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一般警察特考三等 消防警察人員 建築防火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及「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規定要求建築設計者在進行設計時,應依法完成煙控規劃,請詳述遮煙性能之定義及建築物內有關須具備遮煙性能之規定為何?臺灣目前對於建築用門遮煙性能試驗有哪些標準來辦理相關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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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件事:遮煙性能的意義、建築技術規則要求哪些防火設備具備遮煙性能,以及建築用門應採用哪些試驗標準判定。遮煙性能是控制火災煙氣經由門扇與門框間隙、門組件接合處等縫隙洩漏的能力;門具備遮煙性能,不代表它因此具備防火時效或阻熱性能,這些性能須分別符合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於民國 111 年 12 月修正名稱為「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命題所指改善制度仍須一併說明。
解題方法
可先依規範分成兩類作答:
- 新建築及一般防火區劃規定:依《建築技術規則》逐條整理須具遮煙性能的出入口防火設備。
- 原有合法建築物改善規定:說明原有建築依改善辦法及附表,按建築物興建或領照時間、用途類組與改善項目,辦理適用的改善,不宜將新建築的規定概括套用至所有原有建築。
- 試驗標準:分別說明建築用門專用的 CNS 15038,以及 CNS 11227 防火門試驗中的室溫遮煙試驗,並點出兩者適用對象及試驗程序不同。
遮煙性能之定義與試驗判定
遮煙性能係指門組件在規定的溫度與壓差條件下,能限制煙氣由門組件縫隙洩漏的性能。CNS 15038《建築用門遮煙性試驗法》以量測門組件洩漏量判定,試驗包含室溫及中溫條件;中溫為 ,並在規定壓差下量測洩漏量。其判定基準為在 壓差下,標準狀態的洩漏量不大於 。
試驗量測須扣除測試艙本身的洩漏量,換算至標準狀態後判定。遮煙是限制煙氣洩漏的性能要求,不能與防火時效、阻熱性混為一談。
建築物內須具遮煙性能之規定
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 條之 2
防火構造建築物內的挑空部分、電扶梯間、安全梯樓梯間、昇降機道、垂直貫穿樓板的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符合規定的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樓地板形成區劃。就遮煙要求而言:
- 昇降機道所設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
- 管道間維修門應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能。
- 昇降機道前設有昇降機間且併同區劃時,若昇降機間出入口設置具遮煙性能的防火設備,昇降機道出入口得免另具遮煙性能;若該處設置的門不是防火設備,但開啟後能自動關閉且具有遮煙性能,昇降機道出入口的防火設備亦得免具遮煙性能。
二、第 97 條:安全梯出入口
進入安全梯的出入口,應設置符合規定的防火門;相關條文要求其具防火時效、阻熱性及遮煙性能,並規定不得設置門檻及門的寬度等事項。作答時應把遮煙性能列為防火門必須同時具備的性能之一。
三、第 203 條:地下建築物
超過一層的地下建築物,其樓梯、昇降機道、管道及其他類似部分,與其他部分間應以防火設備區劃;
第 二 題25 分
一棟地上二十層、地下四層之防火構造建築物,各層主要構造之柱、樑、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應具有幾個小時防火時效?並請說明渠等相關防火時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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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0 條,判斷防火構造建築物主要構造的防火時效。條文按「自頂層起算」的樓層區段,分別規定承重牆壁、樑、柱、樓地板及屋頂的最低防火時效。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第 70 條並規定,表內所稱層數包括地下層數;屋頂突出物未達計算層樓面積者,其防火時效與頂層相同。
解題方法
先計算建築物總層數:地上 20 層加地下 4 層,共 24 層。再依第 70 條表格,由頂層往下分區:
- 自頂層起算不超過 4 層:第 21 至 24 層。
- 自頂層起算超過第 4 層至第 14 層:第 10 至 20 層。
- 自頂層起算第 15 層以上:第 1 至 9 層。
因此,地上 20 層至地下 4 層的各樓層,均落在「自頂層起算第 15 層以上」的區段;頂部 4 層及中間區段則沒有包含在這棟建築物的樓層範圍內。
依第 70 條表列結果:
第 三 題25 分
