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地方特考三等 測量製圖 土地法規(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另,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請問上述兩種優先購買權有何差異?其立法目的各為何?申請權利移轉登記時,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以證明優先購買權人已放棄或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請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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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的是兩種「法定優先購買權」: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享有的優先購買權,以及基地或房屋出賣時,相關權利人依土地法第104條享有的優先購買權。
兩者都讓特定權利人得以同一價格或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但法律效力、通知及登記證明方式不同。判斷時應分別掌握其法律性質,以及土地登記規則第97條的區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土地登記規則第97條目前仍維持這兩類優先購買權分別處理的規範架構。
解題方法:先比權利性質,再比登記文件
一、權利性質與立法目的
| 比較項目 |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 | 土地法第104條 |
|---|---|---|
| 權利人及適用情形 |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 |
| 權利效力 | 債權效力。優先購買權主要發生於出賣共有人與其他共有人間,原則上不能直接對抗已完成移轉登記的第三人 | 物權效力。優先購買權人依法行使後,得依同樣條件承買;出賣人未通知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該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
| 立法目的 | 減少共有人人數、避免共有關係更加複雜或土地利用分散,並兼顧其他共有人利益,促進共有物有效利用 | 使基地與地上房屋的權利歸於同一人,簡化法律關係、減少基地與房屋分屬不同人的紛爭,並發揮土地及房屋的經濟效用 |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的優先購買權,是在共有土地應有部分出售時,讓既有共有人有機會承買,以避免第三人加入共有、共有關係更加複雜。其制度背景也在於兼顧共有人的權益,同時促進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有效利用。
土地法第104條則著重基地與地上房屋的利用關係。基地所有權與房屋所有權分屬不同人,容易產生使用及管理紛爭;由其中一方優先承買,有助於使權利歸併、簡化法律關係。
二、申請移轉登記應附的證明文件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97條,應先辨明優先購買權是「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或「土地法第104條」,不能把兩者的證明方式混用。
(一)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債權效力
第 二 題25 分
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將其事業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報請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舉行公聽會時,應辦理之事項為何?又,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所稱「爭議」所指為何?如何提出異議?請分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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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1 條之 1:前者規定徵收前公聽會及特定農業區重大建設的聽證,後二者分別規定公聽會的辦理事項,以及何謂「爭議」與異議程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及第 11 條之 1 已依 108 年 12 月 16 日修正條文適用。
解題方法
先按程序區分兩種參與方式:
- 一般公聽會:需用土地人至少舉行二場,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並依施行細則完成公告、通知、說明、紀錄及回應。
- 特定農業區重大建設的聽證:不是只要有人對徵收表示不滿就舉行;須符合施行細則界定的「爭議」,且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提出異議。
一、公聽會應辦理事項
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需用土地人應至少舉行二場公聽會,辦理下列事項:
- 事前公告:應於公聽會七日前,將舉行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公共地方、地方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公告處所及村(里)住戶適當公共位置;並於網站張貼公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書面通知所有權人: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以書面通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
- 說明計畫並聽取意見:說明興辦事業概況,展示相關圖籍,說明事業計畫的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後場公聽會還須說明前場陳述意見的明確回應及處理情形。
- 製作並公告會議紀錄:公聽會應作成會議紀錄並公告周知;公告地點包括需用土地所在地公共地方、地方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公告處所及村(里)住戶適當公共位置。需用土地人並應於網站張貼公告,且以書面通知陳述意見的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
- 前場紀錄及意見處理須在後場前完成:前場公聽會紀錄的公告、書面通知,以及對前場意見的回應與處理,均應在舉行後場公聽會前辦理。
第 三 題25 分
採圖解法與數值法辦理分割複丈,所應依循之規定各為何?請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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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對圖解法與數值法辦理分割複丈時,如何決定分割界址、測量及計算面積。
