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一般警察特考三等 消防警察人員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0 年・一般警察特考・三等・消防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依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請詳述有關指揮權指派及轉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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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第五點「指揮權指派及轉移規定」,重點在於:出勤時先行指派、依指揮層級代理、交接完成後再轉移,並以無線電公告及回報。指揮權交接是為確保火場人員掌握現場指揮者及任務指令的來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要點後續曾修正,以下依 110 年適用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依火場指揮權的時間順序,分成「派遣指揮官」、「指揮官未到場時的代理」、「後續指揮官到場後的交接」、「交接完成後的宣告與回報」四個階段,並補充警戒、偵查指揮官的特殊規定。

指揮權指派及轉移規定

一、接獲火警時指派初期救火指揮官

消防機關接獲火警報案並派遣人車出動時,應同時指派適當層級的救火指揮官到場指揮。初期救火指揮官由轄區消防分隊長,或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定人員擔任。指揮中心應研判災情危害程度,並即時通報大(中)隊長、消防局局長到場指揮。

二、總指揮官未到場時的代理順序

火場總指揮官尚未到場時,由火場副總指揮官代理總指揮官任務;總指揮官及副總指揮官均未到達火場時,由救火指揮官代理總指揮官任務;救火指揮官尚未到達火場前,則由在場職務較高或資深的救災人員暫代各項指揮任務。

三、後續指揮官到場後逐級轉移

各級指揮官陸續到達火場後,指揮權應隨即逐級轉移。初期救火指揮官應向後續到場的高層指揮官報告火場狀況,包括人員、車輛及裝備部署、人命受困與搜救情形、火災現況、火勢可能發展情形,以及搶救重點注意事項;並接受新任務派遣,以完成指揮權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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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消防法及消防法施行細則,請詳述防火管理人及安全技術人員遴聘之法源依據、選任時機及初訓、複訓、回訓時間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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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比較兩種人員制度:防火管理人負責一定規模場所的消防防護計畫與防火管理;安全技術人員則是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依規定設置,負責相關安全技術工作。作答時應分別交代遴聘依據、何時選任,以及初訓、複訓的時數與週期。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0 年時,「安全技術人員」的訓練規定見《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之 2;其複訓後來已有修正,詳見文末提醒。

解題方法

依人員類型分兩段作答,各段依序寫出「誰應設置、法源依據、選任及通報時點、訓練規定」。特別要區分「選任時機」與「選任後報備期限」:報備期限是遴用後的法定程序,不宜誤寫成選任時間。

一、防火管理人

法源依據與適用場所

依民國 110 年《消防法》第 13 條,供一定規模以上公眾使用建築物的管理權人,應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並依計畫執行防火管理業務。防火管理人應為場所的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

一定規模以上場所的認定,依《消防法施行細則》及相關規定所列場所類別、用途與規模判斷。場所若有共同管理權,得依規定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

選任時機及報備

場所符合消防法規定的設置要件時,管理權人即應遴用防火管理人,使其負責消防防護計畫及相關管理事項。防火管理人遴用或異動後,管理權人應依當時《消防法》第 13 條規定,於遴用或異動之日起 15 日內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初訓、複訓及回訓

依當時《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

  • **初訓:**至少 12 小時;初訓合格取得資格後,應定期複訓。
  • **複訓:**每 3 年至少 1 次,每次至少 6 小時。

防火管理人的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答題時應寫清楚「每三年至少複訓一次」,不能只寫複訓時數。

二、安全技術人員

法源依據與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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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請詳述有關爆竹煙火監督人所定安全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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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要求列出爆竹煙火監督人所訂安全防護計畫的法定事項。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18 條,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以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三十倍以上的儲存、販賣場所,其負責人應選任監督人,由監督人訂定安全防護計畫,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計畫執行安全管理業務。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這是法規列舉題,直接依施行細則第 9 條逐項作答即可。作答時先寫明法源,再按「職責、場所安全、組織與檢查、事故應變、演練訓練、圖面、防縱火及其他措施」分組列出,並完整寫出場所安全對策的六項內容與演練頻率、時數等細節。

安全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安全防護計畫包括下列事項:

一、負責人及爆竹煙火監督人之職責:明確劃分負責人與監督人的安全管理責任。

二、場所安全對策,包括:

  1. 搬運安全管理。
  2. 儲存安全管理。
  3. 製造安全管理。
  4. 銷毀安全管理。
  5. 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6. 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三、自衛消防編組:規劃場所內自衛消防人員及其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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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請詳述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之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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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第 27 條,重點是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應依權責辦理的工作項目。作答時應完整列出法定事項,並掌握「各級政府依權責辦理、納入災害防救計畫」的要求。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是法條列舉題,宜依《災害防救法》第 27 條逐款作答,再補充本條對災害防救計畫及公共事業的規定。可按應變流程記憶:警報與疏散、秩序與救災、安置與照護、醫療與善後、民生與設施、紀錄與其他措施。

參考答案

依民國 110 年《災害防救法》第 27 條規定,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

一、災害警報之發布、傳遞、應變戒備、人員疏散、搶救、避難之勸告、災情蒐集及損失查報。

二、警戒區域劃設、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及犯罪防治。

三、消防、防汛及其他應變措施。

四、受災民眾臨時收容、社會救助及弱勢族群特殊保護措施。

五、受災兒童及少年、學生之應急照顧。

六、危險物品設施及設備之應變處理。

七、傳染病防治、廢棄物處理、環境消毒、食品衛生檢驗及其他衛生事項。

八、搜救、緊急醫療救護及運送。

九、協助相驗、處理罹難者屍體、遺物。

十、民生物資與飲用水之供應及分配。

十一、水利、農業設施等災害防備及搶修。

十二、鐵路、道路、橋樑、大眾運輸、航空站、港埠、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電信、自來水及農漁業等公共設施之搶修。

十三、危險建築物之緊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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