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國安局特考三等 情報組(選試英文) 國家安全相關法規(包括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國家安全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特種勤務條例)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國安局特考・三等・情報組(選試英文)
試題代碼 國家安全相關法規(包括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國家安全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特種勤務條例)

第 一 題25 分

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對於安全維護區內之公共場所合法進入之處所及交通工具的攔查勤務,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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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第16條及第17條,重點是區分三種職權:執行職權時的身分與事由告知、對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處所的安全檢查,以及對特定交通工具的攔停與查驗。這些措施以維護安全維護對象的人身安全為目的,行使時須有法定要件,並遵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作答要點

作答可分「場所檢查」與「交通工具攔查」兩部分,再補上通用的身分告知義務,逐條交代何時可以執行、可以採取哪些措施,以及拒絕配合時的處置。

一、執行職權的通用要求

依《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行使職權時,應出示證件或著制服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未依此規定行使職權,人民得拒絕。

二、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處所的安全檢查

依同細則第16條,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得對安全維護區內的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的處所實施安全檢查,但須注意:

  1. 檢查不得逾越維護安全維護對象人身安全的必要限度。
  2. 應採取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的適當方法。
  3. 若處所屬私人居住空間,原則上應先取得處所管理人或所有人同意;但為維護安全維護對象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且情形急迫時,不在此限。

三、交通工具的攔查

依同細則第17條,必須是主管機關劃定的安全維護區內,且交通工具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才得:

  1. 攔停交通工具,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以查驗身分。
  2. 駕駛人無故拒絕查驗時,得命其駛離安全維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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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5 條,執行機關透過郵政事業之協助執行通訊監察時,應該遵守哪些程序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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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掌握郵政事業協助執行通訊監察時的具體作業程序。題目稱《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5 條;郵件檢出、清單製作、放行及存檔等細節,規定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執行順序整理施行細則第 25 條:先確認執行人員持有的文件及會同對象,再列出郵件清單及份數,接著說明郵件處理與放行原則,最後交代清單簽註、交付與存檔方式。

程序及注意事項

  1. 持文件並會同郵政人員檢出郵件:執行人員應持通訊監察書及協助執行通知單,會同郵政事業指定的工作人員,檢出受監察人的郵件。

  2. 製作一式三份清單:由郵政人員將郵件的種類、號碼、寄件人及收件人的姓名與地址、原寄局名、交寄日期等資料登錄於清單。一份交執行人員簽收,另二份由郵政事業留存。

  3. 依通訊監察書所載內容處理:受監察郵件應按通訊監察書記載內容處理;處理時間以當班或二小時內放行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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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列出國家機密傳遞及封發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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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傳遞方式」及第 23 條「封發方式」。作答時應分清楚兩者:傳遞規範機密如何由一處送到另一處;封發規範機密文書寄出前如何封裝、辦理發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條文分別整理「機關內/機關外/電子通信」三種傳遞情境,再列出封發時的監督、封套及大型物品處理規定。尤其要區分機密等級:機關內傳遞的親自持送規定限於「絕對機密、極機密」;機關外傳遞則另有「機密」得採用的方式。

傳遞方式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

  1. 機關內相互傳遞:屬於「絕對機密」或「極機密」者,由承辦人員親自持送。
  2. 機關外傳遞:
  • 屬於「絕對機密」或「極機密」者,由承辦人員或指定人員傳遞;必要時得派武裝人員或便衣人員護送。
  • 屬於「機密」者,由承辦人員或指定人員傳遞,或以外交郵袋、雙掛號函件傳遞。
  1. 外部傳遞的附加要求:依前述機關外方式,由承辦人員或指定人員傳遞者,事先應作緊急情形之銷毀準備。國家機密不是由承辦人員親自持送者,應密封交遞。
  2. 電子通信傳遞:應使用加裝政府權責主管機關核發或認可的通信、資訊保密裝備,或採用加密技術傳遞。

封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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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公務員、曾任公務員及非公務員如果無故洩漏或交付,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依法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應該給予何種刑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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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於無故洩漏或交付依法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的刑事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應依行為人身分區分適用刑度:

  •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職務知悉或持有該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依同法第 27 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該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依同法第 28 條,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萬元以下罰金。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所指的是「依法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再依身分對照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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