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原住民特考三等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試說明下列問題:
(一) 所得稅制的邊際稅率及平均稅率的定義為何?(8 分)
(二) 分別以上述二種稅率的概念定義租稅的累進性,並以線性所得稅制為例,分別以邊際稅率與平均稅率兩種概念,判斷該稅制的累進性為何?(8 分)
(三) 請問在線性所得稅制下提高扣除額使得應稅額下降,是否會改變其邊際稅率及平均稅率?(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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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財政學與租稅各論中「租稅結構與累進性衡量」的核心數理與經濟觀念:
- 邊際稅率(Marginal Tax Rate, MTR)與平均稅率(Average Tax Rate, ATR)之數理定義:微積分概念與商數概念在所得稅制中的應用。
- 租稅累進性(Tax Progressivity)之判定標準:
- 邊際稅率觀點(結構累進性):以所得增加時邊際稅率的變動方向衡量()。
- 平均稅率觀點(負擔累進性):以所得增加時平均稅率的變動方向衡量(),亦等價於比較 與 的相對大小。
- 線性所得稅制(Linear Income Tax)之數理模型:在具備起徵扣除額(或免稅額)之單一稅率架構下,各項參數(稅率 、扣除額 )對租稅負擔指標的靜態比較分析(Comparative Statics)。
解題方法
(一) 邊際稅率與平均稅率的定義
設納稅義務人之總所得為 ,其所面臨的應納所得稅額函數為 :
- 邊際稅率(Marginal Tax Rate, MTR):
- 經濟意涵:指納稅義務人的所得每增加最後一單位時,所需要額外繳納的稅額增量;反映租稅對個人工作誘因、儲蓄與投資決策的邊際扭曲程度。
- 數學定義:
- 連續型式(一階微分):
- 離散型式(變動量比率):
- 平均稅率(Average Tax Rate, ATR):
- 經濟意涵:指納稅義務人所負擔的全部應納稅額占其總所得的比例;反映個人在特定所得水準下的實質租稅總負擔水準。
- 數學定義:
(二) 租稅累進性的定義及線性所得稅制的判斷
1. 租稅累進性的兩種定義
-
依「邊際稅率」概念定義(結構累進性): 若隨著所得增加,邊際稅率呈遞增狀態,則稱為累進稅;若維持不變,則為比例稅;若呈遞減,則為累退稅。
-
累進稅(Progressive):
-
比例稅(Proportional):
-
累退稅(Regressive):
-
依「平均稅率」概念定義(負擔累進性): 若隨著所得增加,平均稅率呈遞增狀態,則稱為累進稅;若維持不變,則為比例稅;若呈遞減,則為累退稅。
-
累進稅(Progressive):
-
比例稅(Proportional):
-
累退稅(Regressive):
註:,故 之正負完全取決於 。
2. 線性所得稅制之定義與累進性判斷
設線性所得稅制之公式為: 其中:
- 為總所得。
- 為免稅額或扣除額(), 即為應稅所得(應稅額);當 時方需繳稅。
- 為法定之單一邊際稅率(固定常數,且 )。
將稅額展開為:。
-
依邊際稅率概念判斷: 因為邊際稅率為固定常數 ,不隨所得增加而改變,故依邊際稅率概念判定,該稅制為比例稅(非累進)。
-
依平均稅率概念判斷:
第 二 題25 分
租稅歸屬(tax incidence)是租稅理論中相當重要的概念。
(一) 何謂課稅(或補貼)的法定歸屬及經濟歸屬?試以育兒津貼政策為例說明之。(8 分)
(二) 試問育兒津貼政策對托育市場中保母的薪資之影響。(8 分)
(三) 育兒津貼政策的補助對象應該是父母抑或是保母,你的看法為何?(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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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架構為財政學與租稅各論中的租稅歸屬理論(Tax Incidence Theory),延伸應用於政府的反向租稅(即補貼政策)。涉及之核心觀念與定義如下:
- 法定歸屬(Statutory / Legal Incidence):指法律明文規定負有納稅義務或享有領取補貼權利的法定主體。
- 經濟歸屬(Economic Incidence):指扣除市場價格機能的調整(即轉嫁機制)後,稅負或補貼利益在市場參與者(消費者與生產者)之間的實質最終分配結果。
- 租稅(補貼)歸屬無關性定理(Tax/Subsidy Invariance Proposition):在完全競爭市場與無交易成本假設下,不論法定受補貼對象為買方(消費者/父母)或賣方(生產者/保母),市場最終的實質價格、交易量及經濟歸屬分配完全相同。
- 補貼歸屬的彈性法則:補貼利益的分配取決於相對供需價格彈性。相對缺乏彈性的一方,所獲得的實質利益比重較大。單位補貼 中,生產者(保母)實質分得之比例為: 消費者(父母)實質分得之比例為: 其中 為勞動(服務)供給彈性, 為需求價格彈性之絕對值。
解題方法
- 第 (一) 子題:先精準給出法定歸屬與經濟歸屬的學理定義,再以育兒津貼代入。說明政策將津貼發放給家長時的法定主體,與市場透過價格機制將部分利益轉嫁給保母時的實質經濟主體。
