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一般警察特考三等 警察法制人員 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35 分
立法院行使文件調閱權時,如果想要向檢察署或警察機關調閱現在正在偵查中的個案相關文件,請問檢察署或警察機關可否拒絕?請依據國會文件調閱權之性質與功能,申述檢察署或警察機關可否拒絕在憲法與法律上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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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雖於民國 113 年修正調查權規定,惟司法院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已重申立法院不得對偵查中案件調閱卷證之意旨,其憲法與法律核心法理始終一致。
本題主要測驗之核心概念與法源如下:
- 國會文件調閱權之性質與功能:依司法院釋字第 325 號、第 585 號解釋,國會調查權(含文件調閱權)並非獨立憲法權力,而係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立法、預算、監督)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其功能在於蒐集資訊、輔助決策與監督行政。
- 權力分立與司法核心領域之保障:國會調閱權具有憲法界限,受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之拘束,不得侵犯其他憲法機關之核心權力(特別是司法獨立行使之偵查與審判)。
- 法律依據: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5 條(調閱權之發動)、第 52 條(裁判確定前之訴訟案件卷證不得調閱)。
- 《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偵查不公開原則)。
- 《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至第 231 條(司法警察受檢察官指揮偵查之體系)。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申論型題型,作答宜採取法學三段論法與論理脈絡逐步推導,切入點如下:
- 第一步(定性結論):開門見山明確回答「檢察署或警察機關均得拒絕」,確立結論。
- 第二步(性質與功能):論述立法院文件調閱權在憲法上的「輔助性」本質,說明其設立目的在於獲取資訊以健全立法與監督,並非用以介入個案之追訴處罰。
- 第三步(憲法上理由):從「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司法權核心領域之保障(司法獨立)」、「正當法律程序與基本權保障(無罪推定、名譽權)」等層面,申述偵查中個案何以具有憲法上的抗拒調閱特權。
- 第四步(法律上理由):分別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2 條(訴訟卷證調閱限制之擴張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偵查不公開)以及司法警察受檢察官指揮之偵查一體性,說明具體法律依據。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題,非選擇題,並無選項可供比對,惟題意蘊含三個層次的論點爭辯,各爭點剖析如下:
- 爭點一:檢察署可否拒絕? 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權與偵查權,具有準司法官之客觀中立性,偵查卷證若由政治機關調閱,將使政治力干預追訴心證,故檢察署於憲法及法律上均具備充分拒絕理由。
- 爭點二:警察機關可否拒絕? 警察機關本質上雖隸屬於行政院內政部,但其進行刑事偵查時,係本於司法警察身分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受檢察官指揮),其所持有之偵查文件屬於刑事訴訟偵查卷證之一環,受相同偵查不公開拘束,不得因行政隸屬而准予立法院調閱。
- 爭點三:文件調閱權可否透過立法院職權無限上綱? 立法院不得以「監督行政」為由調閱偵查中個案,蓋輔助性權力不得凌駕憲法機關之核心權能,否則即構成國會權力濫用與違憲。
解題技巧
- 判斷竅門(抓緊權力分立核心):只要題目出現「立法院調閱」遇到「審判中」、「偵查中」之個案卷證,一律適用「不得調閱/受調閱機關得拒絕」之原則。
- 常見陷阱(檢警地位之混淆):考生容易誤以為「檢察署可以拒絕,但警察機關是行政機關所以立法院可以調閱」。必須特別寫出《刑事訴訟法》上檢警偵查一體的結構——司法警察受檢察官指揮,其偵查個案卷證同屬偵查程序,均受偵查不公開之拘束。
第 二 題35 分
依據地方制度法之規定,請陳述關於下列四個事項的立法,地方自治團體應採用哪種自治法規進行立法,以及其法效力為何?