兩種方法的關鍵差別在於:圖解法以圖上宗地與實地測量結果配合,依比例關係決定分割點;數值法則以界址點坐標為基礎,測定或計算分割點坐標,再計算面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18、219、240、242、243、246 至 255 條。
解題方法
先辨認複丈所在區域採用的測量方法:依第 218 條,採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其複丈應以數值法為之;依第 219 條,圖解法複丈依第 90 條至第 94 條辦理,數值法複丈依第 98 條、第 99 條、第 101 條及第 102 條辦理。分割複丈再分別適用圖解法第 240、242、243 條及數值法第 253、254、255 條等規定。
一、圖解法分割複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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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調製複丈圖並核對資料 依第 239 條,將地籍圖或圖解地籍圖數值化成果及適當範圍內的經界線、附近圖根點等,移繪或繪製於土地複丈圖;調製後須核對地籍圖、原有土地複丈圖及地籍調查表無誤,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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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圖根點或界址點為依據,檢查圖上與實地尺度 依第 240 條,複丈以圖根點或界址點為依據。分割複丈先比較測區適當範圍內的圖上界線長度與實地長度,求取伸縮率並分別平均配賦,再依分割線方向及長度決定分割點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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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界標埋設情形辦理 依第 210 條,申請分割複丈的分割點原則上由申請人實地埋設界標;申請人不能埋設者,得檢附分割點位置圖說並加繳規費,一併申請確定界址。第 242 條據此規定:
- 申請人已實地埋設界標者,複丈人員須將界標與附近固定明顯目標的實量距離及界標種類,繪註於土地複丈圖;分界實量邊長以黑色註記於各界線內側。圖形過小、不易註記時,得在圖面空白處另繪放大界址示意圖。
- 依第 210 條第二項申請確定界址者,複丈人員先在圖上劃分位置及面積,再依圖上分割線到實地測定本宗土地周圍界址及內部分割點,並協助申請人埋設界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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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界不動,內部分割點按伸縮比例決定 土地分割時,若本宗周圍界線實測結果在容許誤差內,周界不予變動;內部分割點則按宗地圖上距離與實地距離的伸縮比例決定。應儘量在複丈圖註明實量邊長,並按實量邊長計算面積;必要時得以較大比例尺測繪附圖,作為複丈圖附件且不得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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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總和須與原面積相符 依第 243 條,分割後各宗面積總和須與原土地面積相符。有差數時,先扣除圖紙伸縮造成的影響,再依地籍圖比例尺適用的法定限差判斷:在限差以下,按各地號土地面積比例配賦;超過限差,須檢核原測量及計算,檢核無誤後依規定處理。
第 四 題25 分
何謂測繪業?經營測繪業者,如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及測量員可否兼職?請依國土測繪法之規定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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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測繪法》對測繪業的定義、許可及登記程序,以及測量技師、測量員的專任與兼職限制。依題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測繪業的定義:依同法第 3 條第 19 款,測繪業是指「依本法經營測繪業務之技師事務所、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
- 營業範圍:依同法第 33 條,測繪業登記的營業範圍,包括測繪的規劃、研究、分析、評價、鑑定、實測及製作等業務。
- 專任人員與兼職:依同法第 34 條,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的測量技師及測量員,屬專任的繼續性從業人員,應在該測繪業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法律另定有例外。
解題方法
依題目三個問句,分別對應《國土測繪法》的定義、許可及人員管理規定作答。申請程序須注意「許可」與「登記證」是不同階段: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符合後續公司登記、公會入會及申請登記證等規定後,始得營業。
測繪業者申請許可及登記程序
依同法第 35 條,經營測繪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申請人或機構的身分、登記證明文件:個人申請者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申請者檢附營利事業或營業登記證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技術顧問機構申請者檢附機構登記證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 專業人員證明文件:檢附測量技師及測量員的資格證明文件;如為受聘人員,並應檢附受聘同意書。
- 其他文件: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檢附的文件。
取得許可後,後續尚有下列程序:
- 公司登記:以公司組織經營者,應於取得許可後六個月內辦妥公司登記;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最長三個月。逾期未辦妥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 加入公會及申請登記證:測繪業應於取得許可或完成公司登記後一個月內,加入登記所在地的技師公會或同業公會,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測繪業登記證;取得登記證後始得營業。所在地沒有地方性公會者,得加入全國性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