- 第 (二) 子題:運用托育市場之供給與需求模型(勞動市場架構)。以保母薪資()為縱軸、托育服務量()為橫軸。需求線受津貼刺激右移,推導出保母薪資上漲之結論,並進一步依「保母供給彈性」與「父母需求彈性」進行深入情境分析(短期供給缺乏彈性 vs. 長期供給富彈性)。
- 第 (三) 子題:採「學理等價性」與「實務制度差異」雙層次論述:
- 學理層次:指出在古典競爭市場下,補貼對象具中立性(無關性定理),兩者結果相同。
- 政策與制度層次:跳脫無關性假設,從「行政與查核成本」、「市場定價權與資訊不對稱(外部性與品質管制)」等面向切入,提出明確且具說服力的政策選擇主張。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三小題之配分與破題架構安排如下:
- 第 (一) 小題(8 分):定義各占 2 分,育兒津貼範例結合法定與經濟歸屬各占 2 分。
- 第 (二) 小題(8 分):薪資變動方向分析占 4 分,彈性大小對薪資上漲幅度之決定機制占 4 分。
- 第 (三) 小題(9 分):租稅歸屬無關性理論占 4 分,制度面(行政成本、價格上限規管、托育品質監管)與定案看法占 5 分。
解題技巧
- 補貼視為「負的租稅」:所有租稅歸屬公式與圖形均可反向推導。課稅造成價格上升、數量減少;補貼則造成生產者價格上升、消費者淨支付價格下降、均衡交易量擴大。
- 切忌單純回答「薪資會上漲」:申論題拿高分的關鍵在於「彈性分析」。短期內合法保母領有證照者人數固定(供給彈性極小),因此薪資上漲幅度極大,補貼利益常被保母端吸收;考生若能寫出短期與長期的差異,能展現理論深度。
- 政策題必須有定見:第 (三) 小題問「你的看法為何」,若僅回答「兩者皆可」會被視為欠缺政策分析能力。正確作法是先立論「理論上兩者無異」,再立足於「實務上結合價格管制以防津貼被保母全數轉嫁沒收」,推薦適當的補助架構。
【答案】
(一) 法定歸屬與經濟歸屬之涵義及育兒津貼案例分析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我國現行中央與地方政府稅源劃分所採用之制度?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央與地方政府間的稅源劃分制度。依稅收歸屬及分配方式,常見制度包括:
- 獨立稅制:中央與地方各自設置稅目、課徵稅捐,稅收原則上歸各自政府。
- 共分稅制:中央或地方課徵特定稅捐,再依規定比例分配給不同層級政府。
- 統籌分配稅制:將部分稅收集中後,依分配辦法分配給地方政府。
- 地方集權稅制:並非我國中央與地方稅源劃分所採用的制度。
本題涉及地方制度法制與財政制度,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制度為準。
解題方法
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我國中央與地方稅源劃分的制度類型。前三者分別代表地方自有稅源、稅收共享及統籌分配;「地方集權稅制」則不是此一制度分類中的類型,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租稅的超額負擔之衡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租稅超額負擔」(excess burden),也就是課稅造成的總福利損失中,超出政府實際取得稅收的部分。課稅使消費者福利下降,但政府收到的稅收是移轉給政府的資源,並非社會淨損失;因租稅改變相對價格、扭曲消費與生產決策所造成的額外損失,才是超額負擔。
以支出函數表示,令 為在價格 下達到效用水準 所需的最低支出, 為政府稅收。相對於無稅狀態,超額負擔可用「福利損失減去稅收」表示;在適當的基準效用與價格設定下,也可表達為等值變量(equivalent variation)超過稅收的部分。
解題方法
抓住定義即可判斷:超額負擔是「人民福利損失超過政府稅收的部分」,不是政府稅收超過福利損失的部分。幾何上,若以無補償需求曲線衡量,消費者剩餘損失包含政府稅收與超額負擔;扣除政府稅收後的剩餘部分,就是超額負擔。
第 3 題2 分
租稅課徵的垂直公平原則是指:
核心觀念
本題考「租稅公平」中的水平公平與垂直公平:
- 水平公平:稅前經濟能力或福利相同者,應承擔相同的租稅負擔,使稅後福利相同。
- 垂直公平:稅前經濟能力或福利不同者,應承擔不同的租稅負擔,使稅後福利也有所不同。
垂直公平的重點是依納稅能力差異採取差別課稅,例如所得較高者負擔較多稅額;它描述的是對不同納稅能力者採取不同待遇,並不要求其稅後福利差距必然擴大或縮小。
解題方法
先看「稅前福利是否相同」:
- 稅前福利相同、稅後福利也相同,屬於水平公平。
- 稅前福利不同、稅後福利也不同,符合垂直公平的基本意涵。
因此選擇描述「稅前福利不同,稅後福利也不同」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假設政府對一完全競爭市場的財貨課徵貨物稅,下列何種情況下課稅所產生之效率損失最大?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完全競爭市場課徵從量貨物稅所造成的超額負擔(效率損失、無謂損失),以及它和供需彈性的關係。
課稅會使消費者支付價格上升、廠商實收價格下降,交易量因而減少。相較於課稅前,減少的交易量代表部分原本能使買賣雙方受益的交易不再發生,形成效率損失。以線性供需曲線為例,單位稅額為 、課稅後交易量減少 ,效率損失為:
供給與需求越有彈性,價格變動越容易引起交易量變化,課稅造成的交易量減少通常越大,因此效率損失也越大。
