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一般警察特考三等 消防警察人員 建築防火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何謂防焰材料?消防法指定之防焰物品種類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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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建築防火》與消防法規之基礎核心概念,涵蓋「防焰」之學理物理本質與法定規範範圍。
- 防焰材料之本質:著眼於室內裝飾性布面與纖維製品等軟質材料,具備「防止微小火源引燃」、「著火後燃燒緩慢」與「離開火源後自熄」等阻燃特性,目的在於防止初期微小火源(如香菸、打火機、火柴)釀成重大火災。
-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消防法》第 11 條第 1 項及《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之規定為準。(現行法《消防法》已於民國 112 年大幅提高違反防焰規定之罰鍰額度,但防焰物品之指定種類及規範精神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記憶與觀念結合型申論題,採「雙層次鋪排法」作答:
- 第一部分(何謂防焰材料):先給予精準的防焰學理定義,再拆解其三大物理特徵(防著火、難延燒、具自熄性),並適度對比「耐燃材料」,彰顯觀念之清晰透徹。
- 第二部分(指定防焰物品種類):採「母法總綱 子法細目 主管機關公告」之由宏觀至微觀層次列舉。先寫出《消防法》第 11 條明定之四大類別與概括條款,再詳列《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之具體物品細項,確保得分滴水不漏。
解題技巧
- 口訣記憶法:指定防焰物品母法項目記憶口訣為「地、窗、布、展、他」(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 拿分亮點(細則細目):多數考生僅寫出五大類名稱,若能進一步將施行細則第 7 條各類內部細項寫出(如人工草皮、布面百葉軟簾、室內展示用廣告合板、施工用帆布),即可脫穎而出獲得高分。
- 避免常見陷阱:
- 嚴禁混淆「防焰」與「耐燃」:耐燃材料係指《建築技術規則》規範之天花板、牆面等室內裝修材料(耐燃一、二、三級);防焰材料則指消防法規範之窗簾、地毯等裝飾與纖維物品。
第 二 題25 分
建築物防火區劃設置之目的為何?
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符合哪些條件之一者,得不受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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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建築防火》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中之核心基礎概念:「防火區劃之目的」與「垂直區劃之挑空限制免除條件」。
- 防火區劃之本質:屬於建築被動防火(Passive Fire Protection, PFP)體系,利用具防火時效之樓地板、牆壁及防火門窗,將建築物劃分為數個獨立空間,阻止火勢、熱氣及濃煙無限制擴散。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 條(防火區劃基本規定)。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 條之 2(挑空部分等垂直區劃之設置與免除規定)。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80 條(高層建築物挑空部分之防火區劃特例)。
現行法已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發布(110 年 1 月 1 日施行),針對昇降機間出入口遮煙性能與管線貫穿孔道填塞等規範進行精進修正,惟挑空部分之免除要件本旨仍維持一致;本解題嚴格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版本為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國家考試兩段式申論題,答題架構應劃分為「學理目的論述」與「實定法規條列」:
- 第一部分(目的):從火災動力學(火煙蔓延機制)與火災防護目標切入,依序從「侷限火煙」、「保護人命避難」、「維護建築結構與財產」、「輔助消防搶救」四大面向展開邏輯層次,展現學理深度。
- 第二部分(挑空免除條件):挑空打破了天然的水平樓地板分隔,容易形成強烈的「煙囪效應(Stack Effect)」。法規原則上要求一小時防火時效之垂直區劃,但基於空間利用與建築設計彈性,在具備「足夠主動防護(自動滅火)」、「限制火載量(耐燃一級裝修)」或「控制火災規模(面積門檻)」之等價安全條件下允許免除。答題須精確引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 條之 2 第一項但書之各款要件。
選項分析(申論題評分要點與爭點解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依國考評分標準,各要點的評分與常見落差如下:
- 目的面向的完整性:若僅回答「防止火勢擴大延燒」,僅能取得基本及格分。高分關鍵在於能否精準答出「為避難人員爭取容許避難時間(ASET)」與「提供消防人員建立防禦水線與安全搶救環境」。
- 挑空免除之條件判斷:
- 避難層挑空:面積上限為 。
- 一般挑空:必須「自動滅火設備」+「天花板及牆面耐燃一級裝修」+「各層合計樓地板面積在 以下」三者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 連通樓層:各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 以下。
- 高層建築物:不可忽略引用同編第 180 條之準用規定,此為取得滿分之關鍵條款。
第 三 題25 分
這幾年高科技類建築物的火災事件頻傳,除造成民眾生命財產的損失並對消防搶救人員的安全亦造成嚴重威脅外,對整體國家經濟發展與社會形象,皆造成嚴重危害,請詳述高科技廠房火災主要原因與火災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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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特殊構造與高科技建築物火災安全防護」之專業知識,核心著重於半導體、光電等高科技廠房(潔淨室/無塵室,Cleanroom)在建築空間配置、製程物料危害性、空調氣流動力學及火災動態行為上的特殊性。 相關法規與規範依據:
- 法規基準: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防火避難規定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為準。(現行法規已陸續強化廠房排煙、防火區劃及危險物品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等規範)。
- 工程參考規範:美國國家防火協會 NFPA 318(Standard for the Protection of Semiconductor Fabrication Facilities,半導體製造設施防火標準)以及內政部消防署訂定之「潔淨室消防安全指導原則」。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國家考試申論題,作答時切忌以「一般工廠火災」泛泛而論,必須精準扣緊**「無塵室環境」與「高科技製程」**的獨特性。架構應分為兩大主軸開展:
- 火災主要原因:從「設備機台與材質」、「化學品與特殊氣體」、「排氣通風系統」、「電氣與靜電危害」、「施工動火管理」五個面向切入,闡明點火源與可燃物如何交織成災。
- 火災特性:從「空間構造密閉性」、「立體氣流蔓延動態」、「燃燒產物(劇毒與腐蝕性)」、「火點隱蔽與搶救困難」、「水損煙損之次生經濟災害」五個維度剖析火災發展機制。
解題技巧
- 專業術語加分:作答中應適度帶入關鍵專有名詞,如「濕式清洗機台(Wet Bench)」、「高架活動地板(Raised Floor)」、「回風靜壓室(Plenum)」、「濾網風扇單元(FFU)」、「矽甲烷()」等,彰顯科班專業深度。
- 因果對應結構:火災原因與特性具備強烈連帶關係。例如「風管材質與沉積」對應「火煙藉排氣管路立體延燒」;「化學毒性物質」對應「搜救安全受劇毒與酸氣威脅」。條理化編號能大幅提升閱卷評分效率。
- 避開陷阱:避免只著墨傳統消防搶救(如水線佈署),本題核心在於「建築防火」,務必強調建築空間型態、風道、隔間與內部構件在火災中所扮演的角色。
【答案】
一、高科技廠房火災之主要原因
高科技廠房(如半導體晶圓廠、TFT-LCD 廠)內部製程複雜、設備造價昂貴且高度整合,其火災起因主要涵蓋下列五大要素:
- 濕式清洗機台(Wet Bench)電熱過熱與材質易燃
- 晶圓與基板清洗需使用強酸、強鹼,機台槽體及管路大量採用耐腐蝕但易燃之高分子聚合物(如聚丙烯 PP、聚氯乙烯 PVC)。
- 當液位感應器或溫控連鎖失效,加熱石英槽或浸入式電熱器發生乾燒,極易引燃槽體塑料並蔓延。
- 化學品洩漏與自燃性特殊氣體引燃
- 製程大量使用第 4 類公共危險物品(有機溶劑如異丙醇 IPA、丙酮),管路接頭鬆脫或輸送洩漏遇火源即起火。
第 四 題30 分
依照我國「建築技術規則」所稱高層建築物,係指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之建築物,其防火避難設施之規定為何,請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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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於高層建築物特性及其法定防火避難體系的整合與法條掌握度。高層建築物(高度在 50 公尺以上或樓層在 16 層以上)具有垂直疏散距離長、外部消防雲梯車搶救高度受限(一般作業極限約 30 至 50 公尺)、煙囪效應劇烈等危險特性,故法規要求高層建築物必須具備高規格的「自救」、「就地避難」及「防煙阻火」性能。
法源依據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為核心:
- 主要專節規範:第十二章第三節「防火避難設施」(第 240 條至第 244 條)。
- 配套防火設施:第十二章第一節「一般設計」中之防火區劃、昇降機道區劃及內部裝修限制(第 229 條至第 233 條)。
- 法規基準: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於後續修正中,主要針對部分防火設備耐火遮煙標章與細部安全規範微調,核心架構與設施要求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為國家考試三等申論題,評分重點在於「體系完整性」、「條文精準度」與「數字門檻的正確認知」。
作答切入點採「雙層架構法」展開:
- 核心骨幹(狹義防火避難設施):直接以第十二章第三節法定名稱「防火避難設施」之五大專條(特別安全梯、緊急用昇降機、避難層出入口與通道、屋頂避難平臺、防災中心)為第一主軸,詳列其設置條件與規格。
- 輔助防線(廣義防火安全設計):高層建築防避難不可與火勢侷限脫鉤,故納入「防火區劃」與「內部裝修限制」作為配套補充,展現高分答題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申論題型,無個別選擇題選項。茲將本題閱卷評分所著重之關鍵子題與法規爭點剖析如下:
- 直通樓梯與特別安全梯(第 240 條):考點在於樓層門檻。高層建築物全棟直通樓梯原則上應具安全梯規格,而通達 16 層以上或地下 3 層以下之樓層,因垂直危險度劇增,強制要求必須為「特別安全梯」。
- 緊急用昇降機(第 241 條):考點在於保障消防人員火場進攻與緊急搜救路徑。其昇降機間除出入口外,須具 2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區劃,出入口門扇須具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能,並強制配置排煙室與緊急電源。
- 避難層出入口及避難通道(第 242 條):考點在於大量人潮匯流管制。高層建築物避難層戶外出入口總寬度,除合併直通樓梯與緊急昇降機寬度外,不得小於按一般規定(第 90 條)計算寬度之 倍。
- 屋頂避難平臺(第 243 條):考點在於「適用除外條件」與「面積門檻」。住宅或集合住宅免設;其他用途之高層建築物均應設置,且平臺面積不得小於建築面積之 ()。
- 防災中心(第 244 條):考點在於建築物神經中樞之定位。必須設置於避難層或地下第一層,具備專用通達戶外通道,面積不得小於 ,並配置 2 小時以上防火區劃與全棟消防監控系統。
解題技巧
- 五字速記口訣:記住防火避難設施核心五大項——「特、緊、通、頂、防」:
- 特:特別安全梯(16F / B3 門檻)。
- 緊:緊急用昇降機(2 小時防火時效昇降機間、遮煙門、排煙室)。
- 通:避難層出入口與通道(加重 倍寬度)。
- 頂:屋頂避難平臺(排除住宅、面積 建築面積)。
- 防:防災中心(避難層或 B1、面積 、2 小時防火時效、綜合監控)。
- 常見落入陷阱:
- 誤以為所有高層建築都要設屋頂避難平臺(漏寫「住宅、集合住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