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一般警察特考三等 消防警察人員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災害防救法規定,有關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權責,請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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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第3條,須分兩部分作答:第一,依災害類別指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第二,列出各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應負的權責。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是依災害種類分工,負責該類災害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業務的中央機關;並非所有災害都由同一機關主管。
解題方法
先按災害類別整理各中央主管機關,再依《災害防救法》第3條第2項,逐項列出共同權責。消防警察類科尤其要掌握:火災災害由內政部主管;至於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的權責,則包括指揮督導協調、計畫、支援處理、地方行政轄區外業務,以及跨區或重大災害協調處理。
參考作答
一、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依《災害防救法》第3條第1項,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由下列機關擔任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災害:**內政部。
- **水災、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輸電線路災害:**經濟部。
- **寒害、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動植物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生物病原災害:**衛生福利部。
- **輻射災害:**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二、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權責
依同條第2項,各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負有下列權責:
第 二 題25 分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有關防火管理人的資格、講習訓練規定及消防防護計畫的內容,請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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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5條,重點有三:防火管理人的身分資格、講習訓練與複訓時數,以及消防防護計畫應列入的十項內容。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分成「誰可以擔任」、「要受何種訓練」、「計畫要寫什麼」三部分作答。法條用語與數字應完整交代;計畫內容可用十點列舉,並特別記住自衛消防編組的人數門檻,以及訓練頻率、時數和通報要求。
一、防火管理人的資格及講習訓練
(一)資格
依當時《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防火管理人應為場所的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的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後,始得充任。
因此,單有管理或監督職務尚不足以擔任防火管理人,仍須完成規定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書。
(二)講習訓練
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
- 初訓:時數不得少於12小時。
- 複訓:初訓合格後,每3年至少接受一次;每次時數不得少於6小時。
二、消防防護計畫的內容
依當時《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5條,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 自衛消防編組:員工10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50人以上者,另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 防火避難設施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有缺失時,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 消防安全設備的維護管理。
- 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的應變:包括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
- 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每半年至少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4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 三 題25 分
販賣場所設有調配室,販賣裝於容器之鉀,其數量為管制量的 10 倍。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該販賣場所之類別、其位置、構造及設備,以及調配室的規定,請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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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一種販賣場所」的位置、構造及設備,以及其內設六類物品調配室的規定。
鉀屬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中的鹼金屬,具有遇水反應的危險性。題目所稱「販賣裝於容器之鉀」,是販賣容器裝載的六類物品,應依販賣場所的規定判別場所類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販賣數量占管制量的倍數判別場所類別,再套用該類別的設置規定。第一種販賣場所是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數量未達管制量 15 倍的場所。
本題數量為管制量的 10 倍:
因此屬於第一種販賣場所。題目已說明設有調配室,故另須列出第 17 條所定調配室條件。
第一種販賣場所的位置、構造及設備
依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
- 位置:應設於建築物的地面層。
- 消防標示:應於明顯處所標示有關消防的必要事項。
- 使用建築物部分的構造:
- 牆壁應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與建築物其他使用部分的隔間牆,應為防火構造。
- 樑及天花板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 上層地板應為防火構造;上方無樓層時,屋頂應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
第 四 題25 分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有關直轄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處理之緊急救護事項,請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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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2 條,重點是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的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 24 小時執勤,並處理法定的八項緊急救護事項。
依同法第 4 條,救護人員包括醫師、護理人員及救護技術員。答題時應把握指揮中心的工作範圍:掌握資訊、提供諮詢、受理申請、指揮派遣、聯繫醫療機構與救護運輸工具,以及協調支援。
解題方法
題目詢問「應由救護人員處理之緊急救護事項」,直接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2 條逐項列出八款即可。作答時可按「資訊與諮詢、受理與指揮、聯絡與協調、特定情形派遣」分類,兼顧法條完整性與可讀性。
法定事項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2 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由救護人員 24 小時執勤,處理下列事項:
- 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 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 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