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一般警察特考三等 消防警察人員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考古題詳解

109 年・一般警察特考・三等・消防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請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詳述有關徵調書、徵用書或徵購書應記載事項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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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要求分別列出「徵調人力」所用徵調書,以及「徵用物品或徵購物品」所用徵用書、徵購書的法定記載事項。

徵調書與徵用書、徵購書的內容主軸相同,均須載明受處分人、處分理由及法令依據、處分機關和救濟方式;差異在於徵調書著重支援地區、期間及人員報到資訊,徵用書、徵購書則著重物品內容及交付資訊。

**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後續條文編次調整為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記載事項內容維持相同。

解題方法

依處分標的分成兩組記憶:

  • 徵調書:人力到場,記住「人、事、地、期、報到、機關、文號日期、救濟」。
  • 徵用書、徵購書:物品交付,記住「人、事、物、地、期、交付、機關、文號日期、救濟」。

逐款完整列出法條要求,再用「人員報到」與「物品交付」的差異檢查是否漏項。

法定記載事項

一、徵調書

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應記載下列事項:

  1. 被徵調人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2. 主旨、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
  3. 徵調支援地區。
  4. 徵調期間。
  5. 報到時間及地點。
  6. 處分機關名稱及其首長署名、簽章。
  7. 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8. 行政處分及救濟事項: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並載明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

二、徵用書、徵購書

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應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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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依《消防法》之規定,詳述有關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之規定及違反規定之罰則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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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15條之4的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制度,以及違反送驗、汰換義務的罰則。答題時要掌握三件事:誰負責送驗、何時送驗、合格後才能繼續使用。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消防法第15條之4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檢驗期限、項目、方式、結果判定、合格標示及不合格容器銷毀等規定;內政部據此訂定《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自109年7月1日施行。

解題方法

先由消防法第15條之4說明基本義務,再依《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分別整理鋼製容器與複合容器的檢驗期限和程序,最後對照消防法第42條之2說明罰則。罰則的重點是:零售業者未在期限屆滿前送驗而仍繼續使用,或容器逾使用年限仍未汰換。

容器檢驗規定

一、送驗義務與基本要求

  1. 液化石油氣容器應定期檢驗。
  2. 零售業者應在容器檢驗期限屆滿前,將容器送交中央主管機關登錄的容器檢驗機構檢驗。
  3. 經檢驗合格並附加合格標示後,始得繼續使用;容器使用年限屆滿,應予汰換。
  4. 送驗時,容器應附有個別認可合格標示或定期檢驗合格標示;標示滅失時,須先向原核發機構申請滅失證明,始得辦理檢驗。
  5. 檢驗費用由零售業者負擔,收費項目及費額由檢驗機構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二、鋼製容器

  • **檢驗期限:**依《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附表規定辦理。
  • **使用年限:**瓶齡屆滿30年,不再實施定期檢驗,應汰換。
  • 檢驗項目,依序為:
  1. 第一次外觀檢查。
  2. 殘留氣體回收。
  3. 耐壓試驗。
  4. 除鏽作業。
  5. 第二次外觀檢查。
  6. 內部檢查。
  7. 重量檢查。

耐壓試驗分為加壓試驗及膨脹測定試驗,依容器設計擇一辦理。檢驗判定不合格者,應依規定銷毀;拆卸下來的容器閥亦應壓毀或破壞灌裝口。

三、複合材料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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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依《消防法》之規定,詳述有關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火災時,工廠之管理權人應辦理之相關規定及違反規定之罰則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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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21 條之 1 與第 43 條之 1: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火災時,工廠管理權人負有提供化學品資訊及派員協助救災的義務;違反兩項義務,各有不同罰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管理權人應履行的事項」逐項對照「違反各事項的罰則」,分成資訊義務與人員協助義務作答。資訊義務另包括提供內容不得虛偽不實;罰鍰適用時,應分別指出違反行為及其金額級距。

工廠管理權人的義務及罰則

依民國 109 年《消防法》第 21 條之 1,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火災時,工廠管理權人應:

  1. 提供搶救資訊:提供廠區化學品的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所需資訊。不得隱匿或提供虛偽不實內容。 違反罰則:未提供上述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依第 43 條之 1 處管理權人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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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詳述有關爆竹煙火監督人之規定及其初訓、複訓所定課程應包括事項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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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重點有三部分:監督人應具備的職務層級、任職期間複訓頻率,以及初訓與複訓的最低時數及課程內容。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18 條,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以及儲存、販賣量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三十倍以上的場所,負責人應選任爆竹煙火監督人;監督人負責訂定安全防護計畫,並依計畫執行爆竹煙火安全管理業務。監督人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的專業機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任職期間並須定期複訓。

解題方法

依「人員資格與頻率 → 初訓 → 複訓」的順序整理條文。答題時應清楚區分初訓與複訓的時數及課程,並把條文所列項目完整寫出。

一、監督人規定

  1. 適用場所與人員層級:監督人應為爆竹煙火製造場所,或儲存、販賣量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場所的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
  2. 複訓頻率:任職期間,每二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
  3. 訓練與資格: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的專業機構訓練,並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
  4. 選任及異動備查: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18 條,選任後十五日內應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5. 職責:訂定安全防護計畫,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計畫執行必要的爆竹煙火安全管理業務。

二、初訓

訓練時間不得少於 二十四小時,課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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