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一般警察特考三等 消防警察人員 建築防火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內部裝修規定中,哪些類組別、哪些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條件、哪些空間條件必須使用耐燃一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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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8 條「內部裝修限制」表,重點是辨認哪些建築物用途或特殊空間,必須採用耐燃一級材料。判斷時須同時看三件事:建築物類組、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條件,以及裝修所在的空間部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第 88 條後續已有修正;解題仍依民國 112 年條文與附表判斷。
解題方法
先找出附表中明列「耐燃一級」的列,再按材料適用部位分辨:
- 居室或該使用部分:實際供該用途使用的室內空間。
- 通達地面之走廊及樓梯:通往地面出口的走廊與樓梯。
- 表列「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時,依該用途的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判斷;「全部」表示該列適用範圍沒有另設面積門檻。
必須使用耐燃一級材料的情形
| 建築物類組或空間 | 專用樓地板面積/區劃條件 | 必須使用耐燃一級材料的部位 |
|---|---|---|
| I 類危險物品類 | 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為全部適用範圍 | 居室或該使用部分,以及通達地面之走廊及樓梯,均為耐燃一級 |
| 地下層或地下工作物供 A 類、G 類、B-1 組、B-2 組或 B-3 組使用 | 全部適用範圍 | 通達地面之走廊及樓梯須耐燃一級;居室或該使用部分依表列為耐燃二級以上 |
| 無窗戶之居室 | 全部適用範圍 | 通達地面之走廊及樓梯須耐燃一級;居室或該使用部分依表列為耐燃二級以上 |
| 使用燃燒設備之房間 | H-2 組供該用途使用者,適用於二層以上部分,但不含頂層;其他類組或空間為全部 | 通達地面之走廊及樓梯須耐燃一級;居室或該使用部分依表列為耐燃二級以上 |
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建築物常時開放式及常時關閉式防火門之規定,並以集合住宅為例,論述出入口之適用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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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6 條,重點是分辨「常時關閉式」與「常時開放式」防火門的平時狀態、火災時的關閉方式及共同構造要求,並將規定套用到集合住宅各出入口。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及相關函釋已有後續調整;本題仍依民國 112 年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依序說明第 76 條的共同要求、兩種防火門各自的要求,再分辨集合住宅的出入口:住戶單元出入口連接走廊,與走廊進入安全梯的出入口,功能和適用條文不同,不宜混為一談。
法規規定
一、共同構造要求
依第 76 條:
- 防火門窗周邊 15 公分範圍內的牆壁,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 防火門門扇寬度不得小於 75 公分,高度不得小於 180 公分。
二、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平時保持關閉,開啟後應能自行關閉,並符合以下規定:
- 免用鑰匙即可開啟。
- 單一門扇面積不得超過 3 平方公尺。
- 不得裝設門止。
- 門扇或門樘上應標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等文字。
三、常時開放式防火門
平時保持開啟,火災發生時自動關閉,並符合以下規定:
- 可隨時關閉,且應設置利用煙感應器連動或以其他方法控制的自動關閉裝置,使其於火災時自動關閉。
- 關閉後免用鑰匙即可開啟,開啟後應能自行關閉。
- 若採用防火捲門,應附設寬度至少 75 公分、高度至少 180 公分的防火門。
兩類防火門皆須符合門扇尺寸要求;差異在於平時的開啟狀態及其關閉機制。
四、開啟方向
第 三 題30 分
居室以機械排煙控制煙層的初步設計上,有一種會利用下列的簡易計算公式:
a.
b.
c.
d.
其中符號定義如下:
為上升熱氣流量; 為高度; 為熱釋放率; 為煙層溫度; 為空氣常溫; 為比熱; 為總合熱傳達率; 為接觸煙層周壁面積; 為煙層密度; 為體積流量。
請說明各公式在整個煙控設計計算上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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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機械排煙初步設計中,如何依序估算煙流量、煙層溫度、煙層密度,再換算成排煙體積流量。計算邏輯為:
題目中的公式是煙控設計的簡易估算關係式;各式代表的計算階段不同,使用時應留意單位一致。
解題方法與各公式意義
(a)估算上升熱氣流量
此式用火災熱釋放率 與高度 ,估算火源上方熱氣流向上流動時的質量流量 。其中 越大,上升熱氣流量越大; 越高,沿途捲吸周圍空氣後的熱氣流量也越大。
因此,這一步先求出有多少質量的熱氣流進入煙層,是後續熱平衡計算的基礎。
(b)估算煙層溫度
此式以熱平衡估算煙層溫度。火災熱釋放率 提供熱量;煙氣質量流量 及其比熱 ,以及煙層與周壁之間的熱傳項 ,共同反映煙氣帶走或散失熱量的能力。計算所得的溫升加在常溫 上,即得到煙層溫度 。
第 四 題20 分
請說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建築外牆防止棟內火災延燒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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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建築物發生火災時,如何利用防火區劃及外牆構造,阻止火勢由一個區劃蔓延至相鄰區劃或上、下樓層。答題應掌握三個位置:防火區劃牆與外牆的交接處、樓板與外牆的交接處,以及其他外牆部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為準。相關規定主要見第79條第3、4項、第79條之3及第79條之4。
解題方法與法規規定
作答時依「平面區劃、樓層區劃、一般外牆」三個面向整理,即可完整說明防止棟內火災延燒的規定。
- 防火區劃牆與外牆交接處:第79條第3、4項
防火區劃牆應突出建築物外牆面 50公分以上,避免火焰繞過區劃牆,沿外牆蔓延至相鄰區劃。
若防火區劃牆交接處之外牆面長度達 90公分以上,且該段外牆構造具有與防火區劃牆同等以上防火時效,得免突出外牆。外牆為帷幕牆時,交接處仍須符合上述規定。
- 樓板與外牆交接處:第79條之3
防火構造建築物的樓地板應為連續完整面,並突出建築物外牆 50公分以上,以阻止火焰由樓層開口向上竄燒。
若樓板交接處之外牆面高度達 90公分以上,且該外牆構造具有與樓地板同等以上防火時效,得免突出。外牆為帷幕牆時,牆面與樓板交接處同樣適用這項規定。
建築物如有連跨複數樓層、無法逐層區劃分隔的垂直空間,應依第79條之2辦理相關區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