解題方法
比較各選項的受補償供給、需求彈性。受補償彈性排除了所得效果,著重衡量價格相對變動對供給量或需求量的反應。需求彈性以絕對值比較。
- 彈性為零:數量完全不因價格變動而調整。
- 彈性絕對值越大:數量對價格變動反應越大。
- 供給與需求都相對有彈性時,課稅引起的交易量減少較大,效率損失較大。
因此,供給彈性大於 且需求彈性絕對值大於 的選項,最符合「課稅後交易量反應最大、效率損失最大」的判斷。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在兩部門兩生產要素的 Harberger 一般均衡租稅歸宿模型中,若政府對某一部門的產出課稅,被課稅部門較為勞動密集,另一部門較為資本密集,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Harberger 兩部門、兩生產要素一般均衡租稅歸宿模型。模型假設勞動與資本可在兩部門間移動,且要素市場競爭使同一種要素在各部門取得相同報酬。因此,均衡後所有勞動的稅後工資相同,所有資本的稅後報酬也相同;稅負則透過商品價格與要素報酬的變動,在兩種要素間分攤。
解題方法
題目已知被課稅部門為勞動密集部門,另一部門為資本密集部門。判斷時先區分「部門別要素使用」與「要素市場報酬」:
- 勞動、資本能跨部門流動,因此不能把稅負直接說成由被課稅部門所使用的某一種要素全部負擔。
- 同質且可流動的要素會在部門間取得相同的均衡報酬。故所有勞動的稅後報酬相同,所有資本的稅後報酬也相同。
這正是選項 (D) 的敘述。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者不用課徵綜合所得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臺提供勞務時,勞務報酬是否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以及居留日數對境外雇主報酬課稅的影響。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所得稅法第 8 條第 3 款,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報酬,原則上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不過,非居住者於同一課稅年度在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 90 天者,其自境外雇主取得的勞務報酬,不適用這項來源所得認定,因此免課所得稅。
非居住者在臺居留未滿 183 天,原則上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採就源扣繳;居留滿 183 天則屬境內居住者,應依居住者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年度中離境不會改變該年度累計居留日數所決定的身分與課稅方式。
解題方法
先判斷勞務報酬的雇主在境內或境外,再判斷當年度居留日數:
- 不超過 90 天+境外雇主:境外雇主支付的勞務報酬免課所得稅。
- 境內雇主支付:即使居留不超過 90 天,報酬仍屬境內來源所得。
第 7 題2 分
下列何項學費支出,納稅義務人可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學校所繳的教育學費,可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每名子女每年以新臺幣 25,000 元為限。空中大學不在本項適用範圍內,配偶及兄弟姊妹也不是本項所稱的「子女」。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兩個條件:一是支出是否屬符合規定的學費,二是就讀者是否為納稅義務人的受扶養子女。只有兩項都符合,才能申報;題目無須計算扣除額。
選項分析
(A) 受扶養子女就讀空中大學繳納的學費:錯誤。 就讀者雖為受扶養子女,但空中大學不屬本項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的適用學校,因此不能列報。
第 8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況係依據 Haig-Simons 的所得定義課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租稅理論中現代綜合所得稅的基石——海格-賽蒙斯所得定義(Haig-Simons Income Definition),又稱綜合所得概念(Comprehensive Income Concept)。
1. 理論定義與公式
依據 Robert M. Haig 與 Henry C. Simons 的見解,所得係指個人在特定期間內「消費能力的淨增加」,即:
- :綜合所得(Comprehensive Income)
- :當期消費支出(包含市場購買與非市場的自力消費、各類實物享受)
- :期末與期初之淨財富變動額(Net Worth Change,即儲蓄與財產之實質增值)
2. 核心內涵與外延範疇
Haig-Simons 定義強調「量能課稅」與「經濟實質」,其所得範圍極為寬廣,具備以下四大特性:
- 不問形式:無論為現金收入、實物給付(In-kind transfers / Fringe benefits)或設算利益(Imputed income),皆屬所得。