依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執行要點規定,請說明某臺鐵火車站完成之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應載明事項為何?並詳述其避難計畫內有關避難人數計算基準、避難安全性能驗證及驗證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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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執行要點》第三點至第五點作答,考查三件事:報告書應記載的內容、臺鐵火車站的避難人數如何計算,以及如何驗證樓層避難安全。
臺鐵火車站屬 A-2 運輸場所。計算避難人數時,依空間用途分區套用使用密度;驗證避難安全時,則以單一樓層內任一居室起火為情境,檢驗人員能否在煙層下降形成避難障礙前進入直通樓梯。
解題方法:報告書應載明事項
依《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執行要點》第三點,報告書內容可按「建築概要、計畫原則、警報與引導、避難、排煙與消防、管理、附圖」七類整理:
- 建築物概要:建築概要表、周圍現況圖、建築計畫概要、設備計畫概要。
- 防火避難計畫基本原則:防火避難計畫特徵、基地與道路關係、避難層位置、防火區劃及防煙區劃、安全區劃、各層區劃圖、防災設備系統概要、防災設備機器一覽表、內裝計畫及特定事項。
- 火災感知、通報及避難誘導: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電話、向消防機關通報之設備、緊急廣播設備、緊急照明及標示設備、避難指示方法;相關圖面應合併標示各項設備。
- 避難計畫:避難計畫概要、標準樓層避難計畫、特殊樓層避難計畫、避難安全性能驗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者,另應依大型空間暫時避難據點規劃設計指導原則檢討設置暫時避難據點。
- 排煙及消防活動:排煙設備概要、排煙系統說明圖、排煙口位置圖、緊急用進口位置、緊急用昇降機、室內消防栓、各種滅火設備及其他設備、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設有屋頂直昇機停機坪者,也應列入。
- 管理經營:中央管理室、各設備作動程序、維護管理體制及維護管理方法。
- 附圖:各層平面圖、各向立面圖、剖面圖及其他詳圖。
避難人數計算基準
火車站依 A-2 運輸場所計算,先區分空間用途與有無座椅,再以該用途樓地板面積乘上人數密度:
| 火車站空間 | 計算基準 |
|---|---|
| 大廳、候車室、月臺之有座椅部分 | 人/ |
| 大廳、候車室、月臺之無座椅部分 | 人/ |
| 行政辦公區 | 人/ |
| 其他附屬設施 | 依實際用途比照其他類組計算 |
分區計算後加總:
其中, 為第 類空間樓地板面積, 為該類空間的使用人數密度。
第 四 題25 分
依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何種類型建築物進行室內裝修行為應申請審查許可?申請室內裝修審核時,應檢附何種類圖說文件送審?檢附之室內裝修圖說應繪製何款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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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法》第 77 條之 2,以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2 至 24 條,分別要辨明:
- 哪些建築物裝修須先申請審查許可。
- 申請審核時要檢附哪些文件。
- 「室內裝修圖說」本身須繪製哪些圖。
「室內裝修」依管理辦法第 3 條,是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的天花板、內部牆面裝修,固定於地板且高度超過 1.2 公尺的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的隔屏裝修,以及分間牆變更。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目三個問句,分別對應法規條文:審查許可對象看《建築法》第 77 條之 2 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應檢附文件看第 23 條;室內裝修圖說內容則看第 24 條。作答時要把「申請文件清單」和「圖說內應繪製的圖」分開列述,避免漏答或混為一談。
一、哪些建築物裝修須申請審查許可?
依《建築法》第 77 條之 2,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者亦同。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2 條進一步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圖說;審核合格並領得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的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
二、申請審核應檢附哪些圖說文件?
依管理辦法第 23 條,申請室內裝修審核應檢附:
- 申請書。
- 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 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室內裝修平面圖,或申請建築執照之平面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