供電影、電視節目、戲劇、演唱會等活動使用,以製造表演聲光效果。
  2. 特殊煙火:煙火彈、單支火藥紙管或其組合產品等,於戶外使用,以製造巨大聲光效果。
  3. 其他類型: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一般爆竹煙火則是經型式認可、個別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後,供民眾使用者。專業爆竹煙火依其性質採輸入許可及安全儲存管理,並非一般爆竹煙火的型式認可、個別認可制度。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定義分類 → 輸入申請 → 入庫管理 → 變更及違規處理」的次序,逐項依第 14 條說明。法條將輸入前的審查、輸入後的儲存與清點,以及許可的撤銷或廢止分別規定,答題時應完整涵蓋。

輸入及管理規定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14 條,輸入專業爆竹煙火應辦理下列事項:

  1. 輸入前申請許可 輸入者應檢附以下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輸入許可文件:
  • 輸入者資料。
  • 爆竹煙火種類、規格及數量。
  • 輸入地及包裝情形。
  • 儲存場所及出進口廠商證明文件。
  • 押運人、運輸方法及經過路線資料。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的施放許可或備查文件。
  1. 輸入後運至合格儲存地點 輸入的專業爆竹煙火應運至合格儲存地點放置,並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清點數量後,始辦理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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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瓦斯行對於其持有容器之相關管理規定為何?並請詳述瓦斯行設置之容器儲存室,其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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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本題主要適用當時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0條、第71條、第73條及第75條。答題時先區分瓦斯行(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的一般容器儲存規則與容器保管室的例外,再分別寫出容器管理、儲存量上限及保管室的設置條件。

解題方法

依「容器要存放在哪裡」切入:原則上,販賣場所所屬液化石油氣容器應存放於儲存場所;販賣場所可在法定限量內於營業場所儲放,超過限量部分則得以符合規定的容器保管室儲放。接著引用第70條列出一般儲存場所要求,再依第73條說明容器保管室適用哪些要求及其額外構造條件。

作答要點

一、瓦斯行持有容器之管理

  1. 容器儲存地點與數量 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及販賣場所所屬容器,除販賣場所依第73條設置容器保管室外,應於儲存場所儲存。販賣場所於營業場所儲放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 128公斤;超過部分得設容器保管室儲放,但總儲氣量以 1,000公斤為限。

  2. 容器檢驗 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期限屆滿前,應送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驗場,依定期檢驗基準實施檢驗;經檢驗合格者,應附加合格標示。不得使用或儲放逾期容器。

  3. 容器儲放安全 容器應避免日光直射,並保持攝氏40度以下;灌氣容器與殘氣容器分開儲存、直立放置,不得重疊堆放。灌氣容器並須防止翻倒、掉落造成衝擊,或損傷容器閥等附屬設備。

二、容器儲存室(容器保管室)的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

依第73條,瓦斯行的容器保管室須符合以下規定:

  1. 適用的一般安全設備及管理規定:應符合第70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十款及第十三款,即:
  • 設置警戒標示及防爆型緊急照明設備。
  • 設置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
  • 設置防止氣體滯留的有效通風裝置。
  • 保持攝氏40度以下,並防止容器受日光直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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