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一般警察特考三等 消防警察人員 建築防火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技術手冊,並非適用於任何空間特性之建築物,請說明其執行上之限制條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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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技術手冊》的適用範圍與模型假設。性能驗證是依手冊所設定的火災、避難及建築條件,計算避難所需時間與火災造成危害的時間,再判斷避難安全;因此,若建築物的用途、人員避難能力或火災特性超出模型假設,就不能直接套用手冊結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當時適用之手冊版本為準。本題主要考手冊的適用限制,沒有要求援引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作答時依「建築物條件、場所用途、人員特性、火災情境假設」分層整理,並說明限制背後的理由:手冊模型必須能代表實際火災與避難情形,超出適用範圍時,計算結果便不足以作為安全判斷依據。
執行上的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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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須符合手冊所定的建築條件 依當時手冊的適用規定,應為防火構造建築物;不符合者,不宜直接採用該手冊的驗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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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於無自力避難能力人員集中的場所 例如醫院、養老院、幼稚園、托兒所等場所。這類人員通常需要他人協助避難,避難速度、開始時間及所需人力,與一般可自行避難者不同,不能直接套用一般人員的避難假設。
第 二 題25 分
原有合法建築物供特定用途空間區劃,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應如何改善?本辦法的訂定,是因應那一場重大火災災例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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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七條「特定用途空間區劃」的改善方式。原有合法建築物因興建年代不同,可能無法完全符合現行規定;改善時須依建築物構造及用途,補強區劃的防火性能。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辦法於民國 111 年修正更名為《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現行法已修正;本題仍依當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先依「防火構造/非防火構造」區分,再確認用途類型,最後寫出區劃所需的防火時效與室內裝修材料。此題不是要求列舉所有防火區劃規定,而是針對特定用途空間,說明改善標準。
依民國 108 年《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七條:
- 防火構造建築物:下列用途無法區劃分隔部分,應以具有 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
- A-1 類組或 D-2 類組的觀眾席部分。
- C 類組的生產線部分、D-3 類組或 D-4 類組的教室、體育館、零售市場、停車空間,以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
-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下列用途無法區劃分隔部分,應以具有 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天花板及面向室內的牆壁,並應使用 耐燃一級材料裝修:
第 三 題25 分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說明建築物分間牆、分戶牆、承重牆、帷幕牆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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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的建築技術用語定義,重點是辨別牆壁的分隔對象與承載功能。四種牆的判斷角度不同:分間牆與分戶牆看分隔範圍;承重牆與帷幕牆看是否承載、傳導其他載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上述四項定義在現行法規中仍相同。
解題方法
依序確認牆壁是用來分隔建築物內部空間、分隔住宅或不同用途區劃,還是承受其他載重;若為構架建築物的外牆,則再判斷它是否只承受自身重量及地震、風力。依此即可分辨四者:
- 分間牆:分隔建築物內部空間之牆壁。
- 分戶牆:分隔住宅單位與住宅單位、住戶與住戶,或不同用途區劃間之牆壁。
- 承重牆:承受本身重量及本身所受地震、風力外,並承載及傳導其他外壓力及載重之牆壁。
第 四 題25 分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之規定,說明特別安全梯之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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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7 條第 1 項第 3 款「特別安全梯之構造」,並應一併掌握同條關於避難層出入口及安全梯出入口配置的規定,以及第 97 條之 1 的禁止共用動線規定。
特別安全梯的避難路徑,係由室內先經防火門進入陽臺或排煙室,再經另一道防火門進入樓梯間。這種分隔方式的目的,在於降低火煙進入樓梯間的機會,維持垂直避難通道的安全。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第 97 條第 1 項第 3 款,按「防火區劃與裝修、照明與開口、兩道防火門、固定窗、特定樓層面積」五個面向整理;最後補充同條其餘適用於安全梯的共同規定及第 97 條之 1。
特別安全梯構造
一、樓梯間及排煙室的牆壁與裝修
- 樓梯間及排煙室四周牆壁,除外牆依同編前章規定外,應具有 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 樓梯間及排煙室的天花板、牆面裝修,應使用 耐燃一級材料。
- 管道間的維修孔不得開向樓梯間。
二、緊急照明及採光開口
- 樓梯間及排煙室均應設置具有緊急電源的照明設備。
- 樓梯間及排煙室如設採光用固定窗戶,或在陽臺外牆開設開口,該開口應與其他開口相距 九十公分以上。
- 前述開口面積在 一平方公尺以內,且裝設具有 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防火設備者,不受九十公分間距限制。
三、出入口防火門
出入口依避難方向分成兩道,防火門性能不可混淆:
| 出入口位置 | 防火門要求 |
|---|---|
| 自室內通往陽臺或進入排煙室 | 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並具半小時以上阻熱性 |
| 自陽臺或排煙室進入樓梯間 | 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
特別安全梯這兩處防火門的規定,未明定不得設門檻;室內安全梯及戶外安全梯的門檻規定,不宜移用到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