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一般警察特考三等 消防警察人員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一、一輛滿載遊客之大型遊覽車於高速公路隧道內翻覆後,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請說明「大量傷病患」事故之定義為何?另請說明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於大量傷病患事故有關之救護業務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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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對「大量傷病患」的定義,以及《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0 條至第 32 條對地方政府大量傷病患救護整備、鄰近地區支援與現場指揮協調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施行細則判斷事故是否符合「大量傷病患」定義,再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的條文,分別整理衛生主管機關的事前整備義務、鄰近地區支援義務,以及事故發生時地方政府應建立的現場指揮協調機制。
法規適用與說明
一、大量傷病患事故的定義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3 款,大量傷病患係指:
單一事故、災害發生之傷病患人數達十五人以上,或預判可能達十五人以上者。
判斷重點有二:
- 須屬於單一事故或災害。
- 傷病患人數已達十五人,或依現場狀況預判可能達十五人。
因此,無須等到傷病患人數確實滿十五人後才啟動應變;預判可能達到門檻,即符合定義。
二、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相關救護業務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0 條至第 32 條,規定如下:
- 訂定救護辦法並定期辦理演習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訂定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並涵蓋野外地區緊急救護;另應定期辦理演習。
第 二 題25 分
二、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請說明室內儲槽場所輸送液體六類物品之配管應符合之事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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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重點是室內儲槽場所輸送液體六類物品之配管,在材質、耐壓試驗、地上設置、地下埋設及加熱或保溫方面的安全要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第三十六條逐款作答,並將規定分成「配管本身」與「依設置位置或附加設備而生的要求」,避免漏掉例外條件。
配管應符合事項
一、材質 配管應為鋼製或金屬製。但鋼製或金屬製配管會造成作業污染者,得設置塑材雙套管。
二、耐壓試驗 原則上以該配管最大常用壓力之一點五倍以上的水壓進行耐壓試驗十分鐘,且不得洩漏或變形。以水壓試驗確有困難者,得改以最大常用壓力之一點一倍以上的氣壓進行耐壓試驗。設置塑材雙套管者,耐壓試驗以內管為限。
三、設於地上 配管不得接觸地面,且外部應具防蝕功能。
第 三 題25 分
三、依據《災害防救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請說明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等之內容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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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第17條至第20條及《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6條至第8條,重點是分辨三種計畫的內容、層級、擬訂機關、核定程序及檢討期程。
三種計畫依層級形成「基本計畫 → 業務計畫及地區計畫」的架構:基本計畫訂定全國整體方向;業務計畫依機關或公共事業的職掌具體規劃;地區計畫則依地方災害潛勢及轄區特性規劃。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列出《災害防救法》第18條所定的計畫內容,再補上各類計畫的擬訂與核定方式,最後交代施行細則規定的定期檢討要求。如此能同時回答題目所問的「內容規定」,也呈現各計畫間的關係。
一、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依《災害防救法》第17條及第18條第1項:
- 擬訂及核定: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擬訂,經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由行政院函送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辦理災害防救事項。
- 計畫內容:
- 整體性之長期災害防救計畫。
-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重點事項。
- 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認為有必要之事項。
- 檢討:法律規定應定期檢討,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依施行細則第6條,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每五年應就減災、整備、災害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科學研究成果、災害發生狀況及因應對策等進行勘查、評估及檢討,必要時得隨時辦理。
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依《災害防救法》第19條及第18條第2項:
-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就主管的災害防救事項擬訂業務計畫,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
- 公共事業: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擬訂業務計畫,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 計畫內容:與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同受第18條第2項規範,包括:
- 災害預防相關事項。
- 災害緊急應變對策相關事項。
- 災後復原重建相關事項。
- 其他行政機關、公共事業、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認為必要之事項。
- 檢討:依施行細則第7條,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每二年應依《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及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等進行勘查、評估及檢討;
第 四 題25 分
四、依據《消防法》訂定之消防防護計畫、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及消防防災計畫,請分別說明各計畫對自衛消防編組、滅火及避難等應變訓練之實施,及應提供之圖面種類規定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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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相關計畫的法定內容,重點是分辨三種計畫對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訓練及應附圖面的規定。法源主要是《消防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6條及第8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計畫適用情境分別整理:
- 消防防護計畫:一般應實施防火管理的場所。
- 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施工期間可能影響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安全設備的場所。
- 消防防災計畫: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的場所。
逐一核對法規列出的編組、訓練要求與圖面種類,即可作答。
三種計畫比較
| 計畫 | 自衛消防編組及應變訓練 | 應提供圖面 |
|---|---|---|
| 消防防護計畫 | 員工達10人以上,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達50人以上,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應實施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每半年至少一次,每次不得少於4小時,並事先通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場所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
| 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 計畫應包括對員工及施工人員的防災教育及訓練,以及火災或其他災害發生時的因應對策、消防機關通報、互相聯絡機制及避難引導。法規未對本計畫另訂「每半年一次、每次4小時」的訓練頻率及時數,也未規定固定的自衛消防編組班別。 | 施工場所位置圖、平面圖、逃生避難圖及逃生指示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