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地方特考四等 地政 土地利用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之作業程序中,請說明有關區位分析、規模分析及機能分析之重點及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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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非都市土地轉軌為都市土地時,主管機關在審查「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先期規劃過程中的「成長管理」(Growth Management)與「實質空間規劃評估」機制。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準:
- 法規基礎:《都市計畫法》第 10 條、第 11 條,以及內政部訂定之《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審查規範》(及相關先期作業審查要點)。
- 上位計畫架構:依循《區域計畫法》、當時公告實施之《全國國土計畫》與縣市綜合發展計畫之指導。 現行法提醒:隨著《國土計畫法》全面推動,未來非都市土地全面改依「國土功能分區」管轄,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轉軌納入「城鄉發展地區」之檢討與總量總額管理。
解題方法
本題屬「都市計畫實務規範」結合「土地利用規劃學理」之記憶與體系建構題。答題切入點應鎖定「空間規劃三要素」之邏輯鏈:
- 區位分析(Where & Why here):探討「地點之合理性與合法性」,側重上位計畫銜接、交通條件與環境敏感地之避讓。
- 規模分析(How much & How large):探討「發展總量之必要性」,側重既有都市計畫用地飽和度檢討、計畫人口與用地需求核算,防範都市蔓延與浮濫開發。
- 機能分析(What & How to function):探討「實質角色定位與支援系統」,側重區域分工角色、土地配置構想及公共設施/維生管線承載力。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試題,無選項設計。作答時須依序將「區位、規模、機能」三者之「重點」(審查目的與原則)與「內容」(具體分析指標與項目)分項並列,結構對稱,以利閱卷委員依點給分。
解題技巧
- 三維答題心法:
- 區位 看「外部適宜性」(上位計畫、環境敏感、交通聯外)。
- 規模 看「數量緊縮性」(既有發展率是否達門檻、人口推估、各類用地核算)。
- 機能 看「內部整合性」(角色定位、分區佈局、公共設施與維生承載力)。
- 高分陷阱防範:
- 「規模分析」不可只泛泛寫「計算面積」,務必寫出「鄰近都市計畫區發展率檢討(如發展率達 之門檻)」,這是證明「新訂或擴大具有必要性」的法規關鍵核心。
- 避免將「機能分析」狹隘化為一般分區規劃,必須強調「外部維生管線與公共設施承載力」。
【答案】
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係將非都市土地納入都市計畫嚴格管制作業,依據內政部審查規範與空間規劃學理,其區位、規模及機能分析之重點與內容分述如下:
一、區位分析(Location Analysis)
(一) 分析重點 評估選址之合法性、合理性與環境適宜性。核心在於落實上位空間計畫指導,避開環境敏感與災害風險地區,確認基地具備良好之可及性,避免不當跳躍式開發(Leapfrog Development)。
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中訂定跨區整體開發之作法及內容為何?有何優點及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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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我國解決「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長期未取得」問題之政策工具與法令機制的掌握度。
- 法源與政策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核心依據為內政部訂定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及《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有關定期通盤檢討之規定(現行法及作業原則後續雖歷經微調修正,惟其「解編未必要公設、跨區市地重劃、負擔回饋」之核心機制並未改變)。
- 核心意旨:早期都市計畫劃設大量公共設施保留地,因政府財政困窘長期未能辦理徵收補償,造成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財產權遭受過度限制(司法院釋字第 336 號、第 409 號解釋參照)。內政部為徹底解決該項歷史共業,推動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採「跨區整體開發」(主要為跨區市地重劃)將分散、零星且無保留必要之公保地解編,轉型為可建築用地,兼顧地主權益與都市健全發展。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制度政策型申論題,作答切入點應涵蓋「作法內容」與「優缺點分析」兩大核心子題:
- 第一部分:跨區整體開發之作法及內容:切入點應由巨觀至微觀,依序說明「檢討篩選與範圍整併」、「使用分區變更」、「共同負擔與土地分配」三大關鍵作業流程與規範內涵。
- 第二部分:優點分析:由「政府財政(公益)」、「地主權益(私益)」、「都市空間機能」三個構面切入。
- 第三部分:缺點分析:由「權益整合與配地爭議」、「行政人力與行政成本」、「局部鄰里公共設施失衡」等面向深入剖析實務困境。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作答時應以邏輯清晰之標號分段(一、二、三...),將題目所問各點完整鋪陳,切忌將作法與優缺點混為一談。
解題技巧
- 審題關鍵字定位:看清題目包含四個子問:「作法」、「內容」、「優點」、「缺點」,缺一不可,需平均分配配分版面。
- 作法與內容的區分竅門:「作法」指行政推動程序與手段(跨區、重劃、通檢);「內容」指實質規劃機制(負擔比率、變更後用途、配地原則)。
- 常見陷阱:避免只寫「市地重劃」而忽略「跨區」的特殊性;「跨區」是將多處非相鄰、零星的公保地整合成單一重劃區(或合併負擔計算),並非單一街廓的獨立重劃。
【答案】
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專案通檢中「跨區整體開發」之作法及內容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推動跨區整體開發(實務上多採「跨區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其具體作法與實質內容如下:
(一)作法(推動程序與規劃機制)
- 清查與解編指認:全面盤點各計畫區內劃設後逾期未開闢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評估各該主管機關是否有具體取得開闢計畫;若無急迫性或無使用需求者,列入解編檢討清冊。
第 三 題25 分
成長管理之相關管制策略有很多,請說明有何方法可規範都市擴張,並成為可發展地區之規範,請敘述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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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都市及區域計畫/土地利用」領域中之成長管理(Growth Management)策略體系。 成長管理旨在透過政府對土地開發的「速度(Rate)」、「數量(Amount)」、「型態(Pattern)」、「區位(Location)」及「品質(Quality)」進行動態調控,以遏止都市無序蔓延(Urban Sprawl)、保護優良農地與環境敏感地,並確保公共設施能量與土地開發相互配合。
本題之核心考點分為兩大層次:
- 防止都市蔓延之擴張防杜機制(外圍界線管制工具)。
- 界線內可發展地區之引導與規範機制(內部時序、容量、公共設施連動管制工具)。 法制背景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都市計畫法》(特別是第 17 條關於實施進度與公共設施計畫)及當時剛公布施行之《國土計畫法》(城鄉發展總量與時序管制)為學理與實務參照依據(註:現行國土計畫體系已陸續公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惟學理內涵一脈相承)。
解題方法
本題採「外圍界線防堵(規範都市擴張)」與「內部時序引導(可發展區規範)」之雙層架構切入:
- 確立層次:破題先界定成長管理之核心精神(動態調控、外部成本內部化)。
- 第一子題(規範都市擴張之方法):列舉具有「實體或服務邊界」效果之管制工具(都市成長界線、都市服務邊界、環狀綠帶)。
- 第二子題(可發展地區之規範內容):詳述在許可發展範圍內,如何藉由「時序排定」、「公共設施配合」及「財務負擔」規範開發行為(同期發展管制、發展許可制、衝擊費、發展權移轉)。
- 結語整合:說明內外機制相互銜接,始能達成集約緊湊(Compact City)之永續發展目標。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項。閱卷評分標準主要檢視考生是否精準區分「圍堵外擴」與「內部規制」之差異,並能明確闡釋各項專用名詞(如 UGB、USB、APFO、TDR)之內涵與機制。若誤將傳統靜態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Zoning)當作主要答題內容,將難以契合「成長管理」之核心命題旨趣。
解題技巧
- 審題關鍵字拆解:
- 「規範都市擴張」 空間上的界線防堵(擋在外面)。
- 「成為可發展地區之規範」 時間與能量上的管制規範(管在裡面)。
- 答題架構口訣:
- 外阻蔓延:「界線(UGB)、服務(USB)、綠帶(Greenbelt)」。
- 內控發展:「時序(Phasing)、公設(APFO)、負擔(Impact Fees)、移轉(TDR)」。
- 避免常見陷阱:
