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一般警察特考三等 消防警察人員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2 年・一般警察特考・三等・消防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依消防法規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規定期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主管機關得派員複查;場所有歇業或停業之情形者,亦同。

但各類場所所在之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之情形,該場所之管理權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至該建築物恢復使用前,得免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結果申報。

試問前述「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情形」之認定基準為何?請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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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十一條,重點是「整棟建築物已無使用」須同時符合使用狀態與管理狀態的認定基準,並非單一場所歇業、停業就當然適用。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項要件:第一,建築物在事實上符合「使用狀態」列舉情形之一;第二,建築物在管理上符合「管理狀態」列舉情形之一。兩項均符合,管理權人再檢具規定文件,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始得免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結果申報。

認定基準

一、使用狀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建築物內部各場所均已歇業、停業,或現場均無實際使用情形。
  2. 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致建築物毀損而無法使用。
  3. 因違反相關法規,經有關機關採取停止供水、停止供電或封閉等措施。
  4. 其他經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認定已無使用之情形。

二、管理狀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建築物於避難層開向屋外的出入口及車輛出入口,均已全日上鎖或封閉,且各出入口明顯處張貼禁止進入告示。
  2. 整棟建築物的建築基地周圍設置圍籬予以封閉,且於明顯處張貼禁止進入告示。
  3. 其他經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認定建築物已封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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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邀集醫療機構、團體與政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進行哪些事項之諮詢或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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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0 條: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邀集醫療機構、團體、政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就法定事項進行諮詢或審查。作答重點是完整列出六款,並區分「諮詢」與「審查」的法定範圍。

解題方法

依第 10 條逐款整理。六款中,只有第 3 款明定為「審查」;其餘均為「諮詢」。作答時保留各款的法定用語,可避免把急救責任醫院的「指定方式及考核事項」與轉診爭議的「審查」混淆。

法定事項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邀集前述機關、團體及專家,就下列事項進行諮詢或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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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應分別實施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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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第30條第1項,考點是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在災害應變範圍內,依權責實施的十一項事項。條文並規定,相關事項以「指揮官指定執行之各該機關名義」為之。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直接依《災害防救法》第30條第1項逐款列舉。作答時可將十一款按應變工作的脈絡整理為:發布措施、管制人車、調度人力與資源、指揮救災、排除障礙、發布資訊及彙整災情。

指揮官應實施事項

一、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布及執行。 二、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三、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通行。 四、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協助救災。 五、徵用、徵購民間搜救犬、救災機具、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等裝備,以及土地、水權、建築物、工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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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消防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調查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致發生死亡或重傷事故之原因,應組成災害事故調查會。

試問有關災害事故調查會之任務、委員人數、任期、召開會議及決議標準、應遵守義務等相關處理程序為何?請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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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27條之1及《災害事故調查會設置辦法》,重點是調查會的調查任務、委員組成與任期、會議運作及保密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調查會的目的,在找出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致死亡或重傷的事故原因,提出改善建議並追蹤執行情形。事故調查著重原因分析與預防再發,並非以追究個人責任為目的。

解題方法

依題目列出的事項,按「任務 → 組成 → 任期 → 會議 → 調查方式與義務」逐項作答。委員人數、出席門檻及表決門檻容易混淆,應分別記為「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詳細說明

一、調查會任務

依《消防法》第27條之1及《災害事故調查會設置辦法》第2條,調查會任務如下:

  1. 調查消防、義勇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致死亡或重傷事故的原因。
  2. 製作事故原因調查報告。
  3. 提出災害搶救改善建議事項,並追蹤改善建議的執行情形。

二、委員人數及組成

調查會置委員13人至17人,其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1人。其餘委員由內政部聘(派)兼,來源包括:

  1. 主管消防、營建、毒化物或其他相關機關(構)的代表。
  2. 具有消防、刑事、鑑識、電力、建築、化學、機械、工業安全、土木、結構、法律、交通或其他相關專門學識經驗的學者專家。
  3. 基層消防團體代表。
  4. 其他團體代表。

其中,學者專家及基層消防團體代表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三、委員任期

委員任期2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任。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召開會議及決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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