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原住民特考三等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原住民特考・三等・地政
試題代碼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一 題25 分

甲參觀乙的古董店,欲購買一清朝宮廷花瓶。甲特別向乙詢問該宮廷花瓶是否真實產自中國之古董花瓶,乙再三保證。甲將該花瓶買回家後,到古物處鑑定,赫然發現該花瓶為臺灣某工廠仿製而成。

請問甲得向乙主張何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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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意思表示錯誤、詐欺及物之瑕疵擔保。甲買的是一只被乙保證為清朝宮廷古董的花瓶,實際上卻是臺灣工廠仿製品;應依序判斷甲的錯誤是否涉及交易上的重要事項、乙是否故意使甲陷於錯誤,以及標的物是否欠缺約定品質。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明甲購買的標的物雖然是眼前這只花瓶,但甲特別詢問並經乙再三保證其為中國古董,顯示「真品古董」是甲決定購買的重要前提,且已成為雙方交易所重視的品質。花瓶實為仿製品,甲對交易重要事項有所誤認。

再依題目所示判斷乙的行為:乙在甲特別詢問後仍再三保證,若乙明知花瓶是仿製品,便是故意告知不實資訊,使甲陷於錯誤而締約,構成詐欺。題目未明示乙是否知情,因此以下詐欺部分以乙明知花瓶為仿製品而仍保證為前提;不論詐欺是否成立,物之瑕疵擔保仍可獨立判斷。

甲得主張的權利

一、因詐欺撤銷意思表示

依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乙明知花瓶為仿製品,卻向甲再三保證是真品,且該保證使甲陷於錯誤並購買花瓶時,甲得撤銷買賣意思表示。

依同法第 93 條,撤銷權應於發見詐欺後一年內行使;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撤銷權消滅。撤銷後,依第 114 條,法律行為視為自始無效,甲與乙應依民法第 179 條返還受領的給付:甲返還花瓶,乙返還價金。

二、因意思表示錯誤撤銷

縱不能證明乙有詐欺故意,甲仍可主張意思表示錯誤。依民法第 88 條第 1 項,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以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過失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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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甲因病死亡,留下 A 地與 100 萬元現金。甲的配偶乙與兒子丙繼承甲的財產之後,如果想要將 A 地賣給丁,是否必須先經登記?又 100 萬元現金要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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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繼承開始時取得不動產的登記效力,以及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時的應繼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民法第 759 條,因繼承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取得物權不以登記為要件;但在登記前,不得處分該不動產物權。依民法第 1151 條,遺產分割前,數名繼承人對遺產為公同共有。

依民法第 1144 條第 1 款,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配偶的應繼分與各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題目中繼承人只有乙、丙,兩人應繼分各為二分之一。

解題方法

先分辨「因繼承取得」與「繼承後處分」兩個階段:

  1. **取得階段:**甲死亡時,乙、丙因繼承取得 A 地的物權,不必先辦理繼承登記。
  2. **處分階段:**乙、丙要將 A 地出售並移轉給丁,屬於處分不動產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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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甲向乙銀行貸款,由丙提供其單獨所有之 A 地及其上 B 屋作為擔保。其後丙之配偶獨自出資,請人在 B 屋空地旁興建一間堆放雜物用之「C 倉庫」,並於 A 地四周種植果樹,所產之「D 果實」收取後出售。

嗣後,甲無力償還貸款,乙乃聲請法院查封拍賣 A 地、B 屋、C 倉庫、D 果實,並請求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請問:乙之主張拍賣 C、D 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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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分別判斷抵押權的效力是否及於 C 倉庫與 D 果實。須先確認各物的法律性質、所有權歸屬及其形成或分離的時間,再判斷乙能否聲請拍賣,以及能否就價金優先受償。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862 條第 3 項規定,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抵押權效力及於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的部分;附加部分如為獨立之物,且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則準用第 877 條。第 877 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聲請將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建築物價金沒有優先受償權。民法第 863 條則規定,抵押權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的天然孳息。

解題方法

分別依下列順序處理:

  1. **C 倉庫:**先看 C 是否為獨立建築物,以及誰取得其所有權;再確認是否符合抵押權效力擴張或併付拍賣的要件。
  2. **D 果實:**先判斷果實是否為土地的天然孳息,再確認其分離及出售是在法院扣押前或扣押後。

C 倉庫:乙主張拍賣無理由

題目稱丙的配偶在 B 屋旁的空地興建 C 倉庫,並由配偶獨自出資。依題意,C 是另建於土地上的倉庫,並非附加於 B 屋、且欠缺獨立性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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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甲將 A 屋出租予乙,租期兩年。於租期屆滿前,該屋遭法拍,拍定人為丙。

請問丙請求乙遷離 A 屋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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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本題主要涉及「買賣不破租賃」及抵押權實行拍賣時,租賃關係是否影響抵押權實現。

依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租賃物交付後,出租人將租賃物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租賃契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第 2 項另規定,未經公證且期限逾五年的不動產租賃,不適用此原則。本題租期為兩年,不在該例外範圍內。

但若租賃成立於抵押權設定後,且該租賃影響抵押權實行,法院得依民法第 866 條除去租賃權後拍賣。此時承租人不能僅以民法第 425 條主張租約仍拘束拍定人。

解題方法

先判斷租約是否原則上拘束拍定人,再確認題目是否提供足以適用抵押權例外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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