(一)此小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9 分)
(二)某直轄市政府為管理市內公園綠地,依據市議會制定之法規授權,制定規定。(7 分)
(三)此小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7 分)
(四)代表會制定內部議事法規。法規難以執行,請問該縣政府如何進行覆議程序?(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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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地方制度法》為基準作答;現行法規關於自治法規之位階與覆議要件架構均維持一致。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地方制度法》(以下簡稱本法)中地方自治法規之體系分類、效力位階、制定程序以及覆議制度之發動要件與界限,涉及條文如下:
- 自治法規之種類與制定權限:
- 自治條例(本法第 25 條、第 26 條):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地方行政機關公布;涉及人民權利限制或罰則者,須以自治條例定之。
- 自治規則(本法第 25 條、第 27 條):地方行政機關本於法定職權(職權規則)或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委任規則)訂定並發布。
- 委辦規則(本法第 29 條):地方行政機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依法定職權或法律、中央法規授權訂定。
- 自律規則(本法第 31 條):地方立法機關本於議會自律權,就內部議事及組織所訂定之規範。
- 自治法規之位階與效力(本法第 30 條、第 31 條第 3 項):
- 下位法規牴觸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位自治法規者無效。
- 自律規則牴觸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該自治團體之自治條例者無效。
- 覆議制度之本質與限制(本法第 39 條):
- 覆議係由「同級行政機關」對「同級立法機關」之議決案認為窒礙難行時提出,絕無上級監督機關向下級立法機關提出覆議之餘地。
- 覆議客體限於得由行政機關執行之「議決案」,不包含立法機關內部之自律規範。
解題方法
- 法規類型定性:依題目給定之主體(行政或立法機關)、立法目的(自治事項、中央委辦或內部自律)及授權來源,精確對應至本法規定之四種法規型態(自治條例、委任規則、委辦規則、自律規則)。
- 法效力與程序論述:針對每一種法規,分別闡明其「實質效力位階(牴觸何者無效)」與「形式生效程序(發布、備查、核定之效力要件)」。
- 法律陷阱辨析(第(四)小題):
- 主體適格抗辯:縣政府係鄉(鎮、市)之上級監督機關,而非鄉(鎮、市)民代表會之同級行政機關,無權亦無法提出覆議。
- 客體適格抗辯:代表會內部議事法規為「自律規則」,屬議會自律核心領域,非屬行政機關得依本法第 39 條提出覆議之客體。
- 正確救濟管道:縣政府應依本法第 30 條第 5 項及第 31 條第 2 項、第 3 項行使上級監督權(備查審查與函告無效)。
子題分析與完整擬答
(一)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訂定裁罰性規定(原卷題目缺漏,此依命題慣例作合理假設)
題目缺漏說明:本小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欠缺設題情境;依本法法規體系與命題慣例,合理假設設題為「地方自治團體為落實自治事項管理,欲訂定違反義務之處罰規定」。
- 應採用之法規:
- 應採用自治條例(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縣/市稱縣/市規章,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 依本法第 28 條第 2 款規定,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又依本法第 26 條第 2 項,僅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鄉鎮市規約則不得設定罰則)。
- 法效力與程序:
- 生效要件: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後,送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本法第 26 條第 4 項規定,訂有罰則之自治條例,直轄市法規應報經行政院核定、縣(市)規章應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未經核定即發布者,不生效力。
- 位階效力:依本法第 30 條第 1 項,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縣(市)規章與直轄市法規牴觸者,無效。
(二)某直轄市政府為管理市內公園綠地,依據市議會制定之法規授權制定規定
- 應採用之法規:
- 應採用自治規則中之「委任規則」(本法第 25 條、第 27 條第 1 項)。
- 本案直轄市政府係基於市議會制定之自治條例授權,就自治事項訂定規範,符合本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法規名稱應冠以該直轄市名稱,並依同條第 2 項得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 法效力與程序:
- 生效要件:由直轄市政府發布,自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依本法第 27 條第 3 項,發布後應送行政院備查,並副知市議會。
第 三 題30 分
立法院審議法律案須經三讀通過。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20 分、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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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立法院審議法律案之核心國會法規範——「三讀程序原則」。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63 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等之權;而三讀審議之具體程序與要件,規範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 條至第 11 條。核心考點包含:
- 三讀程序之法定階段:第一讀會(宣付朗讀與程序分流)、第二讀會(廣泛討論、逐條討論與實質審議)、第三讀會(文字修正與全案表決)。
- 審議門檻與程序限制:委員會審查之原則與「逕付二讀」之例外要件(《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8 條第 2 項)、第二讀會提出修正案之連署人數(第 9 條第 4 項)、重付審查之發動條件與次數限制(第 10 條)。
- 第三讀會之界限:原則上「禁止實質修正」,僅得為文字修正;例外允許實質修正之嚴格法定事由(第 11 條第 1 項)。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之「立法程序制度題」,解題應採法條結構化論述:
- 破題界定:引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 條,點明法律案須經三讀會乃憲政主義下「審慎立法」與「多元民主商議」之具體實踐。
- 階梯式鋪陳各讀會(子題一,20 分):
- 依「第一讀會 第二讀會 第三讀會」之進程流線,條理化解析各讀會之法定程序、處理事項、討論標的及決議方式。
- 特別突顯「第二讀會」為法案實質審查中心,「第三讀會」為形式把關與終局表決。
- 深入解析例外機制(子題二,10 分):
- 針對「逕付二讀」之發動門檻(出席委員 20 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進行嚴格法條引述。
- 深入論述其跳過委員會審查之程序意義、立法效率考量及少數黨保障之制度折衝。
解題技巧
- 關鍵數字密碼記憶:
- 逕付二讀:出席委員 20 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表決通過。
- 二讀會提出修正案:出席委員 20 人以上連署或附議。
- 重付審查動議:出席委員 30 人以上連署或附議,表決通過交委員會重付審查,且以「一次」為限。
- 易混淆觀念辨析:
- 「逕付二讀」省略的是「委員會審查」階段,而非省去第二讀會本身。法案仍須進入第二讀會由全院院會進行討論。
- 第一讀會之討論僅限於「議案交付何委員會審查或是否逕付二讀」之程序問題,不對法案內容作逐條實質辯論。
- 第三讀會除「發現內容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外,絕對不可再作實質內容增刪。
【答案】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後續雖有修正動態,惟三讀程序之核心條文規範維持不變)。本題原卷因題幹文字擷取未全,缺漏具體子題提問,依命題脈絡與配分(20 分、10 分),合理解題假設原題為:「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分別說明第一讀會、第二讀會與第三讀會之程序與審議內容?(20 分)又何種情形下法律案得不經委員會審查而逕付二讀?(10 分)」。完整擬答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