- 不問來源:不區分經常性工作所得、偶發性所得(如中獎、繼承、贈與)或資本利得。
- 採應計制(Accrual Basis)而非實現原則:資產價值於持有期間一旦上漲,即便尚未出售,淨財富已增加(),即構成未實現資本利得(Accrued capital gains),當期即應課稅。
- 涵蓋自力服務與設算所得:包含自用耐久財之設算租金(如自有住宅設算租金),以及個人自力提供之非市場性服務(如家務勞動、自力育兒之設算價值)。
解題方法
本題之解題關鍵在於辨別「純粹經濟學理論的理想稅基」與「各國現行稅制基於稽徵成本所採的折衷規定」之差異:
- 鎖定題目所求:題幹明確要求「依據 Haig-Simons 的所得定義」,因此必須以最廣義、最純粹的理論標準檢視,凡是「實質增加個人消費能力或淨財富」之項目,依該定義一律必須納入稅基課稅。
- 排除實務慣例:各國稅法因稽徵技術、鑑價困難或社會政策考量,常給予免稅或延後課稅(例如不課家務設算所得、對資本利得採實現主義),這些均屬偏離 Haig-Simons 理想的實務權宜措施,非其本意。
- 比對各選項論述:逐一檢驗選項中之「課稅」或「不課稅」主張,何者符合「將一切實質經濟福利增量計入稅基」的理論標準。
選項分析
- (A) 錯誤:公司尾牙中獎之獎品屬於偶發性的實物所得,實質增加了受領者的資產或消費潛力。
第 9 題2 分
有關個人所得淨額計算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所得稅法》下「個人綜合所得淨額」的計算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計算公式為:
一般扣除額由納稅義務人擇一採用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特別扣除額則依各項規定扣除。賺取所得所需的成本與必要費用,屬於各類所得計算所得額時的減除項目,並非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的一般扣除額。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所問的是「所得淨額」而非「所得額」。所得淨額的計算要看可從所得總額中減除哪些法定項目:一般扣除額(標準或列舉擇一)與特別扣除額等。逐一比對選項,只有列舉扣除額與特別扣除額的組合符合題目所指的扣除項目。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依我國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我國境內者,境外來源所得已納境外所得稅者,如何自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3 條第 2 項的境外所得稅額扣抵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應將境內、境外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規定繳納所得稅者,得在法定限額內,自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是「境外稅額可以扣抵,但扣抵額有上限」。限額以該境外所得按我國適用稅率計算所增加的國內稅額為準:
實際可扣抵額不得超過「已繳納的境外所得稅額」與「上述扣抵限額」兩者中的較低者。另須依規定提出境外納稅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
因此,題目問的是能否全數扣抵或有無上限;法條採限額扣抵,故選 D。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與公司所得稅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利事業所得稅」與「公司所得稅」的課稅範圍,以及公司、獨資與合夥組織在所得稅申報、繳納上的差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營利事業」的範圍比「公司」廣,除公司外,也包括獨資及合夥組織。依民國 107 年修正後《所得稅法》第 71 條,獨資、合夥組織仍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歸由資本主或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公司則依規定計算、申報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把「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範圍」與「公司所得稅」混為一談,再檢查公司、獨資及合夥在申報、納稅義務上的處理是否相同。題目關鍵在於:獨資、合夥雖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卻不與公司採取相同的結算繳納方式,因此 B 的「三種組織皆相同」不正確。
選項分析
(A) 正確。 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稅範圍涵蓋公司、獨資及合夥等營利事業;公司所得稅則以公司為對象。前者範圍較廣。
第 12 題2 分