- 傳統分區管制僅管制「用途」與「強度(建蔽率、容積率)」,屬於靜態規範;成長管理著重「時序連動」與「公共設施服務水準(Level of Service, LOS)」,答題時必須特別點出「公共設施容量不足即不得開發」之動態本質。
【答案】
一、前言
成長管理係指地方政府運用綜合性規劃、法規與財政工具,引導土地開發之區位、時序、總量與品質,使其與公共設施之擴充能量相互平衡,達成防止都市蔓延、促進土地有效利用與永續發展之目標。針對都市擴張之外延防堵及可發展地區之內部規範,其核心管制策略分述如下:
二、規範都市擴張之方法(外部邊界防堵管制)
為遏止都市無序侵入外圍農業區或生態敏感地,主要透過空間邊界劃設予以圍堵:
第 四 題25 分
都市發展中面臨高齡少子化之課題,如何以都市計畫手段使高齡者合法利用國中、小用地之閒置空間?試論述其是否具可行性,有何困難及待解決事項,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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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人口結構變遷(少子高齡化)對都市空間之衝擊」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彈性利用與活化機制」之掌握程度。核心考點在於如何運用都市計畫法制工具,在兼顧原本公共設施機能的前提下,引入新型態的社會福利與長照設施。
涉及法規與核心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相關法規雖歷經附表微調,但整體架構一致):
- 公共設施用地之劃設與類別:依《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2 款,學校用地屬文教設施之公共設施用地。
- 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依《都市計畫法》第 30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學校用地免經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即可依法作附表准許之老人福利機構、日間照顧、長青學苑等使用,為最主要且具時效性之都市計畫手段。
- 都市計畫變更機制:依《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定期通盤檢討)及第 27 條(迅行變更/個案變更),針對長期確定無設校或擴校需求之剩餘校地,辦理檢討解編或變更為「社會福利設施用地」、「特定專用區」。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政策結合法制型申論題,答題架構應採「手段分析 可行性論述 困境與解方」三層次推進:
- 手段切入:區分「短中期(不變更都市計畫)」與「長期(變更都市計畫)」。短中期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為核心,快速活化校舍閒置空間;長期則以《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通盤檢討將閒置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轉型。
- 可行性論述:採正面肯定態度,從「法規適法性」、「供給與需求對接」、「社區在地老化」三面向說明其高度可行性。
- 困難與待解決事項:不可僅流於口號,應從實務四大衝突切入剖析理由:
- 空間營運面:學童安全與高齡者活動之「人車/門禁動線衝突」。
- 建管消防面:舊校舍既有規格與高齡長照之「無障礙及耐震消防規範落差」。
- 行政權管面:教育機關與社福主管機關之「本位主義與管理權責爭議」。
- 都市規劃面:人口變動不確定性下「教育保留空間與長期解編的彈性拿捏」。
解題技巧
- 切題抓準「都市計畫手段」:題目問的是「都市計畫手段」,切忌整篇大談長照 2.0 或社福補貼。核心必須寫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與《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第 27 條之變更機制。
- 區分空間活化層次:公設多目標使用適用於「既有校舍之部分閒置空間(如空教室、獨立單棟校舍)」;都市計畫個案或通盤檢討變更則適用於「整座學校裁併廢校或未開闢之學校保留地」。分層論述能展現專業深度。
- 避開極端思考:切勿主張「直接將學校全面廢除變更為商業區或住宅區」,少子化空間活化首重「跨世代共融(老幼共學/共處)」與「公有資產公共利益最大化」。
【答案】
一、以都市計畫手段使高齡者合法利用國中小閒置空間之方式
因應少子化導致學校班級數驟減衍生之閒置空間,配合高齡化社會之長照與活動需求,主要之都市計畫手段可分為「短中期之多目標使用」與「長期之都市計畫檢討變更」:
(一) 短中期手段: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辦理(免變更都市計畫)
- 法源依據:依《都市計畫法》第 30 條第 2 項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 3 條規定,公共設施用地得於附表所定之使用項目及限制條件下作多目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