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國安局特考三等 情報組(選試英文) 國家安全相關法規(包括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國家安全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特種勤務條例)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我國立法院如何監督國家情報機關之工作?情報機關及情報人員為嚴守行政中立,不得有哪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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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主要考《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4 條及第 6 條。**第 4 條規定立法院如何監督國家情報工作;第 6 條則規定情報機關及情報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並列出禁止行為。
解題方法
分成兩部分作答:先說明立法院監督的制度與具體方式,再逐款列出行政中立的禁止行為。作答時應寫出法條所定的主體、時點、對象及報告形式;禁止行為則應完整列舉三款,避免只概括寫「不得參與政治活動」。
立法院監督國家情報工作的方式
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4 條:
- **監督原則:**國家情報工作應受立法院監督。
- 每會期業務報告:主管機關首長應於立法院每一會期,率同各情報機關首長,向相關委員會作業務報告。
- **專案報告:**主管機關首長及各情報機關首長並應邀列席,作專案報告。
因此,立法院監督的主要制度方式,是透過相關委員會聽取例行業務報告及專案報告,掌握情報工作的執行情形。
情報機關及情報人員應遵守的行政中立規定
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6 條,情報機關及情報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第 二 題25 分
國家機密保護法所指的國家機密範圍包括哪些?國家機密受到非常重大損害之事項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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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機密保護法》對國家機密的定義、國家機密範圍,以及「絕對機密」所對應的「非常重大損害」判準。
依同法第 2 條,國家機密須同時符合: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必要、屬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的資訊,並經依法核定機密等級。換言之,資訊內容涉及敏感事項,不代表當然就是法律上的國家機密;仍須符合定義並經核定。
依同法第 4 條,洩漏後足以造成「非常重大損害」的事項,適用「絕對機密」等級。非常重大損害的具體情形,見《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5 條。
解題方法
先以《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列出國家機密範圍,再依同細則第 5 條整理「非常重大損害」的六款情形。作答時須區分兩者:前者是資訊類型,後者是洩漏後損害程度的判斷標準。
國家機密範圍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國家機密範圍包括:
- 軍事計畫、武器系統或軍事行動。
- 外國政府之國防、政治或經濟資訊。
- 情報組織及其活動。
- 政府通信、資訊之保密技術、設備或設施。
- 外交或大陸事務。
- 科技或經濟事務。
- 其他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必要者。
第七款是概括條款,但仍須符合保密必要及依法核定等要件,不能只因資訊不公開,就逕認屬於國家機密。
非常重大損害之事項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即屬本法第 4 條所稱非常重大損害:
- 造成他國或其他武裝勢力,以戰爭、軍事力量或武裝行為敵對我國。
- 使軍事作戰遭受全面挫敗。
- 造成全國性之暴動。
- 中斷我國與邦交國之外交關係,或與重要友好國家之實質關係。
第 三 題25 分
人民若為大陸地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得科以何種刑責及罰金?
若為大陸地區以外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得科以何種刑責及罰金?
軍公教及公營機關(構)人員於現職(役)或退休(職、伍)後,有何種情形之一者,將喪失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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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第 2 條之 1 第 1 款、第 5 條之 1,以及第 5 條之 2。前兩條規定人民不得為特定境外勢力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若具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並依對象為大陸地區或大陸地區以外,分別適用不同刑度與罰金。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於民國 111 年修正,現行法已修正;本題仍依命題當年的條文作答。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判斷點:
- 行為人是否具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
- 組織所為對象是「大陸地區」或「大陸地區以外」。
確認後,依《國家安全法》第 5 條之 1 第 1 項分別對照刑責與罰金。退休給與則另依同法第 5 條之 2,列出其規定的兩類情形。
刑責及罰金
-
為大陸地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 5,000 萬元以上、1 億元以下罰金。
-
為大陸地區以外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 3,000 萬元以下罰金。
上述刑責以具備法條所定的危害意圖為前提;不能只看到「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等行為,就省略這項要件。
退休給與喪失及追繳
依民國 109 年《國家安全法》第 5 條之 2,軍公教及公營機關(構)人員,於現職(役)或退休(職、伍)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
第 四 題25 分
對於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跨境與境外之通訊進行監察,在通知高等法院專責法官同意通訊監察者,聲請書應記載哪些事項?
通訊監察時間如何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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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7 條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14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7 條,為避免國家安全遭受危害,蒐集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情報,有監察其境內、跨境或境外通訊之必要時,由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核發通訊監察書。受監察人在境內設有戶籍者,原則上須先經該機關所在地高等法院專責法官同意;情況急迫時,得先核發,並通知法官補行同意。
解題方法:聲請書記載事項
題目問的是通知專責法官同意時,聲請書應記載什麼,應直接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作答,共九項:
- 案由。
- 監察對象及其境內戶籍資料。
- 監察通訊種類及號碼等足資識別之特徵。
- 受監察處所。
- 監察理由及其必要性。
- 監察期間。
- 監察方法。
- 執行機關。
- 建置機關。
可用「案、對、訊、處、理、期、法、執、建」記憶:案由、對象、通訊、處所、理由、期間、方法、執行機關、建置機關。
通訊監察期間如何起算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通訊監察期間的起算順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