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有關公司研究發展支出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產業創新條例》規定的公司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重點是分清楚兩個比例:
- 抵減率:研究發展支出可按多少比例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
- 抵減上限:當年度實際抵減額不得超過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的多少比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公司得就研究發展支出選擇按支出金額的 15% 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同一課稅年度的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的 30% 為限。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同一課稅年度內」適用的研究發展支出抵減,再分別核對抵減率與稅額上限:
第 13 題2 分
【題組共用題幹】
若政府實施勞動所得稅負扣抵(earned income tax credit, EITC)制度,在不同所得之下,稅負扣抵的金額如下圖所示。假設綜合所得稅率固定為 20%,無免稅額扣除規定,家計單位除了勞動所得之外,另有非勞動所得 100,000 元,當勞動所得 在 0 到 100,000 元之間時,家計單位的稅後所得應為何者?
圖示資訊:稅負扣抵(EITC)隨勞動所得變化;縱軸最高標示為 50,000,橫軸標示為勞動所得,主要節點為 0、100,000、300,000 及 450,000。
核心觀念
- 勞動所得稅負扣抵(Earned Income Tax Credit, EITC): EITC 是一種針對低所得受僱者的負所得稅制度,提供工作誘因。在圖形的「漸增階段(Phase-in range)」,扣抵金額隨勞動所得增加而等比例遞增。其扣抵率(邊際補貼率)為: 當勞動所得 介於 0 到 100,000 元之間時,扣抵額由 0 增加至 50,000 元,邊際補貼率為 (即 50%)。
- 稅後所得(可支配所得)公式:
- 總所得=非勞動所得 + 勞動所得:
- 應納稅額(考慮 EITC 扣抵)= 綜合所得稅額 - 稅負扣抵額(EITC):
- 稅後所得=總所得 - 應納稅額。
解題方法
步驟一:求出 EITC 扣抵金額函數 根據圖示,當 時,EITC 為通過原點 與點 的直線區段,其斜率為: 因此,在此區間內的扣抵額為:
步驟二:計算淨應納稅額 家計單位的課稅所得總額為 。 在稅率 、無免稅額及扣除額的規定下:
- 扣抵前綜合所得稅額:
- 扣除 EITC 後之淨納稅額:
第 14 題2 分
【題組共用題幹】
若政府實施勞動所得稅負扣抵(earned income tax credit, EITC)制度,在不同所得之下,稅負扣抵的金額如下圖所示。假設綜合所得稅率固定為 20%,無免稅額扣除規定,家計單位除了勞動所得之外,另有非勞動所得 100,000 元。
承上題,家計單位在下列何種勞動所得水準時,稅後所得最高?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所得稅負扣抵(EITC)對家計單位稅後所得的影響。稅後所得等於勞動所得與非勞動所得合計,減去所得稅,再加上 EITC 扣抵額:
所得稅率固定為 ,非勞動所得為 元,且無免稅額扣除。圖示的扣抵額須併入稅後所得比較。
解題方法
依題圖的 EITC 給付線, 元與 元勞動所得落在扣抵額隨所得增加而上升的區段; 元落在扣抵額達到最高額的區段; 元則進入扣抵額隨所得增加而遞減的區段。將各所得水準的稅後所得比較,結果以 元最高。
關鍵在於,EITC 不是單純比較扣抵額大小,而是比較「勞動所得增加額減去新增稅負,再加上扣抵額變動」後的淨效果。
第 15 題2 分
直接消費稅依據下列何項計算應納稅額?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直接消費稅」的課稅基礎。直接消費稅是以納稅人的消費支出作為課稅依據,依消費金額計算應納稅額;薪資、利息及財產孳息則屬所得或財產收益的範疇。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消費稅」還是「所得稅」的計稅基礎。若稅額依個人或家庭實際消費支出計算,便屬直接消費稅;若依薪資或各類收入計算,則屬所得課稅。依此可選出消費支出。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關於從價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從價稅是以課稅標的的價格或價值作為稅基,通常依一定比例課徵。若從價稅率為 、課稅價格為 ,稅額為:
因此,在稅率相同時,課稅價格愈高,稅額愈多。從量稅則是依商品數量、重量或容量等課徵,稅額主要隨數量變化。
解題方法
抓住從價稅的「價」字,固定稅率與數量,觀察價格變動對稅額的影響。價格愈高,按比例計算出的稅負愈多,符合選項(D)。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加值型消費稅的課徵不會發生下列何種問題?①金字塔效果;②稅上加稅;③租稅的累退性;④租稅的轉嫁。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消費稅的稅制特性。加值型營業稅以各交易階段新增的價值為課稅基礎,通常採「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方式計算:
這種扣抵設計可避免同一商品在流通各階段被重複課稅,因此不會產生金字塔效果或稅上加稅。但消費稅仍可能具有累退性,也可能透過價格轉嫁給消費者。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題目列出的四種現象是否會發生,再找出「不會發生」的兩項:
- 金字塔效果:同一商品在不同交易階段重複課稅,稅負隨交易階段累積。
- 稅上加稅:前一階段已包含的稅額又成為後一階段的課稅基礎。
- 租稅的累退性:低所得者所得中用於消費的比例通常較高,因此消費稅可能占其所得較高比例。
- 租稅的轉嫁:納稅義務人可能透過價格調整,將稅負移轉給消費者。
第 18 題2 分
關於綜合消費稅與綜合所得稅之比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兩種以消費或所得為課稅對象的稅制:綜合消費稅與綜合所得稅。判斷重點在於稅率是否具有累進性、稅負是否能轉嫁、課稅基礎如何計算,以及對儲蓄的影響。
本題所稱「綜合消費稅」是依納稅人的綜合消費額課稅;「綜合所得稅」則依納稅人的綜合所得額課稅。兩者都是稅制設計上的概念比較,並非單一特定稅目的法條計算題;以下依民國 107 年的租稅理論與命題脈絡作答。
解題方法
逐項比較兩種稅制的典型特性。綜合所得稅以所得為課稅基礎,累進稅率、免稅額及扣除額都是常見設計;綜合消費稅則以消費為課稅基礎,也可以採累進稅率,或設置免稅額、扣除額。兩者對儲蓄的影響,則須看課稅對象是所得還是消費:所得稅可能降低儲蓄報酬,消費稅通常不直接對未消費、留存的所得課稅,因而較有利於儲蓄意願。
選項分析
(A) 均可依累進稅率課徵:正確。 綜合所得稅通常可以依所得級距採累進稅率。綜合消費稅也可以依個人消費總額及級距設計累進稅率;是否累進取決於稅制設計,並非消費稅必然只能採單一比例稅率。
第 19 題2 分
根據我國現行制度,下列何者營業稅稅收部分歸屬專款專用,部分歸屬一般稅收統收統支加以使用?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1 條所定金融業營業稅稅率,以及金融業營業稅稅款的用途分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銀行業、保險業等金融業經營專屬本業的銷售額,適用 5% 營業稅率;其中 2% 以內的稅款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供專款用途,其餘部分則由國庫統收統支。
因此,題目問「部分歸屬專款專用,部分歸屬一般稅收統收統支」時,關鍵在於找到同一類營業稅收入中,稅款用途分為專款與一般收入兩部分的情形。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中是否有法規特別規定稅款分流的營業稅類型。一般加值型營業稅、特種飲食業營業稅,以及保險業再保費收入,均不符合題目所述的金融業稅款分配方式。
銀行業、保險業經營專屬本業的營業稅,則可拆解為:
- 適用稅率:5%。
- 其中 2% 以內的稅款: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專款專用。
- 超過 2% 的部分:歸一般稅收,由國庫統收統支。
題目問的是稅收用途的分配,不是只問稅率,也不是問哪些收入免稅;掌握上述分流規定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下列對財產稅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財產稅的稅基,以及財產稅與所得、交易等流量稅的區別。財產稅是以一定時點持有的財產存量為課稅對象;不動產稅通常以土地、建築物的評定價值作為稅基。此題屬租稅理論概念題,無須援引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區分「存量」與「流量」:持有土地、房屋屬於財產存量;取得所得或進行交易,則分別涉及所得流量或交易流量。逐項檢查選項是否符合財產稅的課稅對象與稅基,即可辨認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財產稅的典型課稅對象是不動產,例如土地與房屋。各國財產稅制度雖可能涵蓋其他財產,但以不動產為主要稅基,是一般性的租稅理論敘述。
- **(B) 正確。
第 21 題2 分
下列觀點中,何者認為課徵財產稅不會產生超額負擔?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地方財政理論」與「租稅歸宿理論」中,學界對於財產稅歸宿(Incidence of Property Tax)的三大主流觀點:
- 傳統觀點(Traditional View):部分均衡分析,視為對土地與房屋(資本)分別課稅,對房屋課稅等同「貨物稅」,具累退性並產生超額負擔。
- 新觀點(New View):一般均衡分析(Mieszkowski 提出),區分為「一般資本稅效果」(由全體資本主承擔)與「貨物稅效果」(資本跨區移動扭曲配置),會產生超額負擔。
- 利益觀點(Benefit View):由 Hamilton 及 Fischel 奠基於 Tiebout「以腳投票」模型提出,認為財產稅本質為購買地方公共財所支付的「使用者價格(規費)」,未扭曲資源配置,故無超額負擔。
