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一般警察特考三等 消防警察人員 建築防火 考古題詳解

109 年・一般警察特考・三等・消防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建築防火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建築他棟化之規定(5 分),並闡述他棟化在建築防火與避難上的意義(10 分)。

若一宗基地上蓋了十樓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大樓等兩建築物,且共用地下室停車,請問這兩建築物是否為他棟化?其理由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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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他棟化」的法規擬制:同一建築物的不同部分,若以符合規定的防火構造完整區劃,適用建築防火避難規定時,得視為不同棟建築物分別檢討。重點在於防火區劃是否完整,不是建築物是否位於同一宗基地,也不是地面上外觀是否分成兩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9 條,建築物以「無開口且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樓地板」區劃分隔者,適用本章各節規定時,視為他棟建築物。同編第 1 條關於「棟」的定義,也以建築物具有單獨或共同出入口,並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開為判斷要件。

解題方法

作答分成三步:

  1. 先寫規定要件:分隔構造須為無開口的防火牆及防火樓板,並符合至少一小時防火時效的要求。
  2. 再說明效果與目的:符合條件的部分可分棟適用防火避難規定,使各部分分別檢討。
  3. 套用題目情境:從地上層一路檢查到地下室,確認兩棟之間是否有完整、合格的防火區劃。題目已說共用地下室停車,關鍵就在地下室是否也有符合要件的分隔。

他棟化在防火與避難上的意義

建築防火上的意義

他棟化以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形成有效的阻隔,降低一部分發生火災後,火焰、熱及煙蔓延至另一部分的風險。將區劃後的部分視為不同棟,可分別檢討相關防火避難規定,避免僅因建築物物理相連,就將其全部合併計算。

避難上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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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消防法規有關「場所若以每 100 m2100\ \text{m}^2 進行防火區劃,得免設排煙設備」之規定。

長照機構若採此規定,將連續三間住房規劃成一防火區劃,請檢討這三間住房之分間牆與走廊間的牆之材料、構造設計應注意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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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區分兩種牆:形成免設排煙設備之防火區劃的牆,以及同一防火區劃內住房彼此之間、住房與走廊之間的分間牆。兩者功能不同,不能把防火區劃牆的耐火要求直接套用到所有室內分間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0 條,符合規定的居室,可按每 100 m2100\ \text{m}^2 以下,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並配合該樓層防火構造樓地板形成區劃;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並須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始得免設排煙設備。

題目將連續三間住房規劃為一個區劃,重點在於:**三間住房合計的區劃面積不得超過 100 m2100\ \text{m}^2,而該區劃外圍須符合一小時防火時效等條件。**住房之間的牆及面向走廊的牆,若位於同一區劃內,並非因此全部都要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

解題方法

先界定三間住房與走廊的區劃關係,再分別檢討:

  1. 三間住房合併後的區劃邊界:須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0 條的區劃條件,包括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室內裝修材料要求。
  2. 三間住房內部的分間牆及走廊側牆:依民國 109 年適用的建築法規檢討材料與構造。不得將「同一區劃內」誤解為「每一道分間牆都須具一小時防火時效」。

因此,判斷關鍵不是牆的位置名稱,而是它是否構成該 100 m2100\ \text{m}^2 防火區劃的邊界,以及它是否屬寢室分間牆。

分間牆與走廊間牆之檢討

  • 三間住房彼此間的分間牆:依民國 109 年的規定檢討分間牆材料與構造;若不是防火區劃邊界,不因採用免設排煙設備規定而當然要求一小時防火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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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驗證手冊》中,有關計算火災室因開口的不同門構造之不同漏煙量的設定(15 分)。

並說明法定之建築用門遮煙性之要求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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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技術手冊》如何依起火室開口的門、牆構造,設定煙氣進入鄰接空間的發煙量,以及建築用門的法定遮煙性能如何判定。手冊的設定是性能驗證計算用的煙量假設;CNS 15038 則是建築用門遮煙性能的試驗方法,兩者用途不同。

以下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按開口構造選擇漏煙量

先判定起火室與鄰接空間之間的牆壁及開口構造,再依手冊設定計算起火室以外空間的發煙量。煙量單位為 m3/min\mathrm{m^3/min},AopA_{op} 為開口面積(m2\mathrm{m^2}),VsoV_{so} 為依手冊公式計算的起火室發煙量,VeV_e 為有效排煙量。

牆壁及開口部構造起火室以外空間之發煙量 VsV_s
耐火構造牆壁或不燃材料牆壁,開口設有具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Vs=0.2AopV_s=0.2A_{op}
耐火構造牆壁或不燃材料牆壁,開口設有防火設備,且依規定設置排煙設備Vs=0.2AopV_s=0.2A_{op}
耐火構造牆壁或不燃材料牆壁,開口設有防火設備,但未屬前述兩種情形Vs=2.0AopV_s=2.0A_{op}
其他構造Vs=max⁡(Vso−Ve, 0)V_s=\max(V_{so}-V_e,\ 0)

前兩種情形均按開口面積乘以 0.20.2 設定,代表具遮煙性能或配合排煙設備時,採較小的漏煙量。一般防火設備但不符合前述條件者,按 2.0Aop2.0A_{op} 計算。其他構造則以起火室發煙量扣除有效排煙量,並以零作為下限。

計算步驟:

  1. 判定開口屬於表中哪一種構造。
  2. 量取開口面積 AopA_{op};例如門寬 1.01.0 m、高 2.02.0 m,則 Aop=2.0 m2A_{op}=2.0\ \mathrm{m^2}。
  3. 依所屬類別代入公式。若為具遮煙性能的防火設備,Vs=0.2×2.0=0.4 m3/minV_s=0.2\times2.0=0.4\ \mathrm{m^3/min};若為一般防火設備但未具遮煙性能,Vs=2.0×2.0=4.0 m3/minV_s=2.0\times2.0=4.0\ \mathrm{m^3/min}。
  4. 若屬其他構造,先求 Vso−VeV_{so}-V_e;結果小於零時,VsV_s 取零。

法定建築用門遮煙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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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四樓框架結構建築之柱、樑採用木材集成材構件,經計算柱、樑所需結構斷面分別為 35 cm×35 cm35\ \text{cm}\times35\ \text{cm};30 cm30\ \text{cm} 寬 ×40 cm\times40\ \text{cm} 深,而集成材受火平均碳化速度為 0.6 mm/min0.6\ \text{mm}/\text{min}。

請問此建築最小之柱、樑斷面尺寸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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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木構造「梁柱構架系統」的耐火斷面設計:先依建築物要求的防火時效,計算木材受火後的炭化深度,再將炭化部分自構材外側扣除,確保剩餘的安全斷面仍符合結構計算所需尺寸。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木構造建築物設計及施工技術規範》梁柱構架系統規定,未設置防火被覆的構材,應以規定防火時效內的炭化深度設計,使燃燒後的殘餘斷面仍具備所需承載能力。四樓建築按一小時防火時效計算。

解題方法

已知集成材平均炭化速度為 0.6 mm/min0.6\ \text{mm/min},一小時為 6060 分鐘,因此每一受火面的炭化深度為:

d=0.6×60=36 mm=3.6 cmd=0.6\times60=36\ \text{mm}=3.6\ \text{cm}

柱按四面受火計算,故寬、深兩方向各須在原結構尺寸上增加兩側炭化深度:

柱最小邊長=35+2(3.6)=42.2 cm\text{柱最小邊長}=35+2(3.6)=42.2\ \text{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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