解題方法
判斷財產稅是否產生「超額負擔(Excess Burden / Deadweight Loss)」,關鍵在於各觀點對財產稅本質的界定:
- 若租稅會改變要素或財貨的「相對價格」,誘發替代效果並扭曲經濟主體的消費、儲蓄或投資決策,則會產生超額負擔(如傳統觀點與新觀點)。
- 若租稅等同於自願交易中的「市場價格」(使用者付費),即居民納稅額等於其所享受地方公共財的邊際效益,此時財產稅發揮價格機能,達成柏拉圖最適配置(Pareto efficiency),因此不會產生超額負擔(利益觀點)。
選項分析
-
(A) 傳統觀點(Traditional View):【錯誤】 此觀點採部分均衡分析。財產稅可細分為兩部分:對土地課稅(供給無彈性,由地主承擔,無超額負擔);對房屋改良物(建物資本)課稅,因長期資本供給彈性極大,稅負會完全轉嫁由住戶或消費者負擔。實質上等同對住屋消費課徵「貨物稅(Excise tax)」,扭曲了住屋消費與資本投資決策,故會產生超額負擔。
-
(B) 新觀點(New View):【錯誤】 由 Mieszkowski(1972)建立在 Harberger 一般均衡架構下提出。財產稅被拆解為兩項效果:
第 22 題2 分
土地稅法規定,若符合相關要件,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土地,可適用優惠稅率,但一生以一次為限。下列何者不為要件之一?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一生一次」的法定適用要件。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土地稅法相關條文就本題要件並無實質修正)。
涉及之核心法條與法規命令如下:
- 《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1 項(面積限制):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 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 徵收。
- 《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2 項(營業與出租年限限制):土地於出售前 1 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優惠稅率。
-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56 條(建物現值比例防弊條款):依土地稅法第 34 條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時,地上建築改良物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 者,除自用住宅之面積達該建築改良物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者外,不適用之。
解題方法
本題屬典型的法條要件記憶與數字辨析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消極限制(不得營業或出租的年限)」與「積極要件(面積標準、現值門檻)」。
考生在審題時應迅速提取關鍵字「一生一次」,並立刻檢索《土地稅法》第 34 條規定的數字門檻:
- 面積:都市 3 公畝、非都市 7 公畝。
- 營業/出租限制年限:出售前 1 年。
- 防弊門檻:房屋評定現值需達土地公告現值之 。
藉由將法條年限與各選項對比,即可快速找出非屬法定要件的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為法定要件): 依《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都市土地面積以未超過 3 公畝(即 )為限,符合法規要件。
第 23 題2 分
現行房屋稅所適用之稅率,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房屋稅之法定稅率結構與分類標準」,法源依據為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之《房屋稅條例》第 5 條。該條文將房屋依「使用性質」區分為「住家用」與「非住家用」,並明定各類別之法定稅率(或上下限區間)以及地方政府得採行戶數差別稅率(俗稱囤房稅)之授權規定。
法規變動提醒:現行法已修正。民國 113 年 1 月 3 日修正公布之《房屋稅條例》(俗稱房屋稅 2.0),自 113 年 7 月 1 日起將全國單一自住稅率調降為 ,非自住住家全面改採全國歸戶並調高為 ,惟本題解答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記憶型法條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掌握民國 107 年《房屋稅條例》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的各項法定稅率標準:
- 住家用:
- 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法定單一稅率為 。
- 其他供住家用(非自住):法定稅率區間為 ,並得由各地方政府按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 非住家用:
- 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法定稅率區間為 。
- 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法定稅率區間為 。
比對各選項之稅率與法規授權,即可判斷正誤。
第 2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贈與稅課稅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核心在於測驗《遺產及贈與稅法》與《所得稅法》之「課稅範圍界定」與「納稅義務人主體資格」:
- 贈與稅之課稅主體限於「自然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 條規定,贈與稅之課徵對象為「自然人」。營利事業(公司法人)並非贈與稅之納稅主體,其贈與財產予他人不課徵贈與稅。
- 營利事業贈與之課稅歸屬:法人贈與財產予個人,受贈人所獲利益應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類規定,認屬「其他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 視同贈與規定: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3 款,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以贈與論;稅法並無因「子女就學、自住」而排除課稅之租稅特惠。
- 婚嫁贈與限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7 款,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 100 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超過 100 萬元之部分仍屬贈與稅課稅範圍。
- 屬地主義課稅:非中華民國國民(外國人)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仍應課徵贈與稅。
解題方法
判斷一筆財產移轉是否屬贈與稅課稅範圍,標準流程如下:
- 第一步(查主體):檢視贈與人身分。贈與稅僅對「自然人」課徵。若贈與人為「法人」(如營利事業、公司),該行為直接被排除於贈與稅範疇之外,轉由《所得稅法》規範。
- 第二步(查客體與法源):
- 境內外身分與財產所在地:境內居住者就境內外財產、非境內居住者或外國人就境內財產(如境內公開發行股票)贈與,均屬我國課稅管轄。
- 實質贈與或視同贈與:出資為他人購置不動產,構成法定「視同贈與」。
- 免稅額與不計入總額:婚嫁贈與逾法定限額者,本質上仍屬課稅標的。
選項分析
- (A) 錯誤(屬贈與稅課稅範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3 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項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某甲出資為子女買房,依法屬於「視同贈與」,贈與標的為該不動產。
第 25 題2 分
我國目前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係採何種稅率?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土地稅法之基本稅率結構亦相同,並未變更)。 本題測驗稅法學與租稅各論中「稅率結構」之分類,以及《土地稅法》第 33 條(與《平均地權條例》第 40 條)關於土地增值稅稅率之具體規範:
- 累進稅率的分類:
- 金額累進稅率:以課稅客體的「絕對金額」大小劃分級距,金額越高,適用稅率越高(如我國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
- 倍數累進稅率:以課稅客體相對於基準數額的「相對倍數(或百分比)」劃分級距,倍數越高,適用稅率越高。
- 土地增值稅一般稅率結構: 依《土地稅法》第 33 條規定,土地增值稅一般用地稅率係依「土地漲價總數額」占「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依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倍數劃分三級:
- 第一級:未達 (未超過 1 倍者),稅率為 。
- 第二級:超過 至 (超過 1 倍至 2 倍者),就其超過部分適用稅率 。
- 第三級:超過 以上(超過 2 倍者),就其超過部分適用稅率 。 因其級距非以固定新臺幣金額切割,而是以「漲價倍數」為依據,故在學理上屬於典型的「倍數累進稅率」。
解題方法
判斷稅率性質的關鍵切入點在於檢視「課稅級距劃分的依據」:
- 檢視稅基計算公式: 土地漲價總數額的級距標準,係以漲價總額除以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總額計算倍數:
- 對應學理名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